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解释 > 浅议应收账款出质解读《物权法》第223条及第228条浅议应收账款出质
  • 浅议应收账款出质解读《物权法》第223条及第228条浅议应收账款出质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06-11-06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2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English
    文档格式:pdf
    文档作者: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银行法律简报 2007 年 9 月
    浅议应收账款出质
    ——解读《物权法》第 223 条及第 228 条
    作者: 秦悦民 / 夏亮
    尽管在实务操作中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尝试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 业务或与之相类似业务, 但是在 《物权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公布, 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出台之前, 应收账款的质押尚无明确的法 律依据.虽然有人认为《担保法》第 75 条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 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包含应收账款, 但是从严格理解"物权法定"的 原则角度, 应收账款出质并不为法律承认. 《物权法》首次明确将应 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 可谓意义重大.该法第 223 条将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 《物权法》第 228 条就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设立和出质人转让 应收账款的限制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当事人(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即应收账款质权合同 为要式合同.依据《物权法》第 229 条的规定, 动产质权的规定同
    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 Lily Han: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llinkslaw.com 発行物の日本语版がほしければ, 下记担当者にご连络ください. 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llinkslaw.com 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 下列人员联系: 韩东红: (86 21) 6881 8100 - 6609 Publication@llinkslaw.com 通力律师事务所 www.llinkslaw.com
    样适用于应收帐款质押. 应收账款出质合同订立后, 质权并不当然设立.根据《物权法》第 228 条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还须到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质 权才发生效力.目前, 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一个中国人民银行 信贷征信中心.该中心建立有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系统 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一套信用档案, 包括企业和 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交易记录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 为商业银行和 社会提供查询.据有关报道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目前正 在完善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系统的业务需求调查, 预计该系统将在 2007 年 10 月《物权法》施行前上线运行.另外, 应收账款出质登记 系统的管理办法也在起草过程中. 应收账款如何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出质人,质 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登记生效规定以保护交易 安全.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 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 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1
    浅议应收账款出质 ——解读《物权法》第 223 条及第 228 条 尽管《物权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首先是应收账款的范围.在《物权法》出台以前,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97 条规定了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等不动产收费权可以用来出质.该等不动产收费权是否属于《物 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 《物权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收费权从本质上讲是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享 有的请求权, 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 同时又非单个债权, 而是多个或有债权的综合.而应收账款通常 情况下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 应收账款应当限定为现有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理由 在于未来应收账款的金额不确定,产生时间不确定, 以这种应收账款作担保会面临如何公示,如何监控, 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 不宜允许这类应收账款作担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应收账款应该包括将来发生 的应收账款. 理由在于认为实践中多数应收账款是不断发生的.对企业和银行来说, 这种不断发生的应收 账款恰恰是最具有担保价值的, 应当允许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作担保.同时, 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收 益权质权的实现方式与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次是应收账款债权瑕疵对质权的影响.由于应收账款质权的担保客体是应收账款, 因此在实务中, 应收 账款债权本身能否实现应该是关注的焦点.以应收账款出质理所当然以应收账款的有效存在为必备前提. 在实践操作中, 金融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出质时, 为了避免风险, 在与出质人订立应收账款质权合同的同 时, 要求出质人提供该笔应收账款项下第三债务人的确认函以确认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 在应收账款质权合同中明确如果由于第三债务人提出抗辩而使银行无法顺利行使质权, 则出质人有义务 协助银行对上述抗辩进行答辩. 从外国立法例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 均规定一 再次是应收账款出质时是否需要通知第三方债务人. 规定需要通知第三方债务人的 般债权的出质应当通知第三方债务人, 否则该出质不得对抗第三方债务人. 理由在于可使其知悉债务的相关权利人, 以保障其权利同时也是给与质权人更多的保障.而《物权法》并 未对是否需要通知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存在被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后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 担保债权的清偿期先于出质债权的清偿期的两种情况. 《物权法》对于此也无明确规定.从外国的立法例 来看, 对于前种情形一般规定, 将作为出质的标的物的债权清偿款予以提存, 以等待被担保债权到期, 被 担保债权到期后, 质权人可以直接领取提存的价款满足自己的债权.而对于后种情况一般规定, 被担保债 权清偿期届至, 而债务人未履行主债务的, 质权人须等待作为出质标的物的一般债权清偿期届至后, 才可 实现自己的质权. 相比其他国家对于一般金钱债权出质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对于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仍显原则, 上述问 题的解决尚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物权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解释论  楼上漏水的物权法解释  物权法解释登记薄制度  最高法院物权法解释  《物权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全文司法解释  物权法149条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