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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凉市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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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凉市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 境管理,保证油区生态环境安全,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 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油田开发项目环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定, 油田发展规划和区块产建工程、 单井(评价井、 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油水井)勘探开 发、输油管线、集输场站、井场道路、生活基地等建设项目均要 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先评价后开发, 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 油田发展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的, 发展规划区域内的区块产能开发和单井勘探开发项目不予 受理审批. (一)产能建设和环保工作计划 1.油田单位每年 3 月和 6 月上旬前向平凉市环保局报送产 建开发计划,包括油田区块开发产能部署、单井勘探开发部署、 生活基地、 集输场站、 输油管线等. 年内产建开发计划有调整的, 要及时向平凉市环保局进行登记. 2.油田单位每年 3 月上旬前向平凉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 2 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重点项目及实施进度、资金保障等内 容. 3.油田单位每年 11 月15 日前,向平凉市环保局报送年度 产能实际建设情况和环保工作报告.环保工作报告中的标准化、 无害化处置井场应列出明细. (二)区块开发项目环评 1.项目预审: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区块产建工程、 生活基地、集输场站等项目立项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 意见、情况简介及相关技术资料提交市环保局进行项目预审. 2.环评报批: 油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预审意见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提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区块开发产建工程环评报批前, 必须按规定完成水资源论证和水 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 (三)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 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核准部门为平凉市环保 局.当年布设的评价井、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井, 均要在开工前向平凉市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 对已完成区块环评 报批的产能布署井,要在开工前向平凉市环保局申请核准. 1.环评申请: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环评(核准)申请、 县(区)环保局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单井审核表(以下简称 "审核表")、污染物处置承诺函等相关资料,提交平凉市环保 局开发科,申请井场环评(核准)审查. 3 (1)在林区布设的单井勘探开发项目需提交省林业厅的书 面审查意见. (2)审核表应明确井场用地性质、占地类型、周边环境敏感 目标等情况和县(区)环保局审核意见. (3)油田开发生产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井位复核:平凉市环保局通过坐标换算、图件核查等对 井场坐标和地理位置的一致性、井位是否在环境敏感区等进行 复核.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等敏 感区内的井场不予办理环评手续. 3.现场踏勘:对通过井位复核的井场,平凉市环保局组织 有关单位实地踏勘.距民宅、学校、河流等环境敏感目标 150m 内不得布设井场. 4.环评编制:对井场选址符合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定的,平 凉市环保局对油田开发生产单位出具预审意见.油田单位持预 审意见委托环评机构编制井场环境影响报告表. 5.技术评估:平凉市环保局组织对井场环境影响报告表进 行技术评估,环评机构按照评估意见完成修改并报批. 6.环评审查: 平凉市环保局自收到环评文件(报批本)5 个工 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7.井场核准:平凉市环保局对已完成区块环评报批的产能 布署井,自收到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 4 二、污染防治 (一)钻井施工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⑴ 钻井施工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应当采用地表水 或地下承压水,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和就近租用群众自备饮用 水井取水钻探. ⑵ 开钻前应当在井场周围修筑不低于 20cm 的土护堤,井架、柴油机、振动筛等大型机械下要铺设防渗布,防渗布四周 应设置 lOcm 高的围堰. ⑶ 井场内的泥浆池、沉砂池、清水池、循环沟必须铺设双 层防渗布,防渗布出现破损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漏;泥浆池设 置应远离沟坎边,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垮塌,泥浆液面必须低于 池面 O.5m. ⑷ 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水体附近, 禁止在水体附近清洗施 工器具、机械等. ⑸ 钻井一开采用清水泥浆(不含任何添加剂), 二开采用清 洁泥浆(不含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钻井泥浆要尽可能循环使用; 钻井后泥浆池内的上清液要收集进污水罐,就近拉运至污水处 理站处理. 2.固废污染防治 (1)进场道路、井场的开挖土方要合理堆置,不得堵塞或填 充自然排水通道. 5 (2)钻井岩屑、 泥沙必须全部进入经过防渗漏处理的沉沙池, 废弃原材料、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要采用单独的防渗坑存放. (3)钻井结束后,含油岩屑、废弃原材料、废包装材料、生 活垃圾、油土等不能就地处置的固废,要拉运至油田工业固废填 埋场安全填埋. 3.大气污染防治 (1)土方挖填要避开大风天气. 粉状材料运输要采取遮盖措 施,井场存放要集中堆置,并采取遮盖或围栏等防扬散、防泄 漏、防渗漏措施. (2)对作业面和进场道路要适时进行洒水抑尘. 4.噪声污染防治 (1)合理安排强噪声施工机械的工作频次, 合理调配行车密 度.井场周边有居民的,晚上 22:00—次日凌晨 6:O0 期间禁 止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 (2)将噪声发生源集中统一布置,并采取隔声屏障、基垫减 震等措施. (二)固井作业技术要求 1.采取工程措施安全封闭潜水层和承压水层. 2.固井应选择优质防腐套管,表层套管应选择壁厚不小于 8.94mm*J55API 标准的优质套管,表层套管的固井水泥必须返 高至井口. 3.套管使用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套管厚度和防腐寿命必须 6 符合国家规定、 行业规范要求. 测井环节应进行套管密闭性检测. (三)井下作业污染防治要求 1.井下作业要按照"铺设作业、带罐上岗"的作业模式, 及时回收落地原油等废物.要做到原油不出井筒,达到"三不 沾油",即:井场不沾油、设备不沾油、操作工人身上不沾油. 2.试油废水、井下作业废水应尽可能做到循环利用,选用 无毒无害压裂液. 无法回收利用的含油废水必须现场入罐(密闭 罐)就近拉运至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油层, 或采用撬装试 油废水处理装置等现场处理技术处理, 严禁将废水排入泥浆池. 3.加强井口、贮油罐及地面污油、污水的管理,作业现场 必须铺设防渗布,防渗布四周设 1O cm 高围堰.禁止掩埋作业 中散落的原油和油水混合物.落地原油必须在完成试油、修井 作业后 5 日内清除,井场油池存放的原油必须在 1O 日内清除. 4.根据地质勘查结果,在地层复杂区域进行井下作业时要 编制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预案.作业中加强监控,在井场建立警 戒区,严防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扩散造成的污染事故.井下作 业结束后,要清理井场,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 (四)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要求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 ⑴在平凉市辖区内承担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的施工企业必 须通过平凉市环保局的资质审查.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资质实 行一年一审. 7 ⑵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平凉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注 册资金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②具有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核发的《甘肃省环境污染防治 工程资质证书》,环保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书,需到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办理准入登记手续.资质证书中 的工程专业分类应有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类. ③具有专业的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技术队伍. ④在平凉市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⑤具备必需的施工机械、化验检测设备等. ⑶施工企业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资质证书的原件、 复印件和施工方案、技术人员资质、施工业绩,报送平凉市环 保局申请资质审核. ⑷平凉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的施工资质、施工条 件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书面通知驻平各油田单位和县(区) 环保局,并在平凉市环保局网站公示. ⑸对弄虚作假、就地掩埋、拒不整改、转让资质的施工企 业,平凉市环保局将取消其施工资格.对管理混乱、违规操作、 施工档案不规范的,市、县(区)环境监察部门和油田单位要 责令其限期整改. 2.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施工 8 ⑴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应当在油 (水) 井完钻后 30 日内完成. ⑵油田公司应当将泥浆无害化处置费用单列. 油田单位要将 泥浆无害化处置纳入产建验收序列. ⑶油田单位于每月 5 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县 (区)环保 局报送当月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计划,注明井场、详细位置及施 工企业. ⑷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平凉市石油勘探开发钻井泥浆无害化 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 (平环发〔2013〕50 号)规范施工,建 立施工档案,包括物料测算、工序操作记录、物料投放环节及投 放量记录、施工产生的固废处置情况、施工现场影像资料等. ⑸县(区) 环保局按照油田单位提供的无害化处置工作计划, 及时开展现场环境监察, 并按照以下检查内容以井场为单位建立 监察档案: ①施工企业是否通过平凉市环保局资质审查. ②施工操作程序是否符合 《平凉市石油勘探开发钻井泥浆无 害化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规定. ③物料测算及投放是否科学合理. ④施工产生的废弃原材料、 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等固废是 否妥善处置. ⑤施工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五)清洁井场建设环保要求 新投产井场必须一次性建成清洁井场, 已建成的井场必须限 9 期建成清洁井场,逾期未建成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清洁井场建设 应当在投产后两个月内完成. 1.清洁井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要 求建设,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 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场内设置防渗漏的"三池一 沟"和"二池一沟" .各类设施运行正常,无跑、冒、滴、漏现 象,抽油机等设备要清洁干净,井场内垃圾要有固定堆放场所. 2.井场必须修建围墙.在泾河、汭河河谷川区,不得从事油 田勘探开发活动.其它河流两岸 100 米范围内或村庄、 道路附近 的油井和丛式油井场,必须修建高 1.5-2 米的砖砌围墙,要采取 措施, 防止界外雨水进入井场; 其他区域可修建高 1 米的土围墙, 对于日产量在 1 吨以下的单井井场, 可设堤高 0.5 米的筑土防护 堤,堤底宽度不小于 0.8 米. 3.建成高标准油井.除禁止勘探开发的特殊区域外,河流两 岸100 米范围内或道路村庄附近的油井和丛式油井, 井口要安置 防漏盘根盒,井场要修建水泥导油槽和体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 有防渗措施的污油回收池,设施必须返高出井场地面 0.1 米以 上,回收污油液面距地面的距离至少保持 0.2 米. 4.钻井场内应建设防渗漏的"三池一沟" ,即油泥池、油污 池、雨(污)水池和井口至油污池防渗水沟.禁止原油直接在井 场脱水,对于个别距集中处理点距离过远不便集中排污的油井, 井场内可设置容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的水泥或铁制脱水容器,集10 满后拉运至集中处理点处理. 5.生产井场内应设置防渗漏的"二池一沟" ,即油污池、雨 (污) 水池和井口至油污池防渗水沟. 废弃油泥池、 油泥、 岩屑、 油砂等要委托具有相应处理技术资质的单位依据市环保局印发 的处置方案进行无害化处置, 不得与污油池、 雨 (污) 水池混用. 6.注水井洗井时, 要利用洗井污水处理车在井场内对洗井污 水进行处理,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7.加强井口盘根盒、闸口等设施维护,及时紧固更换,防止 发生跑、冒、滴、漏污染. 8.在围墙内侧要修建雨水渠,将雨水导入雨(污)水蒸发池 内,雨水蒸发池容积不得小于 30 立方米,做到雨水不出井场. 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扩散. 9.场站的环境管理要做到工作有章程、生产有纪律、值班有 记录,要建立《防污染记录薄》 ,如实填写污染物产生情况及污 染防治情况. (六)场站、集输管线的环境保护 1.管线作业要严格控制在施工带内,表层 30 cm 的熟土要 单独堆放用于施工结束后的植被恢复.输油管道防腐要采用环 氧富锌底漆等作外防腐,并深埋(管顶距地面 1 m 以下)管道, 采用阴极保护,减缓输油管道的腐蚀. 11 2.管线穿(跨)越河流的施工作业应尽量选在枯水期进行, 并在两端顺河砌坝(石砌或混凝土浇筑)、安装截断阀、修建事 故应急池.禁止将施工固废遗留在河道内. 3.管线高边坡护坡工程应采用水泥浆砌石和工程护坡措 施,坡面上方修建截、排水及消能设施. 4.施工结束后对破坏地表要及时恢复植被,管线上方要修 筑跌水墙(混凝土或灰土浇筑),敷设线路上应设置永久标志. 5.联合站和污水处理站应当安装回注水在线监测系统,并 与油田公司安环处、市环保局联网. (七)风险事故预防处理措施 1.油田开发单位要健全完善钻井、试油、修井、洗井等环 节的风险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场站 内贮备吸油毡、灭火器、消防铁锹等应急物资. 2.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和施工管理,井控操作要做到"持证 上岗",场内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定时清除柴油机排气筒内 的积炭,排气管出口与井口距离不小于 15 m. 3.油田开发单位对输油管道、 回注井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规范开展检漏工作,发现破损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修复.每 半年向市、县(区)环保局上报一次注水井检漏工作情况. 4.井喷、井漏等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停工,采取应急补救、 处置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当地政府和市、县(区)环保 部门报告. 12 5.大型管线及联合站外输管线应采用先进的漏失报警定位 技术,污水、污油、原油等运输应采用密封车辆,线路应尽量 避开环境敏感区,严格控制车速,并随车携带吸油毡等. (八)退役井场污染防治 1.技关井、废弃井应用水泥全井段封堵,拆除井口装置, 清理场地. 2.井场封堵完成后 3 个月内要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生态修 复工作. 三、环境执法监管 1.油田开发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施工过程必须落实环评内容和环保投资,项目投产必须报经平 凉市环保局组织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排放污染物的油田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排污申报登记,由平凉市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由市 县(区)环保局依据国家、省上有关项目、收费权限和标准向 油田生产单位征收.国家、省上未明确收费标准的,由平凉市 环保局、平凉市物价局共同核定,报平凉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对辖区油田生产单位违 法排污事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备案. 3.油田生产单位要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故 后,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 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并按污染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在 24 小13 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损害程度,接受调查 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随时报告. 4.在油井勘探开发过程中,钻井、井下作业、采油等各环 节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建立环境保护交接程序,实行达标卡制度.在钻井、试油、采油生产环节的开工前、完工后,施工和生产单位均须向 平凉市环保局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 入下一个生产环节. 5.勘探、钻井应当采用清水、无毒或低毒泥浆,提高泥浆 循环利用水平.泥浆池必须采用防渗漏措施,钻井废水要集中 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试油过程中要及时回收落地原油, 含油污水要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者达标排放.废弃泥浆、岩屑等 污染物要在当地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 点集中安全处置.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场,对 产生的污油泥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并定期向平凉市环保局 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存放、处置情况. 6.油田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双 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不清造成污染后 果的,由油田生产单位承担责任. 7.新投产井场必须一次性建成清洁井场.老油区的井场,采 油单位要制定清洁井场建设规划,分年度限期逐步建成清洁井 14 场.清洁井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清洁井 场建设环保要求"的规定建设.清洁井场建成后经采油单位申 请,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后,由平凉市 环保局组织对辖区标准化井场进行检查验收,按作业区进行挂 牌命名.对建设不达标的井场,要责令限期整改. 8.油田生产单位必须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 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必须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 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必须排入市县(区)环保局指定的 水域.油田生产单位应每月将采出水处理、回注情况报告平凉 市环保局. 9.使用放射性辐射源的单位,要定期将运输、储存、保管 及污染物处理情况,向平凉市环保局报告,加强对放射性辐射 源的监督管理. 10.禁止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垃圾、含油废水、泥浆、落地 原油和其他废弃物.运输原油或化学药剂要采取封闭措施,防 止泄漏. 11.油田生产单位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 置要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禁止 夜间在居民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严重噪声的作 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 作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附近居民. 15 12.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烟尘、粉尘必须符合 国家或省上的有关规定.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它可燃性气 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条件须向大气排放的,必须经过 高空充分燃烧后排放.燃烧点必须远离集中居民区. 13.禁止在平凉市辖区内由各级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 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农田保 护区及城市规划区等环境敏感区范围内进行石油开发.凡在环 境敏感区域已布设的油(水)井,油田生产单位必须作出关闭 计划,由所在地县(区)政府限期在 2—3 年内关闭.中转站、 联合站等有关设施要在退役后 3 个月内予以拆除,并复垦或恢 复植被. 14.油田生产单位对废弃井要采用分层封堵的方法从井底 用水泥灌封至井口. 对技关井要用水泥从地表以下 20 米灌封至 井口. 油田生产单位必须落实对技关井的管理措施和管护责任, 防止非法开启.废弃井封堵后,油田生产单位要在 1 年内对其 井场进行复垦或恢复植被. 四、环保验收 (一)井场验收 1.钻井、试油环节验收 (1)钻井、试油生产环节完工后,由油田单位环保部门组织 负责交接验收.即,钻井完毕后,钻井施工单位和试油单位应 就井场环保工作进行交接.试油环节完毕后,试油单位和油田 16 单位就井场环保工作进行交接验收.交接时应签订交接书,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油田单位环保部门应于每月底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报 送验收情况,并附钻井、试油交接书和试油、投产交接书. 2.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验收 (1)验收范围 从2013 年1月份开始,凡在平凉市境内新开钻的井场必 须进行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 (2)验收时间 1.油田开发单位必须在井场钻井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 实施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 2.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天内由施工企业向 市、县(区) 、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平凉市 环保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3.每年 10 月底前钻井结束的井场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必须 当年内完成,11 月1日后完钻的井场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安排 在下年度完成. (3)验收组织机构 1.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验收由平凉市环保局环境管 理科组织实施.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促检查和抽查.对处 置不合格的要重新处置;对尚未处置或就地掩埋的,要按标准征 缴排污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17 予以处罚.同时,对县(区) 、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监管不 到位、驻场监督制度不落实、管理台帐不健全和辖区内钻井泥浆 无害化处置工作完成较差的,要通报批评. 2.平凉市环保局和油田开发单位环保管理机构共同组成验 收领导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 3 人. (4)验收方式 1.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向平凉市级环保部门申请 备案,否则平凉市环保局不予组织验收. 2.施工企业在完成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并取得监测报告后, 向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施工委托书、 施工档案、环境监理报告、监测报告、含油岩屑、垃圾处置转移 联单等验收资料.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后,上报平凉市环保局 申请组织验收. 3.平凉市环保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对验收资料进行详细审 查,组织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所在地县(区) 环保局、油田环保部门、施工单位派员共同踏看现场,实地核查 泥浆无害化处置情况,现场采集样品并拍照存档. 4.对需要验收的泥浆无害化处置井场由施工企业填写 《平凉 市油田井场泥浆无害化处置验收申请表》 , 平凉市环保局填写 《平 凉市油田泥浆无害化处置验收评分表》 (见附件) ,累计分值达到 90 分以上的,方可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井场,验收小组出 18 具书面的验收意见. 平凉市环保局分批印发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置 井场验收文件. 5.对于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井场,由市、县(区) 、平凉工业 园区安监环保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措施, 待施工企业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6)资料建档 井场验收结束后,市、县(区) 、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 必须建立详细的井场台帐并归档. 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平 凉市环保局环评意见,现场踏勘意见、钻井、试油等施工各环节 环境监理报告、监察档案, 《平凉市油田井场泥浆无害化处置验 收申请表》和《平凉市油田泥浆无害化处置验收评分表》 . 五、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一)辐射项目环评及环保验收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和工作 频率小于 500 赫兹(不含 500 赫兹)且功率在 5kw 以下、豁免水 平以上的工、科、医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 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工业微波加热设备射频 溅射设备), 均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申 请完成环评审批,并在项目投运前完成环保验收.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1.许可对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源测井、管道探伤, 19 核仪表应用及油田附属单位,如医院、科研所所使用的 X 光诊疗 和放射性研究等,均应当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办理程序 (1)核技术应用单位在项目环评文件完成审批后,向平凉市 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申请,报送 《辐 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和 《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表》 及所附材料. (2) 平凉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对 符合条件的由平凉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将初审资料报送省 环保厅,由省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定,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辐射环境管理的其他要求 1.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放射源与射线装置使用单 位在上年申报登记的基础上,于每年 3 月1日前将变更放射源 (包括种类和数量变化)进行申报登记.如无变更情况,放射源 与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报平凉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 理站备案. 2.闲置或废旧放射源收贮.对闲置或废弃放射源严格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的规定, 3 个月 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 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交回或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 向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备案. 3.异地放射源入境作业备案. 对异地放射源进入平凉市境内 的, 油田单位须向市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报送当年使用异地放 20 射源企业名单,施工企业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准许入境进行作 业. 4.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辐射岗位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按要求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知识培训,全面做到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工作人员, 必须调离辐射工作岗位,已参 加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复训. 5.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做好辐射工作人员个 人剂量监测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6.电磁环境管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申报登 记,新增、 变更电磁设备(设施)的相关数据于每年 12 月15 前报 市放射辐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站登记. 7.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报告. 油田单位按规定编制辐射安全 和防护年度评估报告(包括放射源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 运行与维护、 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 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 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平凉市放射源安全 监督管理站. 六、环境监理 油田开发施工项目通过环评审批后, 在开工前要委托有资质 的第三方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合同签订 10 日内,由业主将监理合同报市环保局备案. 环境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21 情况进行全程监理. (一)环境监理的经费保障 环境监理费用应单项计入项目投资概算中,予以保障. (二)环境监理的资质要求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平凉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符合 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2.具有专业的环境监理技术队伍. 3.在平凉市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具有开展监理所需的检测化验设备等. 5.具有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核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 位备案证书》. 6.在平凉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理的企业在通过省环保厅的 资质年审后,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环境监理资质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技 术人员资质、施工业绩,报送平凉市环保局备案. 7.对弄虚作假、转让资质、管理混乱、违规操作、档案不 规范的监理企业,平凉市环保局将取消其在平凉辖区内开展环 境监理的资格. (三)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 1.签订环境监理合同; 2.对设计文件进行环保审查;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环境监理方案(规划) ; 22 4.环境监理工程师编制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5.依据环境监理方案(细则)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6.定期上报环境监理月报(季报)和专题报告; 7.项目竣工后,提交项目环境监理竣工总结报告; (四)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 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 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2.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 物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落实情况. 施工建设过程中的污染治 理措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 等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相应的环 保措施是否同步落实. 4.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 环境监理的报告制度 1.环境监理报告是核准油井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重要依据,对于应开展环境监理但未开展、不能提供施工期环境 监理报告的建设项目, 平凉市环保局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和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环境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平凉市环保局和建设单位提交月 23 报告和季度报告;工程竣工后要编制环境监理总报告,并负责整 理归档. 3.环境监理单位有权对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对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环境问题,应及 时向业主单位和平凉市环保局报告. 七、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1.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及环保部《关于深入推 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各油田生产单位应当每 5 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2.油田单位环保部门接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 1 个月内,填写《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第一阶 段)》,经县(区)环保局审核盖章后报市环保局.平凉市环保局 将在媒体上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3.油田单位环保部门在接到清洁生产审核通知 2 个月内,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与启动,与在甘肃省环保厅登记 备案的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公示开展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信息.按要求时限完成审核报告编制,并填 写《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报书(审核第二阶段)》,报平凉市环 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环保厅审核评估. (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24 1.油田单位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批复规定时限内,完成 全部无/低费方案和主要中/高费方案后,由油田单位环保部 门按照《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委托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实施效果监测,并填写《清洁生产 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与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资料 一同报送平凉市环保局初审. 2.平凉市环保局于 2O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并上报省环保 厅. 3.省环保厅组织对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的单位,应制定下一轮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持续开展清洁生产. 八、生态环境质量评估 油田单位应当按照《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规定,每五年开展一次油田开发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 编制评估报告,报送平凉市政府和市环保局. 1.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应当在每五年的最后一年内完成. 2.委托有资质机构编制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案,送市环保 局审核后开展评估工作. 3.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评价油区生态环境现状,对环境 敏感区域油田开发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油田开发用水、含油废 水处理及回注、固废处置、生态治理修复等进行重点调查分析 评估,对今后油区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环境监控等提出切 实可行的建议. 25 九、环境管理与服务 (一)环境监管 1. 油田单位环保部门依据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环境保护承诺 书,配合施工队伍建立健全各环节的台账、记录等,督促落实 各项环保措施,规范污染物处置. 2.县(区)环保局 (1)按照"井位审批、土地许可、驻场监督、污染清除、责 任追究"等"五到县"工作机制负责油田勘探开发项目日常监 督管理. (2)规范建立以井场为单位的监管档案.包括环评审批、各 开发生产环节现场检查记录和验收资料、污染物处置量及流向 记录等. (3)每季度末向平凉市环保局、 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报送辖 区油田开发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包括井场环评及开钻数量、 试油钻井环节现场监管、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置及验收、标准化 井场建设及验收、污染物处置核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县(区)提交的日常监督管理情 况报告,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处置情况和县(区)环保 局、油田单位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开展重点督查核查,并于每季 度初 1O 日内向平凉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油田开发生产单 位通报检查情况. 26 4.平凉市环保局每年11月底向油田单位书面通报年度各油 田单位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结果应当作为油田公司考 核各单位年度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环保服务 1.环保管理服务.市、县(区)环保局要采取定期回访、座 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油田生产单位勘探开发中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并协助解决.对油田勘探开发项目的环评、环保验收、清洁 生产审核等实行"急办事项直接办理、一般事项承诺办理、特 急事项特别办理"的方式,并优先安排、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 2.环保技术服务. 平凉市环境监测站、 市环保研究要不断提 高技术服务水平,为油田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产品,对承担 的服务性监测、环评编制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确 保监测结果和环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附件:1.年度油田产建开发计划表 2.年度油田产能建设情况表 3.钻井与试油交接书 27 附件1年度油田产建开发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类别 项目名称 部署区域 部署产能 (处理量) 1 2 3 区块开 发项目 4 勘探井 个5评价井 个6产建井 个7水源井 个8单井 勘探 开发 项目 注水井 个910 输油 管线 11 12 集输 场站 13 生活站 及其他 注:部署区域明确到乡镇 28 附件 2: 年度油田产能建设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区域 部署产能 (处理量) 环评情况 1 2 3 区块开 发项目 4 勘探井 个5评价井 个6产建井 个7水源井 个8单井 勘探 开发 项目 注水井 个910 输油 管线 11 12 集输 场站 13 产能建设情况生活站 及其他 注:1.部署区域明确到乡镇 2.环评情况分已审批、已报批,已审批应列出审批部门和时间.单井项目可以 不填审批时间. 29 附件 3: 钻井与试油交接书 井场名称 井号 (按钻井顺序并标明油水井) 地理位置 县(市) 乡(镇) 村 井场坐标 X: Y: 环评审批文号及时间 井场井位示意图 示意图绘制要求 必须清楚地将井场入 口道路位置标注清 楚,同事将井号按顺 序依次在图中标明 序号 交接内容 交接情况 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1 泥浆池是否规范 2 泥浆池的防渗布是否完好 3 含油岩屑处置量及去向 (附固废转移联单) 4 井场周围环境有无污染 5 大小鼠洞是否填平 6 井口焊接是否规范 7 试压是否合格 8 是否存在外协纠纷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交接结束后钻井队、试油队、项目组和项目组安全环保部门各一份. 钻井队交井人(签字): 试油队接井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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