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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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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HUBEI Sunshine Law Firm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 158 号帅府商通大厦四-五楼
    网址:www.sunshine-hb.com
    关于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08)第010 号致: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熊壮、袁良明律师出席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开.
    (二)董事会于 2008 年4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暨召开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
    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事项、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5月16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
    路东方金钰珠宝大厦 3 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兴龙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股东会会公
    告》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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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公告》一致且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于股权
    登记日合计持有表决权 184,694,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有权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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