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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20 天内, 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 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 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 20 天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0.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 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但因为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不受 60 天的限制. 3. 2.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4. 请您留意自动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9. 5.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重症监护病房""保障疾病"等 , , 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18. 条款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 8. 保险期间 9. 续保条件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7. 受益人 18.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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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信诺附加重症监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章 1. 保险合同构成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 ) 下简称"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18.1)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 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18.2) 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 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2. 投保年龄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 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见 18.3)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 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18.4) 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见 18.5),或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保障疾病 (见 18.6)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的住院天数(见 18.7)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 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见 18.8), 即我方将给付的保险 金总额=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住院天数×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每日保险金.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给付天数每次住院(见 18.9)最多可达 365 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与前次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原因相同,并且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间隔不超过 90 天,则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将与前次视为 同一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 18.10). 如果前次离开重症监护病房与本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间隔 超过 90 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入住重 症监护病房. 二,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 24 时起 60 天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和症状才属于保障疾病. 三,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之日必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内. 四,如果被保险人同时因意外伤害和保障疾病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不累计给付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每日保险金. 2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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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责任
    五,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非保障 疾病,我方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或保障疾病而导致入住重症监护 病房的住院治疗. 4. 责任免除 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 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 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见 18.11),遗传性疾病(见 18.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8.13) ,性病或与性病有关 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 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 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 直接联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 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18.14)或药物的影响,除非 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 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 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18.15),无合 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8.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8.17) 的机动车;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 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 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 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 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见 18.18),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 主义(见 18.19)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 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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