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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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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传染病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本网5 5 月1日讯据新华网消息: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4日公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上规定.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 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自5月15日起施 行.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司法解释规 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 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完)
    防治"非典"失职可判徒刑
    建立实施责任制,是全国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举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者,将被依法 判处徒刑.
    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可定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 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警惕:发布防治"非典"虚假广告会触犯刑律 "具有超强杀毒功能","有效防治'非典'"……在抗击"非典"的热潮中,不时冒出 这样的广告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提醒:千万莫作虚假宣传, 否则会触犯刑律.
    在防治"非典"中妨害公务将获罪 预防,检疫,隔离,治疗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环节,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妨害有关 人员执行以上公务,否则将受到刑法定罪处罚.
    排放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可判刑3 年 至7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 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借防治"非典"哄抬物价要受刑法重罚 小小的一瓶消毒液一夜间竟翻了几倍的价钱,广大消费者为了防治"非典"只好任其宰 割.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刑法重罚.
    生产销售防治"非典"假劣产品将受重典 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发不义财,制造销售假劣防护产品和药 品,造成严重危害.今后,这种犯罪行为将按新的司法解释受到重典处罚.
    非法行医致使传染病病人死亡应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0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
    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 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防治"非典"救灾优抚救济款物最高可判刑7 年 非法挪用用于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行为,如果构成犯 罪,将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防治"非典"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防治"非典"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将以寻衅滋事 罪定罪,依法从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防治"非典"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将受重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 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编造传播突发传染病疫情恐怖信息最重可判刑5 年以上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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