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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说明:1)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期末未到期远期合约增加所致; 2)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末公司处于销售旺季初 期,由于销售增加导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相应增加; 3)预付账款,存货,应付账款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为销售旺季备货所致.
    利润表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财务费用 投资收益 环境复苏影响所致; 2)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 26.51%,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融资结构和融资规模得到改 善,融资费用降低;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出售持有联营公司华意压缩机 股份有限公司( 「华意压缩」 )的部分股份和全资子公司芜湖盈嘉电机有限公司( 「芜湖盈嘉」 )的 100%股权 获得的投资收益所致. 报告期金额 281,586.63 1,806.16 3,076.14 上年同期金额 179,636.44 2,457.73 (717.42) 增减额 101,950.19 (651.57) 3,793.56 增减比例(%) 56.75% -26.51% 不适用
    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 56.75%,主要系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及受国内外经济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分析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报告期金额 1,557.37 (2,933.35) 15,744.29 上年同期金额 (956.16) (4,322.78) 16,502.69 增减额 2,513.53 1,389.43 (758.40) 增减比例(%) 不适用 不适用 -4.60%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进一步改善,经营净现金流比去年同期增加,融资结构改善,融资规模 下降;另报告期内公司出售华意压缩部分股份及出售芜湖盈嘉 100%股权导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3.2.1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 2009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 事会已在 2009 年年度报告中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了专项说明.截止本报告日,该等相关事项并无实质 进展.董事会针对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的专项说明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四),附注五(六),附注六,附注七所述,海信科龙原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 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格林柯尔系公司" )与海信科龙在 2001 年 10 月至 2005 年 7 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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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间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及不正常现金流入流出.另外,在此期间,格林柯尔系公司还通过天津立信商贸 发展有限公司等特定第三方公司与海信科龙发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现金流入流出. 上述交易与资金的不正常 流入流出,以及涉嫌资金挪用行为海信科龙已向法院起诉.该等事项涉及海信科龙与格林柯尔系公司及上 述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应付款项. 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海信科龙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和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余额为 6.51 亿 元.海信科龙已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和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3.65 亿元.如财务报 表附注七所述,除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 178 号案件撤诉,佛山中院(2006)佛中法民二初 字第 183 号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其他案件均已胜诉并生效, 我们仍无法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 以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笔款项所作估计坏账准备是否合理,应收款项的计价认定是否合理. 说明:公司与公司前任单一大股东——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或其通过第三方公 司在 2001 年至 2005 年期间发生了一系列关联交易及不正常现金流入流出,上述交易与资金的不正常流入 流出,以及涉嫌资金挪用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截止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 司和上述特定第三方公司应收款项余额为 6.51 亿元. 本公司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案件信息对格林柯尔系公司及特定第三方的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 计,并对此计提了坏账准备人民币 3.65 亿元.估计依据包括:本公司申请法院对格林柯尔系公司财产的 查封冻结资料以及本公司聘请的案件律师对上述资金占用所作的初步分析报告.经律师分析,格林柯尔系 公司可供清欠财产价值约为人民币 10 亿元,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法院被诉总债权金额约为人民币 24 亿元, 本公司对格林柯尔系公司资金侵占的起诉标的额为 7.91 亿元,将努力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清偿.根据估 计的清偿比例并考虑法院尚未确定执行和分配方案,本公司董事会作出了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并计提了坏 账准备人民币 3.65 亿元. 同时,本案代理律师事务所声明:由于法院尚未对上述案件中被查封财产确定分配方案,律师事务所 无法,亦不能对所代理的案件结果及准确的受偿率做出保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坏帐准备的计提是一项会计估计,对此项应收款的帐务处理没有违反企业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虽然相关法院已对本公司起诉格林柯尔系公司及其特定第三方案件的十九项诉讼中的十七 项诉讼作出本公司胜诉的终审判决并生效, 本公司撤诉 1 件 (涉及金额 2,984.37 万元) 被驳回起诉 1 件, , (涉及金额 1,228.94 万元) ,两项涉及金额占相关法院支持的总标的额(72,979.71 万元)的比例微小, 但由于上述十七项诉讼到目前均尚未执行,本公司董事会认为:2009 年对此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的判断程 度与 2008 年相比并无实质性的差异, 此项保留意见不会对本公司 2009 年度利润表编制的公允性产生影响. 本公司待上述债权清偿比例明确后,根据确定的可收回比例追溯调整 2005 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并调整 2006 年 12 月 3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的相 关科目.本公司已经采取了查封保全格林柯尔系公司可供清欠财产等措施,本公司还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情况,尽最大努力使本公司债权得到保障. 3.2.2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其清欠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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