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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第一节 国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
    一,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
    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的区别.
    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
    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二,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缓慢发展的阶段.
    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
    1.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
    2.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
    3.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
    4.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
    6.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
    三,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是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
    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到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从二战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称为"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1.该时期各国的主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日本
    2.该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点
    第一,环境的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的立法保护并重
    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别性明显.
    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子系统初步形成.
    第五,环境资源立法呈现综合化趋势.
    第六,开始重视设立统一的负责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
    第七,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逐步成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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