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医疗美容业名录 >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2007 年版)
  •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2007 年版)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DF   更新时间:2014-08-27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1 目录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2007 年版)2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1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4 关于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35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40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 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46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1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6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6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66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67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 年)》的通知.7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79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87 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9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92 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97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研讨会 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2 2008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125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中国部分.132 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134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139 《中国烟草》2010 年第3 期相关数据.150 相关参考文件网址链接.151 2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 ( (2007 年版 年版 年版 年版) ) ) ) 前前前前言言言言2006 年1 月世界卫生组织(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在中国已经 正式生效,其中第14 条明确提出,每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国家现状和重点,制定 和传播以科学证据和最佳时间为基础的适宜、综合和配套的指南,并应采取有效 的措施以促进戒烟和对烟草依赖的适当治疗.为了履行FCTC,推动中国的戒烟 服务,特制定此指南. 中国有3.5 亿烟民,戒烟是整个控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帮助吸烟者戒烟 的策略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戒烟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都很明显.首先,戒烟 1 年后,冠心病(CHD)死亡的危险性大约可以降低一半,且随戒烟时间的延长而 继续降低.戒烟也可减少很多疾病的发病率及病死率,包括中风、外周血管性疾 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肺炎以及胃和十二指肠溃疡.任何年龄的人, 戒烟后都可以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质量.戒烟还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其次,戒烟 可以减少周围的人尤其是其家庭成员和同事的被动吸烟危害.而且,吸烟者戒烟 的行为还会给其家庭、朋友、同事带来示范作用,特别是影响青少年对吸烟的态 度.所以,任何国家的控烟干预都应重视吸烟者的戒烟问题. 美国、加拿大和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吸烟率已经开始逐渐下降.根据美国罗 得岛州行为危险因素监测(BRFSS)资料,1998 年该州的现在吸烟率与1988 年相 比,从26.0%下降到22.6%.其中,25 岁以上人群的现在吸烟率在下降,但是, 18~24 岁年龄段人群现在吸烟率从21%上升到30%.所以,该州十年吸烟率的下 降是由于成年吸烟者的戒烟,而不是开始吸烟人数的减少引起的.由此可知,促 进戒烟而降低吸烟率是可行的.FCTC 中明确规定了戒烟干预的内容.虽然在发 展中国家,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使得戒烟干预不能广泛有效地实施,但是随着公约 的推广、生效,会督促各个国家逐渐将戒烟干预纳入到控制措施中. 烟草是给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的罪魁祸首之一,医生则担负着保护人类健康权 益的神圣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医生与烟草是不相容的,控制烟草使用应该是 医生义不容辞的责任之一.然而,不幸的是在很多国家里的许多医生没有把烟草 控制当作他们职业责任中的一部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只是单纯地治疗因吸烟 而引起的各种疾病.这种思维模式在一些缺乏浓厚控烟氛围的国家中尤为有害, 但在不少国家包括中国都司空见惯.作为医生,首先是应该不吸烟.但在一些高 吸烟率的国家,医生甚至比一般的公众吸烟更严重,成了控烟的反面典型,这与 3 医生的责任和形象明显相冲突. 烟草是医生职业生涯中面对的最大的可预防的致病因素,医生帮助降低烟草 危害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帮助患者戒烟.研究显示, 没有接受治疗的吸烟者每年戒 烟的平均比例大约为2%,而临床医生简洁的建议就会使戒烟6 个月或6 个月以 上的人员增加2%.医生劝导戒烟的效果与医生劝导的程度或努力度成正比,3 分钟以下的简短咨询建议可使成效增加30%,3~10 分钟的简短咨询建议可使之 增加60%,10 分钟以上的详细咨询建议可使之增加130%,如果再加上护理人员 的协助,效果会更佳.医生是帮助吸烟者戒烟的最佳人选,当患者就医时,一个 能以身作则拒绝烟草的医生给患者提出的不要再吸烟的简单忠告,就可能完全改 变患者以后的吸烟行为.这样的忠告比任何其他人的劝告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宣传 教育都要有效得多. 本指南可供各级各专业临床医生特别是全科医生,护士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在 自己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中使用.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 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 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 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 一一一一、 、 、 、 烟草流行情况 烟草流行情况 烟草流行情况 烟草流行情况 WHO 比拟吸烟的危害猛于非典和海啸.目前全世界吸烟人数约有13 亿, 每年有490 万人死于烟草相关疾病,占总死亡构成的1/10,预计2030 年该数目 将升至1000 万,其中的700 万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占总死亡构成的1?6.烟草相 关死亡目前已占全球死因构成的第一位,到2025 年其死亡总数将超过肺结核、 疟疾、生产和围产期并发症及艾滋病的总和.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有3.5 亿烟民,每年死 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为100 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死亡 人数的总和,占全部死亡人数的12%,预计2020 年将上升至33%.如果目前吸 烟状况得不到有效控制,与此相关的死亡2025 年将增至200 万,2050 年将升至 300 万,从现在到2050 年将有1 亿中国人死于与烟草相关疾病,其中一半将在 中年(35~60 岁)死亡,即损失20~25 年的寿命. 中国目前共进行过三次关于吸烟的流行病学调查.第一次是1984 年,翁心 植教授组织领导了全国第一次吸烟的流行病学调查,开始了烟草控制的崭新局 面,引起了政府和人民的广泛重视;1996 年,杨功焕教授在全国30 个省的145 个疾病监测点的12 万多人群中领导开展了吸烟行为的流行病学调查,其结果受 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好评;2002 年,开展了全国第三次吸烟的流行病学调查,结4果显示,当年我国15 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为35.8%,其中男性和女性吸烟率分别 为66.0%和3.1%. 二二二二、 、 、 、卷烟烟雾中的有害成分 卷烟烟雾中的有害成分 卷烟烟雾中的有害成分 卷烟烟雾中的有害成分 卷烟烟雾是由4000 多种化合物组成的复杂混合物,由存在于气相中的挥发物 和存在于颗粒中的半挥发物及非挥发物组成,其中气体占95%,如氮、氧、一氧 化碳、二氧化碳及氢化氰类、挥发性亚硝胺、烃类、氨、挥发性硫化物、腈类、 酚类、醛类等.另外5%为颗粒物,如烟焦油、尼古丁(烟碱)等.在这些化合物 中,尼古丁是引起成瘾的物质,烟焦油、一氧化碳、氢氰酸、氨及芳香化合物等 是主要的有毒物质,其中至少有69 种为已知的致癌物.所有癌症死亡的原因, 大约30%可归因于烟草制品的使用. 三三三三、 、 、 、吸烟与疾病的关系 吸烟与疾病的关系 吸烟与疾病的关系 吸烟与疾病的关系 1998 年,刘伯齐教授、钮式如教授、杨功焕教授在我国分别组织领导100 万死亡人群回顾性调查和25 万人群追踪性调查.两项调查均显示,吸烟致死中 COPD 占45%,肺癌占15%,食管癌、胃癌、肝癌、脑卒中、CHD 和肺结核各 占5%~8%. 吸烟是许多疾病的患病危险因素,烟草几乎可以损害人体的所有器官,诸如 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生殖系统、内分泌腺和皮肤等.与吸烟相关的疾病及病 变包括高血压、CHD、中风、消化性溃疡、癌症(肺、唇、口、鼻、咽、喉、食管、胃、肝、肾、膀胱、胰腺和子宫颈)、COPD、哮喘、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阳萎、主动脉瘤、周围血管病、粒细胞性白血病、肺炎、白内障、克隆病、髋关节 骨折、牙周病等.吸烟量越大、烟龄越长和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吸烟相关疾病 和死亡的风险越大.由于吸烟造成的健康损害具有长期滞后性的特点,吸烟10 年、20 年甚至更长时间相关疾病才能出现,所以在疾病出现之前,吸烟者往往 认识不到吸烟的危害. 四四四四、 、 、 、戒烟的益处 戒烟的益处 戒烟的益处 戒烟的益处—— —— —— ——早戒比晚戒好 早戒比晚戒好 早戒比晚戒好 早戒比晚戒好, , , ,戒比不戒好 戒比不戒好 戒比不戒好 戒比不戒好 各个年龄段戒烟均有益处.30 岁以前戒烟能使肺癌的风险减少90%.戒烟5 年后,由于吸烟所致的口腔和食管肿瘤风险的增加将减少一半.戒烟后心脏病风 险的降低更为迅速,1 年内吸烟所致的死亡就将减半,15 年内绝对风险与从未吸 烟者类似.吸烟使肺功能随年龄降低的速度加快,戒烟能轻度升高肺功能,逆转 肺功能降低的速度.无论何时戒烟,戒烟者的寿命都将长于持续吸烟者.一项对 英国男医生进行的为期50 年前瞻随访队列研究发现,吸烟者与不吸烟者相比平 均早死亡约10 年,60、50、40 或30 岁时戒烟分别可赢得约3、6、9 或10 年的 5 预期寿命. 所谓"早戒比晚戒好,戒比不戒好" ,是指早戒者比晚戒者可增加更多的寿 命年数,而戒烟增加的寿命年数都是"健康的生命年数" ,另外,戒烟者与继续 吸烟者相比,在他们的生命中更少地伴有疾病和残疾.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病 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病 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病 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病— — — —治疗需要持久战 治疗需要持久战 治疗需要持久战 治疗需要持久战 WHO 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疾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ICD-10)(F17.2, 属精 神神经疾病),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烟草依赖又称尼古丁依赖, 特点为无法克制的尼古丁觅求冲动,以及强迫性地、连续地使用尼古丁,以体验 其带来的欣快感和愉悦感,并避免可能产生的戒断症状.吸烟成瘾的实质就是尼 古丁依赖. 尼古丁是1828 年首次从烟草中提取出的一种生物碱,原来被认为是烟草中 特有的化学成分,近来研究发现,某些植物尤其是茄科植物体内也可以合成尼古 丁.尼古丁极易由口腔、胃肠、呼吸道粘膜吸收.吸入的尼古丁90%在肺部吸收, 其中1/4 在几秒钟内即进入大脑.尼古丁对人体最显著的作用是对交感神经的影 响,可引起呼吸兴奋、血压升高;可使吸烟者自觉喜悦、敏捷、脑力增强、减轻 焦虑和抑制食欲.大剂量尼古丁可对植物神经、骨骼肌运动终板胆碱能受体及中 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导致呼吸肌麻痹、意识障碍等.长期吸入可导致机体 活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造成多种器官受累的综合病变.尼 古丁的最大危害就在于成瘾性,吸烟者一旦成瘾,每30~40 分钟就需要吸一支 烟,以维持大脑尼古丁稳定水平,当达不到这一水平时吸烟者就会感到烦躁、不适、恶心、头痛并渴望补充尼古丁,感觉似乎与鸦片毒品无异. 尼古丁依赖具有药物成瘾的全部特征.WHO 专家委员会将药物成瘾正式定 义为: "由于反复使用某种药物所引起的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状态" ,具有以下 特征:(1)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制性地驱使人们使用该药物,并不择手段去 获得它;(2)有加大剂量的趋势;(3)对该药的效应产生精神依赖并一般都产生躯 体依赖;(4)对个人和社会都产生危害.所谓躯体依赖,又称生理依赖,即反复 使用依赖特性药物,一旦停止用药,将发生一系列具有特征性的、令人难以忍受 的症状与体症.吸烟者戒烟后出现烦燥不安、易怒、焦虑、情绪低落、注意力不 集中、失眠、心率降低、食欲增加等均为停止吸烟后的戒断症状.精神依赖,又 称心理依赖,俗称"心瘾" ,表现为对药物的强烈渴求.用药后出现欣快感和松 弛宁静感,可以满足心理需要,停药后会产生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折磨,只得继续 使用药物. 6 烟草依赖是一种明确界定的神经精神疾病,从烟草中反复摄取尼古丁会导致 大脑的神经通路发生变化,从而在戒烟时会产生强烈的吸烟的欲望,这种欲望会 削弱甚至摧毁戒烟的决心.烟草依赖的确切机理尚不清楚,有证据显示与α4β2 尼古丁乙酰胆碱受体上调和多巴胺能通路发生功能性改变有关. 烟草依赖的原因与社会环境、心理因素和遗传因素都有密切的关系,而且互 为因果.社会因素方面:烟草制作成为卷烟以后,成为了一种容易获得的消费品. 由于烟草的价格便宜,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可获得性进一步提高,成为烟 草滥用的重要原因.家庭中父母的行为往往是子女模仿的目标,研究表明,生活 在父母吸烟中的家庭的孩子,长大后吸烟率高于不吸烟家庭的子女.同伴影响和 社会压力,使缺乏自信和生活能力的青少年容易成为吸烟者,把吸烟和独立使用 成瘾物质当作成熟的标志;吸毒者多数也是在同伴的影响下,开始从吸烟走上吸 毒道路的.心理因素方面:Eysenck 的研究发现吸烟者外向性格居多,且外向程 度与吸烟量成正比. 我国的另一项研究也发现, 有神经质倾向的个体吸烟率较高. 另外,烟草依赖还与遗传因素有关,吸烟开始、持续、依赖、吸烟量以及戒烟行 为均受遗传因素的影响. 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高复发性疾病.只有少数吸烟者第一次戒烟就完全戒 掉,大多数吸烟者均有戒烟后复吸的经历,需要多次尝试才能最终戒烟.烟草依 赖的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应强调心理支持和建议 的重要性.医生要帮助每个吸烟者朝着戒掉最后一只烟的目标努力,每次至少解 决吸烟者戒烟过程中的一点问题.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干预措施 干预措施 干预措施 干预措施 在帮助吸烟者戒烟之前, 应首先了解戒烟者戒烟的通常模式(图1). Prochaska 和Diclemente 采用该模式描述了戒烟的一系列阶段,在不同阶段吸烟者对问题 的看法和认识是不同的,所以对处在不同阶段的吸烟者应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在这一模式中, 处于思考前期的人不想戒烟; 随着对吸烟危害性认识的增强, 吸烟者会进入思考期,这一阶段的吸烟者往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认识 到应该戒烟,另一方面仍与烟难以割舍;经过长期的思考,吸烟者将进入准备期, 处于准备阶段的人开始计划戒烟;接着他们把戒烟付诸实施,即进入了行动期; 紧随着行动期的是维持期,在这一阶段戒烟的行为得到巩固;如果这种巩固不能 维续下去,吸烟者将进入复吸期,再次回到思考期或思考前期.如果维持期持续 下去,他们将戒烟成功. 7 戒烟过程中要对吸烟者吸烟状况进行筛查.当医生询问患者吸烟状况并对其 戒烟愿望进行评估后,才能根据吸烟者的具体情况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法.目前国 外常用5A 法帮助吸烟者戒烟,或者用5R 法增强吸烟者戒烟动机,增加戒烟愿 望.下图(图2)是识别吸烟状况的简要流程图,主要针对的三类人群为(1)愿意戒 烟的吸烟者;(2)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3)曾吸烟者.以下将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对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 —— ——5A 法帮助戒烟 法帮助戒烟 法帮助戒烟 法帮助戒烟 对于愿意戒烟的吸烟者采用5A 法进行治疗,即"询问(ask)、建议(advice)、 评估(assess)、帮助(assist)和安排随访(arrange)" . 第一步 第一步 第一步 第一步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了解患者是否吸烟 了解患者是否吸烟 了解患者是否吸烟 了解患者是否吸烟 执行问诊制度,保证每个患者就诊时,医生都能询问其基本情况并将其烟草 使用情况记录下来,最好使用统一的记录系统.对于从不吸烟或已戒烟多年的成 年人,以及病历上已清楚记录吸烟情况的患者,没有必要进行重复评估. 具体来讲,医生要询问患者是否吸烟并将答案记录在病历中.对于吸烟的患 者,要询问他们对尼古丁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戒烟的兴趣.上述信息对于有效地进 行戒烟治疗非常必要.尼古丁依赖性评分表见表1. 第二步 第二步 第二步 第二步建议 建议 建议 建议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 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 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 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 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就是要用一种清晰的、强烈的、个性化的方式,劝 说每一位吸烟者戒烟. 第一点:告诉吸烟者"毫不犹豫地"戒烟!应该以清楚的言语告诉吸烟者戒 烟以及戒烟的时间.例如:您从现在就应该开始戒烟,要完全戒掉,而不能只是 减少吸烟的量. 第二点:强调戒烟的重要性!烟草使用不仅是一个最能有效预防的病因,而 且也是影响疾病预后的主要因素.应该与吸烟者交流戒烟的重要性.例如:戒烟 是你恢复健康的最重要的一步. 第三点:告知吸烟者为什么应该戒烟!结合吸烟者的病史和症状,以及被动 吸烟对吸烟者的孩子和家庭的危害等,告知吸烟者为什么应该戒烟.例如,如果 吸烟者患有除烟草之外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慢性咳嗽,则应告诉吸烟者,"我认 为您的咳嗽是吸烟所致.如果您戒烟,咳嗽将会得到改善."下面列举了一些戒 烟的理由,在劝说吸烟者戒烟时可以提及. 戒烟的理由:(1)对无症状吸烟者的戒烟理由:吸烟使人易患各种疾病;吸8烟对于您家人和周围的人来讲是一件令人讨厌的事;如果戒烟,您的健康状态将 会得到改善;禁烟的场所越来越多;如果戒烟,您对食物的味觉和嗅觉会得到改 善;如果戒烟,你将可能对每件事情都充满信心.(2)对于吸烟者而言,为什么 吸烟是患病的危险因素:如果吸烟者同时患有高血压和高胆固醇血症,他们发生 动脉硬化、缺血性心脏病、脑梗塞以及其他疾病的风险将更增加.如果有癌症或 其他吸烟相关疾病家族史的患者吸烟,同类疾病发生的危险将会增加.(3)对于 患有疾病和具有症状的吸烟者的戒烟理由:今天看到的下列症状都可能与您吸烟 有关:咳嗽和粘痰、呼吸短促、脸色差、清晨虚弱、刷牙时感觉恶心、胃痛、食 欲下降等.(4)对于年轻吸烟者的戒烟理由:对您来讲,现在的年龄戒烟比较容 易;吸烟使您的呼吸和衣服的味道很不好闻,而且使您的牙齿变黄;吸烟还要花 钱;吸烟对您的运动能力有影响;吸烟不再被社会所接受.(5)对于怀孕女性吸 烟者的戒烟理由:吸烟可以减轻胎儿体重;吸烟可以导致流产、早产或死胎;吸 烟可以增加婴儿猝死综合征发生的危险.(6)有未成年孩子的吸烟家长的戒烟理 由:吸烟能增加孩子呼吸道感染(肺炎、支气管炎等)的机率;吸烟为您的孩子树 立了不良榜样;停止吸烟有助于改善您家庭成员的健康状态.(7)老年吸烟者的 戒烟理由:即使在您这个年龄,戒烟也可以减少发生缺血性心脏病、癌症等疾病 的危险;如果戒烟,您呼吸中的烟草味道将会消失,您的孙子可能会更愿意和您 玩.(8)女性吸烟者的戒烟理由:吸烟刺激皮肤使皱纹增加;如果戒烟,您的皮 肤将会变好;吸烟可加速骨质疏松;吸烟可引起不孕. 第三步 第三步 第三步 第三步 评估 评估 评估 评估明确吸烟者戒烟的意愿 明确吸烟者戒烟的意愿 明确吸烟者戒烟的意愿 明确吸烟者戒烟的意愿 在第二步时,医生在尝试强化吸烟者的戒烟意识.而这一步则要了解在强化 吸烟者的戒烟意识方面的成效,以及吸烟者是否决心戒烟.可以询问诸如以下这 些问题: "您希望尝试一下戒烟吗?"或"对于戒烟这一问题,您有什么想法?" 对于那些已经决定戒烟的吸烟者,可以进行第四步,对吸烟者的戒烟努力提 供具体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还没有决定戒烟的吸烟者,不能强迫他们戒 烟,应提供动机干预,具体详见5R 方法,在此过程中要避免争论. 第四步 第四步 第四步 第四步 帮助 帮助 帮助 帮助帮助吸烟者戒烟 帮助吸烟者戒烟 帮助吸烟者戒烟 帮助吸烟者戒烟 1、 帮助吸烟者树立正确的观念 2004 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天津等六个省会城市调查3650 名医生,发 现男性医生吸烟率为45.8%,有23.9%的内科医生不了解吸烟是心血管的致病因 素之一,97.4%的医生不了解尼古丁替代疗法,4.9%的医生不知道吸烟可导致肺 癌,只有7.1%的医生帮助吸烟者制定戒烟计划.上述结果表明中国男性医生吸 9 烟率高,控烟能力缺乏.医生首先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才能帮助吸烟者正确认识 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纠正偏见.医生应向戒烟者阐明烟草危害、戒烟益处 以及戒烟的方法和原理,应根据戒烟者的知识层次和文化背景,与之讨论控烟的 政策、法规、措施以及烟草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讨论有助于吸烟者与医生的 良好配合,提高戒烟率. 2、 审查戒烟的理由 为帮助已经决定戒烟的吸烟者成功戒烟,鼓励吸烟者具有挑战精神是非常重 要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让吸烟者再次坚定渴望戒烟的理由. 可要求吸烟者主动列出吸烟对于吸烟者的"好处"和坏处、戒烟的"坏处" 和好处以及继续吸烟和戒烟的原因,越具体越好,并由吸烟者保存,目的就是让 吸烟者认清矛盾,做出决定.这一过程可以增加吸烟者的戒烟愿望,在以后戒烟 过程中遇到困难失去勇气时可以获得鼓励. 3、让吸烟者观察自己的吸烟类型 为了有效地准备开始戒烟,应告知吸烟者关注自己的吸烟行为并进行记录, 也就是让吸烟者记吸烟日记.记录吸烟者每次吸烟的时间,吸烟的场所以及吸烟 者当时的心情等.至少要连续记录2~3 天,最好记录1 周.通过对吸烟行为进 行观察,吸烟者可以了解自己的"吸烟特点",即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场合吸烟?了 解这些特点有助于为吸烟者设计出个性化的维持戒烟方案. 4、确定开始戒烟的日期 对于已经决定戒烟的吸烟者来讲,最重要的一步是让吸烟者选择一个具体的 开始戒烟日期.这个日期应该被确定在至少1 周或2 周的准备期后,但如果吸烟 者想立刻戒烟,也应该尊重其意愿.此外,当确定开始戒烟的日期时,要考虑以 下因素:(1)选择一个吸烟者心理上放松、没有精神或时间压力的时候开始戒烟, 例如选择吸烟者的工作负担已经减轻了的时候.(2)选择吸烟者不上班的时候开 始戒烟(特别是在开始戒烟后大约一周的时间里吸烟者可以不上班).(3)由于饮酒 时再次吸烟的危险较大,所以要避免选择饮酒机会较多的日期开始戒烟.这些时 间包括年终聚会、新年聚会、欢迎宴会、告别宴会和其他社会活动等.(4)可以 选择一个对吸烟者来讲具有特殊意义的日期作为开始戒烟的日期,例如,自己的 生日或家庭成员的生日,结婚纪念日,世界戒烟日等.可以推荐的其他时间包括 吸烟者搬家、换工作、新的一年的开始、一个月的开始时间等. 5、创造一个有助于吸烟者戒烟的环境 10 为帮助吸烟者自然地在其生活中不再吸烟,要告知吸烟者如何创造一个较容 易戒烟的环境. 为开始这项工作,吸烟者应通知配偶、家庭成员、朋友、同事和其他密切接 触的人,自己已经戒烟了,使他们明白自己想戒烟的愿望并能够配合.鼓励吸烟 者告知家人、朋友、同事等尽量克制在自己面前吸烟,要求他们不要邀请自己外 出饮酒.其次,吸烟者要通知周围的人,如果有人也想开始戒烟,可以组成一个 戒烟小组,彼此交换信息、互相鼓励. 戒烟前应该给吸烟者的一些忠告还包括:不要存留卷烟,要将总是卷烟缭绕 的环境变成一个没有卷烟的环境;在过去总是吸烟的地方和场合放置一些警示 牌,例如"起床时不要吸烟" 、 "饭后不要吸烟"等.增加不能吸烟的时间和场所; 当特别想吸烟时,试着忍耐几分钟不吸烟.对那些迫不及待要吸烟的人也可以试 试想象训练;用烟草替代物来释放压力,因为以往吸烟者的手和嘴每天都会很多 次重复吸烟的动作,戒烟之后一般不会立即改掉这个习惯性动作,所以可选择一 些替代品来帮助克服,如口香糖、牙签等可针对嘴上的习惯,铅笔、勺子、咖啡 搅拌棒等可针对手上的习惯;开始戒烟的前一天,吸烟者要扔掉所有保留的烟草 产品、打火机和其他吸烟用具. 6、回顾以往的戒烟经历 建议吸烟者认真回顾自己以往戒烟的经历,并从中找出哪些是对自己有帮助 的,哪些是导致复吸的原因,以便在这次的戒烟过程中汲取经验教训. 7、对面临的挑战要有思想准备 要告诉吸烟者在戒烟过程中会遇到的挑战.比如,在戒烟的头几个星期会出 现戒断症状、戒断症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戒断症状的强度因人而异、戒断症状 在戒烟的第1~3 周内最明显、对卷烟的心理依赖会持续很长时间,等等. 8、签一份戒烟协议 建议吸烟者与自己签一份戒烟协议,并留一份给支持者,这样不仅可以获得 他人的鼓励,还可以让人予以督促,使戒烟更容易成功. 9、选择适当的戒烟方法 让吸烟者自己选择采用"逐渐减量法"或"突然停止法" . "突然停止法"虽 然在戒烟的头两个星期会出现一系列不适症状,但由于戒烟药物的使用,不适症 状会明显减轻.而"逐渐减量法"由于持续时间较长,往往不容易坚持,而且一 11 部分选择"逐渐减量法"的吸烟者其实是为自己不想戒烟找借口,所以建议最好 采用"突然停止法" . 10、鼓励使用戒烟药物 除特殊情况外,应鼓励使用戒烟药物.同时,要向吸烟者强调戒烟药物虽可 帮助吸烟者戒烟成功,但戒烟过程中的意志力仍是必须的. 11、控制吸烟者持续的吸烟欲望 吸烟者开始戒烟后将会持续经历强烈的烟瘾.口腔会感觉空荡荡的,手会感 觉被忽视,而且在大脑还未开始思维之前,手就伸向了卷烟.在这种情况下,需 要告知吸烟者控制这种持续的吸烟愿望的方法,包括:(1)改变吸烟者的行为类 型:也就是要改变与吸烟密切相关的吸烟者的生活行为类型.例如:清晨改变吸 烟者的行为顺序,洗漱、吃早饭等、让吸烟者不喝咖啡或酒精饮料、饭后迅速从 座位上起来等.(2)改善吸烟者的环境:要改变那种能为吸烟者提供吸烟机会的 环境,以防止怂恿吸烟者吸烟的情况出现.例如:扔掉所有烟草制品、打火机、 烟灰缸和其他吸烟用品、远离吸烟者、避免停留在很有可能使吸烟者想吸烟的地 方,如避免到酒吧之类的地方.(3)建立一些补偿行为:吸烟者可以借用一些烟 草替代物,例如饮水或茶、咀嚼干海藻或无糖口香糖、进行深呼吸、刷牙、散步 等.告诉吸烟者可选择一种或几种对自己有效的方法,以便能够应付持续的吸烟 欲望. 12、处理戒断症状 戒烟后血液中尼古丁浓度减低,加上心理上和行为习惯的原因会出现渴望吸 烟、头晕目眩、胃部不适、便秘、紧张、易激惹、注意力不能集中、抑郁及失眠 等症状,医学上称之谓戒断症状群.这些症状在戒烟后2~3 周后可迅速消失. 需要告知吸烟者寻找解决戒断症状的方法,并强调这些症状只在戒烟的早期出 现,戒烟成功后,不仅这些症状会消失,而且还会感觉自己比戒烟前更轻松,更 充满活力.以下是针对吸烟者的主诉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我一直有吸烟的欲望" :诸如饮水喝茶,或咀嚼干海藻或无糖口香糖的替 代行为可以有效. "我感觉易激动,不能平静" :鼓励吸烟者慢慢地深呼吸,感觉紧张的肌肉 渐渐松弛;散步或适度锻炼这些补偿行为也可以有效. "我不能够集中精力" :在开始戒烟后让吸烟者减少工作负担1 周,以便释 放压力. 12 "我头疼" :让吸烟者做深呼吸,并在睡觉时抬高双脚. "我感觉身体疲乏,而且总想睡觉" :让吸烟者得到充分的睡眠,并且建议 吸烟者午睡、适度锻炼、洗热水澡、用干或湿毛巾擦拭全身. "我不能睡觉" :告知吸烟者避免饮用含咖啡因的饮料,适度锻炼,用温水 洗澡. "我开始便秘了" :让吸烟者大量饮水. "我总想吃东西" :可以多吃一些蔬菜水果进行替代,多喝水,但不要吃巧 克力等高能量的零食,以防发胖. 13、给自己一些适当的奖励 在戒烟的过程中,每取得一次小小的胜利,都可以给自己一点奖励,这样可 以时刻督促自己取得最终的胜利. 14、处理容易使吸烟者复吸的危险情况 吸烟者戒烟时,其吸烟的冲动并没有消失.经常可以看到,正在戒烟的人与 同事饮酒时,当被问到是否想"抽一根烟"时,他们的手就已经下意识地伸出去 接烟了.因为有些人很难抵御烟的诱惑,所以要求吸烟者观察自己的吸烟习惯, 要告诉吸烟者事先准备好有针对性的对抗措施,以应对可能再次吸烟的情况.可 能再次吸烟的危险情况包括:当吸烟者在工作和人际关系方面感觉不安时;心情 抑郁时;外出饮酒时;戒烟者看到有人正在吸烟时. 15、提供辅助材料 应该免费给吸烟者提供戒烟辅助材料.辅助材料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并 保证可读性和趣味性.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吸烟者的年龄特点和教育程度设计 多种版本,以便更具针对性.在下一次就诊时,可询问他们阅读材料的情况,考 虑是否补充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16、提供电话咨询 如果有条件,最好能提供电话咨询,这样吸烟者可及时获得帮助支持. 第五步 第五步 第五步 第五步 随访 随访 随访 随访 吸烟者开始戒烟后,应安排长期随访,随访时间至少6 个月.近期的随访应 频繁,安排在戒烟日之后的第一个星期、第二个星期和第一个月内,总共随访次 数不要少于6 次.随访的形式可以要求戒烟者到戒烟门诊复诊,或通过电话了解 13 其戒烟情况.在随访时,应鼓励每个戒烟者就以下问题进行主动讨论:(1)戒烟 者是否从戒烟中获得了益处;获得了什么益处,如咳嗽症状减轻、形象改善、自 信心增强等;(2)在戒烟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如从戒烟日起完全没有吸烟、戒 断症状明显减轻、自己总结的一些戒烟经验,等等;(3)在戒烟过程中遇到了哪 些困难,如烦躁、精神不集中、体重增加等;如何解决这些困难;(4)戒烟药物 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5)在今后可能遇到的困难,如不可避免的吸烟诱惑、戒 烟意识的松懈等. 1、称赞吸烟者戒烟成功 对于已经确定了戒烟日的吸烟者,当他们来进行下一次检查时,必须要证实 他们的戒烟状态.可以询问他们: "自上次见到你后,你戒烟的情况如何?" 对于所有戒烟者,应给予鼓励,并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1)对自 戒烟日后完全不吸烟者给予祝贺和鼓励;(2)对偶尔吸烟者,应告诉他已经获得 了巨大成功,在漫长的戒烟过程中偶尔吸烟的现象是正常的,经过努力,最后的 一两支烟一定能够完全戒掉;(3)对还没有戒烟的吸烟者,应该询问他们失败的 原因,以及对他们来讲,怎样做更容易戒烟.尝试过戒烟但最后失败了的吸烟者, 往往都说他们的失败是因为"我的意志力差,对我来说,戒烟似乎是不可能的. " "当我试着戒烟时,我心里的压力好像增加了. " "我没法抵御吸烟的欲望"等. 对于这些情况,推荐的方法是消除吸烟者对戒烟过程中遇到的这些障碍的焦虑和 注意. 对于那些想再次戒烟的吸烟者, 可通过帮助他们选择一个新的开始戒烟日, 并予以鼓励.(4)复吸的吸烟者中,有些人认为他们重新吸烟,他们是失败者. 这些吸烟者视戒烟为畏途,感到失去了再次戒烟的勇气.事实上,吸烟者的再次 吸烟并不代表他们是失败的,而是一次有价值的学习机会.因此应向这些吸烟者 解释清楚,在戒烟过程中重新吸烟是一个普遍现象,多数已经成功戒烟的吸烟者 都经历过三四次复吸的经历.此外,还要鼓励他们把这次失败视为再次努力挑战 戒烟的一次经验.在吸烟者再次面对挑战、准备戒烟的过程中,要与其讨论能够 帮助他们避免再次吸烟的措施.对那些面对戒烟挑战的吸烟者和实施戒烟治疗的 医生来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绝不放弃努力. 2、证实吸烟者的戒烟疗效 如果戒烟持续一段时间而没有吸烟,吸烟者将会在身体和精神两方面都感觉 到振作和精力充沛,这就是所说的来自成功戒烟的自信.放弃吸烟可以改善健康 和身体状况.对吸烟者来说,戒烟的主要效应可概括如下: "它可以改善我的不 适症状和身体状况" 、 "它可以使我感觉更有信心,帮助我继续前进" 、 "它降低了 14 我患病的危险" 、 "它有助于我周围人的健康"等.可以通过比较吸烟者戒烟前后 的精神和身体状况来证实戒烟的疗效.戒烟的主要疗效包括:咳嗽和粘痰消失; 呼吸比以前见好;醒来时感觉精力充沛;能够感觉到食物的香味,而且味觉似乎 也更好了;胃口感觉比以前好,而且食欲也增加了;皮肤看上去好多了;散步时 不再气喘吁吁了;口腔异味已经没有了;唱歌时声音较以前有力了;不再把钱浪 费到卷烟上了;不再担心其他人会对我吸烟感到厌烦了;衣服上和家里不再有烟 味了;感觉现在我对做任何事都充满信心,等等. 3、对没有再次吸烟者的忠告 已经成功戒烟的吸烟者,有时在不经意中莫名其妙地再次开始吸烟.在这种 情况下,要询问吸烟者有关让他完全没有信心抵御烟瘾的情形.换句话讲,就是 要询问吸烟者与吸烟有关的一些危险因素.然后要告诉吸烟者如何排除这些因素 的影响,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尤其要告诉吸烟者对戒烟后的第一个月应该 特别关注,在这一阶段要努力避免可能引起再次吸烟的环境,例如避免到提供酒 精饮品的场所、避免疲惫、避免出现工作压力等.在吸烟者没有信心坚持戒烟的 情况下,若找出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办法,可增强戒烟的信心. 4、提醒持续戒烟的患者,防止复吸 如果患者坚持没有吸烟,并不意味着患者确信:"我不会再吸烟了."要提醒 他们防止复吸.方法包括:时时想到烟的危害;牢记促使戒烟的原因及其在戒烟 时所起的作用;回想戒烟以来感觉是多么的良好;从持续戒烟至今的事实中感受 到自信;鼓励周围的人戒烟.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对于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于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于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对于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 —— —— ——5R 法增强戒烟动机 法增强戒烟动机 法增强戒烟动机 法增强戒烟动机 可采用5 个R 的干预措施,即相关(Relevance)、风险(Risks)、益处(Rewards)、 障碍(Roadblocks)、重复(Repetition),来动员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增强其戒烟 动机. 相关:要尽量帮助吸烟者懂得戒烟是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事.如果能结合吸烟 者的患病状态、患病危险性、家庭或社会情况(如家里有小孩)、健康问题、年龄、 性别、及其它重要问题(如以往的戒烟经验,个人造成的戒烟障碍等),效果会更 好. 风险:应让吸烟者知道吸烟可能造成的对其本人的短期和长期的负面影响以 及吸烟的环境危害.可以提出和强调与吸烟者本人具体情况相关的风险,并着重 强调吸低焦油/低尼古丁的卷烟或其它形式的烟草(如无烟的烟草、雪茄和烟斗) 15 并不能减少这些风险. 益处:应当让吸烟者认识戒烟的潜在益处,并说明和强调那些与吸烟者最可 能相关的益处,如:促进健康;增加食欲;改善体味;节约金钱;良好的自我感 觉;家里、汽车内和衣服上气味更清新;呼吸也感到更清新;不再担心戒烟;为 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养育更健康的婴儿和孩子;不再担心吸烟会影响别人; 身体感觉更舒服;在体育活动中表现更出色;减少皮肤皱纹或皮肤老化等. 障碍:医生应告知吸烟者在戒烟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及挫折,并告知吸烟 者如何处理. 重复:每遇到不愿意戒烟的吸烟者,都应重复上述干预.对于曾经在戒烟尝 试中失败的吸烟者,要告知他们大多数人都是在经历过多次戒烟尝试后才成功戒 烟的.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第三节 曾吸烟者 曾吸烟者 曾吸烟者 曾吸烟者—— —— —— ——防止复吸 防止复吸 防止复吸 防止复吸 大多数复吸发生在戒烟后不久,也有少数人在戒烟数月甚至几年后出现复 吸.防止复吸是戒烟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除前面已经提到的方法外,可以采 取初级的(简单的)或者规范的(强化的)方案. 一一一一、 、 、 、防止复吸的初级方案 防止复吸的初级方案 防止复吸的初级方案 防止复吸的初级方案 每一次与最近刚戒烟成功者见面时,都需要实施这些干预.对于每一个不再 复吸的前吸烟者, 我们都要表示祝贺并给予强烈的支持, 从而使其完全抵制吸烟. 对于一个最近刚戒烟的吸烟者,可使用设计好的一些开放式提问来维持戒烟状态 (如戒烟对你有何益处?).医生应当鼓励吸烟者积极讨论以下几个问题:从戒烟 中得到的好处,包括潜在的健康方面的好处;在戒烟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如完全 停止吸烟的时间,戒断症状的减轻等;所碰到的或预料到的妨碍戒烟的问题,如 压抑、体重增加、酗酒或家庭内其他人吸烟等. 二二二二、 、 、 、防止复吸的规范方案 防止复吸的规范方案 防止复吸的规范方案 防止复吸的规范方案 在实施防止复吸的规范方案期间,吸烟者需要识别那些可能不利于他(或她) 成功戒烟的因素.他们可能报告的问题及可采取的相应对策如下: (1)缺少支持:可以安排随访或电话访视,帮助吸烟者寻找其周围存在的支 持力量,介绍他们参加可以提供戒烟咨询或支持的组织,如戒烟门诊. (2)心情不好或忧郁:可以说一些鼓励的话,给予治疗药物,或转诊给戒烟 专家. 16 (3)强烈或持续的戒断症状:继续提供戒烟咨询,分析戒断症状的原因;延 长戒烟药使用时间或增加(或联合)药物治疗. (4)体重增加:建议规律运动,强调健康饮食,反对严格节食.使吸烟者确 信戒烟后体重增加是正常的,但也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不会太严重.采用可延缓 体重增加的药物,如盐酸安非他酮缓释片. (5)精神萎靡不振或时常感到饥饿:加以安慰,告诉他们这种感觉是常见的、 也是自然的反应.要进一步调查吸烟者确实没有沉溺于周期性的吸烟,建议自我 奖励,强调开始吸烟(即使只是闻一下)也将增加吸烟的欲望,使戒烟变得更困难. 戒烟后预防复发是戒烟最大的挑战,除识别那些可能不利于成功戒烟的因素 外,还要以治疗慢性病的心态治疗戒烟,否则会减少治疗戒烟者的热忱,会使吸 烟者对戒烟绝望,甚至望之却步.可建立戒烟热线咨询,回答关于戒断症状的问 题,药物治疗的副作用并讨论临床症状.也可考虑长时间或联合用药,缓解那些 突出的、或持续时间过长的戒断症状. 总之,烟草依赖是一种值得积极治疗的慢性疾病,需要反复干预.目前我们 已有一些可使烟草依赖者摆脱成瘾甚至永久戒除的有效治疗方法.至今为止还没 有任何其他临床干预措施像干预吸烟那样,能够如此有效地减少疾病的发生、防 止死亡和提高生活质量. 17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 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 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 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 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18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 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 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 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 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 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 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 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 号 颁布时间:2009-5-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 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 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 元(不含增值税) 以上(含70 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 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 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20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 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 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 年5 月1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目 税目 税目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征收环节 征收环节 征收环节 征收环节 烟1.卷烟 卷烟 卷烟 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 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 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 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 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 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5% 批发环节 2.雪茄 雪茄 雪茄 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烟丝 烟丝 烟丝 30% 生产环节 2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 号 颁布日期:19870401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 、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 、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 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22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 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 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 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 补发"卫生许可证" .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 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 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 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 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 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 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2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罚罚罚罚则则则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 ,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 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 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 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附附附附则则则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1号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以 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 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 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 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 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 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 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 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 生监督.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 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 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 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 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 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5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 (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 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 《食品卫生法》 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 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 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 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 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 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 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 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 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 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 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26 (三)伤寒 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 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 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 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 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 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 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 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 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 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 %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 "卫生 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 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 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 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 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 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 生许可证". 27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 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 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 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 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 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 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 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 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 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 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 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 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 建立档案. 28 第十条 《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 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 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 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 (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 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 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 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 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 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 员. 29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 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 能力.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 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滥用 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 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 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 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 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 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 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 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30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 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 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 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 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罚罚罚罚款款款款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 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 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31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 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 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 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 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 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 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2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 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 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 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 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附附附附则则则则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 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 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 "商场(店)、 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 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 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 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 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 规定的公共场所. 33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 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 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 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 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 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 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 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 氨 (经营烫发的场所) , 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 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 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 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 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 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34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5日由卫生部 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35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 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 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 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 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 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 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 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 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 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 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 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 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 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36 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 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 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 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 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 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控烟履约,人人有责,军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起表率作 用.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根据《公约》和《准则》精神,结合我国实 际, 决定自2011年起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 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卫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 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 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控烟履约工作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当地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制定辖区内卫生行 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到2010年逐步建立健全地方从省到县、军队从军区级单位到团级单位各级控 烟工作网络.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控烟工作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 构标准(试行)》要求,积极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 作,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军地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 37 要将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给 予经费支持.结合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和各类创建无烟公共场所项目, 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积极创建无烟医疗卫 生机构,并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无烟环境监测.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城市(镇)、文明城市、健康城市以 及部队文明卫生军营建设,加强控烟宣传和法制建设.要将工作人员戒烟、 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和提供戒烟服 务等指标纳入《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职责》 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定,全面推进各级各类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努力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目标.军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 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并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 指导.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要为 吸烟工作人员提供戒烟帮助. 三、广泛动员,努力营造良好控烟氛围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日常控烟工作同时,要结合世界无烟日等 重大活动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 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广大媒体积极宣传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实行全面禁烟,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 远离烟草.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 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要加强多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全国各地控制吸烟协会和其 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国内国际控烟资源,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 四、督导检查,努力实现卫生部门全面禁烟目标 38 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 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 各省级以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工作情况定期组织督 导检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将 适时联合组织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督导评估工作,通报督 导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请各省级以及军队各大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分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各部门将适时汇总并予以通报. 附件: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履行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竺卫生部部长 副组长:黄洁夫 卫生部副部长 刘谦卫生部副部长 李大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王玉民 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时立强 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部长 成员:杨青卫生部妇社司司长 39 任明辉 卫生部国际司司长 孙家海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何锦国 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 刘新明 卫生部政法司司长 齐小秋 卫生部疾控局(爱卫办) 局长 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张宗久 卫生部医管司司长 王雪凝 卫生部监督局副局长 于修成 卫生部科教司副巡视员 李立明 中国医学科学院党委书记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查德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 王笑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司副司长 主皓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防疫局局长 李清杰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局长 徐天昊 全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计划部副部长 侯冬虹 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妇社司司长杨青兼任. 40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1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卫生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烟草可以导致多种疾病,甚至可以因加重疾病而死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 众健康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控制吸烟、 预防疾病已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烟草控制工作,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并经全国人大批准于2006 年1 月9 日正式予以实施生效.为保护我国青少年免 遭烟草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 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吸烟、饮酒".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有关要求,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含 专门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活动场所)控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一一、 、 、 、 提高认识 提高认识 提高认识 提高认识, , ,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加强领导, , , ,认真履行控烟职责 认真履行控烟职责 认真履行控烟职责 认真履行控烟职责 烟草烟雾中有4000 多种化学物质,包含许多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有40 多种 物质具有致癌性且烟草中的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 一旦吸烟成瘾, 很难摆脱. 目前,我国吸烟人数超过3 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 亿,其中15 岁以下儿童有1.8 亿,每年约有100 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各级教育、卫生 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控烟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做好控烟工作 的责任感、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控烟工作纳入 当地教育、卫生工作规划,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具体的 实施计划和工作目标,将责任落实到人,把创建无烟校园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 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二二二二、 、 、 、明确职责 明确职责 明确职责 明确职责, , , ,积极配合 积极配合 积极配合 积极配合, , , ,共同推进学校控烟工作 共同推进学校控烟工作 共同推进学校控烟工作 共同推进学校控烟工作 学校控烟工作既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教育、 卫生等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学校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方案.各地卫生行 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为学校控烟工作 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共同推进创建无烟学校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国家和 当地控烟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认真开展各 项控烟工作. 41 三三三三、 、 、 、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 加强宣传, , , ,健全制度 健全制度 健全制度 健全制度, , , ,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努力创建无烟学校 1.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 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 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 技能.要充分利用每年的5 月31 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烟主题宣传活动, 强化学生的控烟知识、态度和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和习惯.要通 过"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学生向家长宣传控烟知识,劝阻家人不吸烟和避免被 动吸烟. 2.发挥教师控烟的表率作用.教师在学校的禁烟活动中应以身作则、带头 戒烟,通过自身的戒烟,教育、带动学生自觉抵制烟草的诱惑.教师不得在学生 面前吸烟,并做到相互之间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及时劝阻和教育. 学校应积极倡导和帮助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摒弃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3.建立健全控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室内及校园应 全面禁烟,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应全面禁烟.各级各类 学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 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四四四四、 、 、 、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督导检查 加强督导检查, , , ,努力实现无烟学校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无烟学校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无烟学校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无烟学校工作目标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控烟工作作为考评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指标之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开展对本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的检查.积极鼓励 和推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无烟学校标准》(见附件),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活动. 附件:1.无烟学校参考标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2.无烟学校参考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42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1 1 1 1: : : :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一一一一、 、 、 、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 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学生禁止吸烟; (2)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3)设立兼职控烟宣传员、监督员等,明确相关控烟人员的职责; (4)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二二二二、 、 、 、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创建学校无烟环境 1.校园内(包括建筑物内,操场等室外区域)无人吸烟,校园内无烟蒂、 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 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室、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 目的禁烟标识. 3.校园内不设置吸烟点,不摆放烟具. 4.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5.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三三三三、 、 、 、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1.利用健康教育课或其他课程向学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 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2.充分运用主题班会、同伴教育、知识竞赛、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 向师生员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3.利用5 月31 日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43 4.掌握师生员工吸烟动态,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四四四四、 、 、 、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学校控烟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2.师生员工有责任对在校园内吸烟者进行劝阻.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班级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44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2: : : :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一、建立学校控烟制度 1.建立由学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控烟领导小组,相关职 能部门职责明确. 2.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3.制定校内控烟管理规章制度.制度中应包括下列核心内容: (1) 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2)学校应设有兼职控烟监督员或巡视员,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控烟监 督员、巡视员应接受过相关的控烟知识培训. (3)将履行控烟职责的情况作为师生员工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4)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 (5)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6)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 二、除指定室外吸烟区外全面禁烟,营造良好无烟环境 1.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他区域无人吸烟,非吸烟区无烟蒂、 无吸烟者. 2.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 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 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4.吸烟区设置合理(室外、通风、偏僻) 5.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6. 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45 1.利用宣传栏、展版、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2.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 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控烟核心知识点. 3.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4.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四、加强控烟监督检查 1.控烟监督员能认真履行劝阻吸烟人在非吸烟区吸烟的职责. 2.全体师生员工均有对在校园内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 3.定期组织对学校各部门、各院系控烟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46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 、 、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 、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部、 、 、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交通部、 、 、 、建设部 建设部 建设部 建设部、 、 、 、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 发布 发布 发布 发布《 《 《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 》 》的的的的通知 通知 通知 通知 (全爱卫发〔1997〕第1号1997年1月7日) 吸烟有害健康,吸烟已成为影响社会文明的一项公害.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 候室等公共场所是人口聚集的地方,为了保护广大旅客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 洁、卫生、文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 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 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此规定,加强宣传教育,严格监督管理,广大 旅客自觉遵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维护和改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的公共环 境,保护旅客的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建设部是本系统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 候室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 建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实施本规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 (一)各类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软座、硬座、旅客餐车车厢内; (二)各类客运轮船的旅客座舱、卧舱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长途 客运汽车; 47 (三)民航国内、国际航班各等客舱内; (四)地铁、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 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 (五)各类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 共场所; (六)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必须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放置吸烟器具;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 (三)旅客等候室及运行时间较长的公共交通工具,可以指定吸烟的区域或 设置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 (四)指定吸烟的区域和设置的吸烟室必须设立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 (五)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对禁止吸烟的工作进行严格管 理,设置卫生检查员监督管理本场所的禁烟工作,劝阻旅客吸烟; (六)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形式向旅客 开展吸烟有害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铁路、交通、民航、城市公交的工作人员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有义务 做到首先不吸烟.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旅客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有 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卫生检查员劝阻吸烟.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经营或管理单位,由卫生及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500-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第五条的个人, 卫生检查员应对其进行教育, 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仍不执行本规定者,可 处以2-5倍罚款. 48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卫生及有关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场所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统一 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检查员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 时,应出具本人的证件,必须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拒绝、阻碍卫生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卫生检查员依法执行 公务,并使用暴力威胁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卫生及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卫生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 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及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 工作需要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聘任若干专(兼)职卫生检查员,负责禁止吸烟场 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检查员的聘任条件、 职责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铁道部、 交通部、民航总局和建设部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49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0 年4月28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2010 年6 月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卫生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 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 制吸烟工作情况.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 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 罚: (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 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体育、旅游、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 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港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 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的控制吸烟工作以及对烟草制品广告的监 督管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控制吸 烟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 定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50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 吸烟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 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 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 环境的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 (二)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 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 外区域; (四)本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 内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 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书店; (七)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 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售票厅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体育场馆的观众区、竞赛区、运动员区以及乒乓球馆、羽毛球馆、保 龄球馆、桌球馆(室)、健身房等室内健身场所; (十)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 的经营场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十一)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51 第六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 烟外,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 禁止吸烟: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 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 位以上的餐饮场 所; (二)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 (三)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 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场所.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 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 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 者划定吸烟区. 第八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六)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 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 52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向本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 四项所列职责. 第十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禁 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 烟、雪茄烟、烟斗.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烟违法行为的,可以 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和投诉 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单位或者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后, 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及时处 理. 第十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控制吸烟工作的需要,组织多 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对国家机关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机构应当参与. 第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 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53 第十七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应当在每年5 月31 日"世界无烟日" 停止售烟一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 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第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出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 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 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市人民政府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控制吸 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表彰或者奖励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控制吸烟协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 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可以采用志愿服务或者政府购买 服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该场所的经营 者或者管理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4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 的,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 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单位对违法吸烟者予以警告,责令 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 售烟草制品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 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 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5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卷烟 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 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 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 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 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 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 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 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 、 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1)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 单》 (见附件 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 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税务总局 ftp服务器: "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 消费税处/卷烟核价"对应路径下,税务总局将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 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 规定, 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 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将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 像一并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56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 九条的规定,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 "采集期间"不得因 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 对于采集期满的新牌号、 新规格卷烟, 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报资料,由税 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更新包装标识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工作,认真 核对更新包装标识前后卷烟的实物、包装,防止出现借更新包装标识之机套用其 他卷烟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行为.税务总局将择机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 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1 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84 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 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二、卷烟工业企业向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 称专用发票),因价格调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卷烟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以调整后 的价格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尚未将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2、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卷烟工业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3)卷烟批发企业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 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卷烟调拨价格调高的, 可按差额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已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 业的,由卷烟批发企业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 单),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 通知单)后交卷烟工业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卷烟调拨价格调低,尚未 将专用发票交付卷烟批发企业的,由卷烟工业企业填报申请单,取得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卷烟,因调拨价格调整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不再重新申报卷烟定额消费税. 58 四、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和价格变动卷烟仍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 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规定上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未满1年且未经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税务总局下发的计税价格文件 同时作废,作废文件目录另行下发. 59 附件: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表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月日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合计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 税纳税人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 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 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 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 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 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 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 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 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60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题的通知 题的通知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 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 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 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 知为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62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 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 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 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 年4 月1 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 三、2006 年4 月1 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63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 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 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 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 《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 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 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 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 "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 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 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 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 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 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 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 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 "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 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 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64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 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 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 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 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 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 本规定为准. 6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 》 ( 》 (修修修修订草案 订草案 订草案 订草案) ( ) ( ) ( )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 ) 》 ) 》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 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 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 请于 2007 年7月22 日前, 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 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 封上请注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 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 年7月27 日前,将意见汇总 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 2007 年7月22 日前送国 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 1750 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qyj@chinalaw.gov.cn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欢迎您登陆网站首页左侧的 《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 统》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提出您 的宝贵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6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 《 《杭州市公共场所 杭州市公共场所 杭州市公共场所 杭州市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 控制吸烟条例》 》 》 》的决定 的决定 的决定 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 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67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09 年8 月26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 年11 月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 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 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 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 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 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六)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会议室; 68 (八)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九)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 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 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服务区域; (三)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 (四)录像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 (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以外的其 他区域; (六)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的等候区域或售票区域; (七)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室; (八)单位的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 烟场所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 经营性住宿场所应当设置无烟楼层或者无烟客房. 拥有五十个以上餐位的经营性餐饮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应当设置无 烟包厢.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 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 (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 (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设置明显的标识; 69 (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 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 (四)不在本单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 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条 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 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鼓励 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公务员、 医务工作者、 教育工作者等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 媒体和卫生、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 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控制吸烟的社会 宣传.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条例 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 70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设立控烟监督 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每年5 月31 日的"世界无烟日",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 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鼓励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应当在营业 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标志.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 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项或者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 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经营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未成年人,由其所在的学校或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通报,予以教育.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71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 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09 年8 月26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经2009 年11 月27 日浙江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 年3 月1日起施行. 2009 年12 月4 日72 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卫生部关于印发《 《 《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 (2005- - - -2010 年年年年)》 》 》 》的通知 的通知 的通知 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5]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依据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健康促进行动规 划框架》,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发展和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的需要,在组织农村、城市社区、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学校、医院及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等七个方面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 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 年)》,以规范和指导全国健康教育与 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部署,加强领导,科 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实施情况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 年)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73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 年) 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 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口健康素质的客观要求,推进我国健 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科学和规范地开展,依据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和相关卫生 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纲要. 一一一一、 、 、 、背景 背景 背景 背景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动员全社会和多部门的力量,营造有益于健康的环 境,传播健康相关信息,提高人们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倡导有益健康的行 为和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的活动. "九五"以来,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紧密围绕卫生工作中心任务, 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初级卫生保健、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及重点人群卫生保 健等开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特别是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 社区行和控烟活动,在推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社会化、大众化和规范化 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学科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但是,目前我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东西部地区、 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人群的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还较低,特别 是在贫困、边远农村地区,农民自我保健意识淡薄,存在许多落后的生活习俗,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2001 年全国6 省农村健康教育现状调查 显示:在农村15 岁以上人群中,环境、饮水、营养、传染病、慢性病预防等8 项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仅为36%.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仍是长 期而艰巨的任务.而城乡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工作网络不健全,业务经费投入不 足,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这些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着健康教育与健康 促进事业的发展,急需尽快解决.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 机遇与挑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更加关注身心健康、社会适应和生 活质量.许多老的传染病如结核病、血吸虫病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艾滋病、 SARS 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心脑血管病、癌症、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导致疾病负担加重;精神疾病患病率和意外伤害增加;烟草危害日趋严重.这些 重大社会卫生问题都要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在策略、内容、方法上要有长 期规划. 74 二二二二、 、 、 、总目标 总目标 总目标 总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提高专业队 伍素质.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和支 持性环境,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健康 知识,增强人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素质提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系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起以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动员、群众参与、 法律保障为特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体制和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组织实 施、监督考核. 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2010 年,县及县以上的健康教育 专业机构要配置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设备.健康教育与 健康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 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至2010 年,社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 等有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服务设施和网络. 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至2010 年,建立国家级人群健康素质 监测网络和信息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中心数据库;建立完善健康教 育与健康促进专家库、传播材料库. 保证常规经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 5%.各级卫生部门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中,要保证健 康教育经费在优先领域的投入,并随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 (二)做好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疾病预防 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计划,积极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地方病的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做好防治性病、艾滋病、结核、乙肝、血吸虫病及重 大传染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积极倡导 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75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 区实际,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预案与实施计划, 对公众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增强公众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 进行动" 贯彻执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县及县 以上政府要将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当地 《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 和 《农 村卫生发展规划》. 建立在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机制,落实 "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规划.加强国家、省级"行动"示范县区建 设,总结推广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的成功经验. 以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农民送医药、送知识.加强农村流动人口和乡镇企 业工人就业前健康教育培训. 结合农村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大力普及农村改水、改厕知识和技术,改善农 村饮水和环境卫生状况. 至2010 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 80%、70%、60%;人群健康相关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四)深入开展城市社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骨干,社 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 积极推进"健康促进社区"建设,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 卫生城镇和世界卫生组织健康城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等卫 生进社区活动.针对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开展社区综合干预.至2010 年 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 (五)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城乡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控 制吸烟、环境保护、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意外伤害等健康教育工作. 76 在各类学校中开展健康促进学校创建活动. 至2010 年,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90%、80%; 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70%、60%. 2.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整体护理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向患者及其亲属提供面对面等多种形 式的健康教育服务.至2010 年,患者及家属相关疾病自我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 80%.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内容.积极开展健康促 进医院创建活动. 3.工矿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以"安全 -健康-环境"为中心的"工矿企业健康促进工程",倡导有益健康的生产、生活 方式,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及职业相关疾病的发生. 对工矿企业管理者和各种作业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与健康培训,新职 工、女工、接毒接尘工人的岗前、岗位安全与健康培训率达到100%;2010 年, 大型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相关健康 行为形成率达到80%以上. 4.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知识培训、复训,考核合格上岗. 按照《科普法》,各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有责任在所辖范围内对公众开 展卫生科普宣传.禁烟、安全标志明显,消防疏散通道通畅,应急措施健全,积 极营造健康环境. (六)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 发展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幼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促进生殖健康的全 面发展.至2010 年,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率在城市达到100%,农村地区达到 80%以上. 77 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健康需求,加强城乡老年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开 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病防治与康复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提高老年人 群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七)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 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加强控烟能力建设. 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开展吸烟行为干预,降低吸烟率.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各类公共场所有明显的控烟标志、有管理人员. 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无烟家庭活动.到2010 年,90%的中小学校、90% 的医院成为无烟场所.继续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工作,到2010 年,无烟草 广告城市占地市级以上城市总数的30%. 将预防吸毒、 酗酒等成瘾行为纳入公众健康教育、 社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民道德意识教育. 四、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加 强规范管理,组织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目标和措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切 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府投入与多方筹集相结合,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律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纲要》的落实 各地按《规划纲要》的任务和目标认真抓好社区综合试点建设,开展健康教 育与健康促进应用性研究,吸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探索和总结试点 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调,动员社会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加强多部门协调,发挥各级 健康教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的作用,引导和培育社区群众广泛参与健 康教育活动,构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网络,营造健康的支持性环境. (四)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学科发展 加强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需要的设 备,发挥其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 78 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培训,提高各级各类卫生人员的健康教育工作能力 与水平.将人员培训纳入单位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评. 加强不同省市、不同区域间的交流,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作区与年会 制度,加强理论研究及新理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学科发展. 建立健全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健康教育信息网络,规范健康 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收集、交流国内外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 加强国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督导监测,考核评价 卫生部制定《规划纲要》评价指标体系,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划纲要》及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督导考核. 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给予表彰. 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5 年01 月12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01 月12 日7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 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 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80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 、 "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 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 条81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 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 、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 、 "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 改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制造、销售、使用 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 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 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2 51. 将将将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 : " " " "倒卖烟 倒卖烟 倒卖烟 倒卖烟 草专卖品 草专卖品 草专卖品 草专卖品, , , ,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 , ,不构成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的 不构成犯罪的, , , ,由工 由工 由工 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罚款 可以并处罚款. . . . " " " "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 "执行本 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故意损毁、移动铁 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 "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 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 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4. 将将将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 : : " " " "伪造 伪造 伪造 伪造、 、 、 、变造 变造 变造 变造、 、 、 、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 准运证的 准运证的 准运证的 准运证的, , ,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 的的的的, , , ,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从重处罚 依法从重处罚. . . . " " " "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房 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给予行政处分. "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 "对飞行中 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 83 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款修改为: "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 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 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 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现役军人以 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 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84 6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 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 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 "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处罚. " 85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违 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 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 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 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 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 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 86 服役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 军官法》 " .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 行警衔制度. "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 条第一款"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7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 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 是指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 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 门. 卫生、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和港口、商务、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 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 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 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 域; (三)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88 (六)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 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 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 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 和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 (一)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 所; (三) 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除专门设置的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 烟. 第八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 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禁止吸烟. 第十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 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89 (一) 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 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 话; (三)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 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 离开该场所.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 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 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 的监测和评估. 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 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 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控烟工作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 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 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 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轨道交通 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 监督执法; (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 执法; (五) 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 督执法; 90 (六) 房屋行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 督执法; (七)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 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 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两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 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 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 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91 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 卫生部关于《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稿稿稿稿) 》 ) 》 ) 》 )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我部拟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现将草拟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至日期为:7 月2 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 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wsbzfsfgc@126.com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0 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三年一月六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 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 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 照.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 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93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 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 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 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 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 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 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 照.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 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 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 其他资料; 94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 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 扣押,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 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 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 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 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 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 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 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 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 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 95 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 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 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 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 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96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 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97 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 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 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 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 人民网北京2010 年12 月5 日电(记者王君平) "第三届中国控烟学术研讨 会暨创建全国无烟医院项目经验交流会"今日在京召开.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健康合作中心主任、北京朝阳医院院长王辰教授在会上 介绍了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新版指南是在《2007 年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试 行本) 》的基础上修订的,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识别吸烟者,诊治烟草依 赖者,进行戒烟服务. 王辰教授说,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高复发性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其列入 国际疾病分类,确认烟草是目前对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但同时又是一个可以预 防和治疗的主要死因.烟草依赖危害于无形,致害于长远,可导致多系统迫害. 控烟和治疗烟草依赖是医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创建无烟医院对于推动社会控烟和推进医院文明建设至关重要.王辰教授 说,能否成为无烟医院已成为一家医院文明水平的标志之一.医务工作者应带头 拒绝烟草,倡导控烟,建设无烟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健康合作中心在彭勃 基金的资助下,协助全国40 家医院创建无烟医院.该项目自2009 年4 月启动以 来,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美国烟草使用和依赖治疗协会主席、梅奥医学尼古丁依赖中心 Michael V. Burke 博士介绍了美国临床戒烟的做法和经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或 健康合作中心肖丹博士探讨了"控烟对学科建设的意义" .北医三院姚婉贞教授 讲解了"戒烟是COPD 治疗的关键环节" ,宣武医院支修益教授介绍了"戒烟与 肺癌防控" . 卫生部妇社司健教处李新华处长、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杨功焕教授及中华医 学会呼吸病学会张珍祥教授等出席了会议. 此次会议由世界卫生组织或健康合作中心主办,由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医院控 制吸烟专业委员会、北京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北京控制吸烟协会协办,由首都 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北京呼吸疾病研究所承办. 98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 《 《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 》研讨会 研讨会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 《烟草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研讨会于2007 年9 月28 日在北京河南大厦举行.参会人员共计42 人,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许桂华副会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李亚莉副司长及 广告司监督处处长、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处长参加会议;全国12 个省 市自治区的工商管理局的广告管理处处长参加会议.此外研讨会还邀请了中国 CDC 杨功焕副主任、CDC 控烟办姜垣副主任等预防医学、社会医学和法学方面 的的相关专家. 研讨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李亚莉副司长主持.会议首先邀请国 内外控烟专家介绍了烟草广告控制管理方面的现状和经验——美国无烟青少年 运动中国地区负责人李淑珊女士介绍了国际烟草控制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成功 的经验、各国对烟草税的征收方法的差异和效果等内容;美国无烟青少年运动方 面的国际法律专家兰伯特女士介绍了世界各国对烟草广告控制管理方面的有益 经验及对限制烟草广告所采取的立法措施等;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许桂华副会长介 绍了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立法及创建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情况,阐述了工商管理 部门对烟草广告从源头上管理的重要作用.与会人员认为听了这些报告更多了解 了国际烟草广告管理方面的信息,受到很大启发. 在修订《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讨论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监 管处赵践副处长介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基本框架和思路以及条 款的具体背景和原则.与会代表就我国立法主体、执法体系、修改我国烟草广告 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办法进行了热烈讨论,一致认为在我国履行国际《烟草控制框 架公约》过程中依法加大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势在必行,大家对管理办法的修订 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相信此次研讨会将对我国履行《公约》 ,完善有关控烟 立法体系,依法做好烟草广告管理,推动我国烟草控烟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 《 《烟草广告管理暂 烟草广告管理暂 烟草广告管理暂 烟草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 行办法 行办法 行办法》 》 》 》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9 号 第十二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 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 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 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 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第三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 广告. 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 烟草广告. 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 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 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100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 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 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 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 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 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 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 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 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 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 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兰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 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101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 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 年2 月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 年7 月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 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 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103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 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 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 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 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 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104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 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 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 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 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 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 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 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 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 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 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105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 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责令停业, 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 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 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 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 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 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 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 负责处理. 106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 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 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 活动.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生产者 生产者 生产者 生产者、 、 、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 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 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 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 107 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 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 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 108 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 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 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 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 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 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 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 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 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 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09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 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 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 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 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罚罚罚罚则则则则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 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 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 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10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 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 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 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 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 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 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111 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 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 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 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 避查处的; (三) 阻挠、 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 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 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 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 112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 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 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 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 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 市场价格计算.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附附附附则则则则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 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 年9 月1 日起施行. 113 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 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 、 "疗效" 、 "安全" 、 "环保" 、 "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 、 "超淡 味" 、 "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 "中低焦油" 、 "低焦油" 、 "焦油含量低"等 描述用语. 第三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中文汉字和英文印刷健 康警语.警语内容分两组: 第一组 :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组:吸烟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条 健康警语必须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 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健康警语 标识,同时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五条 健康警语应位于卷烟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语, 背面使用对应英文警语.警语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可采 用原商标的底色(纹). 第六条 盒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条包装健康警语应位于其所 在面右侧. 114 第七条 健康警语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中文字体采用黑体字, 英文采用Arial Narrow 字体,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应 汉字.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 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卷烟条、 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 年6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1991 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自199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 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 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 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 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 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 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 烟叶的种植 烟叶的种植 烟叶的种植、 、 、 、收购和调拨 收购和调拨 收购和调拨 收购和调拨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 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16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 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 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 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 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 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 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 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 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 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制品的生产 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 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 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地方 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 117 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 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 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 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销售情况, 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适当调 整.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 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 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 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 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118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 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第五章 卷烟纸 卷烟纸 卷烟纸 卷烟纸、 、 、 、滤嘴棒 滤嘴棒 滤嘴棒 滤嘴棒、 、 、 、烟用丝束 烟用丝束 烟用丝束 烟用丝束、 、 、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应当 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 合同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 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术合作 术合作 术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 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九条 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 企业许可证. 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 报表.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 119 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 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 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 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 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 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20 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 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 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 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 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 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 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 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 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121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 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八章 附附附附则则则则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2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83 年9 月23 日国务院发 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 12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 、 、 、销售烟 销售烟 销售烟 销售烟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 号(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 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 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 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 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 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 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 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 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 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123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 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 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 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 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 124 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 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 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 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 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 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 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 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 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 机械设备.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125 2008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 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 前前前前言言言言2006 年1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简称《公约》 )在我 国正式生效后,卫生部控烟履约办公室每年都邀请专家编写年度《中国控制吸烟 报告》 . 《2007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的主题是"创建无烟环境,享受健康生活" . 该报告发布以后,越来越多的人知晓:我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 亿,约占全球吸 烟者的三分之一;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是5.4 亿;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 人数约为100 万,因吸"二手烟"导致死亡的人数已超过10 万.由于政府的重 视和社会对烟草危害关注度的提高,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有了明显进展,表现在政 府增加了对控烟的投入;创建"无烟奥运"的不懈努力;继香港之后,北京、上 海等重要城市相继颁布或制定新的公共场所禁烟法规;大众传媒对烟草危害的知 识普及和加强烟草控制的呼声日益强劲;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控烟议 案和提案明显增加;民间倡导控烟的行动正在拓展.无烟环境与健康生活正在成 为中国人民自觉的追求. 无烟草青少年是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同时也是《2008 年中国控制吸烟 报告》的主题,可以简要地表述为——"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确保无烟青春好 年华" .鉴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鉴于中国烟草制品的产量 和销量近几年中仍在快速增长,更鉴于令人忧虑的吸烟人群低龄化趋势,这个主 题对中国尤为重要. 让尚未接触烟草的青少年免受烟草危害, 是控烟的重要目标. 烟草的成瘾性,已经使我国几亿吸烟者沉溺其中而难于自拔.近年来,肺癌、 脑卒中、冠心病等与吸烟相关疾病的死亡率快速上升,根据卫生部第三次全国死 因调查结果,仅肺癌的死亡率近三十年就上升了465%.许多吸烟者正当盛年就 过早结束了他们本当继续释放华彩的人生旅程.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我 们难道还能容忍因烟草肆虐而危及民族的希望与未来?让烟草远离青少年,这是 中国政府和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并非无的放矢.我国学者的多项研究指出,到2025 年,因烟草所致疾病的死亡将达到高峰,每年大约有200 万人将死于与烟草有关 的疾病,到2050 年,这个数字会增加到300 万.到本世纪中叶,累计死亡总数 将达一亿,其中有一半将在35-69 岁之间死去,他们正是今天花样年华的儿童与 少年.从这个意义上说,控制烟草就是拯救生命,加强控烟才能确保青少年的美 126 好年华. 让青少年远离烟草危害,应从多方面着手,无烟环境的创建、成人示范的效 应、健康教育的加强、鲜明的警示标志、税收和价格手段,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禁止各种性质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手段,更是国际经验证明为普遍有效的措 施. 《公约》第13 条指出,各缔约方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采取适宜立 法的、行政的和其他措施,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2008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描述了我国青少年吸烟的状况,分析了诱使 青少年吸烟的各种因素,提供了让青少年远离烟草的各种可供选择的措施,也介 绍了国外相关的成功经验.希望报告的发布,能够进一步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 重视和关注,研究并采用教育的、法律的、行政的、价格的多种有效措施,使青 少年远离烟草的危害——为了青少年的未来,为了国家与民族的未来! 一一一一、 、 、 、我国青少年吸烟现状 我国青少年吸烟现状 我国青少年吸烟现状 我国青少年吸烟现状 尼古丁具有极强的成瘾性,一旦吸烟成瘾,很难摆脱.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 成为常吸者的可能性越大,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受烟草的危害也越大,戒烟的 可能性越小. 我国现有13-18 岁青少年1.3 亿,据专家估算,青少年现在吸烟者约1500 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 万,遭受二手烟雾危害的人数高达6500 万. ( ( ( (一一一一) ) ) )主动吸烟状况 主动吸烟状况 主动吸烟状况 主动吸烟状况 青少年尝试吸烟率:曾经尝试过吸烟(即使只吸过一两口)的发生率. 青少年现在吸烟率:在过去30 天,吸过完整一支烟的发生率. 我国青少年尝试吸烟率和现在吸烟率逐年上升.吸烟学生以男生为主,在大 城市,女学生的尝试吸烟率和现在吸烟率均有上升趋势. 目前,青少年尝试吸烟率为32.4%,其中男女分别为44.1%和19.9%,男生 显著高于女生. 男女生均呈现随年龄增长而增高的现象, 男生增幅明显大于女生. 初中阶段增长速度最快,高中一年级男生尝试吸烟率出现高峰. 青少年现在吸烟率为11.5%,男女生分别为18.4%和3.6%.其中,初中生为 10.9%和2.7%,高中生为28.9%和4.9%.男生中,现在吸烟率随年龄增长而迅速 升高.但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增长幅度有明显差异,在初三到高一升学阶段增幅 最大.女生吸烟率基本维持在低水平,没有发现随年龄变化的明显趋势. 与此同时,国际上控烟先进的国家的相关指标均呈下降趋势.如,美国高中 男生现在吸烟率从2001 年的29.2%下降到2005 年的22.9%. 我国青少年开始吸烟呈现低龄化趋势. 2005 年调查显示,在曾经吸过烟的男女生中,13 岁前吸完一整支烟的比例 分别为66.8%和68.2%,与1998 年的调查结果相比,13 岁前吸完一整支烟的比 127 例增加了15%,说明开始吸烟年龄越来越早. ( ( ( (二二二二) ) ) )被动吸烟状况 被动吸烟状况 被动吸烟状况 被动吸烟状况 我国约半数的青少年遭受二手烟雾的危害,43.9%的青少年在家庭遭受二手 烟雾的危害,55.8%的青少年在公共场所遭受二手烟雾的危害. 吸烟及被动吸烟提高了心脑血管、 呼吸系统等疾病的发病率. 医学研究表明, 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器官系统都尚未成熟,对外界环境有害因素的抵抗 力较成人弱,对毒物危害敏感,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吸烟 与被动吸烟对青少年有着更大的危害性,需要采取综合措施,预防青少年遭受烟 草的危害. 二二二二、 、 、 、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 ( ( (一一一一) ) ) )烟草 烟草 烟草 烟草广 广广广告 告告告和烟草企业的 和烟草企业的 和烟草企业的 和烟草企业的促 促促促销 销销销、 、 、 、赞赞赞赞助 助助助活 活活活动 动动动诱 诱诱诱导青少年吸烟 导青少年吸烟 导青少年吸烟 导青少年吸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将烟草与运动、成功、独立、性感等相联系,美化 了烟草形象,对青少年吸烟有极强的诱导作用. 烟草广告和促销是促使青少年开始吸烟的重要因素 烟草广告和促销与烟草消费关系密切.102 个国家烟草广告与烟草消费趋势 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在那些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国家,烟草消费呈现出急剧下 降趋势. 以烟草企业或企业集团冠名的间接烟草广告宣传效果非常明显,对青少年的 影响是对成年人影响的三倍.花样翻新的烟草广告使青少年高估了其同伴和成人 的吸烟率.烟草广告将烟草与运动、成功、独立、性感等联系起来使青少年低估 了吸烟的危险.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形式繁多.多种形式的间接烟草广告, 甚至出现在学生的校服上. 打着预防青少年吸烟的旗号,诱导青少年吸烟.经世界卫生组织认定,某些 烟草公司借资助控烟项目,打着预防青少年吸烟旗号,宣传"吸烟是成年人的选 择" ,暗示吸烟是成熟的标志,诱导青少年吸烟.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促销烟草.例如冠名支持公益活动,树立烟草企业正 面形象;赞助体育赛事、文化教育活动、书籍出版和影视制作;在互联网上进行 宣传和促销. ( ( ( (二二二二) ) ) )影影影影视 视视视中 中中中大 大大大量的吸烟 量的吸烟 量的吸烟 量的吸烟镜头引 镜头引 镜头引 镜头引导青少年 导青少年 导青少年 导青少年模仿 模仿 模仿 模仿吸 吸吸吸烟行为 烟行为 烟行为 烟行为 影视作品特殊的社会作用,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影视作品中的 吸烟镜头,特别是青少年偶像型人物的吸烟形象,对人群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行 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影视剧作中烟草镜头频繁出现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3 年调查了8 部热播的电视剧和10 部电影,平均 128 每部电视剧中烟草镜头数为165 个,烟草镜头的总时间为47.5 分钟.10 部热播 电影中也均有烟草镜头,平均每部电影中有26 个烟草镜头,持续时间约为6 分钟. 影视中烟草镜头对青少年吸烟行为的影响 调查显示在影视剧作中看见烟草镜头最多的青少年尝试吸烟的可能性提高 了3 倍.即便非吸烟的青少年,如果其崇拜的偶像吸烟,则他们对吸烟行为认同 的可能性提高了16 倍. ( ( ( (三三三三) ) ) )烟草制品轻 烟草制品轻 烟草制品轻 烟草制品轻易 易易易可得为青少年吸烟 可得为青少年吸烟 可得为青少年吸烟 可得为青少年吸烟大 大大大开方便 开方便 开方便 开方便之 之之之门 门门门我国目前烟草价格偏低、学校周边的烟草销售摊点众多、对分支销售卷烟没 有明确的禁止,以及"禁止向18 岁以下青少年销售卷烟"的法律没有落实和执 行,使青少年可以轻易获得烟草制品. 烟草价格偏低 目前我国销量前三位卷烟的价格均为5 元/盒以下,使得大部分青少年买烟 不存在价格门槛. 销售单支卷烟 2007 年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青少年可以在一半以上的流动商贩和30%的 杂货店里买到单支卷烟. 学校和学生家庭周边烟草零售摊点众多 北京市的一项调查表明,每所中小学校周边平均有2 个卷烟零售摊位,最多 的高达5 个;91%的学生家庭周边200 米内有售烟点,45%的学生家庭附近售烟 点高达3 个以上. 相关法律未得到有效实施 调查显示,90%以上的青少年在买烟时从未遭到拒绝. ( ( ( (四四四四) ) ) )学校和 学校和 学校和 学校和家庭 家庭 家庭 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重要因素 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和家庭度过,接触最多的人是教师、同伴和父 母,因此,他们是否吸烟是影响青少年吸烟行为的重要因素.学校的环境、校风 和校纪对学生吸烟行为也有显著影响. 同伴吸烟对青少年吸烟行为影响巨大 青少年吸的第一支烟40%是由同伴提供的, "和伙伴、同学一起吸烟"的占 55-65%. 教师吸烟是学生的坏榜样 教师的行为对学生(尤其是低年级学生)具有示范作用,教师吸烟也对学生 的吸烟行为有显著影响.现有数据表明,男教师吸烟率高达48.4%. 家长吸烟孩子更容易吸烟 129 如果父母都吸烟,子女成为吸烟者的比例比父母都不吸烟的高一倍. 家庭是青少年获得烟草的主要来源,部分家长还主动给孩子卷烟. 三三三三、 、 、 、挑战 挑战 挑战 挑战与 与与与应 应应应对 对对对控制吸烟的有效措施 监测烟草使用与预防政策. 保护人们免受烟草烟雾危害. 提供戒烟帮助. 警示烟草危害. 确保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提高烟税. ——世界卫生组织 ( ( ( (一一一一) ) ) )创建政 创建政 创建政 创建政策支持性 策支持性 策支持性 策支持性环境 环境 环境 环境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烟草 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五部法律中对控制烟草已 有如下明确规定: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场所、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 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烟草销售商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于难以判 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06 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公约》在我国生效,这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国 际公共卫生条约.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将按照《公约》要求,积极推 进中国控烟工作. 与《公约》的要求相比,以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尚存在相当差距,需要在 今后控烟履约进程中逐步完善. 已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如:北京市2005 年第3 季度广告监 测结果,仅电视媒体就违规播出了351 条烟草广告,涉及到6 个频道. ( ( ( (二二二二) ) ) )实现无烟 实现无烟 实现无烟 实现无烟体 体体体育 育育育"无烟体育"的含义: 运动员、教练和体育运动管理者在参与体育运动时不使用烟草; 体育比赛的参与者和观众不被暴露于二手烟中; 比赛和赛场无烟草广告、赞助或市场营销活动. 130 由于体育赛事吸引了大批的青少年参与和观看,因此它对青少年吸烟行为的 影响超过其他类型的烟草广告和赞助. 民间组织、学界、政府共同努力,F1 赛事抵制烟草广告 国际汽车联盟组织的"一级方程式汽车大赛"在青少年中间具有极大的影响 力,以往赛事在欧洲举办,主要由烟草商赞助,2004 年赛事转至上海.由于担 心可能会被烟草广告或烟草品牌标志充斥,赛前由多位院士领衔的 23 名各领域 专家共同起草了《致国际汽车联盟的公开信》 , "反对烟草广告与赞助,呼唤无烟 F1 赛事" .公开信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经过多方努力,我国石化企业取代了国外烟草公司,获得了F1 世界锦标赛 的冠名权.组委会表示将严格依法办事,在赛场和媒体发布会上绝不出现违法、 违规的烟草广告设置. 工商部门查处变相烟草广告 "鹤舞白沙,我心飞翔"是白沙集团的品牌广告语,曾在某些电视台和体育 赛事中出现.对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通过上报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认定, "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等属于烟草广告语,依广告法的规定, 责令相关媒体停播. 多方共创无烟奥运 2008 北京奥运会是《公约》生效后举办的第一个奥运会. 无烟奥运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中国政府和奥运主办城市十分重视无烟 奥运工作,2004 年国家领导人明确提出要将无烟奥运纳入"绿色奥运" .继香港 特区2007 年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后,2007 年1 月卫生部和世 界卫生组织合作启动无烟奥运项目,推动奥运主办城市无烟环境逐步形成. 2007 年4 月北京启动餐饮业控烟行动. 2007 年10 月1 日北京出租车全面禁烟. 2008 年5 月1 日北京市正式实施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 2008 年3 月上海市启动修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规. 天津等4 个城市也采取措施,确保实现无烟奥运目标. ( ( ( (三三三三) ) ) )倡倡倡倡导无烟影 导无烟影 导无烟影 导无烟影视 视视视近年来影视作品中出现越来越多的烟草镜头值得社会关注,倡导无烟影视对 青少年控烟举足轻重. 国家广电总局对影视作品中频繁出现吸烟镜头做出回应 2007 年7月,一些专家、媒体从业者和控烟相关社团呼吁倡导无烟影视. 这一建议得到了媒体和公众广泛地响应和支持.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和电影管理 局作出积极回应:要求各级审查机构对影视中滥用吸烟镜头等现象给予重视,加131 强审查,严格把关. ( ( ( (四四四四) ) ) )开展控烟 开展控烟 开展控烟 开展控烟干预 干预 干预 干预 控烟宣传教育和干预活动,是减少青少年吸烟的有效措施.2008 年3月, 卫生部和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 ,要求各地在创 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2008 年4月,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 局和全国爱卫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 知》 ,要求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推进我国青少年控烟工作. 将"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等内容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无烟校园"活动. 学校要将控烟纳入工作计划,制定控烟规章制度.教学区域内不得设吸烟室、吸 烟区.积极倡导吸烟的教职员工戒烟.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烟草广告发布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发布 的烟草广告,以及含有未成年人形象、鼓励吸烟内容的违法烟草广告. 结合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在全国开展教师及学生的烟草使用状况监 测和创建"无烟学校" "无烟公共场所"等试点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戒烟大赛,营造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 结结结结束 束束束语 语语语如何最有效地控制烟草的危害,人类正在实践.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这部 国际法就是世界控烟经验的最新总结. 我国吸烟人数居世界第一,烟草的供应量和消费量也居世界第一.只有使吸 烟人数递减,烟草消费才能逐步降低.减少吸烟人数只有两个办法:一是使已经 吸烟的人戒除烟草;二是使青少年远离烟草,后者更为重要. 为了制止烟草毒害青少年,社会各界应当行动起来,广泛禁止各种形式的烟 草广告、促销和赞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为青少年营造无烟环境.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因为青少年的未来,就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也是我们 大家共同的未来! 卫生部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 北京 132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 全球成人烟草调查—— —— —— ——中国部分 中国部分 中国部分 中国部分 133 134 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 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 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 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 135 136 137 138 139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 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 《 《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烟草 烟草 烟草 烟草》 》 》 》2010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3 期期期期相关数据 相关数据 相关数据 相关数据 151 相关参考文件网址链接 相关参考文件网址链接 相关参考文件网址链接 相关参考文件网址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1 号) . 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442&flag=1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 号.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2009_6_4_wa522377441469002441.shtml 3、关于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 号) .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fybjysqwss/s3589/200905/ 40804.htm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71 号) . 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2009_6_10_wa0830121914101690022508.sht ml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272 号) . http://www.chinaacc.com/new/63_67_/2009_6_4_wa67500219944.shtm l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 (教体艺厅[2010]5 号) .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46/201007/xxgk_92 850.html 7、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发布《关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第1 号1997 年1 月7 日).(无相关网页).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 .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33.htm 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xwzx/tpxw/200706/20070600021664.shtml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 号) .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2/content_19159.htm 11、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152 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006/20100600255500.shtml 12、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 号). http://zhengwu.beijing.gov.cn/fggz/zfgz/t947815.htm 1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 例》的决定.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c35a 3333-f4e3-489e-a523-48801591bf48&T_id=Cms_Info 14、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http://baike.baidu.com/view/3697901.htm 15、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http://www.rd.gz.cn/page.do?pa=402881cd27bbec710127bc59890e0546&guid=fc3c6 af2015f4b4d9d0ef404875357ac&og=402881cd27bbec710127bc4a94bf0355 16、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http://www.spcsc.sh.cn/ckzl/content/2009-09/01/content_58223.htm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2000/11101000002N.html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5/content_5004554.htm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http://www.npc.gov.cn/huiyi/cwh/1110/2009-08/27/content_1516104.htm 2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http://www.gov.cn/zwgk/2005-06/01/content_3157.htm 2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105440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http://finance1.jrj.com.cn/news/2008-04-30/000003600056.html 23、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 年).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5/68/212F9B3AAD65B3D62C3A81234B F46039_0.HTML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 改意见.http://www.saic.gov.cn/zcfg/xzfggfxwj/200602/t20060220_45867.html 25、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举办修订《烟草广告管 理暂行办法》研讨会. http://www.catcprc.org.cn/xiehuitongxun/2007nian/diwuqi/2008-01-11/568.html 153 26、2007 年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 http://news.sina.com.cn/c/2008-05-05/105915479205.shtml 27、新版中国临床戒烟指南即将出台.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41158/10519983.html 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tobacco.gov.cn/html/27/2701/270102/2298473_n.html 29、2008 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 http://www.china.com.cn/fangtan/2008-06/02/content_15583969.htm 30、全球成人烟草调查——中国部分.(无相关网页) 31、烟草原料废弃物处置规程(2009 年12 月14 日发布,2010 年3 月1 日 实施)(无相关网页). 32、卷烟企业清洁生产评价准则(YC/T199-2006) http://www.docin.com/p-34818879.html(无相关网页). 33、《中国烟草》2010 年第3 期第21 页相关数据(无相关网页) .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DF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北京医疗器械公司名录  北京医疗机构名录  北京医疗企业名录  北京医疗器械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广州医疗器械公司名录  江西医疗器械公司名录  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名录  四川医疗器械公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