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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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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费用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 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也可以直接 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 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
    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 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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