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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发??2013??24 号
    甲晒水库是我县重点骨干水源项目,项目建议书已通过州发改委审批,同意立项建 设,大坝坝址位于三合镇行偿村境内甲晒河与都柳江汇 0.89 千米处,工程的建设对 确保县城及周边村寨饮水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 淹没区和施工区实物指标的准 ,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参照《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471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就禁止在甲晒水库工程水库淹没影响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 关问 题通告如下: 一、445.77 米回水范围以下的,从通告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 改建永久性建筑物及农用生产设施;严禁新上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禁止栽种 多年生经济林木。正在新、改、扩建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否则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因生活、生产急需的临时性设施,须经三合镇人民政府、大河镇人民政府现场踏勘审查同 意后方能建设, 但今后必须保证按甲晒水库建设工程的要求自行拆除, 国家不给任何赔偿。 二、严格控制人 入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占地区,自通告下发之日起,除按国家 有关规定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大中专学生分配等及经县公安机关批准同意 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迁入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占地区,违反规定迁入的人 不负责 搬迁安置。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 年 2 月 3 日发布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甲晒水库淹没影响区及工程占地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三府发 〔2013〕5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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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发??2013??25 号
    为加强百梓桥电站库区 ,进一步改善库区生态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2013 年 8 月 26 日, 百梓桥电站开始实施蓄水, 蓄水期间, 库区 蓄水位为 384.4 米,水位线提升至县城同心桥橡胶坝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水库库区内(蓄水位高程 385 米及以下水面)从事耕种、 放牧、采砂、取石、游泳等活动。 三、库区为常年禁渔区,在库区内禁止捕捞作业和水禽放养。 四、规范库区两岸休闲、娱乐、餐饮从业的 ,查处无证无照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严禁违法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五、严禁向库区和库区河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六、严禁侵占、毁损库区堤防、防汛、水文监测等工程设施。 七、未经航务海事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个体船舶不得进入库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和经营活动。 八、严禁在库区周围猎捕鸟类,不得有影响干扰库区野生鸟类栖息的行为。严禁砍 伐、毁损库区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以上规定希望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若有违反,执法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3 日 - 2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府发??2013??2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 《三都水族自治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现将 (试行) 》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3 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 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县经 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 合作联社、农业银行三都县支行、建设银行三都 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都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三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各金融机 构”),县内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都县公积金管理部。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金融安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综合考核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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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银企双向选择、共同发展的原则。 (三)争取上级银行支持与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全年贷款增长与全县各项存款增长基本相适应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 (一)对县内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 以金融机构在本县内年度信贷投入、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社会事业发展投入等各项指 标为考核内容。按百分制进行,按综合指标与贷款指标两项内容,按贷款实绩和实际指标 进行考核。 1、金融单位综合指标考核内容(10 分) (1)全部贷款余额(7 分,含个人贷款):按年末全部贷款余额高于上年末全部贷 款余额进行比对考核,当年新增额每增加 1000 万元计 1 分,最高得分 7 分。 (2)网点建设(3 分):考核年度内金融便民服 点(或在无金融机构乡镇安装 ATM 机)维持上年网点数计 3 分。每拆除一个服 点扣 2 分、每增加一个固定网点加 3 分,增加一个便民网点加 2 分,最高加 5 分,最高得分 8 分;最低得分计 0 分。 2、金融单位贷款指标考核内容(90 分) 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应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县政府确定的项目和在 我县注册或者在我县纳税的中小微型企业。 (1)对基础设施建设贷款(35 分):以 2000 万元为基础进行考核,对当年支持实 施基础设施贷款 2000 万元的计 15 分,不足不计分,超 2000 万元部分每增 500 万元计 1 分,最高可计 70 分。 (2)社会事业发展贷款(指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贷款。20 分):以 500 万元为基础进行考核,对当年支持社会事业发展贷款 500 万元的计 10 分,不足不计分, 超 500 万元部分每增 100 万元计 1 分,此项最高加分 10 分,最高可计 30 分。 (3)中小微型企业贷款(20 分):以 500 万元为基础进行考核,对当年支持中小微 型企业贷款 500 万元的计 10 分,不足不计分,超 500 万元部分每增 100 万元计 1 分,此 项最高加分 10 分,最高可计 30 分。 (4)对“三农”贷款增量(10 分):以 1000 万元为基础进行考核,对当年支持“三 农”贷款 1000 万元的计 5 分,不足不计分,超 1000 万元部分每增 100 万元计 1 分,最高 可计 25 分。 (5)各金融机构若出现符合贷款条件且手续齐备而不予放贷的,一经发现并调查属 实,取消考核资格。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三都县公积金管理部的考核内容和奖励办法 1、 小额贷款公司为县内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当年累计发放 1000 万元贷款的给 予 2 万元奖励,不足 1000 万元,不予奖励;超过部分按比例计奖, 最高奖励 3 万元。 2、 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当年累计提供 1000 万元贷款担保的给 予 1 万元奖励,提供担保不足 1000 万元,不予奖励;超过部分按比例计奖, 最高奖励 5 万元。 - 4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县人民政府文件
    3、三都县公积金管理部当年新增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000 万元的给予 1 万元奖励, 不足 1000 万元,不予奖励;最高奖励 3 万元。 四、奖惩 (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年终综合考核评比,各金融机构考核分值在 60 分以 上奖励金额 5 万元,每增加 10 分,奖励金额增加 1 万元。各金融机构和三都县公积金管 理部奖励资金分配可按 50%的比例奖励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对小额贷款公司、 担保公司的奖励由单位自主分配。 (二)对人民银行、银监办按各金融机构获得奖励资金平均数的一半进行奖励。人民 银行、银监办要加强督促和积极鼓励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大信贷投入;要认真 履行,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并负 核资料真实性的审核把关工作,若出现因其不履 职发现违规行为或考核资料虚假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 鉴于人民银行为法人金融机构争取信贷规模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 贷款,年终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四) 在我县境内未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但对我县信贷投放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年终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五)考核指标以中国人民银行三都县支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按年根据各金融机构投 向我县境内贷款的总额 市场份额占比, 据此核定政府各单位对公账户和财政资金的分 配占比, 各金融机构资金头寸。 (六)对考核业绩突出、成绩显著的金融机构,由县委、政府给予表彰。 (七)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骗取、套取奖励的金融机构,除取消奖励并追回奖金 外,对相关负 按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五、考核组织机构 (一)成立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 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县金融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县金融办)。 (二)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办法实施,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日常考核 的具体工作由考核办承办。 六、本办法由考核办负 释 七、本办法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三都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奖励资金测算表
    附件: 《三都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奖励资金测算表 - 5 -
    单位:万元 最低奖励 考核 单位 单位 个数 最低奖励分 值或贷款额 奖励 标准 奖励 金额 最高奖励 最高奖励分 值或贷款额 奖励 标准 奖励 金额 备注
    金融 单位 小额 贷款 公司 公积 金管 理部 担保 公司
    5
    60 分
    5
    25
    170 分
    16
    80
    1
    当年累计发 放 1000 万 元贷款 当年新增发 放住房公积 金 贷 款 1000 万元 当年累计提 供 1000 万 元贷款担保
    2
    2
    当年累计发 放 1500 万元 贷款 当年新增发 放项目贷款 3000 万元 当年累计提 供 5000 万元 贷款担保
    3
    3
    1
    1
    1
    3
    3
    1
    1
    1
    5
    5
    合计
    29
    91
    注:当奖励金额达到最高奖励 91 万元时,新增贷款额度可达到 19.2 亿元。
    (上接第 17 页)
    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二)成员单位需要联席会议商议的议题,应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将相关资料形成书面 材料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会议商议。 (三)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并按部门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四)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主动研究涉及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 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 (五)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会风。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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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府发??2013??2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使我县村名 更加科学合理,充分发挥地名在社会交往和信息传播中的媒介作 用,更好地为全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常委会议同意, 决定对三合镇三郎村等行政村(社区)进行合并命名,对部分村进行更名,具体如下: 一、三合镇 撤销第一社区和中街村,原第一社区、中街村合并命名为小河社区,社区办公地点在 凤凰广场。 撤销第二社区和三合村第 7、8、10、11、12、13、14、15 村民小组,原第二社区、 三合村第 7、8、10、11、12、13、14、15 村民小组合并,命名为都柳江社区,社区办公 地点在河滨东路。 撤销第三社区和三合村 1、2、16 村民小组,原第三社区、三合村 1、2、16 村民小组 合并,命名为尧人山社区,社区办公地点在上坝小区。 撤销第四社区和三合村第 3、4、5、6、9、17 村民小组,原第四社区和三合村第 3、 4、5、6、9、17 村民小组合并,命名为凤凰社区,社区办公地点在凤凰小区。 撤销三郎村、交杠村,原三郎村、交杠村合并命名为同心村,村办公地点在原三郎村 撤销落椿村、巫孟村,原落椿村、巫孟村合并命名为联合村,村办公地点在原落椿村。 撤销行偿村和顺河村 3 组,原行偿村、顺河村 3 组合并命名为行偿村,村办公地点在 原行偿村。 撤销晨光村与顺河村 1、2 组,原晨光村、顺河村 1、2 组合并命名为晨光村,村办公 地点在原晨光村。 二、普安镇 撤销双江村、小河村,原双江村、小河村合并命名为双江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双江村。 撤销平和村、岩寨村,原平和村、岩寨村合并命名为群益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平和村。 撤销甲揽村、羊吾村、巫昔村,原甲揽村、羊吾村、巫昔村合并命名为重阳村,村办 公地点在原甲揽村。 撤销崩寨村、的刁村,原崩寨村、的刁村合并命名为合心村,村办公地点在原的刁村。 三、廷牌镇 撤销廷牌村、化贤村、板老村芒勇组,原廷牌村、化贤村、板老村芒勇组合并命名为 廷牌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廷牌村。 - 7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撤销甘坤村、本托村,原甘坤村、本托村合并命名为心合村,村办公地点在原甘坤村。 撤销新仰村、的空村,原新仰村、的空村合并命名为新仰村,村办公地点在原新仰村。 撤销良桥村、板老村上板老组、下板老组、姑罗一组、姑罗二组、姑罗三组、务焦组、 石安村阳包组、项桥组、梅革组。原良桥村、板老村上板老组、下板老组、姑罗一组、姑 罗二组、姑罗三组、务焦组、石安村阳包组、项桥组、梅革组合并,命名为三愿村,村办 公地点为原良桥村。 撤销高潮村、石安村石安组、东马安组、西马安组、务劳组、高并组、高罗组,原高 潮村、石安村石安组、东马安组、西马安组、务劳组、高并组、高罗组合并,命名为高潮 村,村办公地点在原高潮村。 四、周覃镇 撤销场坝村、三院村,原场坝村、三院村合并命名为新 ,村办公地点在原场坝村。 撤销播花村、和周村上组,原播花村、和周村上组合并命名为播花村,村办公地点在 原播花村。 撤销原三江村、和周村下组,原三江村、和周村下组合并命名为三江村,村办公地点 在原三江村。 五、三洞乡 撤销板南村、板劳村,原板南村、板劳村合并命名为兴旺村,村办公地点在现兴旺小 学。 撤销定城村、寨罗村,原定城村、寨罗村合并命名为幸福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寨罗村 二组。 撤销板厘村、板龙村,原板厘村、板龙村合并命名为杨柳村,村办公地点在杨柳小学。 撤销下街村、板闷村、善哄村,原下街村、板闷村、善哄村合并命名为红星村,村办 公地点在原板闷村。 撤销乔村村、良村村,原乔村村、良村村合并命名为华兴村,村办公地点在华兴小学。 六、恒丰乡 撤销务条村、留联村,原务条村、留联村合并命名为芒勇湖村,村办公地点在原留联 村。 七、交梨乡 撤销排月村、望结村,排月村、望结村合并命名为望月村,村办公地点在原排月村。 撤销高硐村、平冲村,原高硐村、平冲村合并命名为高平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平冲村。 撤销羊送村、排 ,原羊送村、排 合并命名为永合村,村办公地点在原羊送村。 八、丰乐镇 撤销新立村、鼠场村,原新立村、鼠场村合并命名为新场村,村办公地点在原鼠场村。 九、塘州乡 撤销塘州村、梅花村,原塘州村、梅花村合并命名为塘州村,村办公地点在原塘州村。 十、大河镇 撤销甲排村、龙场村,原甲排村、龙场村合并命名为龙场村,村办公地点在原龙场村。 十一、合江镇 - 8 -
    撤销茂阳村、电塘村,原茂阳村、电塘村合并命名为小河村,村办公地点在原电塘村。 十二、九阡镇 撤销白庙村、姑偿村,原白庙村、姑偿村合并命名为九阡村,村办公地点在现九阡镇 政府驻地。 自发文之日起,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新闻出版、户籍登记、工商注册、 宅基地登记、身份证办理等必须使用合并命名、更名后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简化。 此次调整后,全县行政村由原来的 270 个行政村、4 个社区减少到 238 个行政村、4 个社 区,减少行政村 32 个,行政村合并率为 12%。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12 日
    三府发??2013??3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 见》(黔党发〔2013〕3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提高城 区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 2013年我县在县、乡(镇)、村三级开展公开民主 、农村社区建设、城市和谐社区建 设、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创建等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四个完善率创建工作。按照 “创建工作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今年全县要完成109个村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创建 (示范达标村名单附后),完成109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创建(示范达标 村名单附后)。自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各乡(镇)严格按照《村务公开民主 监测评估 - 9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指标体系(村级)》、《农村社区建设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社区)》的标准,认真开展创 建工作, 现已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县民政局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命名村进行综合检查评估, 周覃镇板光村等109个村务公开民主 示范村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村创建均 达标。经研究,决定对周覃镇板光村等109个村分别表彰命名为“村务公开民主 示范 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 附件:1.2013年度村务公开民主 示范村名单 2.2013年度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达标村名单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23 日
    附件1:
    2013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务公开民主 示范村
    周覃镇:板光村、板引村、拉近村、播花村、新合村、三江村、水备村、洞揽村、新 、 板料村、水便村、板党村、的查村、水蒙村、新各村 坝街乡:羊瓮村、坝辉村 打鱼乡:打略村、打鱼村、河坝村 大河镇:怀所村、大河村、打锄村 都江镇:上江村、怎雷村、大坝村、里基村 丰乐镇:高原村、交然村、蕊抹村、交同村、马场村、新立村、鼠场村 合江镇:麻拱村、合江村、胜利村、奇江村、拥寨村、五星村 恒丰乡:丰来村、塘党村 交梨乡:前进村、新联村、高屯村、望结村、排月村 九阡镇:水各村、白庙村、姑偿村、水昔村、板高村 拉揽乡:来楼村、高寨村、拉揽村、排烧村、懂术村 普安镇:普屯村、建华村、双江村、新华村、群益村、重阳村、合心村、燕高村、星光村、 展望村、总奖村、鸡照村、光华村、燎原村 三洞乡:达便村、岜炮村、板告村、古城村、群力村、水根村 三合镇:巫塘村、牛场村、猴场村、苗龙村、姑挂村 水龙乡:水龙村、拉佑村、独寨村 塘州乡:雄寨村、塘州村、梅育村、中化村、板良村、下岳村、阳猛村、灯光村 - 10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廷牌镇:新仰村、的空村、廷新村、廷牌村、甘坤村、本托村、板奇村、羊楼村 巫不乡:大脑村 扬拱乡:永阳村、水昂村 羊福乡:达荣村、里勇村 中和镇:庙良村、中和村、姑引村
    附件2:
    2013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创建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示范村
    周覃镇:板光村、板引村、拉近村、播花村、新合村、三江村、水备村、洞揽村、新 、 板料村、水便村、板党村、的查村、水蒙村、新各村 坝街乡:羊瓮村、坝辉村 打鱼乡:打略村、打鱼村、河坝村 大河镇:怀所村、大河村、打锄村 都江镇:上江村、怎雷村、大坝村、里基村 丰乐镇:高原村、交然村、蕊抹村、交同村、马场村、新立村、鼠场村 合江镇:麻拱村、合江村、胜利村、奇江村、拥寨村、五星村 恒丰乡:丰来村、塘党村 交梨乡:前进村、新联村、高屯村、望结村、排月村 九阡镇:水各村、白庙村、姑偿村、水昔村、板高村 拉揽乡:来楼村、高寨村、拉揽村、排烧村、懂术村 普安镇:普屯村、建华村、双江村、新华村、群益村、重阳村、合心村、燕高村、星光村、 展望村、总奖村、鸡照村、光华村、燎原村 三洞乡:达便村、岜炮村、板告村、古城村、群力村、水根村 三合镇:巫塘村、牛场村、猴场村、苗龙村、姑挂村 水龙乡:水龙村、拉佑村、独寨村 塘州乡:雄寨村、塘州村、梅育村、中化村、板良村、下岳村、阳猛村、灯光村 - 11 -
    廷牌镇:新仰村、的空村、廷新村、廷牌村、甘坤村、本托村、板奇村、羊楼村 巫不乡:大脑村 扬拱乡:永阳村、水昂村 羊福乡:达荣村、里勇村 中和镇:庙良村、中和村、姑引村
    三府发??2013??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 《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13〕3 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提高城 区基 层民主自治建设完善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发〔2013〕105 号)精神。2013 年 我县三合镇凤凰社区、小河社区、尧人山社区、都柳江社区等 4 个城市社区开展了和谐社 区示范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通过三合镇城 区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对照《和谐社区建设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社区)》、《居务公开民主 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社区)》进行评估评分。经研究,决定对凤凰社区等 4 个城市社 - 12 -
    区表彰命名为“城市和谐社区”和“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 附件:2013 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和谐社区名单 2013 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社区名单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23 日 附件: 2013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和谐社区单位: 三合镇:凤凰社区 小河社区 都柳江社区 尧人山社区 2013年度三都水族自治县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 三合镇:凤凰社区 小河社区 都柳江社区 尧人山社区
    三府发??2013??32 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县 防火 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 防火期为每年 10 月至次年 5 月,其中,2 月至 4 月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 防火区是指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 50 米以内可能引发 火灾的区域,国家级公益林、尧人山国家级 公园、都柳江风景名胜区、国有拉揽林场 为常年禁火区。 三、 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防火区,禁止在森林防火 区野外用火(含使用明火,焚烧香、纸、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灰积肥,烧蜂、烧 火取暖和春游野炊等),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 机关批准。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 - 13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文件
    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 。进入 高火险区作业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 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技术要求作业,并接受县林业主管部门监督 。常年禁 火区常年禁止野外用火。 四、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局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 警告或教育,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 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 防火法律法 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的 教育,加强对痴、聋、哑、呆及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 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管,避免在 防火区及边缘人为玩火引发 火 灾。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应依照法 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 火灾,严禁孕妇、儿童、老人参加扑救。 六、凡发现森林火灾或火灾隐 任何公民都应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及乡镇人 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接到当地政府或防火指挥部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 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县 防火指挥机 构 。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办 电 话 : 0854-3928417 ; 县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电 话 : 0854-3922442。 七、从严打击火灾肇事者。因违反森林防火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 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 特此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 年 9 月 25 日
    (上接第 30 页)
    姓 名
    单位
    职 务
    电 话
    备注
    - 14 -
    备注:县环境保护局联系电话(传真):3927232。
    三府办发??2013??12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3 日 - 15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数据信息整合和数据 共享机制,提高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应保尽保,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最低生 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韦族琼(副县长) 成 员: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扶贫开发局、县统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发展和 改革局(物价)、县工商局、县地税局、中国银监会三都分局及金融部门、保险部门等单 位负 志。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县民政局分管城乡低保工 作的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及各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委、 县政府的领导下, 研究审议全县城乡低保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建立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和有效衔接办法, 尤其是统筹衔接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建立城乡困难群体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等信息共享机制; 全面稳妥落实城乡低保政策, 有效 特殊群体享受低保待遇问题。 民政部门:负 县城乡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低保制度的建立与审批、资金管理使 用以及 、台帐的健全和管理;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县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及时 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会议研究。 发改部门:负 城乡低保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 级城乡低保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 工作。 审计部门:负 城乡低保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 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 况进行督 查问 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及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户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拥有车辆信息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 推动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创业, 及时全面提供申请对象家庭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 信息。 - 16 -
    住房城乡建设和公积金 中心:负 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房产和公积金信 息。 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有关工作。 教育、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贫困在读学生情况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情况。 人口 部门:负 供家庭全员人 据库和来自计生系统的死亡登记信息。 工商部门:负 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负 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税收登记和纳税信息。 统计、物价、扶贫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 合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 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银监、金融、保险部门:负责及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存、贷款和有价证券、保险等 相关信息。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下转接第 6 页),
    三府办发??2013??126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3 日
    - 17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为全面落实好城乡低保工作等社会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进一步规范申请社会 救助家庭认定、核查机制,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真正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实现社会 救助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责,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 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3〕32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民政部门、乡镇、村(居)委会在具体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时,对提出社会救助项目的新申请个人或家庭经 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 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时, 适用本办法。 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个人或家庭, 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查对象。 第三条 联动核查工作坚持依法核查的原则,做到规范、及时、准确、客观、公 保密。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社
    第一条
    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的具体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审计、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扶贫、统计、物价、工商、地税、国 税、住房公积金 中心、银监、金融、保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 状况联动核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动核查相关部门提供对核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的信息数据, 核查 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民政部门, 核查结果作为社会救助审核、 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 (一)可支配收入包括:1. 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薪 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加薪、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 取得的劳务报 酬;2.生产经营及服务活动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 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等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收 入;4.财产租赁、转让收入;5.被征地人员生活费及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6.赡养费、 扶养费;7.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保险收益金;8.继承性所得、赠予性收入; 9.偶然所得;10.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各项收入不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1.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金;2. 国家特殊津贴;3.政府及有关单位发放的非报酬性奖励;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 ), 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5.丧葬补助(偿)金;6.各级组织发放的困 难帮扶款或慰问金;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和奖励金;8.残疾人专项补助金;9.在校 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困难补助等;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三)资产包括:1.房产、机动车辆;2.古董、艺术品;3.银行存款;4.企业股份、 、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及有价证券;5.其他有价值的资产。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资产情况列入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 18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按照申请对象所申请城乡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的相关部门应向民政部门提供与核查对象家 庭经济状况有关的准 息。 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全县城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 社会救助和城市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等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 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 会救助工作的工作程序、审核审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 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负 时全面提供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户籍、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姓名、身份证号、拥有车辆信息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 供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和享 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失业登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社会救助的保障对象进行就业 指导和培训,推动社会救助对象实现就业或创业,及时全面提供申请对象家庭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有关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公积金 中心负责及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房产和公积金缴存、 提取、使用等信息。 扶贫部门负责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衔接有关工作。 教育、 卫生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中提供贫困在读学生情况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情 况。 部门负责提供家庭全员人口(含死亡人口)信息和执行 政策的情况。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工商登记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及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的税收登记和纳税信息。 统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涉及民政社会救助的有关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 好城市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银监、金融、保险部门负 时全面提供申请人家庭存、贷款和有价证券、保险等相 关信息。 第八条 核查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 可以对其相应支出情况进 行调查。联动核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 查、核实等。对已享受社会救助保障的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第十条 社会救助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 如实填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人 况等家庭状况说明,并出具有关承诺书,委托配合 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依据“三环节十步骤” 的要求进行核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受理部门登记造册,以电子 表格的形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汇总后的核查对象名单上报县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将汇总后的核查对象名单电子表格提交联动核查相关部门, 各 - 19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相关部门按名单核查至少 6 个月内的相关信息。核查信息包括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家庭 收入、资产情况,核查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具申请家庭核查内容 (一)受理申请之月前六个月个人所得税等税额缴纳等情况; (二) 受理申请之月前六个月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缴纳和领取情况、 劳动就业等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和账面余额等情况; (四)拥有或者使用的房产情况,包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产权房、使用权房、租赁 房的套(处)数和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拥有的机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和使用性质 等情况; (六)银行存款余额情况; (七)证券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八)基金净值情况; (九)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和收益等情况; (十)婚姻状况; (十一)其他与申请家庭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核查结果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民政部门反馈, 作为审 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核查比对的,要及时与县民政部门联系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民政部门将联动核查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下发至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 民政府将核查信息下发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根据调查和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结果,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告知被核查对象。 第十六条 核查对象对反馈的查询信息无异议后,进入审核、审批流程。若有异议, 核查对象可提出复查申请,相关部门对复查结果也应出具相应证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 不纳入社会救助保障的对象。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信息应做好第三方保密工作, 不得向与核 查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联动核查平台,各乡镇和联动核查部门应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信用状况指标研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 据收集与采集工作,整合相关信息及数据,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家 庭经济状况自动比对的技术模式。 第十九条 核查对象、联动核查的有关部门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明,在开展社 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若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 追究。 第二十条 县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制度, 需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核实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其他因素,根 - 20 -
    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府办发??2013??12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县城区旧城改造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 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制 定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城区旧城改造征收区域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价》,经县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3 日
    - 21 -
    1、 房屋室内装饰补偿参考价 类别 序号 1 (一)室内 顶棚类装饰 2 3 4 5 项目名称 塑料 吊顶 石膏线条 木板类吊顶 金属类吊顶 仿瓷墙面 单位 ㎡ 米 ㎡ ㎡ ㎡ 补偿价 85-120 元 15-35 元 90-135 元 80-150 元 6-12 元 根据材料质量、工艺 定 含吊顶的各种构件等 说明 备注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贴墙纸 6
    (二)室内 墙面装饰 7 8 9 10 11 12 (三)室内 地面装饰 13 14 15 16 17 (四)室内 门窗类装饰 补 19 20 21 22 23 24 (五)室内 其它装饰 26 27 28 29 25 窗帘盒 窗帘 卫生灶台 护栏、扶手 大便器 陶瓷面盆 室内壁柜 石材案板 阁楼 大面镜 灶 18 木板类墙面 漆类墙面 瓷砖类墙面 软包墙面 油漆地面 水 马塞克地面 地面砖 木地板 地脚线 石材类地板 木质门窗 铝合金、塑钢门窗
    2013 年第 3 期 ㎡ 25-100 元
    ㎡ ㎡ ㎡ ㎡ ㎡ ㎡ ㎡ ㎡ m ㎡ ㎡ ㎡ 个 米 米 m 个 个 ㎡ ㎡ ㎡ ㎡ 座 80-100 元 15 元 30-50 元 50 元 10-100 元 60-90 元 20-110 元 80-160 元 6—12 元 120 元 150 元 115-250 元 10-60 元 15-200 元 80-200 元 60-140 元 50-600 元 50-300 元 100-160 元 100-300 元 150-350 元 90 元 150-500 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根据规格和材质
    根据规格和材质 根据规格、材质和工艺 确定 按材质计算 按成品计算
    根据材料、工艺 按蹲式、坐式分别 按结构、材质 按装饰程度 按不同材质
    根据材质、单双灶及工 艺
    - 22 -
    30 (六)室内 电气装饰 31 32 2、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价 序号 项目名称
    铝心线(明线) 铜心线(明线) 铜心线(暗线)
    ㎡ ㎡ ㎡
    25 元 50 元 75 元
    单位
    补偿价
    说明 根据玻纤瓦、石棉
    备注
    1
    简易棚

    150-300 元
    瓦、铝板等情况确 定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 3 砌筑花坛 ㎡ 砖砌围墙 ㎡
    50-90 元
    2013 年第 3 期 根据材料、规格、
    抹面情况确定 按立面计算面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50-110 元
    按不同材质、工艺 确定标准
    4
    电线杆 钢架棚 ,

    250-500 元
    根据电杆的长度和 直径分别确定 高度 3 至 4 米,跨 度6至8米 根据材质、口径 定 按图标外形尺寸、
    5
    水泥架棚 , 木、竹架棚

    60-110 元
    6
    给水管

    6-30 元
    7
    浆砌水池
    M3
    60-110 元
    水泥砂浆砌筑、双 面抹水泥砂浆等情 况
    水泥砂浆砖 8 砌明、暗沟 鱼塘护坡 9 (预制块) 混凝土排水 10 11 12 13 管 电力立户 防盗门 不锈钢防盗 大门 不锈钢防盗 14 15 网 室内门
    M3
    90-120 元
    按实砌体积、 明沟、 暗沟分别确定 水泥砂浆勾缝

    16-24 元
    m 户 朵 ㎡ ㎡ ㎡ 朵
    40-80 元 550 元 600-1300 元 250-1200 元 135 元 110 元 200-1000 元
    按直径规格
    穿 Φ14 钢筋 不穿钢筋
    - 23 -
    16
    钢筋防盗网
    ㎡ ㎡
    80-110 元 85 元 120 元 90 元 50 元 60 元 135 元
    根据钢筋的直径和 工艺确定 厚 5 mm 厚 8 mm 混凝土地坪 边角石材 三合土 青石浆砌
    17
    卷闸门 ㎡ ㎡
    18
    室外地坪
    ㎡ ㎡ M3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M3
    19 挡土墙 M3 M3 M3 20 浆砌护坡 M3 M3 21 护墙 ㎡ 口 22 水井 口
    2013 年第 3 期卵石浆砌 120 元
    90 元 50 元 100 元 80 元 50 元 18/元 砖、片石、水泥抹 900-3000 元 300-1000 元 500-3100 元 125 元 面 土井 毛石干砌 其它材料 毛石砌筑 卵石浆砌、毛石干 砌 其它材料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3
    沼气池

    按新旧、大小 砖、片石、水泥抹 面 砖、片石、水泥沟
    M3 24 粪池
    M3 M3
    90 元 10 元 6-18 元 980 元 3360 元
    缝 其它
    瓷粉、膏面 25 26 27 墙 水立户 三相动力 有线闭路 28 (高清)搬 迁 有线闭路 29 (高清)
    ㎡ 户 户

    150 元

    800-1575 元
    注:如果以上有漏项的,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准。 - 24 -
    三府办发??2013??13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2013 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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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2013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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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把落实长远规划和 当前突出 问题相结合,明 2013 年质量工作重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 质量发展纲要 2013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3〕130 号)要求,结合我县 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推进质量兴县战略 (一)坚持以质取胜,大力开展质量兴县强县、兴企强企活动。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 探索开展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县质量兴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二)结合全县“质量月”主题活动,在全县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农资 打假等活动,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县质量技术监 牵头,县委宣传部和县有 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加)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三)以农机、农药、化肥、种子等“三农”产品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 无照经营农资、销售不合格农资和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食品药 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畜牧环节饲料、兽药专项 整治;以保障性住房、校舍、教学楼、大型公共建筑等建筑工程施工场所为重点,组织开 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制售 钢筋、劣质水泥、劣质电线电缆等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着 力提升全县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农村工作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县发展 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商行政 局、县质量技术监 等负 (四)以全县大中型公共建筑、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桥梁工程以及市政 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 作,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完善工程质量 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增强全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负 (五)在酒店、餐饮、旅游、百货、金融和社区服务等领域,积极推进标准化服务体 系,促进我县服务行业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县文体广电 旅游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行等负 (六)加大全县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 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制度,加快推进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县农村工作局、县卫 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 运输局、县工商行政 局、县质量技术监 、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人行等负 (七)以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县质量技术监 负责) (八)以空气、水污染等环境治理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完善节能减 排和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和认证认可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 目的准入和退 出管理,着力改善环境质量。(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等负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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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仸 (九)加大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宣传、培训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及 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质量 和义务。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质量第一 人。促进企 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建立 质量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价值观。(县 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资公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质量技术监 、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等负 (十)建立企业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质量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企业依法 承担质量损害赔偿 ,切实履行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及“缺陷产品召回” 等法定义务,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和制度,将社会责任观念全面融入企业生产 经营与决策活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 局、县工商行政 局等负 (十一)以食品、药品为重点,实施产品质量约谈制度。促进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践行质量承诺,树立对社会负责任的良好企业形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和食品 药品监督 局、县质量技术监 、县工商行政 局等负 四、加强品牌建设 (十二)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强化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培育和规划,不断完善名 牌产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名品牌的培育评价体系,积极开展服务业名牌创建 工作。加大对全县支柱产品的名牌培育力度(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村工作 局、县质量技术监 等负 (十三)大力实施商标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 (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 局等负 (十四)围绕“三品一标”品牌农产品发展,加大地理保护产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商标,无公 害农产品产地、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或认定。(县财政局、县农村工 作局等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创优意识,加大优质施工工作的培育力度。(县财政局、县旅 游事业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等负 (十六)积极推进酒类溯源体系建设和放心酒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开展全国农业标准 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村工作局等负 五、加强检验检测技术基础建设 (十七)加快建立健全以县级技术机构为基础的全县技术机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 台。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质量检测公共平台的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立完善的检验检测体 系,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检测实验室,强化企业自检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检验检测能 力建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村工作局、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县林业局等负 六、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 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 和以物品编码系统为溯源 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积极开展企业质量信用 数据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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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质量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质量失信惩戒制度,推进质监、商务、金融、工商、人 民银行等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主体诚信体系,积极推进商贸 服务企业建立质量诚信 ,实施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行、县工 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 局、县质量技术监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 县农村工作局、县旅游事业 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负 七、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十九)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标准体系。积 极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活动和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旅游服务标准化试点。组 织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国家标 准和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县质量技术监 、县农村工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 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等共同负 (二十)强化计量支撑作用。大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着力抓好集贸市场、眼镜 店、加油站、汽车 民用“三表”和定量包装商品的专项监管,加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 定管理,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市场监管,大力推进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认证认可工作。加强对向社会出具公 据的质检机构、实验室、环 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工作,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 为,确保相关技术机构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的检验检测结果合法、准确、科学、可靠。加大 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及管理力度,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保护。有 效查处、严厉打击并遏制非法认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认证违规违法行为。(县质量 技术监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村工作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共同负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和统筹协调,参照以上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结合实际,制订本乡镇、本部门的具体实施 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 限和要求,落实 ,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不断完善政府负 总责、企业负主责、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的质量安全 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 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 加强沟通 协调,切实履行积极监管和有效监管的质量监管职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 府和县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本方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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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 2 个工 - 28 -
    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 说明理由。 五、 抵押价值评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 社在 2 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 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国土资源局。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发 放贷款。
    三府办发??2013??15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以县为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 三项核心指标的方案》(贵康发〔2013〕5 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 2012 年以县 为单位创建小康环保监测数据的通知》(黔环通〔2013〕83 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环保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在以县为单位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统 测指标体系“531”核心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环境质量指数为核心指标。 省环境保护厅要求从 2013 年 6 月份开始,各县政府负责对其县域各乡(镇)所在地集中 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每月一次,每次一天的监测工作,监测指标为 28 项(2015 年后监 测指标为 61 项),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为了深入推进我县小康社会环境质量指标创建工作,全面了 县各乡(镇)所在地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 8 月份起由县环境保护局对各乡(镇)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现将具体要 求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认真开展同步小康建设环境 质量监测工作,明确 1 名熟悉本乡(镇)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及 1000 人以上村寨饮用水 源情况的同志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二、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乡 (镇) 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镇) 各乡 负责对其政府所在地及 1000 人以上村寨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采样和送样工作,并提 - 29 -
    供各饮用水源(附近污染源、流量及服务人口等)基本信息。 三、各乡(镇)于 2013 年 8 月 14 日前将各乡(镇)水质监测联系人员名单报县环境 保护局,以便做好对水质监测联系人员的培训及小康社会创建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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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办发??2013??15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查清全县废弃矿井分布状况,彻底消除废弃矿井带来的安全隐 杜绝人畜 坠落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 集中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县矿产资源开采历史悠久,随着煤、耐火粘土、金属非金属等矿的长期开采,遗留 了一定数量的废弃矿井。近年来,由于缺乏对废弃矿井的有效监管,我县的个别乡镇发生 了误入废弃矿井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乡 镇人民政府一定要吸取教训,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 “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国家、人民高度负 态度,进一步增强紧迫 感和 感,认真研究分析废弃矿井存在的各种安全隐 严格 ,强化措施,切实把 废弃矿井治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 各乡镇要迅速开展对辖区内废弃煤井、非煤矿井、非法地下开采点及其他存在安全隐 废弃井筒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矿井数量、分布及其现状。排查工作要做到不留 死角,不放过任何嫌疑点。此次废弃矿井治理要高标准、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 的废弃矿井井筒一律填平夯实,对周边设施设备一律予以拆除。治理完成后,要对每个废 弃矿井拍照存 并 监管部门和具体 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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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 月 20 日前)。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 封堵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学习 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进行充分发 动,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集中治理阶段(8 月 21 日至 9 月 20 日)。各乡镇要认真开展废弃矿井排查摸 底情况, 认真制定封堵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 严格落实治理 , 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治理, 确保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9 月 21 日至 9 月 30 日)。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治 理验收小组,对废弃矿井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纳入岗位目标 考核,并将 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四、相关要求 废弃矿井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要迅速行动起来,集 中开展对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要严格落实 ,认真履行职 密切配合,强化监管, 做好废弃矿井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逾期未完成 治理任务及因治理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 人的 。治理工作 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前,将废弃矿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县 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前汇总报县人民政府。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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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辉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蒙新奇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王兴成、莫光斌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以上同志实行兼职不兼薪,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20 号): 吴崇伟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潘文山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潘中西同志兼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工业园区(含塘州、周覃园区) 委员会副主任; 雷登江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石元东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计划生育执法 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加益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工 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潘道奖同志兼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工业园区(含塘州、周覃园区) 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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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免去杨再远同志三都水族自治县工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三府办发??2013??16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县人民群众贷款难问题,扩大人民群众融资平台,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三都水族自治县支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编制了《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 自治县 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 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2. 三都水族自治县 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3. 三都水族自治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30 日
    (县人行、县 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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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优化农村土地资源 配置,切实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辖内信用社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加大现代农业发展融资的有效探索,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对农 村土地经营权未来权益价值的开发利用,完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体系,充分发挥 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有 效、安全运行,为推进三都县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 农村信贷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 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在抵押权延续期间, 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土地经营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 法处理抵押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授权的分支机 构。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 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级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 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且经 营土地面积 10 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 10 万元以上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50%; (五)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 闲农业及其它符合 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后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七)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八)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必须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一受益 人为贷款人);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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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流转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 的权属证明材料; (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把完全交纳流转土地的承包费,通过招标、拍 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交纳的承包费列入)。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贷款用途: (一)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 (二)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 (三)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方式:抵押,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第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 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 50%(查看进账单、实物、交易流水等确定),或不超 过贷款人认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 5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综合确定,贷款合同到期 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和已支付土地流转金期限 1 年以上, 期限一般为一年以 内,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按 结息(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 分期还款,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 期数和金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 记证、贷 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调查。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 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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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 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 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 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 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 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 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为三都县农 村工作局。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 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 书》; (三)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等“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 合同),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原发包方意见、原承包方土地流转协议。 委托 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 还应提交 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 权委托书。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资料后,需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 记书》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权人出具关于释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函。 委托 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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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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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登记机关受理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当经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登记资料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各一式五 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二份,其中一份留 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 一份置备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 中; 一份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专用章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 销登记书》,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 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登 记的资料。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营业 网点的信贷、会计部门还应认真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前的相关审核工作。贷款科目自然人使 用 1251 科目、其他经济实体使用 1253 科目核算。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 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和 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区别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及不同用途进行支付管理。 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 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第六章 贷后 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除 按规定和要求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做好审核工作外, 在支付后必须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详 细记录资金流向,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装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应 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在贷 款资金使用后 30 日内收集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营业网 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 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加强抵押 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 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 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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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变更土地经 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 诉讼。 当贷款人与借款人、 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 可通过诉讼方式 。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 时,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 释。
    (县人行、县 联社) 第一章 总 则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 资源资产抵押 贷款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 资源资产抵 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 作的意见》、省联社和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 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县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 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 在 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 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 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 林权作为抵押、 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银行或其它金 融机构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 为抵押,持林权证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二) 第三人担保贷款。 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 人以上林业生产经营者以其有处分 权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 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金融部门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 - 37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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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灵活申请使用贷款;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 产经营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 以上贷款在最高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贷 款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 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 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种养殖、运销、经营周转等资金需要。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 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 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 记录; (5)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6)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向农村 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借款人向金融部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 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 - 38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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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许可证明等; (5) 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 件、税 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 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 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 。在 贷款未还清之前, 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 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 (债务范围以 《借 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 ,具 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第十条 超过8年。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 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按照金融机构各 现行利率执行,企业贷款由金 融机构审贷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 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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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林木和林地;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 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 经股东大会或 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 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 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 以明确。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 ,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等 流转方式获得林权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 剩余年限。 第十七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 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 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以内(含 10 万元)的可以通过借贷双方进行协议评估, 贷款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的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权评估。林 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林业部 《关于发布 〈 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 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59 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资 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 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 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 抵押物价值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理林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 照国家林业局《 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 ,不得对 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 明,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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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 押人支付,并明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 管。保险按照贷款金额上浮15%,保险率为1.4%。保费的 公式为:年保费=(贷款金 额×15%+贷款金额)×1.4% 第二十四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 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 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 抵押合同的约定监 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 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 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林木采 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 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 可以进行 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息或担保公司 部分颁。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 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 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采伐申请, 符合采伐条件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 采伐指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 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 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 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 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一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 贷款人或 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 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 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 释。 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 抵押权人和贷款人共同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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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行、县 联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重点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 服务与支持作用, 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 更好更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着力点,深化农村金融体 系,推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支 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有序、有效、安全运 行,为推进三都县城镇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 农村信贷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 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 人不得转移对抵押农村基地使用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 法处理抵押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三都县农村 合作联社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 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条件、用途
    第七条 贷款对象为居住在三都县境内拥有固定住房的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良好; (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 来源; (四)其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投入农业生产经营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的 30%; (五)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六)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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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章 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方式:抵押,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 第九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 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入资金的 70%(查看进账单、账户、实物、交易 流水等 ),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农村宅基地权抵押评估价值的 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资金来源综合 ,贷款期限一般为 3 年以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5 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按 结息(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分期还款, 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 期数和金额。 (二)还款方式:按季度结息(3 月 20 日、6 月 20 日、9 月 20 日、12 月 20 日), 分期还款,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 期数和金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 款资金来源等; (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四)宅基地所在村委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进行调查。不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 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 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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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 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 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押价值评估。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三都联社内部 评估,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抵押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国土资 源局。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注销。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 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宅基地他项权证》; (二)抵押权人出具关于释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函。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贷款营 业网点的信贷、会计部门还应认真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前的相关审核工作,贷款科目使用 1251 抵押农户贷款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金 贷款 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区别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及不同用途进行支付管理。 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 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第六章 贷后 与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除按 规定和要求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做好审核工作外, 在支付后必须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详细 记录资金流向,并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装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营业网点应当 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在贷款 资金使用后 30 日内收集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营业网 点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 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加强抵押 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担保, 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社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宅 基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转让。 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转让, 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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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时, 可通过诉讼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权 时,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 的书面 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 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 释。
    附件 1: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三)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加盖 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 记证、贷 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 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 2 个工作日。 三、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 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调查结束后在 1 个工作日 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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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理由。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 暂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 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 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 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 社在 2 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 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三都县农村工作局。抵 押登记可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发 放贷款。
    附件 2: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三) 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 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四)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 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 2 个工作日。 三、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 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调查结束后在 1 个工作 日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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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还款资金来源;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需调查的其他情况。 四、贷款审查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在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 说明理由。 五、抵押价值评估。林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贷款人和林 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六、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农村 社在 2 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 关合同。 七、抵押登记。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 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 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贷款发放。客户办理完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发 放贷款。
    附件 3:
    一、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 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 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四)宅基地所在村委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受理。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 条件,必须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经办人 员与客户约定调查时间,调查时间不超过受理时间 2 个工作日。 三、 信贷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 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 调查结束后在 1 个工作 日内答复客户是否予以贷款支持。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下转接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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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办发??2013??16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9 日
    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 96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 十八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基 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 进城乡基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 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选举,把群众 拥护、 思想好、 作风 能力强, 有文化、 办事公道、 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 (居)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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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到 2020 年我县与 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全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开始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结束(具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日程表附后)。 (二)选举准备阶段 1.建立选举工作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第九届村级“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县民政局,负 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 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依法做好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各乡(镇)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村(居)民委员 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选举工作方案。 乡(镇)选举方案中所辖各村依法开展换届选举实行“海选”比例不低于 30%。乡(镇)、 村制定的选举方案,除确定选举日期,根据行政村人口、地域规模大小,制定村(居)民 委员会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工作措施外,还要在方案中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任 职条件。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年龄一般要求在 55 岁以下,具备高中 (中专)以上文化。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 注重把村级后备干部中年纪轻、有文化、能力强,办事公道、受群众拥护的优秀党员同志 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积极推动妇女参 政议政,确保村(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级“两委” 干部交叉任职工作。乡(镇)选举工作方案报经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3.加强 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采取 出动 车、办黑板报、张贴标语、现场咨询、发放提醒卡等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村(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确保广大村民群众对换届选举工作知晓率达 100%,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开展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意义,掌握选举的方法和步骤,提高 选民群众知晓率,积极参与换届选举工作。 4.加强选举工作人员培训。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和选举工作骨干的培训。培训 的主要内容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县下发的有关文 件以及选举工作程序、制度等,实行分级培训。县主要培训乡(镇)选举工作骨干人员; 乡镇负责培训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人员。 5.选举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 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的规定,及时安排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经费。 6.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在开展换届选举之前,县农村工作局要牵头组织乡(镇)财政 所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 (三)选举实施阶段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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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 织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 副主任 1 至 2 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被 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人的,要主动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所缺名额从 推选落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党支部成员担任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也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推选。 2.选民登记。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认真核 对选民名单,按“两增两减”(即以选举日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为准,年满 18 周岁的新增 选民、户 迁入本村新增选民;减去婚嫁、参军、入学、死亡人口,户口迁出(注销) 选民,减去被依法停止政治权利的选民),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 漏登,保证村民依法享有民主选举权利。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 20 日前公布,并颁发选民 证。 3.候选人提名。要坚持平等、公开、公 则,保证选民的直接提名权,由选民一人 一票直接提名 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 3 至 7 人组成。 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 讨论决定。 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 可按村民提名得票多少确定; 也可通过预选 , 预选名额应多于 候选人名额。 选民提名推荐村民委员会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前 15 日公布;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选民推荐得票多少和《贵州省村民 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村干部任职条件 后,应在选举日前 5 日公布。 在选民提名推荐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同时,各村要召开村民小组选民会议,做好村民 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推选工作。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 由村民小组选民会议推选产生 后,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人员名单由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第九届村(居) 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实行“海选”的地方,可以不提候选人,采取直接选举。如果出现赞成票不过半的情 况,以得票多少顺序 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 4.选举投票。2013 年 12 月 18 日为投票选举日。投票选举是换届选举的中心环节, 是有选举权的村民行使自己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因此,选举前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 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操作,保障每个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到 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提高选民的参选率。正式选举时应设立选举大会会 场,在选民群众中当众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计票、 唱票、 选举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 村,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 对于不能前往大会会场或投票站的老、病、残人员,可以采取流动票箱投票,除此之外, 一律不允许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流动票箱都要按照规定的同一时间进 行投票。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都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条件下 按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 5. 选举结果。 投入票箱的选票应在选举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唱票、 , 并当场宣布选举结果,进行张榜公布。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 县民政局备案。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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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 7.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 10 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经营资产、财务账目、 资 料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 (四)建章立制阶段 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 30 日内制定本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修订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 (居)自治章程、村(居)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落实责仸,严肃纪律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 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民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 举工作的指导和监 农村基层领导干部、选举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对在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有违法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 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严肃查处, 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有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信访、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 '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负 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 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并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的, 要向群众说明情况, 澄清事实消除误解; 对群众反映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 , 说明原因,争取群众的谅解。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能上推下卸,敷衍了事,更不能态度粗 暴,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人为激化矛盾。 四、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 选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按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民登记、推选村民 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 组织投票选举等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进行, 选举工作有无违法现象,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在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 依法处理。 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资料、《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花名册》、《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 报告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进行汇总,对村(居)民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专题总结。各乡(镇)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前将《村(居)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新一届村干部花名册》、《选举结果报告单》、《村级换届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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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便汇 总报州。 附件: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
    附件
    时 间
    9 月 9 日-13 日







    召开全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参会 人员:县四大班子领导,县领导及指导小组成员,各乡镇 党委书记、乡镇长,组织员,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①各乡镇成立第九届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明 届选举驻村指导工作组。 ②各乡镇制定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各乡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选举工作会议(村 支书、 主任、 文书、 村民组长、 驻村指导工作组成员参加) ; 培训乡镇、村选举工作骨干。 村(社区)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村级账务审计 各村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宣传发动,传达选举文件,部署 安排选举工作,推选 5--7 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成立村 选举委员会,公布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一号公告)。 讨论制定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方案(开展选举工 作的时间、选举日期、方法步骤、工作措施、村干部的任 职条件);公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起始时间、选举日、 选民登记日期(第二号公告) 以村为单位, 进行选民登记 (1995 年 12 月 18 日前出生) 。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并抄写选民榜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第三 号公告)。 各村组织选民看榜,听取选民意见。
    9 月 14 日至 20 日
    9 月 25 日至 30 日
    10 月 1 日至 11 月 20 日
    11 月 20 日至 25 日
    11 月 26 日至 27 日 11 月 28 日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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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月 1 日至 3 日
    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推荐村委 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同时做好村民小组组 长及村民 的推选。 乡镇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村推荐的村委会主 任、副主任和委员初步候选人。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提名推荐的村委会初步候选人 名单(第四号公告)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 定的候选人条件,对所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进行审查,根据 多数选民的意见 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 当分别比应选人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 至二人。 各村选举委员会公布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五号公告)。 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投票选举前各项准备工作(确定选 举大会地点、公布选举日期、印制选票、准备票箱等)并 进行公布(第六号公告)。 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 会议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 票人。 12 月 18 日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各村应召开选举大 会进行投票选举。如选举日与当地赶场天冲突,可在次日 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数较多的乡镇可分期分批在三 日内完成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工作,当天投票选 举的村必须在当天投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第七号 公告)。 ①召开新一届村委会班子第一次会议,做好新、老班子工 作交接。做好村级换届选举资料的整理归 作。②修订 完善村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③颁发当选证书。④乡镇换 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汇总换届选举有关资料、数据、总结、 统计表,写出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并上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⑤县、乡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分级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2 月 4 日
    12 月 5 日
    12 月 6 日至 10 日
    12 月 11 日
    12 月 12 日至 15 日
    12 月 18 日至 20 日
    12 月 23 日至 2014 年 1 月3日
    2014 年 1 月 3 日至 10 日 各乡镇上报材料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1 日 1 月 31 日 至 县级材料的整理、总结、并上报材料到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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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办发??2013??16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州直驻县有关单位: 《三都水族自治县 2013 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9 月 10 日
    为提高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根据 省、 州项目方案要求, 为 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 规范、 使用合理, 做到专款专用,解决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补助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以县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 32/10 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 11‰以 下;5 岁以下儿童死 控制在 12.56‰以下;住院分娩率≥95%。 (二) 以县为单位,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控制在 1‰以下。 (三) 消毒接生率≥99%。 (四) 产前检查覆盖率≥95%。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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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 合格率≥85%。 (六)乡级人员进修产儿科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技术操作规范知识考核合格率 ≥85%。 (七) 县、乡级人员适宜技术培训合格率≥80%。 (八) 项目相关知识的知晓率≥80%。 (九) 产科“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建立率 100%。 二、项目对象 所有农村户籍孕产妇。 三、项目落实及内容 (一)项目范围:项目覆盖全县所有乡(镇)、村、居委会。 (二)项目内容:项目组织方案,项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 助流程,项目监督与评估等。 四、项目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安排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和县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基金。 县财政局按照当年上级下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资金全额拨付县卫 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 (二)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全县 21 个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对农 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按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县合医办、 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办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合医办、县农村 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办审核后按比例划拨经费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五、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及报账方式 (一)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及限价收费。 各乡(镇)农村孕产妇到本县辖区内卫生院或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其医疗费 用实行限价收费,县、乡两级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私自加收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 。平 产、难产(不超过住院分娩产妇的 30%)、剖宫产标准如下表:
    本县孕产妇在县外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项目补助 400 元,其余的医疗费用按照 合医相关政策补助。原方案孕产妇随访服务每次 40 元的补助费取消。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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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疗补助的缴费及报账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县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零缴 费,住院分娩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各医疗机构先行垫支。 2.未参合的本县农村孕产妇根据分娩方式(平产、难产、剖宫产),自己交纳上述合 医补助栏目内的经费,项目补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3.农村孕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有合医 必须提供合医卡, 无合医卡的必须出具户 或结婚证,若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应有村两委开具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才能根据孕产妇 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免费。 各医疗机构每月初将上月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名册及相关报帐凭据 (未参合的孕产妇需要出具户 结婚证或由村两委开具的身份证明) 到县合医办按上述 合医补助标准报销后再到县项目办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本县农村孕产妇县外住院分娩的, 由孕产妇或家属在本产妇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户口 簿/身份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和医学出生证明到当地卫生院办理相关补助,越期不 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助。 六、项目工作内容及 部门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明确单位职 各司其职,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项目确定的各项指标。 2.充实项目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管理及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协调、组织和 职能, 将项目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各乡(镇)卫生院。 3.做好本乡(镇)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工作,每乡(镇)、村固定 标语不少于 1 条,保证 95%以上的孕产妇住院分娩。 4.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引导,建立 由村干部、妇女干部、村卫生员和村民自愿组成的村级孕产妇护送队,及时运送孕产妇到 医院住院分娩。 (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行目标 制管理。 2.负责健康教育。制定本县健康教育方案,并与县妇儿工委办共同开展健康教育与社 会动员工作。 3.对项目工作全程进行管理,组织 、培训,组织 2 名县级产科人员到省、州医院 进修,每个乡(镇)卫生院安排 1 名产科人员到县级进修。 4.负责对乡、村级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县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院助产人员原则上 要轮训一遍,培训覆盖率达 95%以上,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产科急救基本知识、技能和技术 规范及新生儿窒息复苏等。 助产人员持证上岗率达 95%以上。 5.明 人民医院作为全县孕产妇急救中心。 6.抓好产科建设和评审工作。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要参照 《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县、乡级产科建设标准》抓好产科建设。 7.组织专家组开展孕产妇及婴儿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三)县妇儿工委办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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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 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农村孕产妇补助项目 的有关政策,有效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四)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抓好项目 工作,利用县有线电视台,乡(镇)广播站免费播放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大力 “住院分娩、母婴安全”的卫生普查知识,并开通电视专栏, 我县实施农村 住院分娩、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和贫困补助的有关政策。 (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协助卫生部门开展“住院分娩”宣传活动,作为创优质服 一个重要内容。 2.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交流, 各乡 (镇) 办 (站) 配合卫生院做好本乡 (镇) 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已孕妇女办理“服务证”情况的登记工作和孕产妇的产前检查;每 月与卫生院核对出生数、现有孕妇数、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孕产妇死亡数等相关数据, 确保数据上报吻合。 3.发放各种优生优育 画。 (六)县妇幼保健院 1.结合上级工作要求协助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申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的审核工 作,加强对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的监 查。 3.开展县、乡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孕产期保健、高危妊娠识别管理、产 后出血诊治、产科急救等知识技能。 4.开展健康教育,制定健康教育实施方案,更新、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品,指导乡(镇) 卫生院、 村卫生室利用孕期保健、 咨询活动、 健康讲座等时机向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指导, 传播健康知识,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 5.与县人民医院密切配合,利用“恒天然基金项目”车和县医院的“120”救护车做 好孕产妇的救护工作,确保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畅通。 七、执行日期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三都水族自治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示意图。
    附件 1
    组 长: 韦族琼(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海仙(县财政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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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 杨光录(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局长) 刘世洪(县人 计划生育局局长) 梁家源(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兴鸾(县妇女联合会主席) 左世平(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 局副局长) 潘兴富(县人民医院院长) 魏 萍(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 理局,杨光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左 世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人员从县卫生系统抽调。 附件 2
    孕妇家庭
    乡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规范执 行基本服务项目要求。
    村保健员 或妇 女干部协助
    上 报 孕 情
    掌握孕情,宣传告知、 动员住院,初筛高危孕 产妇,公示受益名单。
    机 构 报 账
    乡(镇)卫生院负 由基层保健的 妇幼专干承担。
    审 核 及 备 案
    上报资料
    通过妇幼保健工作网络管 理孕产妇, 实施产前检查, 孕产妇。定期核实上 报住院孕产妇申领卡表册 至县。项目追踪问效,公 示受益名单。
    定点医疗机构定 期按要求向县项目办 报账,做到申拨资金 和实际兑现补助资金 相一致。经办人、稽 核人、负 有效签 名,并附产妇的出院 结算资料, 单位盖章。
    卫生部门
    上 报 资 料
    审核产科免费服务质量, 复 核项目 执行单 位上报 资 料与高 危孕产 妇管理 工 作结合 进行项 目追踪 问效、审核监 向县财 政 部门定 期汇总 报送审 核情况。
    下拨资金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稽查、审核、 监督、核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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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3 号): 詹万熹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4 号): 韦瑞鹏同志正式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工业园区(含塘州、周覃园区) 委员会规划建设 局副局长(任职时间从 2012 年 7 月起 ); 杨冬明同志正式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学副校长(任职时间从 2012 年 7 月起 )。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5 号): 潘政武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蒋佐成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信访局副局长; 梁传江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不再担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水利局 副局长、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潘代族同志兼任三都水族自治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时豫清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派驻深圳办事处副主任; 吴宗但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青松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覃明媛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级待遇不变); 免去潘仕辉同志三都水族自治县信访局局长职务, 级不变; 免去龚继华同志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杨忠诚同志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塘州派出所所长职务; 免去杨匀波同志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6 号): 黄春菊同志挂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信访局副局长; 韦朝能同志挂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信访局副局长。 以上同志挂职时间为一年(2013 年 9 月 5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挂职期间列席有关会议, 挂职期满后挂任职务自然免除。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7 号): 刘峻柏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派驻广州办事处主任; 时豫清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派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8 号): 推荐杨胜佳同志为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 推荐熊江昆同志为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选; 推荐冉军同志为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选。 以上同志实行兼职不兼薪,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县人民政府决定(三府任〔2013〕19 号): 龙毓科同志任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下转接第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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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令[2013]143 号 政府令〔2013〕144 号 黔府发〔2013〕14 号 黔府发〔2013〕15 号 黔府发〔2013〕17 号 黔府发〔2013〕18 号 黔府发〔2013〕19 号 黔府发〔2013〕20 号 黔府发〔2013〕21 号 黔府发〔2013〕22 号 黔府发〔2013〕23 号 黔府发〔2013〕24 号 黔府发〔2013〕25 号 黔府函〔2013〕160 号 黔府函〔2013〕186 号 黔府函〔2013〕194 号 黔府办发〔2013〕33 号 黔府办发〔2013〕34 号 黔府办发〔2013〕35 号 黔府办发〔2013〕36 号 黔府办发〔2013〕38 号 黔府办发〔2013〕39 号 黔府办发〔2013〕40 号
    贵州省 500 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5 个 100 工程”建设政策措施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的 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国有投资公司规范管理健康发展 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遵义县乌江镇专职消防队记一等功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工业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民营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城镇人口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县域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运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2013-2015 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三都水族自治县甲晒河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 年)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 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 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3 年 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 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 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药品监 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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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府办发〔2013〕41 号 黔府办发〔2013〕42 号 黔府办发〔2013〕43 号 黔府办发〔2013〕44 号 黔府办发〔2013〕45 号 黔府办发〔2013〕46 号 黔府办发〔2013〕47 号 黔府办发〔2013〕48 号 黔府办发〔2013〕49 号 黔府办函〔2013〕89 号 黔府办函〔2013〕90 号 黔府办函〔2013〕91 号 黔府办函〔2013〕92 号 黔府办函〔2013〕93 号 黔府办函〔2013〕95 号 黔府办函〔2013〕96 号 黔府办函〔2013〕98 号 黔府办函〔2013〕101 号 黔府办函〔2013〕103 号 黔府办函〔2013〕105 号 黔府办函〔2013〕107 号 黔府办函〔2013〕108 号 黔府办函〔2013〕110 号 黔府办函〔2013〕112 号 黔府办函〔2013〕113 号 黔府办函〔2013〕123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 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妇女特色手工产业锦绣计划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 IC 卡在我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 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届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承办 地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 理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 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 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成人 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成员单 位及组成人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信息产业领导小组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委员会组成人 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纠 业不 风办公室领导 成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 障责任单位分 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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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府发〔2013〕17 号 黔南府发〔2013〕18 号 黔南府发〔2013〕19 号 黔南府办发〔2013〕36 号 黔南府办发〔2013〕37 号 黔南府办发〔2013〕38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1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2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3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4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5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7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8 号 黔南府办发〔2013〕49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0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1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2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3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4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7 号 黔南府办发〔2013〕58 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批转州人行州银监局关于开展黔南州州农村金融 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 工作规定》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登记 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产业园区成长工程 2013 年 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促进 20 个城市综合体健康 发展 2013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3 年主要工作安排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餐饮业规范整顿方案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 定和流程及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标准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务信息及网民留言办理反馈情况 的通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黔南州国土资源储备委员会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 年教师节表彰评选方案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2020 年广州市??黔南州对口 帮扶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 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 20 个旅游景区建设 2013 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教育“9+3”计划实施方 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贸民品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 2012 年度土地例行 整 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政府办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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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府办发〔2013〕60 号 黔南府办发〔2013〕61 号 黔南府办发〔2013〕62 号 黔南府办发〔2013〕63 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与县(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 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3 年秋冬季农业生产工作的意 见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 2012 度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方 案(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方 案的通知
    三府发〔2013〕19 号 三府发〔2013〕20 号 三府发〔2013〕21 号 三府发〔2013〕22 号 三府发〔2013〕23 号 三府发〔2013〕24 号 三府发〔2013〕25 号 三府发〔2013〕26 号 三府发〔2013〕27 号 三府发〔2013〕28 号 三府发〔2013〕29 号 三府发〔2013〕30 号 三府发〔2013〕31 号 三府发〔2013〕32 号 三府发〔2013〕33 号 三府发〔2013〕34 号
    关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 公司国有资产 无偿划转的决定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补 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关闭三都水族自治县坝街乡五坳坡锑矿洗选企业的通知 关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拉揽林场司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 决定 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甲晒水库淹没影响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 入人 通告 关于加强百梓桥电站蓄水区域管理的通告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 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划拨姑鲁产蛋崖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等经营性资产到三都水族 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通知 关于三合镇三郎村等行政村(社区)合并命名和更名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关于对周覃镇板光村等 109 个示范创建活动达标村进行表彰命名 的通报 关于对凤凰社区等 4 个城市社区表彰命名为“城市和谐社区”、 “居务公开民主 示范单位”的通报 关于在 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关于撤销三府林证字(2008)第 5227322000716-11 号等四张林权 证的决定 关于撤销三府林证字(2008)第 5227322000716-11 号等四张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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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的公告 三府办发〔2013〕122 号 三府办发〔2013〕123 号 三府办发〔2013〕124 号 三府办发〔2013〕125 号 三府办发〔2013〕126 号 三府办发〔2013〕127 号 三府办发〔2013〕128 号 三府办发〔2013〕129 号 三府办发〔2013〕130 号 三府办发〔2013〕131 号 三府办发〔2013〕132 号 三府办发〔2013〕133 号 三府办发〔2013〕134 号 三府办发〔2013〕135 号 三府办发〔2013〕136 号 三府办发〔2013〕137 号 三府办发〔2013〕138 号 三府办发〔2013〕139 号 三府办发〔2013〕140 号 三府办发〔2013〕141 号 三府办发〔2013〕142 号 三府办发〔2013〕143 号 三府办发〔2013〕144 号 三府办发〔2013〕145 号 三府办发〔2013〕146 号 三府办发〔2013〕147 号 三府办发〔2013〕148 号 三府办发〔2013〕149 号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2012 年度土地例行 发现问题整改工 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创新改良及生物科技项目和印刷及 印刷材料生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县台商产业园消防器材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三都水族自治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查办法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县府西路补偿参考价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县初三学生“整体移交县内高中就读工作的通 知 关于抽调潘家庆等同志参加黔南州第三届运动会的通知 关于印发《〈值班快报〉编辑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 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2013 年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达 2013 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任 通知 关于调整充实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召开 2013 年全县征兵工作会议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成立县水族文化休闲广场电力线路改迁 BT 工程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信息保密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麻光指挥部成员的的通知 关于抽调办公室人员和明 线乡镇征地工作组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柳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主要职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县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聘任潘利洵等位同志到九级岗位职务任职的通知 关于聘任韦恒钊等 2 位同志到九级岗位职务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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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府办发〔2013〕150 号 三府办发〔2013〕151 号 三府办发〔2013〕152 号 三府办发〔2013〕153 号 三府办发〔2013〕154 号 三府办发〔2013〕155 号 三府办发〔2013〕156 号 三府办发〔2013〕157 号 三府办发〔2013〕158 号 三府办发〔2013〕159 号 三府办发〔2013〕160 号 三府办发〔2013〕161 号 三府办发〔2013〕162 号 三府办发〔2013〕163 号 三府办发〔2013〕164 号 三府办发〔2013〕165 号 三府办发〔2013〕166 号 三府办发〔2013〕167 号 三府办发〔2013〕168 号 三府办发〔2013〕169 号 三府办发〔2013〕170 号 三府办发〔2013〕171 号 三府办发〔2013〕172 号 三府办发〔2013〕173 号 三府办发〔2013〕174 号 三府办发〔2013〕175 号 三府办发〔2013〕176 号 三府办发〔2013〕177 号
    关于启用印章的通知 关于做好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抽调雷增等 16 位同志到三都水族文化演出公司工作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废弃矿井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及时报账的通知 关于印发陈敏尔省长 8 月 14 日在三都开展民族工作调研讲话精神 落实 分解表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十九个教师节表彰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做好 2013 年度协助富 科技集团招聘企业员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聘任杨秋华同志到九级岗位职务任职的通知 关于切实抓好 2013 年秋 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控辍保 学”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综合 相关准备工作 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 2013 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 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小学阶段(初级)水语-汉语双语教材编撰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县域未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秋国庆“两节”和端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核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 《三都水族自治县 2013 年灾后农作物改种补种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关于成立三都水族自治县 2012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领导小 组的通知 关于做好三都水族自治县第九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村 级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充实县 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交梨乡王家寨村一般性突发中毒事件患 者集中治疗方案的通知 关于转发《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关于聘任吴晓义等位同志分别到九级和十级岗位职务任职的通知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摸底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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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事 记
    (2013 年 7 月 1 日——2013 年 9 月 30 日)
    7月 7 月 1 日,刘会军副县长深入交梨工业园区调研。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到大塘城市综合体协调填方事宜,下午列席县委常委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议主持召开关于九阡镇拉约林场群众纠纷相关问题会议,下午 在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务。 7 月 2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政府三楼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市场化运作原生太歌舞史诗画卷《远古走来 的贵族》推进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赴香港参加现代经济 培训。 ※周泽祥副县长到省地方海事局联系对接都柳江航电开发淹没学校有关问题。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议主持召开关于甲晒河水源污染调查安排会、在县政府常务会 议室主持召开关于举办葡萄节筹备会;下午参加农业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到都匀市会展中心参加黔南州创先争优表彰大 会。 7 月 3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州委常务会议室参加全州经济调度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在县交梨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加快推进森工产业园建设工作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州政府办协调确认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名 称事宜;下午在第五会议室召开长江矿业与工业园区协调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都匀参加全州 2013 年度第四次人 生工作调度会;下午到九阡镇协调处理拉药 林场纠纷事件。 ※韦族琼副县长下午到州商粮局就都江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汇报洽谈。 7 月 4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二楼第三会议室主持召开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赴三 都考察帮扶座谈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博瑞永固商品混泥土搅拌站项目协调会;下午赴广州参加团拜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第五会议室召开长江矿业与工业园区协调会。 ※黄俊副县长陪同省农委领导到我县检查农业工作。 ※韦族琼副县长组织召开县环境保护暨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筹备会。 ※蒋亮副县长下午到猴场新区检查指导工作。 7 月 5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三楼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卯文化活动、重点项目集中开工、葡萄 节活动等筹备会议及周覃示范小城镇建设推进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在荔波县参加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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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事 记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卯节、葡萄节、重点项目相关问题会议;下午在县行 政中心八楼大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人口 紧急会议、参加在县委常务会议室参加农调点工作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陪同省环保厅瞿丽雅副厅长到三合镇姑挂村检查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情 况,检查县环境监测执法综合业务房建设施工情况,并观看产蛋崖;下午参加县环境保护暨国家级生态县 创建工作会议。 7 月 6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州委参加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赴黔南考察帮扶座谈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电信局四楼会议室参加全省党群路线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 ※韦族琼副县长陪同省环保厅瞿丽雅副厅长到拉揽乡来楼村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减贫项目。 7 月 7 日,黄俊副县长到贵阳省农委畜牧处参加香猪产业评审会。 7 月 8 日, 张加春县长下午在行政中心第五会议室参加黔南州审计组对三都县主要领导经济审计整改情 况汇报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会后主持召开环城路、县 职业技术学校招商引资工作会;下午主持召开招商引资项目筹备会,会后到州统计局对接固定资产投资事 宜。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 8 楼会议室召开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暨廉政工作会 议,中午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中缅油气管道压覆恒丰夭勇煤矿协调会;下午在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中和 电站建设问题。 7 月 9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三楼常务会议室的主持召开县府西路推进情况汇报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福丰召开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文化旅游(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现场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到州商粮局就都江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汇 报洽谈。 7 月 10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带财政、发改、国土、金融、住建等部门主要领导到州农发行开展项目贷 款相关工作;下午在行政中心六楼常委会议室参加会议,专题研究县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事宜。 ※周泽祥副县长在荔波召开全州重点示范小城镇及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到合江镇参加大江大河治理项目柳江(三都县段)治理工程合江镇移民安置点防洪堤 建设开工仪式;下午在县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农业保险工作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参加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5 次县长办公会。 7 月 11 日至 14 日,张加春县长与王小红书记一行深入沈阳中铁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考察。 ※黄俊副县长到贵阳省扶贫办对接我县 100 个农业园区相关项目建设。 ※韦族琼副县长到坝街乡调研指导工作。 7 月 12 日,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水利局主持召开全县水利项目建设座谈会;下午陪同葡萄专家到我县 交梨农业园区考察指导工作。 7 月 13 日,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一楼阶梯教室参加葡萄专家讲座。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参加中加发展合作项目实施座谈会;下午到都匀参加全州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7 月 14 日,黄俊副县长上午在都匀会展中心参加“群众工作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 7 月 15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贵阳参加全省半年经济工作会暨项目观摩总结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县公安局召开 2013 年全县城镇新增就业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调度视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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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事 记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务;下午到省扶贫领导小组申报我县 2013 年减贫摘帽工作。 7 月 16 日,张加春县长在瓮安参加全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观摩座谈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 9 点主持召开县府西路开发推进会, 10:30 主持召开县城北出 区开发指挥部工 作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组织供电、电信、移动公司到都柳江宾馆召开现场会解决线路改迁问题;下午到 瑶人山 公园督查指导瑶人山至姑鲁产蛋崖道路建设。 ※黄俊副县长下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 2013 年我县人饮工程建设及冷水沟水库建设 相关问题。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下午参加县委十一届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 参加防汛工作会议。 7 月 17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行政中心主持召开全县重点项目工作推进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全县重点项目建设集中开工典礼筹备会;下午参加全县城镇建设重点项 目工作推进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全县重点项目集中投产集中开工建设筹备会;下午参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 设工作推进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电信局四楼视频会议室召开全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下 午在常务会议室召开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工作推进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陪同广州市花都区调研团到交梨山地原生态葡萄产业示范园考察;下午陪同宁夏扶 贫考察团到交梨山地原生态葡萄产业示范园考察;晚上在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葡萄节筹备工作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及经济工作会议筹备会;下 午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蒋亮副县长下午参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工作推进会;晚上在常委会议室召开猴场片区开发工作会议。 7 月 18 日,张加春县长在交梨工业园区台商产业园参加全县重点项目集中投产和开工仪式,并致辞; 下午,在县行政中心八楼会议室参加全县上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并讲话;晚上 9:00 在行政中心常务会议 室参加三都县新区开发暨城市综合体和旅游开发项目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并与中铁成投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签定合格框架协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全县重点项目建设集中开工典礼;下午参加全县经济工作会,重点项目 工作组工作推进会;晚上参加中铁城投有限公司签约仪式。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全县重点项目集中投产集中开工仪式;下午与中铁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 商投资合作协议;晚上参加三都水族自治县新区开发暨城市综合体和旅游开发项目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签约仪式。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陪同州安全生产 组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下午到都匀迎接广州市政府代表团到 三都考察;晚上参加新区开发暨城市综合体和旅游开发项目框架协议签约仪式。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务;下午参加全县半年经济工作会、陪同省扶贫办考察组在我 县考察。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到武装部慰问长顺县武装部到我县训练人员;晚上到润 基水泥厂查看脱硝设施建设情况。 7 月 19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常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广州市政府代表团赴三都考察座谈会议。9:00 在县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全县社会 工作培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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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 100 个旅游景区,参加全县政法工作会议;下午参加事改分类工作 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组织部门与中铁城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商投资合作细节。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都匀港龙大酒店召开全州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下午在都匀港龙大酒店参加全 州安全生产半年工作暨安全生产大检查月度工作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陪同省扶贫办考察组在我县考察;下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与贵 州贵都现 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我县投资意向座谈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参加县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暨廉政工 作会议;参加全县半年经济工作会。 7 月 20 日,周泽祥副县长下午迎接省 100 个旅游景区 2013 年中期考核工作组到三都开展考核工作。 7 月 21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召开县府西路拆迁工作推进会议,并深入现场办公。 ※刘会军副县长到贵阳参加绿色低碳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专题讲座。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召开省 100 个旅游景区 2013 年中期考核工作汇报会;下午陪同省 100 个旅游景区 2013 年中期考核工作组尧人山、姑鲁产蛋崖、贵州三都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在行 政中心二楼第三会议室召开省 100 个旅游景区 2013 年中期考核工作反馈会。 7 月 22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三楼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客商投资意向座谈会议;下午在县人 武部主持召开全县征兵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三郎片区开发征地工作推进会;下午主持召开县城南片区开发指挥 部工作推进会和三郎、麻光片区开发专题会。 ※刘会军副县长下午主持召开港商到三都水族自治县投资考察座谈会。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组织旅游局到九阡镇考察指导 2013 年卯节安排部署工作。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参加企业客商到三都投资意向座谈会;下午在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主 持召开关于县新气象站建设有关问题专题会议。 7 月 23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交梨工业园区调研;下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欢迎谭诗雨座谈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经济运行调度会暨固定资产投资调度会; 下午到都匀市步行街电信公司 4 楼视频会议室参加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全县经济运行分析会、固定资产投资调度会,主持召开规上企业迎检筹备会。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在常委会议上召开上半年金融运行分析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陪同州计生委领导到我县南片区调研指导工作;下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三会议室参加 贵州省水家学会贵阳科普作家协会及专家学者座谈会;晚上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县领导党员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到丹寨县龙泉镇猪槽滩水库查看农家乐修建营运情况,并与县环保局、水利局、疾控 中心、普安镇、交梨乡协商 普安镇和交梨乡饮水安全问题。 7 月 24 日,张加春县长出席贵州·三都中国水族卯节浪漫之旅——模特之星相约东方情人节活动并主 持开幕式。 ※刘会军副县长主持召开加快交梨工业园区企业投产工作会。 ※周泽祥副县长到九阡水各安排参加卯节活动的领导、嘉宾及工作人员在就餐以及活动场地周边的环 境整治工作。 ※黄俊副县长在贵阳省水院参加三都县甲晒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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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 25 日,张加春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常务会;主持召开旅游项目招商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下午参加旅游项目招商谈论会,主持召开三郎城市综 合体开发建设招商洽谈会,与北京金昆仑集团洽谈三郎城市综合体中国水族文化风情谷项目合作开发建设 事宜。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中国水族文化风情谷招商引资工作会, 下午参加县领导碰头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出席第 33 次常务会议和第 46 次县长办公会,在二楼人大会议室参 加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下午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水族文化休闲广场电力线路改迁工作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参加县 2012 年财政扶贫资金州级验收和督 查总结会;下午在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宜。 7 月 26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主持召开水族风情街电力工程等项目工作推进会议;下午参加县委常委会 议,陪同重庆铭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代表团在三都考察旅游发展项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水族风情街工程项目推进会,到水族风情街开项目推进现场会,下午参 加县委常委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二楼人大会议室召开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廷牌供水工程建设有关协调会、在县行政中 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上报我县美丽乡村示范村讨论会;下午在县委参加常委会。 7 月 27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陪同重庆铭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 团考察尧人山 公园。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参加巫不香猪项目汇报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贵定县参加全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信贷优惠政策工作会 议。 7 月 29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政府迎宾室主持召开三都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设置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主陪同省委办公厅调研,并主持召开调研座谈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在都匀参加全州 2013 年上半年节能工作调度分析会;下午主持召开县城北出 区开发指挥部全体成员工作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电信局召开全省安全生产调度分析视频会议;下午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电局、三合镇人民政府、三合镇凤凰社区、相关企业在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水族民族文化休闲广场电力 线路改迁工程推进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到省农委汇报相关工作,下午到交梨葡萄产业园区考察指导葡萄节举办地建设。 7 月 30 日,陪同省委办公厅廖国勋秘书长一行在三都考察。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在瓮安参加全州教育“9+3”计划工作半年调度会。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陪同向红琼州长到白梓桥电站、姑鲁产蛋崖、水族博物馆选址、职中选址考察调 研。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州政府一会议室参加全州农业园区座谈会;下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葡萄节筹 备会。 7 月 31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陪同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廖国勋一行在交梨乡调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 践活动;下午主持召开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47 次县长办公会议;慰问驻军部队。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在麻光片区召开项目推进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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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第 46 次县长办公会议,参加省教育厅到我县调研教育工作座谈会,主持召开县府 西路拆迁推进会。 ※周泽祥副县长赴广州对接 2013-2020 年对 扶协议,落实设置办事处选址、办事处申报相关手续 和办事处挂牌事宜。 ※韦族琼副县长到北京参加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政策培训。
    8月 8 月 1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参加县府西路拆迁开工仪式和抗旱减灾工作会议;下午陪同贵州国发产业投 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商会赴三都县考察新城区开发、赛马城异地搬迁、水族文化风情谷等项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陪同浙江商会考察水族风情谷等项目,下午与浙江商会洽谈水族风情谷等相 关项目招商工作。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县府西路现场拆迁,陪同贵州国发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仲俊杰 长一行调研 普安火车站场片区开发和中国水族文化风情谷。 ※周泽祥副县长在广州对接 2013-2020 年对 扶协议,落实设置办事处选址、办事处申报相关手续 和办事处挂牌事宜。 ※黄俊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葡萄节活动筹委会、主持召开三都县抗旱减灾工作紧急会议;下午到贵阳 对接关于农业项目开发相关事宜。 8 月 2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赴都匀参加州人民政府听取三都工作情况汇报会,并汇报三都工作情况。下 午参加全县领导干部工作会议,在会上传达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廖国勋同志 7 月 30 日至 31 日在三都县 调研的重要讲话精神。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我县参加“十二届广州博览会暨农业抬商引 资活动”、2013“中国·贵州国际特色农产品交易会”、“ 中国·贵州国际绿茶博览会”讨论会;下午在 县行政中心八楼大会议室参加全县领导干部大会、在县电信局会议室参加全州抗旱减灾电视电话会议、在 县行政中心八楼大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农业农村、计生暨抗旱救灾工作会议。 8 月 3 日,潘仕进常务副县长到普安镇指导生态移民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首届中国·三都山地生态葡萄文化旅游节工作筹备会;晚上 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招商引资座谈会。 8 月 4 日,张加春县长主持召开三都县“5 个 100 工程”暨三个片区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听取“5 个 100 工程”及三个片区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8 月 5 日,张加春县长全天在都匀参加州委十届三次全会,晚上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三都水族自 治县发展战略研究》评审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处理日常工作事务。晚上主持召开《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城发展战略研究》评审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到交梨乡参加葡萄节,下午到交梨工业园区、猴场、大河调研,晚上在常务会议 室参加《三都水族自治县县城发展战略研究》评审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交梨乡新联村主持首届中国·三都山地生态葡萄文化旅游节开幕式;下午在县行 政中心第三会议室参加中国葡萄之乡----中国·三都山地生态葡萄产业发展研讨会;晚上在县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室参加县城发展战略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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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 6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三郎、麻光、猴场三个片区重点项目工作推进 会议;下午在都匀参加全州组织工作会议、全州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州领导干部警示教育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固定资产投资调度会,主持召开规划区内失地农民保障补充规定研讨会, 下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 34 次常务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三片区”指挥部项目建设推进会;下午主持召开园区发展规划中期评估会, 参加第 34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陪同州驻深办主任、驻广州办主任等相关领导到交梨农业园区考察;下午在常务会 议室参加县人民政府第 34 次常务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州住建局参加 2013 年全州卫生工作推进会;下午参加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2 次 常务会、第 18 次县长办公会及经济运行调度会。 8 月 7 日, 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县委常委会议; 下午主持召开全县领导干部工作会议、 统计农调点协调会议和重点项目工作推进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全县干部职工会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 6 楼常委会议室参加县委常委会议,到福丰检查督促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休闲 广场供电线路改迁工程,在三楼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中和镇 220kv 变电站线路走向协调会;下午组织县国 土、住建、供电、三合镇及相关单位到贵州三都水族文化旅游度假区开发项目施工现场召开供电线路改迁 现场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常委会议室参加县委第 57 次产委会; 下午在八楼大会议室参加全县领导干部大会、 在县行政中心第三会议室参加州政协赴三都开展林业生态建设视察调研座谈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到交梨乡前进村大坪参加中国.三都——交梨第二届葡萄节;下午参加县委常委 会。 8 月 8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率潘仕进常务副县长、潘启孝副主任、李翠云副主任、谭诗进副主席、潘朝 慷书记及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深入麻光、三郎、水族文化休闲广场开展现场办公。晚上在县政 府第五会议室召开水族文化休闲广场工作推进会议。 8 月 9 日,张加春县长陪同广州市海珠区政府考察团在三都考察调研。 ※周泽祥副县长午到贵阳迎接广州市海珠区考察团,下午陪同广州市海珠区考察团到交梨原生态葡萄 产业园、姑鲁产蛋崖景区、水族风情谷考察。 8 月 12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关于黔南州支持三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讨论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主持召开县交梨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到福丰检查督促三都县水族文化旅游休闲广场供电线路改迁工程和了 石方开 挖爆破作业致民房受损情况。 8 月 13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和晚上两次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省政府领导赴三都考察调研准备 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协调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和麻光、三郎片区征地工作相关事宜。 ※刘会军副县长下午到周覃镇调研,晚上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县府西路指挥部成员会议。 ※黄俊副县长在贵阳参加 2013 年中央财政现 业生产发展资金(精品果业)公开竞争立项陈述会。 ※韦族琼副县长组织国土局、环保局及坝街乡相关领导召开 五坳 山与群众纠纷问题专题会。 8 月 14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 10 时陪同省政府及州政府领导在交梨葡萄园、水族马尾绣展销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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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族陈列馆、水族风情街视察调研;下午 14 时 30 分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省政府领导赴三都考察调研座 谈会议,并汇报我县经济工作开展情况。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 9:30 在二楼第三会议室参加全州重点项目集中开工视频会议, 下午 15:00 参加 “加 强发展 同步小康”座谈会。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在县人大常委会议室参加州人大常委会到三都调研座谈会,并作保障安居工程建 设情况汇报;在第六会议室听取州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组提出三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 题和建议。 8 月 15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全县领导干部工作会议,在二楼第四会议室参加县 府西路拆迁攻坚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县城南片区开发工作推进。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 9:30 主持召开润基水泥厂协调会, 下午 15:00 主持召开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座谈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贵阳参加观风论坛贵州省领导干部周末大讲堂专题讲座——国际形势与中欧文 化差异。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与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导就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进行座谈;下午参加全县重点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 8 月 16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财政集中支付工作会议;赴麻光新区调研项 目工程进度。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到县财政局作财税工作调研,下午参加重点工作组工作安排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 9:00 在县气象局二楼视频会议室参加全州重点项目集中开工筹备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水族文化休闲广场电力线路改迁协调会,主持召开保护知识产权办公系 统办公软件正版化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会同丹寨县相关领导同志到该县猪槽滩水库刘 老根生态农庄实地查看后,到普安镇政府召开处理猪槽滩水库刘老根生态农庄水污染问题专题座谈会。 8 月 17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出席三郎片区集中开工仪式,中午赴六盘水参加第八届贵族旅游产业发展 大会。 ※刘会军副县长陪同省发改委调研组调研我县医改工作。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到六盘水市召开第八届贵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 8 月 18 日,张加春县长在六盘水参加第八届贵族旅游产业发展大会。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到敬老院交通事故现场了 本情况;下午到三合镇 指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资金 使用相关工作。 8 月 19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县委十一届常委会第 59 次会议。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农调点及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调度会、参加县人大产委会第 34 次主任会议;下午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冷水沟水库移民工作专题会议、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林业企业 座谈会。 8 月 20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麻光片区开展项目工程调研。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水族风情街、滨江南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现场会。 ※刘会军副县长到贵阳参加帮促发展困难县加速工业经济发展工作对接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研究关于福丰开发麻光河段有关问题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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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参加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下午陪同省、州人大 到交梨乡视察工作。 8 月 21 日,张加春县长与王小红书记赴省政府、省民委汇报工作。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城南片区项目推进协调会。 ※刘会军副县长 8 月 21 日到县城北片区指挥部会议室主持召开北片区开发工作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日常行政事务;下午组织召开农村低保金结存问题调处会;与财政 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领导就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检查情况进行座谈。 8 月 22 日,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陪同州铁建办对我县火车站建设工作调研,下午主持磋商县城南片区相关 项目招商问题,主持评审水族风情谷设计事宜。 ※刘会军副县长 8 月 22 日到广州市参加海珠博览会。 8 月 23 日,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与北京金昆仑集团洽谈水族风情谷招商建设事宜。 8 月 26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 2013 年高考表彰大会和全县维稳工作会议,下午 赴润基水泥厂调研。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上午参加三郎征地工作推进专题会,陪同州政协领导视察调研民族特色示范小城 镇建设情况。 ※刘会军副县长下午陪同张加春县长到润基水泥厂调研。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到姑鲁产蛋崖了 展旅游接待工作情况。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人民大会堂参加全县 2013 年高考表彰大会暨全县维稳工作会议;下午在县行政 中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研究关于交梨农业园区交易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组织召开农村低保金结存专题会。 8 月 27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交梨工业园区诗羽服装厂调研。下午在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 重点项目框架协议书讨论会议。晚上陪同中国电视金鹰工作调研组就餐。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在第五会议室参加大型原生态水族歌舞史诗画卷远古走来的贵族参加贵州省第五 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大会堂召开大型原生态水族歌舞史诗画卷远古走来的贵族参加 贵州省第五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动员大会;陪同中国电视金鹰奖工作调研组在我县开展调研工作。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上午到九阡、周覃镇考察指导农业相关工作;下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关于 我县开发有关重点项目研讨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到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参加农村低保补助资金 使用中存在问题整 改情况的汇报会;参加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13 次常务会。 8 月 28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第六会议室参加县府西路拆迁工作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参加全州示范小城镇总规(控规)审查会。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参加县府西路房屋征收推进会及雪花洞工业园区启动建设筹备会;下午召开项目 建设工作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贵阳参加 2013 中国.贵阳国际特色农产品交易会和中国.贵阳国际绿茶博览会。 8 月 29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举行分布式发电系统暨水陆两用艇车项目、难燃科技 木暨废弃玻璃再生琉璃工艺品项目投资签约仪式。 ※刘会军副县长到县交梨工业园区调研。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19 次县长办公会;下午参加全县教育工作暨 2013 年高 考中考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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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 30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电信局四楼参加全省领导干部视频会议;在县行政中心二楼三会议室 参加黔南州“一圈两翼”区域发展安排部署视频会议;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亿元项目工作推进会 议。下午赴都匀参加全州信访工作会议和州委书记专题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参加全省领导干部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参加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 19 次县长办公会;下午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8 月 31 日,张加春县长与王小红书记、罗友军副书记、潘仕进常务副县长深入城南、城北、猴场片区 相关重点项目工程点开展现场办公。 ※韦族琼副县长到荔波县考察学习殡葬改革工作。
    9月 9 月 1 日,张加春县长率民宗委、水利局主要领导赴国家水利部和国家民委汇报相关工作。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与北京金昆仑洽谈北出口招商事宜。 ※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在州政府大院集中前往毕节市黔西县参加第二届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 ※黄俊副县长在省扶贫办参加 2010-2012 财政扶贫资金自查自纠工作会。 ※韦族琼副县长组织县民政局及各乡(镇)乡(镇)长、分管领导、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召开低保工作 会议。 9 月 2 日,周泽祥副县长在毕节市黔西县参加第二届全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大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相关工作事务,下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 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会议。 9 月 3 日,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参加州人大常委会赴三都开展“六五”普法调研座谈会并作三都水族自治 县普法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黄俊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扶贫财政专项(发展)资金自查自纠工作会;下午在独山县参加冷水沟水 库移民协调会议。 9 月 4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议;下午在常务会议室主持 召开第 48 次县长办公和第 35 次常务会议。 ※潘仕进常务副县长赴加拿大执行中加少数民族文化与遗产保护项目工作访问。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全县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和税收分析调度会;下午组织召开“一圈两翼”区域经 济发展规划调研筹备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参加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办公室处理工作事务; 下午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参加县人民政府第 37 常务会、 第 48 次县长办公会。 9 月 5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 2:00 在行政中心二楼三会议室参加“一圈两翼”“三波罗平”片区区域发 展规划座谈会议;2:30 在三楼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黔南州重点项目观摩会筹备工作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全州“一圈两翼”“山波罗平”片区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调研座谈会,晚上组织召 开园区融资工作会议。 ※黄俊副县长在龙里县参加黔南州人 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推进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到州民政局考察学习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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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第 3 期
    大 事 记
    9 月 6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政协主席会议室参加“远古走来的贵族”座谈会议。深入城南片区开展 项目调研工作。 ※刘会军副县长组织召开园区场平工程协调会。 ※周泽祥副县长到云南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龙里县参加全州人口 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暨双月调度调度会;下午陪同王小红 书记到永瑞公司调研、到 局主次召开人口 工作会议。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低保工作整改会议;下午参加贵州三都润基水泥有限公司开展脱硝设施 建设情况汇报会。 9 月 7 日,黄俊副县长到厦门对接农业招商项目。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到贵阳参加我省出席十八大生产和工作第一线代表集中履职学习;下午参加省委 常委会议。 9 月 9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八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教师节表彰大会。 ※刘会军副县长参加全州教师节表彰大会暨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到水族文化休闲广场了解 10kV 和 35kV 改迁工程完成情况, 到白梓桥电站了解 “因 蓄水导致 G321 国道下沉问题”;率住建局到天然气充装站实地了 设进度情况。 9 月 10 日, 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三郎片区开展路网规划和 9 月 20 日南部片区项目观摩会筹备工作现场 办公。 ※周泽祥副县长到州、省国土资源厅对接三都水族自治县水族文化休闲广场土地申报事宜。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都匀州移民局参加甲晒水库工作推进会。 ※韦族琼副县长到独山参加全州 2012 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推进会。 9 月 11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三楼常务会议室参加中旅设计院赴三都调研座谈会议;下午深 入麻光片区开展项目调研工作。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参加水族文化产品规划设计探讨会;下午陪同省第五届少数民族文 艺汇演专家组赴三都县指导工作。 ※黄俊副县长上午上午在县行政中心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农调点工作推进会;下午到周覃农业园区、 交梨农业园区指导项目工作。 ※韦族琼副县长上午到坝街乡坝辉小学参加省机要局扶贫助教捐赠活动;下午到坝街乡检查指导重金 属污染防治项目实施工作。 9 月 12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周覃镇开展小城镇建设调研工作,下午出差贵阳。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三楼第五会议室参加省第五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专家组赴三都县指导工作座谈 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关于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安排会议;下午在县行政中心第五会 议室主持召开甲晒水库移民工作安排会。
    9 月 13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全县小康指标调度会议;下午在县政府常
    务会议室主持召开县城南片区项目推进工作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在州科技局参加迎接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筹备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县行政中心八楼大会议室参加全县人口 “双诚信双承诺”动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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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韦族琼副县长到三洞乡、中和镇就卫生院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 9 月 14 日,韦族琼副县长到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就我县农村低保滞留资金整改落实情况进 行汇报。 9 月 15 日,黄俊副县长在威宁县参加全省扶贫办主任会议。 9 月 16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深入县城南片区开展重点项目工程现场办公会议;下午在常务会议室主持 召开相关重点项目投资协议讨论会议。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第五会议室召开出租车停运协调会,召开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见面会; 9 月 17 日,周泽祥副县长下午在县公安局出席全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推进视频会。 ※韦族琼副县长到都匀参加黔南州妇女第九次 大会。 9 月 18 日,张加春县长上午在常务会议室参加全县经济调度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主持召开全县经济运行分析调度会。 ※周泽祥副县长上午在行政中心八楼会议室参加州委十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宣讲报告会。 ※黄俊副县长上午在州农委汇报我县农业工作、在第六会议室主持召开农调点工作推进会;下午在县 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县委第 61 次常委会。 9 月 19 日,韦族琼副县长到大河镇就卫生院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 9 月 20 日,张加春县长参加黔南州 2013 年第二次项目建设观摩会议。 9 月 21 日,韦族琼副县长带领民政局、三合镇及国资公司相关人员到贵定县考察学习殡葬改革工作。 9 月 23 日,张加春县长在都匀参加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会。 ※周泽祥副县长在第五会议室主持召开水龙经塘州至尧棒水龙经塘州至廷牌段公路改扩建推进会。 ※黄俊副县长在人大常委会议室参加县人大第十五届第十次常委会。 9 月 24 日,张加春县长参加全州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会议。 ※黄俊副县长在福泉参加全州 2013 年度秋冬农业生产和烟叶收购工作会。 9 月 25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常务会议室主持召开第 36 次常务会议和第 49 次县长办公会议。 ※刘会军副县长上午主持召开县城区公交站点调整工作会议; 下午参加第 36 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第 49 次县长办公会议。 9 月 26 日,张加春县长下午在县委常委会议室参加创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试点县动员大会。晚上 8 时 参加县委常委会议。 9 月 27 日,张加春县长赴广州参加黔南??温州投资答谢暨项目签约仪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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