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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开放保险市场中的竞争策略 王银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2) [关键词]保险市场;竞争策略;价格战;纳什均衡;市场份额;创新策略;人才战略; 治理结构 [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开放进一步加快,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 我国保险市场,使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增多, "价格战"将在所难免.对于中资保险公司来说, 在越来越普遍的"价格大战"中如何正确把握好市场竞争的节奏,正确处理好规模与效益的 关系,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首先应在解决承保、理赔和产品定价等三大保险核 心经营技能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以下战略:实施强势的创新战略、积极的人才战略、差异化 战略、成本领先战略、保持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制定完善的服务战略、实施资源集中战略 等,建立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其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 建立"利润和规模兼顾"的经营取向. 一、保险竞争中市场与利润的两难选择 自2001 年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 保险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外资保险 公司纷纷进入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城市,新的市场竞争主体不断增多.上海、深圳、广州等地 的保险公司均达到了 10 余家. 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竞争的不断加剧,许多保险公 司都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是要市场份额,还是要利润?如果牢守利润底线,放弃参与 市场竞争,随着市场份额的下滑,以"大数法则"作为根本经营原则的保险公司的利润就无 从实现;但是如果积极参与竞争,必定要降低保险费率,致使利润大幅下降甚至亏损,公司 的持久生存能力又会受到威胁. 上述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正确处理好规模与效益的关系问题. 从中国家电等对外开放最早、 最彻底的行业竞争历史看,惨烈的"价格战"在所难免,不少企业由于应对失误,而因此一 蹶不振. 我国保险业界的"价格战"在沿海城市已经屡屡出现. 如1999 年11 月至 2000 年2月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各会员公司制定车险、 楼宇按揭保险和 保险代理手续费标准公约.公约制定后,一些保险公司暗地违约提高手续费标准,销售业绩 大幅攀升,而坚决执行公约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锐减.到2000 年7月,商讨了 6 个多月的新 车同盟在临近执行前被几家公司拒绝签署,公约宣告全面失败,从此进入新一轮价格大战, 造成 2002 年各公司在车险业务上保费规模和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 同样, 广州保险 同业公会针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先后六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 但同样六次失败. 2002 年8月12 日,深圳保险同业公会又针对车险费率制定自律公约,规定费率底线和手续费标准,执行几 个月后,市场又开始暗潮汹涌. 因此,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来说,在越来越普遍的"价格大战"中如何正确把握好市场竞 争的节奏,正确处理好规模和效益的关系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课题,事关长远发展, 值得认真研究.二、开放的保险市场竞争手段分析 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保险市场,保险竞争是开放的新兴保险市场的必然产物.在"国内保 险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着强大的全球化的保险竞争压力. 从竞争手段看,保险竞争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两种.其中, "价格战"是保险竞 争最有效也是最基本的手段.如何处理市场份额与利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是在这一竞争中 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处理好这一关系的核心是如何应对保险"价格战" . (一)保险"价格战"的起因 英国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经说过: "竞争是一只无形的手,它迫使企业不断提 高产品质量, 削减成本, 降低价格以让利给消费者. " 从这个意义上说, 价格战是必然存在的, 而适度的价格战也是必要的,这既对消费者有益,也可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 但是,在实践中, "价格战"被滥用了,许多企业的管理者或是主动或是被动地经常挥动 "价格"大棒.为什么这么多的企业热衷于"价格战"呢?Akshay R·Rao 等指出: "价格战 的始作俑者往往是那些认为某个市场的价格过高,和愿意牺牲现有利润去夺取市场份额的企 业.价格战之所以变得越来越普遍,是因为管理者总是认为价格调整易于实施、见效迅速、 具有可逆性.但他们不知道,如果企业之间缺乏信任和了解,价格战可能会迅速升级. "(载 《哈佛商业评论》2002 年9月号)如果"价格战"陷入不理性的状态,势必使参与市场竞争 的各方利益受损,对全行业的破坏将是非常大的. 具体说来,在我国,保险"价格战"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市场主体的非理性是"价格战"的重要成因.与国外保险公司上百年的历史相比,现 阶段的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仍处于低级阶段, 多数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导向仍然是 "偏重规模, 忽视利润" ,仍没有成为完全理性的竞争主体.这是我国恶性"保险价格战"屡屡发生的重要 土壤.例如,2003 年,在深圳保险市场,非车险业务费率已经严重背离国际市场的价格走势. 如对火力发电厂,企财险费率有的已经低于 0.5‰,而国际市场费率最低在 2‰;机损险费率 已经低于 1‰, 免赔额每次事故在 1 万元人民币左右, 而在国际市场上, 费率最低在 4‰左右, 免赔额最低则为 25 万美元; 利润损失险的免赔额一般为 5~7 天, 而国际市场上通常为 45 天. 这种趋势,保险公司哪里还有利润可言.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仍掌握在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几家 大公司手中,其他保险公司包括外资保险公司数量不少,但市场份额所占比重较小.在今后 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保险市场基本将是一个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在这种背景下,以服务、 品牌竞争为主的高层次竞争难以成为主流,相反,以价格竞争为代表的低层次竞争手段比较 而言将更成气候. 2.保险公司之间的持续性非合作博弈是造成恶性"价格战" ,的又一主因.保险市场竞争 也存在类似"囚犯困境"的博弈.假定市场上存在两家保险公司,保险价格由同业公会确定. 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有三种可能出现:一是两家都遵守市场公约,均获得一定的收益, 假定为 100 万元;二是一家保险公司采取降低价格而另一家维持原有价格,则降价一方的市 场份额将迅速上升,收益为 200 万元,维持价格的一方市场份额下降,收益为负 100 万元; 三是两家保险公司同时采取降价,则市场份额维持不变,其收益均为 0.如果两家保险公司 只存在一次博弈,则他们的最优选择就是打"价格战" ,取得纳什均衡. 如果保险公司之间不是一次博弈,而是连续多次博弈,那么它们是否还会采取"价格战" 呢?这主要取决于它们的上一阶段博弈所带来的收益是否能弥补以后阶段带来的损失. 如果一 家保险公司采取了低于同业公会价格的竞争手段,但又没有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话,则它们 的损失会小于收益.因而以后的竞争将与一次博弈一样,其最优选择仍是"价格战" . 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效率、公正和公平,而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 人最优决策.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作则两利,否则俱伤.这个结果,从短期和局部看, 可能对消费者(投保人)有利,但对厂商(保险公司)而言是灾难性的;从长期看,长期的零利 润不合作博弈将影响保险行业的偿付能力,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稳定的保障,从而在根本上 损害被保险人(消费者)的利益. 假如保险监管部门和同业公会等相关部门对恶性"价格战"无能为力,没有一个良好的 外部机制来改变单阶段的博弈结果, 在处罚缺位的背景下, 保险市场很容易变成一个以 "价 格战"为主要竞争手段的不成熟市场.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经验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使得我 国的保险监管还不能完全到位,再加上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权威性不足,处罚无力,率先挑 起"价格战"的一方往往获利,所以保险"价格战"的屡禁不止就不难理解了,保险竞争中 的非合作性博弈经常发生.保险监管部门针对我国保险市场中的恶性"价格战" ,为确保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价格应实行"限低不限高"的国际监管惯例. 3.信息不对称也会诱发 "价格战" . 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 出, 使得交易成本过高. 保险公司应销售保险产品中未能将非价格信息充分传递给被保险人, 从而使"非价格竞争"难以成为主要竞争手段.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化程度不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再加之保险产品复杂 性的客观存在,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有限,因而面对几家处于寡头竞争中知名度类似的保险 公司,很难正确对与选择购买有关的相同信息进行甄别与分析,如公司信誉、偿付能力水平、 服务水平等.在这种情况下,影响保险购买的决定性因素往往就是价格,即谁的价格有优势 就选择谁.这反过来又强化了保险公司的竞相价格竞争,从而陷入恶性循环的泥潭. 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建立,与保险有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难以被保 险公司真实掌握,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方面很难通过判别消费者类型采用不同的价格,从而 使竞争也无法在高层次上进行, 实现 "优质客户优价, 劣质客户高价" , 结果只能是价格普降, 其盈利无法保证.典型的事例是近年来市场需求很大的汽车按揭保证保险业务.由于无法区 分消费者的信用水平,保险公司在出售该类产品时只能提供基本一致的价格,但由于道德风 险太大,逾期欠款事件频频发生,使保险公司损失巨大.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辨别消费者的不 同信用水平,对信用高的消费者给予低价或优惠,对信用不佳者高价或拒绝销售产品,那么 汽车按揭业务应该还是能够经营的. (二)价格竞争的危害性 尽管"价格战"有时的确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作用,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美国两 位研究竞争的学者罗伯特·加特和迈克尔·曼思在《价格战批判》一文中指出: "除非拥有非 常明显的成本优势(30%以上) ,否则,降价都难免会触及一场自杀性的价格战.这是因为: 其一,利润减少的幅度与价格的下降呈倍数关系.如果价格下降 1 个百分点,则其运营利润 将会直线下降,甚至超过 10 个百分点.若要通过销售额的增加来弥补利润的损失,必须提高 4 倍,但在价格战的现实中,降价很少能使销售额增加 2 倍;其二,价格优势通常都是不长 久的.原因在于对手也会同样效仿,更重要的是,价格战对消费者心理影响巨大,会使其对 价格越来越敏感,甚至产生不切实际的低价预期;其三,参战方希望通过价格战在行业中进 行优胜劣汰的想法几乎很少能实现. "(载《中外管理》2000 年第 9 期) 上述分析说明,价格战对企业来说是一柄"双刃剑" ,它会伤及对手,也必然损害自己. 它不仅会损失大量的公司或行业利润,而且很少能维持哪一方的竞争优势;它会破坏客户群 体的消费心理,也几乎不可能化解一个行业的内部结构问题.由于"价格战"危害性的存在, 因此,对于我国保险公司来说,在开放的保险市场中开展经营时,应该将竞争的重点放在非 价格竞争方面,致力于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把防止和避免"价格战"作为公司战略的优先 选择.三、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策略 由"价格战"导致的纳什均衡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它会使市场的所有 参与者利润空间大幅压缩,危及企业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因此,对于保险市场各方,包括监 管者、市场主体等来说,都要极力避免"价格战" ,努力打破纳什均衡. 从纳什均衡对保险行业的作用过程看,打破原有均衡可以选择的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 政府监管,保证保险行业的正常利润水平,改变和提高竞争的均衡点.垄断和竞争是一个两 难命题,监管者必须在其中找到最合理的结合点,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行业的 正常利润,成功的做法是应鼓励行业进行有限度的联盟;二是通过保险行业联盟或行业合作 (合作博弈)形成相对垄断利润.特别是通过行业行为规范,建立"一报还一报"的"重复囚 徒困境"机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保险公司进行严厉惩罚,以确保行为规范的实施;三是利 用信息不对称维持利润.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各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 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提高客户忠诚度等方式保持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以维持利润空间.消费 者会由于对保险公司品牌和服务的忠诚度放弃寻求更低价格的机会;四是保险公司通过成本 领先、差异化产品和服务、集中战略等手段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改变纳什均衡的存在基础, 引导市场向非价格竞争的理性方向发展. 在此,笔者将重点探讨第四个途径,即保险公司如何建立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走非价 格竞争之路,以在规模与效益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 (一)在解决承保、理赔和产品定价等三大保险核心经营技能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以下战 略,建立自己的比较竞争优势 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Michael Porter)曾指出,企业的成功模式有三种:一是成本领 先,即通过降低成本,以较低的价格占领市场份额;二是差异化,即以技术、创新、服务手 段等外在表现形式形成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三是集中战略,即集中企业资源占领细分市场 的份额.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同样是有效的. 1.实施强势的创新战略 创新是企业生命力的源泉.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实施强势的创新战略,具 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保险业务创新: 一是险种创新.险种创新的模式包括:设计全新险种;旧险种组合改造,如楼宇按揭保 险最初实际就是财产保险加人身意外保险; 实行 "拿来主义" , 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 加以改造;量身定做,针对客户自身特点制定和组合保险产品应该是未来险种创新的主要方 向. 二是服务创新. 如中国人保的 95518 服务热线开发出的延伸服务功能, 如免费救援系列、 代办年审等. 三是营销模式创新.通过分销、代理、广告和网络营销等渠道拓展家财险、旅游责任险 等分散性险种. 四是组织创新.建立专业化的保险品牌营销团队,做到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 五是流程创新.中国古代"田忌赛马"的故事说明,使用同一资源,结果会因流程不同 而不同.好的保险业务流程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还可以有效地加强风 险控制,降低成本.流程要持续改进. 六是机制创新.机制是对手无法模仿的竞争力,是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2.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保险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从 某种意义上说,上述保险专才的多寡和质量高低对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关键的影响.首先,从保险展业来看,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营销的专业性.其次,从保险定价来看, 它需要精算人员运用精算技术对各种不同的险种进行定价.再次,从承保来看,它需要承保 人员具有很强的风险管理知识, 善于甄别逆选择保险行为、 熟悉各种保险标的的风险特点等. 最后,从理赔来看,它涉及勘损、定损、医疗事故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加紧对这些人才的引 进和培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头等大事. 3.实施差异化战略 差异产生优势.差异化战略的实质是创造一种能被客户和社会感受到的独特服务.实现 差异化有许多形式,包括品牌形象、技术、特性、顾客服务等.差异化战略并没有忽视成本, 通过差异化改进保险服务的目的常常是在目标顾客愿意支付的费用水平下实现.但差异化战 略最主要的目的是培养顾客忠诚度,提高续保率.保险公司的差异化按照其发展阶段的不同 可以分为多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通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确立差 异.但是,应该指出,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不能持久,因为保险产品的易于复制性和复 制成本低廉,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不能形成保险公司长久的竞争力.第二层级是人才差 异化及由此而导致的技术差异化,较第一层级难于模仿.第三层级是承保能力差异化.这主 要是由于资本实力、再保险安排能力的差异而形成的.在一些大型项目的竞争中,承保能力 差异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四层级是经营机制差异化,这是其他保险公司难以模仿的核心 竞争力.这就好比复制麦当劳的汉堡包容易,不能复制的是麦当劳的机制.因此,保险公司 的差异化战略并不是简单的产品和服务差异化,而是应力争形成更高层次的差异. 4.实施成本领先战略 "费率市场化" 时代的保险公司首要应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做到 "成本领先" . 长期来看, 这是保险公司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成本领先战略要求保险公司要具有严格的成本和费用控 制手段及不断的技术创新.低成本可以抵御竞争,因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效率低的竞争 者将首先在竞争的压力下受挫.这一战略对于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尤其有启示作用.所以面 对入世,各保险公司必须实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以求在高赔付率(或说成本是低预定费率)的 情况下,使承保业务仍有提供利润的空间. 不考虑跨年度因素、准备金的提留、再保险等因素,保险公司的简单成本构成是:成本= 保险赔款+营销成本+管理成本+税+正常利润(资本机会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收益. 其中, 降低 保险赔款和营销成本是降低成本的途径. 控制成本的具体措施很多,这里列举几点:一要加强核保与防灾防损工作,防止逆向选 择和道德风险,降低赔付率,从而减少赔款支出.二要通过组织更高效的保险市场营销,实 现营销成本的下降.三要通过做大业务规模,摊薄固定成本和管理费用,体现规模经济优势. 四要通过完善的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治"比重,降低管理费用.五要建立科学的 决策机制.通过科学决策,减少决策失误.决策失误的代价将形成成本攀升,甚至会给公司 带来灾难性后果.六要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资金运用风险.七要寻求低成本顾客. 5.保持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 大数法则是保险经营的根本原则,没有一定的规模,换言之,没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保 险公司是无法长期生存下去的.所以,保持比较稳定的市场份额对任何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十 分必要的.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基本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 主要市场份额基本控制在中国人保、 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等几家主要保险公司手中.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从 长期看,这些寡头市场份额的下降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但是就短期而言,一定要对市场份额 的变化保持高度关注.因为,假如市场份额下滑过快的话,一方面会影响在保险市场竞争中 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企业员工的心态产生影响,造成队伍不稳定. 对于领导者来说,尤其要关注市场上份额居第二位的对手对自己发起的冲击.只有牢牢 把握市场份额是第二位竞争对手 1.7 倍的低线,其市场主导地位才是稳固的. 6.制定完善的服务战略 "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 同质同价比服务" ,这是市场经济颠扑不破的真 理.作为金融服务行业,服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应将经营的重点放在增强 核心服务技能、 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 保险公司要避免低层次的价格战, 就必须不断创新,走差异化服务、特色服务的路子,在服务产品、服务手段等方面多下功夫. 只有这样,才能抢占保险市场的制高点. 优质服务首先体现在能迅速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先于对手及时提供保险产品上.丰富 多样的新险种不但可以成为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更为重要的是,使他们在市场中始 终处于"领跑"的态势,把握着竞争的主动权. 优质服务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建立服务规范,控制质量.保险公司应通过引入 ISO9000、 6 西格玛等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建立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 控制服务差错率.发现服务缺陷,要有完善的机制保证其能持续改进.规范化和标准化的保 险服务是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最有效手段. 当然,对于任何保险公司来说,后台运作的顺畅是保证一线员工为客户提供快速、优质 服务的基本前提. "外部服务承诺制"是建立在内部科学流程和高效运作之上的.应通过开展 "全员寻找内部客户"活动和推行"内部服务承诺制" ,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和协作精神,大 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司的整体服务质量. 在"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在改进服务方面的举措虽然不能从根本上 扭转"价格战" ,但对抑制 "价格战"对业务发展的影响还是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 7.实施资源集中战略 对于任何企业来说,资源都是有限的.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这是所有处 于竞争前沿的企业都不能不思考的问题.集中战略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深入了解顾客的具体 需求及自身优势,细分出特定的服务市场,再集中资源重点占领.实施集中战略的前提是, 与那些目标市场广泛的其他公司相比,企业可以更有效地服务于范围狭窄的目标市场,因为 它可以通过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和降低成本,在狭小的目标市场内实现差别化、专业化.很 显然,这种战略更适用于那些成立时间不长、资本人才等方面实力都不够雄厚的中小型保险 公司.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集中战略其实是成本领先战略和(或)差别化战略在细分市 场中的应用. 实施集中战略分为三个步骤:一是细分市场以便设计核心服务;二是按照顾客对服务的重 视程度将顾客分类;三是使顾客期望略低于服务感知. 在狭小的目标市场(可以是特定的顾客群,也可以是特定的险种或特定的区域)内,进行 专业化的运作,可以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竞 争的边界将日益模糊,保险产品将不仅面临行业内的同类产品的竞争,还将面临其他金融产 品的竞争.在这样的竞争格局下,如果各保险公司特别是那些实力微薄的小公司依然走"险 种多元化"的道路,难免会使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能力大打折扣.丘博(Chubb)保险公司是实 施集中战略的一个成功例子.该公司集中致力于对客户的风险管理,一方面甄选优质客户, 另一方面协助客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他们通过降低客户损失率,实现了使该公司的客户能 得到远远低于市场平均费率的低价格的目标.但是,这种所谓的低价相对于其损失率而言并 不"低" ,实际是通过防灾防损所形成的"双赢"局面. (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建立"利润和规模兼顾"的经 营取向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取得成功的企业, 他们在处理规模和效益的关系时, 大多将 "利 润和规模兼顾,但偏重利润"作为自己的重要经营取向.因为他们深知,没有利润支撑的企 业可以存在于一时,但决不会存在于长久;只要有利润,即使规模小一些,企业也会有自己 的生存空间. 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在计划经济的土壤中生存,在经营价值的取向上自觉不自觉地就偏 离了效益的轨道,走进了过分重视规模的误区,喜欢盲目求大,以大为美.特别是产权结构 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资公司更容易犯上述错误.因此,要改变保险公司的经营 行为,当务之急是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具体 说来,一是要通过保险公司上市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提 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二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保险公司董事和经理更多地从公 司长远利益考虑问题,避免经营行为的短期化;三是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为 公司治理所需的制衡机制及监督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 仅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难以保证所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能调整经营策略, 走"利润和规模并重"之路.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评机制都必须相应跟上.考核是企业管理 的 "指挥棒" . 我们要想让所有员工都重视利润, 就必须将利润作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首要目标, 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考核机制对此管理意图加以强化. 久而久之, 利润的观念才会深入人心, "利润和规模并重"的经营理念才会生根发芽,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才有可靠的保证.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10—09 [作者简介]王银成(1960—) ,男,高级会计师,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现攻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学位. 1982 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担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计财处副处长、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总稽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论我国企业自保问题及转型路径选择 陈杰 (中国保监会郑州保监办,河南 郑州 450008) [关键词]企业自保;风险管理;其他保险组织;监管立法 [摘要]企业自保是河南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也是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 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剖析河南企业实行风险自保的基本考虑、行为特点及面临的突出 问题,并结合河南实际,提出我国企业自保行为转型为自保公司及专业性保险公司的意见建 议,试图为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企业自保是全国大中型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形式,这种形式是保险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依法经营自保业务,既损害了自身利益,也损害 了商业保险的发展.如何使企业自保业务规范化、合法化、并将其纳入商业保险的监管范畴, 我们对河南省企业自保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许昌运输经贸集团的 自保及转型问题进行了专门剖析,探索企业自保业务健康发展的途径. 一、企业实行自保的基本考虑 许昌是河南省交通运输业的发源地.许昌万里运输集团(以下简称许昌万里) 、许昌运输 经贸集团(以下简称许昌运输)是河南省运输行业中组建最早、实力较强的大型专业运输企 业,分别于 1996、1998 年由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而成.许昌万里后又联合其他 16 个地 市的集体所有制运输企业,在郑州市设立了全省最大的运输企业——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公 司(以下简称河南万里).三家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在职员工 9 638 人,总资产 6.30 亿元, 拥有营运车辆 30 550 台,运输能力占全省运力的 15%.其车险资源达 1.20 亿元,企财险、 责任险资源在 3 000 万元以上. 尽管往年都投保商业保险(见表 1) ,但自 1999 年9月1日起,许昌万里、许昌运输开始 实行自保. 其依据是交通部 1997 年9月2发布的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交 公路发[1997]540 号).该《办法》第16 条规定: "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 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自保名为"车辆安全统 筹" ,要求凡行驶证为公司的各类车辆,必须参加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事故安全统筹.两公 司均设有专门的部门, 实施统一的 《车辆安全统筹管理规定》 . 其中, 2002 年自保收入近 3 000 万元(见表 2) . 利益驱动是河南众多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自保的共同心理和根本动机.两公司实行自保具 体出于以下考虑: 1.安全生产责任重.交通运输企业流动性大,辐射面广,事故率高.如不能有效地解决 安全生产和运营风险问题,不仅会危及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还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2.企业运营成本高.交通运输企业经营困难,利润率低,加上两公司均为建国初期组建, 历史包袱沉重.以往每年投保缴费达 500~700 万元,企业财务压力大. 3.保险服务质量差.当时市场主体单一,客户投保毫无选择余地.保险公司官商作风严 重,特别是理赔速度慢,直接影响了生产经营,更增强了企业自保的意愿. 4.财务核算压力大.两公司历年获得的保险赔款占其所缴保费的 74%~85%(见表 1).企 业从核算角度考虑,认为购买商业保险不合算,完全可以通过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 自保,这样既节省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又能够实现资金的调剂使用和保值增值. 两公司反映,自保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一是企业自主性得到提高.处理交通事故可当 家作主、迅速快捷,尤其是通过预付或垫付资金,确保了事故车辆能及时拖走修理并投入运 营,伤亡人员能及时得到救治和赔付;二是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强化安全措施,员工安全 意识和企业运营质量明显提高,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安全生产问题;三是经济效益较好.在保 证基本赔付资金的前提下,两公司的统筹资金每年均能节余 300 万元左右. 二、自保行为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河南省的大中型企业自保始于 1995 年,1999 年~2000 年间大量出现.据调查,共涉及 30 家企业,目前仍实行自保的有 28 家(见表 2) .其自保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保险性质强.企业无一例外地套用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条款费率和管理模式, 具有很强的商业保险性质.不论是河南当地企业,还是参加行业安保基金的石油石化等中央 企业,其自保运作和管理所依据的都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在 游离于商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监管的范畴之外的同时,自保行为也往往通过账外单独核算 或挂"往来账"等方式,隐瞒业务收入,规避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2.行业集中、金额大.自保主要出现在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煤业矿务、水利水电、供 销社 5 大行业,大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2002 年,其总资产达 462.08 亿元,自保财产 均为企财和车辆,业务收入在 1.50 亿元以上,占全省财产保险总保费收入的 6.42%.其中,自保车辆达 21 565 辆(不含参加行业安保基金的 8 家企业),分别占当年全省汽车保有量 及已投保总数的 1.95%和5.86%;自保业务收入达 1.21 亿元,占全年车辆保险总保费收 入的 7.95%. 3.超越自保界限.交通运输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跨出企业集团范围,以车辆挂靠等 名义承揽一些社会车辆业务的问题,这已成为一种变相办理商业保险的行为.同时,由于普 遍存在人为的调控赔付现象,自保行为在对外扩展中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有的甚至还形成了 司法诉讼. 4.企业心态复杂.有的希望保险监管机构抓紧出台有关法规,给予合法的出路.有些则 考虑筹建保险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寻求规避风险的新途径.也有个别企业,如郑州市客运 公司、中石化驻马店分公司因经营管理问题不得不放弃自保,重新投保商业保险.总体上, 自保企业处于观望和等待状态,对外保持低调,既担心保险监管机构追究,又防范税务部门 检查,给人强烈的"地下"感觉. 在15 家实行自保的交通运输企业中, 许昌万里和许昌运输具有代表性, 面临的问题也相 当典型. 1.抗风险能力低.单一公司实行自保,规模小,资金少,积累慢,潜在风险大.而自保 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行为,企业无法通过再保险方式来分散和规避风险,巨额风险只 能全部自留.尽管按照许昌市交通局规定,两公司均设有常备的最低赔偿准备金 200 万元, 所幸几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但一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某一时期事故频发,所积 累的资金只是杯水车薪, 容易导致自保行为中止和资金断链, 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 2.专业人才匮乏.目前,两公司均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统筹事宜,以行政命令强制执行, 实行简单的收支统筹,风险控制方式简单,专业技术含量低,人为调控赔付的现象比较突出. 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专业的金融保险人才匮乏,从而使自保这一商业行为不得不以行 政管理方式来完成.这种情况在其他自保企业中也普遍存在. 为解决上述问题, 两公司联合河南万里, 于2002 年5月开始筹备设立河南万里保险代理 公司,试图分散和转移风险.该代理公司于 2003 年7月初正式开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是股东公司每年新购置运营车辆的保险;二是股东公司员工自有车辆的保险;三是社会上 各类车辆的保险业务.截至 8 月底,已代理股东公司保险业务 240 万元. 但自 2003 年8月中旬以来, 河南各产险公司相继停办营运性车辆保险, 对其自保经营及 保险代理都带来了很大影响.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对加强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许 昌运输正紧锣密鼓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将与许昌万里合并,待改制完成后争取尽快上市. 这大大增加了安全生产和风险管理的压力与责任, 迫使企业不得不继续开展营运车辆的自保. 另一方面,代理公司的业务量开始下滑,直接影响到业务的发展.为此,两公司已决定,下 一步将自保范围扩大到河南万里所有的营运车辆共 21 000 辆,以实现自保的规模经营,进一 步分散运营风险. 三、对企业自保转型的政策建议 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并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 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进一步发展壮大保险业,应抓紧研究出台有关行政法规,允许和支 持符合条件的自保企业"浮出水面" ,转型设立自保公司,并规范自保行为,将其纳入商业保 险的监管范畴. (一)加快其他保险组织形式的立法 根据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或在保险法中设有专 门的条款来监督其经营行为,规定自保公司在接受其主管机关监管的同时,必须受国家保险 监管机构的监管或指导,纳入商业保险的经营和监管范围.我国应依照《保险法》第156 条 的规定,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要,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配套法规的立法 进程,抓紧研究制定有关自保公司的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允许设立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等 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组织机构 体系. 自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应区分地 方企业与中央企业,针对不同的风险程度和经营管理要求,设立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许昌 万里、许昌运输自保前后风险保障对比 表1(单位:万元,%)往年投保商业保险情况自保后历年经营情况 1998 年1999 年2000 年2001 年2002 年2003 年缴费赔款赔付率缴费赔款赔付率收入赔付收入赔付收入赔付收入赔 付许昌万里运输集团 67452377.5947939782.80800 不详 1 2009001 4001 0001 500 许昌运输 经贸集团 51237974.2024721185.42800 不详 1 3009001 5001 0001 500 说明:1.表中有关自 保的各项数据,均来自调研中的侧面了解和收集. 2.1999 年投保商业保险情况为 1~8 月数据.自9月1日起,两公司开始自保. 3.许昌万里、 许昌运输 1998 年投保营运车辆分别为 1 528 台和 1 284 台, 1999 年为 1 235 和616 台 河南省企业自保总体情况一览表 表2序号企业名称所在 地市总资产 (亿元)自保起始 时间自保范围 2002 年 自保情况 (万元) 收入赔付 1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 401999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 基金 1 0002 中原油田分公司濮阳 1201999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 6003 河南石油勘探局 南阳 702000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 1754 河南石油勘探局炼油厂南阳 2000 所有财产参加 行业安保基金 2385 河南油田采油二厂南阳 3.592000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 886 河南油 田采油一厂南阳 0.2582000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 2077 南阳汽运总公司南阳 0.481997 机动车辆 1 000 辆7008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三门峡 2.42002.8 企财和机动车辆 200 台112599 三门峡市运输公司三门峡 1.42001.4 机动车辆 150 台885710 三门峡市供销社三门 峡3.72000.5 企财 35012811 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义马矿务局)三门峡 382002.10 机动车辆 700 多台 20421.812 焦作煤业集团公司 (焦作矿务局) 焦作 2519981998 年自保机动车辆, 1999 年起企业财产全面自保.拥有机动车辆 540 台2106013 河南省运输八队焦作 52001.3 机动车 辆2800 台40024814 漯河宏运集团漯河 0.71999 机动车辆 1 500 台75053015 开封运输总公 司开封 0.81999 机动车辆 1 500 台28017016 鹤壁市公交公司鹤壁 0.22003.6 机动车辆 170 台4517 鹤壁市长途汽车站鹤壁 0.62001.2 机动车辆 385 台3018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信 阳4.22000 机动车辆 1 600 台60019 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新乡 2.51996.12 机动车辆 3 000 台105060020 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平顶山 12000 企财 405021 商丘市运输总公司商丘 2.11997 机动车辆 1 900 台80048822 商丘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商丘 0.681995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 保基金 15023 中国石化洛阳化工总厂洛阳 1301996 所有财产参加行业安保基金 1 00024 洛阳 一运公司洛阳 0.41996 机动车辆 3 000 台90025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许昌 1.31999.9 机动车辆 3 000 台14001 00026 许昌运输经贸集团许昌 2.71999.9 机动车辆 3 000 台15001 00027 鄢陵县交通局车队许昌 2000.9 机动车辆 120 台5028 河南万里汽车运输公司郑州 5.072002.1 拥有机动车辆 21 000 台,但由于自保刚开始,参加自保车辆很少.3 说明:1.许昌万里 1998 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车辆 1 528 台,缴纳保费 674 万元;1999 年1~8 月,投保 1 235 台, 缴纳保费 479 万元. 2.许昌运输 1998 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车辆 1 284 台,缴纳保费 512 万元;1999 年1~8 月,投保 616 台,缴纳保费 247 万元. 3.由于自保企业不予配合或配合不积极,表中各项数据均来自郑州保监办的侧面了解和 收集. 4.河南另有 2 家企业曾经实行自保,经营情况不详,现均已放弃自保.其中,郑州市客 运公司自保部分车损险,中国石化驻马店分公司自保企财险. 5.截至 2002 年底,全省汽车保有量达 110.52 万辆,已投保车险总数为 36.80 万辆.至 于业务范围,不论哪种组织形式的自保公司,可以是综合性的, 即同时开办多种类型的财 产保险及相关的责任保险和短期意外险、健康险业务;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如只经营机动车 辆保险和各种附加险, 以及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 (二)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较低要求的注册资本.国外对自保公司的设立普遍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 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都比较低.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新加坡的考察了解,其注册资本 的门槛为 40 万新元,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高达 2 500 万新元. 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相对于我国设立保险公司不少于 2 亿元的注册资本限额,将来不 论设立何种组织形式的自保公司,其注册资本的限额可确定在 1 000~5 000 万元之间.如果 交通运输企业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自保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可定为不少于 1 000 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量、经营规模、 自保范围、风险程度,以及拟设立自保公司 的组织形式等,保险监管机构应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新加坡能够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自保中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自保公司的岸外保险业务只需缴纳 10%的所得税,岸内保险业务缴纳 24.5%的所得税.而 普通险、寿险和再保险公司,无论其岸内还是岸外保险业务,均需按 24.5%缴纳所得税. 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和鼓励发展,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允 许自保公司或依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或减免一定的所得税,但免缴营业税. 3.相对宽松的准入机制.应根据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但比较宽松的 市场准入机制.例如在准入程序上可实行核准制, 申请人只需向当地保监办提供未来营业 计划、收支预估计划、风险管控制度和拟任主要负责人等要件,经保监办初审后,报经中国 保监会批准. (三)明确监管方式及经营规则 原则上,实行偿付能力监管方式.应针对自保公司的经营特点,确定最低的偿付能力额 度监管指标. 至于具体的经营行为,监管上可相对宽松,基本不进行干预.但对其经营规则,至少应 作出以下明确规定: 1.禁止超出自保界限承保社会上的保险业务. 2.禁止与直接保险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禁止承保法定保险业务. 4.禁止母公司或控股公司挪用自保公司资金. 5.必须按照自身风险状况,及时向再保险公司分保. (四)确定实施步骤和发展方向 在具体的实施进度上,大致可按照三个步骤进行: 1.在有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可设定几项基本的准入条件,在2~3 个省份各选择几家已 进行自保的地方性企业,先进行自保公司的试点. 2.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待有关行政法规颁布实施后,再向全国符合条件的自保企 业逐步推开. 3.最终从中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性的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机构组织体系. 以许昌三家运输公司为例,可分为以下两个试点阶段: 首先,允许其投资设立专业从事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和自我风险保障的自保公司.业 务范围是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特别是营运车的车辆损失险和各种附加意 外险. 其次,待条件成熟后,再允许其改制为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将业务范围扩大至机动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及货运险、责任险等相关险种,经营区域扩展到周边省份.公司可称为"河南 万里交通保险公司"或者"河南万里机动车辆保险公司" . 企业对后者表现出更大的兴趣,希望能够一步到位,直接投资设立一家专门经营机动车 辆保险及其相关业务的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可先核定为河南省行政辖区.他们表示, 随后将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论证,包括开始寻求、选择和储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一旦中国 保监会有明确的态度或政策,即积极申报筹建. 实际上,在进行自保公司试点的同时,允许已自保企业直接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 不失为一种相对稳妥的制度安排.这样做,至少有利于防止因过多设立自保公司,严重冲击 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 编后语:此文虽然是一个省保险自保、互保概况的揭示,但它反映的问题是全新的,可 能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揭示了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缓慢的实质性问题,这就是大中型 企业通过自保、互保的形式,不参加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原来没有统计过这些业务, 自保与互保也未按法定程序申请成立机构,依法纳税,这就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这一问 题不可小视.如果将大中型企业自保与互保业务全部纳入统计中,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深度 与密度将比现在统计的数字要高的多,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就不会是不足 30%,责任险不会不 足5%.因此说,这篇文章是研究保险决策的好材料,类似这样的问题,如责任险、健康险和 意外险,在全国各地是什么情况,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将有利于保险决策.2003 年第 11 期 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 2003 年第 11 期 [收稿日期]2003—09—18 [作者简介]陈杰(1965—) ,男,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 处副主任. 对保险功能的再认识 中国保监会武汉保监办课题组 (湖北 武汉 430062) [关键词]现代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相互关系;促进因素; 制约因素 [摘要]现代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分散 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资金积聚和资金运 用方面;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器作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障交易启动消费、 优化金融配置、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保障功能 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区别于银行、证券的显著特征;资金融 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发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现阶段,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十分有利,保险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的机遇和潜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被誉为社会的"安全网" 和"精巧的稳定器" .随着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客观上要求 对其功能的认识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对于正确把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将保险业 的可持续发展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及其之间的关系 (一)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保险的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现代保险至少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三大功能. 1.保障功能.这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该功能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分散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种种风险,而风险的发生 是不确定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保险本身 具有消除各种风险的特质,而是通过保险这一制度能将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交由 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组织承担,并且在既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人们能够从保险组织那里获 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摆脱因风险事件造成的困境,解除人们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的后顾 之忧.(2)经济补偿或给付.即在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财产实 际损失数额或者约定金额给予赔付,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或者避免被保 险人及其家属在生活上陷于困境. (3)促进社会安定.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类需 要五个层次理论,即生理、安全、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包 括物质上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安全、经济上的生活安定和未来保障、心理上的免于灾难威胁和 安全感.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通过分散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因风险事故造成 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能够弥补人们所遭受的不幸损失,消除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忧 虑和恐惧心理,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 无数事实证明,每次灾害与风险的爆发尤其是重大灾害与风险的爆发,往往是保险的保 障功能发挥最充分的重要契机, 因为灾害能够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而这正是保险业赖以 发展的客观基础.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历过无数次大的自然灾害,每次大灾的 爆发均带来过一个保险业发展的高峰.2003 年"非典"疫情肆虐,推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 因为"非典"疫情的蔓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人们对保险保障功 能的认识也就更为深刻. 如2003 年1~4 月份, 各寿险公司健康险保费收入就达 55.3 亿元, 占 人身险总保费的 4.78%,较去年同期增长 69.67%,增速远远超过养老金保险和人寿保险业 务.可见,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2.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的衍生功能,是在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该功 能随着现代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所谓资 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险资金的积聚和 运用功能.具体来说:(1)资金的积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 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积聚功能,对社会储蓄 具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有利于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2)资金的运用.保险经营的长期性, 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成为可能. 为了确保未来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和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资金运用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这主要通过保险资金从保险公司流向 资本市场而实现,保险公司则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资金融通功能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在"银行主导型"的传统金融市场中, 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完成的,保险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极 大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空间非 常广阔,保险业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资产管理和股市的重要参与者,持 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 年全球 40%的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管理, 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国为 25%,欧洲为 40%,日本 为50%.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积 聚大量社会资金,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 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为资本市场的 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 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 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险市 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正是由于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进而具备了金融属 性, 因此保险业便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3.社会管理功能.现代保险对于社会的管理,不同于以国家为主体的"他我管理" ,也不 同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部门管理,而在于通过其各项功能的发挥,能够促进、协 调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即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 的又一衍生功能,随着保险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巩固和增强,该功能日益突现.主要 表现在: (1)保险通过发挥经济补偿或给付功能, 一方面使得保险基金在广大被保险人之间实 现了社会再分配,另一方面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熨平社会发 展中的不安定因素,客观上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2)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保险的经营对象 是风险,保险进行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防灾防损工作上,其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 与、配合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一方面能够有效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 有利于增强偿付能力,降低投保人支付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积累大量的 损失统计资料,可以为社会防灾防损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能够培养投保 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社会财富的灭失.(3)保障交易,启动消费.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交易双方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商贸交易活动 的顺利进行.由于保险的介入,可以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不但能够提 高交易双方的信用度,减少交易双方的纠纷或分歧,促成交易的成功,而且还能够启动社会 潜在消费,扩大内需,如出口信用保险、住房按揭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等.(4) 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例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一方面通过积聚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 化零为整,起到分流社会储蓄、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以及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方面又 通过资金运用,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对于推动资本流动、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中的合理配 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责任 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 少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从而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 (6)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 ,它为社会提供诸如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方面的 基本的经济保障.而商业保险则为社会提供较高水平、多层次的保障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日 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保障需求,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二)正确认识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中, 保障功能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 它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也是保险区别于银行、证券的显著特征;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发展, 在其保障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三者之间是一种本质与衍生的关系.简言之,前者是 基础和前提,处于主导地位,后两者产生于前者并服务于前者,处于从属地位,并以不断完 善前者的作用内容和扩大其影响范围为主要职责.随着保险衍生功能的逐渐发达,如投资型 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在实践中有人不断将保险的最本质功能——保障功能加以弱化甚至忽 略,过分强调保险的投资功能、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率,恰恰漠视了广大刚刚摆脱温饱 的消费者对于保障型险种的巨大需求,容易诱使保险消费者形成"轻保障、重收益"的非理 性消费理念,表现在: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而是热衷于与投资型险种进行片面的比较.这对我国寿险业长远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功能及其影响因素 (一)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自1980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 我国保险业在党中央、 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得到了迅 速恢复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 放,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业 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 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主要表现在:(1)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中资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保障功能日益突出.2002 年,国内保险深度 3%, 保险密度 237.6 元,承保风险总金额 533 406 亿元,保险业共支付保险金 700 多亿元.特别 是在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事件中,如1998 年特大洪水、2002 年两次空难事件以及 2003 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保险公司及时组织赔付或者适时推出满足人们需要的保险产品、服 务项目,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2)资金融通功能进一步加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 核心,保险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 年,国内保费收入为 3 053.1 亿元,占居民储蓄 余额的 3.5%, 保险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达 5 799 亿元, 保险已对社会储蓄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 且在国债、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上逐渐占有一席之地.(3)社会管理功能日益突出.随着 国内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 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现代保险在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二)现阶段促进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有利因素 1.党的十六大提出: "必须把发展作为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这是邓小平"发展是 硬道理"思想的深化和拓展,对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十六大确 立了我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 奋斗目标.新目标包含着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体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全 面发展等多项综合指标,蕴含着全民共享、全面进步的深刻内涵,需要各行各业共同奋斗, 加快发展,作为充当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也概莫能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 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服务,对保险业提出 了新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空间. 2.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各项改革的 不断深化,为保险业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巨大的空间.(1)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 结构小型化,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进行深刻变革,原来 依靠国家和单位养老、医疗保健的想法也得加以转变,因而商业保险的发展潜力非常大,需 要商业性养老、 医疗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2)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 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 体,将会把保险作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重要手段,对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3.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扩大内需、扩大出口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措施 的实施,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进出口贸易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些都要求保险业提供 相应的风险保障. 4.随着国民收入提高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加,居民的风险意识逐渐 增强,保险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同时,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各项责任保险也将成为企 业和个人转嫁责任风险的保障需求. 5.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在于加快经济发展.金融是现代 经济的核心,金融业要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 化金融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 进,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将不断增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会很大.据中 国人民银行统计,2002 年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 8.7 万亿元,储蓄率高达 39%,而在保 险业发达国家,居民储蓄率普遍低于 10%.根据央行所作的居民储蓄存款动机问卷调查,在 银行储蓄中,以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为储蓄动机的比例达 44.5%,且这一比例有逐 步上升趋势.上述动机的储蓄都是长期资金,在发达国家,通常用于购买保险而不是银行存 款.这说明,8.7 万亿元居民储蓄中约有 4 万亿元与保险业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 相当于我国保险业现有总资产的 6.6 倍. 6.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保 险作为支持国际竞争不可或缺的手段,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将全 面对外开放,这不仅带来了挑战,也为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7.由于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和 9. 11 恐怖事件的影响, 全球保险业正面临重大调整和变革, 这是国内保险业加快自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利时机.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都十分有利,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理 应有较大的机遇和潜力,因此加快发展是必然趋势. (三)制约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消极因素 1.发展不足是主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 场规模迅速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无 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尽管保险业保持着年均 30%以上的增速, 但这是在较低水平上形成的高速度.当前,保险业整体规模小,体制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 能力不足,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 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适应, 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还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 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的各项功能还 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可见,发展不足是当前制约我国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最大实际. 2.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不够是直接因素.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业 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从表面看,制约我国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原因在于 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不够,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薄弱,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业自身.一是保 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品种不够丰富,与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的一些产品发展缓慢,无法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二是服务创新力度不够.由于保险产品是特殊的无形商品,专业性强,加之保险条款表述的 非通俗性,使得许多人对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保险产品不像实物商品那样一看就知道该不该 购买,而必须通过营销和服务才能让人们了解和熟悉,但是目前保险业的营销和服务水平已 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保险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人们普遍对 保险业缺乏信任. 3.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抑制了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 有效发挥.承保和资金运用并称为保险公司两大业务支柱,其中资金运用业务已经取代承保 业务而成为保险业的主要收益来源.大量的保险基金只有通过资金运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 确保未来的偿付能力充足,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的.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保费 收入年均增长 30%以上.截至 2002 年底,我国保费收入增速达 44.7%,保险资金运用余额 为5799 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将超过 1 万亿元,不充分发挥这部 分金融资源支持经济发展将是巨大的浪费.由于种种原因,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目前国 家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采取了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的 高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保险偿付能力和经 营的稳健性.据统计,在现有资金运用政策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组合中,银行 存款占 51%,国债及回购业务占 33%,公司债券占 7%,投资基金占 6%,其他占 3%;而 在欧洲,现金和银行存款仅占 1%,股票占 37.1%,债券占 35%,贷款占 12.1%,不动产 占5%,其他占 9.8%;在美国,现金和银行存款占 3%,债券占 53%,股票占 30%,贷款 占9%,不动产占 1%,其他占 4%.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大量投向银行存款, 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一是弱化了保险对储蓄的分流作用,使得 保险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大部分资金又重新回流到银行, 需要通过银行进行 "二次交易" 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降低了保险业在金融资源 配置中的效率; 二是增加了资金在银行过于集中所形成的金融风险, 降低了资金运用收益率; 三是阻隔了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以 满足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追求,同时资本市场也会因缺乏保险资金的强力支持而 不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4.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一是事关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 健全,滞后于当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二是现有的部分宏观政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 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没有把保险业当作一个产业来对待,少数地 区职能部门强制干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 人们对保险的认可度不高,存在片面的认识,而保险误导、欺诈宣传又增加了人们对保险的 不信任感. 以上这些不利因素说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 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不相适应.如果不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保险业 就难以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担负起应有的历史责任.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各项功能的建议 (一)加强保险宣传力度.随着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广大消费者 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业的认知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认识有一个过程,因而需要在全社会 范围内大力宣传保险的功能,持续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让人们逐步接受它,并且自愿 地为自己的未来买保险. (二)重塑保险业的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发挥保险业的各项功能,必 须保证保险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为此,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通 过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要加强保险监管,真正维护被 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保证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与银行业、证 券业一起共同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保险业要树立全新的发展观.一是既要看到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有利时机,提高对加 快发展必然性的认识,又要看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差距,增强对加快发展重要性和紧迫 性的认识;二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要树立"发展是第 一要务"的指导思想,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一切问题都应围绕发展主题来 考虑和解决,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应坚决改变;三是发展的概念不仅是指业务规模 的扩大,更重要的是结构的优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结构优化了,质量和效益提高了, 保险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才有后劲,才是健康的发展;四是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 展阶段,决定了发挥保险业的各项功能必须循序渐进,既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 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 (四)积极为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一是保险经营者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密切关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 大力开发新产品, 尤其注重开发养老、 医疗、教育、住房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 的内涵,将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二是保险消费者要不断增强保险意识和维权意 识,善于利用保险作为转移自身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三是保险监管者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透明度,积极推进各项 市场取向改革, 减少对保险经营的不必要干预, 同时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运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支持有条件 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加快对外开 放步伐,完善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逐渐转变监管的重点,实行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切实 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金融业内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到三者之间既合理分工、又密 切合作,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在 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研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赋予税收优惠 政策,以支持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如个人购买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商业 补充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的减免税收政策,等等.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7—11 保险差别定价的条件及其宏观意义 慕刘伟 王晓坤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 [关键词]保险差别定价;理论分析;定价方法;实现条件;产品创新;宏观意义;定 价风险;合法性 [摘要]随着保险费率管制的放开,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不同的需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差 别定价不仅合理,并且必须,将是未来主要的利润增长点.保险差别定价的根据是按照不同 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的投资人;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 不同价格;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的价格.保险 差别定价的关键在于对投保人进行分组,在于产品创新,树立产品竞争优势.保险差别定价 是保险产品创新的基础,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反过来,产品创新又提供了差别定价的可 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保证. 保险费率的逐步放开为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定价提供了契机.加入世贸组织后,费率 市场化的呼声很高.为适应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1 年10 月份开始在广东、深圳对机动车辆险业务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费率市场化的试点工作;从2003 年1月1日起,我国国内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全面放开.放松费率管制,打破"大一 统费率" ,费率的市场化定价已是必然的选择.既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定价权力,同时也 对保险公司的定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向市场、面向顾客的差别费率定价将成为保险公 司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保险差别定价的理论分析 从保险机理来讲, 保险是风险及其损失在总体投保人之间的分摊. 根据 Arrow-Lind 定理, 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 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的基础上 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由风险厌 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 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 "保险供给者" , 这就是风险的汇聚安排. 显然,这样的组织和运行风险汇聚安排是有成本的,这是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有 大量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而且,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一定 的保费,对发生损失的投保人进行赔付,也就是将损失在一个大的团体之间分担,实现风险 共担,达到风险汇聚安排的效果.这样,保险公司收集保费的依据主要就是对整个投保人群 体损失的预测.在此基础上,保费的核算主要就取决于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的计算,这 就发展起来了以保险精算为核心的成本定价模式. 根据保险机制的内在机理,合理保费或者说公平保费就可作如下分解:期望索赔成本、 管理成本和公平利润.通常将期望索赔成本称为净保费或者纯保费,将其他因素统称为附加 保费. 公平保费理论所体现的最大公平在于保证保险人作为组织者收取合理的保费、同时获得 合理的利润.显然,这里讲的是保费总量的合理.公平保费的主要部分——期望索赔成本也 是根据投保人群体,以一定的模型模拟计算得出.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损失率的估算, 比如寿险业务中的损失分布(死亡率的测算),即生命表的建立,在较长时期内成为保险精算 的核心工作.保险成本定价理论的主导地位是由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但是这种定价模式明显具有计划经济或卖方市场的特征,没有考虑需求——即投保人的 有关情况.虽然投保人整体是实际上的"保险供给者" ,但是随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演变,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无论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在市场上都已经明显隔离,双方是不折不扣的保险 需求者和供给者,保险产品价格的决定受到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因此以市场供求进行保险 产品的定价不仅合理,并且必须.与一般商品不同,保险商品服务的对象是未来的风险以及 风险带来的损失.由于未来的情形无法预计,投保人愿意的支付就取决于其对未来风险的评 价和对保险商品效用的评价.显然,即便是对同一险种,不同的投保人对其价值也会有不同 的评价,从而愿意支付的价格不同,在市场上就表现为不同的需求弹性.故应根据需求差别 进行定价. 二、保险差别定价的方法和实现条件 在普遍存在的不完全市场上,如果厂商具有充分的信息可以甄别具有较高和较低需求弹 性的买主,并且产品转售很困难,则具有一定市场势力的厂商可以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歧视 即差别定价,其基本思想是:根据需求差异细分市场,根据各市场特点对同一产品制定不同 价格,或者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制定不同价格,且价格差异与其成本费用差异不成比例,以 更多的占有消费者剩余,使厂商利润最大化.价格歧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价格歧视又 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制定的价格正好等于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因此消费者在每单位产 品上没有任何"剩余" .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不同的购买数量采取不同的价格.例如电力 公司把居民每月耗电量划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等级,耗电量越少的等级收费越高.三级价 格歧视是指厂商把消费者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型,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一级价格歧视 要求对所有消费者的需求区别对待,甄别成本太高,不大现实;二级和三级的价格歧视是可 行的. 就我国保险市场而言,保险公司数目有限,属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尤其是排名靠前的几 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实力非常明显.而且由于我国人多地广,投保人之间差异很大,消费者 偏好非常多样;又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不同需 求的投保人进行甄别,从而进行差别定价. 首先是要细分市场,即对投保人进行"甄别" .由于不同人群风险观念、收入水平、地域 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保险产品价格的变化对具有不同特征的人群的需求会造成不 同的影响.也就是说,对同一保险产品,市场中不同人群有不同的需求曲线,而整个市场的 需求就可看成是所有个体需求的迭加,最后形成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我们知道越 是处于需求曲线上方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获得越多的消费者剩余.那么,通过差别定价就 可以将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保险公司利益. 所以,在保险定价中,以精算为基础,在控制定价风险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差异进行定 价,可使保险公司实现更好的盈利.针对需求弹性较大的投保人群体,可以压缩附加利润, 适当降低价格,虽然利润较薄,但能够吸引较多的这类潜在投保人来购买保单,从而实现薄 利多销策略;针对需求弹性较小的投保人群体,应该提高附加利润,适当提高价格.当然高 保费就要求服务质量的提高,相应有一部分经营费用的增加,并使成本上的增加低于价格提 高带来的收益增加的幅度.通过这样的价格调整,使保险公司总的利润增加. 具体来讲,差别定价有三条思路:一是按照不同的价格,直接把同种保险产品卖给不同 的投保人.比如对在享受某种保险服务期间投保相近险种的投保人采取优惠,这是二级价格 歧视的做法.二是同一保险产品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索取不同价格.比如,根据地区之间 存在的经济水平、文化观念进行差别定价,在保险公司的定价实践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是完 全合理而且也是可行的;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较长时间投保的消费者进行优惠等.三是针对 不同投保人群体,对保险产品作适应性调整,分别索取不同价格,而价格差异与成本差异不 成比例.比如,在当前人寿保险产品定价中,主要是对投保人的年龄和性别进行区分,实际 考虑的是不同年龄、性别的投保人出险率的差异,依然局限在成本定价的模式中.还应该结 合投保人的地区、职业、文化程度甚至社会经历进行考虑,对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投保人索 取不同价格.再结合前面两种差别定价思路,操作空间会更大.这是保险差别定价的主要方 法. 保险公司采取需求差别定价策略除了要具备甄别细分市场的能力,以根据各个细分市场 须表现出不同的需求弹性进行差别定价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品难以转售,以较 低价格购买某种产品的顾客,没有可能以较高价格把这种产品倒卖给别人,当前保险商品具 备这一条件;二是因为将顾客加以甄别是有成本的,细分市场和控制市场的成本费用不得超 过因实行差别定价所得的额外收入,这就是说,不能得不偿失;三是竞争对手不能够利用本 公司的差别定价牟利. 竞争者没有可能在企业以较高价格销售产品的市场上以低价竞争销售; 如果是多家保险公司在同一市场销售同质保险产品,则保险差别定价难以实现,容易给竞争 对手可乘之机;四是差别定价不会引起潜在投保人的不满,即实行差别对待的标准合理,因 为如果引起投保人反感并且放弃购买, 则必然影响销售; 五是采取的价格歧视形式不能违法. 由上可见,保险差别定价的关键,第一在于如何对投保人进行分组;第二在于产品创新, 树立产品竞争优势,获得一定的市场势力,使得竞争对手难以跟进. 三、保险差别定价与产品创新的互动 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提高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中资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办 法,其重要地位已经得到普遍承认.保险产品差别定价的前提是产品差异化,从而获得一定 的市场势力.实际上,保险差别定价能鼓励、促进产品创新,并与之形成联动效应,有利于 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首先,保险差别定价以区分市场需求为前提.以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为指导思想,在 观念上为产品创新打下了铺垫.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向国外成熟市场模仿的方式 进行产品创新存在难以消化的问题;同时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偏好也 在不断改变,更丰富了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积极进行市场调研、识别并 满足市场需求才是公司经营的方向,在这一点上产品差别定价与"以顾客为中心"的产品创 新思路相一致.由此出发,可诱使保险公司的创新机制、创新策略等实现系列创新. 其次,保险差别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方法.比如,试图对需求 弹性较小的顾客群体索取高价,则必然要在产品和服务上有所改进,这提供了一种创新的驱 动;保险差别定价的一条思路就是在对保险产品作适当调整后,针对不同群体的投保人索取 不同价格,这样可以有力推动产品挖潜.而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保险公司业务下滑主 要是在机动车、企业财产、货运等老险种领域,这也说明传统产品还有较大的潜力可挖. 再次,通过保险差别定价,保险公司在不同类别的顾客身上分别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可 促进公司收益水平的提高.如果是销售新产品也可以更理想地回收研发成本,在物质上保证 保险公司的进一步产品研发.从这个意义上讲,差别定价又是产品创新的利益驱动. 反过来,产品创新又提供了差别定价的可能,也是差别定价获得良好效益的有力保证. 本身新产品的定价方法更多,可以使差别定价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要差别定价必须产品创新,且差别定价能够推动产品创新,产品创新又能更好地 差别定价,实现更好的公司效益.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形成一种联动效应. 因此,在识别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实现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才是摆脱 目前创新靠模仿、竞争靠降价这种困境的根本出路,是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 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长远之计. 四、保险差别定价的宏观意义 上述差别定价和产品创新的联动有助于引导一家保险公司的"研——产——销"流程进 入良性循环.对我国保险业而言,广泛实行差别定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打破市场恶性竞争的怪圈.上个世纪 90 年代前期,就是因为保险经营主体 增加后,竞争加剧,费率大战蔓延开来,个别险种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保险监管部 门的费率政策才由指导性限制变为严格管制.即便是在费率管制日趋放松,恶性价格竞争还 是中资保险公司的首选.从2001 年10 月1日起在广东省进行的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情况看, 保险公司仍然以打价格战为主要手段,进行混乱的、甚至可以说是不理智的恶性竞争. 从2001 年的保险收入来看,前四大保险公司占了 95.5%的市场份额(其中中国人保 23.96%、中国人寿 38.51%、平安保险 22.19%、太平洋保险 10.84%).由于四大保险公司集中 率是研究行业集中程度一个重要指标,从这点可以认为我国保险市场为典型的寡占市场,各 大公司都有相当大的市场势力.然而,这种市场份额只是一种低水平、不稳定的市场优势, 并不表明各大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竞争优势.大的保险公司不但对其他大的保险公司的行动 反应敏感,对较小的保险公司的行动也相当敏感.在广东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时价格大战的直 接导火索就是四大公司之外的某家保险公司率先降费.其原因就在于,各保险公司产品相似 程度高,可替代性强,据《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金融》一书披露,目前我国保险产品很单调, 其类似率达到 90%以上.这样竞争的焦点就落在价格上. 通过差别定价,也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对市场进行细分,其产品和服务更接近于顾客的特 定要求,这样至少可以达到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差别定价与产品差异化的互动作用,降低保 险产品的雷同程度,这种情况下价格就不再是市场竞争的唯一手段,这是避免恶性竞争的根 本办法;二是即便竞争对手跟进,随着竞争领域增多,必须进行恶性竞争的压力将减少;三 是保险公司是各有特点的,在细分市场中更能体现保险公司的专长,也有利于塑造中资保险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差别定价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我国保险市场总的来说是需求不足、供给更 为不足的非均衡状态,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不愿意或者是买不起保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 为需求不足,在少数共同的市场上恶性竞争,对客户实行掠夺式开发.通过产品差别定价, 实现产品差异化、服务多元化,使保险服务跨度更大,兼顾高低端客户需要,可以起到培育 市场的效果. 五、对保险差别定价的补充阐释 第一是安全问题,即防范定价风险.差别定价仍然是以公平保费理论为基础,那么对市 场的细分必然使得样本变小,从而影响大数定律的准确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保证差别定 价的安全性:一是提高精算技术,尽可能提高预见损失准确性;二是运用联系的方法,将若 干相近的险种联系起来通盘考虑,以达到扩大样本的效果;三是在保费中适当增加风险附加 费用. 第二是合法性问题.从法理上讲,价格歧视有可能违法.为了限制垄断企业通过差别定 价来获取超额利润,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判定差别定价是否违 法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因为这种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很常见.一般是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进 行价格歧视时明显损害了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平才会引起法律审查.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市场, 在费率放开之后进行差别定价,最可能的情况是高收入阶层的投保费用增加,面向低收入阶 层费率降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增加.从成熟市场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险差别定价已经非常 普遍,实质上标志着保险公司经营水平提高.因此,差别定价于理于法都不存在障碍.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8—23 [作者简介]慕刘伟(1964—),男,保险学博士,现供职于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王晓坤(1980—),男,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 梁来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4) [关键词]保险公司;一般企业;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 [摘要]一切企业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合同对 于诚信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合同.和一般企业相比较,在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方面,履行诚 信原则的内容方面,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保险公司既具有共性, 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 .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 的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它要求 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 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内在要求,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 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诚信的企业,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下面将保险 公司和一般企业从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一、履行诚信原则原因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 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 , "诚实不欺" , "买卖 公平"等习惯规则存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总结我国 30 多年合同法 实践的经验,并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把诚信原则作为我 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不例外地 贯彻诚信原则. 民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企业都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本原因在于: 1.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 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交易的秩序. 2.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 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 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 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二)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 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关于其诚信的要求要 远远大于其他一般企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各国的理 论和实践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公司理应是最讲诚信的公司. 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 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属于不确定状态.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 测定和估计.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 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公司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为 了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特别要求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 标的状况(如保险利益的大小、 危险程度, 以及一切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或据以确定 保险费率高低所需了解的重要事实和情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 或严格遵守保险合同规定的 条件.如投保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即使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仍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应有 的保护.这便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初的基本内涵.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 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己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 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增加第 5 条规定: "保险活动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2.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保险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投保方只能 采取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方式接受.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强,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不易理解与掌握,因此,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对条 款说明的义务等等. 3.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合同是约定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损 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 保险仅支付少量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 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从个体保障角度看,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 的保费.倘若投保方不诚实、不守信用,发生欺骗与隐瞒,或不遵守承诺,保险公司将无法 经营.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亦是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 重要原则. 二、履行诚信原则内容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 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信原则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诚 实行事,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信守合同,不欺骗对方.在履行合同时不仅 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顾及到合同对方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与对方真诚合作,在 合同不能履行时也应及时通知对方, 减少对方的损失, 履行中出现了问题要与对方协商解决. 诚信原则为指导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对于一切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一切方面均应适用. 例如, 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尽管该批货物质量差异在合同规定范围之内,按照诚信原则,债务人 不得故意选择其中品质较次者给付;标的物已经特定,债务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而变更;给 付数量不足,其不足数量甚微,于债权人无明显损害,债权人不得作为拒绝接受或拒付货款 的理由;因不可抗力事故致合同不能履行,依诚信原则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合同 标的物在交付时,依诚信原则,债务人有告知对方装配、使用及维修保养方法的义务;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依诚信原则,债务人应于数种运输方式和数条运输路线中,选择 对债权人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出售有瑕疵物品,依诚信原则,出卖人应将瑕疵告知买 方,等等. (二)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公司的约 束体现为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所以,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 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 1.如实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 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具体对 保险公司来说,其所设计的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及其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其技术和复 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告知. 所以,保险公司应将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亦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 公司应主动地向投保方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 要向投保方作明确说明. 我国现行《保险法》根据最大诚信原则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这 一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保险法》第17 条和第 18 条中. 《保险法》第17 条第 1 款规定: "订 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18 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 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 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看出,第17 条和第 18 条的说明义务不完全相同:第17 条是针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并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说明" ;第18 条是针对保险 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明确说明" . 在国外的保险立法中,没有关于保险公司订约说明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根 据中国国情所作的创新之举.在说明方式上,保险公司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明确列 明是指保险公司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 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 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一般只要求保险公司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公司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要对保 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或其委托 的保险代理人应主动地就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及适用范围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说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说明有误,保险公司应承担说明不实的责任. 2.弃权.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 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公司须有弃 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保险公司弃权的意思表示, 可从其行为中推断.如保险公司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费,或明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 务的情形,而仍收受保险费的,即足以证明保险公司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因此,其本应 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抛弃.其次,保险公司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除非保险公司知道存在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而可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外,其作为或不 作为均不得视为弃权.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 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公司 的弃权行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例如,某公司为职工 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 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到癌症晚期已病休半年, 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或其它原因,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若以后该被保险人因癌 症死亡,保险公司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3.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 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 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公司,即只要订立合同时,保 险公司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在所不问. 这正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特别要求. 弃权与禁止反言与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密切关系. 如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投保火灾保险, 告知代理人屋内储存危险品,而代理人明知这一行为是不能承保或应收取高额保险费的,但 为了招揽生意赚取手续费,竟放弃权利,签发保险单,这属弃权行为.如以后发生火灾损失, 无论是否由此危险品所致,保险公司均不得以投保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理由而拒绝赔偿, 即此禁止反言.因此,为了避免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单上载明弃权条 款,规定弃权行为均须以文字加以说明,否则无效.有些保险条款还规定代理人无权弃权, 如美国的人寿保险单通常规定: "仅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秘书,有权变更此一保险单或 放弃其中任何条款. " 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行为及 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三、违反诚信原则法律后果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 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仲裁或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信原则,仲裁庭或法庭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二)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所以,保 险公司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也就主要体现在违反告知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 保险公司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现行《保险法》第17 条没有规定,而第 18 条规定, 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但是,现行 《保 险法》显得不足的是:对什么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都没有明确说明.这样,使得保 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投保人只要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明是否 明确有异议,就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作出事实上的判断,才能决定保险合 同中除外责任条款的命运.司法实践中,这是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在客观上也极 不利于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 在现行《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部分内涵体现于"说明义务"中:保险公司应 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作出说明,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对一般条款未作 说明,或者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即视为保险公司弃权.只要保险公司弃权,即使保险 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某条款,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主张权利,即禁止反言.这似乎并没有真正 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于最大诚信原则原意不符.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7—07 [作者简介]梁来存,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1 级博士研究生.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 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 刘峰 (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江苏 南京 210029) [关键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经营状况;加强管理 [摘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开办时间不长就面临停办、缓办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多 方面的,如社会信用基础薄弱,银行盲目竞争,产品设计缺陷等,但真正的原因却是来自保 险公司自身,即管理不到位.加强和改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对于防范和化 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意义.保险公司应提高对消费信贷保 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内部管理;加快改革步伐;规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活 动,确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 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 纷繁.但是,从2002 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开始暴露, 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 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 2001 年开始经营汽 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 2003 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 1 872 万元,累计赔款 459 万元,赔付率 24.5%.逾期贷款 3 296 万元,占保费收入的 176.1%,其中逾期 3 个月以 上的贷款达 2 515 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 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 2002 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 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 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 问题是多方面的: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 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 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 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 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 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 2、3 年,最长可达 30 年,期间的 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 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 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 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 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 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 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 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 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 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 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 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 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代理开展,代理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 90%以上.因此,与银 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 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 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代理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 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 承担, 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 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 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 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 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 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 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 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代理手续费, 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 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代 理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 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 保险业务手续费为 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 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 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 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 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 出现"红字"保费. 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 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 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 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 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 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入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 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代理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 地研究代理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 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 行的责任意识. 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一方面,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 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 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 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 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 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 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 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 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 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 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 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 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 因此,加强消费信贷 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 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 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代理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 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 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 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 由上级 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 办此业务; 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 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商的 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代理行为.消费信贷保 证保险是代理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代理商、销售商防 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代理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 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 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 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 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 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 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 险市场的研究, 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 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 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 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三)要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保 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由于国有公司体制落后、股份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 以及 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目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对自身经营行为的约束力不强、合规经营意识 淡薄的现象.加快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步伐,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 现代企业制度,可以使保险公司彻底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自觉约束公司的经 营行为,从根本上改变市场恶性竞争的状况. (四)要规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监 管部门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的 业务经营活动.保监会可以制定或授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 的行业指导性条款费率,并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性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风 险的产生.同时,要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监管,对市场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 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监管, 依法加重对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增加违规公司和违规人的违规成本,有效制止市场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确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9—15 [作者简介]刘峰(1966—) ,男,1989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在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工作,现任中国保监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副主任. 市场竞争与我国保险业 发展的政策选择 贺宁毅 (中国保监会西安办公室,陕西 西安 710075) [关键词]保险竞争;创新;产业政策 [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创新是最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制度通过影响竞争 对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我国保险业竞争体系中的创新动机被压抑, 造成经营成本不断上升、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了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采取措施鼓励竞争、创 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国保险产业政策的现实选择包括:推动产 权改革,重塑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创新压力;培育保险意识,改善需求条件;注 重基础研究,实行联合研发;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降低运行成本;促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及 其他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 市场取向改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作为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在保险业 中引入市场机制,激活竞争因素,能够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保险机构在利润的激 励和生存的约束下,不断进行自我发展,从而实现整个产业的发展壮大.竞争是如此重要, 即使它不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全部,也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经济中存在着竞争—创新—发展的 动态机制,竞争诱发创新,创新不断降低产业的相对成本,从而使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得到提高.本文试图从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中国保险市场的实践,探索如何为中国保险业的发 展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一、对保险竞争认识的深化和发展 1.保险竞争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创新的决定性作用 在现实保险市场中,竞争手段是多样性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新产品开发、特色服务、 组织调整、促销、广告、公共关系等众多方式形成相对优势,以扩大自己的份额.在众多的 竞争手段中,创新居于核心地位,由于创新的作用,保险活动首先趋向均衡,但又旋即克服 了边际收益递减的趋势并打破了均衡,向更高产出水平的均衡扩张,保险业因此实现了质量 相统一的发展. 2.保险竞争的多维性以及制度因素的重要性 人们在分析保险市场时有将竞争限于经济维度的倾向,仅仅分析公司在保险产品市场和 要素市场的竞争,这不能解释真实的保险活动,一旦考虑到时间的不可逆性以及不确定性和 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并将保险市场体制置予特定的制度环境中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保险活动 中存在政府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事实上,只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稀缺性资源的需求冲 突,竞争就会发生.因此,现实的保险竞争至少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展开.而要研 究这种多维竞争,就必须引入制度因素,因为政治过程和立法活动就其经济本质而言,是关 于制度的竞争. 二、我国保险竞争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与银行等金融产业相比,我国保险业存在更多的竞争,但令人困扰的是,保险业竞争性 的增强虽然使各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经营效率的提高,并在组织结构上进行调整和改革,但是,由于保险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导致了保险公司不计后果地进行高风险活动, 结果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大了行业风险,降低了服务效率,破坏了市场秩序,迫使监 管部门承担了本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的内部管理工作,监管成本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发生 扭曲.另一方面,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缺乏必要的利润激励,即使不会使保险业陷于停滞, 也会对其成长速度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这就形成了一个逻辑怪圈,促进竞争的目的原本在于 降低成本,促进发展,但现实却表现为竞争推动了成本的上升,保险业本来是管理风险的行 业,却依靠制造风险来生存.为寻找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有必要从理解我国保险竞争体系 入手,考察保险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及其所在的制度环境.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一个产业的竞争状态由五种基本力量综合决定,一是产业内既有厂 商的竞争;二是新进入者的威胁;三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四是客户的议价实力;五是替代 品的威胁.如果视风险为一种负商品的话,保险业的供应商和客户是两位一体的,上述问题 也可以在这一框架中进行分析. 1.产业内普遍忽视创新,采取模仿为主的竞争模式 受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战略多定位于模仿,希望通过经营效率的改善 超越竞争对手,即使推出新产品、改进组织形式也只是引进国外的实践经验,本质上仍是一 种模仿行为,所以保险市场上绝大多数竞争者的产品、功能与服务,所使用的销售渠道,甚 至公司的组织架构都基本一致.这种竞争模式在产业内的经营效率差异较大时,有助于实现 成本与品质的双赢,但是随着模仿的普遍,效率差异逐渐缩小,公司实现市场份额扩张的努 力必然导致销售成本的增加或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误导宣传、高退费、高返还等现象屡禁 不止,形成消耗战,造成保险资源的无效配置,这种情况只是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停止. 2.高壁垒、缺乏退出机制以及费率管制压抑了创新动机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如规定较高标准的资本金要求等,这 种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业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原本就具有的进入壁垒,同时,由于费 率受到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受到双重保护,保险业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这就使保险 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大大减弱,生存检验机制失效,无法实现优胜劣汰,削弱了作为市场主 体的保险公司的创新动机. 3.消费者需求方面存在制约创新活动开展的因素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和居民收入的大幅增长有力地提高了潜在的保险需求,为 行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想象空间, 但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化要受到社会保险意识的制约. 而社会保险意识除了受收入影响外,还决定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经济体制,我国的主 流文化是儒家的中庸文化,在对待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不确定性时,强调风险回避而不是 进行积极风险管理,同时,长期的小农经济和计划经济传统的影响力也不会在短期内消除, 人们对商业保险的充分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社会保障意识淡漠导致了保险需求严重滞后于 经济发展,并阻碍着保险需求向多样化的方向转化,从而制约着保险业中产生顺应需求变化 的创新活动,预期市场空间与现实市场容量的强烈反差加剧了公司之间的销售成本竞争. 4.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保险产品在某些性质和功能上与银行、证券产品有重叠之处,而且保险的资金运用业务 与银行、证券的资产业务的本质是相类似的,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为了维护 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 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 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 债业务创新. 从全球金融发展的趋势看, 混业的制度安排能够从总体上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力, 如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能够为客户提供超越精算意义上的保险保障,原因就在于投资渠道的多 样性,使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较高的投资收益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 由上述分析可见,并不是竞争导致了问题,出现矛盾的原因是政府监管和企业发展的重 点集中于价格竞争或变相的价格竞争,未能对竞争手段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予以重视,忽视了 竞争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的制度因素,从而造成贯穿整个体系的创新动机被压抑.如果保险业 缺乏持续创新的能力,完全依赖于其它形式的竞争手段,经营风险的上升、服务质量的下降 和经营成本的上扬将不可避免. 三、我国保险产业政策的现实选择 经济发展史表明,产业成长的过程是一个演化的过程,竞争是这一过程的原始推动力, 竞争是否以创新为主要手段决定着发展的方向与质量,同时,现有制度也会对发展产生有利 或不利的影响,其关键在于制度是否适应创新.当我们以这一视角看待保险产业政策时,可 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 即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围绕创新和激励两方面来开展, 按照促进竞争、 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原则,一方面应致力于推动保险企业创新 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应从改善竞争条件入手,推行制度创新以促进保险创新. 1.推动产权改革,重塑市场主体 只有产权受到保护和足够的尊重、能够较好地得以实施,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可能存 在,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出现.否则,产权严重残缺,尤其在受到政府严重侵权的情形下,充 分竞争将不可能存在. 我国保险市场的最初形成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行政配置资源的结果, 市场的产权结构很不合理,市场份额问题不是通过竞争机制来解决,而是通过私下的关系, 通过关系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要把这种市场改造成为理想的竞争市场,首先要全力推动产 权制度改革,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创造上市条件.产权改革是人们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 不可能靠自发来完成,必须有外力推动,这个推动力就是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产权改 革的目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言,不应把它仅仅局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 两种形式, 而应包括所有经过市场竞争考验的现存的企业组织形式. 只有这样来思考和观察、 处理问题,才能开阔我们的眼界,拓宽我们的思路,寻找到适应不同领域、不同经营层次、 规模的合理的形式. 2.促进市场竞争,形成创新压力 对竞争规则的保护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根本任务之一,一旦规则失去权威,积极的竞争行 为将会向寻租转变,不但浪费了稀缺的保险资源,而且导致了创新的热情的衰减,保险业成 长的步伐就会放慢.政府必须在以下方面采取积极的措施并确保其得到认真执行,一是坚持 费率条款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开发、定价上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 性,便于其采取差别化的竞争战略.二是执行严格的保险服务标准,严格的标准能够迫使保 险公司改善产品品质,提升服务水平,从而增强竞争力.三是对保险业内竞争对手的直接合 作进行限制,避免大公司之间进行串谋,形成卡特尔,妨碍市场竞争,并损害保险消费者的 利益.四是降低市场准入条件,使保险机构面临潜在竞争的压力,同时,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及时将不具备偿付能力和竞争力的保险机构清除出市场.五是适应保险、银行、证券业务交 叉日益普遍的发展趋势,逐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混业经营做好准备. 3.培育保险意识,改善需求条件 保险发展具有积极的外部效应,提高社会保险意识,推动行业发展是政府应当也必须担 负的责任,当前一是要积极在社会中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社会关心支持保险业发展,特别是 在引导新闻媒体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真心呵护保险业健康的成长.二是要积极推行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尽可能将政府承担的保障职能交给商业保险市场,为保险业的创新和发 展创造发展空间. 4.注重基础研究,实行联合研发 人力资本的积累对保险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创新活动对保险业内的人力资源存量有着 较大的依赖性,当前,一是要致力于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展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学术研 究,先进的、专业化的而且与保险产业相结合的知识可以通过企业的投资机制创造出产生竞 争优势的要素.二是要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区域性的研发中心,根据各地区的不同风险状况设 计产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三是要实行合作研发,由政府牵头,联合各保险机 构承担起研究保险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等重大问题的责任,以节约研发资源. 5.注重政策的协调性,降低运行成本 政策协调是保险产业政策有效运行的本质要求,不仅要做到政策制定的有效性,而且要 保证政策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因此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时,应向保险公司、消费者及社 会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各方面有力的、低成本的一致性认可,以保证政策运行的效率.此外, 保险业发展并不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中, 保险产业发展必然与其他经济部门的活动发生联系, 减少冲突和协调矛盾也是产业政策动态一致性的必然要求. 6.促进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其他新技术在保险业的应用 科技进步及其在保险业的应用是保险创新的重要诱因之一,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分 销系统,将触角延伸至移动的消费者,在保险交易方式上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同时,它极 大地创新了保险公司的客户管理、 索赔服务等, 使保险公司能够为多样化的客户定制化服务, 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险信息化的涉及面非常广,需要加以引导, 当前一是要对保险公司信息化的硬件和软件制定一套详尽的标准,促使其实现财务集中化、 管理严格化、业务效率化的目标.二是加强保险信息化的法规建设,加紧制定有关开展保险 电子商务的法规和政策, 为保险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条件. 三是要加强保险信息化的安全建设, 保证信息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07—30 [作者简介]贺宁毅,男,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保监会西安办公 室,曾在省部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 产寿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探讨 何士宏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广东 深圳 518029) [关键词]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业务合作;模式设计 [摘要]保险公司拓展多元化产品销售方式的过程中,积极开展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 业务合作,但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即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很少, 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开展业务合作可以充分挖掘对方销售渠道的潜力,充分利用彼此庞大 的客户资源,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降低经营成本等.保险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要 解决好制度安排与流程设计问题,业务培训与 IT 平台支持问题,利益分配与激励考核问题, 只要兴利除弊,保险同业之间的合作一定大有作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保险乃至金融理财需求不断走向多元化,单一金融产 品、单一金融产品销售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保险公司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积 极拓展多元化保险产品、多元化保险产品销售方式,但保险公司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银 行、邮政等机构,忽视了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相 互代理业务的巨大优势和潜力. 一、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优势分析 (一)可以充分挖掘双方销售渠道的潜力 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市场刚刚起步,保险公司在拓展多元化销售方式时主 要着眼于与银行、邮政等机构的业务合作,但目前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机构业务合作的 广度和深度都还十分有限,合作环境不容乐观. 保险同业之间加强合作,相互代理业务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前者拥有 4 357 个机构网点,直销人员 26 446 人,代理营销人员 65 000 人;后者拥有县以上销售机构 4 800 个,城乡代理网点 52 500 个,业务员 60 多万人. 由于两者都拥有丰富的网点资源和庞大的业务员队伍,若彼此之间进行业务合作,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避免当前各保险公司为争夺有限的银行、邮政网点资源竞相提高手续费的局面.况 且两者之间营运原理、业务流程相同或大体相似,可以提高业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新修订 的《保险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更为这种合作带来了契机. (二)可以充分利用彼此庞大的客户资源 保险市场上客户群根据其规模、保险金额、潜力可分为大、中、小型客户,以往财产保 险业务以大型客户(企业客户)为主,随着企业改制、个人资产不断增加,我国财产保险个人 及中小型客户市场正在迅速发展.面对标的分散的个人及中小型客户市场,财产保险公司无 法象个人寿险那样通过建立庞大的业务员队伍对其进行开拓和维护,而可以借助人寿保险公 司的业务员队伍对客户进行深度开发,为其拓展业务.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以大型客户为 主,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客户资源开拓团险业务及个人寿险业务. 据统计,截止 2002 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拥有财产保险市场 75%的客户,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拥有多达 15 000 万的长期客户群,它们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可以共享的客户资源. (三)可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一项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中有 55%的人希望在众多的金融产品中做资产的组合;68%的 人认为保险应该作为资产组合的必要项目;58%的人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不知如 何选择;66%的人需要更贴近自身需求的全套的财务安全计划;45%的人对单一保险品种的 购买不感兴趣.由此可见,传统的单一的产品推销方式面对客户多元化的综合理财需求将难 有作为,建立在对客户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的保险产品组合将在更高层次上满足客户的 需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在当前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加强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 有利于实现客户的多元化保险需求. (四)可以降低单位作业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最重要的效果之一就是能实现资源共享,降低经营成本.尤其 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费用支出不断攀升,保险公司利润水平被摊薄,此举具有更加重 要的意义. 研究表明,开发新客户的费用是维护老客户费用的 5 倍.当保险公司之间开展业务代理 时,不必为开发新的销售渠道过多地投入,无需雇佣大量业务员进行准客户的寻找和开拓; 由于以先进的客户资源管理体系为基础,充分利用了公司的现有资源,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增 员、培训、管理等人力成本,其它用于内部管理和激励的费用也可以大幅下降. (五)可以提高业务员的综合素质,增加业务员收入,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员队伍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对业务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了解财产保险业 务和产品,还要熟悉人寿保险业务和产品;不仅要掌握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技能,还要懂得人 寿保险产品销售技能.他们不仅仅是以一个纯粹的产品推销员的形象出现在客户面前,而是 以综合保障服务顾问的专业形象帮助客户管理风险和规划未来. 业务员综合素质和整体形象的提升,有利于业务的拓展、收入的增加、队伍的稳定,而 业务员队伍的稳定又是保险公司建立忠诚的、高价值客户群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模式设计 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就是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签定业务合作协议,依据一定 的组织方式和操作流程, 财产 (或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有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的客户推销 本公司产品的同时, 自行展业或与合作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联合展业,推销人寿(或财产) 保险产品,最终促成多元化保险产品的销售.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制定合理可 行、符合监管规定的业务代理方案,使双方在销售队伍、客户群、销售渠道及人际关系等方 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作,从而极大地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有大型国有保险公司, 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 代表;有集团控股形式的保险公司,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 司为代表;还有新兴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以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代表. 对集团控股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充分利用自身集团架构优势,在其财产保险公司和人 寿保险公司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业务代理;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而言,财产保险公司和 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可以彼此提供客户资源并协助对方进行业务代理. 三、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可能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制度安排与流程设计问题 保险同业之间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有与之配套的组织架构、协调双方关系的制度安排和高 效畅通的操作流程.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牵扯到代理业务的计划预算制定、业务培训、日常作业配合、 IT 系统支持、 经营分析等众多管理环节, 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对代理业务进行管理, 并明确该组织机构的职能定位,为代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涉及到双方甚至多方的利益关系,需要协调各方公司及其销售 队伍的利益, 同时还要协调好本公司内部直销业务与代理业务(包括本公司对其他公司的代理 业务、其他公司对本公司的代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因此制度安排必须科学、完善、合理,若 处理不当很容易导致代理关系恶化. 为保证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必须设计有专司代理业务的组织机构参与的代理 业务操作流程,专司代理业务的组织机构应该在代理业务联合展业人员的配备及后续作业环 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业务培训与 IT 平台支持问题 在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中,组织、制度和流程是保证,培训是关键.首先是代理产 品特点的培训,其次是产品组合能力的培训.此外,还要对业务员进行销售技能、核保核赔 规定、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的培训.为此被代理公司需要建立专门的培训队伍和体系,代理 公司也应有相应的培训队伍和体系. 现代保险业务的发展对 IT 支持平台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 为对直销业务和代理业务分 类管理,需建立代理业务 IT 系统,并与直销业务 IT 系统、对方公司相关业务 IT 系统进行接 口,其主要功能有:在出单系统中识别、分类代理业务;代理业务的统计和查询;代理业务 佣金的计算、统计、发放;代理业务费用的计算、统计、划拨;代理业务的考核等. (三)利益分配与激励考核问题 尽管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以形成保险公司、业务员、客户等"多赢"的局面,但 由于直销业务的考核压力、业务员的认同需要一个过程等因素的影响,合作代理业务真正要 成为一个"自觉"的行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利益分配和考核激励方案的设计就尤 为重要.方案的设计既要起到促进代理业务发展的导向作用,充分调动业务员做代理业务的 积极性;又要平衡代理业务与直销业务之间的利益,不至于引起直销队伍和业务的波动. (四)冲突协调问题 在保险同业之间业务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利益分配的冲突, 产品的冲突,IT 系统、财务资源和核保理赔等支持方面的冲突,业务政策的冲突,推动代理 业务节奏的冲突,激励方式的冲突,直销业务与代理业务的冲突等.为处理、化解冲突,合 作双方应本着实现最大利益的原则建立冲突协调机制,设立冲突协调流程;明确哪些问题在 总公司层面解决,哪些问题在分公司层面解决,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专司代理业务的组织机构 解决;相关制度规定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沟通协调会议解决.此外,合作双方还 应加强企业文化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增进了解促进合作. 加强保险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是保险公司应对竞争的需要,国际金 融保险市场已有成功的范例,国内相关保险公司也已开始了有益的探索.只要兴利除弊,保 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一定大有作为.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8—08 [作者简介]何士宏(1970—) ,男,湖北石首人,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现供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财务企划部.已在《保险研究》 、 《上海保险》等报刊上发表论文 30 余篇,参编著作 3 部. 论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莫国铸 来建 杨爱群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 南宁 530022) [关键词]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内控环境;经营管理;内部监督 [摘要]面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是促使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和既定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内控 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加强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 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 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规范的行为,为实现既定经营目标,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 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自我规范、约束、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是对风险进 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为实现经营目标和防范风险, 应建立良好的内控环境,即管理层高度重视内控建设,并努力创造符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内控 氛围,不失时机地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机制和组织架构,设置约束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的 指标体系.近几年随着商业寿险公司经营模式的确立,内部控制建设明显加强,对防范经营 风险、预防案件发生、依法合规经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一些商业寿险 公司未能将内控制度建设作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加以重视,导致内部控制制 度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受到制约.一、目前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 题 (一)内控环境不理想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内部控制建设的认识模糊,事前防范意识不强.一些管理者把内部 控制建设理解为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 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 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混淆, 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建设与发展和效益对立起来. 二是职责不清.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事中控制不力,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从 目前情况看,尽管许多商业寿险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不少,但仍存在职责不清,特别 是有些商业公司的各层次管理人员仍存在游离于内部控制之外的现象, 形成较大的风险隐患. 由于机制的原因,目前很少有人对权力范围内的业务行为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事实证明, 一些商业寿险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重大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多数是因为缺乏对领导的监 督制约措施,以及管理人员违规越权造成的. 三是事后监督形式单一,无权威性,缺乏必要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目前,一些商业寿 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主要是依靠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检查;检查方法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 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检查上,未能做到适时地根据综合业务处理及其延伸的推广应 用而相应改进检查方法;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加之长期的自 查,碍于情面和"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监督没有权威性,致使许多风险控制点成为 "盲区" ,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即便是上级公司的检查,由于没有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 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因此最基本的通报也是"隔靴搔痒" ,不能切准要害;查出的问题采 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检查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和威慑的作用,留下风险隐患. 四是内控优先的原则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风险评估体系不够完善.传统业务没有 制订计量识别的标准, 再控制机制薄弱, 新型业务开办的同时没有及时建立起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制约出现断层,往往是等到出现了问题才去寻求控制措施,已得不偿失. (二)制度落实打折扣 内控制度在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的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重制度、轻 落实,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 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那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 扣.从近年来陆续查处的保险违规违法案件中反映出,不少"出事"公司,不是没有制定详 细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没有去认真执行和落实,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捅了漏子.究 其原因,主要是来自上传下达中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 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 二是重效益、轻制度,无意之中造成内控"盲区"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业寿险公司的 根本目标,也是其追求的最终结果;但利润的最大化离不开内部控制作保证,二者互为条件, 相辅相成.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如人力资源和岗位的合理配置,业务环节 的流程和人力组合,操作环节和事后监督检查的科技投入等等,但由于强调高效益、减员增 效紧缩人员,以及相互制约手段的滞后等因素,必然产生在内控制度落实上的实际困难,从 而为有效防范差错事故等管理风险留下了隐患. 三是重开拓、轻管理.开拓与管理,从理论上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 硬,坚持内控优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开拓在先, 内控列后.例如:为了抢占 保险市场,新兴业务先办起来再说,管理制度不能及时配套跟上,制度滞后造成管理上的真 空. (三)对员工的内控制度教育相对薄弱 近年来,虽然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强化、完善内控管理,但同时,差错事故、违规违纪案 件仍然频频发生.反思深究,内控环境不理想、制度落实不力是其主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 原因就在于对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相对薄弱,使相当 一部分员工对内控制度的遵守和执行表现出"无所谓"的思想.此外,公司综合处理业务系 统和其他新系统投入使用以及陆续升级,规章制度未能及时随之更新,仍沿袭过时的内控制 度.并且各种新问题、新情况的接踵而至,业务辅导和业务培训脱节,业务文件、制度及办 法传递相对迟缓,使部分营业网点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产生抱怨情绪和逆反心理,表现出工作 不扎实、不细致,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影响了内控效率,导致客户投诉现象时有发生.还 有些公司片面追求经营业绩,只注重在发展业务上下功夫,而忽视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有麻痹、依赖思想,内控意识较淡化,将内控职责转嫁给上级,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 再出现问题—再解决问题"循环过程中被动管理,使挪用资金、账外设账、贪污、出纳长短 款、账务处理差错、结算事故,甚至违规办理业务、截留保险费等违规违章违法现象屡有发 生.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企业实现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 企业的内控机制,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寿险公司都已 建立了比较科学规范的内控体系,国际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已成为加强内部管理的一个 重要手段得到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商业寿险公司终将成为法律上真正意义 的独立法人,业务上的自主经营,资金需求过程中的自求平衡,经营管理中的自担风险,经 营成果上的自负盈亏等企业特征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经济 规律所引发的竞争、风险、盈利——三大企业特征将驱使商业寿险公司在内部管理、防范经 营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竞争能力上下功夫.因此,作为经营管理中重要手段的 内部控制,将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 经营管理涵盖了比内部控制更为广泛的内容,是经营活动的全部.内部控制贯穿于商业 寿险公司整个业务、资金流动的全过程,又与经营管理融为一体,是经营管理活动的一种极 其重要的手段或方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区别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控制是组织 决策层对管理对象通过各种方法、手段,为达到其管理目标,实现其预期效果的制度或过程, 是相对独立的. 二是内部控制提供合理的保证, 为管理目标的实现 "保驾护航" , 应与时俱进, 有前瞻性.目的是防止经营活动中"亡羊补牢" ,并不存在于管理活动的各个部分,许多管理 方面的具体决策和一般性活动都无法取代内部控制,为此,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不 仅把内部控制作为一种自律行为始终规范业务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这种科学机制, 发挥整体功能,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不断体现监督制约的动态控制,始终强调"程 序至上、内控优先"的内控工作原则,并把内部控制作为经营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常抓 不懈,落到实处,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寿险公司业务安全稳健运行,从而为确保业务持续、 健康以及实现自身的良性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三)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 内部控制是实现规范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经营过程中实 现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既是日 常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内部和外部的环境是在 不断变化的,各项业务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因此,内部控制体系也需要不断优化、逐渐 适应的过程.随着新业务的不断推出,现有的内控机制会被突破,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现 在不一定适用.所以,内控机制既要有宏观上的战略体系,又要有微观上的不断修正,以形 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环过程. 目前更应充分重视在深化体制改革、 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主动规避由于改革和发展不能一蹴而就而可能形成的内部控制滞后的 风险,及其对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坚持业务开拓、内控先行的原则.凡是各专业部门新开 办的新兴业务操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均要通过内部控制部门审查会签后方可印发执行,以确 保新业务安全、有序、稳步发展.特别是综合业务系统的应用与电子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业 务管理部门要及时加强对内控管理环节的摸索和探讨,从制度上保证消除隐患死角和风险盲 区,确保业务和制度的更新同步进行. (四)强化对权力的约束 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势下,商业寿险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建 设,不仅要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关键是要把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互制衡的原则落到实 处.在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的设置上,应有效发挥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过程中新的组织体制 对经营管理成效以及对各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高效监督的作用,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为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防范风险提供坚强的组 织保证. (五)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 商业寿险公司是对人的能力依赖性极强的行业,它的发展壮大主要依赖于有较高寿险业 务素质的全体员工.因此,在内部控制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一个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正是其全员综合素质的反映.因此,全面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乃是当 务之急. 通过科学缜密的管理, 为内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忠诚服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牢固基础.加强各级班子、职能部门、党团组织、职代 会及群众性的民主监督作用应形成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团队的工作 热情和创造性干劲是不可松懈的内功.所以,内部控制建设必须以人为本,把提高全员的综 合素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 (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1.真正实现内部控制系统运转有效,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内 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优化依法合法稳健经营的运行秩序,建立和强 化统一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权威体系,对各级经营实行垂直领导,统一 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对其业务进行连续的、系统的全面监管. 2.加大现场和非现场监督力度,提高防范和抗拒风险的能力.商业寿险公司应当对各项 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 操作要求,避免因管理层的变更而影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接受监管部门全方位保险监管 的同时,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 及时性和独立性等原则,将所借鉴的国内外先进经验细化为符合现代商业寿险经营管理系统 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要求的有自己公司特色的规章制度,形成内在的横向和纵向的相互制约 的内部控制架构,确保对社会大众负责,资产得到充分保护,各项业务得到良性发展,真正 达到内控制约监督有效的目的. 3.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由稽核、监察及相关专业检查人员组成的内控风险 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制定和完善本公司内控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健全内控评价机制,定期开 展内控综合评价,对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定期进行分析,确定短期内内控管 理的对象和办法,从而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07—30 [作者简介]莫国铸,女;来建,女;杨爱群,女,三人均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稽核部. 发挥保险职能作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谢文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关键词]保险职能;突出补偿;提升服务;重视防灾 [摘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交通事故已成 为当代社会的一大公害.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 ,可以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应突出保险补偿职能,提供应有风险保障;提升保险服务质量,确保 道路安全畅通;重视保险防灾功能,协力消除事故隐患;联手开展交通宣传,提高民众安全 意识.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完全应该而且可以在促进道路交通为经济建设服务方 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是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迅猛发展,但与此形成强烈 反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交通事故成为当代社会的一大公害,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 注.以福建省为例,2002 年该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5 757 起,死亡 3 760 人,受伤 45 735 人,经济损失 1.62 亿万元.如何发挥保险这一"社会稳定器"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独 特作用,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突出保险补偿职能 提供应有风险保障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路、车、 人三个要素,在这三个要素中,路是基础、车是关键、人是根本,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为之提 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应有的风险保障. 福建省多为丘陵, 地形复杂, 山地占总面积的 80%以上, 境内峻岭连绵, 河流急淌, 向有"闽道更比蜀道难"之说.该省过去曾是沿海省份中交通最为闭塞的地方.解放以后,尤 其是改革开放以来, 该省的交通运输事业突飞猛进, 这些年福厦、 漳泉等高速公路建成以后, 交通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据悉, 目前,京福高速福建段一期工程已经完工,二期工程也将 开始.而且,今后一段时期, 该省交通建设投资额每年都将保持在 100 亿元以上.到2005 年,将建成省会福州至各设区市"4 小时交通经济圈" ,高速公路总里程 1 312 公里.到2010 年全面建成"一纵二横"高速公路主骨架,高速公里总里程将达到 1 815 公里.当然,由于 该省地形复杂,加上每年都有台风以及梅雨、龙卷风、冰雹等灾害发生,在该省建桥筑路相 对别的地方造价高、难度大,所以,更需要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保障.各业主与施工单位在这 方面的要求也很迫切,希望通过保险转嫁风险.这些年来, 该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积极支持包 括拓建高速公路在内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对诸如厦门高崎跨海大桥等桥梁、涵洞等也均进 行了保险,尤其对施工中的高速公路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后,各保险公司均能"重合同、 守信用" ,给予周到的服务.如2002 年南平地区发生"6.15"洪灾,施工中的京福高速公路 南平段遭受损失,华安等保险公司迅速理赔 300 多万元,使工程进展少受影响.据不完全统 计,仅福建省人保公司从 2000 年至今,就为该省的高速公路工程一切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支 付赔款 4 000 多万元,有力地支持了该省道路交通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由衷地称赞保险公 司是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保护神" 、 "吉祥鸟" . 至于说到保险与车和人的密切关系,更是毋庸置疑的.据统计,2002 年福建省共收入汽 车险保费 10.2 亿元,承保机动车 21 万辆,承保率 48%,处理赔案 9 万起,支付赔款 5.93 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道路交通安全.由于机动车辆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一旦发生事故,不但 会造成车辆的损失,而且还可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机动车辆不仅 需要投保车辆的损失险,而且为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还应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承担 因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及其财产损失依法应付的赔偿责 任.它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公司开办的险种,除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外,还包含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种.二、 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保险的功能作用是通过服务加以体现的,随着保险服务质量的提升,道路的交通安全问 题必然更有保障.这些年来,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界对服务更加重 视.2003 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机动车辆保险实行了改革, 由过去的全国统颁条款、费 率改为由各保险主体自行制定条款、费率,报保监会批准实施,突出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社会也开始感受到了保险公司服务的转变. 在原车辆保险管理制度下, 由于车险条款费率的高度同一,各公司的差异化服务受到 极大限制,服务创新较难实现.车险改革为各公司的差异化服务开创了广阔的空间,使同行 竞争进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继中国人保在车险改革前于 2000 年5月在全国率先推出具 "咨询、投保、报案、举报"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95518"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以后,中国平 安、中国太平洋、华安公司等允许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产险公司也相继开通了本公司的服务 专线电话.保险服务专线的开通,在推进服务工作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 作用.保险服务专线电话为客户提供 24 小时服务,随拨随通、有问必答、有险必出,尽最大 努力满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保险需求,受到了保户的欢迎.绿色通道、快速理赔等超值、延 时服务项目的推出,使车辆保险服务更具人性化、更体现个性.不少公司实施"异地出险, 就地理赔" ,大大方便了客户.对于消费越趋理性的保户来说,车险改革后,他们看中的不仅 仅是产品、 价格, 更主要的是售后服务与理赔. 人保新条款规定, 对非营运保险车辆小额(5000 元以下)赔款,采取"简易快速理赔"的方法, 即客户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现场调解书》 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的《估损单》到柜台领取赔款, "立等可取" ,既大大方便了客户, 又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许多公司还采取了救助绿色通道的措施,对车辆承保户给予了 延时服务,向客户发放绿色通道服务卡,当发生事故伤员需紧急救助时,凭服务卡到指点医 院即可直接抢救,从而赢得抢救生命的时间,减少了损失.为了方便保户,有的保险公司还 成立了车主俱乐部,向保户提供诸如修理、洗车等便利服务,受到保户欢迎. 三、重视 保险防灾功能 协力消除事故隐患 防灾减损是保险公司的又一重要功能.保险公司无论从自身效益考虑,还是从社会效益 考虑,都必须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尽最大努力把预防工作做到前头,防范于未然,减少各种 损失.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与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预防工作, 最大程度消除事故隐患.我们知道,严格人车管理,这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关键.首先, 保险公司进行车辆保险不是无所不保、无所不赔,如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未经必要修 理致使损失扩大、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属于除外责任,这实际上是从保险的角度对 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起到"把关"的作用.此外,如果遇到保险车辆出险,保险公司在 查勘、理赔的过程中,必然接触到各种情况、信息,这不仅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而且还可以从中分析研究出发生事故的特点与规律,进而找到预防事故的相应办法.这类经 验,对于保险公司提高效益极为重要,对于交通部门减少事故,无疑也是十分宝贵的. 为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许多保险公司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整治道路环境,消 除交通事故隐患.如有的在道路两旁共同制作交通安全警示牌.有的向有关部门提出防损建 议,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有的与交警、医院一起共同开辟"绿色通道" ,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 的快速反应能力.有的对重点车队等风险较大的车辆客户群体进行风险评估,针对风险情况 提出整改措施.有的向交警部门赠送"遮阳伞"等防暑降温用品,替交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 境.有的还发挥保险公司自身信息灵通、接触面广的优势,向交警等部门互通气象等信息咨 询,主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保险公司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手段是多种的,除了以上努力外,它还能通过调节费 率、规定除外责任、实施安全奖励等,来引导保户重视安全工作.比如,车险条款规定,对 清洁保单(即无发生事故车辆)实施安全奖励; 同时,把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 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等列入除外责任.类似上述规定,车险改革以后, 就更多、更细.新车险条款,更注重人性化、个性化,体现从车、从人、从地原则.有的公 司还考虑一般情况下女士比较细心,开车安全系数较高,所以对女性投保费从优.保险条款 还规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额内予以补偿.所有这些,都有利于鼓励安全行车、减少交通 事故的发生. 四、联手开展交通宣传 提高民众安全意识 根据资料显示,今年 1 至7月福建省交管部门共受理交通事故 21 519 起,造成 2 237 人死亡,15 55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9 426.7 万元.交通形势依然严峻.有关人士分析, 除机动车增长过快、交通警力明显不足外,超速(载)行驶、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行人穿行 机动车道及违章行为仍是交通肇事的主因. 从一定意义上讲,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得如何, 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怎样,密切关系到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落实.保险、交通部门由于双方 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大家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面,有许多可以合作的空间.笔者认为, 双方在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突出重点 保险、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个时期的交通、安全宣传重点,针对 性地做好宣传工作. 如当前一些地方司机超载运输的现象比较突出, 造成的后果也相当严重. 超载运输,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拦路虎" .显然,各地在交通安全宣传中,利用一定时 间集中宣传超载运输的表现、危害, 以及治理的对策等, 以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是十 分必要的.再如,整治事故黑点也很重要.如福建省共排查出事故黑点 266 个,这些黑点路 段共发生 3 102 起交通事故,造成 417 人死亡.由于整治事故黑点涉及到路型改造、设施完 善等公路工程问题,工期长、困难多.这些问题的解决,除了领导机关与相关部门的重视外, 也需要通过宣传,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类似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 均可作为不同时期的宣传重点,把交通安全宣传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交通安 全宣传工作的新局面. (二)形成合力 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工程、法规、宣传是构成交通 管理工作的三大支柱.宣传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关键,是提高全民整体交通素质的根本 途径.这些年来,市场经济发展了,而与之配套的交通思维意识却没有跟上,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任务十分繁重.公安交管、保险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靠全 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拧成合力,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共同做 好交通安全宣传.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的整体框架,要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方方面面的作用,使之更具分量、更有 效果.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的社团组织,也可以结合自身 的工作,合作开展一些宣传活动, 以互补优势、扩大影响. (三)持之以恒 由于存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不足,许多地方在交通安全宣传上往往重突击性、轻经常 性,重短期性、轻长期性.通常只在交通整治时开展一些突击性的交通宣传教育,整治过后 往往无暇顾及.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则是必须通过经常、长期的努力才能奏效的,只有通过 经常、反复、大量、生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地克服交通安全认识误区,消除交 通安全死角.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宣传内容避免说教,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广告 牌、电子网络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有关部门要加 大交通安全教育的投入,增加经费与必要的设备,保证交通安全教育经常化.有条件的公安 院校和科研院所应设置安全宣传教育管理专业,为开展安全宣传培养与输送人才.交通、保 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把安全宣传融入自身业 务环节,使之持之以恒、警钟长鸣. (四)关口前移 交通事故对社会、对家庭造成的损失与危害是触目惊心、显而易见的.发生事故以后认 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悲剧"再次重演,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好平时的预防 工作,切实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防范于未然.如今,交通安全宣传 已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业,达到了高度发展的水平.相比之下,我们的安全宣传教育, 缺乏科学性、适应性和创造性.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进城,城市中的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以及 大量从事第三产业而无固定单位的人员,成了交通安全宣传的难点.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注 重对全社会和青少年的安全教育的同时, 高度关注对流动人口的安全教育, 提高其安全意识. 职业驾驶员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各地可利用对驾驶员培训、职考等机会对其从 安全与责任的角度侧重进行理智性宣传. "凡事预则立" ,建立独立的专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 育机构,对于做好安全宣传势在必行.这个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可以公安专业宣传机构为主, 社会各部门参与,形成安全教育网络,使安全教育社会化、系统化.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 殊行业,完全应该而且可以在促进道路交通为经济建设服务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8—18 [作者简介]谢文华(1947—) ,男,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曾在相关媒体、刊物上发表论 文多篇. 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魏华林 李金辉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关键词]保险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摘要]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论断的提出,是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 特质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学总结.保险的社会管 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储蓄机制; 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科技创新. 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 功能说" ,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 为"二元功能说" ,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 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 ,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 为代表,认为现代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 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 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 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 大. "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 14 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 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 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尚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 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 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 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理论意义上 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 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 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 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 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 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 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 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 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 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 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 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 ,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 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 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 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 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 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 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著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 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著趋势,社会的发 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 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 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 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 18、19 和20 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 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 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 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 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 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 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 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 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 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 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 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 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 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 罗德.斯凯博在 1998 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 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 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 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 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 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 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 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 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 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 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1.稳定经济生活,为社会提供"安睡保险" .保险通过预先确定的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可 能损失固定下来,从而稳定个人、家庭和组织机构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形成经济安全的心理 预期,为经济生活平稳运转创造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守夜人" 角色的作 用.现代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原来许多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成可保风险,保险服务的领 域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越来越凸现出来.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保险还被广泛用于解决政府公共政策问题.人寿 保险对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经合组织(OECD)早在 1987 年的一份研究报 告中就曾指出:寿险保单的销售无疑减轻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压力.同年,瑞士再 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 10 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和寿险保费之间存在反 比关系,即保险业有效地分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财务的压力.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已 经成为影响当前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 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加入 WTO 之后面临的竞争加剧,社会 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方面社会保 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约为 673 亿元.同时据社会保障部门估计,转制成本大约为 20 000 亿元左右.如此大的债务规模再加上每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短期内完全要政府解决确实 不现实也不可能,但社会保障却不能产生断层.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生活 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老年护理、企业年金、健康、医疗、教育费用等与社 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商业保险需求,具有极大的潜力,这为我国商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 能,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国企改革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3.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人在进行承保和资金运用活动时,要收 集有关企业、项目和经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单个储蓄者或投资者缺乏时间、资源或能力来 收集这样大量的信息,而保险人具有优势,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本和承担风险.同时,保险 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具 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力地制约着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于形成良 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解决委 托——代理难题,推进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 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储蓄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 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 面有三个优势,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一是降低结合储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 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 长期负债和稳健的现金流量,是政府和企业理想的长期融资渠道.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 与其对市场的依赖性成正比,与其对金融中介的依赖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取决于信息对称的 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兴国家金融市场比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更大. 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来说,保险业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具有巨大的潜力. 5.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现代经济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对金融的专业化和灵活性要求也 越高.如果可供选择的保险商品种类丰富,保障充分,贸易和商务就会顺利进行,反之则会 受到极大的阻碍.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 手段,素有"商务活动的润滑剂"之称,也是保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领域. 据统计, 目前全球贸易额的 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 日本为 50%, 英国为 45%,法国为 21%,韩国也达到 14%.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 但整体水平较低,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贸易额仅占出口总额的 1.1%,投保企业只 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 2.7%,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对外向型经济的推动不足,在该领域具有 极大的潜力. 6.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一个国家有无完备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是衡量 一个国家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风险管理和保险专家 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 灾害降临到富国和贫困国家的几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国的洪水,但一个社 会如果能够控制和减轻这些灾难,该社会便可以更好地把资源运用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现 代社会里,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如影随从,对一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 扰,如我国 1998 年的洪灾、2003 年2月和 5 月的新疆伽师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 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变,巨灾风险不可测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发生, 危害程度更加严重, 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远甚于从前, 如1986 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 核泄漏、2001 年"9.1l"恐怖事件、2003 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事件等等,都造成了 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加以应对. 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 有助于化解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在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 国为例,非典疫情爆发后,各家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 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焦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截 止到 2003 年5月12 日,我国寿险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赔 236 例,赔付 104 例,总赔付金额为 88.68 万元. 7.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 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 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 常运转.保险业对此也大有可为.如,责任保险有利于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解 决纠纷,协调民事关系.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 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不必纠缠于旷日持久的官司,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整个社会 运转效率高.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巨额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国内各家保 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医 患各方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尽管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说明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大 有作为. 8.推动科技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的一 大特点,为了保障风险投资的安全和持续投入,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保险业作为风 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国际上盛行商业保险 与高科技联姻,保险公司通过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承保高新技术项目,万 一项目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还通过开展高新技术转让保险,促进 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高新技 术产业的发展. (三)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 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1.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加快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 展势头迅猛,持续保持了年均 30%的增速,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 的稳定和繁荣,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 横向看来,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与国内证券业、 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据统计,截至到 2002 年底,全国 保费收入 3 053.1 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 6 494.1 亿元;而截止到 2002 年10 月底,全国 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 6 660 亿元, 同期证券市价总值为 38 329. 13 亿元, 流通市值为 12 484. 56 亿元;截止到 2002 年9月底,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 193 778 亿元.因此,充分认识并发掘保 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强对保险 业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走入千家万户,服务社会,造福民众. 2.有利于促进保险经营主体拓展经营思路,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 从认识上延伸了保险服务的外延,对于保险经营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引导保险 公司更好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勇于创新,关注被保险人利益,积极主动参与 社会管理,塑造保险业的诚信和负责形象,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取得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 3.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言论往往对保 险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窗口效应" ,影响深远.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 务,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 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保险监管者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 识, 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系统内统一监管认识, 理顺保险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处理好 "有为"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我国未来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 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更加重视指导性规章和意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保险理论上的拓 宽和创新为其支持.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导"效应.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对策 (一)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 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 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二)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应开拓创新,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当前 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险公司建设.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 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注重控制经营风险,完善经营管理考核体 系.时机成熟时可推动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偿付能力, 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险业唯有自身健康,才能为社会提供健 康服务. 2.产品创新.注重发掘市场需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 求.尤其是注重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子女教育婚 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进出口事业提 供保障;探索农业和农村保险的新路,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支持. 3.理顺保险销售体制. 充分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 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 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点的管理,理顺保险手续费问题,树立品牌经营 意识,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误导欺诈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4.延伸保险业服务的触角.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 的机遇,提高承保大型风险项目的水平,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探 索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可考虑通过购买债券和参与信托投资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加 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开发新险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探索高风险保险领域.积极探索巨灾风险、高新技术风险的保险融资技术,建立巨灾、 高新科技发展保障基金,通过商业保险主导、政府适当扶持的途径,提高社会的风险化解能 力,为国家建立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提供有力支持,为高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险监管机关应坚持市场化取向,树立发展观念.创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方式, 加强监管手段, 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当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险法》配套 细则,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违规处罚办法.二是正确处理"有为"与"无为"的关系,凡是市 场能解决的问题,坚决还权于市场,合理界定监管者和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效力边界,充分 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系 统内要合理划清总部机关和地方保监办之间的权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 用,提高综合治理、联合监管的水平.三是加强基础研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重 点研究保险业的产业政策,制定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长远发展规划;四是理顺保险市 场关系.在现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尚不能形成明显效力之前,应加强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严 厉查处保险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正本清源,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7—02 [作者简介]魏华林,教授,博导,武汉大学保险与精算系主任;李金辉,武汉大学商学院 金融学博士生. 论中国保险业的重组 李继梅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广州 510620)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资产重组;市场开放;经济一体化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保险业也呈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中国入世以 后,中国保险业要想在国际大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加强合作、提高竞争力,而保 险业的重组成为其中最主要的方式.重组模式主要有:保险人之间通过合并、相互持股或兼 并来完成资产的重组;保险人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 近几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经济政治大环境的变动,国际保险业出现了 新的发展趋势,就如劳合社主席劳德·列文所说:现在,保险业来到了十字路口——全球化、 技术和金融稳定性.在这个十字路口中间,我们必须停止脚步,同时我们也必须对此作出反 应.针对当前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业内人士提出了重组的策略,认为我国的保险业应该 以合作促发展,提高竞争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和参与国际竞争.下面,我们就从不同的方面 来讨论一下我国保险业重组的问题.一、我国保险业重组的背景 1.从国际形势来看 保险市场的全球化趋势给保险业的跨国并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由于整个经济大环 境的不景气,导致保险业的投资环境恶化,许多保险公司在投资市场上遭到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维持在竞争中的地位,这些公司不得不携起手来,共同迎接挑战.而9.11 恐怖袭击事 件的发生更是加快了这一进程.这场人类历史上的噩梦,造成了大约 500 亿美元的损失,远 远超过了美国 1992 年的安德鲁飓风所造成的损失 155 亿美元, 成为迄今为止历史上索赔额最 高的灾难,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保险业更是为自己的系统性风险付出了沉重的 代价.欧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股票在世贸中心遭袭击后立即下挫,其中慕尼黑再保险 公司和瑞士再保险集团到 2001 年9月20 日的股票价格就分别下跌了 4. 6%和4. 7%, DJStoxx 保险公司的股票甚至在一天内就下降了 13 个百分点. 保险公司因理赔而变现资产使资本市场 面临巨大的压力.同时由于预期赔偿压力巨大,国际信用评级权威机构标准普尔调低了包括 英国劳埃德及苏黎世在内的一些大保险、再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保险业似乎一下子就成为 了大家想象中风雨飘零的样子.当然,损失是非常惨重,但是全球保险业系统内在的力量有 能力把这起历史上最大的损失分散到国际诸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业是有能力渡过 这个难关的.而且,从1992 年的安德鲁飓风来看,一场灾难,也往往蕴含着新的发展契机, 因为一件东西被毁坏,就必须重建,而重建时,便会产生大量的保险需求.但是,不论是灾 难还是契机,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接下来国际保险业将面临重新洗牌发牌,进行一场重大 调整. 2.从国内形势来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不长,但是在这不长的几十年中,也是几经变革.从最初的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到后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加入,而到了上 个世纪 90 年代,保险公司的数量更是每年都在增加.除了保险人数量不断增加,中国保险业 也在不断改革,最大的一次应该算是产寿险分家,一时间许多保险公司一分为二,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更是分成了产、寿及中国再三家.最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 股份制改革也基本完成, 并分别挂牌上市.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过一年多的筹备, 已经于 2003 年2月14 号正式完成重组,更名为中国平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有理由相信,类似这 样的重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还将不断发生. 对我国保险业来说,9.11 事件的直接影响甚微,但是,如果发生类似巨灾损失,国内 保险公司将无法承受这种巨额赔付打击.一方面在于国内保险公司资产规模远不如跨国保险 巨头雄厚,偿付能力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则与国内分散保险与再保险市场尚不成熟有 关.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伴随着新风险的不断产生出现了一些巨灾风险,而随着人们的 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转嫁的需求也不断上升,这就要求国内保险公司要具备承担这些风险的 实力和技术.同时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入世后中资保险业如何在国际大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 展,也是我国保险业急需重组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二、保险业重组的原因 1.保险人之间的重组是应付巨灾风险的策略之一 恐怖袭击事件使保险人深刻认识到面对巨灾风险时自身力量的单薄,如何在寻求再保险 的同时,通过并购走大型化道路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种趋势.事实上,在此之前保险公司重 组已经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明显进展.在马来西亚,保险业通过扩充资本,促进了该行业的有 效重组,保险公司的数量减少了,但各保险公司的资本都较以前更为雄厚,经营状况也相应 改善.在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与住友海上保险公司合并后总资产达 57 309 亿日元, 年保险费收入达 11 545 亿日元,成为日本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继此次合并之后,大东京火 灾海上保险公司与千代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于 2001 年4月1日也宣布了合并. 从国内市场来看,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每年都有新保险公司加入.市场主体的增加, 既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开拓,也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但是,在诸多国内保险公司中,除了 最早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平安保险公司无论在资本实力还是机构设 立上都有相当规模以外,新成立的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资本金几乎都在 5 亿元左右,而且区 域性经营居多.保险公司经营的是被保险人不愿自留而转嫁的风险,就目前各公司的资本实 力及规模, 能承担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呢?巨灾风险一旦发生, 我们的这些保险公司如何去应付 呢?任何风险的发生都是随机的,它不会等到我们保险公司准备好了才发生.那么,我们为什 么不借鉴日本、 马来西亚的经验, 在保险人之间进行一次合并重组呢?这样便可以实现保险业 的一次战略调整,达到优势互补,扩大规模,占领市场,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营的目的, 以应付巨灾风险的发生. 2.保险人之间的重组是促进国内保险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抑或是在中资保险业颇具国际竞争力的时候,发展尤 其是可持续发展,都是保险产业政策永久的主题. 从2003 年开始, 我国车险费率全部实行市场化, 由每家保险公司报保监会审批通过即可 在市场上推行,这本来是为了与国际市场接轨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它同任何经济政 策一样,都是一把双刃剑,使用方式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从目前短短的 几个月来看,各保险公司并没有很好的利用这项政策,而是把它当成了打价格战的手段.保 险费率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一样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而目前市场上的各公司在执行保险 费率时已经严重偏离了价值规律,大家各自为政,造成了整个保险市场的混乱.机动车辆险 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占有绝对优势,目前市场的竞争状况使它完全沦为一个亏损的险种.既 然明知是亏损,大家为什么还要拼个你死我活呢?这一方面与我国保险业体制有关,目前,保 险人盯住的还主要是市场份额,而非经营效益,大家都还没有找到规模与效益的平衡点.在 这场价格战的实验田——广东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已普遍亏损,尤其是一些小的保险公 司,其车险亏损已经影响到了其偿付能力.这样的状况每家保险公司都非常清楚,但仍坚持 不懈地要把这场"战争" 打下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市场主体之间力量的不均衡.如果 各主体之间势均力敌,那么在价格这个有限的空间内,彼此是无法决出高下的,这样大家便 会把竞争转移到其它如服务、技术、资金运作能力等方面去.这样,整个保险市场便会朝着 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市场状况来看,要达到市场主体均衡,除了小公司要尽快利用 各种渠道增资外,小公司之间的合并重组不失为一个有效的途径. 3.保险人重组是迎对保险市场开放的需要 劳合社主席劳德·列文 2003 年在于香港举行的保险会议上指出: "由于保险业出现全球 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业面临新的责任. "早在两年前,我们就已经结束了 15 年的 "马拉松"谈判,中国加入 WTO 的漫长征途终于走到尽头.加入 WTO,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 的开放,我们要遵守的将会是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在加入世贸的谈判中,保险市场准入之 所以谈得那么艰难,关键也就在于金融市场开放后,保险市场的游戏规则该如何制定这一问 题迟迟达不成一致.不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其保险业者对中国的保险市场都十分看好,保险 市场一旦完全开放,势必会有大量的欧美大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对中资保险业产生剧烈 的冲击.目前,中国在保险密度和深度总体水平都不高的情况下,市场份额还过分集中在几 家大保险公司手中,中小型保险公司处于相当不利的市场竞争位置.而且从整体来看,我国 保险业在技术、服务等方面都与欧美保险业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虽然说目前国家仍可以为中 资保险业提供一些政策性的保护,但这也只是权宜之计,中国的保险业始终要面临国际竞争 的挑战,中小型保险公司面临的甚至可能是生存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的保险公司尤 其是那些实力薄弱的中小保险公司应该认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是很难迎接这样的挑战的, 必须尽快寻求合作伙伴,走联合重组、扩大规模,优势互补、减低成本,共同发展之路. 4.再保险市场重组是发展保险业的必然趋势 再保险市场是从原保险市场发展而成的.当直接保险人堆砌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 不能承受时,便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一 种重要手段.9.11 事件,国际保险业有能力负担巨额损失赔付,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再保 险把风险分散到了国际上诸多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手中,否则任何单个保险公司都无法承受 如此巨额的损失.在恐怖袭击事件之后,标准普尔等权威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调研,调低了多 家再保险机构的信用等级.而这些再保险机构,像世界顶级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与瑞士再保 险公司,一些二流的再保专业公司如川维克集团、Folksamerica 再保险公司等都采取了一系 列的并购措施,以确保灾难后经营的多样化和经济实力的改善. 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 再保险业务基本上由 1999 年从人民保险公司分离出 来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垄断,所以中国的再保险市场目前还谈不上重组.但是,市场一旦开放, 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势必会被打破, 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重组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 保险业重组的模式 1.保险人之间通过合并、相互持股或兼并来完成资产的重组 并购是提高企业市场占有率的有效途径.保险人之间的重组途径主要有三条:第一条是 大型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合并或通过相互持股来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强强联手,形成行业内 的"巨无霸" ,例如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与住友海上火灾保险的合并,以及东京海上火 灾保险关于在 2005 年3月之前将原本在日新火灾保险公司的 1.9%持股提高至三分之一的 决议. 第二条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通过兼并一系列的小公司, 以增强自身实力及经营范围. 一般而言,新建一家公司比收购一家正在运营的公司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倘若一家收 购公司在目标市场上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所必须的资源与能力,那么通过收购兼并才能真正获 得被兼并公司的资源及能力.第三条途径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相互合并,从目前的正常状况来 看,小型保险公司占了市场主体的绝大部分,它们普遍竞争力不强,而且不论是在公司内部 机构人员设置还是在保险产品的开发上,模式都非常相似,从整个市场来看,就是资源的严 重浪费.小公司一旦合并,一方面可以精简机构人员,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将更 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产品开发,提高服务等方面,使公司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 2.保险人之间结成战略联盟 不论是兼并还是合并,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从事前的准备工作还是事后的重建, 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很可能会造成整个市场的动荡不安.这样,保险人之间结 成战略联盟成为一个更能为大家接受的方式.目前,在保险市场上,已经有华安、天安、永 安及中华联合四家财产保险公司结成了战略联盟.战略联盟的成员之间仍然各自独立经营, 但在保险商品、服务和战略上达成结盟合作关系.这样,在承担一些大的风险时,联盟各成 员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承保,一方面扩大了承保风险的范围,另外因为大家利益一致,也 可以起到资源共享、相互监督的作用,使市场朝有序的方向发展. 3.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金融超市"的概念渐渐深入人心.在1997 年日 本发生了金融"大地震" ,1998 年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 ,放宽了银行不能直接经 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实施了混业经营.美国在进入 90 年代后,混业经营更是得到了空 前的发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投资及各种代理业务有机结合,金融机构之间的 业务界限也越来越模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虽然还不是很明显,但依托银行的诸 多网点及丰富的客户资源发展业务已逐渐引起了各保险公司的重视.另外,对资金运用能力 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险业与投资业的合作也将越来越密切.例如新的平安集团除了设有产、 寿险两家子公司外,还拥有自己的证券公司,并通过平安证券下控信托公司,平安集团实质 上已经突破了保险混业的禁令,逐渐向海外市场靠拢. 4.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未来格局 保险市场的开放也包含了再保险市场的开放.目前,中国的再保险市场无论从机构数量 还是接受分保的能力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相比都远远不足.由于再保险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低于进入直接保险市场的成本,而且控制再保险市场也非 常有利于控制直接保险市场.目前,已经有多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在上海等地设立了办事 处,不久的将来,中国再保险市场必将形成多家竞争的格局.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8—15 [作者简介]李继梅,2001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系,现供职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 司广州分公司. 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谢家智1蒲林昌 2 (1.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0074; 2.重庆师范学院,重庆 400047) [关键词]市场化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管理 技术;巨灾基金;再保险;市场开放 [摘要]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农业保险信息的非对称性和农业保险保险需求的特殊 性,使市场化农业保险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又容易陷入难以自拔的 陷阱,如: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扭曲农业保险的功能、对私人保险的"挤出效应" 、降 低社会资金的效应.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推进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 发展模式.具体措施是:拓展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技术;建立农业巨 灾损失基金;农业再保险的有效供给;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现代农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各种经营风险,严重威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农业保险的 呼声越来越高, 但是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 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在 低水平的发展中徘徊,特别是近年来,更是呈现出不断萎缩的态势.国内外学术界就政策性 和市场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进行了广泛的争论.本文在对市场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和政策 性农业保险发展困境的分析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坚持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市场化农业保险发展的障碍 市场化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是指农业保险主体以市场为依托, 不接受政府的资助和补贴, 实现自我发展的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 100 多年的历史,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 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农业保险,正如 Hazzel(2000)所说: "政府的直接经营 或大量补贴是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 . 这主要源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构成了农业 保险市场化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1.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 经典保险理论要求承保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 ,就农业风险而言,风险单位由于 地域的广延性和气象灾害的特点,农业风险单位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 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例如一场洪灾,在较短的时间内,可能使跨越几个省市的风险单位同 时遭受洪灾损失;一次旱灾,同样可以造成相当大的面积和范围的风险单位遭受损失.风险 损失的高度相关性,导致损失率上升,保险公司难以通过集中大量风险单位来分摊损失.正 因为农业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即使是小型灾害,由于受损单位数量特别巨大,也极易引起巨 灾损失.巨灾损失风险不符合传统的"理想可保风险"准则. 2.农业保险信息的非对称性 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矛盾.保险市场化经营要求保险 费率能够真实地反映风险水平. 农业保险费率一般是通过对过去一定时期风险损失计算的 "总 体平均" ,而农业因为经营地域以及经营种类的客观显著差异性, "总体平均"费率有利于高 风险单位,而不利于低风险单位,结果导致低风险单位放弃购买保险或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 位从事高风险的项目,保险公司所集中的主要是高风险者,低风险单位被排除在外,这就是 逆向选择的消极影响.一方面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另一方面,大量低风险单位排除在 外,使保险公司更难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更难控制:购买保险以后, 农民对改变经营方式、控制风险损失等风险难以衡量.此外,农业经营单位大量分散,有效 监管成本高昂,或者在技术上根本就不可能. 3.农业保险需求的特殊性 市场化保险发展依赖于良好的需求激励机制并形成有效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取决于风 险偏好、风险损失补偿预期以及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 "大量研究表明,农民并非典型的风险 厌恶者,有限的购买保险意愿与能力无法满足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Goodwin2001). 我国农业保险需求更是受到土地经营规模狭小、 农业经营收入低下等因素的 制约,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构成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超高的交易成本与赔付率,这既限制了保 险的供给又抑制了保险需求.农业风险难以满足传统保险理论对风险的要求,更难符合私人 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的条件.Hazell 认为农业保险业持续发展(Z)应满足的条件是:当期保 险费收入(P)必须能够保证当期的保险赔偿支付(I)加上管理成本(A)和巨灾损失准备金(C). 即:Z=(A+I+C)/P 1,他同时分析并计算了 5 个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见表 1) . 部分国家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统计 表1国家时期I/PA/P(A + I)/p 巴西1975~19814.290.284.57 哥斯达黎加1970~19892.260.542.80 日本 1985~19890.993.574.56 墨西哥 1980~19893.180.473.65 美国 1980~19891.870.552.42 资料来源:OECD,1999,Agricultural Finance and Credit Infrastructure in Transition Economies.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农业保险赔付率(I/P)、管理费用率(A/P)都相当高,导 致保险公司的总成本费用率[(A+I)/P]平均超过 300%,没有政府的资助和补贴,私人保险 难以生存.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陷阱 有效的风险分散与管理是市场导向型经济的必然需求(Jerry Skees,1999),为提高农业 的风险管理水平与能力,许多国家在政府强大的财力支持下,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的 直接经营或大量的资助补贴,无疑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以 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和补贴力度情况下,农业保险并 非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陷入了 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开始怀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正如 Jerry Skees(1999)所说: "全世界被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几乎都失败"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困境主要表现在: 1.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 政府直接经营的亏损或对其他保险公司的各种直接与间接的补贴都是属于财政资金范 畴.农业保险由于过高的赔付率与管理成本,使农业保险陷入严重的亏损,政策性经营方式 必然加大政府的财政负担.以美国为例,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期到 90 年代末期,美国政府 平均每年对农业保险资助超过 20 亿美元,总的资助费用超过保险费的 80%(Jerry Skees,1999),2000 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案》 ,提供 82 亿美元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 2002 年5月通过的新的《农业法案》 ,要求政府在未来 10 年内对农业提供高达 1 900 亿美元 的补贴,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资助农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如果 实行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财政未必能承受. 2.扭曲农业保险的功能 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实现"风险分散和组织经济补偿" ,它是通过集合众多风险单位,建 立风险基金,对(少数)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风险单位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本质上保险属于 投保人之间的"互助行为" .因此,从保险的基本功能可看出,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方 式,它不但能分散风险损失,而且能够减少损失程度.政策性的经营模式由于存在大量的补 贴, 实际上使农业保险原有的功能逐渐淡化, "政策性农业保险日益成为农业政策的组成部分, 成为财政对农业单位实现收入转移支付的工具"(Goodwin,2001).由于政策性保险从风险管 理功能向收入转移功能的转化,从全社会的角度看,非但不能有效提高农业风险管理能力, 而且由于逆向选择原因,更容易"引导"农业风险发生的方式和损失程度的扩大. 3.对私人保险的"挤出效应" 在很多人看来,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无奈的选择,但是近年来更多的国 外学者在争论和探讨:究竟是因为市场的失灵才导致政府的进入,还是因为政府的介入,将 私人保险挤出或者限制私人保险进入市场?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 AAA 追溯保 险在人类的起源,最开始也是一种民间的非政府行为,至少可以肯定,政府的直接经营将必 然排挤私人保险——即使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与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已具备市场化的要求. 4.降低社会资金的效用 资金的配置应追求效用最大化原则.政府的直接经营容易产生"寻租"和低效率现象, 政府的各种直接或间接补贴难以对保险机构产生激励作用,抑制保险的创新;由于在农业保 险中普遍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更易于促使投保人将资金配置于高风险的经营 项目,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渐演变为事实上的收入转移支付工具" ,风险越高,意味着可 能获得的转移支付的力度越大. 美国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为刺激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在不断 加大支持保险补贴,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并没有明显的提高(Goodwin,2001).从资金 投资的机会成本角度,如果将巨额的用于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资金用于对农业发展具有明显 促进作用的农业科研或者农业基本建设,也许会产生更好的投资效果.政策性农业保险投资 具有较高的机会成本. 三、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 我国国内对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已达成共识(冯玉梅,2000),但是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 和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我国应该推进政府诱导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政府诱导型农业保 险发展模式既非商业化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非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简单混合.是指政府从农业 保险经营主体中退出,让位于私人保险,同时改变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补贴的形式和 手段,以建立对私人保险诱导机制为主,最终引导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发展模式为目标.政 府的退出,将给私人保险留下发展的空间;政府科学合理的引导和诱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 私人保险机构克服市场化经营的障碍. 1.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拓展 传统的农业保险将其经营范围严格限制在狭义的农业种养殖业之内,这是限制农业保险 商业化经营的重要因素.没有一个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能够长期忍受持续亏损地经营一种保险 产品,农村经济单位对风险保障的需求也决非仅仅限于种养殖业.就全国而言,保险结构发 展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农村尤为明显,这也是为什么保险发展城乡差异如此巨大的重要原因之 一.在我国保险高速发展了 20 多年的今天,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保险业务几乎还是一片空 白.全面拓宽农业保险发展的范围和空间,是提高农业保险发展能力和增强对私人商业性保 险吸引力的关键步骤.对农业保险的范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作了以下定义: "总的说 来,它(指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它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以及将农作物运 输到最终市场.进一步讲,它并不局限于耕种农作物,园艺、种植园、森林等都是.其次, 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都需要得到保护.再次,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也是完备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的必备内容.第四,对农户来说, 各种手工业和家庭产品通常是一种重要的收入来源. 所有这些都包括在农业保险的范围. " 因此,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应将农业保险的对象拓展到整个农村领域.这样就可以大大 增强农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产品的能力和增加公司赢利的渠道与能力. 2.经营管理技术的创新 传统的经营与管理技术无法满足农业保险所要求的保险条件,难以吸引商业保险资本进 入到农业保险市场,因此农业保险经营与管理技术的创新缓慢就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瓶颈. 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 国外农业保险加快了技术创新, 也取得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成果并成 功地运用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成果的运用,极大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 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刺激商业保险的介入,增强了分散农业风险的能 力.最具有代表性的有:(1)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合同.作物的产量与某一气候现象有很强的关 系,例如降雨量(土壤湿度)的过多(水灾)或过少(旱灾)所形成的灾害性气候构成农业生产风 险.气象指数保险合同是指在特定时期对某一灾害性气候现象对作物的损失程度通过用指数 的方式反映出来,然后根据灾害性气候出现的频率以及与某一指数大小对应的损失程度计算 出费率和赔付标准,形成标准的合同.(2)风险证券化创新.风险证券化是将农业巨灾风险与 资本市场结合起来,在资本市场上以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来分散和化解农业的巨灾损失.农 业巨灾损失的发生极大地威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与农业保险的巨灾损 失相比,资本市场资金规模庞大,如果能将资本市场资金引入到农业保险,无疑对推动农业 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外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发展的风险证券主要有三类: 巨灾 债券、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股票,这些新兴产品为农业保险公司筹集了巨额资金.农业保 险经营管理技术的创新应该主要依赖政府的投入,同时应配套相应的政策和法规. 3.农业巨灾损失基金的建立 所谓巨灾损失是指在一次风险事故中, 保险公司所承受的超过一定标准的特大赔偿损失.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特大自然灾害和巨灾损失难以避免.巨灾风 险的存在和损失的发生,往往吞噬保险公司所有的准备金和资本金,使保险公司陷入严重的 财务危机.巨灾损失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破产的重要原因(David Rode,2000).普通的产险和寿 险公司应付巨灾风险损失的手段通常是通过建立巨灾损失准备金和实施再保险手段.但是, 由于农业风险高度相关的特殊性以及农业大型灾害性气候的 "经常性" , 使农业巨灾损失成为 难以解决的难题,它是构成商业化农业保险经营的直接障碍.为加强政府对商业性保险公司 对经营农业保险的诱导和吸引,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巨灾损失基金. 基金的来源可以来自政府投入、农业保险公司提取和市场筹集等多种渠道.对符合巨灾风险 条件所造成的巨灾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巨灾基金中得到补偿. 4.农业再保险的有效供给 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 ,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经营形式,它对 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能力以及增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再保险是 现代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对传统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私人农业保险市场化 的发展对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农业再保险有强烈的依赖,但是,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 现行再保险组织难以接纳农业再保险业务, "强有力证据表明, 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不愿或不 能对系统相关的风险提供便利的保险"(Miranda,2000).为此,为降低私人保险的再保险成 本,提高风险分散能力,有效吸纳私人保险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应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 构,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价格合理的再保险,同时,通过政策性再保险,向私人保险公司提 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导,规范私人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5.开放农业保险市场 我国的保险市场近年来加快了开放进程,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数量与经营规模快速增 长.但是,我国的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城乡发展失衡状态.这一方面主要因为农村经济基础 较为薄弱,市场机制发展滞后,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现行的一些保险经营政策与法规对农村 保险发展的制约有关.就全球而言,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资本相对过剩.许 多有影响的国际保险公司纷纷看好中国发展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我国政府应从保险发展政 策、保险市场的准入等诸多方面积极引导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进入农村保险市场经营综合性 的农业保险业务.国外许多公司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经验,只有政府积极引导,并制定相 应优惠政策,应该会对国外保险公司形成吸引力.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8—10 [作者简介]谢家智(1967—),男,四川西充人,副教授,博士.现为西南财经大学博 士后,重庆市金融学会理事.2001~2002 年英国剑桥大学经济系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 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 近年来, 先后主持、 主研国家及省市科研课题 11 项, 获奖 3 项, 在 《农 业经济问题》 、 《农业技术经济》 、 《财经科学》 、 《财经理论与实践》等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了 20 多篇学术论文.蒲林昌(1966—),四川西充人,重庆师范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 金融.此文系国家哲社项目"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制与模式研究"课题的阶段成果,批准 号:03BJW106. 论车险核保体系的建立 李文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北京 100052) [关键词]核保体系;核保标准;全员核保 [摘要]近几年,虽然车险核保日益得到重视,但由于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都相对滞后, 经营理念尚未转变等原因,导致核保水平仍不高,有待进一步加强.核保贯穿从受理投保到 保单终止的车险业务流程的始终,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必须在制度、技术、手段、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充分的重视,重新审视并全面构建车险核保体系. 近几年,随着保险人效益观念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车险核保日益受到重视,保险人 在核保意识、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培训、流程管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但总体而 言,目前车险核保水平仍不高,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车险市场化改革对核保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核保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保险人若 要真正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必须重新审视并全面构建科学、系统、完善的车险核保体系. 一、车险核保的现状 (一)形式大于内容,效果不理想.一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应付心理.目前,核保通常被 作为业务流程的一个必经环节,并在电脑程序上进行限制,未经核保或核保未通过则不能出 单.其本意是让基层公司重视核保工作,增强其核保及风险控制意识.但实务中存在单纯执 行操作规程,为了能出单而核保的心理,并未严格、认真进行风险的审核、评估,使核保这 一流程本身大于核保的内容和效果.二是在内容上核保实际上只是复核.目前核保一般只是 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审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承保操作的复核,风险识别、评估、选择的成分 很少.三是在方法上仅是对保单要素的书面审核,核保人员对标的状况和风险水平不能全面 掌握,主要依据保单中基本的要素信息及个人的主观经验和感觉进行风险评估.四是流程上 对核保工作设定不同权限,层层审批,带有公文流转色彩.作为管理者的有些上级审批人员 对核保工作并不精通,甚至可能对业务都不熟悉,既影响了核保效果,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标准化程度低.一是核保标准粗放,不够具体、明确,具体核保操作依据不清晰. 二是核保标准单一,针对性不强,未根据险种、险别、车种、客户群体以及新保、续保等不 同情况和业务类型进行细化,无法满足市场化改革后车险差异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三是核保中的主观因素较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规范化程度低,不同的核保人员对同一业 务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专业性不强.一是部分公司未设立专门的核保岗位和人员,或虽已设立,但核保人 员的专业素质、业务精通程度、专业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二是实行领导审批,尚未形成专业 人员系列.三是核保工作不独立,核保人员权力不充分,工作受到干预.核保结果有时并非 由核保人员决定.四是核保权限划分不科学,简单按照标的价值或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进行 划分,即不同级别的核保人员只能审批一定保额(限额)以内的业务,而没有综合考虑客户群 体、标的种类、业务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五是核保方法与手段落后,未充分借助精算 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提高核保水平. (四)内容简单,环节单一.一方面目前核保主要是对保单要素和条款费率正确适用等基 本项目的审核,内容相对简单,重点不突出,部分重要核保内容未得到应有重视,如对损失 幅度、损失概率、相关成本费用的审核;对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审核;对整体风险水平即自 身偿付能力的审核,做到既要充分进行风险的分散,使同一地区的风险不会过于集中,避免 风险累积;又要避免在一次事故中出现巨额损失,如高保额车辆的核保等.另一方面目前核 保只限于出单前的一个环节,未向前、向后延伸,在业务流程的其他环节基本不存在;或者 被分散到各环节中,未能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体系. 二、核保工作滞后的成因分析 (一) 理论与实践滞后.我国对车险核保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操作都相对滞后, 使得核保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缺少必要的实践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其整体水平跟 不上业务发展的进程和需要. (二) 经营理念尚未转变.保险人还没有切实地建立起效益观念,一方面存在重规模、 重发展、轻效益的观念,规模驱动导致业务质量让位于规模,对车险业务兼收并蓄,不注重 核保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存在重理赔、轻核保的心理,习惯于通过事后严格控制赔付成本 来提高效益,这可能影响服务质量,降低客户满意度. (三) 对核保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对核保工作的不重视,使得核保的技术含量与重 要作用不能被充分认识、理解、挖掘和体现,使核保被误认为是一项低水平、低技能、低层 次的工作,挫伤了核保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既不利于日常核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 响了对核保的系统研究与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核保工作的开展及整体核保水平的提高. (四)对核保认识不全面.核保不仅是对单个风险的审核,还包括对总体风险的控制;不 仅存在于签单前的审核环节,还贯穿从受理投保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承保前对风险 的审核,承保后对保单的清分、复查,赔付后对出险、理赔数据的分析,保单终止后对标的 风险的再评估,通过统计分析对核保体系进行评价、补充、完善等.因此,核保贯穿于整个 业务流程,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而目前对此却未能正确的认识,是制约 核保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责权利不明确.一是核保人员未被授予相应的权力,不能独立进行风险审核并决定 最终承保方案;二是核保人员对核保结果不承担责任,不利于核保人员责任心的增强;三是 核保结果未与个人利益挂钩,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能充分调动核保人员的积极性 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四是考核制度不健全. (六)专业人才匮乏.核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多层面、复合 型、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核保人员既要熟悉车险条款、费率,又要精通业务流程和实务操 作,还要具有保险理论、风险管理、保险精算、数理统计、法律、汽车等相关知识,既要具 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又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核保人才的匮乏是目前车险核保发展中 的一大瓶颈. (七)统计数据不充分.核保要以历史数据为基础,保险人不可能准确的判断某一标的是 否会发生损失,而只能根据对大量随机事件的观测而积累的历史经验数据所形成的损失概率 分布对标的风险水平进行预测.由于以前不重视数据管理,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做支撑,增 加了核保标准建立的难度,降低了核保工作的科学性,使其主观性、随意性加大. 三、 全面构建车险核保体系 (一)建立人工与自动、事前与事后、现场与网络、个案与总体相结合的核保体系.核保 至少应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基础核保.即受理投保时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包括对车辆的检验, 主要由代理人和业务员进行.二是自动核保.根据事先厘订的费率和收集到的客户与车辆信 息,由电脑程序自动确定适用的条款类型和费率档次;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三是管理核保.主要审核业务流程、投保要素、适用险种、费率、具体业务操作等是否规范. 四是经验核保.即根据以往业务经验积累的核保标准,对易出险、易发生争议之处的专门审 核.五是复查核保.即承保出单后对保单的再次审核清分,主要根据对保单的追踪和客户回 访,考察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标的真实风险状况、费率适用是否正确等.其中, 对代理业务的事后审核尤为重要.六是续保核保.续保业务与新保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核 保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续保核保应结合客户上期出险、赔付情况决定适用的险种、费率及 无赔款优待,并对大客户和分散性客户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七是追溯核保. 即在保单出险或终止后,结合对保单出险、赔付信息的统计分析,将新的核保标准补充到核 保制度中.八是总体核保.即对某一地区或全公司总体风险水平的动态评估和监控.上述各 环节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分工协作,共同构成车险核保体系. (二)科学制定核保标准.虽然核保中应允许核保人员加入一定的个人经验,但主要还应 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统一、规范的核保标准是切实保证核保工作顺利开展,确 保核保作用的充分发挥,增强核保效果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 度. 核保标准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对以往业务数据与核保经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以保证标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因此必须注重核保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管理.其次费率厘订 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标的风险进行归类进而制定核保标准的过程,因此,在厘订费率时应兼 顾核保的需要.再次应针对不同的岗位(如管理核保和复查核保) 、不同的客户群体(如私人 和车队) 、 不同的业务种类 (如新保和续保)、 不同的车辆种类(如客车和货车等) 制定差别化、 精细化的核保标准.最后应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加强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科学设置核保岗位. 根据前述核保环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核保岗位,并明确职责权限.其次,要相应进行人员 配备.各岗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不应由业务员或出单员兼任或让同一核保人员兼任多个岗 位,从而强化监督机制.再次,要授予核保人员充分的权力,排除对核保工作的干预.最后,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核保人员的责任、个人利益与核保结果和业务质量等挂钩,充分调 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心. (四)注重人才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一是建立专业化的核保队伍,如实行专业核保师技 术职务系列,培养不同级别的核保师.二是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核保主要由专业核保岗位 的人员进行,但又不限于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如展业人员、代理人员等的密切配合与参与 也必不可少,不能忽视后者的辅助作用,否则将导致核保工作链脱节.三是应树立全员核保 意识.核保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核保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展业人员、理赔人员、信 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统计人员等与核保工作均有密切联系,都应树立核保意识,参与核 保体系的完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加强核保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搭建核保电子化信息网络平台,为核保工 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核保工作效率,加强核保控制力度,提高业务 管控能力与水平,完善核保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8—01 [作者简介]李文昱(1978—) ,2000 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经济学学士,现 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曾在《金融时报》 、 《中国保险报》发表论文 9 篇. 车贷险业务发展现状及出路 谢鹭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江苏 镇江 212003) [关键词]车贷险;风险控制;保险公司;信用体系 [摘要]车贷险的由盛到衰,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 位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 有直接关系.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下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业务上不断创新和完善. 车贷险是近两年才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业务.但是为时不长,这块当初为各方普遍看 好的市场便失去了"魅力" ,保险公司纷纷退出.从总体环境看,车贷险淡出市场,是社会消 费信用环境不成熟所致,那么,除此之外,作为市场的主体,保险公司由热衷这一业务到抛 弃这一业务,是否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车贷险业务的现状与前景 近年来,汽车贷款保险一度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热点.截至去年年底,我国个人汽车信 贷余额达 945 亿多元.在新增的私家车中,有1/3 的是贷款购车. 据预测,到2010 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市场 份额的 6%.到2005 年,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 4 200 万户.对于开办汽车贷款的机 构来说,这就意味着成百上千亿的贷款总额和利息收入.汽车信贷消费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 和空间.从2000 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车贷险市场越做 越大.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实际操作失范,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与所获得的 收益已越来越不相适宜.目前,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低费率、低追偿成功 率已成为车贷险的致命伤,信用危机也使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所有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 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了亏损的泥潭.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 公司最近相继宣布停办车贷险业务,还没有停办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开始明显收缩.而很 快就将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考验. 二、车贷险业务凸现的风险 目前,贷款的流程是:先由保险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调查,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材料 按图索骥,根据履约保单和机动车辆保单发放贷款.对于银行来说,贷款人在买车时,买一 个车贷险,以后一旦出现恶意贷款或是呆帐坏帐,银行所有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 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责任.照此办理,车贷险已成为吞噬保险公司 利润的黑洞. 1.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 它最直接的反映是个人信用风险过大, 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 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2.信贷管理主体偏移,贷款"三查"制度不落实.本该由银行落实的贷款"三查"基本 上是由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操作.从而造成贷前调查错位,银行对第一还款人的资信状况 缺乏真实全面的了解.由于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没有投保人理赔信息跟踪制度,部分高风 险投保人可自由流动,使保险公司制定的高风险条款形同虚设.对凡是保险公司同意承保车 贷险的购车人,银行几乎是"有求必应" ,银行的贷款调查只停留在表面上的审查上,因而难 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3.从2002 年底开始,不少银行降低了汽车按揭的门槛,给汽车按揭坏帐抬头以可乘之 机.降低汽车按揭门槛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 付" ;将规定的 3 年还贷年限延长到 5 年~8 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对象逐步由高收 入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4.保险公司在做资信审验时,为了杜绝风险,按要求应见本人,见身份证原件,入户调 查,电话回访,确认这个人是真实的、真正的消费者,而且买车是用于家庭消费.这个确认 过程很烦琐,保险公司显然不如银行的手段和资料完备,又没有现成的征信系统可查,只能 凭感觉,凭经验,既不科学,又搞得很累.现行的做法往往是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调查由车 商"代办" . 5.保险公司为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1)一些保险公司违规操作. 为了争抢业务,部分分支机构将总公司经过一定标准和数据研发的、报经保监会备案的车贷 险条款与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随意加以更改,扩大了保险责任.比如规定逾期 3 个月不 还款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付责任等.(2)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绝对免赔率,一般在 15%左右. 而银行与保险公司签署的违规协议却将这一免赔率去除了,由银行担当的一块责任和风险也 完全转给了保险公司,从而使银行放松了审贷的责任心和要求,也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压 力.保险公司为争抢业务还向银行及经销商支付高额手续费,并且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 有的手续费竟高达 30%~40%,影响了保险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的能力.(3)有的保险公司业务 操作程序混乱.不按程序办理业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管控薄弱,风险加大.部分保险公司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按监管机关要求的经审批的单位才能做兼业代理的规定,一些银行分 支机构不具备代理资格也在做此项业务. 6.车贷险业务还有一些不易规避的系统风险.比如汽车降价速度快、幅度大,一辆新车 两三年后的价格有可能跌到比贷款还低的程度,这就使部分购车者宁愿把汽车这个抵押物赔 给银行,也选择不还款.与此同时,汽车骗贷行为也日趋严重,案件大幅上升.目前车贷官 司主要有三类:一是贷款者将车辆用于经营,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二是将还车贷的钱 挪作他用.三是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 ,随即隐匿行踪. 三、几点启示 车贷险的由盛到衰, 一方面是由保险公司、 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 另一方面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汽车经销商的无序竞争以及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有直接关系. 车贷险是个完整的经济"生态链" ,需要消费者、商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起责任. 1.保险公司要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保险风险过于集中.有条件的应 实现汽车保证保险的专业化经营,保险公司要有一整套的人员、队伍、核算、数据、分析系 统,进行集中管理,避免内部无序竞争,增强防范能力,将风险降低.今后提高车贷险门槛 已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不仅要注意物的风险,更要关注人的道德风险. 2.高赔付率是目前车贷险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在某些车贷发展较快的地区,车贷险的平 均赔付率高达 120%,最高达到近 200%.虽然由个人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如此高的 赔付率不禁令人怀疑某些保险公司的精算能力.车贷险的停办给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上敲响 警钟.再之,就是财产险公司能不能做长期业务,如果做,用什么方法进行管理,因为它涉 及预定利率问题,牵扯到控制利差问题,应考虑用什么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对保险双方都有 约束的问题. 3.银行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调整自己的现行做法,取消违规的合同和协议, 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消费贷 款管理办法,制定完备的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发挥在汽车消费信贷管理中的比较优势,落 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资信调查的能力,采用多种抵押方式,在信用贷款方面作 一些有益的尝试.借鉴国外在汽车金融服务方面的经验,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产抵押及其 他不动产抵押、法人和自然人担保、权利权益抵押、担保人连带责任、经销商回购担保等方 式,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通过转变经营理念,改变防范风险的局限性,加大对贷款人的 还款约束. 4.汽车销售商、银行、保险公司应联手共同维护汽车消费市场和车贷险的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各方应加强合作,相互协调,规范操作,加强承保前的核保工作,共同把好资信审查 关.正确处理银行、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方的利益关系,本着坦诚相见、相互理解、各 尽其职、共同发展的宗旨,明确三家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5.信用是信贷的基础, 就车贷险而言, 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 政府应尽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联系网、数据共享的"个人征信系统" ,提供开放的 信息平台.通过查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银行、保险机构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 资信情况,使汽车消费贷款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6.保险公司应要求客户对保证保险提供一个反担保,如房屋产权证、有价证券等.保险 公司主要是风险管理者,应从自身考虑主动减少自己的风险,制定一系列的旨在降低风险的 反担保措施. 7.强化追偿工作,加快抵押车辆处理速度.对恶意贷款购车和欠资不还者,银行、保险 公司、汽车经销商要联手进行曝光,组建追债小分队,对那些不能及时还贷的购车人进行全 方位的围追堵截.对使用假姓名、假身份证、假资信证明进行贷款的人员,应及时向司法机 关举报.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8—23 [作者简介]谢鹭(1963—) ,女,汉族,大学,经济师,持有经纪人、公估人资格证书. 1986 年起从业于保险公司,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部门经 理. 分红保险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余中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3) [关键词]分红保险;误导风险;成本风险;经营风险;社会风险;投资收益 [摘要]目前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据我国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但由于投 资环境、投资收益不理想,令寿险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各寿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和 调整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 认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红保险中存在的风险, 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 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红保险潜在的风险.具体应采取以下对策:改变管理机 制,转变经营理念;调整险种结构,加快产品创新;积极引导,优化产品期限结构;正本清 源,规范销售行为;建立风险防范应急机制. 分红保险自 2000 年3月在中国大陆一经出现, 便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据中国保监会最新 统计显示,2003 年一季度,我国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 927.97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38.34 %,其中分红保险业务同比增长 46.95%, 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67.04%,在新型产品中 占比更是高达 96%.但由于投资环境、投资收益不理想, 目前占据保费收入半壁江山的分 红保险令寿险公司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分红与承诺的回报率大相径庭,可能引发类似"投 连险风波" ;如果勉强维持高分红,又势必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认真研究分红保 险产品面临的风险,积极寻求对策化解潜在风险就显得十分必要.一、目前分红保险面临的 主要风险 1.误导风险.本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但遗憾的是,由于推 销分红保险时出现的误导宣传,使投保客户的分红预期人为拔高,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巨 大的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误导: 首先是代理人的误导. 尽管保监会下发了 《人 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但仍有个别代理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 在销售过程中, 片面扩大分红保险的投资功能,如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消费者;其次 是银行、邮政在代理销售时的误导.有的代理人员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单地将分红保 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简单地列为本金+保底利率+分红,有的甚至 在银行门口打出"本金+储蓄+红利,一个都不能少" 、 "银行保险+分红保险=客户是最大的赢 家"等横幅,使客户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相当于用保费进行储蓄和投资,容易产生"买分红 保险比储蓄合算"的误解.同时,不能排除部分代理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客户夸大回报 率的现象. 2.成本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经营中的"费差损"风险.寿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主要 由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组成,目前在各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大幅下降的同时,经营费用却 呈上涨之势.据有关报道,2002 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同比分别增长了 67.45%、212.99%、28.92%.这是由于一方面,部分分红产品主要通过银行、邮政等中 介代理机构销售,随着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等中介机构的手续 费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如果不及时得以规范,一旦手续费超过了当初定价时的费用范围,就 有可能造成该险种的费差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保费规模, 采取各种措施激励营销员,进行各种业务竞赛,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有的公司还采取了有奖 销售等方式,这些都会导致公司的销售成本增加,额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有的公 司甚至用其它险种的费差益来弥补分红险种的费差损,长期以往,势必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 付能力,危及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 3.经营风险.从销售情况看,有的公司在分红险保费收入中某一较短期限的保单所占比 重高达 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保险公司为 抢占市场份额,追求保费规模所致,没有很好的处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问题, 导致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一旦保险市场相对饱和,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相应的速度,将 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畅,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另外,从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红结果不 理想,客户会因为实际分得红利与其预期收益相差过大,造成客户失去对分红保险产品的信 心,导致客户的退保风险.同时,由于分红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一般比别的险种高,如果随 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如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扬时,许多客户可能会对分红结 果不满意,而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们可能会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中去. 4.社会风险.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 个并不成熟的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大部分消费者 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 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如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 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 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 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社会媒介的负面宣传报导也极易导致分红险的外生性风险.在 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往往对媒体盲目 偏信或唯媒体是从.假如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就可能将事态引向恶化,对整个保险业造成 诚信危机,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5.对整个寿险市场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首先,境外分红保险产品的大发展是在保 障型产品基本饱和之后才出现的,而我国的寿险市场才刚刚起步,目前我国居民的保险密度 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的差距, 纯保障型的传统保险其实仍有很大需求. 同时, 国内大多数的中资保险公司还停留在粗放型的经营阶段,在资金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 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加上投资渠道的狭窄及传统保险覆盖率较低等情况都决定了寿险产品 必然由过于偏重投资功能向保障功能的理性回归.其次,从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寿险市场 的保费结构很不合理.从全国看,2003 年第一季度分红保险保费已占总保险费收入的 67.04 %,在新型产品中占比更是高达 96%;分红产品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影响力过大且具体对一家 保险公司来说,分红保险的保费过多地集中于一二个产品上,一旦后续的产品出现断层,到 期分红时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 分红险保费收入的急剧增加,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增加了压力.而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保险 资金运用既受制于投资渠道的单一,也受控于尚不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波动.实际上,资 本市场不完善和民众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环境下,过度经营投资型产品不仅容易增加经营风 险,而且一旦不能满足客户对于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很有可能形成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 危机. 6.投资收益风险.主要表现在保险资金运用的"利差损"风险.众所周知,分红险等投 资性保险的顺利推广离不开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支撑.只有当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投资渠道畅 通、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保险公司才能从投资中获取既定的收益,保证对投保 人投资利益的兑现.但政府部门出于安全性考虑,对保险资金有较多的限制,目前的保险资 金投资仅限于协议存款、购买投资基金、国债和金融企业债券等方面.由于现行的低利率使 保险资金用于存款和投资债券的投资收益很低,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资金运用的最佳渠道 是证券投资基金.然而,据"中国保险发展论坛 2003 年年会"透露的消息,2002 年中国保 险业飞速发展,保费增长了近 50%,但投资收益率却连年下降,2001 年是 4.3%,2002 年 下降到 3.14%.由于 2002 年国内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均处于低迷状态,使保险行业用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为-21.3%,浮亏 66.7 亿元,大大低于 2001 年通过基金获得的 20%的 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也由 2001 年的 5%左右下调至 3.4%左右.直至 2002 年底,全国保 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 3.14%,连寿险公司一般演示系统中的低档收益率都未能达到.同时,一方面我国的相关政策对于保险公司用于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比例限定在 10%~15 %,相对于各寿险公司庞大的保险资金而言,这个比例显然过低;在扣除 2%~2.5%的保底利 率后,可用于分派的红利金额确实不容乐观,离客户的预期可能会有一段距离.换言之,假 如保险公司因其他各种因素考虑动用自有资金勉强分红,势必加重利差损的负担,有违当初 推出分红险产品防范利差损风险的初衷,对保险公司今后的稳健发展十分不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由于各寿险公司所推出的分红产品同质性很高, 面临的风险也很类似,因而上述六类风险是我国保险业分红保险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另一方 面,由于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和死差,而三差中对利润影响最大的是 利差,其次是费差,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经营费用在红利分配中起关键作用.二、 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风险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投诉和退保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经过"投连险风波" 再到 "分红险困惑" , 各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 认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红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分红保险潜在的风险. 1.改变管理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进行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 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解决了利润目标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动机问 题.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也需要将组织结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进行 深入改革,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 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开发满 足人们真实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从而引导市场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各公司还应切实转变 "跑马圈地" 、过分强调市场份额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脚踏实地,精心经营, 从而摆脱我国保险业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 的有机统一,从而最终树立盈利是保险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的正确理念. 2.调整险种结构,加快产品创新.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寿险公司的保费大量集中于少数 几个险种上,而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偏低,这也是造成分红险风险的原因之一.对于任何一 个保险公司而言,一个或者是一类险种的保费比例过大,显然是十分危险的.一旦没有替代 性很强的后续产品连接上,那么保费收入就会波动很大,资金流的连续性会受到影响,造成 到期偿付现金流的巨大压力.所以改善险种结构也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因而各保险公司 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坚决避免过度经营分红保险产品,导致险种结构、保费结构的不合理, 同时要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创新,回归保险保障功能,开发多元化功能的保险产品,避免保费 结构中"一险独大" 、经营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局面,分散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寿险业务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积极引导,优化产品期限结构.针对分红险目前保费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可以采取一 定措施优化产品期限结构,防范、分散分红险的内在风险.保费大量集中于少数几个险种或 期限分布过于不均衡将影响到寿险公司长期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了更好的防范风险,在今 后的销售中,各保险公司应该在宣传、激励等多方面对消费者的保险理念和购买行为、销售 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鼓励购买或销售期交或者是长期性趸交品种,使险种结构、 保险期限结构趋于合理,优化保险资金的配比结构,尽量减少潜在的风险因素. 4.正本清源,规范销售行为.对于分红保险销售管理环节上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必须 从业务员管理、讲师与培训管理、公司宣传等方面进行控制. (1)营销员管理.教育和培养 业务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形象,严禁误导客户及损害、影响公司信誉等行为发生. 一旦发生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和袒护. (2)培训管理.严格按 "统一性、 准确性、专业性"要求进行培训.强化道德品行培训的力度,自觉把诚信作为展业的最高准 则. (3)宣传管理.首先,要避免过度强调保险的投资功能,严格按保监会的《人身保险新 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工作;其次,要求业务员展业时只 能使用其总公司制定的"产品说明书"和"计划书" 、宣传资料,不得自行编制、购买、散发 类似资料. (4)回访管理.加强回访,严格执行分红险每单必访制度.加强回访的时效性, 将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现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及时 处理. 5.未雨绸缪,建立风险防范应急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寿险业务风险管理,妥善处理群体 性投诉、上访事件,同时,在认真分析新型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和客户投诉类型的基础上,研 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各级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机构, 负责群访、上诉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次,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要求各级公 司领导每月确定一天为专门的值班日,公开接待客户的上访或投诉,倾听客户心声,解决客 户问题,把握市场动向;第三,建立重大、疑难投诉件的报告制度,投诉处理人员遇到重大 疑难的投诉件时,要形成在第一时间的报告制度,便于及时掌控事态的进展情况,有效处理 相关事件.第四,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工作,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 ,保险 公司要通过积极主动的沟通,树立诚信形象,赢得公众的认可和赞誉.要选择适当的时机, 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重视和支持,并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 等单位进行联络、沟通,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保险业的发展多作正 面、客观公正的报道,力求避免负面或不负责任的新闻事件发生;第五,加强投诉处理队伍 的建设,客户投诉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到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社会对公司的认同,因而必 须认真处理客户的各项投诉,做到投诉处理稳人心、暖人心、舒人心、得人心.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07—14 [作者简介]余中坚,男,经济师,高级核赔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保险系,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副经理. 宣告死亡制度在我国保险业中应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刘玮 练姿秀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天津 300071) [关键词]宣告死亡;责任免除;重新出现 [摘要]宣告死亡是我国民法中的制度,本文针对宣告死亡制度在保险业中是否适用, 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约定于保险条款之中,以及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将如何 处理已经支付的保险金等问题进行探讨,并介绍美国保险业中的相关规定,以资借鉴. 宣告死亡是民法中的一大制度,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它极大保护了被 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保险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一种,与宣告死亡存在着密 切的关系,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是否能够作为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能否列入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以及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 出现,宣告死亡被撤消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在保险中都将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 位和作用. 一、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其受益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 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在被宣告死 亡人的住所地、居住地等活动范围内的民事领域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被宣告 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与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民法上的宣告死亡制 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 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当然,这里的"死亡"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之后两年内自杀,以 及受益人或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引起的死亡) , 即当被保险人因特定原因死 亡时,保险人将给付保险金.根据民法相关原理,我们知道,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然而,遗憾的是,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死亡"是仅指生理死亡还是包括宣 告死亡, 《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作出解释.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应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根据法理,特别法 效力优于普通法效力,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 的规定.这样,对于死亡的理解就应遵照民法中的规定,根据上面分析,我们知道,宣告死 亡将使得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与其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也就 是说,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能够引起被保险人生理死亡相同的结果——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 给付保险金. 另外,从保险目的上看,当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也应当给付保险金.我国台湾地区保 险学者江朝国认为:就某一事故是否属保险灾害,除了其发生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外,自 应参考其他法规及秉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契约目的"解释以判断之. [1]人寿保险的保险 目的是为了补偿家庭或个人因死者的离去而减少经济来源,并从心理上给予安慰.当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同样会引起类似的结果,不管被保险人是否真实死亡,还是仍然存在于世上, 被保险人的"下落不明"都将对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害.所以,从这个角度 上说,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也应当支付保险金. 比较而言,美国保险界中的规定则更科学合理,其明确规定宣告死亡作为给付条件,而 且还在保险中对宣告死亡的条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美国大多数州保险法律规定,假如保险索赔中索赔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要 求,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保险人离开住所或通常住址是否达到一定时间, 通常为 7 年;(2)被保险人的失踪是否是连续的,且是否有诸如巨额债务、婚姻问题、犯罪行 为等因素的存在而导致其故意失踪;(3)被保险人是否能通过细致的寻找和打听而找到;(4) 最有可能获知失踪者消息的人是否拥有失踪者的消息. 假如法院评估并确认了这些问题, 且认为被保险人很可能已经死亡, 那么法院将签发 "推 定死亡证明" , 这是由法院签发的并表明被保险人被假定死亡的一个正式文件. 这样保单受益 人就有了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据,保险理赔分析师接到推定死亡证明后将根据法院宣判的死亡 日期进行死亡支付.这样,受益人就可以很顺利的拿到保险金. 在实务中,当被保险人失踪达到了宣告死亡的时间,因我国保险中未明确规定宣告死亡 可以作为理赔依据,可被视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所以,被保险人往往忽视了向保险人要求 赔偿,而耽误了时效,最终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我们知道,保险合同是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各主体之间关系的合 同, 《保险法》不是只用来保护保险人利益的,其不仅要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投 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保险行为也是消费行为的一种,鉴于本世纪以来,消费者 运动的蓬勃兴起,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加上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必须侧重保护非制定格式 合同方权利,因此, 《保险法》中应体现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建议借鉴美 国保险中的规定,在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宣告死亡可以作为保险金给付依据,这样, 既可以避免因对"死亡"理解的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又可保护受益人因时效失效而导致的利 益的丧失. 二、将宣告死亡作为责任免除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将宣告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可能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因为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 关系人很可能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让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以创造宣告死亡的条件.这与制 造被保险人生理死亡来说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其只是使被保险人消失几年就可以创造保险事 故的发生,而不必杀害被保险人.杀害被保险人容易被发现事故制造者动机,且涉嫌刑事犯 罪. 为了回避宣告死亡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将考虑把宣告死亡作为其免责的条件, 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条款中, 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呢?一般而言,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 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民事责任的条款,按照合同自由 原则, 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 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 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其他手段迫使对方当事人订立不 公平的免责条款,法律就必须予以否定的评价. 保险合同在很多方面显示出的特性是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根据保险免责条款产生和制定 的原理,保险合同中限定免责事项条款,是保险人单方的意愿,是格式化的复合性质的合同 条款,而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性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能够制定免责条款, 是为了限制自己的损害赔偿责任,使自身的风险经营建立在可运用科学合理控制的范围内. 因此,通常,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或除外责任条款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非由于不可抗力、 意外、不确定的,被保险人本人的故意、过失、道德风险,以及对于极为特殊,保险人无力 承担的的风险和事故排除在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外. 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原理,且结合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是否可以将宣告死亡定为免责条款,主要应该以是否属于"非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不确定 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的故意、过失、道德风险,以及对于极为特殊,保险人无力承担 的的风险和事故"为判断标准. 正常的宣告死亡事件应该属于意外的、不确定的范畴,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制定原理 限定的两个主要方面.但是,宣告死亡是否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过失、 或道德风险,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险合同承担风险的前提是基于投保方善意的、真实 的对投保标的的描述和保险人对风险的承受(经营)能力.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基于投保 方的故意或道德风险, 保险人自然会依据除外责任条款 (任何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 都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不道德行为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的发生,列为保险 人的除外责任)拒绝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根据这样的分析,保险人没有必要将宣告死亡限定为保险免责事项.即使发生的宣告死 亡事件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欺诈及道德风险因素,保险人经过理赔核 查确定这样的事实后,就会拒绝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其结果,也制止了欺诈和道德风险因 素的保险骗赔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并没有将宣告死亡限定为免责事项.即使定入,如果根据我 国《保险法》第18 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 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保险合同中,如 果有将宣告死亡作为责任免除条款的,但保险人却并未针对该项免责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予 以明确说明的,那么,该宣告死亡将作为保险事故. 在美国,保险人不能将宣告死亡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因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宣告死 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责任免除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同时,根据美国相关规定, 宣告死亡得有"被宣告死亡人连续 7 年的下落不明"这一条件,7 年的时间跨度较长,可以 较大范围的防范道德风险.这样,既有利于受益人的利益,又可以防范道德风险,两全其美, 值得借鉴. 三、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被推导出的客观事实可能与自然现实不一致,也就是说,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可能仍然活着,因而可能导致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而宣告死亡被撤 消的法律后果.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法院将依法撤消其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消后,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 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归还原物.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而又重新出现的, 在保险中也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然, 将宣告 死亡作为除外责任的,不在讨论之列).在保险中,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时,保险人原来 支付的保险金将如何处理,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保险金的处理应根据各保险合同的不同状况而处置.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指定 受益人,当指定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之后,因为被保险人的重新出现,使得原先认定的"保 险事故发生"被推翻,保险合同赔偿义务关系不成立.因此,指定受益人所取得保险金没有 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保险人. 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的,遗 产的处理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若此时的保险金被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则当被保险人 重新出现时,因为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债权人应当把保险金返还.但具体 应返还给谁,是返还给被保险人还是给保险人,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先返还 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转交给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与保险人并未直接发生法 律关系,而是以被保险人作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此"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财 产,那么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被保险人得将"保险金"返还给 保险人.而债权人对被保险人的债权只能通过被保险人的其他财产取得,不在本文探讨范围 之内.同样的,若保险金被用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时,也应当通过类似方法处理.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在美国州保险中明确规定,假如失踪人重新出现,保险人 全额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的,此笔保险金保险人有权直接要回,因为这是一个错误的给付, 它不必经过法院对宣告死亡的撤消这一环节.而假如保险人是选择用协商解决方式来支付保 险金,且支付金额少于全额保险金额的,保险人通常不能要回已付金额,法院对当事人的协 商不干扰. 总之,相比较而言,美国关于宣告死亡的保险规定,比较完善且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 而我国的保险法律则明显的滞后且有疏漏,这势必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一些不良的影响,我国 加入 WTO,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与国际接轨,因此,美国及其它保险法律制度 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3—07—03 [作者简介]刘玮,博士,副教授,现供职于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练姿秀,女,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保险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对产险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法律分析 吴俊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00120) [关键词]财产保险;欠费保单;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为了提高名义收入而造成 的大量应收款以及日益膨胀的恶意欠费.除了加强管理、整改业务操作流程以外,保险人更 需要充分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能力进行自我保护.本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目前财产保险 公司控制保险单欠费的四种手段——不生效、解除、不承担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逐一地进 行了优劣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优化解决方案,即在保险合同中依照合同法约定不交费则保 险单自动失效. 欠费保单是指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保险人并没有实际收入保险费的保险单.随着 2003 年3月24 日保监会颁布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和2003 年5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大 量欠费保单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高悬在各财产险公司的头顶.各公司为了达到偿付能 力要求、减轻无谓的税费负担以及业务风险,都作出了很多努力.但归结到底,这些努力对 外都体现为保险合同的某些约定.一、欠费保单应对措施的现状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目前各产险公司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最常见的是在条款"被保 险人义务"部分写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如果 不履行……各项义务,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 15 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1] ; 或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 应一次性缴清约定的预收保险费" [2] . 有的则在责任免除部分约定: "未按书面约定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 [3];有的在保单中写明"保险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 需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4]等等.这些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将导致保险合同不成 立或者不发生效力; 2.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解除 合同; 3.约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不承 担保险责任; 4.约定不缴纳保险费是责任免除事项.二、现行解决方法的优劣分析 (一)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不发生效力 首先,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缺乏强行法基础.我国保险相关立 法中缺乏国外关于"保险人在保费未付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强行性立法.而且,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 《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是非要物和非要式合 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费根本不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5] .换言之,在国 内,约定保费是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只能作为一般的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被约定,其 法律依据只能是《民法通则》第62 条和《合同法》第45 条关于约定生效条件的规定.在存 在此约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尽管可能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是也无法请求保险费.同时, 由于保险责任开始日期和保险费交纳日期不一致,存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一个对其有利的日 期提交保险费、使保单生效、并追朔到以前的某一个时间,使保险人承受不利道德风险的情 况.例如现行综合住房保证保险的约定保险责任开始于贷款发放日,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在贷 款发放一年后缴费,对于过去一年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即便保险人进一步约定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早于缴费日,保险人仍需对大量已经签发、尚 未生效,但是又随时可能生效的保险单做好技术准备,包括前期的调查、检查和相应的准备 金,同时还不能请求保险费,也无法预期可能的损失并妥当安排再保险事宜.这样,被保险 人作为一个共同危险团体的团体性和风险分担性就有可能被打破,造成由部分按时交纳保险 费的被保险人承担全体被保险人风险的后果,也可能导致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不足或无谓的经 济损失. 对于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草拟的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第6条中,也给予了毫不含糊的否定回答,即: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交付保险 费,保险人却出具了保险费收据,发生了承保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 综上所述,保险人如采用保险费交纳与保险合同效力直接相关的做法进行自我保护,现 行条件下最佳的做法还是采取一手交钱, 一手交保单的方法, 牢牢地控制住保险人的承诺权, 从而在根本上使保险合同不成立,并借此控制风险. (二)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解除 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解除方法的本质在于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相关的法律 依据为《保险法》第16 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和《合同法》第93 条第 2 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 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保险法》第16 条允许约定 解除条件,因此采取本办法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保 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也给予了肯定的说明,即: "投保人在保 险合同成立后,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但是《合同法》第96 条第 1 款同时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 93 条第 2 款、第94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若保险人采纳此方法,必须严格 履行通知义务,并准备随时应付可能发生的确认之诉.同时,采用本方法需要对保险合同解 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作相关约定,否则将导致当事人对解除的后果,如保险人对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否退还保险费等问题产生争议[6] .此外,在被保险人和投 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对于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问题 也存在相当的争议, 特别是随着各种以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证保险项目的大量出现, 该问题更有实际意义. 因此,保险人如欲采用此方法,必须在内部流程上给予相当的重视并坚决有效地予以执 行,这样才能收到效果. (三)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就第三种办法而言,其缺点也是甚为明显.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被保险人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合 同义务.它一般是由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三部分组成.由于我国不存在英美合同 法体系中的 "对价" 概念, 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如前述英国 《1906 海上保险法》 第52 条),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约定"不交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 若以《合同法》第66 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的规定作为抗辩依据,也有不妥之处.从保险合同性质上来说,尽管承担保 险费的缴纳义务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是由 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双方的义务并不绝对等价,且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没 有履行其赔偿义务的. 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基础就是这种保险合同双方义务履行的不对等. 因此,简单地把一般双务合同履行的规则套用于保险合同并不妥当. 此外,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故运用该方法也受到《合同法》第39、40、 53 条的约束. 一方面,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未减轻, 另一方面, 该约定有可能被法院依照 《合 同法》第40 条的规定认定为"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而无效.另外,本方法也存在一 个和第一种方法相同的风险,即容易造成保险人的责任开始的不确定和费用的增加.因此本 方法理论支持不够充分. (四)约定不缴纳保险费是责任免除事项 综上可见,前三种方法的一个共同点是在"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特约了"未按时交纳保 险费"的后果.尽管我国法律没有对"被保险人义务"事项和"责任免除"事项的效力高下 做出规定,但监管机构却在《保监函[2002]15 号〈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批复〉 》 中明确指出: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维修保养义务并非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被保险人未尽此 项义务,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行为,但并不能因此排除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要求获得赔 偿的权利. "故而可以认定:监管机构认为在"被保险人义务"章节所作的约定的效力是比较 低下的. 同时,法院也认为:依照《保险法》第18 条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和投保单上 的说明,放在"被保险人义务"章节的、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应尽义务的约定,不能被认定为 已经对被保险人作了明确说明. 有的法院还进一步认为, 被保险人仅仅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而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保险人在没有经过合意的情况下和投保人一起对第三人(被保险人) 设定义务为非法.因此,在"被保险人义务"章节内约定保险人责任的减免总不如在"责任 免除"部分约定相同的内容. 尽管有上述好处, 但约定不交付保险费为 "除外责任" 仍没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 "明 确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同时也要受到"不利解释"条款的限制.在被保险人没有实 际交付保险费以前,在免除或者在控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义务开销的问题上,该做法也和 约定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导致合同无效的做法存在同样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6条、 第7条,也对此做法给与了否定. 另外, "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内容习惯上主要包括风险过大、不可以承保的风险(如地 震)、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近因以外的损失等. 故在此约定由于被保险人不当行为导 致的不利后果,似乎也与惯例不符.三、建议和对策 那么,对保险人而言,最佳解决方案至少应该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能够在被保险人 没有实际交付保险费以前免除或者控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义务开销;二是免除或者尽可能 地减轻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但又不至于产生"不利解释"条款的适 用. 首先,综合保险相关法律,对被保险人约束力最强的应该是"特约条款" .被保险人违反 "特约条款"的行为,无论有无过错,在英美保险法实践中都被认为是绝对导致合同无效的 原因. [7]而且, "特约条款"都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单独商讨的结果,因此也不应适用格式 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 [8] 其次,如保险人意欲免除责任,根本的策略还是应该建立在"彻底消灭合同"的约束力 上.导致合同的消灭途径有很多种,其中一种被忽略的方法就是《合同法》第45 条: "当事 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这一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由于该条的规定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传统 的附条件合同理论的体现,因此不存在疑义的问题,而且合同效力的终止也是自动发生的, 无需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这是解除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行为(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的最大区别. [9]而且这种约定也不是免责约定,故收到的约束也较少.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人可以诉请保险费,且由于宽限期是固定的, 合同效力的终止也是面对未来的,故对保险人而言不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在特约条款中约定"经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保单签发后, 投保人经过一定宽限期后如仍未缴清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照《合同法》第45 条的规定自动失 去效力"来规避欠费保单的风险.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未见相反的强行性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对被 保险人未见得公平,所以保险人也完全可以同时特别约定在没有付清保险费以前,保险人不 提供保险单,仅承诺承担一个不同于保险金额的、特定的赔偿限额,并以暂保单的形式予以 体现.这种做法也与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值得各公司考虑. [参考文献] [1]天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S].1996 年7月1日,第20、25 条. [2]天安保险公司.产品质量险[S].1999 年7月,第8条. [3]统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S].2000 版,第5条第 10 款. [4]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S].2003 版,第24 条. [5]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6]卞江生.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J].保险研究,2002(10). [7]John F.Dobbyn.Insurance Law[M].法律出版社,2001.(6):201 207. [8]樊启荣.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之解释—对《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目的解释和 限缩解释[J].法商研究,2002(4). [9] 王泽鉴.民法总论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 魏振瀛.民法学 [M] .P.156.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3—06—24 [作者简介]吴俊,工学、法学双学士,现供职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部法律室. 没有原始收据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张维 1 李长松 2 (1.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 300061; 2.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 300020) [关键词]意外伤害;医疗费;原始凭证;保险责任 [摘要]在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客户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提供医疗费原始 凭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理赔,从而产生一系列纠纷.既伤害了客户的感情,又损害了 保险公司的声誉.本文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这一棘手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为保险同业处 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指导性判例.最后,揭示了本案带来的启示,并以一个生动的实例强调了 卓越的服务才是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一、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何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保险有 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何某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痊愈后,到保险公司索赔,并称其医疗费原 始凭证被盗,只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盖有就诊医院财务现金收讫章的医疗费收据(医院留存联) 复印件和公安局出具的报警证明.但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之效力不能等同于医 疗费原始凭证, 且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载明: "理赔时, 必须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 " 故未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被保险人不同意上述理赔决定,遂诉至法院.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 1. 盖有医院财务现金收讫章的医疗费收据(医院留存联)复印件的效力能否等同于医疗费 原始收据? 2.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一)原告(被保险人)的理由 1.原告因汽车被撬,车内皮包被盗,故致包内现金及上述医疗费原始凭证丢失;同时, 向被告提供了公安局及 110 报警的相关证明. 故足以证明原告所称医疗费原始凭证遗失属实. 2.投保人按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且属于保险责任;盖有 医院财务现金收讫章的医疗费收据(医院留存联)复印件完全可以证明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 疗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根据《合同法》第39 条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 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原告履 行任何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 4.根据《合同法》第41 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并没有 明确的释义,虽然原告提供的是医疗费收据复印件,但加盖有医院财务现金收讫章,应视同 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根据《合同法》第40 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保险公司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必须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应视为无效. (二)被告(保险公司)的理由 1.根据《合同法》第125 条之规定,按照保险行业的惯例、性质及保险学原理, 《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一种费用型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实 际损失进行全部或部分赔付,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获益.本案中,原告向 被告提供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记载:原告"报称"皮包被盗,包内医疗费原始凭证 丢失.而原告的医疗费原始凭证是真正丢失,还是用于其他途径报销,保险公司无从查实. 而加盖医院财务现金收讫章的医疗费凭证(医院留存联)复印件无法证明其自身的唯一性,故 无法防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获益的可能.如果允许这样理赔,有可能使购买 保险成为一种不正当的牟利手段,势必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 会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安定. 2.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既是一种有价单证,也是重要的理赔申请材料,原告对其负有保管 义务.即使原告所称因皮包被盗导致其医疗费原始凭证丢失情况属实,表面上看有外来因素 参与,但毕竟原告亦对此负有保管不善的重要责任;而保险公司对此并无任何过错,故原告 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3.根据《保险法》第17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只对投保人有 明确说明义务,而对于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无此义务.而合同签订时,保险公司已将 相关条款送达投保人,对相应条款进行了说明,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4.根据《合同法》第41 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首先是按照通常理解 予以解释,对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适用"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 .而通常理解的"原始凭证" ,强调了"原始"二字的含义,而复印件是一种复制品,与 "原始"二字的含义明显相悖.加盖公章是凭证生效的必要条件而决非充分条件.医疗费原 始凭证是由财政局监制的,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制,因此,每张医疗费原始凭证都具 有唯一性,而加盖公章的医疗费原始凭证复印件无法保证它的唯一性,故其效力无法等同于 原始凭证. 5.原告之"投保人按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间内,并属于保险责 任,故保险公司就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说,只是对保险合同片面和局限的理解,而 没有全面解读合同的真实含义.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申请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必须提供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而这一规定决 非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之举.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订立在先,保险事故发生在后, 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办事,只有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 显然,在投保人按期交纳保险费之外,保险金申请人还有提供理赔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这样,保险公司才能理赔,这正是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体现.而原告未能履行 上述义务,也自然无法得到理赔. 三、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保险法》第12 条的规定,本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 都有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条款》已明确规定,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现原告作为受益人 未能向被告提供其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故要求被告赔付其意外伤害后的医药 费,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同前,未提出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本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是双 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视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上诉人在此期间意 外伤害后,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将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提供给被上诉人,现上诉人对此不能提 供原始凭证,上诉人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上诉人负担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案评析 类似本案的情况,在各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中是会经常遇到的.本案作为终审判例,具 有较为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它为保险公司处理这类案件,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另一方面, 也填补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空白. 本案较好地反映了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即:要想获得合同规定的权利, 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被保险人对于其医疗费原始凭证是否确实丢失, 很难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而保险公司也无法查证被保险人的其它报销途径.所以,保险公司 根本无法避免被保险人额外获益的可能, 自然也就无法赔付了. 但作为保险公司来说, 不难从本案中得到另一些启示, 即如何以更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 笔者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赔案: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原始凭证在洗衣服时,不慎被洗烂,遂向 保险公司提供了盖有医院财务章的医疗费收据复印件.笔者向被保险人索要了洗坏的医疗费 原始凭证(虽已无法使用,但可用于辨别核实),排除了被保险人额外获益的可能,最后,本 着最大诚信原则, 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为公司赢得了良好口碑. 如果本案的保险公司在客 户投保时,就已向他们宣导了这些重要事项,可能诉讼就不会发生.因此,卓越的服务是广 大客户梦寐以求的,更是保险公司永远追求的. [编辑:韩艳春]2003 年第 11 期保险研究·调研保险研究·调研 2003 年第 11 期 [收稿日期]2003—07—24 [作者简介]张维,现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理赔经理;李长松,医学学士,现 供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郑州市寿险市场调查报告 李小萍 王飞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 郑州 450000) 一、郑州市环境概况 (一)自然地理环境 郑州市地处中原,西依嵩山,北邻黄河,东南接黄淮平原,是中国最古老的中心城市之一, 为"十省通衢" 、历代兵家必争之地;近代郑州又是伟大的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运动 的策源地.如今的郑州为河南省省会,全市总面积 7 446.2 平方公里,人口 690 万,辖登封、 巩义、新密、新郑、荥阳等 5 个县级市、中牟县和金水、二七、中原、管城、邙山、上街 6 个城区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郑州是全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先后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 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郑州交通、通讯发达,处于我国交通大十字架的中心位置.陇海、京广铁路在这里交汇, 107、310 国道,京珠、连霍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新郑国际机场与国内外 30 多个城市通航. 拥有亚洲最大的列车编组站和全国最大的零担货物转运站,一类航空、铁路口岸和公路二类 口岸各 1 个.邮政电信业务量位居全国前列.郑州已经成为一个铁路、公路、航空、邮电通 信兼具的综合性重要交通通讯枢纽. (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近年来,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郑州市在努力扩大内需的同时,积极调整经济结 构,国民经济在平稳中保持较快的增长进展,整体运行良好.从宏观经济总体运行的情况来 看,经济总量增长依然强劲,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明显增强,工业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农村经 济稳步推进,国内需求规模不断扩张,市场价格略有回升,城乡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2002 年,全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 926.8 亿元,比上年增长 10.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 值46.2 亿元,增长 2%;第二产业增加值 453.6 亿元,增长 10.7%;第三产业增加值 427 亿元,增长 12.2%.从国民经济运行的情况看,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工业生产快速增长,主导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持续快速增长, 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加快.市场消费活跃,外贸进出口降幅趋缓.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 经济效益明显好转. 二、郑州市寿险市场发展状况 (一)市场供给主体情况 目前全市有 6 家寿险经营主体.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自 1996 年分 业经营以来,现下设 17 个分支机构,员工 400 余人,营销员 8 000 余人.机构网络覆盖了郑 州市所有地区.近年来,虽然郑州地区寿险竞争日益加剧,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 司营业管理部始终保持绝对优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 2000 年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和保监会的要求分业设立. 2000 年9月, 经保监会批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正式开业(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河南办事处) .2001 年4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开业.2002 年4月30 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开业.目前,泰康、新华等公司由于进驻较晚,机构网点较少,正在大 力扩展延伸分支机构.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6月30 日在郑州开业. (二)业务发展情况及特点 2002 年,全市寿险保费收入 21.66 亿元,占河南省全省寿险保费收入的 21.08%,其中中 国人寿全年保费收入 11.17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51.6%;太平洋人寿全年保费收入 3.1 亿元, 市场占有率为 14.3%;平安人寿全年保费收入 4.73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21.8%;泰康人寿全 年保费收入 2.03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9.4%;新华人寿全年保费收入 0.62 亿元,市场占有率 为2.9%. 在承保、理赔方面,中国人寿全年累计承保金额 1 856.5 亿元,给付金额 5 949 万元;太平洋人寿承保金额 140.6 亿元,给付金额 1 258 万元;平安人寿承保金额 402.6 亿元,给付金额 2 141 万元;泰康人寿承保金额 29.3 亿元,给付金额 141 万元;新华人寿承 保金额 4.4 亿元.纵观郑州寿险市场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2002 年郑州市总保费收入 24.41 亿元,保险深度 2.63%,高于省 2.05%的水平, 低于全国 3%的平均水平;郑州市保险密度为 353.7 元,高于省 137.7 元的平均水平,也 高于全国 237.6 元的平均水平.这组数字从一个侧面说明,保险业的发达程度虽然与当地的 经济发展呈正相关关系,但与市场开发、保险意识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2.郑州市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三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郑州市 2002 年GDP 在全国 265 个地级市中排名第 29 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市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迅猛发展,保 费增长速度大大超过 GDP 的增长速度. 3.从郑州市寿险市场占有率看,中国人寿占据半壁江山,市场份额虽有所下滑,但仍占 绝对比例.平安、太保紧随其后, "三驾马车"的格局尚未打破.不容忽视的是新华、泰康等 公司发展强劲,市场份额逐年提高. 4.从险种结构上分析,前两年分红险业务急剧增长,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50%以上,占 新型产品保费收入的 90%以上,但进入 2003 年以后,分红险业务增长势头有所放缓,健康、 医疗、少儿、养老等传统险种重新赢得客户青睐,这充分说明居民投保意识日趋理性和成熟, 购买保险更多的是看重保险的基本功能——保障. 5.从投保偏好上看,市民健康险、医疗险投保热情激增,这主要是受 2003 年非典疫情的 影响,以中国人寿为例,1~5 月份,寿险业务增幅 6.8%,而健康险同比增长 176.47%, 高出寿险整体增幅 169 个百分点.有相当一部分营业单位全年的健康险任务不到半年就全部 完成. 三、郑州市寿险市场潜力及发展展望 (一)寿险业务发展的市场空间 1.从保险深度来看,郑州市 2003 年保险深度为 2.63%,明显落后于世界保险平均深度 4.68%的平均水平,若以 2003 年郑州市 GDP 的预测值 1 012 亿元,按全国 3%的保险深度水 平测算,全市保费收入应达 30.36 亿元,因此,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都有十分可观的发展空 间. 2.从保险费占存款比例来看,2002 年,全年保费收入仅占居民储蓄存款的 3.16%,而 以中等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规模总量占居民储蓄额的 5%来分析, 按2002 年全市城市居民储 蓄存款余额 834.3 亿元计算,郑州的保险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41.72 亿元. 3.从社会保险需求来看,商业保险正与社会保险共同构筑起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生活的 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保"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原则决定了商业保险巨大的发展空间,以 全市 690 万人口测算,参与社保(养老、医疗)的不足全部人口的 1%,巨大的保障需求亟待 商业保险去挖掘和拓展. (二)郑州市寿险市场前景展望及发展对策 1.郑州市宏观经济前景 2003 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 划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年.由于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投 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扩大.郑州地处我国中部,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市场开放 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发达国家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逐步加快,有利于郑州市发 挥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郑州市经济发展的基础,预计 2003 年GDP 将达到 1 012 亿元,同比 增长 10%~11%,与"十五"计划平均增长速度一致.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全社会固 定资产投资增长 15%,将达到 400 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将达到 477.3 亿元,同比增 长11%;地方财政收入将达到 66.96 亿元,同比增长 8%;外资出口将达 16 799 万美元,同 比增长 7%;实际利用外资将达 9 976 万美元,同比增长 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达 到8424 元,同比增长 8%. 2.郑州市寿险市场发展对策 从郑州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可以看出, 良好的发展预期必将为保险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 间,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对保险业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准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也昭示出保险业灿烂美好的发展前景.今后,郑州市寿险业的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 寿险经营追求的是最大诚信原则.不规范的经营只会败坏企业信誉,伤害被保险人的利 益,严重的会扰乱市场秩序,动摇国家信用基础.寿险公司的经营必须以诚信为生存底线, 取信于民,以诚取胜.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 系,在发展中加强监管,通过监管来促进发展,完善保险风险防范和监督体系,积极探索监 管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同时要大力推进和改善行业协会的作用,真正提高其在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为保险行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规范、有序、良性、健康 的发展环境. (2)实施扁平化管理,走集约化经营之路 长期以来, 传统寿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有着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 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这种金字塔式结构,管理层次多,信息传递慢,市场反应迟缓,企业效率低下.要适应入世 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适应和满足客户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障需求,以获得市场的认可并 谋求最大的利润,公司的组织架构就必须实施扁平化管理,走集约化经营之路.扁平化组织 结构的最大优点是减少管理层次,精简机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反应速度,能够 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种需求.当然,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必须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强力支持以及 业务流程的重新整合. (3)加快产品创新,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寿险市场上,产品同构现象严重,保险产品数量虽多,但结构单一,保障范围小, 市场应变能力差,产品缺乏吸引力,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因此,未来的 发展首先应以客户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深入市场调查分析,根据社 会需求和人们的经济承受能力,改造老险种,开发新险种,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人性 化的保险产品;其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经济浪潮对寿险业必将提出更新更高的 要求,产品创新将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保险责任范围都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演 变;第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网上销售保险将成为一种更为便捷、成本更低的销 售方式,如何尽快研发出适合网上销售的产品也成为众多保险公司抢夺更大市场份额的战略 选择. (4)提升客户意识,实施品牌战略 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客户的忠诚度是一个比市场份额更重要的经营指标.客户服务将 被摆在一个无以替代的重要位置.目前的客户服务普遍存在三大矛盾,即庞大的业务规模与 淡薄的服务意识之间的矛盾;快速发展的业务形势与相对滞后的服务体系之间的矛盾; 客户强 烈的服务需求与寿险公司参差不齐的服务水平之间的矛盾. 未来的市场发展要树立 "大服务" 的思想,树立全员为客户服务的意识,在实践中建立与客户的新型伙伴关系,为客户提供人 性化的优质服务,加快客户投诉处理进程,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大力开 展附加值服务,延伸服务,全力打造以代理人服务、公司门店服务、网络服务、电话呼叫中 心服务为主的四位一体式的全方位、全天候服务模式.以优质的服务发展业务,以良性的业 务建设市场,以规范的市场造福社会.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07—17 [作者简介]李小萍(1963—) ,女,经济师,研究生,现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副主任;王飞舟(1971—) ,男,经济师,本科,现供职于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国际理赔协会及会员资格认证 陈炜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国际理赔协会(International Claim Association,简称 ICA)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理赔 协会组织,对全世界的寿险、健康险及失能险理赔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主办的理赔专业 资格考试(ALHC、FLHC)在全球享誉盛名,其颁发的理赔专业资格证书及认证也得到全球公 认,是目前极少数能够颁发在全球通行的关于寿险和健康险理赔专业资格认证的机构. 一、国际理赔协会 国际理赔协会成立于 1909 年, 总部设于美国华盛顿, 由全世界 350 余家人寿和健康保险 公司、保险机构、再保险公司、教会福利及社会保障等组织构成,专门就寿险、健康险及失 能险进行理赔,以及为保险公司及相关保险机构的理赔部门提供日常理赔运作和理赔管理的 指导和帮助. (一)国际理赔协会的组织目标和运营规则 1.组织目标.国际理赔协会的目标是:为理赔行业提供最便利的服务和最全面的支持. 这是国际理赔协会的行动指南和宗旨,具体体现在:(1)帮助提升寿险、健康险及失能险公司 对理赔的管理,使其在节约成本的基础上高质高效,同时帮助其理赔部门提升理赔绩效;(2) 为各机构解决理赔管理和理赔实务中的难题,定期召开学术交流研讨会,及时提供理赔领域 最前沿的信息, 并组织理赔方面的培训和考试; (3)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提供理赔方面的有效建 议,保障其获取应得利益. 2.运营规则.作为一家具有近百年历史的机构,国际理赔协会在社会公众中一直具有良 好的形象,在保险行业中也久具盛名,因此国际理赔协会对其所有会员"约法七章" ,所有该 协会的成员和会员必须完全遵守:(1)应该礼貌、公平、公正地对待任何一个来申请理赔的客 户,并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2)一旦单证齐全,每一位理赔客户都有权敦促保险公司或保 险机构立即开展理赔调查及事故核定, 以尽快得到理赔; (3)所有理赔客户应该得到无差别的 待遇,而不应该有所歧视;(4)应该尽量避免理赔纠纷,不能由于既往理赔决定而影响到当前 的理赔;(5)对合理的理赔申请有尽快处理的义务,但也有保护广大诚实客户群的利益,杜绝 保险欺诈的义务;(6)应该保证客户的隐私权,对保险事故及理赔情况予以保密;(7)应该拥 有充足的人力、合理的系统和顺畅的理赔流程,以保证理赔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人员、电 脑系统或者流程的问题而使理赔受阻,从而给客户带来不便.此外,理赔人员应该不断提升 其专业知识及技能,以更好地胜任理赔工作,更好地服务客户. (二)国际理赔协会的职能 1.提供全面的理赔信息支持服务.通过各种研究、培训、指导和交流为其成员解决理赔 管理及实务中的难题,并及时为各成员提供最新的理赔信息和动态,保证其成员保持最前沿 的视角,以更好地完善自身的理赔管理和运作.具体措施:(1)以刊物的形式定期提供理赔相 关信息.a.出版法律委员会报告.由于欧美法是判例法,因此每年新发生的保险判例对理赔 工作都是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同时,各国的立法机构都会定期、不定期地针对理赔出台一 些政策及法规,国际理赔协会定期对这些信息进行系统整理,为各成员组织提供最新的理赔 法律资讯;b.出版国际理赔协会通讯录及新闻报导刊物.为其成员提供相互交流、信息共享 的便利是其服务内容之一.国际理赔协会定期出版成员通讯录,并定期发布该协会的新闻, 包括业界的最新动态、理赔的最新资讯等.c.出版时事通讯季刊.国际理赔协会每季度对同 业的重要理赔资讯及行业内重要新闻进行通报,以及时对信息进行整理共享. (2)筹备、举 办国际理赔协会年会.每年,国际理赔协会都会举行一次年会,为其成员提供参加技术及学 术研讨的机会,同时也为成员提供一次面对面交流的机会. 2.开展全面理赔教育.专业性的理赔培训和教育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创造利润的捷 径,同时也是优化客户服务,提升公司品牌的重要途径.保险业发展数百年,专门针对核保 和精算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认证不胜枚举,而理赔专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却屈指可数.国际理 赔协会提供的理赔教育计划就是其中最具盛名、最具权威的理赔专业培训体系,得到世界各 地理赔组织的认可. (三)国际理赔协会会员及委员会情况 1.会员.国际理赔协会的会员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个人,此外合法、特许、被州政府、 省政府或者任何国家政府批准认可的从事健康险、意外险或者寿险理赔的组织或机构,都可 以成为其会员.成员组成主要有健康维护组织、首选提供者组织、蓝十字和蓝盾组织、第三 方管理机构、友爱互济会、健康补偿保险公司、失能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目前,国际理赔协会有 350 余位成员.这些成员中,有世界知名的美国国际集团(AIG) 、金盛 人寿 (AXA) 、 安泰人寿 (ING) 、 万成保险 (MLC) 、 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 (Sun Life Financial)、 苏黎士人寿(Zurich Life),也有诸多再保险公司,例如加拿大人寿再保险、格林全球再保 险、美国再保险、法国再保险和苏格兰再保险等.此外,田纳西蓝十字和蓝盾组织、失能管 理服务中心、美国健康险理赔局、助理医生援助公司等健康、医疗保险机构也是国际理赔协 会的成员.除此之外,在某些保险机构从事理赔工作的个人也是国际理赔协会的会员. 2.委员会.国际理赔协会的一切事务是由委员会来安排和组织操作的.管理委员会每年 都会举行数次委员会议,对工作进行规划和总结.委员会由一位会长、三位委员、一位主席 和九位执行官员组成. 二、国际理赔协会会员资格认证 在当今理赔界,国际理赔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成为许多公司招聘理赔人员的条件,也成 为不少寿险和健康险公司理赔管理人员晋升的条件之一,更多公司将国际理赔协会课程作为 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及教育的内容.国际理赔协会的教育及资格授权在世界范围都被广泛认 可.国际理赔协会考试不仅能够让个人的理赔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所提高,对企业而言更是一 笔难得的知识财富,因此目前许多国外的保险公司不仅仅要求理赔人士参加,也鼓励核保、 法律、精算人士参加. 国际理赔协会理赔教育主要是针对个险及团险的寿险和健康险理赔知识开展的, 1985 年 开办了寿险及健康险理赔协会准会员(ALHC)系列课程,1997 年秋季新增了寿险及健康险理 赔协会正式会员(FLHC)系列课程.国际理赔协会考试课程自 1965 年开办以来,全球已经有 95 000 多人参加了考试,目前全球有 11 000 人拥有 ALHC 资格. (一)国际理赔协会考试系列及内容 如前所述,国际理赔协会名下有两个资格认证体系——ALHC 和FLHC.学员可以先申请 FLHC 的考试,也可以先申请 ALHC 的考试,但要获得前者,必须先全部通过后者的考试,因此,绝大多数人都是先获得 ALHC 资格,再申请 FLHC 考试. 1.ALHC 系列.有6门课程. (1)基础课 2 门. 主要是对保险学原理及保险公司运营规则的学习. 学员可以通过以下途 径通过国际理赔协会要求的基础课程. 途径一: 通过 LOMA 协会的 FLMI 280 和FLMI 290 考试. LOMA 即寿险管理协会; FLMI 即LOMA 协会举办的寿险管理师(FLMI)考试课程. FLMI 280 即 "寿 险、健康险及年金的保险学原理" ;FLMI 290 即"保险公司运作" .途径二:通过 HIAA 协会 的2门HIA 考试. HIAA 即北美健康险协会, 其考试即为 HIA, 该协会的 "健康险原理" 的Part A 和Part B 课程同样也可作为国际理赔协会会员资格考试的基础课.途径三:通过美国大学 的2门CLU 规定考试.CLU 即特许寿险核保师,其主办的 HS 323 考试"个人寿险和健康险" 和HS 325 考试"团险福利"也可作为国际理赔协会要求的基础课.途径四:通过 CAIFA 协会 的CLU 规定考试.CAIFA 即加拿大寿险及金融顾问协会,该协会同样有 CLU 考试认证,因此 该协会的 CLU Subject 122 和CLU Subject 128 也可作为国际理赔协会要求的基础课. (2)专业课 4 门. 在通过 2 门基础课后, 必须全部通过另外 4 门理赔专业课考试才能获得 ALHC 证书,这4门课分别为:C1:内科及牙科理赔.讲述的是人体解剖学和生理学,也有人 体各系统的疾病及治疗知识.同时,该门课也讲述口腔解剖学、牙科疾病及牙科矫正术等口 腔科知识.C2:寿险和健康险法律.保险经济关系实质为一种合同关系,该门课讲述的就是与 理赔相关的成文法、判例法和习惯法.C3:理赔管理.讲述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包括个险和团 险)的理赔管理,包括理赔调查和费用控制等与理赔相关的技巧和方法.C4:理赔运营管理. 将管理学原理运用于理赔部门管理,包括计划编制、风险管控、组织管理和领导管理等. 通过 2 门基础课和 4 门专业课考试后, 学员会得到国际理赔协会授予的 ALHC 称谓和证书, 同时也会得到一枚纯银徽章. 2.FLHC 系列.有10 门课,是在 ALHC 6 门课的基础上新增了 4 门.这4门考试是立足于 理赔,结合保险运营及保险流程的相关知识,在较为宏观的基础上对理赔有更为全面和深刻 的认识.新增的 4 门课如下: (1)3 门LOMA 课程.ACS 100:客户服务基础.详细介绍客户服务的概念、策略和方法, 建立客户服务理念,了解客户服务文化,并了解如何建立客户服务系统,评估客户服务成果, 同时了解一支专业客户服务队伍的建立和培训等方面的知识.FLMI 320:寿险和健康险营销. 全面介绍寿险和健康险的市场营销规则、营销功能,以及营销的策略和方法.UND 386:寿险 和健康险核保.介绍寿险和健康险核保实务中医学核保和非医学核保等方面的知识.(LOMA 以前的 10—SR 和UND 385 也可代替该科考试). (2)1 门美国大学或者 CAIFA 协会的相关考试.选择一:美国大学的 HS 321:所得税.该 课程对所得税制、基本所得税、寿险公司纳税、毛收入的分类、股份制公司及股东纳税等税 收方面的知识进行了全面概述,对西方的税收制度有较为全面的介绍.(加拿大 CLU 326"优 先税"与该课程具有同等效力)选择二:美国大学的 HS 330"财产规划原理 1" .该课程讲述 财产规划过程、财产所有权组成、转帐、联邦遗产税、增予税,以及其它财产计划的相关知 识.(加拿大 CFP 205"风险管控及财产规划"亦可)选择三:美国大学的 HS 331"企业主和 专业人士计划" . 该课程讲述的是一般的商业问题和商业目标, 公司、 非公司性质的商业团体, 以及团体企业中的补偿计划、股票分红计划等.(加拿大 CLU 320"企业主和专业人士计划" 也具有同等效力) 通过全部 10 门考试后,学员即可获得国际理赔协会授予的 FLHC 称谓和证书. (二)考试细则 1.报名. 国际理赔协会教育及资格考试是在国际理赔协会的授权下由 LOMA 协会具体操作 的.学员可以通过纸面的报名表或者登陆 LOMA 的教育专业网站 http://www.lomanet.org 来 注册. 如果周围有 LOMA 协会指定并认可的考试机构(如中国的某些高校或者公司), 也可以请 这些机构的 LOMA 教育代表代为报名. 2.考试形式. 国际理赔协会考试系列中的由其它组织举办的考试按各组织的要求来进行, 但国际理赔协会的专业考试(C1、C2、C3、C4)和LOMA 系列的考试(例如 FLMI、UND、ACS 等) 则有笔试和机考两种形式,学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机考从 2003 年1月起实施,且 有逐渐取代笔试的趋势,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国际理赔协会的笔试将全部取消,取而代之的 是个人预约随机考试 I*Star(Individually Scheduled Test and Results).过渡期间,当 年有机考的科目笔试都只在每年的 11 月举行. (1)笔试. 每年举行 2 次, 5 月和 11 月各一次. 但由于国际理赔协会从 2003 年1月起对 C3 开始实行机考,因此 2003 年C3 考试只能在 11 月进行.笔试的形式为客观选择题,除了 UND 科目是 2 小时 50 题外,其它科目均为 3 小时 75 题.(2)机考 I*Star.机考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考试,进行机考的好处是:能够自己预定 考试时间并即时获得成绩, 能够减少报名费用, 并在学员考试后可针对学员的成绩进行分析. 但不同于笔试的是,机考报名一旦成功就不能取消考试.机考的形式及考试时间长短都与笔 试一致. (三)费用 国际理赔协会考试根据不同的科目费用不等,但对会员公司比非会员公司有所优待.例 如专业课(C1、C2、C3、C4)和FLMI 320 对于非会员公司是$130/门,而会员公司只需$65; UND386 和ACS100 对于非会员公司分别是$295 和$200,而会员公司只需$190 和$115.其 他协会的课程由各协会自定,一般每年会有一定幅度变化,但变化都不会很大.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3—09—09 [作者简介]陈炜(1979—),女,FLMI、UND、ARA、ACS,2001 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 保险学院,现供职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部,2003 年加入北美寿险管理协会 成为正式会员(FLMI), 2003 年获得北美寿险核保师、 再保险管理师以及专业客户服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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