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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树立大武术观,加强标准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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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立大武术观,加强标准化建
    设,推动武术事业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三月 印发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编印说明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细化各项规章制度",以及
    "强化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做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各体育
    单项协会做好加强行业管理、进行规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的要求(体办字
    [2010]212号文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组织专人对武术工作中的必备文件和常用
    文件进行了汇集、整理和修订,编成《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这本手册的编印,旨在立足于国家法规、着眼于武术发展、落实于操作应
    用,建立和健全规范化的武术工作管理文件系统.为全国武术工作有法可依、有
    章可循、有例可仿,提供一本简洁实用的《武术工作管理手册》,作为各级武术
    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在编辑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法规为依
    据,结合实施《中国武术发展五年规划》(2009-2014)的工作需要,汇集了国
    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武术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发布实
    施的文件,并对同类文件进行归类整理、对欠妥文字进行修删完善.其中,原样
    保留了《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等基本文件,将涉及训练竞赛一、二、三部,社会
    活动部、青少年活动部和外事部的竞赛类文件,全部归类合并,避免了过多重
    复;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系列,均按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三部分进行编修,统一了格式.对于在旧有文件中同一问题不同表述的问题,也
    进行了统一.此外,还以汇集武术工作的必备文件和常用文件为原则,删除部分
    使用极少的文件,仅将其名目归纳入同类文件.《武术工作管理手册》中提及的
    各种应用表格,请从中国武术协会网站下载.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中汇集的管理文件,是已经发布实施的现行文件.由
    于社会在发展,武术在发展,必然会不断发布实施一些与时俱进的管理文件,请
    大家在使用时注意.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研究院二〇一一年三月
    目录1. 武术运动管理办法…1
    2.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3
    3.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13
    4. 武术竞赛实施细则…18
    5. 武术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办法…22
    6. 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26
    7. 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30
    8.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33
    9. 国家武术集训队组建办法…39
    10.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43
    11.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4
    12. 中国武术段位制…60
    13.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67
    14. 《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86
    15.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实施《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
    术健身操》的通知…92
    16.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
    知…93
    17. 关于加强全国武术学校建设的十条措施…97
    18.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99
    19.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104
    20.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107
    武术运动管理办法
    武术运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全国武术运动的科学管理,以及在世界范
    围内推广武术运动,提高武术运动技术水平,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武术运动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武术运动管理机构设: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研究
    院,中国武术协会.人员配备为三个机构一套编制,由国家体育总局配备.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武管中心")机
    构设:办公室、训练竞赛一部、训练竞赛二部、训练竞赛三部、社会活动部、外
    事部、青少年活动部、研究发展部、推广培训部、技术开发部.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机构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
    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
    段委制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家武术研究院")设:专
    家委员会、段位制工作办公室、太极拳分院、拳种研究室、竞技武术研究室、武
    术文化研究室、武术人体科学研究室、综合研究室.
    第八条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中国武
    术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被赋予对武术运动项目的全面管理职能,但侧重于组织管
    理与竞赛活动.
    第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
    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武术行业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武术协会
    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管理.职能定位上侧重于武术普及和全民健身,并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武术活动.
    第十条 国家武术研究院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负责武术科学
    研究、制定专业标准、认证专业水平和指导武术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武术管理机构
    (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运动的组织和管
    理工作.
    第十二条 武术运动管理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武术运动
    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和制定武术运动发展规划、方针、政策.
    第十三条 协同教育部门,发挥武术教育功能,做好学校武术教学和推广工作.
    第十四条 协同文化部做好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审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2010年3月26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武术协会,简称中国武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WUSHU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推动本项目运动发展,促进武术普及,推动武术规
    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发展的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和中国奥委会的团体成员,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武术协会,
    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
    人士组成,是武术行业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全国武术工作
    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遗产中华武术;倡导和普
    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
    事业,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武术进一步走向世界;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
    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位,民政部是中国武术
    协会的注册登记单位,同时接受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号,邮编100029.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武术在国内外发
    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全民健身条例》,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开展,加强对武术馆
    校和武术之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有计划地促进武术运动的国际化发展,使武
    术运动更为广泛地进入世界健身锻炼领域;
    (三)研究、拟订武术运动项目的竞赛制度,对武术竞赛体制、竞赛规则、
    规程、裁判法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承办全国性和
    国际性武术比赛活动;
    (五)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武术训练网络,提出完善武术训练体制的
    建议,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六)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选拔和推荐国家队(集训队)运动员、教练
    员,组织国家队(国家集训队)的集训工作;
    (七)拟订和实施武术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等级制度,以及运
    动员资格审查办法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
    (八)拟订和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
    (九)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整理、研究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
    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武术科
    学化;
    (十)组织和指导社会体育(武术)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等
    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武术运动书刊、音像制品等;
    (十二)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挖掘武术资源,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
    发展武术产业,为武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十三)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托
    的有关武术运动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
    员;地市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县市武术协会,可
    申请成为本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各行业体育协会武术协会和设有武术院系(民族传统体育系)的高等院
    校武术协会,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
    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
    组织和武术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专业性单位
    会员.
    (二)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凡武术工
    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少年会员成长至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或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后,应转为普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
    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
    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
    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
    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
    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
    术协会审核批准.
    (五)会员证,由主席办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6)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二)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会员的权利
    (1)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2)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段位考评、武术交流、表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2)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
    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3)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4)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
    的声誉;
    (5)按时交纳会费,中小学生(少年会员)免交会费,大学生减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
    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中国武术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员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主要由本会
    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和在武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经民主协商
    推选的委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协商推选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
    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中国武术协会设
    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司库、秘书长各一人;副秘书长若
    干人.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建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其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由中国武术协会
    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司库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时,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
    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及分支、代表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1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主席、副主席领导
    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新
    闻委员会、产业发展委员会、传统武术委员会、青少年与学校武术指导委员会等
    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各委员会正、
    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商请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确
    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订工作职责,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设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和荣誉委员.
    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由常务委员会推荐和聘请.
    凡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在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武术事业有突出贡献、年龄
    在65岁以上者,可授予荣誉委员称号.
    根据需要,可设特邀副主席.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11
    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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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徽、会旗等),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员证、段位证,由主席办公会议授权本会办事机构统一
    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0年3月26日在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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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
    武术竞赛是宣传推广武术、互相交流学习、检验训练效果、提高技术水平、
    展现自身魅力、提供观赏娱乐经常采用的一种活动方式.为了充分发挥武术竞赛
    的社会功能,保障武术竞赛的健康运行,维护参与武术竞赛人员的合法权益,必
    须加强武术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
    管理办法》等文件,并结合我国武术竞赛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办法.
    第一条 武术竞赛的管理办法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国
    家性、地方性、商业性等,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各种武术竞赛活动,向主管武
    术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办、审批,以及申办程序、条件、要求,审批权限
    等内容的具体规定.
    第二条 武术竞赛的具体内容是指武术套路、武术散打、武术功力、短兵、
    太极推手等已经开展的不同表现形式的武术比赛.
    第三条 国际性的武术比赛有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青少年武术锦标赛、世
    界传统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散打比赛、各洲际武术比赛、洲际和国际区域性
    综合性运动会武术比赛、国际区域性武术比赛、国际单项武术比赛、国际武术邀
    请赛、国际双边或多边武术邀请赛等.
    第四条 国家性的武术比赛有全国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武术比
    赛、全国农民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少数民族运动
    会武术比赛,全国武术锦标赛、全国武术冠军赛、全国青少年武术锦标赛、全国
    武术功力比赛、全国传统武术比赛、全国武术馆校比赛、全国太极拳比赛、全国武
    术观摩比赛、全国武术邀请赛、全国大学生武术比赛、全国体育院校武术比赛等.
    第五条 世界武术锦标赛、亚洲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散打锦标赛、世界
    传统武术比赛每两年举行一次;亚洲运动会武术比赛、全国运动会武术比赛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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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年举行一次;全国各单项武术比赛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各种国际、国内常规武术竞赛的时间必须错开安排,如果遇到冲
    突,原则上国内武术比赛服从国际武术比赛,临时性武术比赛服从常规性武术比
    赛,一般性武术比赛服从重要性武术比赛.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管全国体育行政管辖内的全国性
    武术竞赛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体育局主管本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武
    术竞赛工作,以下逐级类推.
    第八条 申请承办由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主办的武术锦标赛、
    世界杯比赛.申办者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
    管理中心审批,再由中国武术协会向国际武术联合会或亚洲武术联合会提出申办
    报告.
    第九条 申请承办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全国青少年武术锦标赛等,已
    经列入到国家体育总局竞赛计划的常规性武术比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
    司竞赛招标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全国各行业体协管辖内部举行的全国性武术竞赛,由各行业体协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办没有列入到国际武术联合会、亚洲武术联合会、国家体育总
    局竞赛计划的国际性、全国性、跨省级区域性的各种武术竞赛活动,统一由国家
    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申办各省、市、自治区举办的省级及其地区、县、市以下级别的
    地方性武术竞赛,由相应级别的武术主管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申办新的比赛内容、新的比赛形式的武术竞赛,必须报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立项批准.必须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制定
    组织方案、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
    第十四条 申办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性的武术比赛,申办
    者必须有所在省、市、自治区武术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同意的申办书,以及相应的
    申办材料.
    15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自行主办的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性武术比赛,
    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司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与国外友好城市,各体育院校与国外校际之间
    的双边国际武术比赛,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以省(区、市)体育局或省(区、市)武术协会、武术馆校名义
    派团队或人员出国(境)参加武术比赛(活动)应由各省(区、市)体育局报国
    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出访团(队)以及参赛人员在境外应主动接
    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回国后一周内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根据武术竞赛性质和规模的不同,申办武术竞赛应该具备以下相
    应的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有当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四)为参赛者(包括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提供良好的工作、食宿、交通
    等条件;
    (五)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武术竞赛场地、设施、器材、裁判用具;
    (六)有相应的组织保障措施;
    (七)有武术竞赛的组织能力和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第十九条 申办国际武术比赛必须在二年前提出申请,申办国内武术竞赛必
    须在一年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举办单位或法人签署的申办书.内容有举办武术竞赛的目的意义、时
    间地点、比赛规模、经费来源、筹备方案、组织方案等.
    (二)超出管理权限需要越级审批的武术竞赛,例如省级以下的单位、企业、公司、个人,申请举办全国性的比赛,必须由逐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三)申办者需要自行制定竞赛规程的武术比赛,必须附有自行制定的竞赛
    规程,内容包括竞赛名称、目的意义、时间地点、参赛单位、竞赛办法、报名办
    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等有关事宜.
    1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四)武术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举办国际武术比赛(活动)的申办单位,须在该活动举办
    前3个月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交筹备工作详细计划,若邀请
    外国副部级(或相当级别)的人员参加的武术活动,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报
    外交部备案,若邀请外国正部级以上的政府官员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武术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相一致.非经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武术竞赛不能冠以"世界"

    "国际"

    "亚洲"

    "全国"

    "国家"

    "中华"等字样.凡地方办的国际性武术赛事活动,其名称必须冠
    以地方区域名.
    第二十二条 如果需要在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等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的商业性武术竞赛,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另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获得批准的武术竞赛,需要撤消或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
    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同意后才能撤消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武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武术竞赛具有管理
    的职责.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申办者落实各项武术竞赛的准备工作,及时发现
    并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参加武术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必须遵
    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必须遵守《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武术运动员管理办
    法》、《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审批的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武术竞赛的申办者有隐瞒
    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有从事与申请内容不相符合的活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纠正、警告、暂停和取消比赛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未经相应的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举办武术竞赛活动不
    听劝阻的可以进行取缔,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大型职业武术赛事,如中国散打与国外武技项目的对抗比
    赛、世界功夫王争霸赛、国际武术搏击王争霸赛、武术散打职业联赛等,需遵守
    如下规定:
    17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术职业比赛或活动
    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收到比赛或活动申请后,进行初审,在15
    个工作日内,对该比赛的可行性作出答复.比赛或活动组织者接到认可举办比赛
    或活动的复函后,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单位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组委会
    主要成员及参加赛事官员名单、比赛或活动规则、比赛或活动实施细则(包括观
    众的安全保障措施、参赛选手的安全保护规定)、医疗救护、裁判员设置、成绩
    评定和奖励办法等.
    (三)批准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对比赛或活动予以正式注册
    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赛或活动组织者.比赛或活动实施前
    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对赛事或活动的组织、安全、设备、设施以
    及工作技术人员资格等项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四)全国性武术职业比赛的裁判长与裁判员、医务监督、监督员、仲裁委
    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委派.
    (五)武术职业比赛或活动的所有参赛者必须按有关规则和规定填写报名
    表.报名表是每位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的契约.参赛者必须同意接受报名表、
    本赛事规则和有关法规的约束,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参赛者本人的原
    因而造成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
    会、赞助商、赛事组委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
    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全体员工、公司、个人提出追究、
    索赔的要求.
    (六)组织比赛的单位须向管理批准部门上交冠名费,数额视具体收支情况
    而定.
    第二十九条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
    中心负责处理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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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武术竞赛实施细则
    武术竞赛实施细则是指除了裁判人员的职责以外,从赛前竞赛筹备、赛中竞
    赛过程、赛后收尾事宜三个方面,承办单位需要完成的工作.本实施细则依据
    《武术竞赛管理办法》和大型武术竞赛的工作需要制定.
    第一条 武术竞赛性质与规模的区分
    武术比赛性质分为国际和国内比赛、锦标赛和邀请赛、综合性运动会武术比
    赛和常规的单项比赛等.比赛规模大的到几千人,小的到几十人.举办不同性质
    和不同规模的武术竞赛,要根据所办竞赛的实际情况,以满足比赛的基本需要为
    原则,对照细则的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实施.
    第二条 成立武术竞赛组织机构
    武术竞赛的所有工作都是通过专门设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完成的.武术竞赛
    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和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武术竞赛的
    组织机构有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竞赛处、后勤接待处、场地器材处、新闻
    宣传处、安全保卫处、医疗卫生处、市场开发处等工作班子.
    第三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
    员会、裁判委员会、各竞赛组织机构、各参赛运动队的负责人组成.
    (二)竞赛组织委员会是武术竞赛的最高决策机构,涉及到改变竞赛组织程
    序、改变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武术竞赛的总体工作计划,分配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制定大
    会组织实施的工作流程图.
    (二)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协调武术竞赛各组织机构,按照总体要求完
    19
    武术竞赛实施细则
    成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负责武术竞赛各类文件、简报、通知的草拟、审核、文印、收发、归档、保管,以及印章的制作、使用与销毁.
    (四)负责武术竞赛票务的印制与发放工作.
    (五)负责竞赛组织委员会的筹备与召开.
    (六)负责开幕式、闭幕式的组织与安排.
    (七)负责大会组织的欢迎、欢送等活动安排.
    (八)负责武术竞赛的总结工作.
    第五条 竞赛处的职责
    (一)竞赛处由主办和承办武术竞赛的单位,负责竞赛业务工作的部门领导
    和有关人员组成.
    (二)竞赛处全面负责与武术竞赛业务直接有关的工作.
    (三)安排、协调、落实竞赛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需要的
    有关工作.
    (四)及时处理竞赛过程中,各工作机构发现的而且需要处理的有关工作.
    例如人身保险手续、运动员体检证明与比赛要求不符的问题等.
    (五)及时发布与竞赛有关的信息与通知.例如比赛场地与训练场地的安
    排,比赛日程的调整与更换等.
    (六)发现问题,及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包括裁判小结会、研讨
    会、工作会等,保证比赛健康顺利地进行.
    (七)负责精神文明运动队,优秀运动员的评选工作.
    (八)根据竞赛规程的规定,负责各项颁奖工作.
    第六条 后勤接待处的职责
    (一)负责比赛官员、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收
    缴经费、预定返程车票等工作.
    (二)负责参赛人员接送的车辆安排,比赛期间参赛人员驻地到场馆往返的
    车辆安排.
    2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三)负责比赛期间召开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会议室的多媒体用
    具等.
    第七条 场地器材处的职责
    (一)负责准备比赛场地,包括检查灯光、音响、屏幕、场馆内部的引导标
    识等.
    (二)负责场馆竞赛办公室、仲裁录像室、裁判员会议室、编排记录室、新
    闻发布室、医务室、运动员热身处、检录处的安排与布置.
    (三)负责准备运动员的比赛器材和裁判员的裁判用具.
    (四)负责比赛期间场地、器材、用具的维护、保养与保管.
    (五)负责颁奖台的准备、安排布置.
    第八条 新闻宣传处的职责
    (一)负责比赛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负责参赛新闻媒体人员的接待安排.
    (三)负责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工作.
    (四)负责场馆内、外横幅、标语的渲染工作.
    (五)负责为新闻记者提供与赛事有关的宣传材料.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的职责
    (一)负责参赛人员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比赛场馆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使比赛能够
    (三)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十条 医疗卫生处的职责
    (一)负责检查参赛人员的饮食卫生工作.
    (二)负责参赛人员驻地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负责比赛期间场馆内参赛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开发处的职责
    (一)制定武术竞赛市场开发的计划、措施与政策.
    (二)负责招商的联系、谈判、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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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竞赛实施细则
    (三)负责赛场内外广告的设计与安排.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为了充分发挥举办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可以以举办高质量、高水平的武术赛
    事为目的,对"武术竞赛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进行创造性的工作.
    2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武术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为认真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指示精神,确
    保武术比赛文明、公平、精彩、祥和、成功,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
    适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国际国内重大武术竞赛.
    第二章 工作人员
    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术竞赛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忠
    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条 严格执行赛风赛纪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接受运动队和裁判
    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由公款支付的高
    消费娱乐活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并监督裁判组和参赛单位执行武术竞赛规则和规程.按照
    裁判员选拔原则和条件选派裁判员.
    第四条 赛前不参与、不评论运动员技术水平及奖牌走向;不以个人意愿干
    扰和影响裁判员的评判工作,以身作则,秉公行事.
    第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规定,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的管理和赛前预防工作.
    第六条 出现赛风赛纪或兴奋剂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23
    武术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运动队(员)
    第七条 必须严格遵守《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及赛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
    求;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不许罢赛,不许拒绝领奖,不向媒体散布
    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必须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签订《武术比赛
    运动队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严格履行承诺.
    第九条 严禁使用兴奋剂
    1、各参赛单位必须加强对本队运动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
    2、各参赛单位异地训练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以便
    于进行兴奋剂赛外检查工作.
    3、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不准以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工作人员和裁判员.
    第十一条 各参赛单位不得私下结盟,搞小团体,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谋取
    名利.
    第十二条 比赛期间不得到裁判员住地和通过各种方式干扰裁判员的工作和
    生活.
    第十三条 比赛中要努力拼搏,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许打假赛、无故弃
    权、故意伤人或以各种手段干扰和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第十四条 在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之前,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
    中心批准,不得邀请国家级、国际级武术裁判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
    武术中心(院、馆)、体育院校及行业体协进行讲学、辅导等活动.
    第四章 裁判人员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及比赛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所有裁判员必须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签订《武术比
    赛裁判员赛风赛纪责任书》,严格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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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十七条 国家级、国际级武术裁判员在重大武术比赛之前,未经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接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武术中心
    (院、馆)、体育院校及行业体协的邀请进行讲学、辅导等活动.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排除干扰,以规则为准
    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按照规程要求按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管理的各项要求;
    不接受运动队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由公
    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比赛期间,不许饮酒、不许串门、不许擅自离开驻地.
    第二十一条 自觉上交托管所有通讯器材,不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
    况和比赛结果,不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不许相互串通,打压对手,私下结盟,搞君子协定,暗箱操作.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或许愿、暗示、干扰和影响裁判工作
    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比赛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国际级武术裁判员在比赛之前,未经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接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武术中心(院、
    馆)、体育院校及行业体协的邀请进行讲学、辅导等活动,一律取消比赛执裁的
    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
    有关规定,对服用兴奋剂(药检结果呈阳性)的运动员和有关教练员,将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运动队人员贿赂和干扰裁判员工作或不服从判罚、谩骂和攻
    击裁判员;运动员罢赛、拒绝领奖、无故弃权、打架斗殴,不服从管理,扰乱赛
    场秩序;不论以何种理由,放弃或不参加比赛;在比赛中,弄虚作假,打假赛或故
    意伤人,将根据情节按照《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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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凡接受贿赂、相互串通、搞君子协议、赛前排列名次、搞
    交易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使用、降级、撤销裁判等级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赛中关键的场次、项目,某个或多个裁判出现明显的错判、漏
    判影响到名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停用或降级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在临场裁判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口头劝
    告;出现两次明显错判,给予警告,并亮黄牌,在完成该场比赛后,停止下一场
    比赛的裁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警告,亮红牌并当场撤换,取消继续
    参加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对裁判员的此项处罚由裁判长执行,须经总裁判
    长同意.并且,暂停注册一次.
    第三十条 发现正、副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
    正确意见,则给予警告、当场撤换,并亮红牌停止本次比赛的裁判工作.对裁判
    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
    第三十一条 总裁判组成员如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的意
    见和决定,当场撤换,并取消担任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资格,停止使用.对总裁
    判组成员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参赛人员在比赛中受到的处罚,均记入档案.凡受到处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
    有关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章 运动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
    技术水平和运动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运动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运动员的业务管理机构,各级武
    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运动员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运动员的注册、选拔、考核、管理
    制度.
    第六条 运动员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并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全
    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资格.
    第七条 运动员须遵守体育竞赛关于禁止使用兴奋剂的规定,无条件地接受
    兴奋剂检查.一旦发现使用违禁药物,将取消该次比赛成绩,并按国家体育总局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须遵守武术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
    第九条 运动员比赛期间须遵守赛会的各项规定,尊重裁判,服从判决;尊
    重对手,讲究武术礼仪.若出现有违反《运动员守则》和赛区规定与要求者,将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取消比赛成绩,直至停止参加比赛的处罚.
    第十条 运动员应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比赛,但必须代表注册单位.
    若发生违反注册规定,擅自代表其它单位参赛或参加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
    管理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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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将取消该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参加国内、国际
    比赛资格1年,取消该运动员申报健将或国际健将资格.
    第十一条 运动员须牢固树立刻苦训练、勇于拼搏、为国争光的思想,努力
    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执行国家队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国家队的选派任务,违者将被取消1
    至2年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
    第十四条 运动员须牢记武德,强化人格修养,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
    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远离社会上可能出现的非法势力的诱惑和利用,不
    参与任何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违者将取消其运动员资格,终身禁赛.
    第二章 注册规定
    第十五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比
    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
    及经过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或武术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认可的参加全
    国成年、青年和少年比赛的单位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除外).
    第十七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
    协议.
    第十八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
    协议到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
    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未在年度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
    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
    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须在每一年度注
    册期结束后10天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向全国公布.
    2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证由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
    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
    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
    全国性比赛,或经批准举办的有4个以上(含4个)的省(区、市)级单位参加的
    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
    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
    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定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第二十四条 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及国家
    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认可"单位"注册的
    运动员,也可代表相应项目的俱乐部进行注册.参加俱乐部比赛以外的其他全国
    性年度正式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时,必须代表原注册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外籍运动员参加的全国单项比赛,应符合中国武术协会的有关
    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
    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
    理中心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须在接到申诉
    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中国武术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裁
    决或处罚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复议申
    请,国家体育总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九条 其余未尽事宜,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29
    武术运动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第三十一条 武术运动员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
    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十二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
    运动健将,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
    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管理管理中心,再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
    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级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按照国家体育总局
    2009年4月17日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参见
    《武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3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章 教练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术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
    技术水平和教练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武
    管中心)注册的教练员.
    第三条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全国武术教练员的业务管理机
    构,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教练员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教练员的注册、选拔、考核、管理
    制度.
    第六条 武术援外教练员的管理
    1、短期(3个月以下)外派武术援外教练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
    中心统一选派,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2、援外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武术援外教练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
    术运动管理中心推荐、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外派和管理工作.
    3、援外教练员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遵守当地法律,维护国家形象,认真
    执教,按时归国.回国后一周内向派出单位提交工作总结.
    4、外派教练选派条件、程序,驻外执教时间、工作范围及相关管理规定按
    照《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执行.援外教练的待遇按照财政
    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财教〔2009〕54号《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
    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其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
    31
    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理规定》.
    第七条 教练员须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训练水平,积极参加国家武管
    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尤其要参加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第八条 教练员须遵守武术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
    第九条 教练员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时注册.
    第十条 严禁教练员教唆、强迫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教练员只能代表其所注册单位在赛场的指定位置指导运动员比赛,
    不得以其他身份指导其他参赛队,违者将被驱逐出比赛现场,并停止注册1次.
    第十二条 教练员在比赛期间须服从裁判,如发现有行贿、串联、结盟、打
    假赛、搞交易或在赛场无理取闹、不服从裁判等行为,视其程度给予停止1至2年
    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并通报全国.
    第十三条 注册教练员不得参加未经国家武管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
    违者将停止其2年赛场教练员资格,取消其所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1年,并
    通报全国.
    第十四条 教练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
    制度,强化武德修养,做到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禁唆使运动员参与社会违法
    势力的打架、斗殴等活动.违者将取消其教练员资格,终身禁赛.
    第二章 注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对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注
    册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教练员须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时注
    册,取得参赛许可.
    第十七条 教练员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并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国
    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教练员注册以其与所属单位的协议
    3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书、聘书或合同书确定代表单位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教练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
    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行业体协及有关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所管辖范围的教练员在本地区进行注册,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
    动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教练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注册,注册
    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未注册的教练员不得参加国家体育总局
    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各类比赛.
    第二十条 教练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印发
    的《全国武术教练员注册登记表》,提供协议书、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小
    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彩色照片2张.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教练员.
    第二十二条 武术教练员等级设:国家级教练(正高级)、高级教练(副高
    级)中级教练、助理教练四级.
    第二十三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
    意见》(国人部发[2007]101号)执行.
    33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章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术裁判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裁判队伍的建设,提高武术
    裁判队伍的素质,保证武术竞赛公正有序进行,促进武术竞赛的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裁判员.
    第三条 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养.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全国武术裁判员进行管理,中国
    武术协会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体育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武术裁判员
    (以下简称裁判员)进行管理.
    有条件的武术协会应建立相应的裁判员委员会.
    第五条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裁判员注册、考核管理制度,制订
    培养和发展裁判员队伍的计划.
    第六条 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
    行注册.省、区、市以下单位的裁判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七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武术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二)对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三)优先获得有关技术资料和参加有关活动、观摩武术竞赛;
    3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四)对不公正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 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努力学习武术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裁判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武术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
    裁判任务;
    (四)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九条 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的执行裁判员,技
    术等级不得低于一级.
    第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性比赛的执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
    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国武术协会应当在赛前30天
    将聘请裁判员名单及分配的裁判员名额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反馈
    意见,推荐名单必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未按期上报推荐名单的,取消该单位
    的裁判名额.
    第十二条 奖励
    (一)在武术竞赛裁判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作风正派、执法公正、表现
    突出的,由赛区或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积极进行武术竞赛制度、裁判法、器材及竞赛规则研究,对武术竞赛
    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由中国武术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活动每2-4年举行
    一次.
    第十三条 处罚
    (一)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判组活动,取消该次比赛裁
    判资格;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赛区者,停止两年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资
    格,暂停注册一次.
    (二)中国武术协会聘请的裁判员,累计两次无故不能担任裁判工作的,暂
    停注册一次.
    35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三)未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擅自参加各种国际性赛事或国内跨省市比赛
    裁判工作的裁判员,暂停注册一次.
    (四)考核(含复考)不合格的裁判员,暂停注册和使用.
    (五)裁判员在比赛中有接受贿赂、串通、搞君子协定、赛前排列名次、搞
    交易、偏袒或压制某一方运动员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该次比赛裁
    判工作的资格、停用二年、降级、撤销裁判等级等处分,并给予暂停注册一次、
    两次,直至不予注册的处理.
    (六)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武术竞
    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
    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七)裁判员在临场裁判评分中,出现一次明显错判,给予口头劝告;出现
    两次明显错判,给予警告,并亮黄牌,在完成该场比赛后,停止下一场比赛的裁
    判工作.在该次比赛中若出现两次警告,亮红牌并当场撤换,取消继续参加该次
    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对裁判员的此项处罚由裁判长执行,须经总裁判长同意.
    并且,暂停注册一次.
    (八)裁判员不服从总裁判长、裁判长的指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当场撤换.
    对裁判员的劝告、警告由裁判长执行,停止或撤换裁判员的工作,需经总裁
    判长同意.
    (九)发现正、副裁判长有明显失误或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总裁判组的正确
    意见,则给予警告、当场撤换,并亮红牌停止本次比赛的裁判工作.
    对裁判长的警告由总裁判长执行.
    (十)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有偏袒行为,并拒不接受竞赛监督委员会的意
    见和决定的,当场撤换,并取消担任该次比赛裁判工作的资格.
    对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的警告由竞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十一)裁判人员在比赛中受到的处罚,均记入档案.凡受到当场撤换处分
    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派出单位.
    第十四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
    3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工作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辅助裁判员由竞赛委员会统一选聘.
    第十六条 辅助裁判员应严格遵守竞赛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裁判员做好本
    职工作,如有违反比赛纪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
    派出单位.
    第二章 注册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武管中心负责对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裁判员须按照国家武管中心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许可.
    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参加注册,注册的年龄为男子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女子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
    第十九条 裁判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直属
    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省、区、市以下单位的裁判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
    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
    理.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二、三级裁判员由各
    地、县级武术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武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并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
    国家武管中心的有关规定.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一个代表单
    位,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国际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80元;国家级裁判员每人每次交纳注册费
    50元.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中国武术协会下发的注册登记表,
    提供三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7
    武术裁判员管理办法、注册与技术等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武术
    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三章 技术等级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二十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
    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三级、二级、一级裁判员须获得武术段位"四段"以上
    (含四段),申报国家级裁判员须获得武术段位"五段"以上(含五段),申报
    国际级裁判员须获得武术段位"六段"以上(含六段);申报一级裁判年龄在40
    周岁以下(含40周岁),申报国家级裁判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第二十八条 其余条件按《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章"技术等级的
    申报与审批"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直属体育院校根据国家体育
    总局分配的名额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同志参加.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武术协会报请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颁发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第三十条 晋升国家级武术套路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武术基本理论、套路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二)技术考试:演练拳术、器械套路各一套;
    (三)裁判评分考试:根据运动员现场演练比赛套路或技术录相进行评分和
    3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分析;
    (四)外语考试:裁判员临场工作一般用语(英语).
    第三十一条 晋升国家级武术散打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武术基本理论、散打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二)技术考试:基本攻防技术、模拟实战演练一套拳术;
    (三)裁判评分考试:对运动员现场实战或录相进行评判;
    (四)外语考试:裁判员临场工作一般用语(英语).
    第三十二条 一、二、三级裁判员报考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
    局、各直属体育院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晋级考试的裁判员如未获批准晋级,必须重新申请晋级考试.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四年复考一次.复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
    考,补考仍不合格,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的称号.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武术裁判工
    作20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再
    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三十六条 "荣誉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各行
    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推荐,中国武术协会评审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
    颁发"荣誉裁判员"证书.
    39
    国家武术集训队组建办法
    国家武术集训队组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竞技武术规范发展和为国争光的要求,按照科学
    化、规范化的要求组建国家武术集训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至少在国际比赛前6个月进行组建,主要任务是代
    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世界武术锦标赛、亚
    洲武术锦标赛和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其它国际性武术竞赛任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员、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
    员、科技人员等.
    第四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原则上设立套路队总教练、散打队总教练岗位各1
    个,运动队规模比较大、承担任务比较重时,可适当增设副总教练岗位.
    第五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原则上可设置行政管理人员岗位1个,运动队规模
    比较大、承担任务比较重时,可适当增设行政管理岗位.
    第六条 根据国家武术集训队承担的任务、项目特点和运动队规模设置国家
    武术集训队医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岗位.
    第三章 组建原则
    第七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教练员的选拔应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注
    重实际能力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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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八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运动员的选拔应注重武德修养,坚持以运动成绩为
    主要标准的原则,同时考虑运动员的年龄状况和运动项目的整体布局.
    第四章 选拔机构
    第九条 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成立国家武术集训队选拔领导组,全面负责
    国家武术集训队的组建和领导工作.领导组由中心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
    成.领导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
    (二)负责组织专家组.
    (三)负责组队各阶段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受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选拔领导组负责成立国家武术集训队选拔专家组.
    专家组在领导组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专家组的职责是:
    (一)确定试训运动员名单.
    (二)推荐集训运动员候选人.
    (三)推荐教练候选人.
    (四)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选拔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
    组指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落实国家武术集训队选拔领导组所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安排选拔过程中的资格审查、教练员答辩等事宜.
    (三)经领导组研究确定国家武术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名单后,以"国家
    武术集训队选拔情况通报"的形式,在网上公示拟入选名单,接受监督;拟入选
    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运动员的选拔
    第十二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运动员的选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1
    国家武术集训队组建办法
    (一)热爱祖国.
    (二)遵守国家法纪和运动员守则.
    (三)运动成绩达到以下规定标准:
    1.全运会武术比赛的前三名者.
    2.全国武术套路锦标赛、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全国武术散打锦标赛、全
    国武术散打冠军赛的前两名者.
    3.全国青少年武术套路锦标赛、全国青少年武术散打锦标赛的前三名者.
    第十三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运动员的选拔程序为:专家组根据选拔条件,按照1:2的比例确定试训人员名单,试训2个月后提出集训运动员候选人;领导组研
    究确定集训队员;公示运动员拟入选名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公布运动员
    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国武术比赛,经专家组评议,
    领导组研究可推荐其为国家武术集训队拟入选队员.
    第六章 教练员的选拔
    第十五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教练员的选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刻苦钻研业务,对武术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武术现任主教练.
    第十六条 国家武术集训队教练员的选拔程序为:
    专家组根据选拔条件,经专家组组织答辩后,按照1:3的比例确定教练员初
    选名单;领导组研究确定集训队教练;公示拟入选教练员名单;上报国家体育总
    局审批;公布教练员入选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运动员被确定为国家武术集训队队员,但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
    4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练,取消入选资格.如查出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取消国家武术集训队的资格,
    并按有关规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如教练员被确定为国家武术集训队教练员,但因故不能坚持正常
    训练,取消入选资格,按照教练员的条件和程序另行选拔.
    第十九条 凡入选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将发给证章和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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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
    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武
    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区域性单位会员
    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在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武术
    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
    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
    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武术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
    单位会员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一级单位会员指受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体育管理
    部门、行业体协直接领导或授权委托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中
    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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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1)各行业体协管理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2)总政宣传部、总参军训和兵种部、武警总部管理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3)设有武术(含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
    (4)国家各部、委、局及全国性组织下属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地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
    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
    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
    组织以及普通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
    员.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武术社团(注册会员在500人以上);
    (3)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
    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200人以上);
    (4)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5)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三)三级单位会员
    1.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
    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
    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地市级或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
    型的武术组织以及普通中等学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专业
    45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性单位会员.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
    (1)地市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80人
    以上);
    (2)经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武术社团(注册会员在300人以上);
    (3)经地市或县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
    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4)各类大专和中等学校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5)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注册会员在100人以上);
    (6)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第四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
    (一)荣誉会员: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声誉,热心
    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荣誉会员.
    (二)资深会员:凡中国武术协会委员、武术高段位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
    的武术专业技术人员、国际级或国家级武术裁判员,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可
    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资深会员.
    (三)普通会员: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的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
    者,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普通会员.
    (四)少年会员: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的中小学生,均可申请成为中国
    武术协会的少年会员.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五条 各级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
    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要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4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武术协会的各级协会,应按要求填报《中国武术协会
    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写《中国武术协会个
    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近期1寸照片两张.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
    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报中国
    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
    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上
    报中国武术协会,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或审核批准;
    (四)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
    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
    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或审核批准.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国武
    术协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代表本地区或本系统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
    47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3.监督中国武术协会日常工作的进程;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经批准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6.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并享有优惠;
    7.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8.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9.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
    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10.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1.有退会的权利.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并享有优惠;
    2.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3.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4.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
    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5.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6.监督中国武术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维护中国武术协会的声誉;
    (二)认真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各
    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4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训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促进本辖区或
    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中国武术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
    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
    好各种服务工作;
    (六)按时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武
    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间的团结;
    (八)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被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推荐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
    5.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
    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6.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
    品、资证品;
    7.经选拔代表所在单位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单位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武
    术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8.对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和建议;
    9.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武术工作和参与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
    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维护;
    49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10.有退会的权利.
    (二)少年会员的权利
    少年会员享有普通会员除1和2之外的所有权利.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交流活动的资格;
    (四)资深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竞赛和交流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
    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
    的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费第十四条 凡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1.一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2.二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元人民币;
    3.三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5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1.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2.资深会员年度会费为50元人民币;
    3.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20元人民币;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度会费为10元人民币;
    5.少年会员免缴会费;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普通会员免交会费;
    7.除荣誉会员外,其他会员初次入会时,另收取5元证书工本费.
    第十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
    (一)各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到中
    国武术协会.
    (二)除荣誉会员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普通
    会员外,其他个人会员须于入会时一次性缴纳4年会费,并进行有效登记.以后
    每4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并缴费.个人会费缴纳至所属的各级单位会员,汇总后
    交至中国武术协会.
    (三)中国武术协会与一级单位会员间的会费分配比例为2:8.一级会员与
    其下属各级单位会员间的再分配比例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会费用于开展中国武术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工作、会员服务工作和支持武
    术事业发展的开支,不得用于中国武术协会总部内人员的奖励和劳务开支.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服务会员的一些必要开支;
    2.用于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3.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5.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6.用于补充中国武术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
    51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等的开支;
    7.用于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各级单位会员须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
    国武术协会进行年度注册,注册时须按规定提交注册材料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
    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每4年须通过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单位
    进行注册登记.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单位应于每年
    6月和12月,分别将该半年注册情况和应缴纳的会费汇总交至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
    称号;
    (二)对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
    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
    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5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
    3.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
    (三)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中国武术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
    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武术协会将做出相应处
    罚,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退会
    (一)中国武术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武术协会,在相关问题
    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四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
    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中国武术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
    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
    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的会员证书,统
    一由中国武术协会制作和颁发.
    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的证书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制作,各级单位会员颁发.
    53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单位会员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
    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国武术
    协会会员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和《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单位会员的审核批准
    (一)一级单位会员必须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中国
    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原则上向所在地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
    材料,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三)三级单位会员原则上向所在地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
    材料,由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报中国武术协会和所属的一级区域性单
    位会员备案.
    (四)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可管理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武术社会团体、各种
    形式的活动站点和任何组织形式的或常年聚集习练的社会武术活动组织,但这些
    武术社会团体或社会武术活动组织不作为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五)任何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无权审核批准下级单位会员.
    (六)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批准下一级单位会员,否则视为
    无效.
    第三条 单位会员审批的时间要求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在接到下一级单位会员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同时指出不予批准的理
    由.
    因资料不完备不予批准的,提交申请的下一级单位会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补充完资料后重新申请.
    55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区域性单位会员批准下一级单位会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上
    报上一级会员单位和中国武术协会备案.
    第四条 单位会员原则上由其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批准,因上一级区域性
    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越级向上一级区域性
    单位会员或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中国武术协会和一级区域
    性单位会员可以直接审核批准.
    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接到越级申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先
    向下一级单位会员核实后方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普通个人会员和少年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的入会原则上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单位会员提交申
    请.军人向其所在部队的单位会员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军官证的复印件,两张一寸免冠
    照片和填写好的《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登记表》.
    (三)缴纳会费及工本费.
    (四)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后发证.
    第六条 单位会员收到个人会员入会申请后,应当认真填写会员证书并保存
    好个人会员的有关材料.
    个人会员证的证书编号采用个人身份证号.
    会员照片上加盖单位会员的钢印章或公章.
    首次入会的会员应在注册记录第一页中填写好时间,接收个人会员的单位会
    员的地址,并由单位会员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七条 荣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由中
    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发证.
    第八条 个人普通会员和少年会员入会原则上由最基层的单位会员审核批
    准,因下一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向上一
    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由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批准发
    证.
    5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九条 专业性单位会员只能审核批准本单位或本系统内的个人会员,不得
    跨越本单位或系统发展会员.
    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批准个人会员.任何单位会员不得审核批准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作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按照《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确定的
    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获得批准后须缴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单位会员的会费向其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获得批准后一次性缴纳四年的会费和工本费5元.以后每
    四年注册一次,同时缴纳四年的会费,不缴纳工本费.个人会员的会费向其所批
    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缴纳.
    第十一条 会费的分配
    (一)单位会员会费的分配办法
    1.一级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2.二级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
    会员留取总额的8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中国武术
    协会缴纳.
    3.三级单位会员的会费全额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二级区域性单位
    会员留取总额的50%,其余总额的50%由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
    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3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
    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二)个人会员会费的分配办法
    1.会员工本费5元,由发证的单位会员直接收取留用,不计入上缴费用总额.
    2.资深会员的会费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3.由一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一级单位会员收取,一级单位会
    员留取总额的8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4.由二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二级单位会员收取,二级单位
    57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会员留取总额的50%,其余总额的50%由二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性单位
    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3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
    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5.由三级单位会员发证的个人会员,会费由三级单位会员收取,三级单位
    会员留取总额的40%,其余总额的60%由三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二级区域性单位
    会员缴纳.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20%,其余总额的40%由二级区域性
    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留取总额的
    20%,其余总额的20%由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汇总后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
    (一)单位会员会费缴纳的时间
    1.三级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1日至10日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纳
    下一年度会费.
    2.二级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11日至20日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缴
    纳下一年度会费.
    3.一级单位会员的会费于每年的12月21日至31日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下一
    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汇总缴纳的时间
    1.三级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和12月1
    日至10日向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缴纳一次.
    2.二级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11日至20日和12月11日至20日向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各缴纳一次.
    3.一级单位会员收取的个人会员会费按比例于每年的6月21日至30日和12月21日至31日向中国武术协会各汇总缴纳一次.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和牌匾的制作、发放与领取
    (一)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由中国武术协
    会统一制作.
    (二)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向所属的三级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书.
    5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三)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向所属的二级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
    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
    (四)中国武术协会向一级单位会员统一发放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
    证书和牌匾.
    (五)个人会员的证书、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原则上不得越级领取,因上
    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可以越级向上
    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领取.
    (六)任何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向其他单位会员发放或领取证书.
    (七)个人会员的证书采取预领取的方式,但是上一缴费周期内没有清缴会
    费的不得预领.
    (八)单位会员的证书和牌匾备案后由中国武术协会按照实际数量发放.
    第十四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和审计
    (一)各单位会员收费的会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
    管理.
    (二)会费必须按照《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和《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
    法》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会员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和挪用会费.
    (三)会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计.
    (四)单位会员在年度注册时须向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
    况.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应不定期地检查下属单位会员会费的使用情况.
    (五)单位会员在使用会费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情况的.其上一级单位
    会员有权视情节的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单位会员资格.出现违法情况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会员应当为下一级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
    技术指导等服务,可以组织本区域或本单位、系统的竞赛、交流活动,组织会员
    参加上一级单位会员举办的各类赛事和交流活动.
    单位会员向个人会员提供服务和产品时,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今后凡未取得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审报中国武术段
    59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位,不得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竞赛和活动,不得参加社会体育(武术)指导
    员的考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员应当对外公布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电话和收费账号.
    第十八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3号中国武术协会
    邮编:100029电话:010-64912317
    电子信箱:wushuxue@sina.com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账号
    户名: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
    帐号:0200008109026408218
    第二十条 有关会员制的表格和资料请到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会员之
    家"下载.网址为www.wushu.com.cn/hyzj.asp.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中国武术段位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体质,推动武术运动的发展,提高武术技术和理论水
    平,建立规范的武术锻炼体系和技术等级评价标准,特制定中国武术段位制(以
    下简称段位制).
    第二条 段位制是一种根据个人从事武术锻炼和武术活动的年限,掌握武术
    技术和理论水平、研究成果、武德修养,以及对武术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全面评
    价习武者武术水平等级的制度.
    第二章 段位等级
    第三条 武术段位制设晋级和晋段两部分.
    (一)段前级:由低至高依次设置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段位:初段位、中段位、高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
    初段位:一段、二段、三段
    中段位:四段、五段、六段
    高段位:七段、八段、九段
    (三)荣誉段位:荣誉中段位、荣誉高段位,由低至高依次设置分别为:
    荣誉中段位:荣誉四段、荣誉五段、荣誉六段
    荣誉高段位:荣誉七段、荣誉八段、荣誉九段
    61
    中国武术段位制
    第三章 晋级和晋段
    第四条 晋级和晋段对象
    武术段位适用对象是从事和参与武术运动、自愿申请晋级、晋段者.荣誉段
    位只授予对武术发展做出一定贡献和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晋级和晋段标准
    由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以下简称《系列
    教程》)是武术段位制理论和技术考评的标准.各段级技术考评,每项以10分为
    满分.各段理论考评,以100分为满分.高段位答辩以100分为满分.
    (一)段前级标准
    1.接受武德教育,能正确运用武术礼节.
    2.凡参加武术基础锻炼,基本掌握《系列教程》中的段前级的内容,或相
    当于段前级内容的武术项目基本动作.
    3.年龄在6周岁以上,可申请晋升1至3级.
    4.获得一级达半年以上可申请晋升二级,获得二级达半年以上可申请晋升
    三级.
    (二)初段位标准
    1.一段:凡取得三级资格达1年以上,年龄在11周岁以上,遵守武德、武术
    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一
    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组合空击,拳法、腿法分别不少于3
    种.技术考评成绩达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一段.
    2.二段:凡获得一段达1年以上,遵守武德、武术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
    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
    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空击,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
    评成绩达7.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可申请晋升二段.
    3.三段:凡获得二段达1年以上,遵守武德、武术礼仪,准确掌握《系列教
    程》中任一拳种三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三段动
    6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
    少于3种.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
    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标准
    1.四段:凡获得三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
    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
    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
    靶和实战1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
    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6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
    升四段.
    2.五段:凡获得四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
    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五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
    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
    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
    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
    升五段.
    3.六段:凡获得五段达2年以上,注重武德修养;在规定的考评中,进行理
    论考评;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六段内容一项拳术和一项器械,或
    相当于《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打靶
    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定录取
    名次.两项技术考评成绩达18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5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
    六段.
    (四)高段位标准
    1.七段:凡获得六段达6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
    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60分以上;
    在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且
    武德优秀者,可申请晋升七段.
    63
    中国武术段位制
    2.八段:凡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在52岁以上;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
    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较高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70分以
    上;在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
    就,且武德优秀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九段:凡获得八段8年以上,年龄在60岁以上,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
    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理论考评和答辩两项成绩达180分以上;在
    武术工作业绩、武术理论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论著)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对
    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且武德高尚者,可申请晋升九段.
    (五)荣誉段位的标准
    对武术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可由基层段位考评机构逐级申
    报,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武术荣誉段位.荣誉段位设荣誉中段位
    (四、五、六段)和荣誉高段位(七、八、九段).
    (六)奖励段位的标准
    1.奖励条件:为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武术竞赛、武术理论研究中
    取得突出成绩.
    2.奖励范围:已获得一段至七段者,可不受年龄、不受晋段时间限制,奖
    励提前晋升1段;但不得进行越段晋升奖励.无段位者,奖励在一段至七段间进
    行套评或套考相应段位,初次套评或套考段位不得超过七段.
    3.奖励次数:同一受奖者,最多只能享受2次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考评
    第六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管理和考评的最高机构.下设段位制办
    公室、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负责审批段位等级、监察段位制工作的实施、
    颁发武术晋级、晋段证书、徽饰及服装.
    第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可申请成立一级考评机构.经中国武
    术协会批准并授权,负责段前级、初段位、中段位的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可在本地区、本单位内开展段前级和一至六段
    6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的培训、考评工作,负责将本地区的段位考评结果上报中国武协备案,申请发放
    段位证书及徽饰.
    第九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负责接受并审核高段位申请材料,向中国武协
    推荐和报送高段位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一级段位考评机构,可申请承办中国武协主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和
    国际性武术段位制培训和考评活动.
    第十一条 区域性一级考评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申请设立二级考评机构的
    单位会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将符合条件者报送中国武术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 二级段位考评机构,可在本地区内开展段前级和一至三段位的培
    训、考评工作,负责将考评认定结果上报一级段位考评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评机构下设考评委员会或考评小组,负责段位考评和评定
    工作.考评成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段位等级和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
    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
    在普及《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
    况,对其学生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
    技术水平的认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该认
    定属于推荐性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
    段位考评机构的审核.
    第十五条 各级考评机构按照中国武协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文件开展
    培训、考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申报与考评
    第十六条 申请晋级、晋段者,按照考评机构发布的申报晋级、晋段时间,
    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凡举办段位考评活动,须提前2个月以上公告考评的时间、地点
    和相关要求.
    65
    中国武术段位制
    第六章 认定与授予
    第十八条 各级考评机构在其权限内,对申报晋级、晋段者的考评结果进行
    认定.并将考评认定结果逐级报送到中国武术协会.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各考评机构报送的考评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后,授
    予相应的段位等级并颁发证书和徽饰.
    第七章 证书、徽饰与服装
    第二十条 服装、证书和徽饰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设计,指定专门的企业单
    位制作和发放.徽饰标志为:
    段前级:一级(青色熊猫);二级(银色熊猫);三级(金色熊猫)
    初段位:一段(青鹰);二段(银鹰);三段(金鹰)
    中段位:四段(青虎);五段(银虎);六段(金虎)
    高段位:七段(青龙);八段(银龙);九段(金龙)
    第八章 权利第二十一条 获得武术段位等级者,具有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组织的竞
    赛、培训、科研等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段位以上者,具有申报相应等级中国武术协会社会武术
    指导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段位以上并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具
    有在中国武术段位制中担任晋段、晋级考评委员,在培训中担任段位指导员,在
    武术学校、武术馆和俱乐部中担任教练员的资格.
    第九章 义务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武术段位制的相关制度,维护武术段位制的声誉.
    6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第二十五条 热爱武术事业,积极参与各类武术活动.
    第十章 处罚第二十六条 获得武术段位等级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武术协会将根
    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注销其段位资格证书等处罚:
    1、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和更改、伪造证书.
    2、丧失武德,思想品德差,利用段位证招摇撞骗,扰乱社会治安.
    3、其他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与本
    制度配套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67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段位申报
    第二条 申报资格
    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热爱武术,遵守武德,具有相应的武术技术和理论水
    平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武术段位.
    第三章 段位考评
    第三条 考评
    武术段位考评分为考试和评定两种形式.考试是对技术和理论进行现场考
    试.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
    程》(以下简称《系列教程》)为依据.评定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技术录像、比
    赛成绩证书、理论材料,依照段位制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考试和评
    定分为国考、省考、县考三级,即:全国武术段位考评;省、区、市武术段位考
    评;县级市、县武术段位考评.
    第四条 考评内容
    一、理论考评
    (一)段前级:武礼操作规范,了解武礼的文化含义.
    (二)初段位:以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出版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理论考试题
    6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解》为标准(以下简称《题解》),进行简单的武术常识考评.
    (三)中段位:按照《题解》进行理论笔试和评定成绩.
    (四)高段位:围绕一定课题进行论述,并现场答辩;还需对以往成果进行
    评定.
    二、技术考试
    (一)段前级
    凡参加武术基础锻炼,基本掌握《系列教程》中的段前级的内容,或相当于
    《系列教程》段前级内容的武术项目基本动作.
    (二)初段位
    1.一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
    教程》一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组合空击,拳法、腿法分别
    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
    一段.
    2.二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内容,或相当于《系列
    教程》二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合空击,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技术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
    上,可申请晋升二段.
    3.三段:准确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三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器
    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
    合打靶,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3种.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5分以上,理
    论考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三)中段位
    1.四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
    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
    组合打靶和实战1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
    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6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75分以上者,可
    申请晋升四段.
    69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2.五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五段内容的一项拳术和一项
    器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五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
    组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
    规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7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
    申请晋升五段.
    3.六段:熟练掌握《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六段内容一项拳术和一项器
    械,或相当于《系列教程》六段动作编组成的相应套路;或散打的拳、腿、摔组
    合打靶和实战2分钟(拳法、腿法、摔法分别不少于4种),在散打比赛中获得规
    定录取名次.两项技术考试成绩达18分以上,理论考评成绩达85分以上者,可申
    请晋升六段.
    (四)高段位
    1.七段:系统掌握某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的成就者,
    可申请晋升七段.
    2.八段:熟练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较高成就
    者,可申请晋升八段.
    3.九段:精通3种以上拳种的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并取得重大成就者,可
    申请晋升九段.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段前级
    凡注重武礼,年龄在6周岁以上者,可申请晋升段前级一至三级.
    第六条 初段位
    一、一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参加武术锻炼3年以上,年龄在11岁以上或获
    得一段技术免试资格者,可申请晋升一段.
    二、二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二段技术免试资格
    者,可申请晋升二段.
    三、三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二段资格1年以上或获得三段技术免试资格
    7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者,可申请晋升三段.
    第七条 中段位
    一、四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三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0年以上,具
    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四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初级职称以上;
    (二)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一级武士或获得二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组织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本地
    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人以上;
    (四)在县(区)级以上竞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经历者;
    (五)在省级体育局、武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武术套路、散打、功力比赛
    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或一等奖者;
    (六)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国际性和全
    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校、武术之乡、武
    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12名或二等奖、散打各级别前8名者
    或二等奖者;
    (七)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
    路2项(次)前16名、散打各级别前12名者;
    (八)担任武术馆(校)教练或辅导站(点)辅导员达3年以上者,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人以上者;
    (十)获得三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
    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二)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人以上获
    得三段以下证书.
    二、五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四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15年以上,具71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五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8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或一级武士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组织县(区)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
    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500人以上;
    (四)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主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传统武术比赛、城市运动会、青少年武术锦标赛、武术馆
    校、武术之乡、武术功力比赛等赛事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6名或一等奖、散
    打各级别前4名者或一等奖者;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武术套路、散打计划
    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别前6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
    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8名、散打各级
    别前6名者;
    (七)系统地掌握一种拳种,有固定的教学辅导地点,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
    上武术竞赛中获前3名或一等奖;
    (八)在地(市)级以上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或教练员经历;
    (九)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500人以上;
    (十)向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3名以上者;
    (十一)获得四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
    篇或专著1种以上者;
    (十二)获得五段技术免试资格者.
    (十三)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300人以上获
    得三段以下证书.
    三、六段位条件
    凡注重武德修养,获得五段资格达2年以上,从事武术活动达20年以上,分
    别具备下列技术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六段位.
    7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一)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或中级职称达5年以上者,从事武术教学训练
    达15年以上;
    (二)获得武英级达5年以上;
    (三)从事武术管理工作8年以上,组织地(市)级以上武术活动3次以上,
    本地区获得段位人员达1000人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武术比赛中有3次以上裁判员或教练员经历;
    (五)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武术锦标赛、冠军赛等全国性武术套路、散
    打计划内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别前3名者;
    (六)本人或培养的学生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亚锦赛、东
    亚运动会等国际性武术套路、散打比赛中,获得套路2项(次)前3名、散打各级
    别前3名者;
    (七)向省级专业武术运动队输送运动员5名以上;
    (八)自办武术馆(校),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
    (九)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500人以上获得
    三段以下证书.
    (十)获得五段后,在省级以上报刊或省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武术学术1篇
    或专著1种以上者.
    第八条 高段位
    一、七段位条件
    凡获得六段资格达6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
    25年以上,分别具备下述各系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七段位.
    (一)教练员、教师系列
    1.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或副高职称达6年以上,或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
    达15年以上;
    2.不间断地从事专职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0年以上;或系统掌握1种以上拳
    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对该拳种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3.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
    73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获得六段资格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
    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5.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
    以下证书.
    (二)运动员系列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世界杯武术锦标赛、世界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亚
    洲武术锦标赛、全运会武术比赛中获得2项(次)冠军者;
    2.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
    3.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
    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三)管理人员系列
    1.从事武术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从事武术管理工作达10年的科级以上干部;
    3.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主持人组织省级以上武术活动5次以上;
    4.负责本地区武术段位工作期间工作成绩突出,经手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
    达3000人以上;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
    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四)社会人员系列
    1.系统掌握某一拳种技术和理论体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对本拳种发
    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2.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
    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2项(次)前3名或一等奖.
    3.获得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
    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工作5次以上.
    4.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
    7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省教委评为"优秀民办学校";
    或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者;或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在推广《中国
    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800人以上获得四段以下证书.
    5.获得六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
    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二、八段位条件
    凡获得七段达7年以上,年龄52岁以上,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
    年以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显著,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分别具备
    下列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八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7年或副高职称15年以上;
    (二)系统掌握2种以上拳种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在全国范围具有影响;对
    该拳种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七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
    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3次
    以上;
    (四)获得七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上,
    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会.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000人以上获得
    四段以下证书.
    三、九段位条件
    凡获得八段达8年以上,年龄60岁以上,武德高尚,从事武术活动达40年以
    上,武术业务和理论成绩突出,对武术运动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分别具备下列
    业务和理论条件两项以上者,均可申报九段位.
    (一)具备武术专业正高级职称达15年以上;
    (二)系统精通武术技术和武术理论体系,或是精通2种以上拳种的传人,
    在全国范围有普遍影响,对武术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三)具有国家级以上武术裁判称号,获得八段后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
    75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武术赛事活动执行裁判长以上工作5次
    以上.
    (四)获得八段后,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2篇和专著1种以
    上,所撰论文曾2次以上入选国家武术研究院或国际武联组织的国际性学术研讨
    会.发表论著字数不少于60万字,论文仅限第一作者.
    (五)在推广《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所教学生有1500人以上获得
    四段以下证书.
    第九条 荣誉段位条件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
    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武术事业,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个人;
    二、荣誉中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本地区(地市以下)获得武术初段位的
    人员达50000人以上;
    (二)支持武术事业的社会名人或组织参与武术活动3次以上.
    三、荣誉高段位
    (一)从事武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级(以下简称省
    级)或省级以上的武术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本地区(省级及以上)获得武术初段
    位的人员达300000人以上者.
    (二)长期支持或组织参与省级以上武术大型活动5次以上,或资助武术活
    动有重大贡献.
    第五章 考评机构
    第十条 考评机构审批
    一、中国武术协会是武术段位制工作的最高管理、考评机构,下设一级、二
    级考评机构.
    二、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均可根据武术发展需要,申报成立相应等
    7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级的考评机构.各级考评机构均须经中国武术协会审定和备案,并经授权后方能
    成立运作,且各级考评机构只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段位制工作.
    三、一级考评机构须经中国武协审定授权后,方可成立一级考评机构,开展
    武术段位制工作.
    四、二级考评机构须经其上一级考评机构审核同意,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授
    权后,方可成立二级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条件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
    (一)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组建与授权,是《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考评
    和日常办公机构.
    (二)常设段位制办公室、全国段位制工作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监察委员
    会.负责人须是高段位人员,工作人员须是5段位以上.
    (三)须有维护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管理人员、获段
    人员、考评人员数据库,对武术段位制进行网络化管理.
    二、一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单位会员.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
    数须达200000人以上;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数须达2000人以上.
    (二)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负责人至少
    有1名高段位者.考评组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员资格,其中高段位至少1人,
    六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馆,能够承担较大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
    和考评.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
    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单位"资格.
    三、二级考评机构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二、三级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须达5000人以上.
    77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二)须有稳定的管理机构、办公机构,具备组建段位考评委员会的条件.
    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6段或6段以上段位,考评委员会至少有5人以上具备考评
    员资格,其中6段位至少1人,五段位至少2人.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段位培训
    和考评任务.
    (四)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获段人员数据
    库,能够实现网络化管理.
    (五)须获得中国武协授予的"中国武术段位二级考评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考评机构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武术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予段位工作.
    (二)负责制订《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文件,审批考评机构,受理各级段
    位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授予1-6段位的考评机构,组织高段位的考评.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和区域性武术段位培训和考评.
    (四)负责组织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考评人员的资格认定.
    (五)负责管理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公告全国和各级考评机构年度武术段位考评结果和考评计划.
    (七)颁发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八)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一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转发与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
    (二)负责其下属考评机构的审核,上报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备案.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6段位以下的考评工作,并报中国武术协会考评机
    构备案.
    (四)负责本辖区内高段位晋升工作的初步审核及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内申报荣誉段位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内一级考评机构的考评认定费的管理和分配.
    7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评机构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
    进行技术认定后提交的申请书,并负责组织其它相关考评、审核、认定和收取相
    关费用.
    (九)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
    据库.
    (十)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及服装.
    (十一)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二级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中国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制度、文件精神,有效开展
    本辖区段位制工作.
    (二)负责组织其辖区内段前级和初段位的考评工作,并报所属一级考评机
    构备案.
    (三)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武术段位制网络系统.
    (四)负责发放武术段位证书、徽饰工作.
    (五)负责进行本年度武术段位制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考评委员会
    第十三条 考评委员会
    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由武术行政管理人员和段位考评人员组成.各级考评委
    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全国武术段位考评委员会
    由中国武术协会行政管理人员2-4人、高段位人员至少7人组成,其中获得9
    段位者至少3人.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委员会
    由一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3人、6段(含6段)以上者人员至少5人组
    成,其中获得高段位者至少2人.
    79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二级考评委员会
    由二级考评机构行政管理人员1-2人、4段(含4段)以上者至少3人组成,其
    中获得6段以上者至少1人.
    第七章 考评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资格
    一、须具有4段位以上段位等级;
    二、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段位考评员培训,并获得"中国武术段位制
    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考评员职责
    一、中国武术协会授予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可参与各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组
    织的相应工作.
    二、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在普及
    《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况,对其学生
    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
    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获得认定者向所属
    考评机构申报晋升段位时,可免技术考评.
    三、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的技术水平的认定,
    属于推荐性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段位
    考评机构的审核.
    第八章 监察委员会
    第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中国武协管理人员和选聘具有武术高段位者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监察委员会职责
    8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一、在中国武术协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监察、监督、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各级考评机构的组织制度、评委品德、行为规范、工作状况、经
    费收支等方面进行监察.
    三、负责受理有关段位制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为中国武术
    协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
    四、负责对段位考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察.
    五、负责研究讨论监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并向中国武协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执行监察任务,依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
    二、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监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武术段位制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武术段位制和监察委员会的声誉.
    第九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7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政部财综
    [2004]28号)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文件(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考评认定费收入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须按照中国武协授权和委托
    的权限,及时到相应各级计委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按时年检,才
    能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依据《收费许可证》要求,严格遵照以下标准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
    (印)制的票据,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81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由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向同级财
    政部门领购,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先向同级财政部门
    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有
    关文件的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发给《票据领购证》,方可领购.
    第二十四条 考评认定费上缴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收取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
    费,应按以下比例分别向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主管部门及一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
    构,对初、中段位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上
    缴中央财政,80%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
    (二)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及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初段位
    申报人员进行考评后,收取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直接上缴中央财政,
    20%直接缴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库,60%缴入地(市)、县级国库.
    二、考评认定费的上缴方式.
    (一)财政部和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地方"财政汇缴
    专户",作为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国库的专用帐户.
    (二)各级机构收取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后,直接上缴到相应"财政汇缴
    专户",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付讫凭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能用于"财政汇缴
    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应从同级财
    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该票据使用结束后,填写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四、应上缴入中央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由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
    机构直接上缴到财政部所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五、应上缴入地方国库的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
    8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构,按规定比例直接上缴到同级地方财政所设"财政汇缴专户".
    六、未设"财政汇缴专户"的各级单位会员段位考评机构,应通过同级武术
    行政管理部门上缴到同级"财政汇缴专户".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
    位制考评认定费缴入相应的同级地方财政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同级地方财
    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和支持区域内的一级、二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开展武术段位制
    工作.
    八、实施缴款之前,先在互联网上进行项目库升级更新.
    网址:http://www.ccfr.gov.cn
    技术指导电话:010—68552372
    业务指导电话:010—68552375
    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户名: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信银行奥运村支行
    账号:7111910189800000251
    第二十五条 考评认定费的使用
    一、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须用于开展段位工作时人工、场地、设备器材、
    办公、考评、审定、考察、监督、网络使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人工方面
    的支出不得超过总数的20%.
    二、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列入中央预算外收入收缴管理,实行"先预算,
    后请款"的使用途径.
    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将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缴入
    各级财政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
    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
    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即资金预算)应依据以往月度或年度,武术段位制开展
    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
    定费上缴情况;预测下一阶段武术段位制开展状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
    83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状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等.资金使用申请计
    划应该客观、谨慎并具有前瞻性.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酌情拨付资金.
    五、县级市、县级以上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所需经费,按
    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
    代表人对拨付资金的合理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考评认定费的管理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对于财政部门拨付的武术段
    位制考评认定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
    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3种方式——年度审核、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对
    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中国武术协会负责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
    评机构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汇缴
    专户.
    (三)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防止违规多收、乱收或少收、
    不收.
    四、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武术段
    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增,使用符合规定,段位制开展良好的,中国武术协
    会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五、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单位会员武术段位考评机构在考评认
    定费的使用中违规或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逐年递减,或段位制开展不力
    的,中国武协将给予警告、降低段位考评级别、暂停考评资格、直至取消考评资
    格等相应处罚.
    8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六、对于在考评认定费使用中有违法或犯罪情节的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
    段位考评机构,中国武协将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
    和奖励.
    二、凡在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武术协会将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处罚
    若出现下述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考评资格.
    一、本不具备相应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段位考评资格者.
    二、其辖区段位制考评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本地区段位考评工作无法正常进
    行者.
    三、不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办法及标准进行段位考评,不履行相关段
    位制规章制度者.
    四、以段位考评为借口,以赢利为目的,不按规定超标准收费,造成较坏影
    响者.
    五、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越权审批者.
    第十一章 证书、徽饰、服装
    第二十九条 证书
    武术段位证书分大、小两种.初段位为白色底面、中段位为浅黄色底面、高
    段位为深黄色底面.在校中小学生段前级和初段位证书,统一为《中国武术段位
    考评记录册》.
    第三十条 徽饰图案
    85
    《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
    段前级:一级(蓝色熊猫)、二级(银色熊猫)、三级(金色熊猫)
    初段位:一段(青鹰徽);二段(银鹰徽);三段(金鹰徽).
    中段位:四段(青虎徽);五段(银虎徽);六段(金虎徽).
    高段位:七段(青龙徽);八段(银龙徽);九段(金龙徽).
    第三十一条 服装
    武术段位服装分训练服、制服两种.
    第十二章 其他第三十二条 申报时间和要求
    各一级考评机构于每年的6月1日至31日和12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中、初段
    位晋段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人个人资料.
    各一级考评机构于每年度12月1日至31日期间报送高段位申报汇总表和申报
    人个人材料.
    上报武术段位制的材料须计算机打印(A4纸张),汇总表格采用网络系统
    操作上传.
    第三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段位制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3号中国武术协会
    邮编:100029电话:010-64912172、64912437
    传真:010-64912437电子信箱:duanweiban@126.com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8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
    (一至六段)
    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和《<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
    订中国武术段位制(一至六段)技术考试办法.
    第一章 考评组织机构
    第一条 监考委员会
    按《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组成考评监督委员会并行使职权.
    一、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2或4人.
    二、职责
    (一)监督、检查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审议考评期间执行规程中发生的纠纷,保证考评的正确执行.
    (三)向中国武术协会和考评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并对考官和参加考评人
    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条 考评委员会
    按《中国武术段位制管理办法》组成考评委员会并行使职权.
    一、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若干人.
    二、职责
    (一)具体领导、组织各位考评官员进行工作;
    (二)监督、检查考评中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核定考评成绩.
    (三)有权对违纪的考评工作人员和参加考评人员做出处罚.
    第三条 考评人员的组成
    87
    《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
    一、考评人员的组成.
    (一)如进行二块以上的场地同时考评,可设2个考评小组.
    (二)各组设考评长1人,副考评长2人,考评员2或4人.
    (三)各级考评工作人员须具有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
    (四)编排记录长1人.
    (五)检录长1人二、根据考段人数规模可设以下辅助工作人员
    (一)编排记录员若干人.
    (二)检录员若干人.
    (三)医务人员若干人.
    (四)宣告员若干人.
    (五)摄像员1-2人.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主任
    (一)组织进行业务学习,落实具体工作.
    (二)解释规则,但无权修改规则.
    (三)在考评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调动本组考评人员工作,考评人员发生严
    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考评工作总结.
    二、副主任
    (一)协助主任工作.
    (二)在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成员
    (一)参加业务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考评规定,严格按规则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服从主任领导.
    四、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8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考评所需表格,审查核实考评成绩.
    (三)编排成绩册.
    五、检录长的职责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考评长和宣告员.并负责检查器
    材、检查考评场地.
    第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按照考评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并检查考评人员的准备情况、服装,将考评人
    员带入场后,向考评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的职责
    向观众介绍上场人员及项目,报告考评成绩,介绍有关考评规程、规则和规
    模、项目的特点及武术段位制的知识.
    第二章 考评通则
    第六条 考评项目
    一、《中国武术段位系列教程》规定的考评项目.
    二、经考评委员会核准,认定其技术标准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
    程》标准的其它武术项目.
    第七条 报名及考评顺序的确定
    每名考评人员根据所报考段位,填报相应内容.凡参加对打和拆招考评者,
    须自带一名攻防拆招陪练人员(无陪练人员,由考评长安排),由编排记录组根
    据报名情况排序.
    第八条 检录
    参加考评的人员须在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
    89
    《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
    查服装和器械.考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考前10分钟.
    第九条 礼仪
    一、单人项目:参加考评的人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在指定上场的地方向考评
    长行抱拳礼,考评长回行注目礼;完成动作后,参加考评的人员回到指定地点等
    待成绩,考评长宣布得分后,参加考评的人员向考评长行抱拳礼,方可退场.
    二、二人项目:
    (一)介绍考评人员时,被介绍人应向观众行抱拳礼.
    (二)演练开始前,考评人员相互行抱拳礼.
    (三)考评长宣布成绩后,考评人员与考评长相互行抱拳礼,再向观众行抱
    拳礼.
    三、考评员换人时,互相行抱拳礼.
    第十条 计时
    参加考评人员演练时,由静止姿势开始动作,计时开始;完成动作,计时结束.
    第十一条 示分
    考评成绩,现场公开示分.
    第十二条 最后得分
    按现场执行考评员的示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第十三条 弃权
    一、考评人员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考评,按弃权论处.
    二、考评期间,考评人员因伤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评,按弃权论处.
    第十四条 相关规定
    一、场地
    (一)采用普通地毯,长为14米,宽为8米,周围边线为2米安全区.
    (二)基层武术单位可采用普通地毯,长为12米,宽为6米,可不设边线.
    或者,采用同等面积的平地为考评场地.
    二、服装
    9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参加考评的人员须身着武术服装,或经大会批准的服装.参加对打和拆招考
    评时,考段服装应分为深(如红、黑)、浅(如黄、白)两种颜色.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十五条 评分方法
    一、各项拳、械考评分为单练、对打、拆招三种形式进行考评.
    二、各项任一形式的考评,满分均为10分.
    三、考评员根据参加考评人员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照各项目评分标准,
    确定参加考评人员的分数.考分可到小数点后1位数,尾数为5或0.
    四、应得分数的确定
    (一)3名考评员评分时,取中间分为应得分.
    (二)5名考评员评分时,取中间3个分的平均值为应得分.
    (三)应得分可取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数不做4舍5入.
    五、最后得分的确定
    正常情况下,应得分即为最后得分.当参加考评人员在考评中出现应由考评
    长扣分的情况时,最后得分为应减去考评长扣分.
    第十六条 评分标准
    一、单练(套路)评分标准
    动作规范、劲力顺达、力点准确、身械协调(器械项目)、节奏合理、精神
    贯注、演练流畅、风格突出.
    二、对打(套路)评分标准
    攻防清晰、动作熟练、距离适中、表现逼真,实战意识强,双方配合默契.
    三、拆招(散招)评分标准
    技法清晰、动作自然、效果显明
    第十七条 其它
    一、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的规定,考评内容以《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
    程》为统一标准.申请采用此《系列教程》之外的拳械参与考评者,需仿此《系91
    《中国武术段位制》技术考试办法(一至六段)
    列教程》按三种练法(单练、对打、拆招),六个段级标准,制定出考评内容,
    并报相应级别的段位制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作为考评内容.
    二、各项拳、械考评,均包括单练、对打、拆招三种形式的考评.每次考
    评,可采用其中一种或二种,也可同时采用三种形式进行考评.具体规定由组织
    该次考评的单位按中国武术协会的规定制定.
    三、场地示意图(见附图).
    四、段位考评报名表、报名人数统计表、考评长和考评员临场记录表等,请
    从中国武术协会网站(www.wushu.com.cn)段位制表格处下载.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试场地示意图
    退场
    退场
    考评长考评员席
    上场准备位置
    总记录组宣告员席考评长考评员席
    上场准备位置
    考试委员会主任席监考席主席台9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实
    施《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术健身操》的通知
    教体艺厅[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体育局:
    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大课间体育活动内容,教育部、国家
    体育总局共同创编了《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术健身操》(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
    版),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国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
    业学校中推广实施.
    武术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是中小学校体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武术教育对
    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具有积极作用.各地教育、体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实施《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术健身操》的重要意义,
    认真做好《全国中小学生系列武术健身操》的宣传、培训、教学等推广和实施工
    作,促进武术教育工作和阳光体育运动深入、持久开展.
    93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
    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00]62号2000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局(教委),体委(体育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委、体育局:
    近几年来,各地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的发展十
    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
    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
    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
    伤亡事件;有的办学、办场所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
    于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
    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
    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齐抓共管.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
    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群众武术爱好和武
    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和武术
    辅导站等.各级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下,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定期研究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
    9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
    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
    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
    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
    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
    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
    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
    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
    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
    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
    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
    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令其
    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
    定》(公发[1997]9号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
    字[2000]13号),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
    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三、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和办场所的宗旨,规范办学、办
    场所行为.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规范校名,发放相应的毕
    业证书.各类习武场所可发放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招
    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禁止利用虚假广告骗
    取群众钱财,禁止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要建立并
    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
    案.对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和员工,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
    95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招收的外地学员,应由武术学校
    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招收的外籍学员,应由武
    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要严格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严防因武术学
    校及习武场所存在的治安隐患,引发治安灾害事故.要明确一名武术学校及习
    武场所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并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类武
    术学校要开设必要的法制教育课程,要教政治、教品德、教法制,使其真正成
    为育人成才、习武健身的阵地.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治安监督和指导.根据公安
    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申领暂住户口和申报暂住登
    记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公
    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
    导,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派出所要把
    监督、指导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自身工作范围,作
    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同时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配合各类武术学
    校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消防、治安部门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严格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
    所建筑防火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审核检查,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凡不符合安
    全规定的,要通知单位负责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办,并依法予
    以处罚.
    五、对现有的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接此通知后,各
    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地区以各种名义开办的武术
    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摸清底数,落
    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等武术馆校比
    较集中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方案,开展集中重点整治.整治的
    重点是: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开办的武术学
    校及习武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逾期未补办
    9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手续,非法开办的,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取
    缔;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各种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容易引发治安
    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办学、办场所条件的,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对以开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搞非法
    聚会和封建迷信活动,宣传伪科学,进行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以及搞
    非法保安培训和利用虚假广告诈骗群众钱财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
    过重点整治,扭转当前乱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局面,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
    动.重点整治行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体育、教育行
    政部门参加.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赴重点整治
    地区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将调查情况及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公安部、教育部和国
    家体育总局.
    请将以上通知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97
    关于加强全国武术学校建设的十条措施
    关于加强全国武术学校建设的十条措施
    武术学校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孕育
    出来的新生事物.它在长达近26年来的岁月中,蓬勃发展,茁壮成长,充分
    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它为武术事业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对武术的继承和普
    及,对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两个战略的协调发展,都做出了突出贡献.武术学
    校在其成长过程中开拓的成功道路,对于我们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新的体育体
    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我国体育事业和农村体育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可
    贵的借鉴价值.
    为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
    本,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武术学校的建设,提高全国武术学校的整体水平,必须坚
    持重服务、重扶持、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武术学校建设,决定采取以下
    十条措施.
    一、中国武术协会增设全国武术学校工作指导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
    武术学校网络体系.
    二、实行全国武术馆校等级评定制度.
    三、全国武术学校比赛获得团体前三名者,可参加第二年的全国青少年武术
    锦标赛.
    四、全国武术学校比赛获得单项前三名者,可参加第二年的全国武术锦标赛
    (个人赛、散打年龄限18周岁以上).
    五、全国武术学校比赛获得单项前六名者,可晋升一级武士.
    六、全国武术学校比赛成绩,可作为武术段位晋升条件(办法另定).
    七、被评为全国甲级武术学校者,可申请中国武术协会一级专业性单位会
    员,符合段位考评条件的武术学校,可申请设立段位考评机构.
    9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八、组织编写全国武术学校《教学大纲》和初、中、高三级武术教材.
    九、实行全国武术馆(校)长、教练员岗位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组织
    武术馆校进行国际间传统武术互访交流活动.
    十、承认参加全国武术学校比赛(包括武术之乡比赛、传统武术比赛、太极
    拳比赛)裁判工作经历,符合规定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考评.
    99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武术工作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武术课题管理的科
    学化、规范化,促进武术科研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以下简称"研究院课题")研究必
    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
    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为武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研究院课题立项注重研究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立项.注意扶植青
    年武术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武术学术研究.鼓励应用研究、基础理论研究
    和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第二章 选题和分类
    第四条 研究院课题主要有五类,即一类课题、二类课题、三类课题、自筹
    经费课题和青年课题.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特别委托
    课题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同时,可根据武术发展的需要设立其它类别
    课题.
    第五条 研究院课题的选题,主要围绕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
    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制定的发展规划所涉及内容为重点.
    第六条 研究院课题的选题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各类
    课题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
    10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进行选题设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
    委托课题则根据武术工作需要随时申报.
    第八条 研究院课题的申报者要符合相应条件:
    1.第一类课题申报者,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以上学
    位;必须有前期的研究成果;必须完成过司局级课题并结项.
    2.第二类课题、第三类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的申报者若是中级职称或硕士
    学位,需要由两名同一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3.青年课题申报者必须是35周岁以下,还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武
    术研究者.
    4..申报者在多人参加的课题中即为课题组长.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
    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
    的申报不予受理.
    5.研究院课题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1项,上一年或多年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研究课题时限一般为1
    年.以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为成果形式的申报课题一
    般不予受理.
    第九条 研究院课题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并发送电子稿的方式.《国家体育总
    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通过中国武术协会网站下载.
    第十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申请书》、申报者个人信
    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并签
    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申报.
    第十一条 研究院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101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正确;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武术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武德修养.
    第十二条 研究院课题的评审程序:
    1.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阶段.
    2.会议评审.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建议立项,呈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审批.
    3.特别委托课题,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直接审定、批准,单独立项.
    4.立项通知.研究院课题批准立项后,下发《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
    题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
    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在复核及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
    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信息和课题评审的相应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根据当年课题经费状
    况和研究需求确定.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者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在两个星期内寄回回执.
    无特殊情况,逾期视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立项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划拨到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
    一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帐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
    监督,超支不补.
    第五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课题实行课题承担者负责制和所在单位负责制.课题承担
    102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者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所在单位按要求建立、完善研究院课题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院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课题承担者接到"中期检查通
    知"后,应按要求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中期检
    查表》在中国武术协会网下载),接受研究进度、质量、经费使用情况等检查和
    指导.
    第十九条 研究院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承
    担者、改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申请延期完成、变更课题管理单位以
    及发生其它重要事项等,应由课题承担者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
    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批准后,才能变更和调整.
    第二十条 研究院课题在实施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
    问题;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无故不提交《中期检查
    表》;同意延期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将视实际情
    况中止或撤消该课题.
    第六章 成果评审和结项
    第二十一条 为科学评估研究院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须
    进行评审,合格者准予结项.
    第二十二条 成果评审程序:
    1.形成最终成果后,由课题承担者从中国武术协会网站下载并填写《结项
    审批书》,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并由财务部门进行经费审核,合
    格盖章后,连同3套最终成果报送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
    2.成果评审以会议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主持.通过专家评议,对
    选题意义、主要观点、创新思维、研究结论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凡评
    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研究成果,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颁发《国家体育
    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结项证书》.凡评定为不合格者,限期1年内完成修改,重103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课题管理办法
    新接受评审;仍不合格者,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的剩余经费,课题承担者在
    三年内不得申报研究院课题.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
    局武术研究院.
    104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国家武术研究院")聘任若干武术专
    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特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宗旨
    整合全国武术人才资源,为武术人才搭建施展才能的平台.通过开展武术科
    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培养人才,多出成果,促进武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
    发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性质
    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是一个推动武术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的专业性
    学术机构.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武术研究院领导下开展武术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国家
    武术研究院负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科研、参与科研,为武术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2.承担和参与对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学术著作、科普著作、学术论文
    等)的鉴定.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专家委员会是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的下属机构.
    2.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
    3.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武术研究院,由专职副主任负责,处理专家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武术科研、教学、训练人员和具备一定科研能
    105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力的拳种代表人中选聘.适量选聘有志于武术研究并在武术科研中取得过突出成
    绩的跨学科专家.专家委员会人数限额为18-50人.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具有
    良好的政治素养、思想品质和学术道德.
    2.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奉献和团结协作精
    神,有较高的创新意识和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
    3.在武术科研、教学、训练及相关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武术学术带头
    人、知名专家和传统拳种代表性传承人,在武术理论、实践中做出有突出贡献,
    愿为武术事业发展服务.
    4.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召开的会议.
    2.向国家武术研究院及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3.在进行研究、评审等工作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并可保留个
    人意见和建议.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在各类武术专业评审活动等中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4.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研究发展武术事业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的建议.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解聘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专家委员会可以解聘专家: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本人书面申请辞去专家委员会专家职务.
    3.在任期内不能正常参加有关活动.
    106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4.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职务.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专家缺额,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补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名义的使用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的程序
    1.首批专家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提出推荐名单,经征求所在单位及
    其上级单位意见后,由国家武术研究院聘任,颁发聘书.此后,凡经专家委员会
    两位专家推荐,并报国家武术研究院专家委员会评审,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专家必备条件者,即报国家武术研究院列为选聘对象,候聘为新一批专家.
    2.专家委员会专家任期4年.聘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国家武术研究院审
    核后可根据需要续聘或解聘.
    (二)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程序
    在国家武术研究院的领导下,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专家委员会专家以会议的形式工作,不集中办公,在各自岗位上做好武
    术科研工作.
    2.按照国家武术研究院的通知,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活动,完成交给的工
    作任务.
    3.有关武术发展的意见、建议,书面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四)经费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武术研究院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
    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7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武术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加强基地建
    设,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武术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以地方有关单位的场地等硬件设施为依托,由中国武术协会
    批准,开展与武术有关的科研、竞赛、培训、对外交流等促进武术传播、推广、
    普及、提高的场所.
    第三条 中国武术基地旨在整合资源,借助地方现有条件和特点,发挥举国
    体制的优势,为国内外培训武术骨干,为武术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实验、实践平
    台.基地的任务是在中国武术协会的带领下组织、举办开展有关武术活动,发挥
    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广基地在科研、育人、办赛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促进
    武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是中国武术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下设基
    地建设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基地的审批、命名
    等工作.基地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武术协会推广培训部,负责处理与基地有
    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基地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帮助基地做好筹建、
    申报、审核、考查、报批等各项工作,协调基地各项活动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基地的建设要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
    108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下分批分期进行,实行中国武术协会指导下的属地化管理.
    第三章 基地的分类和主要任务
    第七条 根据武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基地分为以下几类:
    (一)培训类
    主要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内外有关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和教员由中
    国武术协会选定.具体分为:
    1.综合培训类:主要承接国内的各类综合培训任务.
    2.单项类:主要承接武术某一单项的培训任务.
    3.涉外类:主要承接境外来华人员的培训任务.
    4.国家队集训类:主要承接国家集训队、青少年集训队的训练任务.
    (二)研发类
    主要承接科研任务,或进行项目研发.
    (三)示范类
    主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展示在某一方面的成果,开展示范性培训活动.
    (四)教育类
    主要开展以武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活动.
    第四章 基地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由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自愿提出申请,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申报
    材料.申报材应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所在地区武术运动发展的基本情况,承办过
    的武术比赛或活动的情况,申报单位所具备的软、硬件情况,申报理由,申报单
    位的承诺条件等内容;
    (二)拟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国武术协会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申请,其它
    109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
    的专业性单位会员和区域性单位会员需所在省体育局对申报单位的政策支持和
    推荐函.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硬件设施
    1.基地主管单位拥有基地的产权;
    2.拥有独立的、能保证全天候套路、散打训练的标准场馆;
    3.套路场馆至少能放置4块标准场地、器材间2间,有卫生间、更衣室,馆
    内高9米以上;散打馆至少能放置1块标准比赛擂台和1块标准热身场地、边侧可
    吊挂沙包6个、器材间2间,有卫生间、更衣室,馆内高9米以上;
    4.体能训练器材的配备能满足运动员辅助训练;
    5.理论教室(或报告厅)能满足200人同时上课,电化教室能满足60人同时
    上课;
    6.场馆设施先进,通风、采光、照明、卫生、安全、消防等设备良好;
    7.配有科研部门、医务所(室),并配有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日常检查、
    治疗,以及训练当中生理、生化指标监测和运动康复等服务;
    8.配套有进行生理、生化指标监测的仪器设备;
    9.建有可容纳200人同时就餐的餐厅;
    10.公寓至少二星级标准,独立卫生间,配备电视机、空调;
    11.设有会议室至少2个;
    12.能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出行用车.
    (二)师资
    1.拥有良好的师资队伍,指导教练或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
    能结构,其中,具备高级职称或者高段位的指导教练或教师不得少于2人,有能
    够进行对外教学的指导教练或者教师.
    2.师资队伍稳定.
    (三)管理
    1.已形成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及人员管理制度;
    110
    武术工作管理手册
    2.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3.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4.有工作计划和实施措施;
    5.有应急预案,能保证基地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经费
    1.有较强的、持续的财政支持;
    2.能够按时交纳基地管理费;
    3.当地政府体育管理部门或教育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特长、特点突出,且具有相当影响力,连续五年在武术领域内取得良
    好业绩.
    第十条 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派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选定后的申报单位填写表格备案,并与中国武术协
    会签订有效期为四年的协议,由中国武术协会授权挂牌.
    第五章 基地考核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负责组织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以促进基地良好地
    运行.
    第十二条 对基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地遵守并执行有关法规和条例的情况;
    (二)协议执行情况;
    (三)管理状况;
    (四)设施等运转情况;
    (五)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相关活动的情况;
    (六)主动开展武术活动的情况;
    (七)对武术推广普及的贡献情况.
    第十三条 对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资
    格并摘牌.
    111
    中国武术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武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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