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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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880号
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沈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柯翔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燮华,男,系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辉,男,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
被告杨勇根,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钟山乡仕厦村。
本院于200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亚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代偿款297891.05元及相应利息,要求依法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勇根归还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代偿款297891.05元,支付2009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6300元,合计314191.05元,从2009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代偿款25000元及相应利息(2009年3月21日起利息按月利率6.03‰计算),直至还清为止。逾期,原告杭州金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对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6847元,减半收取3423.5元,由被告杨勇根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亚 琴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伟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