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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指导教授:何赖杰
    博士

    政 治 大

    酒醉驾车之酒精测试检定与检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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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杨汝满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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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醉驾车可能同时涉及行政违序行为及刑事犯罪行为,而血液中酒精浓度 更为判定行为责任之重要准据,现行警察职权行使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及刑事诉讼法就呼气或抽血取得行为人酒精浓度数值固有相关规范,惟并未确 切掌握其为干预基本权之性质,以致规范不完备而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之虞. 本文第一章即先就问题之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范围作一全面性之 概述. 第二章探讨酒醉驾车所涉及之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自民国 57 年立法以来,迄今已六度修正提高酒醉驾车之裁罚标准,88 年
    政 治 大 得下命强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之规定则系於 90 年 1 月间增订,而 92 年间警察 立
    致使强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措施究属警察的行政调查手段,抑或已属犯罪侦查 领域而应适用更为严谨的程序规范,即应加以厘清以杜合法性之争议.
    4 月间刑法增订 185 条之 3 不能安全驾驶罪,将酒醉驾车入罪化;而授权警察
    上仍存有诸多争议,并因酒驾可能仅为行政责任,亦可能同时涉及刑事责任,

    职权行使法之修订,使警察发动酒测得有较为明确之授权依据,然而实务运作

    内涵,确认其是否属我国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如为肯定,再探讨强制抽血检 测酒精浓度是否侵害该基本权.而依本文之观察,强制抽血酒测应已侵及人身 自由权,身体完整不受侵犯权及隐私权. 第四章采用比较法研究,探讨强制采血以取得血液中酒精浓度数值作为刑 事犯罪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法之体系定位为何,并比较 92 年 1 月刑事诉讼 法就侵入体内取证之行为在修法前后之法规依据,相关学说争议及实务运作情 况.其次,基於鉴定之检查身体规定系继受自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 a,因 此本章中除著重於追本溯源,以德国立法例作为主要的外文文献参考资料,透 过对於德国法的立法解释,学说见解及实务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检查身体制 度在我国制度定位上有一定的帮助外,并辅以美国法上对於检查身体的相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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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伤害权,隐私权及不自证己罪原则逐一探讨.首先概述上开基本权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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