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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疑难问题解析(上)
    近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日常监管工作中对重大会计及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答复意见,下发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09〕48号).通知针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常
    见的7个问题进行了总结和规范,以此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现结合具体的会计处理案例,对通知的内容进行
    分析和解读.
    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
    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
    理?
    解答
    第一,维简费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所规定的原则进行追溯调整;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
    用;第三,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的要求计提折旧;第四,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
    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中增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
    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
    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形成资产时,按照折旧标准逐年提取,计入成本科目.
    1.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等费用性支出时: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同时作以下分录,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
    冲减至零为限.
    借: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贷: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
    "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发行日期加权后计
    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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