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领 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高效有序进 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满两年; 8. 有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9.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总经理的任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 2 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及总经 理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办法,并向董事会报告实施 过程及结果; 3、负责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后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二级单位的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总经理审批; 5、负责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日常管理经营的具体规章,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或备案;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实施办法,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1、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2、在其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行使分管工作决策权; 3、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4、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5、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权: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工作; 2、组织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对预算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3、建立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及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财务监 督,规范会计行为; 4、负责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及筹资信贷工作,履行产权 3 联系人的职责; 5、向公司办公会提交资本运作研究报告,经公司办公会同意后向董事会提 出资本运作的申请; 6、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7、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授权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1、产权收购; 2、长期股权投资; 3、资产抵押; 4、银行信贷; 5、对外担保; 6、超过 500 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 7、超过 300 万元的单项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权限外, 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资 产的运用. 第十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负责审批并需财务负责人会签单笔资产 价值 50 万元至 300 万元(含300 万元)的资产损失申请;审批单笔资产价值在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50 万元)的资产损失申请.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单笔资 产价值在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申请. 第十六条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可签署下列合同或协议: 1、购销合同:单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产权收购合同; 3、长期股权投资合同; 4、 、资产处置合同:300 万元(含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 、与金融机构的合同; 6、 、建筑安装合同; 7、 、委托加工合同; 8、 、租赁合同; 9、 、合作合同; 10、咨询合同; 11、劳动合同; 4 12、其它合同.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公司生产、 经营、 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总经理委托 一名公司高管代为履行职责.总经理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 制.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也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1、董事长提出时; 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4、有突发性事件时.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 理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 总经理有义务将此事项 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 问题,应做出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报告工作, 每半年向董事会 或者董事长提交市场分析报告.若遇急需决策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委托财务负责人或者副总经理采取不定期方式向监事会 或者监事会召集人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 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 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5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3、变更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6、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13、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4、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 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负责本细则的修改, 总经理提出修改本细则要求时应提请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如修改内容超出董事会权限, 则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总经理工作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即日 起施行,原总经理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