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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 桥 刑 辩
    双月刊·单月发行 2009 年 3 月 第1 期
    万桥刑辩
    2008 年 第 1 期 主管: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主办:刑事辩护部 主编:周海滨 编委:周海滨 版面设计:一禾 文字校对:张鑫 学术顾问:王海云 郑飞 刘耀堂 张需聪 李滨 汪通 张鑫
    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 23 号海大高新楼三层 邮编:266071 编辑部电话: (0532)85906072 / 85906080 电子 :zhouhaibin1975@163.com 发行日期:每逢单月 28 日 发行范围: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wanqiaolaw.com
    目 录
    刊首寄语????????????????????????????????????????????????1 刑辩部快讯??????????????????????????????????????????????2 刑辩文萃????????????????????????????????????????????????4 学者视点????????????????????????????????????????????????12 专家论案????????????????????????????????????????????????15 审判实践????????????????????????????????????????????????19 域外采风????????????????????????????????????????????????26 刑法常识????????????????????????????????????????????????29 新法速递????????????????????????????????????????????????32
    【刊首寄语】
    《万桥刑辩》的诞生,正如我们刑辩部的设立一样,都是产生于万桥这个大 家庭里的一项全新事物。因为全新,所以她必然承载着诸多人的殷切期望;因为 全新,所以她必然萌发出无限的生命力量;因为全新,所以她必然需要更多人的 无私帮忙;…… 秋去冬来,万物蛰伏,但这个冬天注定与以往不一样,因为刑辩部的壮大, 因为《万桥刑辩》的创刊,还将因为万桥刑辩论坛的举办,……。春天之所以美 好,是因为她给人以全新的希望,因而,被我们赋予全新希望的这个冬天,也必 将是无限的美好!美好让我们心情欢畅,美好让我们充满力量,美好让我们紧密 团结在万桥这个大家庭里共筑辉煌! 这里兼容并包,这里百花齐放,这里无需门票,只要你轻轻翻开一册《万桥 刑辩》 ,她将引领您进入到刑辩律师的精神家园。 《万桥刑辩》欢迎您!万桥刑辩部欢迎您!
    【刑辩部快讯】
    2008 年 10 月 18 日,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方圆律政》杂志社、国际司 法桥梁、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中国(点睛)政法网络学堂承办的“第二届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之刑事辩护制度、技术及专业化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戴长林、 张晓津、王海、李大进等最高院、最高检及全国律协的相关领导;贺卫方、陈卫东、 陈瑞华、卞建林、周长军、宋英辉等众多知名教授莅临参加了该论坛。 我刑事辩护部李滨律师应邀出席了该次论坛,并就我国刑事辩护的制度、刑事 辩护技巧、刑事辩护专业化等问题与与会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李滨律师与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贺卫方先生合影
    李滨律师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李大进律师(中)、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左)合影
    李滨律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陈瑞华先生合影
    【刑辩文萃】
    刑辩律师的职责
    ----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想到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 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 更应时时处处以该条规定为依据和指导精神, 尽心尽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唯如此,方能对得起刑辩律师的称号。实践中,即使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 师,也已经习惯了在为被告人作辩护时提出八股文式的罪轻辩护意见,比如自首、立功、从犯, 比如初犯、偶犯,比如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比如积极赔偿受害人,等等,然而,对于一 些起诉罪名不当或有争议的案件,则往往迷信于公诉机关的业务能力,而不作深入的研究和辩 护。 这是一种对被告人极不负 的态度和做法, 可以说是一种律师职业领域里的 “玩忽职守” , 尤其是做专业刑辩律师的大忌。对此,我在办理一起被控职务侵占案件的过程中,深有体会。 2004 年 5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利用其在青岛某化工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职务 之便,将收回的业务款 19 万元用作大蒜贸易,后大蒜在运到韩国后全部变质,孙某所投资金 分厘无回。公司在与客户对帐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便找孙某了 况。孙某对其挪用公司业 务款一事明确承认,并于当年 6 月份就起挪用款项给公司出具了确认书,且承诺尽快还款。此 后,孙某离开了所在公司,但期间一直没有能力归还其所挪用的资金。2007 年初,孙某到深圳 工作,将手机号换成深圳号码,遂与公司失去联系。2007 年 8 月份,公司在联系不上孙某的情 况下,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将孙某列为网上通缉犯。2007 年 12 月底,孙某 在从深圳去香港办事时,被深圳警方抓获并移交给青岛警方,青岛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将 孙某拘留。孙某的家属在其被拘留后,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并委托我们在侦查阶段为孙某提供法 律帮助,同时委托我们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孙某的辩护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及时会 见了孙某,通过会见我们了解到,孙某自始至终并无侵占公司业务款的故意,其表现的只是一 种挪用行为,于是我们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我们的观点,即孙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挪用资金。公安 办案人员坚持认为,其虽然是挪用资金行为,但因至今没有将挪用的资金归还,便应认定为职 务侵占。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在到检察院阅卷时,也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我们 坚持认为孙某的行为系挪用资金,而不构成职务侵占。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称,其内部对该案的 定性也存有不同意见,正在抓紧研究讨论,并将与法院进行沟通。遗憾的是,该案还是被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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