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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盛天 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 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 。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 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 会召集,公司 长冯金生主持,于2012年4月 19日下午13:00在江苏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已于2011年3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 公告内容包括了会议审议事 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人)共 5 人, 股份 9140.72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70 %,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此外,公司的 、监事和高级 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出席会 议,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 、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 3. 4. 5. 6. 7.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 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报告》 及《2011年度报告摘要》。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914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会议以 20.72万股同意,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 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 案。 (以下无 ,下页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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