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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协会简讯
    第二十九期中华民国 97 年 9 月 30 日TASGEP Newsletter Vol.29 2008.9.30
    发 行 人:刘振宇 发 行 所:台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协会 地 址:106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一号 出版委员:李达源 陈瑞升 车明道 廖秋荣 总 编 辑:陈瑞升 编 辑:陈秋梅 梁菁萍 电 话:02-8369-1530 传 真:02-2363-9557 电子邮件:tasgep@gmail.com 网 址:http://www.tasgep.org.tw
    ◆ 总编辑手札 ◆ 专题报导 2
    -本期目录◆ 国内外重要会议及活动预告
    3
    24

    用消去法修改土水法 -
    ◆ 会议记录 ◆ 大事记要
    29 31
    土壤因子对天然Fenton-like ISCO 效率之影响 - 8 三合系统之应用—As污染场址调 查为例 - 16
    ◆ 第四届海峡两岸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与整治研讨会报导 32
    台湾土壤及地下水 环境保护协会简讯
    总编辑手札
    本期简讯专题报导共有三篇文章,第一篇文章为国立台湾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 吴先琪所长撰写的「用消去法修改土水法」,文中主要探讨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修改的方向.第二篇文章为国立屏东科技大学环境科工程与科学系叶桂君主任研 究群所提供的「土壤因子对天然Fenton-like ISCO效率之影响」,文中说明作者於南 部工业区与科学园区土壤进行测试,并利用统计方法筛选出对天然Fenton-like ISCO 法的氧化效率具有决定性影响之主次要环境因子,以提供南部之污染场址实际整治 运用参考.第三篇文章为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处陈信荣组长与台湾检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团队所贡献的「三合系统之应用—As污染场址调查为例」,文中介绍 结合系统性规划,动态工作计画及现地即时检测技术所发展的三合系统调查方法与 策略,并以实际砷污染场址调查为例,说明此方法於一天内即可完整描绘出污染场 址砷的薄层污染特性及污染来源.本期简讯中「国内外重要会议及活动预告」除收 集未来国内,外土壤及地下水域相关之各项会议与相关短期训课程资.协 会第四届第七次监事席会议记录之内容则详尽记载於「会议记录」中;此外, 「第四届海峡两岸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与整治研讨会」活动概要报导.简讯内容与品 质之提升为出版委员会之责任,敬祈位者给予建议.
    国立中央大学应用地质研究所
    陈瑞升
    谨识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 总编辑手札 -
    台湾土壤及地下水 环境保护协会简讯
    用消去法修改土水法
    吴先琪 台湾大学环境工程学研究所 教授兼所长
    为因应国内土壤与地下水污染事件 逐一浮现,而原有空水废毒四大环境法 规中缺乏管制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或场址 整治之规范,以及对於无人负责之场址 整治工作缺乏财务支援,政府於民国89 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法」.嗣后,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 施行,曾於民国92年1月8日略微修正, 至今未有重大修正.然而由於土水整 治面临颇为复杂之污染责任,法规执行 等多项困难,环境保护署遂针对本法执 行之问题及需要,检讨之后拟具修正草 案,经行政院院会修正后,於97年2月4 日送立法院审议. 此修正草案虽增加一些条文, 例如潜在污染责任人的新创,扩大污染 管制区之定义,增加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工业局)对於所管区域(例如工业 区)之定期检测义务,检测机构之管 ,新增技师签证规定,污染场址登载 於土地登记簿等,但是原法的架构并无 重大改变.反而是土水法中一些耗费大 量行政资源与基金,决策权责难分,缺 乏成本效益的策略依旧未改. 一般修法的方向总是增加一些条文 以补原法条规定之足或使其更明确, 但是笔者尝试以消去法做为土水法修改 的方向,提出几点看法,就教於先进. 一,删除「定期监测」及「监测基
    (标)准」这一层次之管制措施 在土水法公告实施前,政府单位就 已视需要,定期或定期实施土壤地下 水水质之监测.现行土水法中规定因为 土壤地下水污染浓度超过某一个标准而 必须定期监测,但耗费赀,且未必 能有效地阻止污染再度发生.超过监测 标准表示就会继续加重污染,低於监 测标准亦表示将来会受到污染而超 过管制标准.是否需要监测,端视有无 污染源持续存在. 所以可以删除场址定期监测之要 求,经「定期检测」超过监测基准(标 准)者,应积极追查污染原因即可.可 将监测标准改称为「警讯标准」或「启 动行动标准」.修法方向可以删除第二 条第六及第七款,及修改第五条第一项 「而达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监测基准」为 「而确认有污染源持续存在」.实际经 验上,灌溉水含有高浓度污染物,周围 有污染源排放,以土地处污水或污泥 等情形,常形成持续存在的污染源,方 为需要定期监测之所在. 二,删除控制场址此一管制层次 控制场址此一管制层次之设计原本 用意良好,对於污染危害情形严重之 场址,仅以控制其暴露途径等手段,防 止民众受到危害,而需耗费钜资将所 有污染物移除.但是土水法施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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