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问题研究 魏华林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关键词]中介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机遇;发展布局;发展空间;诚实信用;市场创 新 [摘要]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离不开保险中介组织的存在与发展.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中 国保险中介市场总体上看是健康的,但也存在角色错位、管理缺位、技术脱位等问题.目前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问题、保险中介人的诚信问题、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问题值得认真 研究.发展为要,诚信为本,创新为源三个问题都很重要,但是对于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来说, 中心问题还是发展问题.为此,必须理清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思路,抓住保险中介市场 的发展机遇,调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布局,拓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空间,提高保险中介 人员的整体水平,为增强民族保险业整体竞争实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发展问题、诚信问题、创新问题.发展为要, 诚信为本,创新为源.三个问题都很重要,但目前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问题还是发展问 题.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离不开保险中介组织的存在与发展.保险市场要正常运行,应该有 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健全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既具有保险经济实力,又 具有保险经营经验的保险经营结构,即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二是既面临大量风险,又具有 保险购买能力的投保群体,即保险需求主体;三是能够为保险关系双方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 服务机构,即保险中介主体.保险中介主体也叫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人.保险中介人的 内容或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认识;同一个国 家、同一个时期的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 实践中,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适当的选择.不过,从理论上来看,保险中介 人可以分成狭义的保险中介人和广义的保险中介人.狭义的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 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广义的保险中介人,除了包括上述三种人以外,还应该包括与 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比如,保险精算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保险咨询服 务人员、保险技术服务人员、保险法律服务人员、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考试机构、 保险中介评估机构等等.中国目前采用的主要是狭义的保险中介人概念.这种选择,从保险 市场监管的角度上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在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中介组织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其发展背景一是中国保险市 场的开放,二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在这样两个特殊背景下,保险中介机构得到了 超乎寻常的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截至 2001 年底,中国保险市场上的 保险中介机构达到 170 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 127 家,保险经纪公司 17 家,保险公估机构 26 家.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保险中介市场的建立,为保险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 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主体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而且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增强民族保险业整体竞争实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是健康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 意的问题: 第一,角色错位.保险中介人的角色错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兼业保险代理人的角色错位.兼业保险代理人产生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可 以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几乎是同步进行的.保险市 场形成以后,有了保险人,同时也就有了保险中介人.早期的保险中介人主要是带有中国保 险市场特有色彩的兼业保险代理人.这种兼业保险代理人对中国早期的保险市场的发展,起 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直到现在,有些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 70%来自于兼业保险代理人.但是,兼业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却没有得到解决.按照现行的保险实务操作程序,中国的兼业保 险代理人的概念是模糊的.这是因为:在兼业保险代理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中介人与保险 人之间的边界是不清楚的,保险中介人与投保人的边界也是不清楚的.保险中介人的特征有 三个:独立性、中介性、公正性.作为保险代理人,顾名思义,它是保险公司的代表,具体 地说,它要代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提供保险服务.然而,在现 实生活中,兼业保险代理人则是作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 同保险人进行谈判,签订保险合同,赚取手续费.从这里可以看出,兼业保险代理人发生了 角色错位. 二是保险公司内部营销人员的角色错位.保险公司内部的保险营销员,实际上就是个人 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中国保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许是保险代理人制度设计 的一大缺陷.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特别是寿险公司 业务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人的定位不明,地位不高.保险公司既没有将他们纳 入公司内部编制,也没有与他们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关系.他们不仅不能够享受与保险公 司职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而且连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养老问题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考核条件苛刻,所有这些后顾之忧和心理压力现 象的存在,导致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员居高不下的脱落率,以及各种各样的盲目流动.由于他 们不能很好地规划自己终身持续下去的保险营销生涯,所以在客观上就迫使他们采取急功近 利,在短时间内以超常规的方法进行人身资本的最大化积累.保险市场上出现的那些违规经 营、误导消费者、乃之携款潜逃的案件时有发生. 第二,管理缺位.中国保险中介组织建立起来之后如何进行管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 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问题,说到底是一个规范的问题.从一定意义 上说,目前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是发展有余,规范不足.这个问题与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采取 的是"先发展,后规范"的发展战略有关.应该说,这是一种正确的战略.问题是要处理好 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发展与规范是相辅相成的,发展是前提,没有一定的发展,就谈不 上规范,所以要先发展.但是,发展要以规范作保证,没有规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 如果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的话,那么,下一步的工作应该是在规范上做 文章.通过规范管理,解决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保险中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是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发展 客观上需要对保险中介组织进行合理布局,但中国目前的保险中介组织的发展缺乏完整的总 体规则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中国保险市场大,且不平衡,保险中介市场应该与之相配套,包 括保险中介组织的设置、分布等,都应该有一个尽量完整的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二是法 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中国虽然对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 险公估机构制定了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中介法规还不健全,有些法规显得相对滞 后.有些保险中介法规规定了市场进入的条件及其考核办法,但在保险中介市场交易秩序的 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环境的建立、保险中介市场环节及其监督活动的实施等方面,还缺乏法 律依据.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技术脱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中介人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特殊保险专业技术 才能的人员.这一点并没有被国内保险业界人士,包括保险中介人自己所认识.在实践中, 我们可以随便举出一些不经过保险专业培训,或者不经过严格的保险专业培训就匆忙上岗, 从而给保险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的事例. 这一点不仅应该引起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注意, 更应该引起保险中介人自己的注意.保险中介人的专业技术是其生存和发展的资本或基础, 在这个问题上,保险中介人不可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 保险中介人通常被视为是专家,是工程师,是标准的职业人员.与他们相比,中国人对保险 中介人的认识,存在着若大的反差.提高保险中介人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是目前乃至将 来一段时期中国保险中介人员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思路 (一)抓住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机遇 2001 年末,中国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入世给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 大的机遇.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市场开放将是一种全方位的开放.一方面,不同 国家、不同领域的外商将通过投资、贸易、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另一方面, 中国的各种公司、各类企业也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未来的中国经济就是要在这样一种知 识、资金、技术、贸易、信息、人力资源等生产因素进行国际双向流动的前提下得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环境,都是一种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这样的市 场环境,对于企业来说,既是一种发展的机遇,也是一种发展的挑战.它们不仅要面对各种 各样的风险,而且在选择风险管理方式时,也会显得力不从心、势单力薄.这样一来,企业 要想有效地进行经营活动,国家要想保证再生产的连续进行,客观上就需要保险中介组织来 提供并且创造适合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因为保险中介组织具有一般中介组织所具有的那种 "腿脚长、耳朵灵、信息广"的固有特征.从这种意义上说,入世给中国的保险中介组织带 来了千载难逢的好商机. 第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市场经济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保险经济是市场经 济的一种.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模式和体制,同世界上存在的其他事物一样, 既有对社会发展的积极的一面,也有对社会发展的消极的一面.市场经济的不足之处在于其 本身存在的"三性"即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运行主要依靠 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行为很难与社会的需要、与政府的需要协调一致,有时还会产生反社 会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与企业的职责是有严格界限的,政府 不能直接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这就意味着政府的管理将由原来的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将被弱化、被转移,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组织.在保险市场上,这个新的组 织,就是保险中介组织.保险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沟通渠道,其主要职能是沟 通政府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 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保险市场的竞争不再是一种单一的竞争,而是一种多方面的竞争,包 括技术竞争、价格竞争、管理竞争、服务竞争等.从社会分工的角度上说,由保险中介组织 代理保险公司的某些保险业务,提供某些保险服务,可以节省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可以使 保险公司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专事保险产品的开发与管理,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经营规 模,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质量,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调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布局 如果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思路是"先发展,后规范"的话,那么,今后一个时期, 应该从规范入手,逐步调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布局,实行发展与规划同步发展. 一是在现有保险中介组织的基础上,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达到三个平衡:第一,外 部平衡,即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平衡;第二,内部平衡,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三大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数量的平衡;第三,地区平衡,即根据保险市场发展 的需要,在不同地区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与该地区保险市场相适应的保险中介 机构. 二是将目前业已存在的分散的单个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门别类的专业组合,使之发挥 整体优势.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属的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宣告成立,应该说是一个 好消息.如果政策允许,可以在刚刚成立的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上,按照保险中介组 织内部专业性质的不同,进一步细化成立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和保险公估人协 会等,使之成为真正的保险中介人专业协会. (三)拓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空间 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空间包括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其中,保险中介市 场的主体空间包括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人员.一般说来,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与保险市 场的规模相互联系,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以及国民购买保险商品的文 化习惯等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今后中国保险中介市场面临的主要矛盾 不是保险中介机构数量的迅速扩充和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增加,而是保险中介人员素质的提 高. 保险中介业务量作为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客体, 是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不管是保险中介机构, 还是保险中介人员, 如果在保险市场上不拥有一定的保险中介业务量, 那就很难确立自己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人员要想在充满激烈竞争 的保险市场上取得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必需充分利用入世以后的过渡期,充分利用保 险公司体制调整的大好时机, 作好保险中介业务的发展规划, 确定保险中介业务的发展目标, 采取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扩大保险中介业务量,逐步形成以保险中介业务量为基础的有实 力的不可替代的保险中介市场. (四)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整体水平 保险中介的"蛋糕"何以能够做大?除了保险中介市场外部环境以外,重要的是要尽快地 提高保险中介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保险中介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多方面的工作和配合.就保险中介人员自身来说,目前需要解决诚实信用和市场创新两 个主要问题. 1.关于保险中介人员的诚实信用问题.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涵.然而,在 中国,中介人包括保险中介人几乎没有成功历史的记载.究其原因,除了大家公认的商品经 济不发展的原因以外,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可能是一个重要方面,中国人将中介人视为"掮客" ,有褒有贬,其贬的意思是说,这种人第一不专业;第二不可信.中国改革开放,建立市 场经济制度以后,这种传统观念有所变化,但是,从历史文化的层面上分析,人们对包括保 险中介人在内的中介人的认识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按照存在决定意识的马克思主义唯物 史观,这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偏见的形成,不是别的原因,而是由中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改变历史偏见的有效途径,不能依靠别人,只能靠自己,靠中介人自己救自己.就保险中介 人来说,需要在专业化和守信用两个方面,重新塑造保险中介人的整体形象.具体措施有三 个: 首先,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任何不守信用的行为,都 要为此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因此,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经营原则.由于保险业经营 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经营者不仅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诚信原则,而且要遵循保险经 营的特殊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中介人处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的地位,其职能在于沟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来 往、保险业务交易的桥梁和纽带.保险中介人不仅自己要遵守诚信原则,准确地理解和传达 保险关系双方的意思表达,而且负有帮助、监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义务.保 险中介人的诚实信用具有特殊的意义.诚信不仅是对保险中介人的最基本的职业要求,而且 是其安身立命之本. 那么,保险中介人怎么做才算诚信为本?诚信的含义,可以归结为三句话六个字:无欺, 守诺,践约.诚信为本,必须做到言行之间的统一,前后言行之间的统一,言论与言论所反 映的对象之间的统一.以诚立业,以信取人,应该成为理解和履行诚信为本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次,建立保险中介人的信用体系.保险中介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从制度上帮助保 险中介人遵守诚信原则.保险中介人的信用体系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的信用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工作配合.除了加快立法,加 大打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环境等外部措施以外,还要加强诚实信用的基础建设,做到标本 兼治. 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包括保险中介人的个人征信系统、 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征信系统、 保险中介人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等,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联网工程,包括信用登记、信用评估 和信用监督等信用制度建设. 建立保险中介信用体系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使失信者付出代价,压缩造假、行骗的空 间;减少造假行骗的机会;另一个是使重诚实、讲信用的人能够获利,能够从中得到好处. 因为诚信是一种品牌,诚信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竞争手段和获利手段.两个目的的统一,构 成了诚信体系行之有效运作的基本游戏规则的内容. 2.关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中介市场相对落后,究 其原因,除了受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和国民文化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以外,保险中介人本 身存在的市场替代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如果一个人做的事情,其他人也能够做,那么,这个人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所代替;如果做同样的事情,其他人比这个人做的更好,那么 这个人的存在价值就值得怀疑.在中国,保险中介人的存在,特别是保险中介人中的代理人 和经纪人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具有内在的必然性.退而言之,既使中国保险市场 具有保险中介人存在的必然性,然而,保险中介人也并非中国人不可,外资的保险中介人可 以进来,可以替代中国的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可以做保险人不能做或者说不愿意做的事情.关于 这个问题与保险中介市场创新的关系,保险中介人应该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长远的计议.目前,保险中介人所做的许多事情,原本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事情,保险人所以把它让出 来,是因为保险中介人做,比他自己做能够产生更大的价值,对保险人来说,这里存在着一 个经济利益问题.如果保险市场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保险人认为自己做比把市场交给保险 中介人做更有利益时,相信保险人会重新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中介人的地位就会 面临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中介人的发展别无选择,必需进行市场创新. 保险中介市场创新的领域很多,从目前情况看,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业务创新.业务创新是保险中介业务深度和广度的创新.中国保险中介人不仅要做 好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三大传统业务,还应该在风险管理、理财顾问、职业培训 等方面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不仅要做好国内保险中介业务,还要积极准备参与国际保险中介 市场的业务运作和市场竞争. 二是服务创新.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说,中国入世之后,保险市场面临的最大竞争,不 是资本,不是技术,不是管理,不是价格,而是服务.这种判断不无道理.随着保险产品的 升级换代, 有些保险产品变得复杂起来, 保险产品的价格越来越高. 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 "使 用成本"也越来越大.保险产品的使用成本是保险产品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产品 消费者来说,保险产品的成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购买成本" ,另一个是保险产品寿命期内 的"使用成本" .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保险产品的"购买成本"与"使用成本"的比率, 已经从过去的 1∶1 变成 1∶5 或1∶10,甚至更高.这种情况表明,为了了解和认识保险产 品,投保人对于保险单的设计者——保险公司和保险单的销售者——保险中介人所提供的各 种服务的依赖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不断地改进和提高保险中介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服 务创新,便成为保险中介入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保险中介人的服务创新既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又是保险中介人获取利润的一个 主要来源.因为保险服务创新不仅能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扩大保险市场,而且能增加保险 产品的价值,提高保险产品的形象,从而增加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利润.在保险中介经营 实践中,人们可以看到,通过保险中介人提供的保险服务,已经不再是保险产品的附属品, 而是从原有保险产品中分离出来变成一种独立的商品.因此,保险中介服务不仅可以增加保 险产品的价值,而且可以增加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利润. 三是技术创新.在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市场日益科技化的今天,技术力量和技术水平已 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技术创新是一个基本的 保险中介市场创新.保险中介领域的技术创新内容广泛,包括管理技术、包装技术、营销技 术等,所有这些技术的变化,都会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因此在制定创新决策时,可以 根据保险中介市场的创新条件和环境,进行技术选择,确立适当的保险中介市场创新点. [编辑:傅晓棣]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专论保险研究·专论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0418 [作者简介]魏华林(1949-) ,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 任国家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保险学术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高级专家协会会员等职,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曾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专家称号,出版学术著作 10 余部,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10 多项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和 省部级奖励. 寿险合资经营——双赢还是困境 曹青杨 (中国保险学会,北京 100031) [关键词]寿险合资;市场管理;技术转让;本土化 [摘要]分析外资合资公司目前在华的经营现状,透过市场份额、管理冲突、经营目标、 本土化、成功与不成功等因素,可以预测:合资公司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对国内市场 的冲击有限,资本换市场已由技术换市场替代.由于外方控制经营权,使得合资公司会出现 经营成本过高、利润有可能被转移等现象.此外,在入世后,外资进入市场的战略也在发生 变化,参股国内公司、技术合作等方式使得合资模式不再是唯一选择.外方的亚洲市场经验、 适宜的总经理、较少的管理摩擦是合资公司成功的保证. 最近,美国花旗银行在沪开业,开业伊始,原国内银行的大客户南京爱立信即转向花旗, 因而引起国内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界的震动.与外资银行的进入相比较,国际寿险业的 开放要早很多,自1992 年美国友邦进入中国寿险市场后,陆续已有 10 家外商独资,中外合 资寿险公司在华经营.从寿险业务份额来看,外商独资与合资寿险只占有 2%左右,年保费 20 几个亿, 在寿险年保费收入 1423 亿元中, 所占份额很小. 与外资银行带来的冲击所不同的是, 外资寿险现只能以合资形式进入,由于寿险业务本地化特点突出,跨国金融集团国际化特征 表现的并不突出.合资的形式的确是减缓了国际公司对国内寿险业的冲击.在目前寿险合资 的模式下,由于其市场表现与外方、中方合作者以及市场的期望相距甚远,因此,人们关注 合资寿险的未来,它是否能实现双赢,还是会长期地陷入困境? 一、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目前,已开业的合资公司有中宏人寿(中加合资) ,太平洋——安泰(中美) 、大众—— 安联(中德) 、金盛(中法) 、中保康联(中澳) 、恒康天安(中美) 、信诚(中英) 、中意(中意) .即将开业的还有光大永明(中加) ,外方合作方基本都是世界 500 强,是资产规模庞大 的老牌寿险或金融集团.此外,法国国家人寿,英国商联,荷兰国际集团,荷兰全球人寿、 美国大都会,纽约人寿尚在谈判与筹建中. 通常外商在拿到执照后需要寻找合资伙伴,然后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筹建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目前都是 2 亿,外方所出资不过 1000 多万美元.从谈判到开业,这一过 程通常都在 1 年左右,最长的有 2 年多时间.从已开业的合资公司的中方伙伴的情况来看, 有国内人寿公司(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 ,国内财产险公司(大众、平安) ,国内金融集团 (中信、光大) ,其它产业集团下设的金融公司(五矿、中化、中石油) .从趋势上看,更多 的外商注重选择国内非保险业,特别是非寿险业的合作伙伴.从业务范围来看,目前的合资 公司只能从事个人寿险业销售,入世 3 年后,将可以进入团体养老金等团体业务领域.此外, 经营区域目前限定在保险开放城市,合资公司现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其它的一些地区, 如天津、成都、大连、北京、深圳都将会成为外资即将进入的区域.合资公司在我国经营时 间最长的中宏人寿已有 6 年多的经营历史.合资公司 2001 年总计保费收入只有 20 多个亿, 相比较寿险业 1423 亿的总份额来说过小.最少的公司年保费只有不足 1000 万元,从业务量 来看,这些合资公司只相当于国内寿险公司的一个基层营业机构的水平. 从市场情况看,一些业内人士曾很担心这些公司会给国内公司造成很大的冲击,认为这 些国际保险巨头具有先进的技术及信息系统,同时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而国内本土公司的 管理与技术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此外,市场也曾充斥着这样一种现象,很多投保人对现有的 本土公司的产品、服务不满意,希望在将来选择合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曾有一项调查显示, 超过半数的中高收入的准保户, 认为未来合资公司的产品一定优于国内公司. 但实际情况是, 目前外资的长期险种同国内公司一样同样需要经过保监会的批准,此外,目前国内的寿险产 品已基本与国际同步,产品的推出与创新主要取决于监管要求,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保险 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在寿险业,产品开发通常采取"等和看"的做法,况且许多必要的经验 数据,如疾病发生率表还没有,因此在产品层面上,合资公司与国内公司基本相同.而在服 务方面, 因为目前合资公司只在一个或两个城市营业, 对于人口流动性较高的人群并不方便, 也逊于机构较多的本土公司. 总的来看,合资公司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他们对国内市场的冲击较小,影响有限. 二、市场能否换来技术 国内保险业曾一度希望通过市场的开放, 可以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寿险业经营经验和技术, 但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大多数外方的合作伙伴都是非寿险行业,以后的合资公司更是如此, 因而国内寿险公司最希望获得的经营经验及技术难以通过合资形式获得.目前,有4家正在 筹建中的合资公司,民生、东方、生命、恒安,监管部门曾要求他们以合资形式经营,由于 外方不积极以及其他原因而陷入两难的境地.希望通过与外方合资提升国内寿险业的经营管 理水平,或许只是中方的一厢情愿. 同时,在合资谈判结束时,监管部门要求外方提供一份"技术转让协议" ,但由于寿险业 作为服务性行业,难以实现知识产权方式转让的技术.外方的经营模式、精算技术、资产负 债管理技术、电脑系统等更无法以具体的形式转让,因而这种技术转让大多是流于形式.另外,外方从自身经营角度考虑,也不希望过多的以无偿的方式转让技术.人员本土化也是培 养国内寿险人才的一种形式,但目前外方大多选择由自己派出高级管理人员,中、低层人员 在当地招募.由于中低层从业人员的流动较为频繁,同时合资公司的技术培训不足,从而目 前尚未能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本土化人才. 在入世前,获得在华经营执照曾一度作为稀缺资源,争取执照是外资高层公关的重点. 在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也要求外方能在经营的同时,在技术上、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管理 上能为中国保险业做出相应的贡献.但在入世后,这种附加要求已不合理.外方按照市场准 入的要求可以合理的进入,同时获得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成为其主要目标,他们不希望,也没 有义务为中国的保险业做何种承诺.这样,市场换技术的想法已成为过去.实际上,从近 10 多年的情况可看出一个有趣的例证,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 很多外资为中国的保险公司、 保险从业人员无偿地举办过多种境内、境外培训,如日本东邦生命、日本生命、美国林肯国 民等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人力,为我国培养了很多人才,只是为了获得监管部门及政府的青 睐.目前活跃在保险业的中高层人员,大都受过这类的培训.但目前,很少再有外资做这样 的事情.他们也提供培训,但主要是为自己的人才做储备.或许可以说市场开放换来技术已 变为以资本换来市场. 三、中、外方合资的目标是否一致 中、外方以及监管部门对待合资寿险有不同的目标.国内保险业及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合 资方式获得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在技术及经营管理方式方面得以提升,此外,中 方保险业还可通过这种方式与外方建立更为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更多的领域,如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合作.而外方则更多地考虑中国本土市场资源, 希望能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中国市场的诱惑远胜于其它方面.但由于合资形式的 要求,外方宁愿选择非保险业合作伙伴,这不仅可以保证其经营权的独享,同时也可减少技 术转让的压力. 同时成立合资公司对外方而言只是一项出资 1000 多万美元的投资, 其强大的 资本实力在合资形式下无法体现,因而,先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是其目前的主 要目标.近几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合资寿险业在中国的困境,直接进入中国 市场已变得不再那么迫切.其它的一些替代性方式开始被外方采用. (1)直接参股国内保险 业,如泰康、新华都有多家外资直接参股; (2)通过技术合作了解市场、进入市场,如德国 DKV 通过与平安合作开发健康险产品,而获得有价值的数据资料,为其将来的在华经营打下 基础,或许它也可以直接以有偿的技术输出方式获取利润; (3)通过并购进入中国市场,尚 未有先例.但在市场上出现破产或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时,若本地公司无法接管,则有可能 出现外资接管或并购的情况,在金融危机后的日本、韩国都已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不发达的 市场在行业面临困境的时候,被迫放开门户,使得占有资本优势的外资机构获得进入市场, 并轻易地获得大量的客户资源. 由于中外方合作者在经营目标上的不一致,因而目前已经或将要出现下面的一些问题: (1)利润转移.目前,各家合资公司均由外方人员担任总经理,并负责公司整体营运, 通过对境外分保的形式转移出一部分业务收入,这种做法在目前的监管要求下并没有问题, 但其结果将影响国内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总量, 同时也会使合资公司慢慢成为没有利润的空壳. (2) 对管理权的控制. 由于外方在国际寿险业中的领先地位, 通常外方人员担任总经理, 负责公司整体营运,但对于管理权来说,中外方的冲突与摩擦始终存在.上海的合资公司中 2001 年就有 3 位外方总经理离职.中方大多担任董事长一职,并具有一定的经营决策权限, 因而难以避免地造成管理上的冲突,这对合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在现有的管理模式 下,中外方的双重管理使经营决策必然出现混乱,因而外方也宁愿选择较为弱小,不了解保 险经营的中方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3)前期的费用超支.合资公司的前期费用支出很多,外资派出的人员薪酬都在百万元 以上,尽管外方能补贴一部分,但通常是要求合资公司在赢利后摊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费用(特别是外方人员)会占去一大部分前期成本.作为注册资本金仅仅两个亿的公司,这 样高的成本难以使公司尽早实现赢利目标.此外,采用国际方式的高成本运作模式,如公共 关系,品牌宣传、培训、招聘高水平代理人等都会在开业后的二、三年内耗掉极高的费用. 这在上海市场已有先例,某家外资公司仅开业的第一年,就花费了 4000 万元以上. (4)资本金追加与股权转让.在前期费用超支的情况下,随着业务量的增加,特别是大 量增加负债率的长期寿险业务,使得公司必须要在开业后的不久,如第三年、第五年等追加 资本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否则公司将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而被迫停止经营.通常,合资 公司需要在 5 至7年后才可产生利润. 中方合作者, 必需在不同的资本金追加时期继续投入. 若无法继续投入,将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外方或第三方接收中方转让的股权.这样将有可能 导致外方控股的局面.实际上,中方大都是国有公司,连续追加资本金的实力要较外方为弱. 届时,追加资本金的问题会成为合资公司中外方产生争议的大问题.在合资谈判前期,中方 对此问题的认识并不详尽. 上述这些问题,已给监管部门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尽快制订出相应的细则,以在不违反 世贸协议的前提下, 保护保险市场上中资机构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 四、合资公司成功与不成功的经验分析 (一)在国际寿险业,通常跨国公司在区域市场的表现并不比当地的公司好,寿险业是 非常本地化的行业.从已开业的合资公司的情况来分析,在华较为成功的合资经营模式有以 下特征: 1.外方具有成熟的亚洲市场经验,特别是在华人文化圈的经营经验.如在台湾比较成功 的安泰,在香港比较成功的宏利在中国的合资经营中都有较好的市场表现.纯粹的欧洲和美 国模式在这个市场并不完全适用. 2.适宜的总经理及熟悉中国市场的高级管理人员.目前都是由外方担任合资公司总经理 一职,对公司来讲,该人选十分重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外方选派的总经理需要具备听、 说、写中文的能力,因而港、台、新地区及国家的华人成为首选.但其中一些人并真正不解 中国大陆,同时也不了解外方的企业文化,这样的总经理很快就会让中、外方都难以满意. 据了解,已有外方开始在本地挑选总经理.在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更换总经理已成为一种 惯例,但高层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合资公司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目前做的较好的总经理 通常具有在外方多年的管理经验,熟悉与大陆相近的香港、台湾市场,同时,也能够很快适 应大陆市场. 3.完善的业务系统、代理人培训系统.业务系统,特别是电脑系统对公司的营运非常重 要,很多的合资公司不愿在系统开发上做过多投入,往往直接汉化外方的系统,加以调整后 运行,但这种做法对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扩展有影响.另外,代理人培训体系也非常重要. 太平洋安泰、中宏在此方面的做法较为成功. 4.明确的长远发展规划,减低管理磨擦.在成功的合资企业中,大都具有这样的特质. (二)不成功的合资寿险经营特征: 1.非本土化经营模式.在已开业的合资公司中,有的公司直接采用其海外通常的模式, 如欧美市场的管理方式,使得公司的管理不够灵活,缺乏适应性的调整,在管理及市场两个 方面都不理想. 2.不适宜的总经理人选.目前从已离任的总经理的情况看,管理经验不足,职业品德不 好,沟通不够是重要原因. 3.管理冲突.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双重决策,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清,缺乏中、外 方认同的企业文化等,都是那些不成功企业的通病. 4.代理人队伍建设的短期行为.一些合资企业为快速扩大业务规模,采用引进的方式从 其它公司直接引进代理人的做法已有几起,如信诚、中意公司,这种做法从短期看可保证公 司的业绩,但它对行业及人员的负面影响很大,也将会阻碍公司的长远发展. 合资寿险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如何?在加入 WTO 之后,按照协议的规定,中国的寿险业 仍然会坚持合资形式准入,但外资股份不超过 50%的限制,因而对行业及市场的影响要较银 行业的冲击小.在入世 3 年后,合资公司将可以进入团体业务领域,这将会给外资提供以其 技术获取更高市场份额的机会.在企业养老金领域中,外方在技术及资产管理方面的所长将 会使合资公司取得一定的优势.另外,外资也将通过与具有客户及网络优势的企业合资,避 开代理人销售这一竞争激烈的领域.在国际金融业并购、重组的影响下,国内的合资公司已 出现一家外资有二个不同合资公司的情况,当然也会出现外方退出中国市场的可能.不论是 作为一项长期海外投资,还是仅仅作为资本运作,只有对中国市场的长期承诺才能保证合资 公司未来的成功.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2 04 15 [作者简介]曹青杨(1963-) ,男,南开大学保险系博士生,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研究 生毕业,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硕士,FLMI,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保险学会.1993 年进 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曾任中国人寿总公司营业部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总公司政 研处副处长,参与中国人寿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合资公司谈判.自1997 年至今,已在国内外 发表寿险理论与实务研究文章 60 余篇. 保险资金运用国际比较研究 杨帆 1 韩卫国 2 甘露 2 (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北京 100035) [关键词]资金运用监管;运用规模;运用模式;运用收益;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 [摘要]各国监管部门对资金运用的管理,主要有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 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两种模式;国外保险公司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甚高,而国内保险 公司可运用资金与年保费收入比率偏低; 国外资金运用模式主要有: 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投资部运作模式和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正在积极探索资金运用专业化运作模式. 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成为主要利润来源,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 偏低,寿险公司原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出现利差损.建议修改《保险法》 ,提高资金运用收 益率;明确资金运用方式和范围,提高资金运用能力;建立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提高专业 化经营水平;完善风险监督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一、国内外资金运用监管比较 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由于经济环境和历 史背景的差异,各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横向与纵向管理千差万别,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以英 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管理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管理. 保险资金运用在我国保险公司业务中一直处于从属地位,被列为兼营业务.在《保险法》 实施之前,我国规定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拆出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财产保 险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资金只限于银行存款,不能进行运用.资金运用规 模采取金额总量控制方式.1995 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要做到稳健、安全,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 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但是,银发(1992)221 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却允 许外资保险公司比中资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更广泛的资金运用渠道,一是境 内外委托放款,该放款应有抵押品或金融机构的担保,对每一单位的放款,不得超过可投资 金额的 5%,所有放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 30%;二是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 的15%. 近年来,国家开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可申请购买信用评级在 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可参加沪、深两家证 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与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方式相比较,我国属严格型监管,这样做比较符合我国保 险业发展历史短、资金运用水平不高的客观现状.随着我国保险业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保 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应不断扩展,逐步引导其向有利于保险公司吸收国际 保险资金运用的先进经验、 有利于引进资金运用专门人才、 有利于新型产品的创新方向发展. 为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应坚持和逐步完善严格型管理模式,在逐步拓 宽资金运用范围的前提下,继续明确规范资金运用方式,继续审慎地控制资金运用比例,要 做到既有利于资金运用工作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防范风险,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二、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模比较 (一)国外保险公司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偏高 由于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多为拥有产险、寿险、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的现代集团公 司,其营业收入中大部分是保费收入,每年有巨额保险资金流入.根据各国监管规定,公司 资金主要投向债券、股票、银行存款、不动产以及抵押贷款等.通过资金运作,公司管理着 比自有资产更为庞大的资产. 如英国保诚保险集团 2000 年营业收入为 431.255 亿美元, 管理 资产总额为2400亿美元, 拥有伦敦股市3.5%的股权, 其管理资产与年营业收入比率为556.5%. (二)中资保险公司运用资金与保费收入比率偏低 1980 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进入了恢复和发展期,保费收入迅速增长,到2001 年保费 收入已达 2109.36 亿元, 其中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 1423.97 亿元, 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 685.39 亿元.在总保费中,来自寿险业和产险业的收入分别占 67.51%和32.49%. 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资金运用政策,加大了资金运用的力度,允 许保险资金投资部分领域,但可运用的资金数额明显过小.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保险投 资渠道开始逐步拓宽.1986 年,我国保费收入为 45.8 亿元,国家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额为 2 亿元;1988 年保险费收入猛增到 109.5 亿元,而实际资产运用额仅增加 5.8 亿元,资金运用 比率仅为 8.23%.近年来,我国政府规定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 市场后,新型保险险种进入国内市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模增长迅速.截至到 2001 年6月, 我国保险业可投资资产达到 2999 亿元, 国内保险业可投资资产与年保费收入比率为 150% 左右(如果从生息资本角度测算,可运用资金与年保费收入的比率则低于 90%) .虽然我国保 险业发展迅速,资金运用监管处于逐步放开渠道的过程中,每个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与年 保费收入比率近年来有快速增长的趋势,但目前与国外保险公司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 由于国内外投资资金运用监管办法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可运用数 额有很大差异,而且国内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内保险公司短期内积聚了大 量的保险资金,却面临运用渠道狭窄、可进入的资本市场容量较为有限等问题,资金运用数 额仅限于本公司部分保险资金,投资方向仅限于协议存款、证券基金、国债等.而国外保险 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控制更多的资产,能获取较高收益,对保险业 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 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重点不同, 从而作用与结果也不尽相同. 国内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基本上是以银行基本利率为支点,以规定的运用工具为杠杆,在银 行和证券产品撬动下,被动而间接地参与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资产规模相当有限,效益难 以凸现.而国外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为支点,以基金或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等综合金融工具 为杠杆,主动直接参与撬动巨大的资本与货币市场,管理着巨额资产,产生巨大的效益.因此,我国保险业应重新定位资金运用性质,把握资金运用方向,逐步将资产管理纳入保险工 作重点,从经营手段和政策管理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加快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步 伐.三、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 (一)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 1.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运作: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这是目前大型寿险公司较普遍 采用的模式.许多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一家全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还收购或控股了 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这些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董事会、管理团 队和组织结构,有着独特的投资理念和鲜明的业务特色,拥有投资领域内出色的专业队伍, 除重点管理母公司的资产外,还经营管理第三方资产.如美国国际金融集团分设了资产管理 集团,其主要公司是 AIG 全球投资集团(AIGGIG) ,管理 AIG 资产 410 亿美元,第三方资产 350 亿美元,共计 760 亿美元,还管理着其他五家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机构,经营不同产 品,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内设投资机构:投资部运作模式.国外有的保险公司在总部设立专门的投资部,负责 管理公司的投资帐户资产,同时对国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这些公司按部 门、险种进行资金运用,有利于公司对其资产直接管理和运作.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其业务遍及美国 50 个州,同时还服务于阿根廷、巴西、中国香港、印尼、墨西哥、葡萄牙、 南韩、西班牙、中国台湾和乌拉圭等国家和地区.业务包括:人寿、伤残、长期护理、养老 金、互助基金及证券、汽车和房屋保险、资产管理、独立分离帐目、变额寿险和年金.为了 直接管理好公司资产, 大都会人寿在总部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部, 管理 1500 亿美元的一般帐户 资产,同时对其海外公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该公司投资部不仅从事资产经营活动,而且还 直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 3.委托专业化投资机构运作: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 小型寿险公司除自行管理部分资产外,还将主要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进行管理. 而提供委托管理的专业化投资机构主要是一些独立的基金公司和部分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 综观三种模式,投资部运作模式曾经是国外保险公司传统上通行的做法,但因其不能适 应管理专业化和服务多样化要求,现在已逐渐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扬弃.而目前多数国外产险 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少部分小型寿险公司倾向于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采取此 种模式有利于减少资产管理中的各项成本支出,包括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还可 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成熟的经验.国外大型保险集团或寿险公司大多采用投 资管理公司运作模式,采取此种模式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吸引资金运用人才,提高资金运用效 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专业化资产管理运作,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整体发展. 目前,此类模式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潮流. (二)国内保险公司初步建立独立的资金运用体系 近年来,随着可运用资金的增加,国内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 纷纷采取内设投资部模式,建立了新型的资金运用体系,即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 从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来看,专业化经营管理或委托管理模式是保险资金运用 的主流,所以,尽管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资金运用渠道较为狭窄, 但各家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各家公司为奠定专业化经营的坚实基础,正在采 取切实措施,按国际保险业资金运用模式及其惯例,逐步规范、不断创新.资金量大的寿险 公司或产、寿险合营公司可以成立专业的资金运用子公司或独立的专业化资金运用部门,产 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资金运用工作, 以便提高投资效益, 避免投资失误.四、国内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比较 (一)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广泛,资金运用成为主要利润来源 由于市场日趋饱和,同业间竞争激烈,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资金运用工作.目前, 保险投资已成为西方现代金融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保险公司管理着全球 40% 的投资资产.外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为 90%以上,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 押或担保贷款等. 各国保险投资结构构成 表1(单位:%) 国别 项目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寿险股票 60.45.2426.64.63 债券 25.0167.9218.0214.35 房地产 9.342.735.325.26 贷款1.9519.3937.6452.07 其他3.054.7312.4214.38 产险股票31.9817.8320.3710.81 债券56.9472.5932.2620.4 房地产5.611.627.036.53 贷款3.350.6625.4245.43 其他 2.117.2814.9216.84 表1资料来源:王磊"保险资金市场路径" , 《资本市场》1999 年第 11 期. 从表 1 可以看出,各国保险公司由于经济环境不同,在各领域投资的比例也不同.随着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发展,公司的保险业务逐渐成为一种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承 保利润微薄,投资业务成为主要盈利途径.有的国家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业务盈利很小, 甚至出现了承保亏损,但由于这些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强,投资收益成为公司主要的 盈利来源,不仅弥补了保险业务的亏损,而且成为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给社会提供了更为 经济实惠的保险保障. 1975-1992 年六国保险公司综合盈利率构成状况 表2(单位:%) 项目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瑞士承保盈利率-8.20.330.51-11.6-8.82-8.48 投资收益率 14.448.488.7213.0113.2911.55 综合盈利率 5.84.564.991.384.523.07 表2资料来源: 王绪 瑾: "海外保险投资方式比较研究" , 《金融研究》1998 年第 5 期. 从表 2 可以看出,1975-1992 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瑞士六国保险公司 综合盈利绝大部分来源于其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有的甚至需要用投资收益来弥补保险业务 损益. (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偏低,寿险公司原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出现利差损 由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保险公司回报率一直偏低.1996 年原中保集团、太平 洋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比例分别占总资产的 49.84%、 40.95%、 38.72%, 这种资产结构不利于资金运用效益的提高.2000 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取得了较好成绩, 5-6年期银行大额协议存款最低利率3.7%、 债券投资总收益率3.5%、 基金投资平均收益率12%, 总体收益率为 3.89%.2001 年保险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为 4.3%. 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正在加强,但由于我国经济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转型的变化期,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较多,对保险业产生较大影响,造成了资金运用收益 率出现下滑反弹态势. 1996 年到 2002 年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七次降息,一方面使我国寿险公司出现了高预 定利率的有效保单,另一方面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与银行利率同步下滑,出现了利差 损现象. 我国寿险公司 1997 年以前承保的大量业务预定利率在 7%-9%之间, 1997 年银行利率 下调后,寿险公司多数资金运用体现为银行存款,使回报率随之下降.近期随着资金运用渠 道的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逐步上升到目前的 4.3%,但由于原有高预定利率的有效 保单要求年收益率较高,于是出现利差损. 从国内外资金运用收益率可以看出,国外资金运用收益率大多在 10%左右,是保险公司 盈利的主要来源,而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仅为 4%左右,产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仍然是 承保利润,寿险公司新增业务存在利差益,意外险利润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而原 有高预定利率有效保单却出现利差损,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行动,吸收、培养专业 资金运用人员,扩大资金运用范围,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提高收益率.五、对国内保险公司 资金运用的建议 (一)修改《保险法》 ,提高资金运用收益率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不断完善,保险业可用资金数量不断增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 国保险公司加速进入中国市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形势发展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和 完善,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确保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使国内保险公司不断提高 投资收益. (二)明确资金运用方式、范围,提高资金运用能力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借鉴外国的经验,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稳步实施合理有效 的监管.建议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为债券、股票、不动产、贷款和外币资产投资等,同 时初步探索并明确深度控制的恰当比例,这是保险资金运用客观发展的必然要求. 1.债券.债券具有比较稳定的收益,各国保险公司都将债券作为最主要且最稳定的收益 来源,其中产险公司债券投资比重高于寿险公司.鉴于国外保险公司一般投资于高等级债券 且债券投资在资金运用中占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如宝信公司占比为 34.4%) ,虽然我国企业债 券与国外情况不同,但依然可以鼓励保险资金投向国债、业绩优良的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 的中央直属企业债券等,其中国债可无限量购买,金融、企业债券的比例逐年力争达到 20%-40%之间. 2.股票.股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一般能带来长期实际回报,且收益率超过固定债券的 收益率.各国保险公司对此项投资比较谨慎,一般以优先股投资为主.美国大部分公司对股 票投资一般控制在 10%-20%之间,但澳洲与中国香港特区比例较高,在30%-40%之间.因此, 我国可以允许保险资金直接参与股票市场,但同时,一定要正视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完全成熟 的实际,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强调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占比,暂定为 3%-8%左右. 同时,可根据营运资金特点,要求产险公司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寿险公司. 3.不动产.鉴于不动产是长期项目,投资数目大,风险较大,变现能力较差,投资回报 较高,保险公司可进行该项目投资.但由于不动产投资中现金流量的不可预测性与寿险公司 稳健经营的矛盾,应严格控制其占比.一般来说,比例控制在 5%左右为宜. 4.贷款.保险公司可从事抵押贷款和保户借款业务,其中主要是保户借款业务.由于保 户借款是保单所有人的一项选择权,且贷款额度不会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贷款的安全性较 高.但由于保户借款对保险公司现金流量有负面影响,也要控制其占比,比例控制在 10%以 内为宜. 5.外币资产投资.入世后,保险公司的涉外业务将逐步增多,可适当进行外币投资业务, 用好用活外币资金.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外币业务量较少,要在充分考虑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 下,寿险公司外币投资可考虑占其外币资金的 40%,产险公司为 10%以内. 6.基金.在目前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成立基金 管理公司,招募专业人才,以保险资金为主导,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个人资金,直接进入资 本市场,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允许基金控制在 30%-40%之间. 7.协议存款.努力发展高利率协议存款业务,并研究资本市场走势,有计划有步骤地逐 年消化减少,控制在 10%-20%之间. (三)建立专业化资金运用体系,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 随着资金量的增加,对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共识,为 此建议保监会及相关部委参考国际惯例,以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及获得最大投资收益为原则, 鼓励保险公司采取国际流行的资金运用模式,规范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体系,允许有条件的 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积极谨慎地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允许保险公司 将资产委托给其他专业化投资机构管理. 保险公司应提高可运用资金占比,树立"大资金运用"的观念,做到保险资金核算与保 险资金运用相结合,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产品开发相结合,使可运用的保险资金不仅包含目 前集中运用的那部分资金,而且还要包含全公司现有的资金流量、清算资金和未来现金流. 这样既注重了资金运用与经营管理、产品开发之间的联系,又注重了专业化调整资金运用结 构,最大限度和最大效率运用保险资金. (四)完善风险监督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其未来发展壮大的重要武器,运用得当可以促使公司降低险种费 率,促进保险业务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运用不当则可拖累公司发展,严重时可引发公 司破产.为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监督机制,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首先,在修改完 善《保险法》的前提下,制定《投资基金法》 、 《不动产交易法》 、 《证券交易法》等,为保险 资金合理运用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总 量平衡、资产负债相互匹配和现金流控制的原则,集中管理、使用资金.要建立完善的资金 运用风险内控部门和机制:即制定各项投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监控方法等,构建投资决 策、执行、监控三个系统内部再制约机制.通过风险管理,使保险公司内部形成关注、发现、 确认、测量、报告、处理、最终防范、控制风险的规范程序和体制.最后,强化保险资金运 用的监管.监管部门应重视保险投资的结构管理和比例监管,加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考核审 查工作,对投资确有问题的公司实行必要的惩罚措施,保证保险资金保值、增值.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 03 15 [作者简介]杨帆(1960-) ,男,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韩卫国(1969-) ,男,甘露 (1975-) ,男,两人均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研究部规划处. 论风险管理概念演变的影响 陈秉正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关键词]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概念;财务风险;保险创新;财务决策 [摘要]长期以来,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所关注的风险主要是可能带来负面损失的风险, 而对可能出现的结果的整体分布研究不够,相应对策的研究也就更加缺乏.随着社会的不断 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与财务风险管理的关系逐渐密切,国内保 险业界必须对风险管理的概念、原理和方法重新分析定位,对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 及其管理方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研究,关注国际上的保险创新,研究比方差或标准差更好 的度量风险工具,以及研究如何进行财务决策. 一、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概念的演变 长期以来,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所关注的风险主要是可能带来负面损失的风险,而对可 能出现的结果的整体分布研究不够,相应对策的研究也就更加缺乏.作为传统风险管理主要 手段的保险,通常承保的只是可能带来损失的纯粹风险,而将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 益的所谓投机风险列为不可保风险.因此,这些年来,保险学界在风险管理的研究方面侧重 于对纯粹风险研究的原因就很清楚了:一是保险实务仅对纯粹风险进行承保;二是大多数个 人或组织仍然对纯粹风险十分关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个人和组织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认识已 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断出现了对风险管理概念的新理解和风险管理方法的推陈出新.1996 年,Peter L.Bernstein 所写的《与上帝做对:风险的非凡经历》一书中说道: "风险管理有 助于我们在非常广阔的领域里进行决策,从分配财富到保护公共健康,从战争到家庭计划安 排,从支付保费到系安全带,从种植玉米到玉米片的市场营销. "这段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超 越了传统风险管理概念的新理解:风险管理不再是针对纯粹风险的,风险管理的原则应该同 等地应用于对投资和保障、期望获利和希望避免损失的管理方面. 事实上,人类对风险的关注一直是在不断变化的,从船舶风险到火灾风险,再到生命和 健康风险,现在又发展到了金融工具的风险.一般说来,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人们所关心 的风险大多是个人的或财产方面的. 而到了 70 年代后, 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倒塌所带来的汇 率风险,引起了人们对财务风险的关注;同时,由于原油价格攀升所引发的产品价格风险也 引起了人们的注意;70 年代早期权益期权的上市和期权定价模型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管理 权益风险的工具;到70 年代末,美联储采取了激进的通涨策略,放松了利率管制,利率风险 从此引起了经济社会的广泛关注.70 年代金融领域所发生的上述变化导致了 80 年代对财务 风险管理需求的爆发性增长. 然而, 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财务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没有引起风险管理和保险学界的充分重 视,尽管财务风险管理应该被认为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与 财务风险管理有关的部门主要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并不是保险公司;另一个原因是人 们思维定式的惯性,仍然认为风险管理和保险所应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纯粹风险的管理. 二、财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目前还普遍缺乏对个人和组织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得导致财务风 险的行为时常发生. 1 市场自身缺陷导致的财务风险.由于许多用于财务风险管理的金融产品的定价通常 不是根据竞争方式决定的,买方和卖方经常得不到有关定价的信息,因此,如果公众缺乏有 关财务风险管理的知识和方法,就使得具有信息优势的交易人员几乎没有提供有关价格方面 信息的动机. 2 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的财务风险.很多案件表明,交易人员和投资银行对产品价值 的了解远远多于客户和监管者.原因之一在于产品的复杂性,激励投资银行不断设计更复杂 产品的一个因素就是为了维持信息方面的优势.原因之二是获得财务风险管理领域知识的昂 贵成本,以及获得具体用于财务风险管理的的产品的知识成本. 由于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的某些参与者可以获得超额的利润.在许 多案例里,在主要经纪人公司和投资银行衍生产品部工作的交易员,人数并不多,却可以获 得组织收益中的绝大部分,个别交易员捞到数百万元的例子屡见不鲜,而这些利润大多来自 客户. 市场的缺陷创造了赢得巨额利润的机会,也导致了来自经纪人和投资银行的大量违规行 为和道德沦丧的案件.一些交易员在为公司带来大量利润的同时,也赢得了公司对其违规操 作的容忍,从而导致很多采用了财务风险管理工具的组织出现了毁灭性的损失.虽然事后发 现,是由于这些公司没有正确适当地使用相关的风险管理工具,但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经营的 复杂性使得公司很难利用通常的控制手段避免损失.可以说,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知识和手 段的缺乏会导致巨大的财务损失甚至是公司的倒闭.因此,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的研究者, 不能再说: "我们可以帮助您管理您的财产风险,您的人身风险,您的责任风险,您的健康风 险和员工赔偿风险,但我们不能帮助您管理您的财务风险. " 三、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与财务风险管理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1 保险公司出于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 也要采用财务风险管理工具来控制利率风 险和其它财务风险. 2 巨灾风险的出现迫使保险业开始注重财务风险管理. 1992 年安德鲁飓风和 1994 年北 桥地震所带来的巨额保险损失使保险公司充分意识到了巨灾损失的危险.保险公司开始采取 撤销保单、严格承保、增加再保险保障等手段,将巨灾风险分散到更广阔的资本市场中.如 巨灾期货、期权和巨灾债券等.从原理上看,保险衍生品和投资银行为其它行业管理财务风 险所开发的衍生工具非常相似,这些方面的进展无疑需要保险人去学习财务风险管理的基本 原理. 3 国际上的一些保险公司现在已经开始签发财务风险保单.巴林银行事件后,有的保 险公司推出了 "欺诈交易员保险" . 该保险可以对由于某一个交易员未按照公司授权进行操作 而给公司带来的巨额损失进行承保,使公司不必成为交易员违规操作的牺牲品.当然,目前 这种保险只会给予那些具有严格的全面防范措施、 发生此类危险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的公司. 另一种财务风险保险是提供包括传统保险和财务风险保险在内的综合保险.保险公司签发的 保单可以包括诸如员工赔偿、外汇损失等多方面的保障.这主要是因为投保人更关心的是整 体上的损失,而不是某一单方面的损失.目前,这种具有整体综合性的保险业务发展得很快, 并在迅速普及. 四、对国内保险研究和实务部门的建议 1 对风险管理的概念、原理和方法进行重新分析和定位.传统的和保险业有着不解之 缘的风险管理的概念需要扩充,需要和财务风险管理进行融合,整合后的新的风险管理体系 可称为综合风险管理或整体风险管理.当然,如何建立起新的、具有相对独立内涵的风险管 理体系仍有大量问题需要研究,是否有必要将过去分散于多部门间的风险管理业务整合到一 起,由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经理统一负责. 2 对不同类型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其管理方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研究,这是建立 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问题.前面已经指出,传统的风险管理和财务风险管理是沿着两条 不同的轨迹发展起来的,直到上个世纪末人们才认识到需要将它们融合到一起.因此,需要 对融合的效果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评价,也就是说要分析一下新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否会具有 1+1>2 的效应. 3 关注国际上的保险创新,积极研究开发新的风险管理工具.国际上的许多企业和保 险公司已经在风险管理工具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注意学 习、消化并开发出自己的产品.例如,研究对公司整体化风险进行管理或保障的产品;保险 公司应通过产品的创新逐步缩小不可保风险的范围,不断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等等. 4 需要研究比方差或标准差更好的度量风险的工具.对风险不确定性的度量要考虑到 正面不确定性和负面不确定性两个方面.尽管保险业目前已经使用了最大可能损失值和在险 值分别对承保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度量,但这些指标反应的都是出现负面结果的影响,而没 有包括所有可能的结果. 5 开展财务风险决策的研究,也就是研究如何在面临风险时进行财务决策.需要进一 步研究概率的影响,潜在损失规模的影响,最新经验的影响和他人决策的影响.决策绝不仅 仅是依赖于期望值或使最坏损失最小化.为什么有的保险人不愿承保某些风险,而另外的保 险人却愿意承担这些风险?为什么有些保险人采取某些风险管理措施而其它保险人却不采 取?为什么有些保险人愿意采取那些看起来并不是最优的投资策略?这些都说明在风险情况 下的决策需要的是综合决策,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决策. 总之,我们应该从对风险管理和保险的传统的狭隘意识中走出来,不能只注重对风险损 失概率分布的尾巴进行研究,而需要对风险整体研究,包括风险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只 有这样,才能把握住了解事物本质的全部机会.将财务风险与保险风险进行融合,研究整体 化风险管理概念和方法,正是体现了这样一种新思维,因为财务风险分析所面对的是风险的 整体,而不只是一部分或一个方向上的风险.财务风险管理与传统风险管理和保险的结合开 拓了风险管理和保险研究的新领域,壮大了风险管理和保险的研究队伍和应用范围. [编辑:钰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0110 [作者简介]陈秉正(1957-) ,男,上海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风险 管理与保险学研究. 对即刻保险的探讨 黄娟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关键词]即刻保险;暂保承诺;要保;承保;保险适合性 [摘要]从国外及台湾、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即刻保险首先在保险实践中 产生,继而或由保险立法或由判例予以规定,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甚为周密,我国保险立法 有借鉴之必要.此文对即刻保险的概念、功能、效力、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保险制度在中国发展时间虽然较短,但在国外已经发展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无论财产保 险还是人寿保险契约(与财产保险相对的本是人身保险,但本文主要讨论人身保险中的人寿 保险)的签订都已经分别形成一定的手续或程序,尤其是人寿保险,其合同的签订程序更为 复杂.从要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保申请书时起,经过体检、核保,至保险人承保时为止,是 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间.而且按照人寿保险的商业惯例,要保人于提交要保申请书的同时通常 须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严格说来应该称为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的金额,因为保险合同尚未成 立) .在这一期间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人当然不承担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是投保人通常认 为第一期保险费已经交付, 保险责任应当开始起算, 尤其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极易产生纠纷. 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由于未得到保险人的承诺还未成立,保险人不可能根据合同承担责 任,但是在投保人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补偿,这与保险制度的社会公共性背道而驰; 在投保人交了第一期保险费的情况下,显然不够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的保险实 践或法律中承认了即刻保险,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暂保承诺. [1] (一) 1.即刻保险的定义 即刻保险是指投保人提出要保申请后,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的立刻的、有限制的保险保 障. [2]所谓"立刻"是指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书后,不待保险人承诺,就由保险人提供 某种保险保障. "有限制的" 是指在投保人提出要保申请书到投保人正式承保之前的一段时间 内,保险人提供有限制的保险保障,而非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都由保险人来承担. 2.即刻保险的功能 即刻保险的功能在于保险人对要保人之要约为承诺之前提供暂时之保险保护,以弥补投 保人在时间上的损失.追溯即刻保险的起源,最早是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由于竞争的压力, 为争取顾客的信赖,常于洽谈有关保险合同订立事项之后,在保险人未正式承诺保险之前, 先答应要保人提供即时之保护,即在承保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有条件的承担 保险责任. 3.即刻保险的效力期间 关于即刻保险的效力期间,是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之(暂保承诺)之后即时发生效 力,……因此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于要保人提出要保后,而未正式承诺前(如因保费未定, 或危险事故未审查)以口头方式答应要保人即时提供保险保护,则危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仍 应负保险赔偿职责.…" [3]即刻保险效力结束有两种情形,即:一、因附终期而于期限届 满时效力结束;例如要保人与保险人或代理人达成一项协议,在要保人要保后一个月内,提 供即刻保险,则于一个月期间届满时,即刻保险效力终止.之所以有这样的约定,是因为保 险人需防止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在较长期间不能成立时,减少自己风险.二、于保险人或 代理人拒绝订立保险合同时,其效力结束.因为即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于合同洽订期间,出 于公平的考虑,为了弥补要保人在时间上的损失而设定的,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明确拒绝 订立保险合同,即刻保险即无适用余地.但如果保险合同由于保险人承保而成立时,则即刻 保险的效力和保险合同的效力"依所谓'效力合一说'合为一体. " [4]也就是说,因保险合 同已经正式成立,此保险合同的效力覆盖了即刻保险合同. 4.即刻保险的有关问题 (1)即刻保险的成立是否以要保人在要保的同时交付第一期保费为条件 对于这一问题,台湾学者有不同看法.如,台湾保险法学界的权威教授之一江朝国先生 认为: "此种暂保承诺之效力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之后即时发生效力, 至于要保人是否已缴 付保费,不予考虑" . [5]而台湾刘宗荣先生研究台湾法院的判决后认为: "至于法院之判决, 目前一般见解认为自保险人收受要保申请书及第一期保险费之时起,保险人即对被保险人提 供暂时性保险,当事人间存在有暂时性契约,暂时性契约于保险人为拒绝要保之申请或提出 反要约时丧失效力. " [6]这似乎表明,台湾司法实践主张即刻保险以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 费为前提条件.但分析起来,应该是前一种意见更为妥当.对于人寿保险,商业惯例多要求 投保人于要保之时同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因此,在人寿保险的情况下,两种学说分歧的实 际影响不大;但在财产保险中,本就存在着财产保险合同为要物合同的误区,即财产保险被 误解为交纳保险费后合同才成立.如要求即刻保险以交付保险费为条件的话,对投保人的保 护则更加不利.所以在财产保险中,坚持即刻保险不以交付保险费为条件,尤为重要.对于 这个问题, 江朝国先生曾引用了前西德法院的一个判例加以说明: "某工厂所有人甲欲向保险 人乙以其对该工厂之所有权人保险利益投保火灾险,于洽商之时,乙表示有关保费及承保危 险须经计算及评估之后才可决定,然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可提供暂保.隔日该厂遭焚毁,而 甲于后来和乙商谈有关保险费率时并未向乙提起该事故.对此案西德法院认为对于本保险契 约保险人可依要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之规定解除契约,但此并不妨碍暂保承诺之效力,故保险 人对甲仍应负保险赔偿之责. " [7]可见,西德司法实践中并不以交纳第一期保险费为即刻保 险成立要件,此外西德法院还坚持,保险契约因要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并不影响即刻保 险的效力,有力地保护了要保人的利益. (2)即刻保险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保险合同本身究竟是要式还是不要式,在保险学界一向存有争论,近来大多数学者趋向 于将其作为不要式合同.即刻保险的性质似应从属于保险合同的性质,而且即刻保险本是为 弥补要保人的时间损失而设,如做过多形式要求,必然对要保人不利,所以应归入不要式为 宜.即使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是以口头方式答应提供即时的保险保障,只要是有证据证明的, 则危险事故发生时仍应由保险人负保险责任.台湾江朝国先生认为" 《保险法》 (台湾)第43 条[8]之规定暂保承诺似乎应以暂保单为之,容易使人误解暂保承诺之有效成立须以书面方 式之完成为要件.依本书之见解保险契约(包括暂保契约)为非要式契约,…….值重提者, 本条之规定应解为训示规定,对此,西德保险监督机关之规定虽要求暂保承诺应以暂保单为 之,而保险法学界却一致认为暂保单之作成与否并不影响其效力,可供参考. " [9] (3)保险费从何时起算 即第一期保险费应从即刻保险成立之时还是从保险人正式承保之时起算.江朝国先生认 为第一期的保险费应从即刻保险成立之时,即要保人提交要保申请书时开始起算. [10]此说 合理,否则,将对保险人产生不公正的后果. (二) 在即刻保险中,以人寿保险的内容较为复杂.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的死亡分为两种,即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 1.意外死亡部分 人寿保险比财产保险在成立手续上要复杂的多.其原因很复杂,美国学者认为,财产保 险的手续之所以简单,是因为"根据各州的法律,保险人可以相当容易的解除这样的契约, 如果承保的风险对保险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unacceptable);而人寿保险则相反,法律对保 险人撤销人寿保险单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其结果是保险人在接受要约之前严格审核投保申请" [11]因此通常人寿保险的承诺之权在总公司,不在代理人手中.除此以外,人寿保险的手 续复杂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人寿保险与其它保险不同,其是否接受投保以及纳险费率、应 付保险金额常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否及是否须体检而不同.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设立体检 及核保制度,从而把承保的权力掌握在总公司而非代理人手中. 但是人身保险中关于意外死亡部分在通常情况下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无关, "因此在 美国实务上有于收受保险费,出给暂保收据时约明:意外死亡保险部分,于保险费交付之时 即应发生效力,自然死亡部分至被保险人接受体检后,经判认为'可承保之危险' ,始溯及保 险费交付之时发生效力. " [12] "通常保险人有特别授权代理人,就人寿保险中之意外死亡保 险部分于保险费交付之时即行生效. " [13]也就是说,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的问题上,美国 寿险业者将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分开处理,使意外死亡部分于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即 行生效.这一做法无论对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均公平合理.否则"保险人于收受保险费后尚可 作观望性之迟延表示承保与否. " [14]即,如果观察结果投保人无发生任何意外,才表示承 诺,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则不予承诺,于被保险人未免欠缺保障. 2.自然死亡部分[15] 要保人于递交要保申请书并交纳保险费后,于保险人正式承诺之前自然死亡的,保险人 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国外保险立法及实践中的做法是,对在这种情况下的保险人施加一种承诺义务,即在此 期间,投保人死亡的,保险人不得仅仅因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为由拒绝承诺,只要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适合性,保险人就必须承诺,保险合同于此时成立,其效力溯及到第一期保险费交 纳之时. 因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其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 适合性.保险适合性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道德上的保险适合性.道德上的保险适合性 是指投保人是否属善意投保人,是否符合最大善意原则,其标准则为要保申请书的真实性, 如要保申请书的填写真实,无虚假成分,则符合道德上的保险适合性. (二)身体上的保险适 合性.检验投保人身体上是否具有保险适合性的方式为体检,如果体检结果符合保险人进行 核保的业务标准,则投保人具有保险适合性,否则则无. 一个复杂的问题是如果保险人在未进行体检之前死亡将如何处理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未进行体检本身并不构成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原因.那么如何确定 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适合性呢?国外判例一般主张由投保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保险人没有 保险人业务标准中规定的不予承保的疾病.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投保人至上"的原则得 到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大力提倡,有些国家的判例已经主张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保 险人具有其拒绝承保的疾病. 虽然"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经体检为原则,以不须经体检为例外. " [16]但是在"今日 免体检寿险占大多数之情形下" [17] ,有必要探讨免体检寿险中自然死亡部分的即刻保险问 题.是否免体检的寿险合同亦应如同意外死亡部分一样,于交付第一期保费时立即生效?台 湾施文森先生在讨论台湾保险法实行细则时曾指出: "旧《保险法施行细则》 (六十一年修正 公布)第27 条第 2 项规定: '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 应予赔偿或给付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不仅违背人寿保险惯例,亦且不 合情理,倍增业者经营上之困难.有鉴于此,主管机关乃于六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将保险法施 行细则第 27 条加以修正,对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加以区分,分别规定于第 2 项及第 3 项,此 即现行之施行细则.其第 3 项对人寿保险则以保险人同意承保为保险契约成立要件,俾能符 合寿险承保实务.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就意外死亡与自然死亡分别规定,亦未能区别 有无体检以定保险契约之成立时间,致适用上仍时生争执.…" [18]施文森先生先对《保险 法施行细则》第27 条的修改加以肯定,继而又指出其新条文过于笼统,未区分意外死亡与自 然死亡,有体检和免体检的人寿保险.据此,似应得出施文森先生认为免体检的寿险与意外 死亡部分同样于要保人提交要保申请书和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立即生效. (三) 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即刻保险首先在保险实践中产生,在保险业激烈的竞争中,保 险人为争取顾客的信赖,增强自己的竞争力,首先承认即刻保险继而由保险立法,或判例予 以规定,如: "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签发一张暂保单(cover note) 作为对即刻保险的认可.德国的即刻保险需要有当事人的约定,保险人签发临时保单 (temporary cover note)表示确认. " [19]台湾地区《保险法实行细则》第27 条第 3 款规 定: "保险人于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的金额,保险人之保险责任,以保险 人同意承保时,溯及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 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较晚,还远未成熟,业界竞争的不充分,保险公司的运作不规范,使 投保人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不仅损害投保人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必然影响保险事 业的发展.这种状况的改善,一方面有待于保险业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及台湾、 香港地区多年来发展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以使我国的保险业少走弯路,尽早接近发达国家水 平,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引导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江朝国.[M].《保险法论》,P141.台湾. [2] [19]杨华.《投保人利益保护》,[J] 《河北法学》1999.6. [3] [4] [5] [7] [9] [10]江朝国.[M].《保险法论》,P142.台湾. [6]刘宗荣.[M] 《保险法》.P31.台湾. [8]台湾.《保险法》第43 条: "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 [11]美国.Daniel V Davidson,《Business Law,Principles and Cases》(Third Edition)PWS ——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P973. [12] [13]施文森.[C] 《保险法论文》 (第一集).P316.台湾. [14]施文森.[M].《保险法判决研究》总则篇.上册.P165.台湾. [15]本部分内容参考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李黎明老师的保险法课程笔记. [16] [18]刘宗荣.[M] 《保险法》.P181.台湾. [17]施文森.[M].《保险法判决之研究》 (总则篇).上册.P165.台湾.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1 11 08 [作者简介]黄娟(1973-) ,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区域经济与区域保险 刘京生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北京 100034) [关键词]区域经济;区域经济理论;区域保险;区域保险发展 [摘要]区域保险公司的设立是同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同我国政府鼓励开 发中西部战略相联系的,是同我国保险业进行战略性产业结构调整相联系的.区域保险的差 异是区域经济非均衡运动的结果,是区域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区域之间经济联系变动的真实表 现.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世界经济已经向国际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方向推进了一大步.为 缩小我国保险业东西部的差距,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区域经济理论对发展区域保险的重大意义, 利用中西部保险业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加快发展,使中西部保险业能够迅速赶上东部保险业发 展步伐. 一、我国区域经济理论的演进 区域经济指区域能够独立地生存和发展,具有比较完整的经济结构,能够独立地组织与 其他区域的经济联系.这就要求区域具有能够组织和协调内部经济活动和区际经济联系的能 力.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它不可能单独组成一个区域.这种组织能力并不单纯地指制定符 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而同时又刺激区域经济高涨的有关政策的能力,还必须具备较为完整 和高效的金融、贸易、信息、通信、工业、商业等所组成的循环系统.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统一的体制、统一的方针政策、统一的产业政策、制定统 一的经济发展战略,而很少考虑各地区之间的差异和各地区的区情.国家在发展经济中过分 强调各地区之间的均衡,对人、财、物实行统一的调配.各地区只能执行中央统一计划,丧 失了对本地区经济的管理权力,在发展经济中获得的利益也由国家统一集中. 区域经济不平衡发展理论顺应了区域经济成长的一般规律,在生产力布局的决策上对少 数发展条件较好的点、地区或地带实行重点开发,逐步实现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的转变.这样,与分散投资而难以形成聚集效益的情况相比,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这种战略 不急于追求地区间的经济平衡,而是将有限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按照回报率的高低投向 对国民经济有决定意义,而且有最优经济效益的地区,从而带动全局.不平衡发展战略突出 了经济效益目标. 非均衡协调理论主张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向优势地区倾斜,强调经济效率,其核心 内容就是适度倾斜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实际上,非均衡协调发展思想是设想通过适度非均衡 增长的途径来逐步实现地区间的共同发展和经济繁荣.这种非均衡协调发展思想,既不同于 单纯的不平衡发展思想,也不同于传统的平衡发展思想.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适度倾斜的 不均衡发展或重点发展; 二是强调区域经济的开放性; 三是强调区域发展之间的协调与互补. "十五"计划将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提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以往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 问题及其后果,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方面的差距在逐渐扩大,这给整个国家的现实稳定局面和长远发展格局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 因素.这一事实是地区协调发展战略提出的根本点,反映了人们对原有的区域发展战略及其 实践结果的重新思考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单纯地强调区域间经济梯度发展的构想被取代. 二、区域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以中央向地方和企业放权让利为主线,循着重新构造经济主体和 利益分配机制的道路展开的,以中央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经济体制有了明显的弱化,地方政府 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增强,并逐步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决策权力的经济主体.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国内先后成立了 4 家区域保险公司,并且伴随着 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探索出了如何发展区域保险的新路子 和新经验.这种成功经验对于配合国家开发西部战略,发展区域经济和区域保险有着重要的 指导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投资重点放在了经济效益高、见效快的沿海地区,并给予税收减免、 财政留成、项目审批、外汇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这种 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战略重点的转移,激发了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经济 建设的扩张冲动,从而增强了经济活力,刺激了区域经济的增长.同时,这些地区的保险业 也随之发展起来,沿海地区保险公司具有一些发展的先决条件,如资金、信息、人才、技术 等,再加上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以及保险公司更加追求利润,因此,相对来说, 沿海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虽然我国沿海区域保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空前快速的发展阶段,调动了保险公 司发展区域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了区域保险的发展,但同时引发了许多区域间发展 不平衡所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有: 1 区域间保险发展不平衡加剧.近20 年的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扭转了过去保险公司 均衡发展的模式,开始重视资源配置效益,在许多政策方面的优惠开始向经济效益高、见效 快的沿海地区倾斜,并且迅速形成了一个发展速度较快的沿海保险业增长地带.许多保险经 营方式、营销方式、产品创新在这些地区率先推向市场,从而推动了整个保险业的增长.这 些实践活动起到了示范作用,调动了地方发展保险的积极性,促成了区域保险的空前高涨, 增强了区域保险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大大提高了区域保险在整个保险业中的地位,提高 了这些地区保险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倾斜式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空间比例的失调,加剧了 区域保险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目前,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带的保险增长速度的差距在不 断扩大,三大地带保险总量差距不断扩大,三大地带保险发展水平差距也在不断拉大. 2 区域保险结构趋同严重.保险公司讲求效益、追求利润、政策倾斜等方面的政策导 向,一方面调动了沿海地区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 的保险公司无法得到某种政策的扶持,无法得到资金和人才方面的补充,使他们追求发展的 积极性受到压抑.同时保险总公司的调控能力大大削弱,无法组织有效的区际分工.在这种 情况下,发达地区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在保险发展中的领先地位,拼命开发新产品抢占市 场,这就形成了沿海地区保险公司纷纷推出投资连结型、投资分红型产品,形成沿海地区市 场保险产品的雷同.而中西部地区保险公司为了跳出经营的恶性循环,纷纷效仿沿海地区, 千方百计引进新产品,在附加价值高、利润大、周期较短的新险种上开展激烈的竞争,但对 于适合本地区发展的业务险种则不愿开发,或在开发中得不到其总公司的技术支持.最典型 的例子是中西部地区的农业保险名存实亡.结构趋同的结果是出现了低水平的重复开发新产 品、盲目引进新产品、不讲实际效果、区际间无法形成分工、区域产业结构趋同的现象.这 种分工的弱化和结构的趋同,反过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更加激烈的竞争,结果是浪费了大量 的保险资源,降低了保险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成为区域保险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3 区域间摩擦加剧.保险总公司在制定发展战略的时候,没有明确规定总公司和地方 分公司的权力和义务,也没有建立约束双方权力和利益的有效机制,更没有建立起宏观协调 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和地方分公司必然依据各自的分工行使权力,地方分公司更多 地关注本地区保险业发展环境,不断增加保费规模,扩大保险市场份额,提高保险业职工的 收入水平.但是,追求地方利益目标的这种行为不应该是无限制的,它应受到总公司的宏观 调控和某种约束和限制.然而,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这种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制约.它集 中表现出的是对外的排他性,既要向外争利,打破地域经营限制,又要防止肥水外流,设置 地方市场保护壁垒.国内保险市场这种区域间的结构失衡,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来刺激中西部 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采取其他经济手段来缩小区域之间保险业发展的差异,没有强有力的政 策手段,区域保险业发展问题是很难自行得到解决的. 4 区域间利益冲突加深.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我国区域经济差异变化主要受市场对资源 配置作用加大的影响.由于沿海地区在交通条件、海外资源、技术、信息、进入国际市场的 便捷程度等方面的优势,其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因而在 80 年代的开放政策作用下,沿海 地区在体制完善、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劳动力素质、产业现代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了一定的 优势.进入 90 年代,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加强,自然也就增大了沿海地区与其他地区 的经济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实现了重大转变.在这一转变 过程中,保险运行主体的多元化、保险运行总量的波动性、保险公司之间个人收入的拉大、 保险利益格局前所未有的变动,形成地区间和保险公司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社会大背景.一 般来说,沿海地区保险公司员工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良好的培训机会,工作条件比较舒适, 获取信息的渠道宽泛,所有这些条件在中西部地区保险公司中则较难实现或取得. 三、区域保险业发展的思路 解决我国区域保险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只能依靠加快区域保险的发展来解决.发展区 域保险公司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推进保险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拉近政府与保险的关系. 在现行金融体制下,地方城市银行已经成为银行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并且在当地经济发 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区域保险的发展当然也离不开 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地方政府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 区域保险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区域保险的发展优势: (1)有利于保持区域保 险发展的可持续性; (2)有利于保险人力资源的开发; (3)有利于缩小不同区域保险业之间 的差距; (4)有利于得到政府的支持; (5)有利于发挥区域保险公司寻求发展的积极性; (6) 有利于调整区域保险产业结构; (7)有利于探索区域保险的制度创新. 为配合国家开发西部战略的实施,保险业应认真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在机构设置的审批 上应制定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政策,增加这些地区的法人保险经营主体,并从政策上扶持中西 部区域保险公司的发展,逐步缩小中西部地区保险业与沿海地区保险业之间的差距.缩小差 距不能只是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保险资源,而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才有可能促 进中西部区域保险公司的发展. 区域保险差异变化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因素造成, (1)区域保险发展基础、保险市场要素 市场化程度、保险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等决定的保险增长能力的差异. (2)国家宏观区域 经济政策、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信贷政策、价格体系政策、投资政策、经济结构、工农城乡 关系、人口素质、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3)区域的区位因素不同所决定的区域 保险公司竞争能力的差异,区域间保险公司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差异等等.在我国,宏观政 策因素对区域保险差异变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 1 多方筹资发展区域性保险公司.中西部地区的优势是潜在的保险市场资源优势,国 家已经启动了开发西部战略,每年的投资金额巨大,保险资源增长迅速,然而要把潜在的保 险资源优势变为现实的保险增长优势,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流入.要保持区域保险持续稳定发 展,非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因素.国家应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区域保险公司的限制,允许非公 有制企业或个人投资成立区域保险公司,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达 7 万亿元之多,应研究 打通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增强社会投资需求,以实现区域保险公司融资多元化、市场化、 本地化的新模式. 2 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国有保险公司的战略性重组.目前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国有保险公 司优化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扩股融资;二是售股变现;三是收购兼并;四是债 务重组.在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中,应考虑将中西部地区部分分公司转制成为区域保险公 司的可能性,再通过注入社会资金扩大其资本金.这样既可以解决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 困难,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更加有效地配置保险资源,又能够适当增加中西部地区的法人保 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支持非国有经济特别是民营保险公司的发展,既是我国保 险业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需要,也是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3 利用外资加快区域保险公司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市场将全面对外 开放,国家在审批外资保险公司入市方面,应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外资保险公司投资中西部 保险市场.这样可以增加区域保险市场主体,同时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将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 运作模式带到中西部地区保险市场,能够极大地促进这一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4 国家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区域税收政策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政府经 常实施的一种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其核心内容是在某些特定地区,主要是在政府希望经济需 要更快发展的地区,通过政府税务部门对全部企业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 而实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控.国家可以在政策上扶持区域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分税制、 税收减免、转移支付、银行贷款、工资补贴、价格调整、强制调配、强制行政等,都是区域 经济和区域保险可以采取的政策措施.国家区域税收政策的主要职能是为特定区域的保险公 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减免这些地区保险公司本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所得税,从而提高外 部条件较差地区原有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使得它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区域保险发展的 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国家区域税收政策,增加这些地区对区外企业前来投资的吸引力, 最终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由于国家区域税收政策并不会给制订有关政策的中央政府带 来额外的财政负担,这种政策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中央政府财政能力较弱的国家往往成为 最重要的国家区域经济政策. 5 制定区域保险扶持政策.发展区域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解决中西部保险业发展滞后 的问题,可以有效地配合国家开发西部战略,可以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区域保险公司发展的积 极性,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的促进区域保险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比如鼓励外 资保险公司进入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加快审批区域保险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给 予区域保险公司一定的开发地方条款的制定权, 下放部分保险监管职能给地方保险监管机构, 适当允许区域保险公司有保险费率方面的制定权,指定沿海保险公司对口全面支援中西部区 域保险公司发展,等等.鼓励加快区域保险公司的发展没有适当的政策支持是不够的,必须 实行同全国性保险公司不同的优惠倾斜政策,否则,区域保险公司的发展环境将大打折扣. 6 培养和提高人才素质.要使中西部地区潜在的保险资源优势变为现实的保险竞争优 势,这些地区除了急需资金外,最急需的是人才,包括保险产品开发设计、经营管理、资金 运用等方面的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的收益率较高,同时成为推动区域保险增长 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培养高素质人才就成为这些地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编辑:傅晓棣] [收稿日期]2001 05 24 [作者简介]刘京生(1954-) ,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保 险监管办事处主任. 论财务管理的目标与指标 张茵仙 1 张嵩 2 (1.山西财税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2.西安交通大学财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关键词]财务管理;指标体系;经济效益;资本利润率;目标定位;公司价值 [摘要]财务管理目标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目标.充分考虑公司财务管理现状,权益资 本利润率最大化是国有寿险公司应选择的财务管理目标;以权益资本利润率为核心和起点的 指标体系可以全面、系统地描述财务管理目标并据以评价目标实现程度.财务管理目标、指 标体系及日常事项之间是方向、思路和行动的关系. 一、国有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取决于公司管理目标 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部分,是有关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的管理工作.财务管理的 目标定位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总目标定位,并且受财务管理一般规律制约及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和自身条件的限制.但从根本上讲,公司管理目标决定着公司财务管理目标. 国有寿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获利.公司始终面临着竞争,并始终 处于生存和倒闭、发展和萎缩的矛盾之中.公司必须生存下去才有可能获利,只有不断发展 才能求得生存.因此,公司管理的目标可以概括为生存、发展和获利. (一)公司长期、稳定生存的欲望要求公司财务管理能够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 的能力,并减少破产风险 公司只有生存,才可能获利.公司生存的"土壤"是市场,包括客户市场、人力资源市 场、金融市场等.公司在市场中生存下去的基本条件是以收抵支.公司一方面提供市场需要 的寿险商品,从市场上收回货币;另一方面公司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养老金,付出货币 从市场上取得所需的人力等资源. 毫无疑问, 公司从市场获得的货币至少要等于付出的货币, 或者说,净现金流量要大于零,以便维持继续经营,这是公司长期存续的基本条件.因此公 司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以独特的产品和服务取得收入,并且不断降低成本,减少货币的 流出.如果出现相反的情况,公司没有足够的货币满足给付和赔款,无法从市场上换取人力 等必要的资源,公司就会萎缩,直到无法维持最低的运营条件而终止.如果公司长期亏损, 扭亏无望,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所有者会主动终止营业. 公司生存的另一个基本条件是到期偿债.公司短暂的亏损还不足以令公司倒闭.假如公 司能及时筹措到现金,还可能扭转态势,但公司必须能偿还这些债务.公司一旦不能偿还这 些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接管或被法院宣告破产. 因此,公司生存的主要威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长期亏损,它是公司终止的内在原因; 另一方面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它是公司终止的直接原因.因此,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 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破产的风险,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生存下去是对财务管理的第一个 要求. (二)拥有优质客户并保持一定市场份额,要求公司财务管理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公司是在发展中求得生存的.公司经营犹如"逆水行舟" ,不进则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 争,寿险公司优胜劣汰是一条规律.如不能发展,就会被其他公司排挤出去.公司的停滞是 其死亡的前奏.公司的发展集中表现为扩大保费收入.扩大保费收入的根本途径是提供满足 顾客要求的产品,扩大销售量,这就要求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增强培训的深度和广度、扩大 销售场所、加强电子化建设, 也就是要投入更多、更好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并改进技术 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各种资源的取得都需要付出货币.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资金,因此, 筹集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是对财务管理的第二个要求. (三)资本逐利的本质要求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并使公司获利 公司必须能够获利,才有存在的价值,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营利.公司虽然有改善职工收 入、劳动条件、扩大市场份额、开发新产品等各种目标,但是,增加盈利是最具综合能力的 目标.盈利不但体现了公司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且可以概括其他目标的实现程度,并有助于 其他目标的实现.从财务上看,盈利就是使资产获得超过其投资的回报.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免费使用"的资金,资金的每项来源都有其成本.每项资产都是投资,都应当是经营性 的,要从中获得回报.因此,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公司获利,是对财务管理的第三 个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的目标是生存、发展和获利.公司的这个目标要求财务管理完成筹集资 金,并有效地投放和使用资金的任务.公司的成功乃至生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去和现 在的财务政策. 财务管理不仅与资产的获得及合理使用的决策有关, 而且与公司的销售管理、 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存在直接联系.上述公司对财务管理的要求需要统一起来加以表 达,这种表达就是所谓的公司财务目标. 二、国有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表述方式的选择 准确地表达财务管理目标,必须符合公司财务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客观经济体制和公 司经营方式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使之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下面 本文拟对已有的几种表述方式进行评析. (一)关于经济效益最大化 把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确定为经济效益最大化, 是有客观依据的, 它与党和政府提出的 "始 终把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全部经济工作的中心"是一致的.但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作为财 务管理目标的总思路,却不能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本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一种定性的要 求,无疑是合理的,然而却缺少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本身不是具体的经济指标,它不能进行 计量,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经济指标来加以表现,与此相联系,对它也难以进行控制,难以追 溯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作为微观价值管理的财务管理目标, 应该能够用量化指标来表现, 否则是不可能落到实处的.可见,具有可操作性是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一项重要约束条件, 我们应该在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总的思路指导下,探寻一个可以具体应用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关于利润最大化 这种表达方式的出发点是,利润代表了公司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公司的财富 增加的越多,越接近公司的目标.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是有一定道理的.利润额 是公司在一定期间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费用的差额,而且是按照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加以计 算的,它反映了当期经营活动中投入与产出对比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司经济效益 的高低.公司要追求利润增长,就必须加强管理,增加培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经营成 本,这都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但这种表达方式存在明显的缺陷, 突出表现在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收益和风险关系、投入产出关系.因为如果不考虑利 润的取得时间, 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就很难正确判断所获得利润是否最符合公司的目标; 如果不考虑获得利润和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就很难正确判断所获得利润是否最符合公司的目 标;不考虑风险,会使财务决策优先选择高风险的项目,一旦不利的事情出现,公司将陷入 困境,甚至可能破产;如果不考虑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就会使财务决策优先选择 高投入的项目,而不利于高效益项目的选择. (三)关于权益资本利润率最大化 这种表达方式的出发点是,应当把公司的利润和股东投入的资本联系起来考察,用权益 资本利润率来概括公司的财务目标.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利润最大化"中没有考虑投入产出 关系的缺陷,但也存在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收益与风险关系的问题. (四)关于公司价值最大化 这种表达方式认为,股东创办公司的目的是扩大财富,他们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价值 最大化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的价值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市场价值,通俗地讲是公司本 身值多少钱,在于它能给所有者带来未来报酬,包括获得股利和出售其股权换取现金.如同 一般商品的价值一样,公司的价值只有投入市场才能通过价格表现出来.如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从出资者分类来看属公司企业,为企业法人,并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特殊之处在于其 只有一个出资人,即国家授权投资的财政部,公司的价值是出售该公司可以得到的现金. 这种财务管理目标考虑了投入产出关系、货币时间价值、收益与风险关系,从理论上讲 是最优的.但公司价值最大化存在的关键问题是在公司未出售之前,其价值如何合理计量. 因为对于尚不是股份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言,并没有市场价格可 供参考. 在对目前财务管理目标的各种主要观点逐一进行分析之后,从实用性方面考虑,财务管 理目标以权益资本利润率最大化为宜.这是因为: 1.公司净利润基本上是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差额,利益资本则是公司投入的自有 资金.因此,权益资本利润率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劳动耗费、劳动占用和劳动成果的关系、投 入产出关系,能较好地考察公司经济效益的水平.权益资本利润率是公司综合性最强的一个 经济指标. 2.权益资本利润率不同于效益报酬率,它反映公司自有资本的使用效益,同时也反映因 改变资本结构而给公司收益率带来的影响. 3.与其他各种财务管理目标相比,权益资本利润率指标容易理解,便于操作有利于把指 标分解、落实到下级公司和本级公司各部门,也便于各部门和下级公司据以控制经营活动. 三、国有寿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指标体系的构建 构建财务管理目标指标体系是为了全面、系统地描述财务管理目标并据以评价其实现的 程度.我们在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的基础上, 借鉴杜邦分析法的思想,紧紧围绕财务管理目标这一核心,并兼顾公司经营和政府监管两方 面需要,设想建立如下的财务管理目标体系. (一)反映公司盈利情况的指标 1.权益资本利润率.这是前述的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数学表达式,是指标体系的核心和 起点.将此指标加以分解,可以得出总资产利润率和权益总资产率等几个重要指标,这几个 指标都从不同角度来反映公司盈利状态. 权益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净利润营 业收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资产利润率*权益总资产率=利润率* 资产创收率*权益总资产率 2.总资产利润率指标.它反映公司投入的全部资产的盈利能力,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 要指标,也是总公司对分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进行内部考核的主要指标.这一指标越高, 说明公司盈利能力越强. 3.利润率指标.它反映了利润和销售收入之间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越高,说明盈利能 力越强. (二)反映公司资金情况的指标 1.权益总资产率指标.它反映了在公司全部资产中,公司所有者提供了多少,这一比率 越高,说明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例越小,则公司偿付能力越弱,财务风险 越大.因此,从偿付能力角度来看,这一指标越低越好. 将此项指标进行分解可以得到偿债比率和负债经营率两个指标,它们从不同角度反映资 金变动对财务管理目标(所有者权益利润率)的影响. 权益总资产率=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偿债比 率*负债经营率 2.偿债比率指标.它反映公司资产对保户负债的保障程度.如果这一指标值很低,说明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而靠保险业务筹集资产占比重很大,公司的 风险主要由保户来负担,因此这个比率越低,说明长期偿债能力越差. 3.负债经营率指标. 它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产对负债的保障程度. 如果这一指标值很高, 说明公司负债过重,债权人(保户)利益保障性差. 为了将财务管理目标指标体系与日常经营管理项目联系起来,使日常工作能切实围绕财 务管理目标开展,我们可以将财务管理目标、指标体系及日常事项三者联系起来,显然财务 管理目标的最终实现,依赖于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综合作用,更取决于我们日常对具体事项 的管理. 财务管理目标、指标体系及日常事项之间是方向、思路和行动的关系.目标指示了财务 管理工作的方向,指标体系为我们实现目标提供了思路和途径,而日常事项则是实现目标的 最基本的行动.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 02 20 [作者简介]张茵仙(1959-) ,女,副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就职于山西省财税专科 学校;张嵩(1981-) ,男,本科,西安交通大学财会学院. 论保险为私营经济发展服务 何柏帆 田吉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 [关键词]个私经济;保险服务;保险宣传;险种设计 [摘要]个私经济发达是浙江省经济颇具活力的重要因素,成为浙江省经济的"半壁江 山" ,但由于保险宣传不够、险种设计落后、个私经济企业财务不够健全等原因,保险服务一 直滞后于个私经济的发展.加快发展个私经济保险,既是个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目 前产险市场相对饱和、寻找财产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的现实需要.因此,保险公司要切实提 高对发展个私经济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着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搞好产品包装,做好 宣传推广工作,大力发展产险营销,为个私经济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个体私营经济(以下简称个私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特色,也是 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大力开展个私经济财产保险,为个私经济发展提 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既是个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目前产险市场相对饱和、寻找 财产保险新的业务增长点的现实需要. 一、个私经济发展现状及基本特点 以浙江省为例,该省个私经济起步最早,发展最快.80 年代中期,浙江省个私经济就开 始全面发展.党的十四大和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浙江省就迅速成为全国个私经济发展较快、 影响较大的省份.90 年代中期,特别是十五大后,浙江省个私经济呈现出大提高、大发展态 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 到2001 年底,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总数达 151.9 万户, 私营企业达 20.88 万户,两项合计从业人员总数达 580 多万人,再加上外出经营人员 300 多万,实际从业人员 接近 900 万人, 占全省劳动力的 35%左右. 2001 年, 全省个体私营企业全年实现总产值 6453.06 亿元,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 5178.98 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2354.47 亿元,分别占全省总 额的 40%至60%,对全省的贡献率达 50%左右.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注重结构调整,转变 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质量,呈现出更为良好的发展态势和新的特点: 1 行业结构不断调整,发展领域不断拓宽.前几年,浙江省个私经济行业主要集中在 餐饮业、制造业和零售贸易业,这些年来已扩展到农业、交通、金融、旅游、教育、中介等 服务行业.其中,种养业、民间办学、中介服务业等行业发展势头尤为强劲. 2 管理制度不断创新,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浙江省的个私企业大部份最初都是以血缘、 地缘、情缘为纽带,共同投资合作创业发展起来的,财产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往往集于一身.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家族制"的管理模式正在被逐步改变,一些上规模的个私 企业已十分注重引进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一个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决策层、执行层分 明的崭新管理体制正在个私企业逐步形成.并且,在个私经济的发展中,通过追加投资、强 强联合等途径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已成为许多民营企业家的共识. 3 专业市场方兴未艾,摊位众多增势强劲.浙江是市场大省,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现 有商品交易市场 4500 个左右,其中生产要素市场 100 多个,工业品消费市场 800 个左右;年 成交额超亿元的市场有 400 余个,超10 亿元的市场 70 余个,超100 亿元的 3 个.其中义乌 小商品市场、绍兴轻纺市场、海宁皮革市场和嵊州领带市场等市场年成交额连续多年稳居全 国同类市场第一. 4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出口比重逐年上升.这些年来,在政府扩大外贸出口政策的鼓 励下,浙江省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实施多元化战略,积极争取外商投资,设立境外机构,取得 了自营进出口权自行出口,走出家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外贸进出口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 一是个私企业出口增幅快于其它类型. 1995年全省私营企业实际出口的企业只有9家, 到2001 年底,私营企业实际出口的企业已有 1000 多家,且企业出口规模也明显扩大;二是出口市场 不断扩大.浙江私营企业在巩固欧盟、美国和日本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不断拓展发展中 国家市场;三是竞争优势日渐显现.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比重高达九成,这种贸易方式结 构有利于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尽快调整产品,转移市场.在同类产品中,私营企业生产成本 要低于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在价格上具有竞争优势.且私营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结构 调整较快. 二、保险服务滞后于个私经济发展原因分析 浙江省个私经济发展领全国之先, 且增势强劲. 但保险服务却一直滞后于个私经济发展. 据调查分析,目前浙江省个私经济企业的承保面还不到 20%.在浙江省财产保险市场仍占据 73%市场份额的中国人保浙江省分公司近几年来个体工商户的承保户数也一直维持在 1 万余 户,保额每年也只有 18 亿元左右,户均保费每年也只有 800 余元.保险服务滞后于个私经济 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保险宣传不够,业主的保险意识比较淡薄.保险知识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 私经济保险的发展.至今,仍有相当一部份人觉得保险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保险业的发展缺 乏理解和支持.有的将正常保险行为视为乱收费、乱摊派,把参加保险当成一种负担,甚至 进行非科学的、违背保险发展规律的行政干预.有的对保险知识不甚了解,参加保险出险后, 非要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一旦达不到要求,就一味指责保险公司惜赔, 导致社会对保险的误解和反感.许多个私企业主存在着侥幸心理,顾眼前不顾长远,舍不得 掏钱买保险.当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保险业的宣传力度不够. 2 财务不够健全,保险难度较大.个私经济面广量大,许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及 个体工商户帐册不健全,部分个私企业甚至搞多本帐,承保理赔都缺乏详细、准确的依据. 尤其是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如何定损、如何赔付往往由于帐目不齐找不到原始依据而公说公 有理,婆说婆有理,致使纠缠不清.个私经济的业主往往精明过人,交保费时能少交一分就 少交一分,要赔款时往往是得寸进尺,保险理赔人员颇为头痛,保险公司对此视为畏途.另外,个私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展业费力,保费数额小,许多保险展业人员缺乏积极性. 3 险种设计滞后,原有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市场需求.这是制约个私经济保险发展的一 个很重要原因.保险公司已开办的险种,企业不感兴趣,企业需要的险种,保险公司没有. 保险产品陈旧单一,险种设计落后,唤不起个私企业主对保险的兴致.如原有的《个体工商 户保险条款》费率偏高,较财产综合险高出几倍,且保险责任又窄,承保条件苛刻,客户自 然是问津寥寥.再如,浙江是全国重要的货物集散地,货物运输十分颇繁,货物运输过程中, 盗窃、抢劫、失落货物现象时有发生,但根据现行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4条保险 责任及第 5 条责任免除的有关规定,盗窃、整件提货不着、全车货物失窃、抢劫的损失不属 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另根据 1995 年2月20 日修订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还有,近年 来浙江省种养业十分发达,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的运输十分频繁,运输过程中腐烂 变质事故也时有发生,客户也有这方面的保险需求,但现行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都将蔬菜、 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列为不保标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保险条款和实际需 要脱节,个私经济业主对参加保险自然是不感兴趣. 三、加快发展个私经济保险的对策建议 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浙江保险业的发展展现了十分广阔的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 力.加快发展个私经济保险已成为众多保险公司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切实提高对加快发展个私经济保险重要意义的认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财产保险 的重点一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对个私企业重视不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经济的比重将逐步下降,个私经济将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个私经济在数量和质量 上都将有个新的飞跃,涉及的领域将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高对发展个私经济保险 重要意义的认识,抓住个私经济迅猛发展的有利时机开辟财产保险的新天地.在市场经济环 境中,竞争激烈,风险加大,个私经济较国有、集体经济更加需要有一种合适的办法为其提 供风险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只要我们宣传得法,又有合适的产品供其挑选,个私经济保险 必将有大的发展. 2 着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针对个私经济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一是要大力开发新 的产品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保险服务.个私经济许多领域都是保险未涉及的处女地,如个私 中介业、民办教育业、民办科技、科研等行业,都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存在,都有一定程度的 保险需求.因此,要在搞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产 品开发.二是要对原有条款进行改造开发.如对原有的《个体工商户保险条款》进行修改, 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范围,改进承保方式等,使新的条款能为广大私营企业主所接受.三是 要大力开发各种附加险.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附加盗窃、抢劫保险、鲜活货物腐烂、死亡保 险、危险品货物责任保险等等,以满足个私经济业主的各种需求. 3 搞好产品包装,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保险产品的包装推广不能千篇一律,要针对不 同需求设计不同方案.如针对许多个私企业帐册不全等特点,可以考虑定额保单和组合保单 相结合.定额保单可以分为工业类和商业类两种.工业类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个私经济发展的 特点进行设计制作.商业类则根据专业市场、个体商摊等特点适应不同需求进行设计;组合 保单可以根据个私工商业的各类保险需求,将适合个体工商业投保的各类险种组合在一起, 如把个私工商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进行有 机组合.新的保险产品开发出来后,宣传推广工作至关重要.要根据个私企业主实际需求和 心理需要,设计制作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美观大方、引人入胜的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度, 使参加保险成为广大个私企业主的自觉行动和强烈愿望. 4 大力发展产险营销.近年来,浙江省各家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产险个人营销机制,逐 步形成了一支较为稳定的营销队伍,个人营销已成为产险展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调查情 况来看,产险营销主要险种还是以分散性车辆保险为主,对个私企业的财产保险问津者少. 从浙江省个私经济分布情况来看,仅靠保险公司现有的正式员工展业,是远远满足不了发展 个私经济保险的需要. 必须广泛组织和动员广大营销人员为个私经济发展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开辟产险营销新的战场. 5 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要为个私经济发展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要大力发展个私 经济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等,为个私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解除后顾 之忧.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20311 [作者简介]何柏帆(1947-) ,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田吉生 (1955-) , 高级政工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宣传群工部部长. 论我国保险中介业 王安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北京 100031)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 [摘要]根据我国加入 WTO 之后的保险市场现状,以及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要求, 保险业的发展必须有保险中介市场与其相适应,特别是再保险市场更需要保险中介业与之相 配合.当前国内保险中介市场应着重做好三件事:首先是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度, 转变业务经营理念,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其次是充分发挥中介公司的专 业化优势;第三是大力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保险当事人 双方都能意识到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只有通过中介才能更好地维护 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应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保险中 介人则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 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 公司的利益,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保险人的委 托,也可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但其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 立场上,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三者之间具有不同 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 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 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保 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 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保险经营效益. 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保险代理公司有 127 家, 兼业代理公司约有 7 万余家, 从业者近百万人, 保险经纪公司有 17 家(含7家筹建), 保险公估公司有 26 家(含20 家筹建).相比之下,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明显滞后,不仅机构、 人员数量少, 而且专业技术人员水平也亟待提高. 随着保险事业的迅猛发展和加入 WTO 之后, 象过去那样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也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 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逐步达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 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 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解脱力不从心的业务 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例如,保险公司在处理损失赔偿问题时,保险双方受各自主观利益的驱动,常常在赔偿数额 上发生强烈的矛盾和分歧,在缺乏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情况下,解决这些矛盾就难免发生"以 赔促保" 、 "以赔谋私" 、 "对簿公堂"等现象,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如若由保险公估人来 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就能够以不偏不倚的超然态度和精通业务技术的专业手段,对问题做出 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容易被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从而避免矛盾和分歧的发生. 国际保险市场对保险中介的要求也是十分强烈的.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 化方向发展,我国已经加入 WTO,将会有更多的外资公司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 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 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 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 后.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险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再保险业务 的分出与分入和损失索赔案件也会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说,再保险是一种没有国界的保 险,再保险合同关系的独到之处在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相互沟通不 便,在再保险业务活动和索赔过程中,如果由再保险人亲自处理,成本较高;如果由原保险 代理人处理,其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而保险中介人的参与,既简便可行,又经济合算,这 是国际保险市场所公认的. 二 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的运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专业技 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方面. 所谓专业技术服务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 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 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 二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 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 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 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 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所谓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 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 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所谓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 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 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三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得以恢复,我国的保险市场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 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才逐步得到发展,并形成目前的基本架构的.在我国已 经加入 WTO 的今天,大力发展保险中介业已刻不容缓.为适应保险中介业发展的需要,目前 当务之急是要为保险中介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首先要加大各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力 度,转变业务经营观念,逐步将那些应由保险中介公司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特别是保险经 纪和保险公估业务,从而加快保险公司集约化经营的步伐,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化分工 的经济发展趋势,也为保险中介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其次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化 优势,一定要扎扎实实地做事,积极开创业务途径,并且要设身处地的为保险公司着想,也 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公司欢迎和接受中介公司,从而携手并进共同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目 前中介公司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险公司的一些力不从心或比较难以开展的业务上,真正起到 事半功倍的作用.其三是要加强社会媒体的宣传,主要是通过保险中介公司的业绩介绍,提 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使广大投保人、被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都能够意识到, 只有保险中介公司才是他们之间最好的桥梁,也是他们各自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 在我国已经加入 WTO,在今后五年的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 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会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 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乃至国际保险市场,更是我国保险业赋予 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 [编辑:韩艳春]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0110 [作者简介]王安然(1933-),男,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办公室 主任. 论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 朴明根 雷定安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关键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 "稀薄"现象;保险需求;保险监管;保险中介 [摘要]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 的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作为非完善市场经济的产物,信息不对 称现象可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明显的消极作用,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应采取 以下措施: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使被保险人掌 握更多的保险信息,增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及其产品的信任感和信心;教育部门及 其他相关的社会部门应在全社会普及保险知识,以增强广大公众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广 大公众也应积极学习保险知识,力求掌握更多的保险信息;保险中介组织也应准确、全面、 及时地将各类保险信息向社会披露. 一、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概念及原因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数 量较多、质量较高,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其产生原 因有二:一是生产者由于是产品或劳务的制造者,因而他对其产品掌握的信息就较多,信息 质量也较优,而消费者往往置身于生产过程之外,不可能像生产者那样掌握如此多的高质量 信息,因而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二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产品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消费者 不可能对如此众多的商品和劳务达到样样精通和熟悉的地步,这就使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与生 产者相比总是存在不足,从而促成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信息不对称现象是一种普遍、长期、 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其不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场,而且在无形商品市场即服务市场中也 经常出现,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就属于后者.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由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从供给方面来说,由于保险商品 是一种知识含量较高、涉及多方面要素的特殊商品,而具备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对于该商品的 了解和认知程度要远远高于保险消费者,因而信息不对称现象在保险商品的交易和消费过程 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当今社会保险商品功能的不断增加,保险商品的知识含量更高,这 就使保险人掌握的保险信息更加多于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现象表现得愈加明显. 从需求方面来说,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十分有限,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现代保险 发展相对滞后的国家来说,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就更加缺乏,几乎无法达到与保险人信息基本 对等的地步.从这两方面的因素考虑,对我国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的事实就 不难理解了.二、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弊端 作为非完善市场经济的产物,信息不对称现象可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明显的消极 作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保险市场出现"稀薄"现象.所谓市场"稀薄"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原因, 消费者对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及其所提供的产品缺乏信任,从而有意压制自己的消费需 求,减少甚至不去购买所需要的商品,致使市场上该商品交易量未能达到应有交易量,进而 导致市场交易量不足,并使市场呈现萎缩状态的一种经济现象.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因而我国保险市场上也存在上述严重的"稀薄"现象.虽然从表现看我国的保险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但实际上我国保险业与应有的发展 水平仍相差甚远,而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稀薄"现象在其间所起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 视的.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 1.49%,排名世界第 66 位;而日本已达 11.73%,位居世界第 5 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韩国已高达 13.87%,位居世界第 2 位("关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变革与 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中国保险政策高层研讨会论文集).这些数据可以作为我国 保险市场"稀薄"的表现和证据.而产生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掌握保险信息较少 的一方——保险需求者,对掌握保险信息较多的一方——保险供给者的信任程度不够,致使 保险需求者的投保量达不到应有水平,因而出现了保险市场的"稀薄"现象. 2.使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传统的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为遭受灾害者提供补偿,以使 其能够度过灾害、恢复生产、维持生活、保证一定的生活质量;现代保险产品在原有功能的 基础上又增加了投资功能.若保险消费者参加保险,则保险的两大功能就能得到顺利实现. 但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投保时徘徊不前,犹豫不决,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 甚至不投保的决策;当遭受灾害打击时,消费者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和经济赔偿,当 然更无法获得资金增值的利益.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全社会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保 险的功能也丧失殆尽. 3.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在现代社会,需求越来越成为刺激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 说,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产业的发展状况.保险业也不例外,各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 程表明,保险需求越大,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快,这是因为:(1)大数法则证明,保险单位越 多,保险损失的概率也就越稳定,保险业的发展也就越能走上正轨;(2)保险费越多,保险人 越能积累保险资金,也就越有能力提供风险保障.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保险需求者 较少或不去投保,其对保险业的发展所起的羁绊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说,信息不对称是 限制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三、解决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措施 1.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体现在许多方面. (1)从保险条款 方面进行监管.保险公司一般是保险条款的制定者和颁布者,因此其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 的条款.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对保险条款进行监管,使保险条款 尽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国目前人身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的 不可抗辩权规定过窄,因而对我国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险监管部门应对这 样的保险条款进行完善、充实、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2)从财务 方面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 更影响着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但个体消费者受知识、时间、财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全面、透彻 的了解,这就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社会披 露.显然,这样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2.保险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使被保险人掌握更多的保险信息,增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 险人及其产品的信任感和信心.这些措施包括:坚持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对待客户, 竭诚为客户服务;主动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及产品信息;向投保人准确解 释保险规定和保险条款的含义;对已发生的损害,若属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按规定 进行理赔以取信于保户等等. 3.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社会部门应在全社会普及保险知识,以增加广大公众的保险知 识和保险意识.如上所述,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期间又经过了一个停办期,因 而公众的保险知识较为缺乏,加之保险业进入人们生活的速度如此之快,更使人们感到保险 知识的不足.因此,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发挥其特长及优势,大力开展保险教育,进 行保险宣传,增强全民族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如此一来,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必 将有所改善. 4.广大公众也应积极学习保险知识,力求掌握更多的保险信息.直到近几年,保险业才 在广大公众心目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由于接触较晚,人们的保险知识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保 险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广大消费者应通过各种途径去努力掌握更多的保险知识.与此同时, 广大公众还应积极关心各类保险信息和保险动态,努力改变保险人掌握信息多、自己掌握信 息少的状况. 5.保险中介组织也应准确、全面、及时地将各类保险信息向社会披露.在一定的规范和 制度下,如果保险中介组织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保险信息进行披露,公众就能更多 地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运营状况和服务状况等,以便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投保 的险种、保险程度、是否终止投保等.保险中介组织的作用可见一斑. 这些措施的采用,必将有效地改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 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 [编辑:韩艳春]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论坛保险研究·论坛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 02 12 [作者简介]朴明根,男,副教授,现任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央民族大学在读 博士生;雷定安,男,青岛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产险费率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覃广华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广州 510075) [关键词]财产保险;费率风险;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保险监管重点的转移,保险 费率市场化已成为一个必然趋势.费率市场化改革给我国产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提出了新的 挑战,费率风险将成为产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从微观经营的角度来看,费率 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定价风险、解约或退保风险、核保风险.对于费率风险的防范可以主 要从强化保险风险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费率厘订模型,保持费率的相对稳定及建立 一整套可操作的风险核保流程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产险费率风险分析 在保险费率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产险公司的费率风险主要是政策性风险,即由保险监管 部门制定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照章执行.若费率调高,保险公司则容易盈利, 反之,则可能亏损.保险公司仅仅是费率的被动接受者,无法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承保标 的风险状况自主调节费率,只能通过高额退费、高比例支付手续费、增强保单的附加值(即 承诺保单各种赔付责任外的额外服务)等变相做法来招揽、争抢业务,参与市场竞争.而费 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有确定费率的主动权,能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经营管理策略、业务风 险程度、目标利润高低等因素,自主确定每项业务的费率.此时,保险公司的费率风险更多 地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是由于供求关系、无序竞争导致费率水平盲目 下降,费率与风险不相匹配而引致的风险,经营风险则主要是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风险,诸如 定价风险、解约或退保风险、核保风险等,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必须面对和正视的风险.下面 将予以详细分析.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竞争过度、供求关系失衡而迫使保险公司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保险 价格销售保险产品而产生的风险.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保险经营主体日益增多,市 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各保险主体经营范围相同、险种基本一样、销售渠道类似、服务水平相 当的情况下,费率市场化使各保险公司有了利用费率进行市场竞争的权利,费率竞争成为各 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加上国民保险意识的增强和成熟,一般 商品买卖中常用的"货比三家" 、 "招标" 、 "协议定价"等方式也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保险中, 这也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市场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成不顾风险、不计成本、 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轻则破坏市场规律,引发无序竞争,重则降低保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2.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厘订保险费率时, 因对保额损失率估算不准确, 对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经营费用等影响费率水平的重要因素的估算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风险.在费 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费率的厘订一直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事,保险公司只需在已有的费率基 础上测算和控制经营成本,有效防范承保、理赔风险,将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可获得 承保利润, 基本没有建立起自身有效的费率厘订机制. 相关的精算学理论尤其是非寿险精算 理论才刚刚引入国内,中资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遵循的原则、依照的 程序、定价的技术等都还研究不多、不透,加上费率厘订模型中需要的大量历史性、基础性 数据资料严重缺乏或失真,使得保险产品定价缺乏科学的依据.若定价过高,则可能丧失市 场;而定价过低,又可能引发偿付危机,因此,定价风险将成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面临 的主要风险. 3.解约或退保风险 解约或退保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费率变动中,利用《保险法》规定的权利提前中止保险 合同引起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降低、责任准备金突然减少而产生的风险.当费率下降时,被保 险人可能有两种解约处理方式:一是提前中止保险合同,二是提前中止原有保险合同,然后 按下调后的费率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由于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的,保险成本的 估算、保额损失率(决定费率的重要指标)的准确测定都是基于大量的同类业务件数.如果 解约过多,实际的保额损失率与预期的可能会出现较大的偏差,使保险公司出现赔偿基金不 足的局面,原定经营目标的实现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另外,以保费收入为基础支付的营业费 用、手续费也会因解约而大大超支,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尤其是长期险业务影响更大.例如 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业务,随着该险种费率的大幅度下调,导致原来以较高费率购买 5 年期、 10 年期抵押房屋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纷纷要求退保或希望以调整后的较低费率重新购 买保险合同.因此,费率市场化后,费率变动幅度越大,速度越快,保险公司面临的解约或 退保风险越大,经营的稳定性和效益性就越难以保证. 4.核保风险 在费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核保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筛选业务、审核某项业务能 否承保.但费率市场化后,核保人员不仅要审核某项业务能否承保,还要决定该业务应以什 么样的承保条件(费率、责任范围、免赔额等)承保,毫无疑问,费率在核保人员的承保决 策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如果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风险评估能力不强,其拟定的 承保条件就可能与标的的实际风险不相匹配.特别是将大量较高风险的标的以较低的费率承 保时,可能出现赔款支出大大超过保费收入,使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难以维持. 二、产险费率风险的防范 1.强化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是防范市场风险的关键 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拥有了费率决定权,可以根据赔付水平、经营成本、风险程度、 市场状况、经营策略等因素,自主地确定保险费率,从理论上说,保险费率是能够反映市场 规律和价值规律的.但在现实中,各中资保险公司重视规模甚于重效益,规模一直是各中资 保险公司追求的第一目标,这从各公司的考核指标和体制中明显可见.新公司追求规模以期 迅速发展壮大,提高市场竞争地位.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 显示自身实力.这种经营思想是导致盲目降费、无序竞争、保险费率背离市场规律和价值规 律的根源.只有强化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将效益观念、风险意识落实到每个经营 管理者的思想中,落实到具体的考核机制中,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市场风险. 2.建立科学的费率厘订模型是防范定价风险的基础 保险费率厘订虽然在理论上有一套较完善的科学依据,但在实践中仍缺乏有效的计算方 法和定价模型, 费率厘订的随意性较大, 这从广东省各保险公司车险费率的厘订就可以看出. 大多数保险公司往往仅根据几个赔付率、经营费用等指标或参考其他公司的费率标准就制定 出本公司的保险费率.按此费率收取的保险费,要么不足以补偿赔付和经营所需的费用,动 摇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要么因费率过高失去市场竞争力而丧失市场.只有加强 各行业、各类别保险风险损失数据的收集,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技术,建立科学的费率厘订模 型,才能有效防范定价风险. 3.保持费率的相对稳定,避免费率频繁、剧烈变动是防范退保风险的前提 根据费率厘订的原理,保险费率的厘订一般都是根据历年保额损失率,考虑公司经营成 本、规模经济、竞争状况、利润目标,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它是保险公司获得一定 目标收益的基础.如果费率变动频繁且幅度大的话,无论升高还是下降,都可能出现退保, 使保险公司经营和收益变得不确定、不稳定.若费率上升,被保险人会转投其他保险公司. 费率下降,被保险人会有吃亏的心理,进而采用退保,然后按下调的费率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的方式来弥补损失.由于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有效合同件数越多,保险经营的 数理基础越稳定.如果退保太多,将动摇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违反保险费率厘订的原则, 使保险公司本身的财务核算出现问题,业务经营的稳定就难以保证.更为严重的是费率频繁 剧烈变动,还会造成市场混乱,损害保险产品乃至保险公司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因此,保 持费率的相对稳定,是防范费率市场化可能引发的退保风险的根本. 4.建立一整套可操作的风险核保流程制度和标准是防范核保风险的必要条件 在费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核保人只需筛选风险,拒绝"垃圾"业务,避免盲目承保. 费率市场化后,对某个具体标的或某项业务,核保人有了更多的费率决定权,使得核保风险 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更为直接. 由于核保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核保技能高低不一,风险评判标准的非量化,使得不同核 保人对风险的把握和控制能力差别较大,极易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破坏公司的稳定经 营.因此,在实施风险核保制度的初期,高素质核保人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应首先建立一整 套可操作的、量化的风险核保流程和标准,并要求核保人严格按制度、标准执行,防止核保 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待核保人素质提高、经验积累丰富、历史统计数据收集完善后,再促使 核保工作由制度核保向技能核保方向转变.因此,建立一整套可操作的标准核保流程和制度 是防范核保风险的必要条件. [编辑:钰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专题保险研究·专题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 04 04 [作者简介]覃广华(1964-) ,女,硕士,现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财产险部经理. 游戏规则的改变是入世后保险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刘亮 (江苏省镇江市保险学会,江苏 镇江 212003) [关键词]保险业;游戏规则;车险费率;监管方式;组织形态 [摘要]中国的保险市场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形成了特有的游戏规则,如从行政权力、 关系网等非合同利益入手,成为保险公司营销体系中最重要的业务推展方式,带有浓重行政 机构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组织结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导组织形式,统一的、极少调整的费率 与条款等.加入 WTO 后,原有的规则将受到挑战,国内的保险业必须通过建立需求主导型的 经营机制,转换组织形态,调整监管方式,才能适应新的游戏规则. 我国已正式加入 WTO,保险业随着服务业开放的承诺立即被推到了全球化的前沿,如何 适应日趋国际化的中国保险市场,成为目前业界专家们讨论的重要课题,但入世后,新的游 戏规则,将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挑战,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而严肃地看待这个问题.一、 游戏规则的挑战是中国保险业在宏观层面上受到的最具威胁的挑战经过 20 年的经营, 我国的 保险业,尤其是机动车险等骨干险种业务从旧体制下带来的痕迹并没有被洗脱,无论从业务 的监管、条款的制订、费率的厘订和费率本身的结构、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都带有计划经 济时代或者说是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许多特有的东西,形成了非常浓重的行政色彩和本土化 观念. 在漫长的发展史中, 中国的保险实际上是在行政意志的引导下沿着既定的轨道进行的. 在保险市场上人保在长达十年的独家经营历程中,利用旧体制下行政权力给予的垄断权,建 立了一套对自身的垄断地位有着强大维系作用的游戏规则, 从而牢牢地把握了市场的主导权, 使新建公司无法从其中争取到足够的市场份额.从而形成了中国保险市场特有的"雁行"结构:人保领先,太保、平安等较大型公司随后,其他公司成梯次状跟随的市场分配格局.在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最大的险种机动车险市场中,这种特征最为明显.那么,这些游戏规则究 竟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1.从行政权力、关系网等非合同利益方面入手,成为保险公司营销体系中最重要的业务 推展方式.无论哪家基层保险公司要扩展自身的业务,在制订战略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并不是 保险产品的适销性如何、如何包装、如何细分市场等通常意义上的商业策略,而是通过什么 方法,利用什么行政权力和利用什么关系网来提高展业效能,达到扩展业务的目的.最能说 明这一点的现实是:在财产保险领域,鲜见包装过的保险产品,只在最近加入 WTO 后才出现 了针对普通群众的诸如金锁家财险和金牛投资型家财险等形式极为简单的险种包装及组合, 针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保险产品包装组合至今没有,这种情况的出现看起来是保险公司缺乏 市场经营意识和现代营销观念,但真正原因是这些意识和观念不符合中国保险市场的游戏规 则中的经营理念,将这些保险产品费心包装而组合起来,还不如通过权力部门和关系网,运用"公关"打开通道来得顺当. 与此同时,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在多数情况下也基于人情、关系等保险合同利益以外 的因素,这一方面是由于保险产品的品种单一、投保人选择余地少,更重要的原因是保险条 款的制订与费率的厘订,通常需要较高的技术性,加之保险条款通常比较繁琐、冗长,语句 专业性极强,加之保险咨询业的欠缺,大部分团体保户的负责人或经办人无法深入透彻地了 解保险产品的含金量,加之社会上没有经纪人之类的中介人员能够为他们分析和争取保险合 同利益,所以他们更愿意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来引导购买保险.因此中国保险业界,绝 大多数保费收入来自于所谓的"公关" ,业务人员是否能够在社会上结交足够的"有路子"的 朋友,这在保险界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2.带有浓重行政机构色彩的大而全的公司组织结构成为保险公司的主导组织形式,窒息 了保险中介的生存,保证了保险公司对市场的主导权.在旧体制下,人保公司建立了世界上 独一无二的组织体系,象组建政府部门一样,按地区从上到下建立了分支机构,并给每个员 工规定了行政级别,同时也吸纳了大量从未接触过保险的行政领导进入保险公司,将他们原 来工作领域的游戏规则溶入了保险业.公司的内部组织也非常"健全" ,党、政、工、群机构 一应俱全不说,能够派生出来的职能机构一个不少,业务推展人员、理赔人员全部由职工充 任,完全不需要任何中介服务就可以独立运作,这种组织方式在国际同行看来近似荒唐,但 这样的组织却为人保公司维系庞大的市场份额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利用这种旧体制留下 来的内部机制,用行政性企业常用的手段(如给予行政级别等)留住了大部分握有保源的业 务人员,从而成功地控制了巨大的市场资源,不仅主导了保险市场走向,而且垄断了保险人 才资源.大量的保险专业人才,包括市场研发专家、营销策划专家、理赔专家、管理专家安 于保险公司内部,不能为其他企业所用,也为保险公司垄断市场创造了极好的条件.目前在 中国保险市场上,成气候的保险公司都是这种大而全的公司,除上海等个别开放度较高的城 市外,其他类型的公司都还未成气候,它们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微不足道. 3.统一的、极少调整的费率与条款.例如,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制度始于 1980 年,在这 二十年中,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所有制结构, 还是各行业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该险条款却从未进行过伤筋动骨的改造,虽然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不同、交通事故处理标准各异,但所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却是一 样的,而且若干年才调整一次,并由监管机构以保证偿付能力为理由通过实体监管方式给予 严格的监管, 不准任何公司逾越 "红线" . 这种机制一方面保证了旧的市场分配格局得以保留, 也保证了保险公司旧体制中沿袭下来的经营方式能够得到延续.如果没有较大规模的业务推 展队伍,谁也无法从已经分割完毕的蛋糕中切下一块;另一方面也维系了经营效益低下的保 险公司的利润,在中资保险公司中,通常车险赔付率只要高于 70%,就无利可图.其主要原 因在于每家保险公司费用率都非常高,除了经营所需外,还需象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养活许多 非经营所需人员.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只好制订保障范围非常狭 窄的条款并辅以很高的费率,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利润和偿付能力.二、加入 WTO 后会改变我 们的游戏规则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六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原则都会对我国 的计划保险制度提出明确的挑战.入世后,外国保险公司肯定会直接要求对等的国民待遇, 要求市场规则的一致性,要求我们的政策选择应该是减少过度的保护性措施,积极推进我国 保险市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从而在中国市场上会出现与入世前截然不同的游戏规则.这种 规则不会是国内旧的规则的延续,也不会是国外流行规则的翻版,其主要特征将会有: 1.保险业务的推展方式的转换将在很短的时期内完成.保险产品的品质及所包含的利益 将成为保险公司能否发展的关键,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投保顾问与投保代理人的出现,企 业的投保行为将出现根本的转变,利用行政权力组织投保、推销保险将被绝对禁止.投保人 将由过去按关系远近选择保险公司转为按保单的保障大小和保单的利益含量多少来选择保险 公司.任何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取得市场份额,必须依靠信誉和服务.没有这两条,无论关 系多硬、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多紧密,都无法留住越来越现实的保户.原因之一是随着入世, 今后的保户将都不再是保险盲,因为保险经纪人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建议,并在很短的时 间内出现在每个投保人身边.他们的意见将左右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因此,所有的保险公司 都必须转换业务发展思路,不断开发、升级自己的产品,提高保险单的含金量,建立完善高 效的服务体系,才能在市场上找到自己的位置. 2.保险公司将完成自身的职能转换,中介将逐步进入保险市场,并在事实上主导市场格 局,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大而全的保险公司的职能可能被分解,除保险公司的核心职能外,原 由保险公司包揽的许多保险职能将由保险中介完成.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 市场对包括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保险中介体系的强烈依赖.同时,国际保险市场 的实践也证明,保险中介体系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传导器和润滑剂.保险公司要想在竞争 中立足,就必须提高保单的含金量,这就意味着必须在高赔付率下经营,必须走薄利经营的 路子,出于节省经营费用和提高经营效益的考虑,原有的冗员当然要裁减,同时还应将员工 主体利益与公司本身的核心职能有冲突的部门分离出去.如业务推展部门,这里指直接与保 户接触,为保户服务并收取保费的部门,在旧体制下,业务推展部门作为保险公司唯一的面 对保户的部门,是每一个保险公司不可缺少的,因为这是保费收入的最大来源.但这支队伍 的协调与管理也是保险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方面的最大难点,过去在低赔付高利润的经营环 境下,矛盾还不是很尖锐.例如展业员工的考核,一般是从业务入手,但由于历史的原因, 保险公司内部保源是通过分配任务这种行政手段进行分配的,存在许多不公平之处,不能体 现员工的实绩,也不能很好地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市场机 制重新对保险资源进行分配,现在许多公司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正着手在一些分支机构内 进行业务营销机制改革,取消内部保源保护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从业务分配制转向个人代理 制.这种做法正迎合了即将到来的新的游戏规则.此外,从控制经营成本角度看,与通过中 介展业相比,直接展业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长期养活数量庞大的员工,同时也必须给这部分 员工提供良好的服务,需要付出高昂的管理成本和服务成本,有可能拖垮每一个只能在微利 条件下经营的保险公司.因此,在未来几年,保险公司直接业务人员的比重将会大幅下降, 它们会更多地从中介取得保费收入,获得必要的发展空间. 3.车险等骨干险种的条款与费率,将走向多样化和微利化,由于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 竞争的强度肯定会大大增加,利润空间肯定会压至最小,对于车险等骨干险种,各公司肯定 会在营销策略上做更多的文章.此外,对于 WTO 规则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不平等待 遇的的条款,保险监管的重点将逐步转向较为单纯的偿付能力方面,对于具体条款费率的监 管可能趋于宽松,在这样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尤其是外国公司在比较成熟的经营理念的指引 下,会设计出更多的险种组合,产生许多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包装,这些包装将使保险条款及 费率更易于理解,从而更易于被投保人接受,更容易主导保险资源的流向,我们长期遵循的 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将受到极为严峻的挑战.三、更新经营战略,改造组织形态,调整监管 模式是当务之急加入 WTO 之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政府不可能再给予国内企业特殊优惠政 策,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企业也必定要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和市场的处罚.因此,国内的保 险公司必须树立"规则意识" ,严格依法经营,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生存 和发展的空间.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对自身进行调整,尽快将自身的游戏规则与国际接轨, 尽早适应新的市场生存模式,化解入世所带来的冲击. 1.建立需求主导型经营战略,学会以市场的需求决定企业发展战略.入世后,任何通过 行政手段推展业务的方式都将会逐步被视为非法,因此,保险公司现在就应该做市场研发工 作,研制自己的拳头产品并运用现代营销手段进行包装,尤其是造就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成 也营销,败也营销" ,营销队伍今后将是各家保险公司管理的关键环节,要适应新的竞争形势 就必须在管理模式、理念上取得新的突破.还要以优质服务和薄利多销的产品系列在市场上 占得先机,尽可能地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缓解入世冲击可能造成的危机. 2.改造保险公司组织结构,立即着手启动由大而全的组织形式向专业分工型的组织形态 转换,当然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工作,但这也是一个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我们还想利用巨 型的无所不包的保险公司来占据市场,一定会被新的规则所戏弄.可以预计,三年之内外资 公司将大量、快速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而有的地区的保护期也只有短短两年,面临的形势 十分严峻.我们的国有保险公司不能只谈思路和战略,而要在管理、理念、产品的开发能力、 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一项一项、一个一个地找出差距,然后制定出时间表,一步 一步地落实. 3.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加入 WTO 就意味着用国际规则来处理保险事务,尤其是要求保 险监管的透明度,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保险业现行的本土化监管水平与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 成为现实的矛盾.由于 WTO 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是开放的市场经济,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政府 的各个管理部门必须全面接受和遵循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以市场经济的理念调整自己的定 位,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模式,这就需要彻底消除以前计划经济留下来的烙印和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留下的许多真空地带.其当务之急就是必须要转换监管模式,首先,应该 将监管力量真正投入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并放松对一些标的较小,风险比较均衡的标 的的具体条款及费率的过分严格的监管.建议根据风险的均衡性和单位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 拟开发的险种分为若干档次,对于风险均衡,且单位风险较小的险种如车险实行条款与费率 放开,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于财产险等单位风险较大的险种的条款和费率,仍实行比较严格 的实体监管,以确保企业的偿付能力,杜绝投机经营.这是因为车险标的的风险比较均衡, 单位风险极为有限,一般单位标的的风险总额不过几十万元,且风险分散,损失概率稳定, 单个标的出险不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承受的巨额赔款,可供投机的空间非常小,因此完全 可以放开条款和费率.如果一个企业愿意以超低额的费率来承保超额风险,肯定会严重影响 它的效益,要想通过投机在车险领域获得效益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它的条款与费率完全可 以通过市场确定.因此,我们可以借车险条款费率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对新旧企业公平 一致的竞争环境,为新游戏规则的确立打下有益的基础.再之,在条款、费率方面,由于人 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中国保险业实际上形成国内业务和涉外业务两个领域,条款"一险两款" 和费率"一险两费"造成保险经营的二元结构及条款、费率"双轨制" ,这种现状的维系将使 中资保险公司不能与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 中国已经入世,保险业必须加快整体业务营运制度的国际化进程,必须严格遵守国际保 险市场的游戏规则,必须认真研究世界保险市场的特点、走势,及早地融入世界,只有这样 才能在未来的世界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编辑:郝焕婷] [收稿日期]2001 12 27 [作者简介]刘亮(1944-) ,男,高级经济师、工程师,现任镇江市保险学会秘书长. 论保险的整合营销渠道 李琼 1 苏恒轩 2 (1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 100035) [关键词]保险整合营销渠道;渠道细分;渠道关系;营销渠道整合模型 [摘要]作为保险公司最重要资源之一的市场营销渠道,它对保险公司的巨大意义不言 而喻.然而,传统营销渠道由于固有的缺陷,已经难以适应加入 WTO 后竞争加剧的保险市场. 因而,如何构造新型保险营销渠道就成为保险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针对传统保险营销渠 道的缺陷,提出了新型保险营销渠道模型——渠道整合模型;同时剖析了保险整合营销渠道 的基础——渠道细分; 最后提出了渠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渠道关系从交易型走向伙伴型. 保险营销渠道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中介人、保户等为共同的利益而彼此联 结起来的一条供保单、货币、信息流动的通道,它是连结保户与保险公司的桥梁与纽带.保 险营销渠道一般可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渠道模式;另一种是现代的渠道组合.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都是采用传统的渠道模式.这种渠道模式是按照渠道所经历的环节 来划分的,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两类.直接营销渠道也叫直销制,是保险公司 的专属员工向保险需求者直接提供各种保险产品,然后向保险公司领取薪金的制度.通俗地 讲,就是保险公司的在编外勤人员直接向顾客推销保单的方式.这种方式在欧美等国家中已 不多见. 间接营销渠道即中介制,是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推销保险商品,然后向保 险公司领取佣金的制度.与其他行业分销商不同的是,保险商品在这一渠道中不发生任何所 有权的转移,中介人只是参与推销各种保险活动或提供专门技术服务等,目的是协助或促成 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 这种传统的营销渠道曾经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期发挥过巨大作用,然而,我国已成为 WTO 成员国,保险市场将扩大放开的步伐,要与发达国家同场竞技,而这种渠道模式已不再 适应竞争的保险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取得良好经营成果,全面满足顾客需 求的巨大障碍. 首先,保险总公司——分公司——营销员——消费者,这种渠道可以称之为传统营销渠 道中的经典模式.然而,这样的市场营销网络却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由于保险产品价格 体系不透明、市场缺乏规则,营销渠道网络中普遍存在的"灰色地带"使许多代理人、营销 员实现了所谓"超常规"发展,但众多的保险公司甚至保险行业的信誉却遭到了极大损害. 其次,在低成本的电子化分销渠道的建设方面,虽然相继建立了网络营销、店内营销、 邮寄营销等,但这些分销渠道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技术也很落后,受到的重视与应用也远 远不足.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它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变化的消费需求. 综上可见,无论是从渠道成本还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保险营销渠道已受 到了严峻的挑战, 要想开拓我国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 促进民族保险业真正与国际市场接轨, 保险营销渠道迫切需得到进一步分化、组合与发展,因此,整合市场营销渠道应运而生.一、 保险整合营销渠道的一个模型 传统上,我国的保险公司是所有的渠道面向同一个市场.那么保险整合营销渠道模型就 是对现有客户进行分类,帮助保险公司找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适应的渠道(即渠道细分) ,利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渠道达到一个或多个细分市场.因为产品的成本水平决定了它所应承担 的渠道成本、所能占用的渠道资源及面对的客户,所以惟有如此才能赢得成本、覆盖率及消 费者满意等多赢结果,即市场覆盖率的提高、渠道成本的降低、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要、提 高产品的声誉, 1.保险整合营销渠道模型的一般形式.它是指:用横坐标表示产品,具体是指从日常商 品到定制商品等复杂程度不同的商品;用纵坐标表示渠道,具体是指分销过程依服务附加价 值高低排列的各层次渠道.从下图可以看到它是一个坐标矩阵图.一种产品越是向左上角靠 近,则表明它的附加价值越大,利润越高,所要满足的顾客需求越丰富,所需要的个人服务 和信息处理能力也越高.一种产品越是向右下角靠近则表明该产品十分简单,在渠道流程中 几乎没有增值,它的利润亦较低,顾客需求易满足.如果处于需求较高水平上,对角线上的 每一个方格都是一个潜在机会,只使用一条渠道同时销售几种产品为几个消费群体服务的商 家,总会面临日益加剧的竞争.消费者对于某项服务了解越多,技术发展越快,位于模型方 格左下角的渠道会越多,即对高附加值渠道的竞争压力越大. 保险营销渠道整合模型图 2.下面我们详细讨论这个模型在保险公司的应用.首先,应将保险公司的客户按照收入 进行分类.例如分为:富有客户、中等收入居民、普通大众.其次,按照不同层次客户的需 求设计不同成本的产品.再次,对产品进行分类,依据的标准可以是利润、附加价值或成本. 例如分为:日常产品如简易人寿保单、核心业务如保险公司销售的绝大多数险种、定制产品 如为一个家庭制做的保险计划.最后将客户、产品、渠道联系起来.例如按照上面的划分, 日常产品就应该安排在银行柜台或网络这样的直接响应渠道销售;核心业务则可以安排一般 的代理人或纪人销售;定制产品面对的客户一般是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因此可以安排资深代 理人或经纪人销售.如此安排则既能满足客户需求又可保证渠道利润.二、保险整合营销渠 道的基础——渠道细分 渠道细分即找出不同的消费者适应的渠道,是保证在较低的渠道成本下取得较高的市场 覆盖率及满足顾客多样化需求的关键所在,显然,渠道细分成为保险整合营销渠道的模型得 以建立的基础. 渠道细分的标准很多, 但目前进行渠道细分的标准有两条应当特别值得关注: 1.消费者的参考群体.参考群体分为三类:人们期望从属的群体被称为"崇拜性群体" ; 人们不愿或拒绝从属的群体称为"厌恶性群体" ;人们实际生活或工作的群体称为"现实性群 体" .参考群体对个体的影响是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即参考性群体使个体受到新的思想、 行为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参考性群体会影响个体的自我概念和态度,因为人们通常希望迎合 所属的群体或其崇拜性群体; 参考性群体还对个体产生某种压力, 从而影响个体的购买决策. 参考性群体是保险公司渠道细分的重要考虑群体,原因在于:第一,多数消费者缺乏足 够的保险知识.第二,保险条款的复杂性使得一般消费者都难以理解,再加上保险产品是一 种高端消费产品,公众对保险服务的信任度不够高.第三,参考群体对个体购买决策的影响 随产品生命周期阶段的不同而不同.当产品生命周期处于导入期和成长期时,参考群体对个 体购买决策的影响程度要远大于当产品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影响程度.第四,参考群体中 的"观念领先者"在保险产品购买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散布保险功能、 利益以及保险公司品牌信息的中枢纽带. "观念领先者" 不但构成了保险市场上重要的消费群 体,还借助其社会地位和在群体中的角色对其他人的消费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寻找贴近这 些观念领先者的保险产品销售渠道,使其有效的进入这些观念领先者的消费领域并引起他们 的偏好,是保险公司营销渠道细分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2.生活方式.生活方式是一个人在世界上通过他的活动、兴趣、观点所表现出来的生活 模式. 斯坦福大学国际研究所研究得出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模式 VALS 系统, 是迄今最受学 术界肯定的生活方式分类法.VALS 系统确定了 8 种生活群体:求生者、维持者、归属者、发 奋图强者、自我实现者、经验主义者、社会意识者和综合者.其中发奋图强者和自我实现者 应是保险营销渠道设计时重要的考虑对象. 自我实现者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的收入、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高度自尊的人.自我实现者处 于开放的文化环境及有足够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因此他们构成了目前我国保险消费的最大 细分市场; 发奋图强者虽然没有前者的可自由支配收入多, 但是他们视前者为 "崇拜性群体" , 因此前者的消费行为对他们有极强的影响.为了归属于他们的"崇拜性群体" ,发奋图强者会 模仿自我实现者的消费行为.因此,他们构成了保险消费的另一个细分市场. 通过研究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群体,就可获得每一个细分市场的消费者的特征.这些信 息是保险公司细分营销渠道时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因为只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我们才 可能找到适合于每一个细分市场的渠道.三、保险营销渠道需要由传统的交易型向整合后的 伙伴型转变渠道整合之后还需要良好的维护才能够持久的发挥作用,那么渠道关系由交易型 走向整合后的伙伴型是保险营销渠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传统营销渠道中每一个渠道成员都是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 "我"和"你"的关系.他们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甚至不惜牺牲整个渠道的利益, 这其中没有一个渠道成员有能力控制其他成员. 整合市场营销渠道的出现是对传统市场营销渠道的挑战.整合市场营销渠道内保险公司 与代理人、经纪人、银行等联合成为一个统一体,即由"你"和"我"的关系转变为"我们" 的关系,从交易型向伙伴型转变.在整合市场营销渠道统一体中,其中一个渠道成员(通常 是保险公司或银行) 拥有其他成员的所有权, 或有其他足够的实力使别的渠道成员愿意合作. 它能够使得保险公司与分销伙伴一体化经营,共同致力于提高市场营销网络的运行效率,实 现保险公司对于渠道的集团控制,消除各个代理人等为追求各自利益而造成的冲突,追求双 赢乃至多赢. 在实践中,整合型市场营销渠道关系有三种主要类型: 1.所有权的整合市场营销渠道.是指产品生产和营销的各个环节互相参股,即相关的生 产部门和营销部门通过股权的形式达成战略联盟.偏重对渠道有高度控制权的公司往往采用 这种形式.这其中有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之分.例如最近中保国际与工银亚洲组成策略 联盟就是典型的前向一体化所有权的整合市场营销渠道.在这次联盟中,工银亚洲以 4.7 亿 元港币取得中保国际 9.9%的股权,其中 2400 万股为向中保集团购得,其余则是中保国际配 售的新股.中保国际此次引进工银亚洲作为策略投资者,目的就是透过工银亚洲的母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取得推进银行保险最理想的物质载体——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这种整合方式 使得保险公司与分销伙伴的联系最为巩固,虽然渠道成员的独立性部分丧失,但是渠道的经 营能力大为提高. 2.管理式的整合市场营销渠道. 这是通过某一规模较大、 实力较强的成员 (即渠道领袖) , 把不在同一所有权下的生产部门和分销部门联合起来的市场营销渠道系统.渠道成员一般会 主动进行紧密合作来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渠道运转效率,权利主要运用于协助与支持. 3.契约式的整合市场营销渠道.这是由不同层次的各自独立的金融产品生产者和营销商 在合约的基础上进行联合,以契约为基础来统一他们的行动,以达到各自独立时所不能取得 的高经济效益和营销绩效.这可以被称为"增值伙伴关系" . 在以上任何一种类型的整合型渠道系统中,权利的运用都影响着控制经营政策的能力、 合作的性质与水平、 冲突的解决以及渠道成员的满意程度, 而渠道领袖则是权利运用的主体. 具体来说,为了协调渠道成员之间的关系,利于渠道整体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应力争成为 渠道领袖. 渠道领袖的权利来源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来源的权利,它来源于对稀缺资源的掌握 和公司的规模;另一方面是非经济来源的权利,有付酬权、专家权、声誉权、法定权、胁迫 权.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增强自身的实力: (1)针对客户群的化分,进行产品的差异化发展.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具有其他保险公 司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消费者竞相购买,那么该产品就是一种稀缺资源,该保险公司在与 代理人、经纪人的交易中就占据优势.反之,如果市场上所有的产品差异性微小,那么客户 就成为稀缺资源,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就有可能处于有利地位. (2) 由于保险公司的规模相对分销成员来说较大, 因此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兼并、 收购等手段实现前后向一体化策略,来达到对经营状态、员工调配与培训等的完全控制.当然,此时公司的经营风险会增大. (3)积累合作经验.在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引进具有经验的合作者, 那么在渠道中,保险公司就拥有了对于渠道相当重要的专业知识,即专家权.例如,保险公 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谁具有先进的银行保险经验,那么谁就拥有专家权. (4)注重品牌宣传,巩固和维护公司的声誉.当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拥有了较高的品牌知 名度,经营状况良好时就会吸引分销商志愿加盟,而且他们还会自觉维护与保险公司的良好 关系. (5)在目前保险营销渠道中,由于不存在系统的渠道或行业标准,因此法定权还是一个 空白.法定权的重要之处在于指明了渠道成员的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如果我们注意到其他 行业特别是 IT 或通信产业的发展, 就会清楚法定权在整个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谁是行业 标准的制定者,谁就拥有了渠道的法定权.所以强化纵向合作,制定严格的行业或渠道标准 将会极大地促进保险公司对渠道的管理.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 03 04 [作者简介]李琼(1958-) ,女,山东荣城人,现为武汉大学商学院保险与精算学系副 教授,主要从事商业保险学的研究.专著有《保险公估理论与实务》 、 《保险医学原理与实务》 等,以及 20 多篇学术论文;苏恒轩(1963-) ,男,河南洛阳人,毕业于武汉大学商学院,研 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 国有寿险公司入世后的现实选择 李书训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辽宁 沈阳 110014) [关键词]国有寿险公司;WTO;战略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客户服务体系;人才管理体 制;企业文化 [摘要]入世给我国寿险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模式、经营 理念,从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寿险业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寿险 公司的战略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适应市场化的运作体制和机制,建立以服务 和功能开发为核心的客户服务体系,建立激发人才潜能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人 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一、入世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的形势 1 外资的涌入导致寿险市场格局发生变化 我国寿险市场长期为国有公司所垄断, 直至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后使市场格局出现多元化,而后,多家全国性和区域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陆续进入市场,国 内寿险市场才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加入 WTO 以后,市场将形成外资、中资共同经营,份额分 割的市场局面,历史上形成的市场格局将面临重新调整. 2 寿险产品的丰富化导致需求主体的购买欲望激增 从前,寿险产品在无竞争的市场格局中,品种单一,功能雷同,难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 的需求.近几年,国内寿险市场有所发展,产品数量从几种增加到几百种,险种也从储蓄型 过渡到保障型、分红型.入世后世界寿险新产品将引入我国,将大大激发客户的购买欲望. 据有关专家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商品种类 100 万种,我国商品市场顾客仅能看到 60 万种, 入世后将有 40 万种商品进入我国市场, 这对日益成熟、 多层次的寿险客户来说无疑是一个福 音. 3 国有寿险公司机制的不适应导致在竞争中市场份额下滑 长期以来,依赖计划经济实现市场配置的国有寿险公司一直处于垄断地位,行政化、官 商化的体制特征浓厚.入世以后,国有寿险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摆脱体制产生的消极惯性, 在市场竞争中会进一步暴露出机制不灵活、反应不灵敏、产品滞后、服务欠缺等弊端.这些 将从总体经营运作的结果中反映出来,表现为渐进性的市场份额丢失. 4 外界和内部员工心态上的消极预测导致对国有寿险公司命运缺乏信心 入世前以国家政体为支撑的信用体系维系着国有寿险公司的经营齿轮,客户对国家保险 机构的心理依赖必然产生国有品牌靠得住的归宿感,进而购买其产品.入世后享有国民待遇 的外资保险抢滩登陆,从一定意义上说,会影响客户业已形成的心理定势,市民从中外资本 的实力对比中会窥见和评估国有寿险公司的弱势和不足,可能产生主观性较强的心理预测, 这种未卜先知的片面认识,极可能转化成一种误导性较强的消极氛围,以舆论和信息形态广 为传播,内部员工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消极影响.这些影响将从内外两个角度削弱人们对 国有寿险公司长远发展和未来前途的信心. 二、正确把握入世后的优势和劣势 入世对中国寿险业的冲击客观存在,但一味地强调或夸大这种冲击,缺乏对优势、劣势 的冷静评估是不可取的,也不是辩证唯物主义态度.加入 WTO,标志着全球保险业正式吸纳 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进入世界保险体系,是我国敞开国门在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共同参 与下做大中国保险业的巨大 "蛋糕" . 据统计, 2000 年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是 1.8% 和15.2 美元,而发达国家已分别是 10%左右和 200 多美元,可见我国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世 界保险资本进入我国市场, 一方面是为了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成员国之间开展保险资本经营, 并攫取产业利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寿险大数法则的普遍性和广维度,最 大限度地防范全球寿险经济风险.为此,理性地洞悉入世后国有寿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现 实背景,估价业已存在的优势和劣势,对国有寿险公司的未来发展关系重大. 国有寿险公司在分业之前,经过了几十年的经营,加之分业后的专业化定位和影响,在 居民和客户的心目中,已拥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和认知取向,与居民建立了较长期的感情积 累;长期形成的覆盖全国城乡的经营网络为居民提供了便利;许多老险种如健康险、养老金 保险已成为居民耳熟能详的品牌,国有寿险公司每年巨额的赔付金为出险保户提供了行政手 段所难以企及的保险保障, 国有品牌的资产信用、 偿付能力成为百姓可依托的一笔无形资产. 外资公司与中资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经营历史长,资本雄厚;二是产品品种 丰富,技术先进;三是服务水平高,系统化运作能力强.相比之下,国有寿险公司在以上方 面均处于不利地位. 但同时也要看到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时有一个入驻、 立足、 扩张、巩固的客观过程,特别是本土化经营中,外资保险公司必然要经历一个被国民认知、 评估、信任、选择的过程,并非在短期内能与国有寿险公司相匹敌. 在分析优势和劣势的同时,我们必须充分把握走向全面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非传 统意义的竞争概念定位,也就是说,入世后寿险市场竞争将由国内的、局部的、不完整的竞 争转向国际化的、全方位的竞争,由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变为国际市场的国内化;由单体企业 之间的竞争转向群体企业之间的竞争;由产品竞争转向品牌的竞争;由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的 竞争转向对市场快速响应能力的竞争;由直接争夺客户的竞争转向争夺销售终端、创造客户 价值的竞争. 三、采取的对策 1 强化寿险公司的战略管理体制 当今的企业已超越工业化初期的发展阶段,进入以信息业为先导、以金融业为核心,以 机电工业为基础的后工业化阶段,异军突起的保险业肩负着社会经济屏障的历史重任.要完 成现代经济所赋予的产业功能,保险业既要借鉴工业管理的有益经验,又要超越基础产业的 框架模式.寻求核心竞争力的国有寿险公司要摆脱传统沉疴,首先要从战略管理入手,建立 自己的战略管理路径.近年来,流行于欧美 K 理论、7S 理论以它的广泛适用性深受经济界的 瞩目,其中以简化控制、突出技术诀窍为特色的 K 理论更受到金融保险业的青睐.K 理论的 战略管理模式在员工、核心领导人、企业战略之间搭载了一个自下而上的阶梯,通过了解员 工的需要——简化控制——强化激励,对内实现结构设计与变革;通过创新——面向顾客, 对外以技术核心竞争力取胜. 国有寿险公司应在 K 理论的指导下, 利用国有品牌的信誉资本, 确立别具一格的战略发展模型,制定科学的富有前瞻性的发展战略. 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寿险业抓紧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是从根本上摆脱传统体制窠臼的一场制度革命.传统体 制的轴心是以国有资本为基础建立的公有制产权,这种企业制度的益处是充分依赖国家经济 信用,建立起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运作体制,从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防御风险冲击;弊端 是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运作效率低,在市场竞争中反应慢,机制僵化,管理效能差.要改 变这种体制缺陷,就必须从企业制度的改革着手,构筑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保险公司适应入 世竞争的客观要求,也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整合全国寿险系统,推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 然选择. 现阶段国有寿险公司实现企业制度的变革,应采取逻辑渐进式分步实施,首要一步就是 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实创阶段,真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 相统一.国有寿险公司在总、省公司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要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科 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建立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班子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前提下,突出落 实"一把手"责任制,增强"一把手"的决策能力.这样有利于总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有 效地调整工作布局和运行策略,有利于树立总经理室的组织权威.在完成初创阶段体制过渡 之后,逐步向股份制的企业制度过渡. 3 形成适应市场化的运作体制和机制 寿险市场从初级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过渡客观上吸引了追索产业价值链的众多竞争者进入这一 领域,使市场由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使产业由高端利润降为平均利润.国有寿险公司从 历史形成的一家独占的市场格局走向退让份额是合乎规律的,而问题在于这种退让一方面反 映市场主体多元化进行资源分割造成的利益空间缩小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有寿险公 司体制在市场中不善于自我调整,在竞争中乏力乏术的必然结果.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 企业领导者要眼睛向内,形成适应市场化的运作体制和机制,同时眼睛向外,洞悉市场竞争 的风云变幻,以经营者的理性和策略与竞争对手展开市场博弈.要实现这个目标依靠传统的 组织架构难以奏效,这是因为传统组织架构不是按照战略管理和市场需求导向设置的,存在 着与生俱来的自身缺陷, 要克服这种缺陷必须重新构造加以弥补. 根据明兹伯格的管理理论, 应建立起战略决策中心——战略创意小组——评价中心——战略控制中心所构成的决策闭合 系统,在对市场的扫描、创意、诊断、评估、控制过程中,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彻底摒弃决 策中的随意性、盲目性,从而推进寿险公司向现代化企业水准的提升. 4 建立以服务和功能开发为核心的客户服务体系 国有寿险公司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应确立自己独具一格的品牌魅力,这是国有寿险 公司在未来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其实企业的经营本身就是不断适应市 场、寻找需求的过程,那么创造顾客就是形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环节.为此,必须把 客户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核心,作为巩固市场、开发市场的基础和源泉,从服务观 念、服务战略、服务方式、服务技术、服务渠道等多层面、多视角来思考服务竞争的长期性, 以服务促规范,以服务促发展.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为我们吸取外来管理文化提供 了便捷的条件,也为我们灵活有效地运用其机制提供了参照系.客户关系管理是国际上流行 的属于管理前沿的最新成果,它将我们传统的客户服务理念引申到客户关系管理这一层面上 来,目的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客户、竞争、品牌三要素协调运作,并实现整体优化的自 动化管理系统,使公司在客户服务、市场竞争、销售及支持方面形成彼此协调的全新的关系 实体,为公司带来长久的竞争优势.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公司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 制,它实施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与技术支持等与客户有关的领域,在满足客户最 大需求的同时赢得客户的忠诚度,从而为维系客户和创造客户奠定基础,以实现公司的最大 利润和社会价值. 5 建立激发人才潜能的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 寿险业本身就是吸纳高素质人才的领域,特别是入世以后,谁拥有了高、精、尖的复合型人 才,谁就掌握了打造核心竞争力的主动权,为了提高国有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必须在人事、 用工和分配领域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让人才归位,让庸才让位,让冗员退位,创造激发人 才潜能、施展人才抱负、合理推进人才流动的氛围和条件,这样国有寿险公司才能生机勃勃. 6 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体系 入世后面对充满竞争与挑战的寿险市场,一个冷静和理智的经营者应独辟蹊径,善于从文化 层面寻找启动员工精神动力的杠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0205 [作者简介]李书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 经理. WTO 与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黄庆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福建 福州 350003) [关键词]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险公估人 [摘要]我国已加入 WTO,保险市场将加快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作为保险中介的保险 公估人也不例外.外资保险公司将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优 势与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因此,我国必须采取措施,扶持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加快保险公估 业的发展,迎接挑战. 保险公估人系指为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 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它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对委托的事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但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险公估人的佣金由委托人支付. 我国已加入 WTO,这将有力地推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国际化进程,促使国内保险业加快 市场化改革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开放保险市场的各项承诺必须逐步落实. 按照 WTO 的有关条款,外资保险中介从入世起即可通过合资的形式进入我国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加 快发展保险公估业,勇敢面对入世挑战.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起步较晚, 发展也很慢. 早期的保险公估公司是 1990 年在内蒙古自治 区设立的 "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 和1991 年在山东省设立的 "保险理赔鉴定服务中心" . 前者由保险公司管辖,后者由检察院和保险公司共同管辖.它们都是为保险理赔提供查勘、 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服务的盈利性商业服务机构,亦可视之为保险公估人的雏形.随后, 上海、深圳、天津、浙江相继设立了"东方公估行" 、 "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 、 "北方公估行" 、 "浙江公估行" 、 "大洋物产公估公司" .港资公估公司——香港平量行有限公司也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代表机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 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然而,截至 2000 年底,我国仍没有一家规范的保险 公估机构营业.同年 12 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间称"中国保监会" )首次进行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 这为按照其事前于 2000 年1月14 日颁布的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试行) 》的要求批设保险公估人公司创造条件.2001 年中国保监会首次核准深圳、北京、大连 等保险公估人公司开业, 这无疑促进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在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 (试行) 》颁布之前,有些地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但都免不了与保险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保险公估与保险经纪一样发展缓慢,且难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刚性不足 保险公估市场上,公估业务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的委托,存在着局限性.而公估费用又 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因此偏袒保险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难以取得被保险人的认同. 由于被保险人主动请求保险公估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和理算的情况实属凤毛麟 角,因而客观上形成保险公估人似乎是保险人的"御用"机构.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 形成,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尤其随着规范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规的出台,保险公估人客观、 公平、公正特性的恢复指日可待. (二)专业水平低 保险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要求,从整体而言不但应该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 须具有保险及相关的知识.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技术专家身份对事故 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保险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只 有这样,保险公估人的处理结果才能得到被保险人的承认. 然而,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公估 业由于历史的原因和人才、技术、经济和执业经验方面的原因,保险公估人对可能涉及保险、 金融、财务、法律、管理、生产制造、运输及机械、化工、电子、建筑、自然和高科技方面 相关学科等多领域的保险理赔工作尚难以完全胜任,这将影响了保险公估的信誉和权威性. 这需要保险公估执业人员在开展保险公估工作过程中不断学习和逐步积累. (三)公估市场混乱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因此, 以往只有当大面积灾害、专业性较强或可能发生纠纷的赔案发生时才会通过保险公估人来处 理赔案,以减少出现偏差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然而,由于国内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缺乏,当 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或者因难以聘到规范的保险公估人而不得不聘请非规 范的保险公估人, 或者因保险公司不信任国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国外或香港的公估公司. 可是, 在不规范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 要作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 极易造成 "滥赔" 、 "惜赔" 、 "错赔"等结果,将影响保险公估市场的规范运作. (四)保险市场对保险公估人的认知认同程度低 在保险公估人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尽管有些地方对保险公估也做出了有益的尝 试,为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积累了经验,但这些保险公估机构通常是由保险公司或某些权力 机关开办的,名义上是为保险当事人服务,实为部门或为单位小集体创收,并不是本质意义 上的中介机构,其身份地位不够超脱,难以显示公估的客观性、公正性与合理性特征,较难 得到市场的认同. 在理赔方面,当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损失金额 如何确定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并非一般客户都能了解和掌握.即便是保险公司的内 部工作人员,也不见得都能得心应手地处理每一个赔案.由于主观上受到利益的驱动,在保 险事故损失赔偿方面,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认识往往截然不同,被保险人提出的 索赔金额与保险人认可的赔偿金额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 检验、 估损和理算,或多或少会倾向于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保险理赔的客观、公正和公平,难免损 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过来说,即使保险人遵循客观规律和履行职业责任,也难以完全得到 被保险人的信赖.保险业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的财产种类比较多,保险合同专业性比 较强, 一旦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的案件) , 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不易把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双方容易在合同解释、损失认定、赔款理算等方面引发纠纷.这就需 要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以强于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在不损害保险 人利益的同时,有效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二、对发展保险公估人的建议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已经颁布实行,它填补了国内保险公估业管理法律上的空白, 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保险公估业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 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将从此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公估人可以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 产生.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由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而处于相对不 利的地位,加之二者经济利益的冲突,难免对保险公司单方处理保险事故理赔存在不信任和 分歧.保险公估人作为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来处理保险理算事宜,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 书基本能得到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承认和接受,从而促进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理算都由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处理.由于理赔人员的专业 技能和知识所限,对理算的标准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因此理算的公正程度不高.此外,某 些理赔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低下,在管理不严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发生人情赔付,甚至以赔谋 私,克扣保户的赔款或损公肥私.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理赔人员处理保险理赔 案件,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若不改变,只会进一步影响保险信誉,制约 保险事业发展.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将保险理算工作从保险公司职能中分离出来,可以 使保险人从力不从心的保险理算事务中解脱出来.采用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理算有利于掌握 赔付标准,可以克服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理赔的弊端,杜绝以赔促保等不正当做法,实现保赔 岗位工作的分离,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在理赔方面,保险公估人早已得到国际保险市场的普遍接受.在一些保险业比较发达的 国家,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各国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聘请保险公估人查勘、 检验、估损和理算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保险市场开放后进入我国的国外保险公司将更多地采 用国际惯例,利用保险中介人为其业务发展服务. (二)加大市场主体的培育力度,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 保险公估公司作为中介组织立足于保险市场,所凭借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力量 的聚集,注册资本金对其发生作用并无太大关系.因此,保险公估公司既可选择法人化的有 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选用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国外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中小企业, 也往往采用合伙制. 合伙制可以充分发挥多方合作的优势, 以利于取得保险公估资格的公民, 通过设立合伙制的保险公估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又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增强保险公估市 场供应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已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 人出资设立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这对公估市场主体的培育是很有益的. (三)严格市场准入,维护客户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保险客户的利益,在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方面要实行严格 的许可证制度.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需要, 严格审批、发放保险公估人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注册登记制度,严格 把关.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在建立和发展保险公估人时应坚持公正性与独立性原则,不能允许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估人公司,也不能让保险公估人公司成为保险公司的派生机构.同 时也不应该让权力部门、执法部门投资建立保险公估人公司. (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保险公估业发展 在《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颁布后,中国保监会已批准设立了几家保险公估人公司,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市场上对保险公估人还缺乏了解,甚至还有一些保险从业人 员对保险公估人的认识也不是那么清晰.特别是,保险市场主体相对较少,垄断程度较高, 保险公司基本上实行综合经营,保险公估人生存空间狭小.应该给予诸如税收优惠等政策的 扶持,以增强保险公估人的实力. (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监管 国外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方式有两种模式,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实行行业协会自我管 理;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实行政府监管.我国保险公估人的基础比较差,目前仍存在一 些所谓的保险公估人公司,本身不够规范,而且与保险公司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或尚未摆 脱一些权力部门的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中介机构,难以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应该加大对保险公估人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保险公估公司的 行为. 在国外,保险行业协会是协调、监督保险中介人的重要组织.我国要发展保险中介也应 加大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致力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以遏制不正当竞争,维 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应尽快建立保险中介人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维护保险中介人的 合法利益,协调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自身的管理力度,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和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通过行业管理,可以加强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中介人之间 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市场竞争行为,避免恶性竞争,保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编辑:郝焕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 03 04 [作者简介]黄庆盟,男,MBA,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市场开发处. 论现行保赔分离制度的改革 王之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上海 200002) [关键词]保赔分离;组织架构;运作模式;运行机制;制度改革 [摘要]保赔分离制度是适应于社会化分工的保险经营机制创新.但在现行模式下,由 于缺乏有效协调,导致其市场适应性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对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市场反应 速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在效率已成为当今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时代是十分令人担忧 的.通过整合保险业务经营组织架构,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将竞争引入业务运行的各个环 节是解决上述矛盾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保险公司的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日趋增 强.通过提升集约化水平来强化保险经营风险的管理,走内涵式发展之路已成为保险业实施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此,保险公司在业务运作中普遍建立了保赔分离制度,实现 了保险经营机制改革的一大突破并已初见成效.但是,这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 一些其现行模式所难以克服的缺陷,突出表现在公司总体目标与部门目标之间,部门与部门 目标之间存在缝隙,而在其间又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对公司的运营效率产生了一定的 负面影响.这在效率已成为当今保险业核心竞争能力之一的时代是十分令人担忧的.面对挑 战,如何在风险的集中控制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当前保险业亟待解决 的问题. 一、现行保赔分离制度的运作模式及其市场不适应性之成因分析 1 现行保赔分离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 将小而全的"公司"式的县、区级基层机构及地级机构内设营业单位改造成单纯的展业 性营业网点,其职能为销售保单和管理展业人员,并在财务管理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承保理 赔权集中在地级机构本部,通过设立业务处理中心和理赔服务中心,分别承担核保、签发保 单与查勘定损、核赔等职能,从而实现分散展业、集中承保、集中理赔的保赔分离制度. 2 现行保赔分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从展业、承保、理赔一条龙式的业务运作模式转变为保赔分离的业务运作模式是保险经 营体制由作坊式小生产方式向社会化分工大生产方式的转变,符合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潮流. 通过建立保赔分离制度,提高管理集中度和信息资源、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风险技术管理 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由于风险的集中管理,有利于业务政策与操作标准的统一化、 公开化,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减轻了基层营业网点的经营负担,使之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市 场拓展工作. 但是,上述模式在实际运作中也逐渐显现出其市场不适应性的一面,集中表现在以下几 方面: (1)核保、理赔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机械化、静态化现象十分普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严重缺乏为一线服务的主动性,缺乏竞争压力和市场意识,内部运作官僚化. (2)理赔工作缺乏有效的风险预防与监管,暗箱操作仍时有发生,费用成本缺乏必要的 财务监控,客户服务工作水准难有突破. (3)客户关系管理分散,增加了客户的风险转移成本,对VIP 客户缺乏有效的统一解决 方案,直接影响公司整体市场战略的实施. (4) 业务政策和操作程序的制定, 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的多, 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的少, 导致市场适应性与针对性大打折扣. (5)展业、承保、理赔部门之间时常产生工作矛盾和冲突.保费业绩上不去,展业部门 认为承保部门的业务政策脱离市场,能保的业务不让保,承保部门认为理赔部门服务水平不 到位,理赔部门又认为自己是照章办事,业务上不去是展业部门能力有限.而当效益业绩滑 坡时,承保部门认为理赔部门暗箱操作,滴漏跑冒现象严重,没有把好出口关;理赔部门认 为承保部门核保把关不严,垃圾业务一大堆,出险后该赔不赔也不对.由于责任不清导致的 部门矛盾长期难以解决. 上面罗列的虽然仅仅是现象,但在深层次上反映的却是现行保赔分离制度的弊端: (1)对承保、理赔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规章约束没有利益激励,人员待遇固定且与经 营业绩没有任何关系,导致承保、理赔工作长期保守,鲜有创新. (2)理赔工作自成体系,环境相对封闭,特别是控制与执行职能两者合一,不利于廉洁 与工作效率的提高. (3)现行承保、理赔的集中管理事实上仅仅是形式上的集中,由于部门割裂的原因,信 息处理一体化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经营信息分散,无法有效整合,使 得市场研究、市场细分、市场策划仍然处于模拟状态,缺乏数据支撑,业务政策的市场适应 性、针对性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现行保赔分离制度之所以存在诸多的市场不 适应性,关键在于有些该集中的尚没有集中,该制约的尚没有制约,该激励的尚没有激励, 反映的是目前保险经营体制和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改革现行保赔分离制度的基本思路与设想 (一)基本思路 1 组织架构改革的基本思路 (1)组织架构的实质是工作关系的确立,包括如何分配工作,如何整合工作,组织内部 的人员在组织架构中各就各位,各尽其职,彼此支持又相互制约,使组织的目标能够最终实 现. (2)执行与控制相分离,执行者完成工作,对其工作的监督及评价应由另外的控制者来 进行,这样既能保证执行者专心致志地投入工作,又能对其进行约束和激励,这是组织进行 自我监控和评估的保证. (3)组织内各个成员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受到的命令或指示的要求,命令的统一性是高效 完成目标的前提条件,同时,能有效地避免权力的冲突和工作的矛盾. (4)组织内功能部门的划分只是日常经营中分清职权的需要,在具体的业务管理中往往 要打破部门之间的界限,从各部门中选出专家或聘用"外脑" (如精算师、律师、医师、工程 师、会计师等)组成专项小组进行工作,以全面体现专业分工与功能整合的优势. 2 运行机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个个体都是具有理性的意志自由的"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 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在各种机会面前,作出最能实现其价值的选择.市场能在竞争机制与价 格机制的作用下自动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使经济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市场在 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功能优势和主导作用. (2)资金、信息、技术等流动性资源的集中控制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管理,有利于进一 步提高管理集中度与透明度,是企业把握全局、灵活应对市场的基础保障. (二)现行保赔分离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1 组织架构改革的基本设想 (1)将原有模式中的业务处理中心改造成为资金、信息、技术、人才密集型的业务经营 实体和利润中心. 该中心集合了一批综合性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建立了一个综合性的人才网络, 包括市场分析师、精算师、核保师、核赔师、会计师、律师、医师、工程师等职业人士,能 够对展业和理赔部门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在授权范围内,该中心还具有业 务、财务政策的制定权、调控权与利润核算权,直接管控保险基金的积累、经营成本开支与 赔偿基金的使用,使之具备与经营职能相匹配的经营权.同时,该中心还集中控制核保核赔 权,集中管理客户关系,实施信息处理一体化,统一提供 VIP 客户的解决方案,以提升其市 场快速反应能力. (2)简化理赔服务中心的职能,将其原有的核赔权剥离出来由业务经营中心直接控制, 将理赔服务中心改造成为一个执行机构和业务经营中心的雇佣机构或代理机构,实现控制权 与执行权的分离.同时,在理赔环节中引进竞争机制,采用裂变组合的方式,组建理赔团队, 通过竞争机制的作用与市场化运作, 形成理赔团队等级制度和团队信用体系, 建设一个高效、 廉洁的内部理赔公估市场. (3)优化公司的展业队伍,将其改造成具有协同作战能力的跨区域作业的营销团队,其 性质仍是一个执行机构和业务经营中心的雇佣机构或代理机构.与此同时,业务经营中心应 根据地理密集度和保源密集度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出单点并实现全辖区信息联网.展业人员 招揽的业务可以打破原有的县、区公司的限制,向就近的任何一个出单点递交投保单,通过 网络由业务经营中心自动核保或人工核保后,就近出单,大大提升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述改革,费用(包括合理的劳动报酬)将成为营销团队和理赔团队生存与发展的 基础,使费用成本得以显性控制,有利于全面预算管理与财务有效监控.而业务经营中心则 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利润中心,利润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2 运行机制改革的设想 (1)业务经营中心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体和核心,公司业务经营目标由业务经营中 心来组织实施与完成. (2)强化对业务经营中心的经营目标考核,一是利润总额,二是超计划利润分配.该中 心的各级经营者与核心专业人员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工作技术含量、人才市场平均价格水平 等因素确定不同等级的年薪制,以此将核心人员的利益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其它人员根据 不同技术等级实行固定薪金制与计件工资制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并实施严格的差错追究责任 制. (3)根据经营目标,结合精算和盈亏平衡测算,业务经营中心可以确定预定的保费利润 率,并以此匡算保费计划、费用计划和寻找目标市场、开发新产品.根据投入产出理论和不 同业务的风险特性,确定预定保费利润率与费用率挂钩的对照参数表,或根据不同业务的风 险特性及其承保条件,建立风险等级目标,确定标准保费折算系数,以平衡不同风险性质的 业务的保费含金量,自发地调节与平衡业务结构. (4)为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投入产出理论,当目标市场份额 较低时,业务经营中心可以通过调节承保条件、费用率或标准保费折算系数来鼓励该市场的 业务拓展,即使实际利润率与预定利润率存在偏差,但是通过规模的弥补,仍然可以取得较 高的利润总额,从而在理性约束与有效激励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5)在这种机制作用下,业务经营中心的经营者与核心专业人员为了目标市场的拓展, 自然会经常地向营销人员提供最新最完整的市场信息与分析报告,也会主动地向营销人员推 荐各种保险计划与保险方案,甚至直接参与项目的洽谈,从而形成互动效应. (6)业务经营中心直接受理客户的报案与索赔,其根据不同理赔团队不同的专业优势、 信用等级及区域分布情况,灵活安排理赔事宜,必要时,业务经营中心可以选聘其他专家直 接参与理赔团队的具体工作,以弥补该团队在技术知识结构上的缺陷. (7)理赔团队根据业务经营中心的指示,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损失鉴定与评估、 客户谈判与调解、修复工程的监管跟踪等等.至于保险责任的最后审定以及赔偿金额的谈判 底线由业务经营中心控制,理赔团队行使的仅仅是执行职能. (8)根据工作效率、技术水准及客户满意度,综合评定理赔团队的信用等级并确定不同 的代理费率,优秀的理赔团队将因此而承接业务经营中心更多的理赔业务并享有更高的报酬 标准,以此来实现理赔人员的利益最大化.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 01 11 [作者简介]王之卓(1968-)男,经济师,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 部总经理助理. 再保险安排中危险单位与保险单的分离 王勇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 100032) [关键词]财产保险;再保险;危险单位;保险单 [摘要]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通常是以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的,这在 一些情况下脱离了危险单位的概念,造成保费流失和风险积累的隐患.而通过建立危险单位 系数参与再保险安排,就能使财产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偿付能力,从而避免再保险操作不当 造成的保费流失和风险积累. 危险单位,亦称风险单位,是风险管理学中的基本研究单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 的自留金额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国《保险法》第99 条规 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 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危险单位 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划分的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 不一定和保险单份数相等同 [1] , 尤其是在再保险安排中要避免责任积累和保费流失的情况.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通常是按照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处理的,这在通常情况下 可以满足分散风险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造成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具体表现 为: (一)当作为生产企业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参照国际市场通行的年度一揽 子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时,通常一次性投保包含财产保险、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主 责任险、内陆运输保险等险种,其货运险项下通常按下一个保险年度预计生产量来确定保险 金额(假设为人民币 5000 万) ,而保险条件中含有每次运输限额(假设为人民币 200 万)的 条件,假设保险公司对该类危险等级项下自留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在一般的电脑系统录入 或生成保险单时,业务人员可能按以下三种方法录入电脑生成保险单:方法一:按总保险金 额5000 万的总金额录入,出具一张保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 800 万,法定分出 1000 万,溢额分出 3200 万,合计分出比例 84%.方法二:按每次运输限额 200 万把总保险金额拆 分成 25 单,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 4000 万,法定分出 1000 万,溢额分出 0 万,合计分出 比例 20%.方法三:按该危险等级自留限额 800 万录入 7 单,其中 6 单8000 万,一单 200 万. 这样再保分配结果为自留 4000 万,法定分出 1000 万,溢额分出 0 万,合计分出比例 20%. 从上述出单方式来看,为达到合理自留的目的,第三种方式较为合理,第一种录入方式 明显造成保费流失,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乏此例.第二种方法则明显造成重复工作并且为承 保统计带来不便. (二)在财产险业务中有时会出现这样几种情况:在某承运船上有某一全国性保险公司 A 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 500 万) 、B 分公司货物(保险金额 1000 万) 、C 分公司货物(保险 金额 1500 万)等若干票货物,由于投保渠道不同,承保公司分别出单,这些被保险人投保的 货物保险金额之和(3000 万)如果超过溢额再保和约的自留限额(假设为 2000 万) ,就可能 会造成责任积累,一旦发生沉船等全损情况,赔款将会对公司财务造成很大冲击.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财产险中,不同企业坐落于同一地址(常见的是写字楼)被同一保 险公司承保的情况是常见的现象;还有同一条船上的数票货物,客户要求按数张提单出具相 应的保险单,这在货运保险中最为常见. 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看出,以保险单为分保计算基础不仅存在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隐患,还 使保险单脱离风险管理基本单位的概念,在业务处理时人为地将保险单拆分,增加电脑录入 和处理的工作量,就存在不合理的拆分保险单,而不是"拆分危险单位" .因此合同再保险安 排过程中处理危险单位的定义或者说分保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从上述两种情况分析,危险单 位的管理要注意两个层面.从微观来看,每一保险单(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危险单位小于保 险金额的情况,分保时要对保险金额拆分处理,防止保费流失,如上述第一例;从宏观来看, 在保险人所有承保风险中,是否存在责任积累的问题,这不仅限于上述第二例中提到的同一 承运工具或财产坐落地址的情况,还存在某一被保险人不同险种相互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要 考虑单一责任限额,例如一次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公众责任 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同时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因此合理的危险单位管理要考虑上述两 方面的内容. 当前金融行业普遍采用的 C/S(客户端与服务器)联网电脑信息系统为我们实现危险单 位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种电脑联网的业务管理系统能够做到全国的承保数据在短时 间内统一管理.因此,可借助上述业务系统,通过管理上的控制来解决上面提到的危险单位 管理问题.例如设定"危险单位系数"的概念为:一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其 所属危险单位的比例.当一张保险单的危险单位系数大于 1 时,对于该保单项下的再保险应 当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危险单位再保系数得出的数额安排,这一种情况类似于前述第一 例;当该系数小于 1 时,再保险应当将所有相关保险金额加总后安排,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 第二例.当该系数等于 1 时,再保险就按照本保单项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安排再保险. 这样就把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危险单位的管理建立了一种数学上的连接. 具体操作举例如下: 当要出具的保险单按照上述第一例的情况需要拆分保险金额时,往往由核保人录入危险 单位系数,电脑系统可以按计算出的特定危险单位的金额安排分保;在生成保险单产生上述 第二例的情况时,电脑系统可以将该保单危险单位保险要素在保险单库中进行关联检查.如 财产险查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货运险查运输工具和开航时间,例如生成"XXX 酒楼" (保险金 额人民币 500 万元)一单财产险保单时,电脑系统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XX 号,XX 大厦"等关键词进行关联检查,提醒核保人或再保岗位工作人员,还存在"XXX 投资公司(保 险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XX 基金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 750 万元) 、XXX 餐厅(保险金额 250 万元) "等都在本公司投保,提示风险积累的核查,并自动调整上述四张保险单的危险单 位系数分别为 0 2、0 4、0 3、0 1,再保险安排按上述保险金额总和人民币 2500 万元的基础计算.类似的办法也可以解决不同险种间责任积累和同一运输工具的风险积累的 问题.同样也可以解决货运保险中多港装运和多港卸货的再保险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再保工作中建立科学的危险单位管理体系,再结合合理溢额再保和约和超赔 和约,可以使公司风险管理更为科学和精细化,令自留额的确定更加准确,保证保险公司达 到财务的长期稳定和永续经营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再保险》 胡炳志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8 第一版,第3页.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0325 [作者简介]王勇(1973-)男,大学,现供职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财产险部.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实务保险研究·实务 2002 年第 6 期 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谢金玉 (武汉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关键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基础设施;劳动用工体制;制度建设;员工培训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保险公司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大力发 展资金运用业务,而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除银行存款外,主要是证券投资,包括债券 投资和基金投资,要运用好保险资金必须理顺资金运用体制,加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 革内部劳动用工体制,狠抓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并注重员工素质培训.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观念及心态 1.认识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已超越国界.保险、银行、证券业相互渗 透、融合乃至相互竞争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许多国家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 务普遍亏损.保险公司究竟如何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关键在于大 力发展资金运用业务,用资金运用业务的利润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亏损.保险公司好比一 驾马车,一个轮子是直接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马车前进必须依靠两个轮 子同时滚动,缺一不可. 从国内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保险公司承保利润已呈明显下降趋势,而且我国已 加入 WTO,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市场份额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保险费率将被进一步压 低,因而今后保险公司的发展必将更加依赖资金运用业务,也就是说,资金运用业务能否正 常稳定发展是事关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高瞻远瞩,居安思危,将 资金运用业务放到战略高度加以重视,以最大的魄力和远见来推动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2.调整好评价资金运用收益的心态 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除银行存款外,主要为证券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 近年来金融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债券投资收益率已降到历史的低谷,基金投资收益率相对较 高,但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相当短,市场很不成熟,主要表现:一是目前上市公司 多数为国有控股或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治理制度落后,沿用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企业平均 盈利与上市时间长短呈相反关系.二是每年国家收缴的印花税总量和证券中介机构收取的交 易费总量之和基本相当于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总量,也就是从总量上看,广大投资者作为一个 整体,其所得股票分红在扣除印花税和交易费之后几乎为零.三是股票市盈率、换手率大大 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股票投资价值偏低,市场投机成份过重.四是多数股民缺乏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成熟的投资心理. 在此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一味追求高盈利似乎并不适宜,然而从目前市场炒作和媒体 宣传情况看,各界对保险投资收益明显有过高或过热的期望.这让人不由想起 20 世纪 90 年 代初银行大量放贷的情形,当时经济过热现象引起了银行决策冲动,银行贷款量在短期内迅 速膨胀,其结果是几年后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为银行的长远发展留下了严重的隐患.银行的 教训对保险公司具有借鉴意义. 保险资金多数为负债所筹集的资金, 在投资于高风险股市时, 应首先注重安全性,在此基础上再追求稳健合理的盈利,切忌头脑发热,盲目攀比,以免最 终留下大量不良资产,给公司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总之,应以理性平和的心态来看待和评 价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措施 1.理顺资金运用体制 目前, 国内不少保险公司虽已成立了资金运用的最高决策机构——资金运用管理委员会, 但其职能并没有真正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的许多体制安排和重大事项还主要依靠部门层次协 调推动,其结果是体制安排不尽合理,问题不能彻底解决,资金运用业务运行不够顺畅.因 此必须启动和落实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委员会的各项职能,对有关资金运用的体制安排等战略 性事项做出决策,为资金运用业务的顺畅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框架. 2.加大资金运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流的资金运用系统 现代资金业务均建立在高科技的平台之上, 从各类交易信息的收发, 到交易指令的下达, 再到交易资金的划拨,无不通过电子网络系统来进行,没有一流的交易网络系统,就无法高 质高效地完成各类业务交易.从国内保险公司情况看,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国有保险公 司已在上交所、深交所申请了交易席位,并建立了远程终端综合柜面系统.保险公司应着眼 于长远,大力投资,建立高质量的资金业务交易系统,以便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 3.改革内部劳动用工体制,吸纳一流专业人才 必须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的劳动用工体制.要对干部员工实行聘任 制,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竞聘上岗,择优录用;要改革工资体制,打破平均主义,针对证 券业风险大、竞争压力大和知识水平要求高等特点,大幅度提高员工工资待遇,使之逐步与 证券业的平均水准靠拢;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准确合理地评价干部员工的工作业绩,并 根据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4.狠抓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业务运作 资金运用业务风险大,员工责任重.因此,要依据风险控制原则,并结合业务性质与特 点,制定一套严格周密的内部管理制度,既包括业务管理制度,也包括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使业务运行和日常管理规范有序地进行.同时,还要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情况 ,及时补充调整 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 5.注重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做好资金运用工作要求员工能够及时跟踪掌握各类信息,具有敏锐的思维和良好的分析 判断能力.为此,要积极鼓励和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研讨、交流、考察和培训,不断更新员工 的知识,开阔员工的眼界,拓宽员工的思维.在内部管理中,要倡导团结、活泼、向上的良 好工作氛围,培养员工爱岗敬业、积极进取、扎实工作的优良作风,能够经得起各种考验与 挑战.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1 12 13 [作者简介]谢金玉(1973-) ,男,1997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保险系,现为武汉大学商学 院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生,致力于经济、金融、保险研究,已有 30 篇学术论文发表. 论建立合议制理赔模式 陈大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固镇县支公司,安徽 固镇 233700) [关键词]理赔模式;理赔委员会;合议制;监控体系;公开听证 [摘要]由于传统理赔模式流水作业,监督工作滞后,赔款难、理赔不公等现象成为保 险业长期难以克服的顽症.而新的理赔模式则可有效阻止上述行为的发生,理赔委员会是新 模式的组织形式,合议制是新模式的工作方式,公开听证是新模式的有效补充,回避制度是 新模式的有力保障,实行合议制模式对理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建立完整的监控 体系,实施广泛的监督,可以构建"理赔高速公路" ,实施"理赔阳光工程" . 一、传统理赔模式的弊端 长期以来,在保险理赔工作中,一直采取结案、复核、审批这种流水作业模式.该模式 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或多或少地融入个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具体执行者情感、责任心、 职业道德、工作经历等因素的影响.而且这种模式存在着阶段性,阶段之间不可逆转.在时 间上,每一个环节都对上一个阶段存在着依赖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难以克服的 弊端,主要表现在: 1 理赔不公正.传统模式中,由于理赔工作在每一个环节都受个人因素的支配或影响. 常常发生了该剔除的项目没有剔除或少剔除, 导致了理赔金额的扩大, 或者本该拒赔的案件, 具体操作者人为地加以规避,蒙混过关,导致了滥赔行为的发生.有的赔案可能由于领导私 下打过招呼,经办人员怕得罪上司,而予以放行.有的赔案由于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够,审核 把关随大流,导致了"谁都有责任,谁都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有的赔案由于承办人员政 策水准、工作经历因素的影响,往往吃不透条款,把关不严,审查不细,导致了赔款错漏现 象.更有甚者,由于监督工作的滞后,有的赔案经办人员与保户恶意串通,导致了假、骗赔 案件的发生.凡此种种,由于每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性,缺乏集体意思的渗透和监控,导致了 错赔、滥赔、骗赔等理赔不公现象的出现. 2 赔付不及时.传统的理赔工作中,赔案要经过结案、复核、审批三个阶段.三个阶 段存在顺序性,上一阶段完成方可进行下一程序,相互之间具有不可逆转性.加之有的公司 在不同的阶段上又增设了不同的环节,结案工作,材料审查后再进行登录;复核工作,核赔 人审核后,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依次核准;审批工作逐级报送.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现象时 有发生,拖延、积压案件现象屡见不鲜,往往是保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伤透了心,严重 地影响了理赔工作的效率,破坏了保险企业的形象. 二、理赔合议模式的建立 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主体的增多,竞争的加剧,保险企业自身需要提高工作时效,跟 上快节奏;伴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保险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合理理赔、快速理赔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保险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保险渗透到社会的 各个方面,相应的各方面对保险行业的逆渗透也不断深入.一些犯罪行为也在浸蚀着保险的 肌体,保险职业犯罪、保险职务犯罪、保险欺诈犯罪时有发生.传统理赔模式中的分段操作、 个人决断行为已不足以与这些行为相抗衡,有时反为其所利用.因此必须建立起快速、高效、 公开、合理的,具有完整监控体系的新的理赔机制.在此,笔者提出建立一种合议制理赔模 式. 1 理赔委员会是新模式的组织形式.理赔委员会委员由各公司从本单位具有一定保险 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从事具体的理赔或理赔领导工作的同志中 产生,由单位的正职或分管理赔工作的副职担任委员会的主任.理赔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司理 赔案件的审核工作.委员会人数可根据各公司的业务规模、理赔案件多少而定,不得少于 3 人.并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建立行业统一的理赔委员会委员资格审查制度,在学历、保险 经历、职业行为记录等方面,实行高标准的规范,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理赔队伍. 2 合议制是新模式的工作方式.理赔委员会对理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理赔委员会主 任为该委员会的召集人.理赔案件的审查工作,实行集体讨论,采取合议制,所有参加审议 的委员在赔案的审查中享有平等的发表意见权和表决权.实行一案一议,一案一决.在参加 审核讨论的全体委员公开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决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赔案委员会决议 为本公司处理该理赔案件的最终决定,其他任何人无权更改. 3 公开听证是新模式的有效补充.针对理赔工作中的疑难争议案件、数额较大案件、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案件以及拒赔案件,理赔委员会可在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公开听 证的方式,对理赔工作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科学决策.听证会可以邀请被保险人、 保险行风监督员、大保户代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及劳动仲裁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理赔 委员会将保险案件理赔的基本情况进行表述和讲解,接受大家咨询,解答大家的质疑.并可 就有关争议展开辩论. 最后由理赔委员会结合公开听证的有关情况进行合议表决, 形成决议. 4 回避制度是新模式的有力保障.理赔委员会要提前将所要进行合议的赔案以及参加 合议的人员进行公示,公开接受被保险人、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凡被提出异义并 经查实与合议的赔案有利害关系的, 以及存在其他因素可能影响理赔委员会委员公正表决的, 相关的委员不得参加该赔案的合议工作,从而确保该项工作的公开和公正. 三、通过合议制度,实施理赔工作的广泛监督 通过理赔合议制度这种新理赔模式的建立,保险人可以实现对保险理赔工作多方位、多 角度的广泛监督. 1 合法性监督.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因而要求双方的行为必须符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必须依法行事,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别是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维权意识 的提高,作为保险人为了有效防止诉讼纠纷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必须要使自己整个 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合议制理赔模式的实施,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弥补个 人意志造成的疏漏,使理赔行为的全过程更好地遵循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2 合规性监督.保险业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总结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和业务规程, 它是保险企业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增强竞争力的有力保证.理赔委员会在对赔案进行合议 审查时,可以通过具体的赔案对业务承保、查勘、定损、案件核查工作以及业务质量、业务 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实施连锁性监督,保证业务符合操作规程和实务管理规定,有效地履行 内部监控职能. 3 时效性监督.即理赔时间和效率的监督.长期以来,外界对保险业反映最强烈的就 是理赔难的问题.由于传统的理赔模式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在每一个流程上都相对独立, 缺乏必要的监督.于是拖拉、积压、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一个赔案此环节发现缺这, 彼环节又告知缺那,此程序等三天,彼程序压四天.赔案到底流转到哪个环节保户心不知, 肚不明,只能顺藤摸瓜,赔案的流转形如地下暗河.采取合议制理赔模式,可以将查勘、定损、案件调查、赔案受理等许多环节统一控制在理赔委员会的监督之下,每个环节工作的时 间性和效率一目了然,责任明确,同时合议制模式采取联合办案,精简了案件的复核和审批 环节,缩短了赔案的流程,加快了结案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4 廉洁性监督.传统理赔模式,各环节关联松散,暗箱操作,监督滞后.吃、拿、卡、 要,故意刁难,索贿受贿,甚至恶意串通,中饱私囊等现象屡禁不止.合议制模式的运行, 使过去理赔中独立操作的环节变为集体的决策和决议,使理赔的全过程完全处在理赔委员会 的监督之下.特别是一些大的赔案,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公开接受保户及社会各届的监督, 可有效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 四、合议制理赔模式的优势预期 1 构建"理赔高速公路" .合议制理赔模式采取集体议事,联合办公的方式改变了过去 多头作业,分段进行的做法,克服了"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传统模式弊端,变流水作业 为集体"会诊" ,变长线流转为现场拍板,精减了过去繁锁的赔案周转环节,理赔委员会一旦 形成决议即可结案. "一拍即核" , "一拍即结" ,快速理赔,通畅快捷. 2 实施"理赔阳光工程" .传统理赔模式必要环节繁多, "作坊"林立, "个体"操作. 定损找熟人,赔款找关系,人情赔款,关系赔款屡禁不止.合议制的理赔模式实行民主决策, 理赔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凡事经论证,决策重依据,克服了个人意志,减少了随 意性.同时在合议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合法性监督与合规性监督相结合,时效性监督与廉洁性监督相结合,从而变私下打招呼为观 点摆桌面,变关门操作为阳光作业,增加了理赔的透明度,实现了理赔工作的公正、合理. [编辑:郝焕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1724 [作者简介]陈大庆, (1969-) ,男,经济师、律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固镇县支公 司副经理. 让保险合同不再难读懂 陈子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政和县支公司,福建 政和 353600)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个性化;区分编排 [摘要]保户看不懂保险合同,不利于客户满意度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保险意识的提 高,更不利于保险纠纷的处理.从区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个性部分和共性部分入手,保 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及条款内容进行合理地描述和编排,将有利于保户读懂保险合同. 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流行的保险合同一般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声明、批单、 其他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保险单过于简单,而且以类似列表形式记载投保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保险金额、保险费、合同生效日等要素,在保户看来保险单似乎没内容.而保险条 款过于繁杂,体现商品价值的条款和其他条款无任何区别地罗列一起,专业用语连篇,文字 枯燥,语气生硬,致使行外的人读得吃力,不爱读,看不下去,要么是读了也不懂.使客户 拿到这样的保险合同难以从中知道自己买的保险能为自己解决哪些问题.真正要看懂这样的 保险合同就要将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结合起来研读,而外行人是没有这种阅读经验的,难怪将 这样的保险合同交给客户,客户看了越发云里雾里,其不良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严重地影响了客户对保险服务的满意程度,降低了客户对保险公司和保险销售人员 的信任度.在保险纠纷、客户投诉甚至回访调查中都普遍反映,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在 宣讲保险商品时总是将自己的产品描述得天花乱坠,而等保户交了保费拿到保险合同却没有 那么多让人心动的东西,因而产生被人欺骗的感觉,保险合同让人读了费解或看不懂是造成 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二、不利于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买了保险的人对自己所买的保险尚处在云里雾里,其 周边的人则更难以从他的言谈中体会到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有的保户甚至流露出被人欺骗 的情绪,更使其周围的人谈保险而色变,这样势必影响保险市场有效的快速开发.三、不利 保险纠纷的处理.因为保户看不懂保险合同,产生了被人欺骗的感觉,自拿到保险合同起就 开始怀疑和否定保险销售人员当时说过的话,即使是善意提醒的话也置之不理,久而久之将 这些抛到九霄云外,一旦自己过失或违约的事件发生遭受损失时,一口咬定没有得到销售人 员的提示或告知而心中却无任何的愧疚,而且还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附和,致使纠纷调解 困难.把《保险法》中规定的关于投保人的义务和保险人的权利误以为是保险人的不讲信用. 因此,要使保户能比较轻松地看懂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进行适当的改版是可以达到这 一目标的.人寿保险条款主要含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针对每一被保险人及投保人的选择具 有个性化的部分;二是每一个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的险种个性化部分,但又是本保险的所有 保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的共同约定的部分;三是所有人身保险合同都必须遵循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这三大部分内容的不同特点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既有区分 又有关联的安排, 将有利于保户拿到保险合同后能够读懂, 明了本合同给他提供的保障内容, 知道将享受到怎样的服务以及如何交纳保险费,应遵守哪些约定. 一、将合同个性化的部分和关于合同构成约定的条款在保险单中体现.根据投保人的投 保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则这份保险合同各项保障内容及额度,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 时间及标准,保险时效就有了确定,还有一些选择性的服务内容也可以得到确认,这些都是 这份合同的个性化部分,这部分内容以保险单的形式编印,由保险单号码、投保单号码、保 险当事人、保障利益、保险费、合同生效日、合同构成条款等内容组成.用说明性的语言阐 述客户所购买保险的额度及这一额度下所享受的保障利益即保险责任对应的内容;用中肯的 提示性语言告知投保人交费的有关问题,并告知客户有关合同的其他构成部分.使保户看到 保险单就能明白自己拥有什么保障,什么时候交付保费,交多少保费,以及明白要知其他约 定可从阅读所附的其他要件中获知. 二、将险种个性化部分,即同一险种的共性部分在合同要件中体现.每一个险种都有一 些条款是这一险种对应的合同当事人无一例外都享有的服务或必须履行的义务,还有一些是 针对这一险种进行的专门约定,这一部分条款可以说是这一险种所产生的不同的保险合同共 有的部分,但又是保险法未作出规定的.这部分既是险种的个性化部分又是同一险种不同合 同的公共条款,可以单独编印作为合同要件之一,使保户知道这部分约定不是因人而异,而 是凡购买这一险种的人都共同拥有的权力或应履行的义务. 三、将人身保险公共条款在另外的合同要件中体现.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人 寿保险合同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订立和履行的,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险 种,不同的承保对象都不能改变《保险法》的规定.这部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 所有人身保险合同的共性部分,因此说这部分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针对这部分 条款也可以单独编印,作为合同要件之一,使保户知道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保险法》 所赋予的权力或义务,同时可以避免保户误以为这些规定是保险人的自行主张的权利,从而 减少因执行《保险法》而引起的纠纷,减少对保险人的误解和不公. 四、保险条款中如"投保范围"这样的规定只是保险公司承保前作出保与不保的依据, 一但保险合同产生,则这一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已没有意义,可以不在合同中再赘述,如果遇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误,或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必须依照《保险法》的有关 规定处理. 把一份保险合同及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进行上述处理后便有纲有目, 让保户看了一目了然, 有利于引导保户逐步深入地将合同读懂.对合同中个性化的部分用更具有人情味的语言进行 阐述,使保户爱读,读了易懂,而人身保险的共同条款是《保险法》的条文,不宜改变表达 方式,当保户知道这部分是法律文件时,就会有了阅读心理,能心平气和地认真阅读,且会 努力读懂.这样将保险条款严肃的法律文书变成亲切的"书信" ,看上去不枯燥甚至有一点人 情味,就不愁保户不爱读,读不懂了.购买者看懂了保险合同就放心、舒心、安心了. [编辑: 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 12 18 [作者简介]陈子丙,男,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政和县支公司.2002 年第 6 期保 险研究·法律保险研究·法律 2002 年第 6 期 如何认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廖兴佳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 广州 510180)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亲属关系;保险合同 [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了投保人对自身具有无限保险利益外,人身保险的保 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 雇员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障利益原则办事, 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这样才能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即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伤害或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时,均会使投保人在经济上的支出 增加.例如,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 之间、单位与员工之间,就存在这种经济利害关系.但是,上述经济利害关系在实际上不一 定都可以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 条规定,除了投保 人对自己具有无限的保险利益外,我国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存在于一定的亲属关系之间, 即投保人只对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其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 属具有保险利益.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雇主与雇员之间、单位与员 工之间,虽然在经济上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并不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 第52 条的规定, 没有保险利益的个人之间或集体与个人之间要订立人身保险 合同,不管双方是否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种被保险人同意他人 或集体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法律事实,被视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上述一定 亲属关系之间的保险利益在效果上是相同的.从理论上讲,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 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不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是在实际上,具体投保哪种人 身保险,就要看法律是否规定要经被保险人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就 规定,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 身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与同意 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哪种人身保险是有区别的.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投保单一般有被保险人的 声明签名,其要表达的意思主要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该人身保险,当然也同时包 含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意思.后一层意思对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投保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对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行为则无关 重要. 以上是从理论上讨论怎样认定人身保险利益的问题,下面着重讨论在实务上如何认定人 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问题.显然,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 身保险这两种情形的保险利益十分容易认定.问题是,投保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 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身保险时,是否要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据,以证明其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赖以存在的关系?例如,投保人为配偶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其与 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为子女或父母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户口簿,以证明其与被保险人是 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关系?同样,为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投保的,是否要其提供有关 证据,以证明其与被保险人有抚养、瞻养或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 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 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另外,儿 媳对儿子已经死亡的公婆或女婿对女儿已经死亡的岳父母也有可能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 在这些情形下,若要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据,则"父母已经死亡" 、 "子女已经死亡" 、 "未成年" 以及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等证据是比较容易提供的,但是要提供"有负担能力" 、 "无力 扶养" 、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证据就比较困难了,因此这些条件颇具弹性,在实务上仍缺 乏有效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目前,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赖以存在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各商 业保险公司的习惯做法是凭投保人一面之词的告知,一般没有要求投保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真 实与否.这种做法好不好?从最大诚信的角度考虑,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与 被保险人的关系,导致人身保险合同因无保险利益而自始无效,责任当然由投保人承担.但是,若投保人并非故意而是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认为自己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恰 恰保险人审核不严又给予承保,到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才发现订立合同时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对善意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讲实在是有点不公平.特别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于合同订立时 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那么反过来看,在保险合同 已经订立的情况下,若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出自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则在此时再去追究订立 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已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就在于防范投保人的道 德风险.当然,对该保险合同的未了责任,保险利益原则仍有重要的意义.同样,对纯粹是 生存给付责任的年金保险或有生存给付责任的两全保险而言,其生存给付是投保人所缴保费 的积存值,是保险人的负债,若到了要给付的时候才发现订立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而宣布合 同自始无效不予给付,则更显得不合理. 因此,保险人在承保人身保险时,要坚决按照保险利益原则办事,认真审核把好关,对 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绝不予签订,把防范道德风险的工作落到实处.另外,有必要 时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据,以认定其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尽量避免因工作疏 忽导致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产生.若发现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及时 通知投保人采取善后补救措施,如可让被保险人补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该人身保险合同的 书面证明,实在是没办法再与投保人协商,就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编辑:钰婷] [收稿日期]2002 01 11 [作者简介]廖兴佳(1964-) ,男,广东廉江市人,现供职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 分公司. 现金价值表应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张敏 汪春慧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 成都 610074) [关键词]现金价值;如实告知;重大误解;缔约过失责任;保险合同 [摘要]目前,因寿险合同中缺少现金价值表而引起退保时发生的纠纷相当频繁,本文 介绍了一实际案例,提出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不同的处理意见,保单现金价值是一个很专业 的保险术语,投保人往往望文生义而发生误解,如此重要的一个概念,却常常在保险合同中 没有解释,也没有现金价值表,这是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对此方面的规定 也有缺陷.建议在修改《保险法》时,应将保单现金价值表列为保险合同必要事项,并且规 定对此概念的解释为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 一、案例 罗某于 1998 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6 份终身寿险.2000 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 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按《保险法》和合同条款规定,认为投保二年以上的退保,应退 还保单现金价值,于是根据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退保金应为 2723 元.但是,罗某声称自己 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现金价值的意义, 自己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解为已交全部保费, 因此主张保险公司应退还已交的全部保费 7300 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罗某不服,在2001 年3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1 该合同应予以撤销,因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 误解.2 造成投保人重大误解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负 有过错责任,应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费 7300 元. 二、法理分析 从该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明显站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立场,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鉴 于法律适用的公正,笔者认为此案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对该合同是否应以重大误解合同予以撤销尚存疑问.一般来说,构成重大误解合 同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一方误解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合同 内容,如标的、价款数额、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其它的合同重要条款等. (2)合 同一方对该内容理解得正确与否足以影响其签订合同的意愿,也就是说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 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案中现金价值是保险人在发生退保时应退 还给投保人的利益,并非保险人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更重要的是投保人将现金价值的意思 理解为已交的全部保费并非影响其决定是否投保的关键因素,所以投保人对现金价值含义的 误解不能算是"重大" ,合同不应撤销. 其次,即使合同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58 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这一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撤销后,双方相 互的责任关系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二是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根 据该条规定,本案中保险合同双方首先应相互返还对方给予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返还所收的 保费;而对于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两年多期间,保险公司确实履行了保险合同的义务, 投保方享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该服务虽为无形,投保方却也取得了实际利益,对 该利益,投保人也应返还或作价补偿.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 缔约过失责任形成的要件:合同一方有过错;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 另一方因此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该损失应理 解为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赔偿责任的范围.信赖利益本质上为直接的、实际的财产利益, 所以此处投保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理解为所交保费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保险公司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应赔偿给投保人的金额即是已交全部保费产生的利息收入.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 违背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核心精神,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对方的实际损失为限,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执行结果无疑是 投保人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失法律的公正,有悖于公平原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合 理处理的方法为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已交保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而投保人对二年期间享 受的保险服务也应根据保险公司已承担的保险责任作价补偿,补偿的额度为保险人在这两年 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所对应的自然保费. 三、此案纠纷发生的深层原因分析 1 投保人的认识误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治、自愿 订立原则. 如果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存在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便给今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我国寿险业处于起步阶段,广大群众对保险缺乏了解,存在认识误区在所难免.加上寿险保 单的现金价值概念涉及到寿险操作的内在本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般投保人若 非保险公司给予解释,是难以理解它的含义的. 2 我国寿险业发展早期精算技术落后、业务经营操作不规范的遗留问题.我国寿险业 1982 年恢复业务,但当时寿险经营所需的精算配套技术未能跟上,许多保单都没有附上现金 价值表.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手段局限,保险经营者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及其对寿险经 营产生的影响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导致寿险经营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存的许多 老保单普遍缺少现金价值表. 四、对我国《保险法》存在的现实性缺陷的思考 除上述原因外,本案纠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我国《保险法》在此方面的缺陷.现 金价值是在发生退保时才会涉及到的概念,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双方关 注得更多的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等主要内容,而非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在保险实 务中一旦发生退保事件,此时就面临着保险人应退还投保人多少利益的问题.法律规定,投 保二年以上的,保险人应退还投保人保单下积存的现金价值.那么现金价值是何意义,其数 额有多少直接关系着保险双方的利益.时下,因保险合同中缺少现金价值表在退保时引起了 纠纷的情况相当频繁.笔者认为现金价值表应该成为寿险合同的一部分,解释现金价值的含 义属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内容的一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在这方面 规定得含糊不清,当解决纠纷时无明确法律依据可适用. 《保险法》第18 条规定的保险合同必要事项中,对产险合同和寿险合同没加以区分,也 没有提及现金价值表,即是说,法律并未要求现金价值表应是寿险合同必要的内容.我国法 律为了确保投保人的权益,赋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 1 款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 《保险 法》 第16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 投保人的权利对应着的就是保险人的义务.从《保险法》第16 条来看,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 的内容范围即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那么在寿险合同中附上现金价值表以及向投保人解释 现金价值的概念是否是保险人应尽的如实告知义务呢?《保险法》对此的规定显得太笼统. 另外,保险人告知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告知和口头告知,对于比较重要且口述无法表达清楚的 内容需要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就保单现金价值有关内容而言,现金价值的数额在不同时刻 具有不同的数值,需要将其一一列明并附于保险合同中,口述则不能达到告知的效果,而现 金价值的概念若也书面列明恐太占篇幅,适合以口头形式予以说明.然而《保险法》没有提 及保险人告知可以适用的形式,更没有规定哪些内容保险人应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保险人 采用哪种形式全凭自己斟酌. 五、对《保险法》修改的建议 随着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业务开展愈加普及、深入, 《保险法》修改工作已提上日程. 《保险法》的修改一方面要注意使其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民 的保险意识水平和保险人的经营现状,使之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相协调,发挥强有力的法 律监管、规范作用. 《保险法》中应补充以下内容: 1 现金价值表应为寿险合同的必要事项.从寿险原理来看,长期性的寿险合同多以均 衡交费制方式收取保费,这使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的早期交纳了多于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承 担的保险责任对应的保费,因而形成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一部分负债,对投保人来说,该负债 为其所有的权益,在考虑了保险经营中的费用因素后,形成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有 权知晓、了解自身的权益.为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经营操作过程的透明度,所以 应将现金价值表明示于投保人. 2 明确现金价值等重要专业术语的解释是保险人应尽的告知义务.将保险人告知内容 细分化、具体化,是立足于我国保险业目前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考虑.至今,许多保户仍 不完全了解保险,对诸如保单现金价值等专业术语更是置若罔闻.这不利于保险合同双方签 订合同时遵循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订立的原则,进而会阻碍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业务的进 一步开展.因此,强调保险人必须解释保险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让投保人能够有一般的 了解,将避免因投保人误解而产生法律纠纷. [编辑:郝焕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调研保险研究·调研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1 09 04 [作者简介]张敏(1977-) ,女,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专业 99 级研究生;汪春慧(1977-) , 女,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专业 99 级研究生. 长治市保险系统财务电算化调查报告 郭潞生 郝志中 刘迎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 长治 046011) 会计电算化是会计科学和会计工作的发展方向,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应用程度是信息化的 重要方面,往往代表一个国家、地区和单位会计工作水平的高低.我国会计电算化工作自 70 年代开展以来,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 已经有几百万家企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中使用了计算机, 靠计算机有效运行完成记帐、算帐、报帐.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险公 司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对长治市保险系统财务电算化的调 查,作出如下分析:一、长治保险系统财务电算化的发展现状 长治市位于山西省南端,属于中国内陆城市,经济欠发达,信息技术相对滞后.全市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年保费收入 2 5 亿元.长治市保险系统会计电算化的起步较晚,开始于九十年代中期,一开始只是在原 保险机构机关及市内 4 家支公司进行试行,多数也仅仅是从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提高核算效 率方面入手, 还未认识到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对公司的重要性, 直到 1998 年随着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的分立,产险、人寿业务大幅度地发 展,才使会计电算化开始局部操作,但仍未脱离运用手工进行帐务处理,报表生成.进入 21 世纪,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管理方法的变革,这种局限性的电算化远远不能满足保险业务快速 发展和新的核算办法的需要,会计电算化进入实质化操作的意义及重要性凸现,公司开始在 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投入资金,进行软件和硬件的更新,建立了公司内部局域网及与县支 公司的联接广域网, 使异地信息传输成为可能, 这不仅解决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数据传递, 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快速传递, 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利用率. 2000 年中国人寿长治分公司财务处理中心成立, 2001 年中国人保长治分公司财务处理中心成 立.两个公司财务处理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进入到全面实质操作阶段, 它们使用各自开发的财会软件、收付费软件对所属区县支公司的经济事项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管理,为业务系统和帐务处理系统提供了接口,实现了数据共享,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会 计信息反映速度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一些具体的业务处理上,突破性地解决了如债权 债务年终逐笔结转等一些一直困扰财务软件界的难题. 目前, 全市保险系统 32 个独立核算机 构都已实行了会计电算化操作,从缮制凭证、记帐直至生成报表全部通过机器完成,基本实 现了财务管理电子化、数据传输网络化、会计核算电算化.同时,在硬件方面,各中心都配 备了保险专版企业级服务器和高速行打,大大提高了处理数据的速度,促进了财务电算化全 面发展.二、长治市保险系统财务电算化的特点 1 数据量大,数据处理速度和准确性较高.会计电算化系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 了全面、连续、综合的核算和监督,它对保险公司每一笔业务都有详细反映,通过计算机高 速处理数据的能力,可迅速登记、计算、查询、输出会计人员需要的信息,随时为管理人员 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2 系统网络化程度较高,从地市公司到区县公司内部都有了一整套的数据传输网络. 网络系统的使用,使会计信息数据的全面性、共享性大大增强,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利 用率,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处理速度. 3 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柔性增加,随着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计算机信息处理 的集中化、自动化,使传统职权分割的控制作用近于消失,信息载体的改变及共享程度的提 高,彻底改变了手工系统以记帐规则为核心的控制体系.手工会计主要采用结构控制方法, 手工帐务各自处理,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分别记录,结果相互验证.会计电算化通过应用 收付费管理软件使会计控制由人工控制变为人和计算机共同控制, 通过口令控制、 数据控制、 职能权限控制等多种形式的机器控制,达到了会计信息全面合理使用的目的.三、长治市保 险系统财务电算化面临的问题 1 数据的安全性问题 目前,由于数据集中处理,在加强管理、方便业务的同时,计算机安全运行数据存储的 风险也大大增加.一旦机器运行出现故障,将造成全区业务处理停顿和数据丢失的后果.数 据集中存放于磁介质和光介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访问得到.保险系统面对全社会,对广大 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险, 如果数据系统缺乏安全性, 必然会损害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如何加强对系统用户的控制,保护会计信息数据,加强系统通信 过程的安全保护,预防计算机病毒及非法入侵访问数据就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2 使用者对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操作缺乏了解,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缺陷 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本身处于人才匮乏及技术上相对滞后的地位,对长治保险系统来说电 算化人才及技术更为缺乏,财务软件的使用者虽然都经过一定的培训,但其对软件本身缺乏 必要的了解,因此,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不符合逻辑、特殊的和例外的事件进行操作时, 很可能导致一些错误的发生,而这些错误一旦被计算机接受,将被自动处理,管理者很难及 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手工系统中发生的差错往往在下一个环节中可以纠正,而电算化后,记 帐凭证的录入成为数据的唯一来源, 计算机的高速处理, 会使某个错误影响到所有相关文件, 错误难以被发现和纠正.因此,必须加强操作管理制度的建设. 3 人员素质较低,对现有财务数据不能充分利用 长治保险系统财务人员包括市内及各县支人员共 60 多人, 大多数财务人员为非专业的会 计电算化人员,有的甚至对计算机的基础知识、基本操作也缺乏了解,虽然经过一定培训, 但时间短,学习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且仅局限于实务操作,因此,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经 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工作重复,工作效率不高.目前,虽然安装了一整套基于数据仓库 的财务分析软件 cognos,它可以对现有的财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形成各种分析 表,为公司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但是,由于软件系统专业性较强,目前还不能充分利 用. 4 人们的思维观念还未充分认识到电算化的意义及重要性 信息对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保险公司来说,其作用毫无疑义,但往往由于人们的思维观念 还处于传统经济的模式中,还无法认识到信息技术及信息经济带给公司的巨大收益,因此在 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投入资金不足,电算化及核算技术也相对落后,不能利用信息技术优 势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的劣势.四、发展策略 综合上述财务电算化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寻求自身的发展之 路. 首先,应引起公司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领导人员必须正视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真正 建立起自己公司的会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公司管理信息化、 现代化.无论处在何地,也能快捷地获得信息,要把建立公司完整、高效的会计信息系统当 成公司迫在眉睫的事情,从资金、人力方面予以高度配合,特别是新《会计法》实施后,加 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财务风险,单位负责人如何监管本单位财务人员,通过会计电算化就是一 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公司领导可随时通过信息网对企业财务资料进行查询与监督. 其次,要大力加强人才培训,公司应立足于国际水准,培养或聘用一批高级技术人才. 他们能够掌握先进技术,精通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应用财务分析软件的水平. 推动公司电算化事业由"核算型"向"管理型" 、 "智能型"转变.各基层单位、县支公司应 积极支持及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和提高会计电算化知识,维护软件正常运行,掌握计算机先进 技术,培养复合型人才,为公司建立高效的会计信息系统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公司决策机构应从宣传及法制上提高电算化范围,应首先从宣传上提高下属公司 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认识,为了适应公司现代化管理及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必须尽快实现会 计数据的信息化,加强管理规范,使电算化工作普及化、制度化. 最后,在财务软件的使用上,应不断进行开发,打破传统的分散式管理模式,提供集中 式财务管理,使财务管理实现在分布异地环境下信息和资源的共享,远程财务在线处理、远 程报表传送、远程报帐、远程审计及远程财务监控,将公司的管理能力延伸到所在地区的任 何一个结点,将异地的分支机构通过网络连接起来,使物理距离变成了"鼠标"距离,真正 实现"天涯咫尺"的网络化财务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在人们生活工作中起着 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信随着信息技术本身的不断发展,会计电算化事业必将篷勃发展,在 基层单位的普及率逐步提高,会计软件逐步走向智能化,会计信息对人们进行决策、预测将 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编辑:郝焕婷]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窗口保险研究·窗口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 04 01 [作者简介]郭潞生,男,高级审计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计财部经理; 郝志中、刘迎春,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治分公司技术信息部. 美国保险资金运营方式值得我国借鉴 刘毅 李晋 (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安徽 蚌埠 233041) [关键词]保险资金;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投资;风险准备要求 [摘要]我国已经加入 WTO,外资保险公司将全面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我国保险业将面 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发达国家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目前 这种情况下,研究和分析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尤为重要.此文对美国保险资金的运营 作了考察,分析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建议. 一、美国保险资金的运用状况 1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多样化.包括:国库券、各等级的债券、各种股票、抵押贷款、 不动产投资、政策性贷款、短期投资等(见表 1) .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不同的保险公司 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按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资金进 行投资组合. 1991 年美国产险公司的资产分布 表1(单位:10 亿美元、%) 资产数额 (10 亿美元)比例说明现金及其等价物 37.56.5 股权 106.818.6 美国国库券 96.216.8 联邦机构证券 31.05.4 市政证券 140.824.6 公司债券和 外国债券 102.217.8 抵押资产 7.71.3 其他 51.99.1 总计 572.8100.0 注:这些数据来源 于"非寿险公司"的数据 资料来源:1992 年第一季度联邦储备理事会《资金流动帐户,金融资产和负债》2 保 险资金投资的证券化趋势加强.在投资多样化的总趋势下,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票据、抵押贷款等的比例逐渐缩小,而投资于股票、债券等资 本市场工具的比例则逐步增大. 1920-1997 年的 58 年间,美国 500 家寿险公司的投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 "抵 押贷款" 、 "保单贷款"所占比重从 45.1%下降至 12.2%,而"政府公债"和"公司债券"所占 比重从 45.1%上升至 56.3%,上升最快的是股票投资,从1.0%增至 23.2%,增加了 22.2 个百 分点;将债券与股票相加,1997 年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中,证券投资所占比重达 70%. 3 通过立法对保险投资实行比例管理.根据 1945 年的 McCarran-Ferguson 法案,美国 保险公司主要在州一级受到监管,每州都制定了法规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本州从业的安全性和 合理性.他们主要规定: (1)有资格作投资对象的证券类型; (2)向监管部门报告证券价值 如何确定.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设定 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最低,对于合格的投资活动,美国州监管 部门也会规定分配于普通股投资的资金少于资产的 10%(某些州可为 20%)或盈余的 100%, 对所投资的债券和优先股也有一定的质量登记要求, "一篮子条款"通常允许将 5%的资产投 入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工具. 4,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 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公司负债的性质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金分配到长期债券上. 财产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的性质,比寿险公司更多地投资于股权而较少投资于债券(见表 2) . 1993 年美国寿险公司的资产分布 表2(单位:百万美元、%)资产数额 (百万美元)比例说明国库券 32678518 2 公司证券债券 64986036.1 普通股 420592.3 优先股 101270.6 合计 70204639.0 抵押 22004312.2 房地产 430042.4 政策性贷款 737654.1 现金 46290.3 短期投资 406602.2 其他 38941421.6 总资产 1800346100.0 资料来源:1994 年贝斯特保险报告——人寿/健康险. 5,保险资金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成为重要的投资机构.特 别是寿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在美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来源中, 寿险资金和非寿险资金所占比重长期维持在 20%左右,仅次于商业银行和共同基金,位居第 三.一些年份,甚至超过了商业银行的比重.1998 年,保险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比重 为25%.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保险基金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一起构 成三大机构投资主力.在美国的保险市场上,保费收入可达 GDP 的10%左右,保险资金形成 的资产规模十分可观.就资产总量而言,保险资金(包括寿险和非寿险)在三大基金资产中 的比例高达 43%,位居三大基金之首. 6,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管理,一般分为设置内部的投资管理部门、设立专业投资子公 司和设立保险投资基金三种形式.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设置保险投资部或更细化为 证券部、国债部等部门进行投资管理,而大型保险公司通常设有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受 母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专门进行投资的公司,独立进行资产运营和管理.这两种形式均对 资金运用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实行包括投资决策、投资风险评估、资产管理和投资行为监 督的投资管理机制;另外可对保险公司专门募集设立投资基金,一般为私募基金.根据资金 的性质分为不同的资金,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7,保险投资的监管.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有效安全运用,美国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 定,对保险资金的多种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资产检查进行细化. 例如,保险公司被要求定期进行资产检查,其目的是: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被相当 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货币资产担保;旨在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 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 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二是对资产 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三是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四是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 规定. 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对保险资金 运用的监管,除了检查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还通过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来对资金 运用进行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根据其面临的风险的性质计算资本金要求,即风险资本金要 求.美国将资产和负债用特定百分比(风险权重)进行加权来决定风险资本金要求.例如: 美国政府债券的资本因子为 0.0%,AAA 级的公司债券为 0.3%, 违约级债券为 30.0%, 普通股为 15.0%,房地产为 10.0%.风险资本要求从两个方面影响保险公司.首先,较低的法定盈余限 制了保险公司对高信用风险资产的投资;其次,将资金分配于特定种类资产的规定不仅取决 于某种资产的潜在收益,还取决于风险资本金要求. 二、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一是法定运用渠道比较少.1998 年以前,只有银行存 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近两年我国对保险资金投 资渠道有了新规定,如可介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基金投资.二是保险资金实 际运用渠道比较单薄.近10 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限于银行存款.据统计,1998 年 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 40%-60%局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在证券市场上, 保险公司只可进行基金投资,这方面仍存在很大的距离.1998 年10 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 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但由于相当数量的保险机构对保 险资金运用不够重视,有的寿险公司甚至没有开展国债业务,加上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本身也 不够活跃,所以保险公司效益也并不大.总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着初级化和表面化问 题. 2, 利率连续调整使保险公司的资产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 由于中国经济处于转型变化中, 宏观政策调整较多,对保险业有较大影响.比如,近三年央行连续 7 次降息使我国寿险公司 利差倒挂现象日趋严重.1997 年底以前,我国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差已不 小,平均亏损在 4.22%至5.22%之间.而从 1997 年底银行连续降息,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 已从 7.8%下降到 2.22%,而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也随之从 8%至9%下降到现在的 2.5%,现新单 利差收益倒挂 0.28%.如果没有相对高一点的保单利率,就无法吸引顾客投保.1998 年底, 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最高为 9%,最低为 4.5%,加权为 7.8%,各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 用/总资产)不到 3%,存在严重的利差损问题.所以,单靠银行存款的利息已经远远不能使 保险资金保值增值了,保险公司必须开拓出投资新领域来保证其支付保费的可靠性. 3,保险资金运用中短期行为严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资金主要来源都是保费收入.人 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一般为 30-40 年) 、安全要求高等特点,因而现今这部分资金在 我国比较适于投资长期储蓄、 国债、 房地产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一般为一年) , 对资金的运用要求流动性强,因而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高的投资 品种.然而,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状况来看,由于比较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 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资.而我国短期投资 的投机性大、风险高.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和 资金的使用效果. 5, 保险资金存在着非收益性运用比重过大的问题. 当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出现偏 差时,当保险资金无适当渠道进行投资时,一些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关于保险资金运 用规定而扩大成本占用的问题比较普遍,例如挪用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高级轿车等. 三、改进我国保险投资的几点建议 1 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一是对那些业绩好、有较丰厚红利又有增长潜力 的上市公司股票,保险公司也可进行长线投资.向企业直接投资较之于通过证券形式进行的 投资会得到更高的收益.鉴于当前中国股票市场尚不完善,这一比例应低一些,保监会对此 已有比例要求.二是应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可投资于与其险种业务相关的服务性行业,如风险 咨询、车辆维修、救护中心、海陆运代理等,这既利于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增加保单的附 加值,树立保险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又利于保险公司取得一定收益.三是允许保险公司对 那些信誉较好的保险客户(企业或个人)提供抵押贷款.例如在保险公司提供住房、汽车保 险的同时,允许向客户提供贷款,开办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和汽车贷款保险等险种, 既方便客户,也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四是允许保险资金介入国债回购业务.五是允许保 险公司在有条件时,成为证券市场上的自营经纪人. 2,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多种运营模式. (1)应允许保险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专门负 责保险资金的运用. (2)应允许部分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方式既符 合国际惯例,又有以下优点:一是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人才优势;二是能节约成本;三是可以 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3)条件成熟时可考 虑对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专门的私募投资资金. 3,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由于产险和寿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标 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保 险资金对偿还或报酬的要求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也不同; 其资金运作所强调的重心也有差异. 寿险资金更注重安全性,其投资方向应主要在风险小、更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工具上,如长 期债券、抵押贷款等;产险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可更多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证券投资资 金等金融工具上. 4, 将保险资金的来源加以划分, 对不同性质的资金按照不同方向、 不同品种、 不同期限、 不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可以更加科学地对保险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价,这 样既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解和 监控,避免出现偿付危机. 5,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建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设立的投资部门要有独 立性,决策层仅就投资的战略性问题作出决定,操作部门应根据投资战略进行操作;加强对 投资方面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同时可和银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合作;保险资金的运用应 与自身业务特点和实力相适应,切忌好高务远;应建立投资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机制. 6,在放宽对投资限制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手段,改 变监管方式. 《保险法》应做相应修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规范引导保险投资活动,从 法律角度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创造条件;监管机构应改变行政命令 式管理方式,变成规则约束;在注重对费率和条款等内容的监管的同时,应把重点转移到对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上来.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发展的时 间很短,由于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大量的给付时间还未到,所以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 监管将直接和我国保险业的安危相关.监管机构应制订各种资产的风险准备要求;对不同的 投资方向制订不同的比例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季度和半年)向社会公布其资产状况. [参考文献] [1]Frank J.Fabozzi,France Modigliani.资本市场:机构和工具[M].北京:经济科 学出版社,1999. [2]王萍 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的几点探讨[J] 上海保险,2001(8) [3]李国安.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效率的提高[J] 保险研究,2001(12) [4]赵晓夏,郭晋鲁 论寿险公司的投资政策[J] 保险研究,2001(10) [5]蒋洪浪,论保险投资机制的建立[J] 保险研究,2001(10) [6]郑伟,孙祁祥 论保险投资风险与管理[J] 保险研究,2001(3). [编辑:傅晓棣]2002 年第 6 期保险研究·动态保险研究·动态 2002 年第 6 期 [收稿日期]2002 03 08 [作者简介]刘毅(1970-) ,安徽安庆人,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安庆分 行,现供职于安徽财贸学院金融系;李晋(1973-) ,安徽六安人,金融学硕士,现供职于安 徽财贸学院金融系. 保险研究编辑部在昆明举办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认真研讨保险业当前的热点问题 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聚一堂,理论研讨超前,实务研究切合实际,理论 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产生共鸣,研讨活动热烈,不分会上会下,为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献计献策.先后出场作主发言的院校教授有魏华林、林义、孙祁祥、卓志,业内专家有郭杨、 黄金财,理论专业工作者胡文富、韩耀根 为了研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保险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依法治理保险市场 的实质性工作,提高保险骨干队伍的综合素质,由保险研究编辑部主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云南省分公司协办的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 于2002 年5月12 日至 17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 办,经过参训人员的共同努力,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保险研究编辑部本着办好中国保险学会会刊,及时正确地传播保险信息,充分发挥《保 险研究》在保险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大家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 在研讨暨培训班的主题确定、计划安排、人员召集、材料汇编、主讲人邀请、生活保障、会 务组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基础. 许多保险公司、省市保险学会和有关高等院校都把这次研讨暨培训班,作为探讨和研究 保险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快培养保险人才的极好机会,对这次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给 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香港盈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武汉大学商 学院、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还有部分省市保险学会等单位都选派人员参加了研讨暨培训 班,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5 月12 日上午,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举行开班仪式后,按照确定的专题进行了保险理 论研讨. (详见封二、三图片和相关内容报道) 这次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内容丰富,研讨课题新颖,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强. 先后有 8 位保险界著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作了专题发言,他们抓住了当前保险业的重 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有分析、有研究、 有新意、有思路、有对策. 国家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中国保险学术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高级专家协会会员、武汉大学保险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魏华林教授,围绕《银行保险 发展研究》这一论题,全面阐述了银行保险的定义,银行保险的运作模式,银行保险的发展 动因,银行保险的理论基础,银行保险的制度背景,银行保险的范围经济效应和协同效应, 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现状,银行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 国银行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他指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业务 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管理水平提高的形势下,银行保险已成为全球性经济现象.银行保险 的发展对银行业来说,它是银行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来源,可以分摊银行机构的固定费用,有助于保持客户群体的稳定.银行保险的发展对保险 业来说,可以降低分销成本,可以扩大营业规模,使保险公司进入强大的银行网络成为可能, 可以提高品牌形象,即利用银行与客户的信任关系及品牌和形象优势,扩大保险业对市场的 开发深度.为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着眼我国的人口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技术环 境,总结国内外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积极稳妥地加强对银行保险的探索和 实践.商业银行应调整经营思想,配合做好业务培训;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合作,创新产品 以及服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提高联网技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即加强知识、资源、技术 和适应客户需求等方面的协同;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营造宽松法律环境,改进金融监管职能. 香港盈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法学硕士、管理工程博 士、律师、高级经济师郭杨,就《保险公司及其产品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这一论题,阐述了 再保险——风险向保险业内的分散,现代风险的社会化;ART(非传统性风险转移)保单,保 险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投资连结保险——寿险资金运用风险向保单持有人的转移;保险 公司的上市——保险人自身资金风险向资本市场的转移等问题. 曾任美国友邦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副总裁、东马分公司副总载、广州分公司总经理、马 来西亚丰隆寿险公司总经理,现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黄金财,围绕《知识经济时 代的寿险经营模式》问题,全面阐述了对宏观经营环境的认识;经济变革所经历的农业、工业、资讯三个波段;社会的主宰力量将由金钱转向知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的 定义;驾驭知识经济,必须做知识工作者,必须善于用知识推动生产力,必须永无止境的创 新;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定位是知识型保险公司、知识型代理人、多渠道分销模式;保险的 真谛,对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认识;对寿险经营完整保险的概念、个性化保险的需求、保 险服务的转型、保险产品销售的规律、正确引导与宏观调控等五大原则的认识;新经济时代 寿险公司经营模式,即新经济发展路径经营,战略伙伴关系,保险经营之特殊性,顾客导向; 新经济时代寿险公司经营手段,即建立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用科技规划未来,构筑知识管 理架构,人才经营策略,国际思维,本地化经营.他强调起点决定输赢,学习是持续进步的 唯一途径. 中国保险学会会员、中国社会保险研究会理事、中国员工福利研习会董事、西南财经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博士生导师林义教授, 围绕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关系问题研究》 , 阐述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一般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的国际趋势及其新发展; 我国商业保险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他强调要把握新的发展机遇,满足新的巨大的保障要 求,迎接新的挑战;要用创新思维应对新挑战,搞好经济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 产品创新;要培养复合性人才,这是商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美国国际保险学会学术主持人、亚太风险 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美国国际集团 C.V.Starr 冠名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 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孙祁祥教授,围绕《中国保险业的资源整合与有序发展》 问题,深刻阐述了我国在加入 WTO 之后,国际资本冲击下的潜力释放与资源整合,即我国入 世的承诺,受冲击的程度,相对优势和制度缺陷.她指出,从险种角度分析,外资进入对寿 险公司的冲击要大于产险公司;从企业规模的角度分析,外资进入对股份制公司的冲击要大 于对国有公司的冲击;从地域的角度分析,外资进入对沿海地区保险公司的冲击要大于对内 陆省份公司的冲击;从业务经营的角度分析,外资进入对再保险公司的冲击要大于对原保险 公司的冲击. 但中国保险业也具有相对优势, 即本土文化优势和后发优势. 面对我国加入 WTO 后面临的新的挑战与机遇,必须促进创新的竞争机制与容纳创新的监督机制的和谐统一.在 发展趋势上,入世之后,我国的保险市场将呈现集中度下降的格局,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的重要性将大大提高,产险结构将有所调整,责任险等业务将有较大的增长,各种营销方式 将进一步拓展,但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不可替代,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将大大上升,银保 融通将逐渐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风险证券化产品将逐渐产生.在发展主题上,应注 重六个环节:即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尽快形成,企业的经营方式能否顺利转变,国内保 险需求能否有效吸纳保险供给,市场的合理竞争局面能否顺利形成,资金与人才外流情况能 否避免,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在政策取向上,要健全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 效率并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宏观市场环境,优化保险市场结构;加速保险业的改造,培育市 场竞争主体;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 《保险研究》常务副主编胡文富,主要就保险法律理论进行了专题发言,他围绕保险法 律理论与我国《保险法》的修改、 《保险法》的适用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保险法》 理论是我们立法、执法、适用法律的理论武器,保险的一切活动要依靠法律理论作指导,才 能立好法,用好法. 《保险法》的修改是依据我国保险实践,将成熟的规则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个过程不影响我们学习保险法律理论,法律自身的超前性和滞后性是永恒的,世界上没有 一部不需要修改的法律.但是,法律的修改并不影响我们认真适用法律.学习和适用保险法 律理论,要把握《保险法》是一部保障法,保险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而是众多被保险人的 组织者,是保险法规的执行者;保险活动的参与者,只是适用法律的平等,不是法律地位的 平等,只要把握住这两点,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保险研究》副主编、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品牌宣传部顾问韩耀根,围绕《营销 新思维——差异创造成功》论述了营销——商业社会的最后一站;营销差异才能创造市场成 功;营销差异化的基本思维程序;保险营销差异化的基本范畴和运用要领;保险营销差异化 的误区等.他强调,要想成为新世纪的市场赢家,必须敢于和善于标新立异,而创新正是营 销差异化的本质.只有差异才能在内部和外部产生强大势能,并转化为较之同业的高姿态、 高品味、高效率和高美誉度,从而赢得较高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较稳定的忠诚客户群,这是 企业永续经营之根本所在.必须自始至终遵循差异化思维的规律,胸有全局,脑有激情,脚 有功底,三者缺一不可.思想超前者和勇于创新者,才能成为市场赢家,反之,落后的理念、 落伍的行动必然招致淘汰出局的危险.营销差异化的种种误区,对保险业的品牌带来不同程 度的损害和毁坏;其中有方法问题,也有品质问题,对后者尤应引起警惕. 中国保险学会会员、德国洪堡基金会研究员、北美精算协会精算师(ASA) 、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会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卓志教授,围绕《寿险市场分析》 问题,从不同标准下保险市场的分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的类型方面阐述了如何正确 地理解保险市场;从保险业的重组、兼并、战略联盟与收购,银保业务融通、银行保险的出 现,保险组织形式转化,保险产品的变革与发展,保险经营方式不断创新,保险金融化逐步 成为保险业的国际趋势等方面介绍了国外保险市场的新情况与新态势;从1949 年——1980 年、1980 年——1990 年、1991 年——2001 年三个阶段国内保险市场的情况,分析了中国保 险(寿险)市场的发展演进;从寿险市场集中度,寿险市场险种结构,产寿险市场集中度和 结构的比较三个方面对我国寿险市场的结构进行了分析;从国有独资寿险公司产权结构,寿 险公司在定价、产品、销售和资金运用,国有寿险公司的改革及其价值取向等方面对寿险公 司的市场行为与绩效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刻论述了 WTO 与寿险市场发展,我国寿险市场 潜力以及寿险市场发展趋势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 以上著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聚一堂,对保险理论的热点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研讨, 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很好地回答了我国在加入 WTO 之后,保险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 问题新机遇,提出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对策,大家相互学习和启发,既是研究 又是培训,受到了参训人员的欢迎. 这次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参训人员学习态度端正,行动自觉,研究的风气比较浓厚. 开班之前,参训人员按照保险研究编辑部的通知,带着有关问题深入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写 出了论文或调查材料;每个专题研讨前,大家都能提前阅读有关资料,做好发言准备;研讨 会上,大家认真听课,踊跃发言和提问,开展平等式讨论和交流.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广东省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山西临汾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沈阳市 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单位 的参训人员,积极开动脑筋,善于思考问题,与专家教授一起认真研讨问题,阐述自己的观 点,发言很有见地,受到专家教授们的好评.课余时间,许多同志认真整理笔记,相互交流 保险工作的经验体会,围绕一些重点案例和实务进行解剖分析,互帮互学,取长补短. 保险研究编辑部还组织编辑人员利用会议间隙,就保险理论的一些新思想、新观点和保 险实务的有关热点问题,与专家学者及参训人员分别进行座谈和讨论,向他们请教.比如, 《保险研究》的编辑们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黄金财的交流,专门安排了两个晚上 的时间,就中外保险公司比较、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融合与运营、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前景,中国保险业的弊端、改革与发展,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知识更新、企业文化与经营 理念等问题,广泛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进行了 6 小时之久的有益探讨. 通过这次保险理论研讨暨培训班的举办,使参训人员受益匪浅,丰富了知识,开阔了思 路,找到了办法.普遍反映,通过这次以会代训,对保险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当今 世界保险业新的理念、新的观点、新的做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对加入 WTO 后我国保险业面临 的形势、任务和工作重点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决 心和信心,对当前保险业难点热点问题的解决及一些保险实务的开展有了具体可行的对策和 办法.大家建议这样的研讨暨培训班应该多举办,培训的对象要逐步向基层扩展,尽可能地 安排市(地)级公司的保险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和研究的内容既要有保险理论也要有保 险实务.这对强化保险工作队伍的全面素质,促进和推动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是大有益处 的. (傅晓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