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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关仕新 校对!李娜电子信箱" 传真! () 、 热线电话! () *+%& 年'月'日星期一 网址,--./ 0 0 111& 认定扒窃不以惯常性为必要 白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解释 第!条第 " 项规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应 当认定为 '扒窃()* 据此& 认定 扒窃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这是场所特征+ 二是盗窃的是他 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这是对象特 征) 对上述条件该如何理解& 笔 者结合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作些粗浅探讨) 扒窃入刑不违反刑法谦抑 原则有观点认为& %扒窃* 入刑 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 还违 反了刑法谦抑原则) 事实上& 这 种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 如 果扒 窃入刑违反了刑法谦抑原则的话& 那么&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因为这些类 型的盗窃都扩大了盗窃罪的处罚 范围& 这显然是讲不通的) 其次& 刑法的谦抑性强调刑法的最后手 段性& 即在能用其他如民事" 行政手段对某一行为进行调整时&不得动用刑法手段) 但对于扒窃 行为& 民事" 行政手段显然不能 有效调整& 否则便不可能形成刑 法修正案 八 实施以前的 %扒窃-抓 获 -治 安处罚-再 扒窃*的怪圈) 再次& 扒窃行为多在大 庭广众之下进行& 并且会与被害 人近距离接触& 行为人主观恶性" 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 大& 将扒窃行为用刑法手段来规 制是必要的&顺应了社会需求)那种认为用刑法手段规制扒窃行 为违反刑法谦抑原则的观点& 其 实是对刑法谦抑性的一种误读) 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 有 一定特性 公共场所是指为满足 人民群众正常的公共生活而开放 或者允许不特定多数人在内的场 所&比如广场"公园"步行街"人行道" 商场" 电影院等& 至于 公共场所人数的多寡& 不影响对 公共场所的认定) 但认定公共场 所必须考察时空性& 即公共场所 在时间上属于正常营业或者开放 时间& 在空间上能够容纳不特定 多数人并具有流动性) 对于一些 为部分人所公用的场所& 一些仅 为少数特定群体所公用的场所&还有一些仅在特定时间对外开放 的场所& 也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即表现出公共特征的私人会所也 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 工具是指火车" 轮船" 地铁" 飞机" 出租车等用来承载不特定多 数人的交通工具& 至于公共交通 工具上人数多寡在所不问& 但必 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在停运"闲置或者废弃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盗窃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窃取的须为他人随身携 带的财物 随身携带& 实际上是强调 财物的人身依附性和控制 性) 必 须明确& 人身依附性为人身控制 性所包容& 但具有人身控制性的 财物并不一定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财物在形式上 表现为口袋里的钱包" 提包中的 手机" 行囊中的身份证等) 人身 控制性强调某财物处于被害人现 实的占有" 支配" 控制之下& 与人的身体具有时空上的紧密性&该种紧密性应结合客观情况分析 判断) 通常该财物处于被害人现 实的占有" 支配" 控制之下& 就 可以认定为该财物具有人身控制 性& 如水果摊上的钱箱" 取款人 身旁的现金" 随交通工具携带的 财物等) 被害人随身携带 但放置 于交通工具行李架上" 座位底下 的财物& 应视为被害人所控制的 财物& 因为财物与被害人在时空 上具有紧密性) 但如果该财物放 置在车顶或者 专门放置行李的 车厢中& 则因为时空割裂而不能 认定为人身控制性财物) 扒窃不以技术性和惯常 性为必要有观点认为&扒窃是个%技术活*& 并通常表现出职业化 的倾向& 因此技术性和职业性便 是扒窃行为的特征之一) 事实上& 并不是所有的扒窃行为均表现出 技术性特征) 另外& 扒窃也不要 求行为人有惯窃的习癖& 否则就 意味着提出更高的入罪要求&这显 然不符合扒窃的立法宗旨) (作者单位 陕西省神木县人 民检察院) 庭审证据合法性证明包含三要素 张晓勇 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 除 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庭审调查中 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公诉 人如何准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在庭审中证明证据合法&对于确 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 作用) 证明对象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 非 法证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刑诉法 第#" 条规定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所获得的言词证据&以及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证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收 集的物证"书证&这类证据需要绝 对排除) 第二类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 的解释#下称 解释第 )",&&% 条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根 据的非法证据&这些证据大多属于 取证程序或者取证主体不合法&根 据相关证据规则应当予以排除) 第 三类是!解释#第 () 条规定需要合理解释与补正的 瑕疵证据&这类证据若能得到补正 或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对象包 括 三个方面$ 一是取证方式的合法 性) 对取证方式进行限制 是人权 保障的核心问题& 也是判断何为 非法证据的重点) 取证方式是合 法性证明的难点& 其中言词证据 是否系暴力手段取得更是庭审中 公诉人遇到最多的问题) 比如对 于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口 供& 一般需要通过调取犯罪嫌疑 人出入所记录, 体检材料& 询问 看守所管教及医护人员伤痕的成 因& 必要时进行人身伤痕成因医 学鉴定等方式来证明) 对于变相 暴力取证即通过长时间冻,饿,晒, 保持固定姿势& 连续多日讯 问, 剥夺睡觉, 吃饭等基本生理 需要获得的口供等& 仅提供 体检 记录显然是不够的& 更多地需要 依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看守所 监控视频资料等来证明) 二是取 证程序的合法性) 即取证主体在 取证活动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具 体的取证步骤, 措施符合法律的 规定和基本的社会规范) 程序要 素已经为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规 范& 是对取证主体的取证活动进 行约束, 指引和限制的重点所在) 三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刑诉法规 定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一般由公 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 对于司 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行政违法需 要追诉的情况& 刑诉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 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 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笔者认为& 行政执法机关取 得的言词证据必须由侦查人员重 新讯问或询问) 实物证据需由侦 查人员出具调取笔录等方式转化 为刑事证据) 证明方式 庭审是公诉案件证据合法 性 证明的中心环节&而侦查证据的移 送, 审查起诉中证据合法性筛查, 审前程序之庭前会议,庭审举证这 四个环节也缺一不可&是证据合法 性证明的要点)如何证明证据合法 性&可采取以下方式) 移送两套证据 以往侦查机 关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时只提供一套证实案件事实的证 据材料&且多数是经过认识判断和 加工后形成的书面载体)对这一载 体&要求没有亲历取证环节的公诉 人在庭审中对取证行为合法进行 证明&确实存在困难)因此&笔者认 为&如果侦查机关部门在搜集证 据的过程中& 能收集同步制作,固 定相关辅助证据材料来证实自己 取证方式,程序合法&与指控犯罪 的证据一并移送形成%两套证据*& 将有助于公诉人建立完整的辅助 证据体系& 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如审讯的录音录像&搜查的录像监 控&勘查现场的实况&指认现场录 像等&这些录音录像能完整再现证 据收集的实际情况&足以增强和加 固证据的证明力) 严格证据筛查 在重视审 查 案件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全案证 据能否形成证据链的同时 & 要重 点复核关键言辞证据) 对相互矛 盾的证据& 前后不一的供述, 证言& 要重点关注+ 对与犯罪行为 有直接关系的物证, 书证的提取 地点, 提取方式, 保管方法和送 检过程要重点审查+ 在提讯时要 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尤其是对可能翻供的方面,原因,辩解等& 要问清问透) 总之& 在 审查起诉环节要立足于早发现早 核实, 早排除早补证) 对案件证 据逐一筛查& 对于确系非法取得 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 确保移 送给法院的证据均为合法证据&不让证据合法性问题在庭审中成 为律师攻击公诉人的理由) 落实庭前会议制度 主要 是 在开庭以前解决好程序问题& 避 免法庭审理因定罪, 量刑等 实体 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 会议中要加强与辩方沟通& 了解 辩方对证据合法性的态度& 充分 阐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 查意见& 争取法官的认同和采纳) 对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 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等相应 具体线索或证据) 庭前会议结束 后还要认真查漏补缺& 充分利用 庭前会议获取的各种信息& 完善 庭审预案& 为出庭应诉进一步做 好准备) 重视庭审举证 这包括四 个 方面$ 一是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 向 法庭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有 效的证明手段) 声音, 画面 的同 步反映& 再辅之以温度, 湿度和 讯问时间& 这些动态综合的内容 能够给裁判者提供一个全方位的 裁判依据& 来判断供述的取得是 否使用了刑讯逼供等方法) 而在 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 会 给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带来难度) 二是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侦查人员是第一 线工作人员& 他们出庭作 证不仅 有助于缓解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 证明责任上承担的巨大压力& 更 有助于通过庭审交叉询问& 使审 判人员了解案件事实) 在实践中& 其他人员包括讯 0询1 问的在场 人员, 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等) 相对于侦查人员而言& 由他们出 庭说明情况说服力较大& 对 法官 内心确认的程度影响也较大& 往 往会更容易让人信服) 三是提供各类笔录, 记录等) 在刑事侦查中& 讯问犯罪嫌疑人 的时间, 地点, 过程, 内容等均 以笔录的方式来固定& 笔录在制 作完成后交由犯罪嫌疑人阅读,签名和按指印以示认同) 庭审中& 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意义重大&相对于侦查机关 部门 自己所 作的记录, 说明& 讯问笔录因得 到犯罪嫌疑人的签字认可而具有 相当的客观性& 结合其他诸如羁 押记录, 出入看守所的健康记录, 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等& 往 往能帮助公诉人和法官准 确, 有 效地对证据合法性作出判断) 四是提交加盖公章的说 明材料) 侦查机关 部门 出具的附 有签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往往是在本机关没有录音, 录像 条件下实施的自证清白的方法&司法实践中被大量采用) 但实际 上& 这种材料主观色彩较浓& 在 可信性和可采性上大打折扣) 司 法实践中应当逐渐减少这类材料 的使用)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一个与证明 责任紧密相关的概念& 刑诉法第 #! 条 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 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对证据 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与案件事实的 证明标准要求一致&尤其对不同形 态证据的合法性证明标准不作区 别& 是否符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 况&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还值 得探讨) 对言词证据的合法性证 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在 我国& 口供中心主义仍是 司法顽 疾&迷信口供,据供定案仍然大量 存在) 如果非法言词证据进入证 据链条& 极有可能直接导致冤错 案件的发生) 刑诉法对非法言词 证据要求绝对排除是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保障&而 %排除合理怀疑*这种证明标准既可以最大程度上 确保言词证据的自愿,真实&也可 以促使侦查人员转变侦查观念&推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相关制 度的建立) 对实物证据的合法性证 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实物证 据不同于言词证据& 是否合 法取 得并不影响证据本身的性质&对 客观性一般没有影响) 通常情况 下& 实物证据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上的瑕疵不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 本权利& 或者侵犯权利的严重性 较之非法言词证据为轻) 因此非 法实物证据的证明标准略低于非 法言词证据的证明标准 也是符合 逻辑的)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在 坚持刑事司法公正, 保障案件裁 判质量的前提下& 对实物证据设 定比言词证据略低的证明标准&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缓解司法压力也是有益的) 作者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 廓清疑难办好涉枪涉弹案件 郭菲力 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枪涉弹案件时常遇到难题!笔 者结合具体情形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作些解析" 单纯的非法购买枪支 子弹的行为 构成非法买卖枪 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笔者认为!应构成非 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刑法使用$买卖%一词!与贩卖#倒卖# 购买#出售等词用意有明显区别"刑法用贩卖#倒卖的词语! 意味着买进的目的是为了卖出! 比如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 罪#倒卖车票#船票罪等"如果单纯地买进!或单纯地卖出构 成犯罪的!刑法用购买#出售或销售#卖等用语!如购买假币 罪#出售假币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 票罪!强迫卖血罪等"刑法的$买卖%一词!是配置给有别于 前两种情况的第三种情况!即或买进#或卖出!或买进再卖 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属于买卖!如非法买卖制毒 物品罪等" 类似刑法买卖词语含义理解的还有侵犯著作权 犯罪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的复制发 行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年"月&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将其解释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 行为"购买枪支#弹药!大多不是为了贩卖!且卖出方和买受 方都构成犯罪!同样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买卖双方也 都构成犯罪"刑法第 &*# 条将买卖行为和制造#运输#邮寄# 储存相并列!作为选择性罪名的选项!后者的制造#运输#邮寄#储存行为由一人实施一行为即可成立!倘若把买卖理解 为既买又卖两个行为都要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显然违反同 一律"只有把单买#单卖或者既买又卖的行为都理解为刑法 上的买卖!才能合理解释立法为何将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并列规定的原因" 买方因购买枪支而得到随枪附赠子弹行为的性质是 非法买卖弹药还是非法持有弹药首先!从枪支弹药的非法 交易来看!卖方和买方是金钱和物品的交换关系!买方得到 枪支以支付货币为对价!卖方因出售枪支而获利"其次!从 赠品子弹来看!子弹虽系附随于枪支的赠物!但该赠物不是 单独#单纯的赠送!而是依附于购买枪支这一有偿行为"如 果买方不购买枪支! 卖方没有从中获利! 是不会赠送子弹 的"大凡卖方出售物品而附赠他物!该他物或是计入成本! 或是计入利润!或是作为广告!或是为了提升服务以达到招 揽更多生意的目的!总之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回报和对价!不 是单纯付出不图回报地赠与" 鉴于买方因购买枪支而得到 卖方随枪附赠的子弹!本质上属于有偿取得!故行为性质便 是非法买卖弹药而不是非法持有弹药" 侦查机关掌握了行为人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行 为人被抓捕到案后主动供述非法持有枪支 弹药的行为能 否成立自首根据 &))( 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行为 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 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以自首论" 何谓 $不同种罪行%**%&%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同种罪行还是不同 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 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 但如实供述的其他 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 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法律上#事实上密 切关联!只要居其一即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和非法 持有枪支#弹药两个罪名属于在法律上#事实上密切关联的 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人一般都有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的行为相伴随"行为人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被侦查 机关掌握!被抓捕到案后又主动供述非法持有其他枪支#弹 药的行为不能成立自首"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准确把握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李雪山 徐旭 国家出资企业是一个重要 的 法学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其与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身份的认定息息相关)遗憾的 是&由于该概念在立法上表现出类 型化规范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因 语境判断,价值取舍等不同出现不 少争议)对国家出资企业概念的探 讨有必要在类型归纳,资本层级辨 析的基础上厘清与近似概念间的 区别与联系) 立法层面的类型划分立法层 面&可以从组织形式和资产占比两 个方面理解国家出资企业)从组织 形式看&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涵盖公 司在内的全部企业类型) 在刑法 中&公司,企业既有并列列举的情 况&也有单独表述的情况)故从语 言习惯看&当企业和公司并列列举 时泛指除公司以外的企业类型&而 只有在单独表述企业时才特指包 括公司在内的全部企业组织类型) 从资本占比看&*%%( 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所有制和资本 性质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了专门 规定& 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 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年&*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国家 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沿用了 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的划分标 准)这种划分方式不仅从类别的角 度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列举&同时 也体现了因国有资本稀释带来的 所有制层级变化) 资本稀释带来的属性争议 国 有资本控股, 参股公司再次投资的 企业能否仍然被视为国有资本控 股, 参股公司2 有观点认为& 既 然立法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纳 入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就表明 只要含有国有资本& 就应认定为 国家出资企业3 这种观点主要基 于对国有资本稳定性和延续性方 面的考虑) 但是在现代产权制度 日益成熟的背景下& 对国有资本 参股, 控股公司的性质判断似乎 更应当集中在投资与产权的关系 上)对国有资本的保护不能与%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原则相悖) 国有资本直接投资之后的再投资 企业其产权所有者是集合了多种 投资渠道的独立法人)换言之&这些再投资形成的企业其投资来 源包括含有非国有资本的独立法 人资产& 这种独立法人作为市场 经济主体的投资行为与国家出资 已经没有直接联系& 国有资本和 这种企业之间显然也没有直接的 产权关系) 若强行认定再投资企业 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不仅有侵犯私 有资本产权之嫌& 也违背了刑法的 谦抑性& 并直接导致刑事司法中无 限扩张通过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国家 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 故在刑事司 法中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认定& 宜以 国有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的的公司 为限) 至于对再投资企业中国有资 本的保护& 则应当通过严格 %受委 派从事公务* 人员的具体委派主体 和委派流程实现) 与两个近似概念的区别 与联系) 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是 内涵既有交叉又相互独 立的两个 概念) 刑法在规定以国家工作人 员论的犯罪主体时对国有公司,企业进行了表述& 但是刑事立法 层面并没有对国有企业予以明确 界定) 因此就国有企业是否能够 和国家出资企业画等号产生过较 大争议& 这种争议也势必带来司 法处断上此罪与彼罪, 罪轻与罪 重的差异) 根据国际惯例& 国有企 业一般是指有国家政府投资或参 与控制的企业&至于国家股份占比 多少才能被称为%国有*则各国规 定各异) 出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 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企业发展也 经历了向现代公司制改制,转型的 漫长过程& 因此不同历史背景下, 在不同的领域对国有企 业的理解 和适用也有所区别) 单就刑事法领 域而言& 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仍 然有必要基于疏通产权关系&确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司法恣 意等原因对国有企业作限制性解 释&即指所有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 企业组织形式) 另外&从立法的角 度看& 尽管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 是已有司法解释将国有公 司与国 家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并列列举) 体现出三者间独立的司法含义&显 示出国有全资说对立法的影响) 因此&不能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国家出 资企业& 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而 前者则可能成为后者的投资主体) 当然& 在司法实践中对 国家出资企业的判断不仅要建立在理 论分析上&还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具 体解析)即在具体案件办理和证据 梳理过程中&结合资金来源,工商 注册,利润分配,经营决策等来确 定企业的实际性质) 作者单位 重庆市人民检察 院第五分院 细分出庭证人的范围 郭婧刑诉法对证人的范围#对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强制证 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 定"但是!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不是几条法律 规定所能解决"根据现有国情!不论现阶段还是之后很长一 段时间!要求所有证人全部出庭作证并不现实!也不利于提 高庭审质效"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根 据实际情况细分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 具体范围及把握" 一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 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关键证人! 是指对案件基本 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的证人! 只有该证人出庭作证才有 可能查清案件事实! 保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被 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是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即根据刑诉法第 &($ 条的规定! 公诉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 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 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该证人应当出庭" 三是不具备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的证 人" 根据相关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存在例外情形! 即在特 殊情况下! 证人虽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但出于其他因素 的考虑! 可以不出庭作证" 例如该证人涉及国家秘密! 则 其有权拒绝作证! 否则! 其应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对于 因客观障碍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情形! 可以通过双向视频 等现代信息技术解决" 当然! 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给予 经济补偿" 健全证人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刑诉法第'*条规定对于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 品犯罪等案件!证人作证导致其本人或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 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且该条第*款规定 证人出庭作证时可以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这些规定在 保护证人方面迈出新步伐!但对这些条文如何理解还存在模 糊认识"比如何为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没有一定的评价标准" 在出庭作证时!是证人自行前往还是由相关部门保护其前往 等!还不够明确"笔者认为!要将保护出庭作证证人及其近亲 属的人身安全落到实处!需要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首先!建 立公检法机关对证人出庭保护的衔接机制! 明确自身职责! 确保不推诿#不脱钩!且全程保护"其次!在审判阶段明确三 方面保护!即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保护!各地可以根据不 同情况规定相应的措施"第三!明确保护的对象!即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等予以保 护!增强针对性" 作者单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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