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S 通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3 年)通函第 173 号总第 459 号2013 年11 月13 日(共1+13 页) 发:全体验船师、ISM 审核员;有关船公司、设计公司、船厂、船用灭火设备和系统检测维修机构 关于执行巴拿马商船海事通函 MMC-281 的通知 (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检查导则) 巴拿马海事主管当局于近期发布了其 MMC-281 号商船海事通函, 给出了主管当局 对于巴拿马旗船舶消防系统和装置维护保养、检查的最低建议标准.本商船海事通函 替代原 MMC.No.96 和226 海事通函.该商船海事通函的具体内容请见本通函附件. 巴拿马旗船舶及其船东、 管理公司以及相关的服务提供机构应注意按照该商船海 事通函所给出的标准进行船舶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和检查.巴拿马旗船舶及其船 东、管理公司应注意对船上维护保养计划满足该商船海事通函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并请关注该通函第 1.2.2 项要求的执行,必要时应对船上维护保养计划进行修改完 善. 本社验船师在执行巴拿马旗船舶的安全设备检验时应对船上消防系统和装置的 维护和检查满足主管机关最新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本社 ISM 审核员在执行巴拿 马旗船舶的 SMC 审核时应对船上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满 足主管机关最新要求的情况进行验证. 与被替代的巴拿马商船海事通函 MMC.No.226 相关的本社原(2011 年)第54 号 总第 118 号通函 Rev.1 作废. 本通函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 上发布,请本社执行检验单位转发所辖区 域内的相关船公司、设计公司、船厂、船用灭火设备和系统检测维修机构. 对文件的中文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附件:1、巴拿马商船海事通函 MMC-281(中文译文) (共13 页)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综合业务处联系 电话/Tel: (010) 58112288 传真/Fax: (010) 58112842 E-mail 地址: so@ccs.org.cn 1 巴拿马海事主管机关 商船海事通函MMC-281 PanCanal Building Albrook, Panama City Republic of Panama Tel:(507)501-5355 jortega@segumar.com 致:船东/经营人、公司保安员、巴拿马旗船舶法律代表、巴拿马商船海事领事 馆和认可组织 主题: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检查导则 参考文件: a. MSC.1/Circ.1432 – 经修订的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和检查导则(替代 MSC/Circ.850) b. 决议 A.951(23) – 经完善的船用手提灭火器导则 c. MSC.1/Circ.1318 –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d. MSC.1/Circ.1312 – 经修订的用于固定灭火系统的泡沫浓缩液的性能和测试 标准、检验导则 e. MSC.1/Circ.1275 –关于船上手提灭火器数量和布置的SOLAS公约II-2章统一 解释 f. MSC.1/Circ.849 – 应急逃生呼吸器(EEBDs)的性能、位置、使用和保养导 则g. MSC.1/Circ.798 – 用于灭火系统的中倍泡沫浓缩液的性能和测试标准、检 验导则 h. MSC.1/Circ.670 – 用于固定灭火系统的高倍泡沫浓缩液的性能和测试标准、 检验导则 i. MSC.1/Circ.600 – 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年度泄漏检查 j. 决议 A.752(18) – 客船低位照明的评估、测试和应用导则 本商船海事通函替代 MMC.No.96 和226. 2 目的: 为消防系统和装置的维护和检查提供最低建议标准. 应注意的是本通函中的 通用要求并非消防系统、 消防装置和应急设备维护或检查项目的全部详尽清 单. 适用范围: 1. 本通函适用于所有船舶.本通函内容可以用作SOLAS公约第II-2章第14条 所要求的船上维护保养计划的基础. 2. 本通函也按照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和检查导则 (MSC.1/Circ.1318) 以及改进的船用手提灭火器导则(决议 A.951(23))所提供的综合指导给出 了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或手提灭火器的维护和检查的标准. 3. 这些导则适用于所有船舶,包括MODU规则所适用的各种装置. 1. 消防系统和装置维护和检查的通用要求 1.1 随时可用 1.1.1 处于营运状态的船舶, 其所有消防系统和装置在任何时间都应保持正常并 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当船舶消防系统进行维护、检测或修理时,应通过提供 替代的固定或便携式消防设备或其它措施以做出适当的安排, 确保不降低船 舶的安全性.船上的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为达到此目的而应采取的措施. 1.1.2 当为船舶签发法定证书的认可组织认为船舶的消防设备不满足相关强制 要求时, 认可组织须按照商船海事通函No.156的规定, 向SEGUMAR Office 或 在船舶开航前通过 conditionals@segumar.com 申请签发相关条件法定证 书的授权. 1.2 维护和测试 1.2.1 应按照船舶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消防系统和装置的船上维护和检查. 1.2.2 某些维护程序和检查可以由已完成了高级消防培训课程的胜任的船员进 行, 而其它的维护和检查则应由受过相应消防系统维护的专门培训的人员 进行. 船上维护保养计划应明确所建议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中的哪些部分应 由受过培训的人员来完成. 3 1.2.3 船员应进行相关的检查以确保对特定设备 (如设有) 所要求的每周、 月度、 季度、年度、两年度、五年度和十年度维护和检查工作已经进行.各种检 查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可以保存电子文件.对于由非船员的受过培训的技 术服务人员进行的检查和维护,应在检查测试完成时出具检查报告. 1.2.4 除了这些通函中所述及的船上维护和检查外, 制造商关于维护和检查的指 导说明也应遵守. 1.2.5 当特别的布置引起实际困难时, 应直接向主管机关咨询替代的测试和维护 程序. 1.3 每周测试和检查 1.3.1 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a.通过对灯光/指示器试验开关的操作确认所有探火和火灾报警控制面板指 示器功能正常. 1.3.2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通过对灯光/指示器试验开关的操作确认所有固定灭火系统控制面板指示 器功能正常;并b.确认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位置. 1.3.3 防火门 a. 通过对灯光/指示器开关的操作确认所有防火门控制面板指示器 (如设有) 功能正常. 1.3.4 公共广播和通用报警系统 a.确认所有公共广播系统和通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 1.3.5 呼吸器 a.检查所有呼吸器和EEBD气瓶的压力表以确认其处于正确的压力范围内. 1.3.6 低位照明 a.通过关闭所选定位置的正常照明以确认低位照明系统功能正常. 1.3.7 细水雾、水雾、自动喷水器系统 b.确认所有控制面板指示器和报警功能正常; c.对泵装置及其各种附件进行目视检查;并d. 如适用,对于泵装置的非锁定的阀,检查阀的位置. 1.4 月度测试和检查 4 应进行月度检查以确保对指定设备采取了所指明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1.4.1 消防管系、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a.确认所有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存放到位、布置妥当,并处于正常 可用状态; b.运转所有的消防泵以确认其能够持续提供足够的压力;并c.确认应急消防泵燃油供应充足,加热系统状况正常(如适用). 1.4.2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确认容器/钢瓶所装设的压力表指示处于正常范围、装置未曾发生泄漏. 1.4.3 泡沫灭火系统 a.确认所有控制和分区阀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 所有压力表的指示处 于正常范围. 1.4.4 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器系统 a.确认所有控制阀、泵装置的阀和分区阀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 b.确认自动喷水器系统的压力柜或其它装置的水位处于正确位置; c.对于所有设计为能够自动启动的系统泵,对其自动启动装置进行试验; d.确认所有备用压力表和空气/气体压力表的指示处于正常压力范围;并e.选择一个系统分区阀进行抽样试验以确认水流情况和能够正常引发报警. (注-对进行试验的阀的选择应确保所有的阀在一年的期间内都得到试验) 1.4.5 消防员装备 a.确认存放消防设备的储物间内存有全套的消防员装备且装备处于正常可 用状态. 1.4.6 固定化学干粉系统 a.确认所有控制和分区阀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 所有压力表的压力指 示处于正常范围. 1.4.7 固定气溶胶灭火系统 a.确认所有电气连接和/或手动操作站的布置正常、状况正常;并b.确认激发系统/控制板电气回路符合制造商的技术规格要求. 1.4.8 手提泡沫枪 a.确认所有手提泡沫枪的存放位置正确、布置妥当、状况正常. 1.4.9 舟车式(可移动式)灭火器 5 a.确认所有灭火器的存放位置正确、布置妥当、状况正常. 1.4.10 固定探火和报警系统 a.对探头和手动报警按钮进行抽样试验,应使所有装置在五年内都得到试 验.对于非常大的系统,抽样式样的比例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1.5 季度测试和检查 应进行季度检查以确保对指定设备采取了所指明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1.5.1 消防管系、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a.确认国际通岸接头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1.5.2 泡沫灭火系统 确认泡沫系统储存柜中泡沫浓缩液的存量正常. 1.5.3 通风系统和挡火风闸 对所有的挡火风闸进行就地操作试验. 1.5.4 防火门: 对位于主竖区舱壁上的所有防火门进行就地操作试验. 1.6 年度测试和检查 应进行年度检查以确保对指定设备采取了所指明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1.6.1 消防管系、消防泵、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a.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已确认其状况正常; b.所有消防泵进行出水试验以确认其压力和排量正常. 在隔离阀关闭的情况 下对应急消防泵进行试验; c.对所有消防栓阀门进行试验已确认其可正常操作; d.对消防水带进行消防管系最大压力下的抽样压力试验, 应使所有消防水带 在五年内全部得到试验; e.确认所有消防泵安全阀/限压阀(如设有)的设定是正确的; f.检查所有的过滤装置以确认其没有积聚碎屑和污物;并g.确认消防水枪的口径/型式正确,得到适当维护,正常可用. 1.6.2 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a.对所有的探火系统和用于自动释放灭火系统的探火系统进行试验, 以确认 其可正常操作(如适用); b.对所有易接近的探头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是否受到阻挡障碍等, 应使所 6 有探头在一年内全部得到检查;并c.进行应急电源供电切换试验. 1.6.3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状况正常; b.对所有高压气瓶进行外观检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损坏或腐蚀; c.检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 d.对所有固定系统的声光报警进行效用实验; e.确认所有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位置; f.对所有启动控制管路的接头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密性情况; j.按照制造商的建议检查所有的挠性软管; h.对连接于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油切断控制装置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操 作; i.对受保护处所的围壁周界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未对围壁进行过产生了不 可关闭的、将导致灭火系统失效的开口的改造;并j.如果气瓶安装于被保护处所内, 应确认被保护处所内双释放管路的完整性, 并对释放箱处的低压监测器或电路完整性监测器(如适用)进行检查. 1.6.4 泡沫灭火系统 a.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 b.对所有固定系统声响报警进行效用试验; c.对所有供水泵、泡沫泵进行出水试验,以确认其压力和排量正常,并确认 水流在各分区也达到了所要求的压力(试验后应确保使用淡水对所有管路 进行彻底冲洗); d.对系统与其它供水源之间的所有连接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操作; e.确认所有泵的安全阀/限压阀(如设有)的设定是正常的; f.检查所有的过滤装置以确认其没有积聚碎屑和污物; g.确认所有的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位置; h. 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对排放管路进行吹通, 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道和 高倍泡沫系统的喷头未受到任何的阻塞、无碎屑和杂物.必要时,可能需 要拆下喷头; i.对船上的所有泡沫浓缩液进行取样,并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对7低倍泡沫浓缩液的样本,或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670对高倍泡沫浓 缩液的样本进行定期控制测试.(注:除了非抗乙醇泡沫外,其它类型的 泡沫可在被供应到船上3年后才进行第一次检测);并j.对连接到消防系统的所有燃油切断控制装置进行测试以确认其可正常操 作. 1.6.5 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器系统 a.用各分区的试验阀确认所有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器系统可正常工作; b.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状况正常; c.对所有高压气瓶进行外观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损坏或腐蚀; d.检查所有高压气瓶的液压试验日期; e.对所有固定系统声光报警进行效用实验; f.对所有的泵进行出水试验以确认其压力和排量正常; g.对所有的防冻系统进行试验以确认可以提供充分的防冻保护; h.对系统与其它供水源的连接装置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操作; i.确认所有泵的安全阀/限压阀(如设有)的设定是正常的; j.检查所有的过滤装置以确认其没有积聚碎屑和污物; k.确认所有的控制/分区阀处于正确位置; l.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对干管系统的排放管路进行吹通,或以其它方式 确认管路和喷嘴未受到任何阻塞.必要时,可能需要拆下喷嘴; m.适用时,对应急电源供电进行切换试验; n.对所有喷水器进行目视检查,应特别注意检查易受到侵蚀性大气(如桑拿 浴、温泉浴、厨房区域)影响和易于受到物理性破坏(如行李搬运区域、 健身房、游戏室等)的区域内的喷水器,应使所有喷水器在一年内全部得 到检查; o.检查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变化,如受到了通风管道、管路的遮挡阻碍; p.对各开放式喷头的细水雾系统的至少一个分区进行喷嘴出水的试验.对试 验分区的选择应使所有分区在五年期间内全部得到试验;并q.对至少两个自动喷水器或自动细水雾喷嘴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工作. 1.6.6 通风系统和挡火风闸: a.对所有挡火风闸进行远程操作试验; 8 b.确认厨房废气管道和过滤器无油脂积聚;并c.对所有联接于消防系统的通风控制装置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工作; 1.6.7 防火门: a.对所有遥控防火门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可正常释放; 1.6.8 呼吸器 a.对呼吸器的空气充装系统(如设有)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查; b.对所有的呼吸器面罩和供气阀进行检查以确认其处于正常可用状态;并c.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对EEBD进行检查. 1.6.9 固定化学干粉系统 a.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状况正常; b.确认压力调节器情况正常并在校准有效期内;并c.按照系统制造商的说明用氮气对化学干粉进行搅拌. (注:由于干粉的亲水性,用于搅拌的氮气必须是干燥无水分的) 1.6.10 固定气溶胶灭火系统 a.确认凝聚型或分散型气溶胶发生器未超出其强制更换日期. 气动或电激发 器应尽实际可行进行工作演示. 1.6.11 手提式泡沫枪 a.确认所有手提式泡沫枪按照所供应的泡沫浓缩液设置在了正确的配比上, 确认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b.确认所有装有泡沫浓缩液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保持在出厂封装状态, 且未超过制造商建议的使用寿命; c.寿命未达到10年、保持在出厂封装状态的装有泡沫浓缩液(蛋白泡沫浓缩 液除外)的便携式容器或便携式罐,可被正常接受,而不必按照海安会通 函MSC.1/circ.1312要求进行定期泡沫控制测试; d.应对装有蛋白泡沫浓缩液的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寿 命超过五年, 泡沫浓缩液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要求进行定期 泡沫控制测试,或换新泡沫浓缩液;并e.任何非密封的便携式容器和便携式罐内所盛装的泡沫浓缩液,和便携式容 器或便携式罐的产品数据无证明文件的,应按照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要求进行定期泡沫控制测试. 9 1.6.12 舟车式(可移动式)灭火器 a.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定期检查; b.对所有易接近部件进行目视检查以确认其处于正常状态; c.检查每个瓶体的水压试验日期;并d.将干粉灭火器上下颠倒晃动以确保干粉得到搅拌. 1.6.13 厨房和深油炸锅烹调设备的灭火系统 a.按照制造商的说明对厨房和深油炸锅烹调设备的灭火系统进行检查. 1.7 两年度测试和检查 应进行两年度检查以确保对指定设备进行了所指明的维护和检查工作: 1.7.1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所有高压灭火剂气瓶和启动气瓶应称重或以其它可靠方法验证瓶内充装 物以确认每个瓶内实际灭火剂存量在名义充装量的95%以上.灭火剂存量 小于95%名义充装量的气瓶应重新充装;并b.用干燥的压缩空气或氮气对排放管路进行吹通试验, 或以其它方式确认管 路和喷嘴未受到任何阻塞.必要时,可能需要拆下喷嘴. 1.7.2 固定化学干粉系统 a.用干燥的氮气对排放管路进行吹通以确认管路和喷嘴未受到任何阻塞; b.对就地和遥控控制装置以及分区阀进行操作试验; c.验证驱动气体钢瓶的充装量(包括远程操作站); d.抽样检测化学干粉的水分含量; e.对干粉容器、安全阀和排放软管进行工作压力下的压力试验. 1.8 五年度维护和检查 对所指明的设备应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下述的检查: 1.8.1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1.8.2 泡沫灭火系统 a.对所有控制阀进行内部检查; b.对所有高倍泡沫系统管路进行淡水冲洗,排掉存水并用空气吹扫; c.对所有的喷嘴进行检查以确认未受到杂物阻塞;并d.对所有的泡沫比例调节器或其它泡沫混合装置进行测试以确认其混合比率 10 的偏差处于系统认可时所明确的名义混合比率的+30%至-10%之内. 1.8.3 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器系统 a.用水对所有滚装甲板雨淋系统管路进行冲洗, 排干存水并用空气进行吹扫; b.对所有控制/分区阀进行内部检查;并c.对所有电池的状况进行检查,或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换新. 1.8.4 呼吸器 a.对所有自给式呼吸器钢瓶进行水压试验. 铝和复合材料气瓶的检测应满足 主管机关的要求. 1.8.5 低位照明 a.按照海大A.752(18)决议所述的程序对所有照明系统的亮度进行测试. 1.8.6 舟车式(可移动式)灭火器 a.对于船上的同一年生产的每一型式的灭火器,至少抽一只进行目视检查. 1.9 十年度维护和检查 对所指明的设备应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下述的检查: 1.9.1 固定气体灭火系统 a.取系统灭火剂钢瓶和启动气体钢瓶的10%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如果 一个或多个钢瓶不合格,则应对船上钢瓶的50%进行检测.如果还有钢瓶 不合格,则应对所有钢瓶进行检测; b.挠性软管应按照制造商所建议的且最长不超过10年的时间间隔进行更换; 并c.如果主管当局同意,对卤代烷钢瓶可用目视检查和无损检测(NDT)代替 水压试验. 1.9.2 细水雾、水雾和自动喷水器系统 a.按照主管当局的指南对气体和水的压力钢瓶进行水压试验和内部检查. 如 果主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指南,则按照EN1968:2002 + A1标准执行. 1.9.3 固定化学干粉系统 a.由认可的服务机构对所有的干粉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或无损检测. 1.9.4 固定气溶胶灭火系统 a.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对凝聚型或分散型气溶胶发生器进行换新. 1.9.5 舟车式(可移动式)灭火器 11 a.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照公认的标准或制造商的说明对所有灭火器包 括推进剂筒进行水压试验. 2. 手提灭火器的维护和检查要求 2.1 请参考IMO决议Resolution A.951(23) - 经完善的船用手提灭火器导则 2.2 备用灭火剂,备用灭火器和灭火器的重新重装 2.2.1 对于可在船上进行再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 10 个灭 火器的 100%和剩余灭火器的 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 60 份.船上应备有充装说明. 2.2.2 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按照上条所明确的原则)额外配 备相同数量、型式、容量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2.2.3 灭火器瓶的定期重新充装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执行. 只有经认可的灭火器 充填剂才能用于灭火器的再充装.部分变空的灭火器应重新充装. 2.2.4 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 应参照使用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75 (关于船上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的SOLAS公约第II-2章的统一解释)所 给出的表格,以确定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A类机器处所、其它机 器处所、货物处所、露天甲板和船上其它处所的手提灭火器的数量和布置. 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鼓励船东执行该统一解释. *注:关于MSC.1/Circ.1275中所述项目的适用范围以及该通函中表格的应用,本 主管机关认为大量的巴拿马旗注册船舶决定使其适用于2009年4月15日及以 后建造的船舶. 2.2.5 按照要求为一个小处所配备的手提式灭火器可以存放于小处所外面邻近 处所入口的位置处. 2.2.6 如果驾驶室与海图室相邻并有门直接通至海图室,则不要求在海图室额外 配置灭火器.这同样适用于客船上处于驾驶室周界之内的安全中心. 2.2.7 当在露天甲板、开敞的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以及货物处所装运危险品时, 应配备两个单个容量不小于6kg的干粉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油轮的露天 甲板上应配备两个手提灭火器,每个灭火器的容量应适当. 2.2.8 如果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动车辆是装在开敞或封闭集装箱内的, 则装 运这些车辆集装箱的集装箱船的货舱内无需配备手提灭火器. 3. 特定固定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的要求: 12 3.1 请参考: 3.1.1 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8 –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导则 3.1.2 海安会通函MSC.1/Circ.1312 – 经修订的用于固定灭火系统的泡沫浓缩 液性能和检测标准、检验导则 3.1.3 海安会通函MSC.1/Circ.798 –用于固定灭火系统的中倍泡沫浓缩液的性 能和检测标准、检验导则 3.1.4 海安会通函MSC.1/Circ.670 –用于固定灭火系统的高倍泡沫浓缩液的性 能和检测标准、检验导则 4. 对卤代烷系统的附加要求: 4.1 1994年10月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上禁止安装卤代烷 灭火系统和装置.而且,按照IMO决议A.719(17)自1992年1月起禁止对船上 的卤代烷灭火系统进行实际释放试验.无论如何,仍应按照MSC.1/Circ.600 – 卤代烷灭火系统的年度泄漏检查对系统进行年度泄漏检查.如果轮机长 得到适当设备和培训,此检测可由轮机长进行. 4.2 在年度泄漏检查中,如果任何瓶体出现泄漏迹象、灭火剂存量较最初安装时 的数量损失了超过5%、 出现机械损伤或过度腐蚀迹象, 该瓶体就不能再使用. 5. 防火-油漆间 5.1 油漆间应由下列系统保护: 5.1.1 二氧化碳系统, 设计成能释放出的自由气体容积至少相当于所保护处所总 容积的 40%; 5.1.2 干粉系统,设计成至少为 0.5kg 干粉/m 3 ;或5.1.3 水雾或自动喷水器系统,设计供水能力为 5 l/m 2 min.水雾系统可连接至 船舶的消防管系;或5.1.4 在油漆间外紧靠油漆间入口处配置一只手提灭火器. 应按照油漆间的大小 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提灭火器,应由认可组织确定. 注:任何情况下,系统均应能在被保护处所之外进行操作. 6. SOLAS - 应急消防泵 本主管机关接受在总吨小于 2000GRT 的货船上配备汽油驱动引擎的便携式应 急消防泵. 此类设备所使用的汽油的储存和搬运应遵守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 13 2013 年8月有关本通函主题的问询或任何要求应发给: SEGUMAR-Panama Directorate General of Merchant Marine Panama Maritime Authority Phone:(507)501-5348/5350 Fax:(507)501-5363/5364 E-mail:jortega@segumar.com deputychief@seguma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