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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董事
    执行董事 杨诺思女士,44岁,为本集团执行董事.杨女士为杨博士之女儿.彼於一九九零年九 月加入本集团,并於一九九九年四月成为EWJ HK之董事.本集团自此由杨女士管理.彼 负责本集团之策略规划,业务增长及发展以及监察本集团内不同业务.彼於钟表及珠宝 业 拥 有 逾 18年 经验,彼 於 一九 八 八年 十 二月 获 GIA颁 授研 究 宝石 学 家 资格.彼 亦於 一 九 八九年五月毕业於三藩市大学,拥有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主修管理学,专门研究国际商 业.彼於一九九零年加入本集团前任职於从事珠宝首饰产品贸易之美国公司Anju Jewelry Ltd之销售部,其为独立第三方.杨女士於过去三年并无於香港或其他地区之其他上市公 司 担任 董事 职 务. 陈鸿明先生,59岁,执行董事兼澳门业务区域 经理及 负责管理香港湾仔零售门市之 分店经理.彼於腕表及珠宝首饰贸易方面积逾28年经验,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加入本集团. 加盟本集团前,彼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迪生创建 (国际) 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3) 旗下迪生钟表珠宝部门任职总经理逾 20年,主管香港及中国之零售及腕表 专卖店.彼於 腕 表及 珠宝 首 饰业 具丰 富经 验.陈先 生於 过 去三 年并 无 担任 其他 上市 公 司董 事职 位. 黄志辉先生,52岁,为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本集团整体企业及业务规划.彼自一九 九八年十一月起参与管理本集团,并自EWJ澳门於二零零五年八月注册成立以来一直担 任其董事.黄先生自一九八一年十月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并自一九八七年五月 起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於制造业以至物业投资及发展等不同业务拥有逾 17年财务及管理经验.彼为英皇国际之联席董事总经理以及英皇娱乐酒店及新传媒之董 事,三家公司均於主板上市.彼亦为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英皇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之董 事.黄先生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曾任鹰驰实业有限公司 (现名为超越集团有限公 司) 之执行董事,并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辞任.除上述董事职务外,彼於过去三年 并 无担 任其 他 上市 公 司之 董事 职务. 范敏嫦女士,45岁,为本集团执行董事.彼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起参与管理本集团, 亦将担任作为公司主席之职责,包括掌管本集团整体企业及业务策略以及管理及确保董 事会有效运作.范女士亦将履行上巿规则企业管治常规守则所规定公司主席之责任.范 女士自一九八八年八月起在香港担任律师,并於二零零七年九月成为特许公认会计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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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 及 员 工
    会资深会员,彼於不同业务拥有逾15年管理经验,包括物业投资及发展,酒店管理及出版 方面.彼亦於一九九五年五月获亚洲国际公开大学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范女士现为 英皇融资之董事及负责人,持牌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6类受规管活动 (就机构融资提 供意见) .英皇融资为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亦为香港上市公司英皇证券集团有限公司之 附属公司.范女士亦为可 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 项下第1类 (证券 买卖) ,第2类 (期货 合约 买卖) ,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及第5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人. 范女士亦为英皇国际之联席董事总经理以及英皇娱乐酒店及新传媒之董事,三家公司均 於主板上市.彼亦为股份於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英皇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范女士 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曾任鹰驰实业有限公司 (现名为超越集团有限公司) 之执行 董事,并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辞任.除上述董事职务外,彼於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 他 上市 公司 之 董事职 务. 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证监会公开谴责英皇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前负责人范女士, 并质疑范女士之合适性和适当性,原因为彼(i)在一家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上市之公司进行 首次公开招股时,未有就拟申购该公司股份之人士之独立性作出充分查询;及(ii)未能於 证监会对一项首次公开招股进行查询期间向证监会提供详尽及准确之资料.证监会决定, 认为范女士过往记录良好,且彼保证不再犯同类错误.除本招股章程披露者外,证监会并 未 对范 女士 作 出任 何 其他 公开 谴责. 於二零零五年八月,身为两间被告公司前董事之范女士连同多名被告遭提出民事诉 讼.原告指称,一间被告公司不当终止从属许可协议,及多间被告公司之董事合谋终止从 属许可协议.被告已取得法律意见,认为对原告之申索可作出极其有力之事实及法律理 由作出抗辩.被告已提交有力抗辩,原告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起并无采取法律行动.其后 该 诉讼 一直 处 於停 滞状 态.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及联席保荐人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3.08及3.09条,范女 士 适合 担任 董 事,原 因为 彼具 有 担任 本公 司 董事 所 需经 验,知 识,技 能及 特 质. 董 事及 联席 保 荐人 已 考虑 下列 事项: (i) 范女士并无因上述民事诉讼被证监会免除或暂停身为英皇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 负责 人或 董 事或 任何 上市 公 司董 事; (ii) 就上述民事诉讼而言,原告於被告提交抗辩后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以来并无进 一步行动,而董事认为无合理理由基於有争议之诉讼质疑范女士担任董事之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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