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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
    成社办〔2010〕29号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
    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为做好《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险[2009]4号)政策的集中宣传工作,市社保局编写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见附件1)和《〈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见附件2), 现印发给你们,请统一宣传口径,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
    2.《关于我市城镇低收入个体参保人员贷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印发 宣传提纲 通知
    抄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银行及分支机构,成都农商银行及分支机构.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28份)
    附件1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宣传提纲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农村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三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无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参保.
    二,哪些人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
    应当参加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覆盖的范围.
    三,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提交本人参保申请及身份证和户口簿,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养老保险费协议.
    四,《办法》规定的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本人自愿选择以参保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或20%,30%,40%,50%(其中城镇居民为40%或50%)为基数,按12%费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公布.
    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选择以参保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或20%,30%,40%,50%(其中城镇居民为40%或50%)为基数,农村居民按10%费率,城镇居民按12%费率按年或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初公布.
    五,《办法》对缴费时间及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当月一次性缴纳;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月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年的4至12月.
    六,怎样进行补缴,趸缴及变更缴费档次
    (一)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内的(含两年),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中断或暂停缴费时间在两年以上的,不得一次性补缴;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跨年度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向参保缴费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所(站)提出申请;
    (三)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本人可选择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并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一次性趸缴标准为: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趸缴的缴费基数记录在趸缴当年,趸缴年限同已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使用耕地保护基金缴纳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什么
    是指我市范围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和享受了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
    八,怎样使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居民,按《办法》规定参保时,可利用耕地保护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补足.本人已足额缴费的,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据或养老金领取凭证,每年度向本人耕地保护补贴开户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支取本人当年耕地保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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