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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CEL——007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 检总局第 17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 69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 2 级和 3 级的额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围内,能效 1 级的额定功率 在 3kW-315kW 范围内,极数为 2 极,4 极和 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 N 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 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 80 毫米,宽度最小为 54 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 产品规格型号 (3) 能源效率等级 (4) 效率 (5) 额定功率(kW) (6) 极数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 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 式和规格见附件 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
    1
    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 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 报告》 (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 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 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 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 GB 4831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 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 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效率应依据 GB 18613,GB/T 103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 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 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 GB 18613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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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 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 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按规格 逐一备案. 6.2 每个型号可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机座号分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 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两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 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4),以 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 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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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对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 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 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备案单元的标识 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 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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