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电线路技师现场 > 和春技术学院推广中心
  • 和春技术学院推广中心

    免费下载 下载该文档 文档格式:PPT   更新时间:2010-04-01   下载次数:0   点击次数:1
    文档基本属性
    文档语言:
    文档格式:ppt
    文档作者:maggie
    关键词:
    主题:
    备注:
    点击这里显示更多文档属性
    和春技术学院推广中心
    职业道德

    罗鼎城律师编撰
    第一章 前言
    按电气化之机械与设备已属现代制造业不可或缺之生产要素之一,而另一方面,基於电气设备具有高度复杂性,技术性及对於增进公共利益之重要性等因素,立法者特别针对电力工程行业制定「电业法」,并进而以电业法为母法,授权各主管机关针对「行业管理部分」分别制定「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及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管理规则」;「设计范围部分」制定「电业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工程设计及监造范围认定标准」;「技术规范部分」分别制定「屋内线路装置规则」,「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
    立法者对於攸关国家电能动力开发,电业经营发展,公共福利增进等目的之承装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之业者,除明定从业人员不得重复受雇之原则外,并要求从业人员须经相关考试检定合格,且须配合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参加技术规范训练或讲习.然而,在实际操作上,尽管承装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业者所雇用之电机技师,或受雇於用电场所之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及受雇於检验维护业之专任技术人员,已受过诸多专业之训练,然该等人员却往往於装设或维修电气设备时,因人为疏失或电气设备之使用,维护不良或设备本质之不安全而发生电气灾害事故,此遑论其他未经相关考试检定合格及参加技术规范训练或讲习而从事上述职务之人员.
    依此,纵使承装电业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装设维修工程业者所雇用之电机技师,或受雇於用电场所之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及受雇於检验维护业之专任技术人员,曾受过专业之训练,然一旦发生电气灾害事故,伴随而来的即是责任归属之问题,因此,本文所要探讨者乃:1,领有执照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2,未具执照之从业人员.3,雇主(即电器承装业,用电场所及检验维护业之负责人). 上述主体所应负之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各自为何,兹区分章节说明如后.
    第二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领有执照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刑法第130条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
    【构成要件内容】:「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析】:
    一,本罪之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务员,而因电业法第7条将电业经营区分成公营(国营,直辖市营,县 (市) 营,乡 (镇,市) 营)及民营二种,因此,公营电业经营所属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即为依法令从事於公务之人员(刑法第10条第2项参照),从而该等人员倘有废弛职务之行为,致酿成灾害者,即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之行为必须是废弛职务,而依实务见解认为刑法第130条所规定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之成立,须公务员有未尽其职务上应尽之职责,且系故意废弛职务,致酿成灾害,即行为人之废弛职务与酿成灾害间需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言,如仅系出於过失,或灾害之酿成与废弛职务无关者,即不得遽以本罪相绳(台湾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瞩诉字第7号刑事判决参照).准此,公营电业经营所属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必须基於废弛职务之犯罪故意,而未尽其职务上应尽之职责,致酿成灾害者,始有成立本罪之空间,然此在一般生活经验上,诚难想像公营电业经营所属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会有未尽其职务上应尽之职责,且故意废弛职务而酿成灾害之行为,虽然於某些特定情形或可认未善尽其职务应尽之职责而有疏失,但「过失废弛职务」既非本罪所处罚之行为,故对於公营电业经营所属之电机技师,专任电气技术人员疏於尽其职务上应尽之职责,而废弛职务并酿成灾害之行为,即不得论以本罪.
    第二项 刑法第276条第2项 业务过失致死罪:
    【构成要件内容】:「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3000元以下罚金」.
    【解析】:
    所谓「死亡」,依目前实务上之判断标准,仍以「综合判断说」为认定之标准,而所谓综合判断是以心脏鼓动与呼吸永久停止,瞳孔散大及对光反应消失等徵候予以综合判断,而决定人之死亡时期(参照甘添贵教授著,体系刑法各论I, 第30页).
    所谓「业务」,按实务见解是指个人基於其社会地位继续反覆所执行之事务,包括主要业务及其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在内.此项附随之事务,并非漫无限制,必须与其主要业务有直接,密切之关系者,始可包含在业务概念中,而认其属业务之范围(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075号判例参照).
    三, 所谓「过失」,依刑法第14条之定义是指:
    (一)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二)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申言之,电器承装业按电器承装业管理规则第4条之规定,将其承装工程范围区分为:

    下一页

  • 下载地址 (推荐使用迅雷下载地址,速度快,支持断点续传)
  • 免费下载 PPT格式下载
  • 您可能感兴趣的
  • 配电线路技师免费论文  配电线路技师试题库  配电线路技师论文  配电线路高级技师论文  配电线路技师技术总结  配电线路技师  农网配电技师论文  配电线路工  10kv配电线路故障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