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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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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100test.com/html/328/2011_328077_c36.htm
    发文机关商务部办公厅法规文号商建字[]号颁布日期--商务
    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
    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
    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
    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以内向
    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㈡二手车交易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
    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
    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
    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
    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㈡二手车拍卖月度
    报表.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填
    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
    卖企业应于每月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
    构应于每年月、月、月、月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
    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日、日之
    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日之
    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
    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二手
    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
    构如下表:编码序号第-位第-位第位第位第-位第-位含义省别
    号顺序号组织形式代码内、外资代码分支机构序号年序号
    具体编排规则: .省别号(第-位) -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
    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青岛,-河南省,-湖
    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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