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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
    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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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100test.com/html/328/s_328158_c36.htm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部队退伍了一大批伤病残战士,这批退伍义务
    兵伤病残战士,大都是在对敌作战、国防和基本建设工程施
    工、军事训练或执行各种艰巨任务中致伤、致残、致病的,
    他们保卫祖国边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宝贵贡献.
    党和政府应当热情关怀他们,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对这批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仍本着"从哪里来,回哪
    里去"的原则,按照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
    ,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安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关
    于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 (一)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的
    安置.包括: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
    医疗处理的;或者生活需人护理,回家安置家属不便照顾的
    ;或者独身一人,无依无靠,不便回乡安置的,分别由征集
    地区的省、自治区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接收入院休养.目
    前尚未办休养院的省、市、自治区,家住北京、天津市的,
    暂送河北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上海市的,暂送江苏
    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甘肃,青海、宁夏三省(区)
    的,送陕西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家住西藏自治区的,送
    四川省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
    符合入残废军人休养院条件的,或者虽符合入院条件但本人
    愿意回家的,应帮助他们回到家里,妥善安置.回去后他们
    应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待遇.本人口粮按当地干部定量
    标准,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
    助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还可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
    理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住残废军人休
    养院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一律不发给护理费.分散供养
    的,可以发给. (二)对于二等和三等残废军人,应由
    征集地区妥善安置.家居农村的,享受在乡残废军人的各项
    待遇.其中二等残废军人,生产队分配的口粮一月不足三十
    五斤原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返销补足,并参照当地供应商品
    粮的粗细粮比例,多给一些细粮. (三)已经在乡的革
    命残废军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规定的残废军人有关待遇.
    二、关于退伍义务兵精神病员的安置 在服现役期间患有
    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已经基本治愈的,办理退伍手续,
    交地方安置.在部队治疗半年不愈的,亦应办理退伍,由地
    方接收治疗.各省、市、自治区应当根据他们病情的轻重和
    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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