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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合众思 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零八年五月
    5-2-1


    第一部分


    一、本所及本 名律师简介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简称
    第二部分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 、监事和高级 人员及其变化
    5-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
    5-2-3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广 州
    东 京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Tokyo 电话/ Tel: (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网址/URL: http://www.zhonglun.co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 01 楼 12/13 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13/F, Building 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众思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致:北京合众思 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办法》等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北京合众思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合众思 份”或 “股份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 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现将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及有关意见报 告如下:
    5-2-4
    第一部分


    一、本所及本报告签名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93 年;总部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 01 楼 11、 13 层; 12、 邮政编码: 100022; 负责人: 张学兵; 电话号码: 010-65681188(总 机);传真:010-65681022;网址:www.zhonglun.com。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北京, 在上海、深圳、广州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本所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国际 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法律 服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有合伙人 90 余人、持有执业证的专职 律师 350 余人,全所员工合计近 500 人。本所是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首批“部级文 明律师事务所” ;2000 年本所 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称号; 2005 年 6 月,本所被第六次全国律师 大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 称号。 本所建立健全了风险控制制度,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自设立以来 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所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办法》规定的鼓励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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