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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商 律 师 事 务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电话: 8610-65693399 传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 A 股和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通商")接受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两位律师出席了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 A 股和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材料.通商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09 年 1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东方航空 A 股类别股 , 东会通知公告》《东方航空 2009 年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 , 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2009 年 2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航空 200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通知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 , 2009 年 2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航空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暨再次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 "补充通知" ), 变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并增加了临时提案. 2009 年 2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 虹桥路 2550 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如期召开.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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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15:00. 1.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 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逐一 进行了审议.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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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通商律师查实: (1) 现场参加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13 人, 共持有代表公司 29,566,678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0.6074%. (2) 现场参加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人, 共 持有代表公司 370,204,272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23.63%. (3) 现场参加本次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 514 人, 共持有代表公司 3,281,220,559 股有表决权股份,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7.4184%. 2.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股东统计数据文件, 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310 人,代表公司 17,048,763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502%. 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工代表,通商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相关人员.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第 2.1 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 书第 2.3 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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