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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大学关于依法确定密级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大学关于依法确定密级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和其它物品标志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对自身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一律依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 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及时确定密级与保密期限,同时在密件载体上标 明,最迟不得超过 10 日.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工作秘密,一般按内部事项对待,同 时在有关载体上标明"内部"字样与期限,做到随时产生,随时确定,及时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条 法定程序 1,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范围》 ; 2,有关部门与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 3, 承办人员在密件载体上提出密级与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处级单位保密负责人审查签字, 加盖公章; 4,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签字,加盖公章; 5,在密件载体上正式标明密级与期限; 6,在一定范围经管与使用,或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密件与内部事项依法确定后的标识: 1,书面密件,一般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识"★""★"前标密级, , "★"后标保 密期限; 地图, 图纸, 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其标识及方法同上. 2,非书面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3,内部事项的标识为"▲"(实心正三角)"▲"前标"内部"字样, "▲"后标期限. 第五条 主要环节要求 1,拟稿环节.拟稿人在填写北京大学发文文稿后,须将所拟文稿与《保密范围》进行 对照. 凡适用密级的, 在发文稿 "密级" 栏上标密级与保密期限; 对不宜公开的事项, "密 在 级"栏上标"内部"字样与期限;除此之外, "密级"栏空白即可. 2,领导审签环节.各级主管领导在审核签发文稿时,一要注意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和保密 期限或是内部事项和内存期限;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或内部事项是否准确. 3,文件编号环节.各单位在登记发文稿编号时,要检查"密级"栏的内容,准确无误 后再编号打印. 4,打印环节.保密打字员或校对人员如发现文稿内容与所标识密级或内部事项的保密 期限不相符时,要立即与交办单位的有关人员联系,核实清楚校正后再打印. 5,发文环节.文件,资料等打印完成后,分发前有关部门与单位保密负责人要再检查 一遍,如发现应确定密级或内部事项而未定密或未定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等,须重新标明 后再发出. 第六条 各单位确定的兼职保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1,每年 12 月 10 日前,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与内部事项汇总,分别填写《国家秘 密一览表》《内部事项一览表》 , ,经单位保密负责人审定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与保密期限需要变更(即升密,降密或解密) 的,及时填写相应呈报表,报本单位领导,校保密主管领导审批; 3,将变更后的密级或保密期限或解密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与单位,请其在有关的密 件载体上做出变更标识; 4,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其他定密事项.
    第七条 依法定密工作中遇有疑难问题, 可先与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再根据具体 情况逐级上报有关保密部门.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原 1996 年 10 月下发的此项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 200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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