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December 2008)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後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實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徵收消費稅。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不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對進口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 的石腦油已繳納的消費稅予以返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 航空煤油暫緩徵收消費稅。
(四) 對用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用自產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
(五) 對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於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六)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企業庫存的用於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繳納的消費稅,准予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按照石腦油、潤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計算扣除。
(七)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消費稅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下列檔或檔的部分內容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812/t20081219_1015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