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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
    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
    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5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
    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 号)规定,制
    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
    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重
    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
    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
    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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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
    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年度环境报告
    第八条 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 1 月1日至 12 月31 日.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
    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 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
    (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
    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
    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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