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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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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4.1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
    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为1.7(第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4.2.2 第Ⅰ时段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第Ⅰ时段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分 类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Aar≤10
    102025303540
    电除尘器(1)
    200
    300
    500
    600
    700
    800
    1000
    1
    其它除尘器(2)
    8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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