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上死亡概的考察—以「脑死」述为核心1
壹,
前言
死亡是非常多元化的概,也代表著一种社会性的概,判定何谓死亡,具 有某种社会意义含括其中;因此,死亡的判定与法也息息相关.在每个死亡之 判准后面,皆有一个所谓的「意义之决定」(decision of significance),亦即决定「是 2 否某些现象之永久消逝,代表个人之死亡」 .这种决定,重视的某一个「时 点」 ,这个时点代表死亡的开端.但是,死亡发生在生物身体上时,并非是一 个时点,一分为二为生与死,而是一个过程,是细胞和器官的逐步坏死.因而, 当我们需要一个时点,告知我们麼时候是死,麼时候是生,许多的争议因而 产生.当随著科技的发展,或是基於医需要,产生新的死亡标准时,这个新的 死亡标准的生死时点决定,隐含意义,及对於刑法产生的影响,就成为本文研究 的重点. 从 1960 代以,因为人工生命维持系统的出现,使得传统心死的死亡判 断标准无法判断及定位处於这样态的病患,如何判断死亡产生困难, 「脑死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成为新的死亡判断标准,带也影响法上死亡的判断 标准. 「脑死」的出现使得死亡判断标准产生多的争议,尤其是当「脑死」 与器官移植相结时,从「死」的尸体面拿出「活」的器官,也显现出「脑死 」作为一种死亡判断的吊诡之处;而从「脑死」的述也反应出现代社会死 亡与医的关系,经由这些争议,我们能够去检讨死亡判准的问题,因而这是 本文认为「脑死」做为一种死亡判断基准有研究必要的主因. 本文的书写重点在於对「脑死」形成的述做一个概的考察,也就是针 对「脑死」「人体器官移植条」 (包括脑死判定程序及脑死判定准则), , 「执 死刑规则」及刑法学对於死亡概的明对於「脑死」的述做一个脉 络上的书写,得知法上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否因而转变.是谁做出已经死亡的 判断,我国的法是将这个判断交付谁做决定 谁决定生与死 又,我们判 断生死的背后是因为麼原因操作这个准则 另外,由於器官捐赠一直呈 现供需平等的现象,政府或是医学权威只能倚靠别的方式获取器官,第一个被 想到的就是死刑犯.死刑犯的定位比一般人捐赠器官为复杂,死刑犯在被判处 死刑定谳的时候,我们等於是认为他需要与社会永久的隔,但是我们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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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芝,国台湾大学法研所刑事法学组研究生 吴建昌,陈映烨,明滨,, 《医学教育》 ,第三卷第三 期,1999 ,223 页
任意地摘取他们的器官 本文会详细地爬梳「脑死」述的形成,并看这样的 述如何影响刑法上死亡标准的认定. 要特别明的是,当爬梳「脑死」概的发展时,会发现器官捐赠移植对 於新的死亡判断标准的形成有著深远的影响.而本文所指称的器官移植,皆是指 「尸体器官移植」 . 贰,
进入死亡态—麼时候是死亡
『死亡是绝对的无(nothing);而绝对的无,毫无意义.…然而死亡是 「活动主体」 的停息,也是所有感知的终点.感知的主体无法去知觉到, 或创造出这样一种感知终结(死亡).』----Zygmunt Bauman
自 1960 代以,新进的生命维持系统的介入使得人的死亡变得复杂, 麼时候才算是进入死亡的态 由於医技术的进步,使得死亡时点的判断变得 困难,因而在这样的脉络之下,需要重新思考死亡的判断时点,美国哈佛大学医 学院组成特别委员会针对死亡的判断标准,做出影响各国深远的报告,并使得 「脑死」的概在医界被确定下.但是,死亡判断标准是否只有心死或 脑死 以下先简单探讨死亡的种种态样.需要明的是,由於现今社会死亡已 进入医化的范畴(后面将详述之),因而以下探讨的死亡态样是以医学界可能认 定的死亡标准加以讨,而关於死亡定义在文化史中的转换,将在第三章明. (一)呼吸心跳停止 这是传统医界判断死亡的标准,传统的死亡定义是基於死亡的三项徵侯加 3 以判断,也就是以发生永久性的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时 , 认定死亡态.这三项徵侯是传统上被认为对最能直接影响生命现象的器官, 因而以之作为死亡判定的标准.在生物现象的死亡是一个过程,而并非一个时 点,当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其他脏器缺乏血液循环时,会逐渐坏死,但是坏死 的时间一,脑部坏死是出现在缺乏血液循环的五至八分钟内,但是其他脏器如 肝,肺,心,肾等,会在缺乏血液循环的三十至九十分钟内坏死.传统定义的三 徵侯是否会发生提早认定死亡的疑虑 事实上,在这三种徵侯同时出现的时 候,生命已处於休止的态,苏的可能性极低,因而是在传统上最能与社会, 个人经验吻合而少有争议的判断标准4.
邱浩彰等执笔,洪祖培编著, 《脑死=BrainDeath》 ,台市 : 合记, 2006,初版,1 页 村上阳一郎著,何月华译, 《生与死的关照‐现代医启示》 ,东大图书公司,初版,民国 86 6 月,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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