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二节 旅游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节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 一、旅游安全法规制度概述
- (一)旅游安全法规制度
- 旅游安全法规制度是指为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和颁布,并强制推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旅游安全管理方针
- 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三)旅游安全管理的原则
-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 (一)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管理部门
-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
- (二)管理机构的职责
-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 (一)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
-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的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元者;
-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含10万元)元者。
-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者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 (二)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四、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一)总论
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三)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 (四)特大事故的调查
-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 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 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意见或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 四、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 对于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
-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节 旅游保险管理制度
- 一、旅游保险概述
- (一)保险
-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也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 1、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 保险人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保险合同关系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
- 交付保险费
- 防止或避免保险事故发生
- 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危险增加时必须通知保险人
- 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保存和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
- 尽力施救
-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 做好保险管理和防灾防损工作
- 及时支付保险金
- 对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财产、营业情况保守秘密
- 2、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合同客体又称保险合同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 (1)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 (2)人的寿命和身体
- (3)保险合同的内容
- (二)旅游保险
- 旅游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所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旅游者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
-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 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包含以下三个特征:
-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由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行为。
- 2.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者是旅行社。
- 3.旅行社责任赔偿的承担者是承保的保险公司。
-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
-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
-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
-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客体,亦即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 主要包括:
-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 3.旅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 旅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就是旅社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保险期限
- (2)保险金额
- (3)投保和索赔
-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有关规定
-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期限
-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期限为2年,如果旅行社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这一权利,则该请求赔偿权消灭。
-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性质
-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
- 三、旅游意外保险及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 (一)旅游意外保险的概念
- 是指旅游者参加旅游时,为保护自身利益,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担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 (二)旅游保险合同的概念
- 1、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保险人
- 2、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客体
- 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 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疗费
-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 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 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 3、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内容
- 保险期限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
- (三)旅游意外保险的性质
- 旅游意外保险属于自愿保险
安全小结
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安全 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管理法规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
旅游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程序
第二节 旅游保险 旅游保险概述
法规制度 旅游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要素
旅行社违反《责任保险规定》的法律责任
作业:
1. 简述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分类标准。
2.试述对一般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3、简述旅游保险的原则
4、旅游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其中主体包括哪些?客体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哪些?
5、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