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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公司組織研究發展協會

                          公司協會快訊 第737號

          會員免費贈閱    民國98年10月09日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9樓

    電話:02-2321-9030     傳真:02-2321-8707

    目      錄

     

    壹、商業相關訊息

    • 印度與韓國簽署CEPA對我貨品出口印度之影響及衝擊
    • 我9月出口衰退已縮至1成,將逐月好轉呈現長多格局
    • 哥倫比亞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程度較低國家之一  2009/10/09
    • 墨西哥全球競爭力排名第60  2009/10/09
    • 韓國景氣復甦有停頓趨勢  2009/10/07
    • 世界銀行看好印尼經濟發展  2009/10/07
    • 中東石油交易改革建議造成美元重挫,黃金飆漲  2009/10/07
    • 南非2009年9月份黃金外匯儲備增加11.88億美元  2009/10/07
    • 美國第二季GDP跌0.7% 比預期好  2009/10/03
    • 2010年拉美經濟將成長達3%  2009/10/02
    • 日本銀行9月份景氣動向調查報告  2009/10/02
    • 中國抑制產能過剩意見獲批,六大行業兼併重組將加速  2009/10/05
    • 中國參與國際投資合作步伐進一步加快  2009/10/09
    • 美國汽車銷售 9月慘跌  2009/10/03

    貳、證券暨期貨相關訊息

    • 外資新聞稿
    • 預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金融與保險相關訊息

    • 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草案
     

    肆、稅務相關訊息

    • 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仍應有投資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分派,應依據已生效之章程為依據。
    • 有對價關係之給付,而取得捐贈收據,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
    •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分年攤提費用
    • 轉售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差額應認列利息收入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儘速完成本年度之專業訓練
    •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問題
    • 營利事業持有證券化商品及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應否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不予認定
    •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
    • 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
    • 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實際匯出年度及金額為準
    •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
     

     

    壹、商業相關訊息

     
    • 印度與韓國簽署CEPA對我貨品出口印度之影響及衝擊

      韓國與印度於本(2009)年8月7日在首爾簽署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CEPA),前述協定並將自明(2010)年元月1日起生效實施。本案印度將於協定生效後的10年內,對85%韓國進口貨品立即取銷或分階段逐步調降進口關稅,按調降期程分為如下5類︰  1、E-0欄︰自協定生效日起,即完全免除進口關稅。  2、E-5欄︰自協定生效日起,分5年調降進口關稅,每年調降20%,至協定實施第4年1月1日調降為〝零〞稅率。  3、E-8欄︰自協定生效日起,分8年調降進口關稅,每年調降12.5%,至協定實施第7年1月1日調降為〝零〞稅率。  4、RED欄︰自協定生效日起,分8年每年調降進口關稅12.5%,按﹝基本稅率酌減1% - 5%﹞計算,至協定實施第7年1月1日為止。  5、SEN欄︰分10年調降進口關稅,每年調降5%,至協定實施第9年1月1日進口關稅調降50%為止。此外另有,  另「負面表列」貨品,不作任何進口關稅減讓。(以上詳如附件一)。  查2008年我輸銷印度前50項主要貨品合計18億9,355萬美元,佔出口印度總金額30億700萬美元約62.97%。其中︰  1、受印韓CEPA調降進口關稅影響貨品  有33項12億1,846萬美元,佔我前50項出口印度金額18億9,355萬美元約64.35%,及2008年我出口印度總金額30億704萬美元約40.52%。包括︰  (1)「立即免除進口關稅」(E-0),即原進口關稅12.5%於協定生效後立即免除關稅者,有射出成型機(HS 847710)等2項。  (2)分5年調降進口關稅(E-5),每年調降20%,至協定實施第4年1月1日調降為〝零〞者,有乙烯-醋酸乙烯共聚合物等6項。  (3)分8年調降進口關稅(E-8),每年調降12.5%,至協定實施第7年1月1日調降為〝零〞者,有聚醯胺(HS 390810)等16項。  (4)屬「紅色警戒表列」(RED),分8年每年調降進口關稅12.5%,按﹝基本稅率酌減1% - 5%﹞計算,至協定實施第7年1月1日為止,有不銹鋼廢料(HS 720421)等5項。  (5)屬「敏感表列」(SEN),分10年調降進口關稅,每年調降5%,至協定實施第9年1月1日進口關稅率調降為50%為止者,有其他油品(燃油、變壓汽油、煤油、柴油、潤滑油)(HS 271019)等4項(以上均詳如附件二)。  2、不受印韓CEPA調降進口關稅影響貨品  有17項約6億7,509萬美元,佔我前50項出口印度18億9,355萬美元約35.65%,及2008年我出口印度總額約22.50。包括︰  (1)不在印度-韓國CEPA諮商關稅減免貨品範圍之內(not negotiated)者,有數值控制者(HS 845891)及零星特殊物品(HS 989900)等2項;  (2)屬「負面表列」(Exclusion List),排除進口關稅減免者,有聚氯乙烯(HS 390410)等7項。  (3)原進口即為零關稅,協定實施後仍維持零關稅,對我無影響者,有光敏半導體裝置(HS 854140)、印刷電路(HS 853400)等8項。  另查2008年韓國出口印度前50項貨品計32.63億美元,佔其出口印度總金額60.40億美元約54.02,經與我輸印前50項貨品作交叉比對,重疊者有其他油品 (HS 271019)、具有接收器具之傳輸器具(HS 852520)、資料處理機之零附件(HS 847330)、不銹鋼廢料(HS 720421)、儲存單元(HS 847170)、丙烯酸之酯類(HS 291612)、其他載波電流線路系統用器具(HS 851750)等7項;其中852520、847330、847170、851750等4項,在協定生效前、後均為〝零〞關稅,對我與韓國都無影響。相較韓國,我出口印度將受影響者有其他油品 (HS 271019)、不銹鋼廢料(HS 720421)及丙烯酸之酯類(HS 291612)等3項︰即印韓CEPA生效後8-10年間,韓國該等貨品進口關稅稅率將調降至〝零〞或為原稅率之一半,我國相同輸印貨品則需負擔5%-12.5%進口關稅,此將造成貿易移轉之效果,長期而言,影響匪淺(詳如附件三及四)。  為因應印韓CEPA,我政府除加速兩岸ECFA之簽署期為我商另闢市場營造更好之經營環境外,未來並將努力推動與我重要貿易夥伴洽簽類似之自由貿易協定,俾為我商建構符合國際經商合作與發展之制度性平台。

     
    • 我9月出口衰退已縮至1成,將逐月好轉呈現長多格局

      壹、 9月我對全球出、進口雖仍下滑,惟對中國大陸出口恢復正成長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頃依據財政部統計處今(2009)年10月7日發布之海關進出口貿易資料表示,我國今年9月對外貿易總額355.8億美元,較去(2008)年同期下滑16.8%,其中出口190.7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減少12.7%;進口165.2億美元,較去年同期減少21.1%;由於進口衰退幅度超過出口衰退幅度,使出超大幅成長181.2%,達25.5億美元。累計今年1-9月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2656.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下滑33.6%,其中出口1438.2億美元,縮減29.6%,進口1217.8億美元,衰退37.8%,累計出超220.4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成長153.3%,目前我國貿易最壞之情勢已過去,整體貿易情勢已逐漸好轉,正逐步邁向單月正成長之長多格局。    就國家別觀察,今年9月我出口至中國大陸(含香港)82.2億美元,為近1年來新高,並領先各地區,首度恢復正成長0.3%,出口比重亦增至43.1%;我出口至東協(6國)雖衰退6.2%,仍為近11個月來次高;我對美國、歐洲及日本等主要市場之出口仍維持衰退,分別衰退28.2 %、20.4%及13.4%,惟衰減情況已有所收斂。 

      就我前10大出口產品觀察,基本金屬、機械、電機產品及礦產品分別衰退30.0 %、29.3%、23.1%及22.6%,為拖累本月我出口表現之主要項目,所幸電子產品已逐漸回溫,僅衰退3.7%,而光學器材則增長3.9%。本月我出口衰退縮至1成。由於今年第4季即將進入我電子產品出貨之高峰期,預期將成為帶動我出口續創佳績之產品。  貳、 1-8月台、韓之半導體及面板產品在大陸市場表現,各有千秋  台灣的電子及資訊產業執世界牛耳,一向就是以質優價平迅速滿足市場需求為特色,自全球金融風暴之後,中國大陸已陸續推動各項振興經濟方案,包括投注4兆人民幣之擴大內需,以及汽車家電下鄉等政策,中國大陸已成為帶領全球擺脫金融海嘯衝擊的燕子,亦是我國出口成長率先反彈地區,其中又以半導體及面板產品之出口最被看好,為驅動我貿易復甦之最重要力量。貿易局經比較今年1-8月我國及韓國之雙星產品出口至中國大陸市場之數據消長情形後(如附表1及表2),得到初步看法略為:「受全球金融危機之衝擊,我半導體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表現仍優於韓國,而面板產品則遠遜於韓國,惟今年8月我面板產品出口金額爆增至12億美元以上,幾乎與韓國出口金額相當,惟仍有探討與改進之空間」,謹說明分析如次:  (一) 半導體產品(HS 8542):我國半導體產品出口一向優於韓國,為我國出口之主力產品,而全球金融風暴所造成之各國經貿衰退,已嚴重衝擊世界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之正常供需,使我國及韓國之半導體產品出口面臨嚴酷考驗。觀察今年台、韓之半導體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表現,1月份兩國對其出口均大幅衰退50%以上,2月至6月出口衰退縮減至20%-30%左右;至7月及8月出口衰退幅度縮小至10%上下,累計1-8月我國半導體產品出口雖衰退22.5%,惟仍優於韓國出口之衰退25.4%,且我出口金額達48.30億美元,超過韓國出口金額(35.07億美元)約13億美元以上,整體而言,我半導體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之表現不弱,仍保有領先韓國之地位,尚未因全球金融風暴之衝擊而有所動搖,預將成為未來我經貿復甦率時率先反彈之產品。    (二) 面板產品(HS 9013):觀察今年台、韓之面板產品在中國大陸市場表現,今年1月至6月我對中國大陸出口大幅衰退50%-70%左右,至7月及8月雖逐漸縮減至30%以內,其成長動力仍顯不足,而韓國對中國大陸出口表現,僅1月大幅衰退37.4%,至2月及4月則逐漸縮減10%以內,至5月起出口呈現正成長,6月至8月甚至大幅成長20%-30%以上,表現突出。累計今年1-8月韓國面板產品之出口成長5.1%,已大幅領先我國出口衰退之52.3%,惟自中國大陸推出家電下鄉政策後,由於優先採購台灣之面板,亦使8月份我面板產品出口金額爆增至12.10億美元,幾乎與韓國單月出口金額(12.24億美元)相當,惟仍有探討與改進之空間。我面板產品自2003年起即占我出口中國大陸最大宗產品,產值並迅速累增至2008年之150億美元,遠高於韓國之出口之105億美元,惟金融風暴之後,由於我國缺乏旗艦型的國際品牌,出口面板產品型態僅偏重於中間財貨及零組件,使我國在面臨金融海嘯時,相對缺乏因應彈性,遭致更大的衝擊,未來我國應利用兩岸政經和緩時期,加強與中國大陸進行垂直分工,並建立旗艦型的國際品牌,或併購當地知名品牌,加上我面板產品既有生產實力,必能續創佳績,成為帶動我整體出口之主要產品。    叄、全球經貿衰退正接近尾聲,未來仍應嚴防二次經貿衰退  根據全球透視(IHS Global Insight ;GI)機構於今年9月預估,今年全球經濟將衰退2.2%,但至2010年則可回復至2.5%成長。在各國振興經濟景氣措施持續發酵,除了新興國家經濟已在第1季率先落底,7月起各大經濟體亦呈現改善跡象,顯示這波嚴重經貿衰退正接近尾聲。雖然目前全球經濟衰退將逐漸遠去,但各國就業狀況仍急劇惡化,且原物料商品價格之暴漲暴跌亦增加企業投資風險,未來一旦確立全球復甦後,各國即將面對龐大寬鬆資金的問題,可能將威脅脆弱之復甦,造成全球二次經貿衰退。雖然一般預估,我國第4季出口可恢復正成長,但仍不應掉以輕心,貿易局將繼續推動各項出口拓銷計畫,以嚴防二次經貿衰退。

    • 哥倫比亞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程度較低國家之一  2009/10/09

      資料來源及時間:哥倫比亞經濟日報,98年10月8日   標題:哥倫比亞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程度較低國家之一   發文文號:哥倫經字第09800004180號   發文日期:98年10月8日   商情本文: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甫完成之「2009金融發展報告」,國際主要金融中心雖然仍高居該份報告排行榜之首,惟深受國際金融危機之打擊,積分皆出現大幅下跌現象。   該份報告係針對世界55個國家之金融及資本市場體制,從120項貿易環境指標綜合分析。報告指出,英國由於金融活動仍持續活躍,而高居排行之冠,澳洲第二,美國則因經融穩定性不足及銀行界體質衰弱,而退居第三,其他共居排名前十大國家分別為:新加坡、香港、加拿大、瑞士、荷蘭、日本及丹麥。   在總體排名中,西語系國家方面,西班牙排名第15(2008年為第12),其他為:巴拿馬(29及32)、智利(31及30)、巴西(34及40)、墨西哥(皆為43)、哥倫比亞(46及44)、阿根廷(51及47),至委內瑞拉則敬陪末座(55及52   )。   在金融穩定性單項方面,哥國排名第25,智利高居拉美世界第一,在排名僅居挪威及瑞士之後,墨西哥及巴西則分列第14及第15名。   在體制環境、商業環境、銀行金融服務、非銀行金融服務及融資取得等方面,哥國分別名列第49、38、47、44及44名,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市場方面,哥國排名最後,居奈及利亞及烏克蘭之後。

     
    • 墨西哥全球競爭力排名第60  2009/10/09

      資料來源及時間:墨西哥El Universal報2009.10.8   世界經濟論壇(WEF)今年9月8日發布2009年「全球競爭力排名」,墨西哥在133個列入評比的國家中排名第60,為墨西哥連續二年排名第60,長期以來墨西哥之競爭力排名均在56至60之間。世界經濟論壇資深經濟學家Irene Mia表示,墨西哥競爭力排名一直無提升,主要由於勞工法僵硬、鼓勵創新不足、公共機構及教育品質不佳等。在各項評比項目中打擊犯罪及教育系統品質二項較差分別名列第129位及127位。   Mia經濟學家另表示,在拉丁美洲國家中巴西及智利情況較為良好,惟若考量全球經濟危機因素,墨國因與美國關係密切,受經濟危機影響較大,而全球競爭力排名並未下降,主要歸因政府採取負責之財稅措施、經濟較為自由及多樣化等。較需改進項目包括政府部門效率不佳、貪污、犯罪率高、融資困難、勞工法缺乏彈性及不當之基礎建設等。世界經濟論壇報告另指出,墨國除勞工法僵硬外,財貨及服務業亦缺乏彈性及競爭力。另外,墨政府雖投入大量資源於教育部門,惟並未有效改善教育系統之品質。   2009年「全球競爭力排名」,全球前5名者依序為瑞士、美國、新加坡、瑞典和丹麥。台灣在今年全球競爭力排名由原第17名升至第12名。拉丁美洲其他國家中智利排名第30、哥斯大黎加55、巴西56、烏拉圭65、哥倫比亞69、薩爾瓦多77、秘魯78、阿根廷85及宏都拉斯第89等。

    • 韓國景氣復甦有停頓趨勢  2009/10/07

      資料來源及時間:韓國經濟新聞(2009年10月6日)   韓國統計廳9月30日所發表之「8月份產業活動動向」中說明,韓國今年8月份景氣先行指數為123.3,較去年同月份增加9.0%,亦較7月份增加1.2%,與去年同月份比較雖已連續8個月呈現增加紀錄,但增幅自6月份上升3.2%後,已連續2個月逐月下滑。而自今年元月份持續增加之礦業生產部分,與前月份相比,8月份則出現減少紀錄。   韓國今年8月份之產業生產,若依業種別來看,半導體與零配件之生產持續增加、但汽車生產減少12.5%、影像音響通信產品減少4.8%、電機設備減少3.8%。而其他實物指標部分,8月份生產者製品之出貨較前月份減少1.7%,較去年同月份減少0.9%。消費者銷售額指數亦較前月份減少0.3%,連續2個月減少。另設備投資指數,非僅較前月份減少,亦較去年同月份大幅減少16.6%,已連續11個月無法脫離減幅紀錄。機械訂單部分,減少16.8%。營建訂單亦較去年同月份大幅遞減29.5%。   目前雖然全球經濟景氣已呈現復甦趨勢,但韓國8月份之各項實物指標卻隱現韓國經濟出現異常徵兆。部份專家分析,韓國之經濟景氣雖已大幅回溫,惟恢復之速度卻已逐漸減緩,加上今年上半年執行追加財政預算所帶來之效果已減弱,若此刻無法穩定民間景氣,有再度陷入雙重下挫(double-dip)之可能。

    • 世界銀行看好印尼經濟發展  2009/10/07

      資料來源及時間:   根據世界銀行於9月14日公佈的最新報告標題為「印尼經濟季刊:晴朗的天空」(Indonesia Economic Quarterly: Clearing Skies),世界銀行修訂其預測印尼本(2009)年經濟成長提高至4.3%,主要係因國會議員和總統選舉期間之高消費,以及政府支出較快速之故。世界銀行曾預測印尼本年經濟成長為3.5%,但印尼本年年中國內消費推動經濟進入復甦。4.3%經濟成長符合印尼政府之預測。   世界銀行印尼辦事處主任Joachim von Amsberg表示,印尼巨大的國內市場,加上一向未高度依賴出口,一直是印尼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可取之處。這些因素,再加上實力雄厚的銀行業及審慎的宏觀經濟管理,使印尼較其地區鄰國更容易渡過難關。   該報告指出,印尼銀行業較多人所預期穩健得多,儘管新貸款數目仍受到限制。金融市場在2009年中期繼續加強,使政府經由債券市場繼續資助其預算。在2009年修訂的國家預算中,赤字是原來的國內生產毛額的2.4%。惟世界銀行現在表示,實現2009年預算赤字將可能小於2.2%。   世界銀行預測,印尼經濟將在2010年從最初預測的5%加速成長至5.4%。印尼政府2010年的經濟成長目標是達到5.5%。

     
    • 中東石油交易改革建議造成美元重挫,黃金飆漲  2009/10/07

      資料來源及時間: 10月7日Business Day   鑑於美元持續疲弱,中東產油國家最近與中、俄、法等國舉行秘密會談,尋求以一籃子貨幣取代美元,作為石油交易結算貨幣。一旦成真,這將是近代中東史上影響最深遠的金融制度改革。消息傳出後,美元匯價應聲下跌,在南非跌至1美元兌南非幣7.39鍰。   基於美元下跌、美國通膨升高等因素,投資人大量購買黃金避險,本(10)月6日紐約黃金交易價衝破千元大關,達1,045美元/盎司。黃金價高升可望加持南非黃金產業,讓這個飽受南非幣升值、成本高漲及產量減少等不利因素衝擊的產業重振。   經濟學者表示,美國通膨指數升高,通常代表美元兌其他貨幣匯率貶值,引起投資人拋售美元,購買其他貨幣及金屬之連鎖效應,目的在於分散投資風險。股市分析師認為目前黃金短期操作風險相當高,但鑑於美元可能持續疲弱,預計中長期之價格仍有上漲空間,甚至可能超過去年最高點。   RE:CM投資公司投資經理Daniele Malan指出,黃金股在南非同樣被視為避險投資項目,不過,受營運成本驟升等因素影響,黃金礦商之利潤不如一般所想像高。   美元下跌的消息傳出後,國際原油價格上漲2.3%至每桶69.52美元。代表全球工業活動的銅礦,在倫敦交易市場飆升2.7%,至279.60美元。

    • 南非2009年9月份黃金外匯儲備增加11.88億美元  2009/10/07

      資料來源及時間:10月7日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   根據南非儲備銀行今日(10月7日)公布之統計數據顯示,南非2009年9月份之黃金外匯儲備(Gross Reserves)為391.42億美元,較2009年8月份之379.53億美元增加11.88億美元,其中,黃金儲備(Gold Reserves)為40.29億美元,較前月份之37.98億美元增加2.31億美元,外匯儲備(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為351.13億美元,較前月份之341.56億美元增加9.57億美元。另,就國際流動資金準備(International Liquidity Position/Net Reserves)方面來看,9月份為379.14億美元,亦較前月份之369.22億美元增加9.92億美元。   在國外借支(Foreign Loans)部分,9月份為3.5億美元,較前月份之6.52億美元減少3.02億美元。在海外匯入存款(Foreign Deposits Received)部分,9月份為8.79億美元,較前月之3.81億美元增加4.98億美元。在包含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及未平倉即期外匯現貨交易(Unsettled Foreign Currency Spot Transaction)之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Position)部分,9月份為100萬美元,與前月份相同。9月份南非幣兌美元平均匯率為7.44,歐元對美元平均匯率為1.4622,英鎊兌美元平均匯率為1.6042,國際市場金價為1,003.85美元。

    • 美國第二季GDP跌0.7% 比預期好  2009/10/03

      資料來源及時間:World Journal 10/02/2009   美國商務部9月30日發表的第二季國內生產總值(GDP)萎縮幅度縮小,個人消費的跌幅也比預估輕微,在在顯示美國經濟可能已在第二季到達谷底,可望在第三季恢復增長。   商務部的第二季GDP最終統計值顯示,GDP年率下滑0.7%,跌幅小於初估的1.0%,也比第一季的負6.4%減緩;佔經濟活動最大宗的消費支出縮幅也從1.0%修正至0.9%。   決策經濟公司資深經濟師艾禮斯說:「這不是翻天覆地的修正,但的確顯示經濟情勢比預期更健康,因為國內支出沒有預想得那麼弱。但這不太可能改變對第三季的預期。」   民間企業在第二季削減開支的幅度沒有原估那麼大,是第二季GDP數字上修的主因。企業支出降幅從10.9%修正為9.6%,設備與軟體支出的跌幅更從原估的8.4%縮小至4.9%。   但供給管理人協會(ISM)同日公佈的芝加哥採購經理人指數意外下滑至46.1,顯示製造業景氣萎縮,替經濟復甦的前景蒙上陰影。   分析師普遍認為,在7870億元的政府經濟刺激方案挹注,以及像是「舊車換現金」的特定產業補貼下,美國經濟將在第三季出現溫和成長。第三季GDP初估值將在10月29日公佈。   美國消費支出佔去整體GDP近70%,消費不振將拖累經濟增長。儘管消費支出在第二季的降幅比預期小,但能否在銀行緊縮放款、信心不佳的狀況下在第三季恢復增長,仍是未定之數。   美國自2007年12月正式進入經濟衰退期,而GDP從2008年第三季開始連續四季負成長,也創下1947年開始調查GDP數據以來的新紀錄。

     
    • 2010年拉美經濟將成長達3%  2009/10/02

      資料來源及時間:9月30日及10月1日薩國各大報   2010年拉美經濟將成長達3%   根據世界銀行(BM),拉丁美洲經濟未受世界經濟危機嚴重衝擊,阿根廷、巴西及智利將引領拉美走向經濟復甦之路。   根據世界銀行(BM)拉丁美洲暨加勒比海經濟學家Augusto de la Torre分析報告,2010年經濟前景樂觀,預估將可成長2%至3%。新興國家如中國、印度及巴西將帶領世界經濟復甦。   世界銀行拉丁美洲暨加勒比海地區副總裁Pamela Cox表示,世界經濟危機主因美國金融崩盤,對失業率及貧窮指數影響最嚴重。估計約有800萬至1,000萬拉美人民回到至過去的貧窮環境,日收入僅4美元。而墨西哥最受影響,主因與美國經濟息息相關。   拉美外人投資等方面並未蒙受嚴重衝擊,例如巴拿馬及祕魯等國家經濟在世界金融危機中仍呈穩定成長。然而只有智利、巴西、哥倫比亞及祕魯擁有流動資金,以採取對抗經濟危機措施;其他拉美國家則欠缺資源,估計2010年需資3,500億美元至4,000億美元。   De la Torre強調,2010年拉美國內生產毛額(PIB)平均負成長2%,因為薩爾瓦多等高度仰賴與美國貿易及僑匯收入的國家,至2010年底經濟成長將達1%。而最近幾年推動的經濟政策改革,保護拉美國家經濟。   世界經濟危機直接衝擊中產階級失業率,就業率則有賴經濟復甦及貿易流動資金重整。   短期內拉美經濟將復甦,但仍需依據補貼計畫改革及美國等國家經濟的財政激勵情況而定。另外,延宕能源、金融、醫療、財政或環境等產業改革,將可能延緩私人產業復甦。

     
    • 日本銀行9月份景氣動向調查報告  2009/10/02

      資料來源及時間:10月2日日本經濟新聞等各大報   一、日本銀行10月1日發表9月份企業景氣動向調查(DI)顯示,9月大企業製造業的DI指標為負33%,較前次6月份的調查(-48%)提升15%,與3月份的景氣動向(-58%)相較連續2期有改善趨勢。   二、綜觀日本景氣改善主要原因,是大企業製造業對新興國家出口及生產增加所致。日本鋼鐵聯盟會長宗岡正二表示,日本國內鋼鐵生產的穩定,最主要是因為中國的景氣對策,出口回復所致。此外,政府推行環保汽車減稅制度也是原因之一。以產業別分析,汽車產業景氣回復最佳,其次為電氣機械、化學、非鐵金屬等產業。另一方面,建設、資訊服務業、餐飲旅館業等內需依存產業景氣改善幅度則較小。   三、日本景氣雖然有緩慢回升趨勢,但設備投資與雇用情況則仍陷低迷。2009年度的設備投資計劃較2008年下滑25%。此外,受到新政府的容許日圓升值政策影響,近來市場上日圓匯率急劇竄升,一度更升到1美元兌88日圓水準,與大企業設定的94.5日圓匯率,差距過大,對企業業績,尤其是出口產業造成相當大衝擊,不僅景氣復甦的持續力恐將受到影響,未來出口產業可能因此加速移往國外生產,致使國內僱用情勢更加惡化。   四、日本鳩山新政權主張調整出口導向政策,改為內需依存型產業,惟支撐日本景氣的最大力量,仍是汽車、鋼鐵等出口產業。反觀,國內失業率8月份仍高達5.5%,年輕世代失業率顯著惡化,所得減少消費低迷,要擴大內需產業的目標困難度相當高。因此,鳩山政府未來如何因應國內經濟情勢,及是否會修正其經濟政策等,頗受各界矚目。

     
    • 中國抑制產能過剩意見獲批,六大行業兼併重組將加速  2009/10/05

      資料來源及時間:中國網2009年10月1日   商情本文:   中國大陸國務院同意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並下發通知要求對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以及風電設備等出現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行業加以調控和引導。市場人士表示,該《意見》獲得國務院批准,認為這上述六大行業的合併重組將加速,相關上市公司,特別是區域性龍頭企業將從中獲益。   為防止上述行業的產能過剩進一步惡化,必須予以調控和引導,而產業的合併重組成為重要的途徑。因此,市場人士認為,該《意見》獲得國務院的批准,意味著未來相關行業的合併重組勢必加速,為個股投資提供機會。   聯合證券市場人士表示,實際上,在此之前,鋼鐵和水泥等領域的兼併重組已經在進行,只不過該《意見》獲得國務院批准後,這種兼併重組的步伐肯定加快,無疑為相關板塊帶來較好的投資機會。產能大量過剩主要是違規建設的企業較多,或者規模小的企業過多。如果要兼併重組,那肯定是大的吃小的。而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行業中實力較大的企業,具備兼併重組的能力。該人士還指出,通過兼併重組,不僅提高上市公司市場佔有率,如果資產優質,還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而在相關板塊的個股中,更看好龍頭公司,特別是區域性龍頭公司。

     

     

    • 中國參與國際投資合作步伐進一步加快  2009/10/09

      資料來源及時間:新華網2009年10月7日   商情本文:   中國大陸商務部、統計局、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的《2008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8年年底,中國的12000多家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共分佈在全球174個國家和地區,全球投資覆蓋率為71.9%。   該《公報》顯示,中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投資合作的步伐進一步加快,2008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凈額559.1億美元,較2007年增長111%。這是中國對外直接投資首次突破500億美元,已達到了2003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水準。   據統計,2002年至2008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年均增長速度為65.7%。截至2008年年底,中國8500多家境內投資者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1839.7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   統計顯示,2008年年底,中國的12000多家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共分佈在全球174個國家和地區,投資覆蓋率為71.9%。從境外企業的地區分佈看,亞洲、歐洲地區集中了境外企業數量的71%。

     
    • 美國汽車銷售 9月慘跌  2009/10/03

      資料來源及時間:World Journal 10/02/2009   美國10月1日公佈的銷售數據顯示,在夏季政府購車補貼計畫結束之後,9月全國汽車銷量下跌超過20%。不過福特汽車(Ford)在主要汽車廠商中銷售較好,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   剛剛經歷破產保護的兩大國內車廠通用汽車(GM)以及克萊斯勒公司(Chrysler),在上月也遭受了最大幅度的銷售下滑。相比去年同期,通用汽車銷量下 滑了45%,共售出各類汽車15萬5679輛。而克萊斯勒只售出6萬2197輛,下滑42%。福特的銷售降幅最小,只下跌5.1%,共售出11萬4241 輛汽車。   政府的「舊車換現金」計畫在7到8月總共幫助銷售了70萬新車。該計畫的優惠補貼已經引誘那些原本還在考慮中的消費者提前購車。現在各家車廠則要承擔其影響。   分析師通過年率計算之後發現,9月全國的汽車銷量降至約900萬輛,和2月創下的四年來新低基本相同。   史坦普(S&P)分析師列維(Efraim Levy)表示,「我們相信,在8月政府補助計畫結束後,經銷商會面對著客戶流量銳減的狀況。但我們預計,隨著經濟狀況的改善,9月的低迷只是暫時現象。」   客戶的銳減也逼迫汽車廠商提高銷售補貼。據專業網站Edmunds.com的統計,9月平均每輛車的折扣達到2557美元,比8月增加83美元。   日本豐田汽車(Toyota)表示,9月銷售下滑13%,日產汽車(Nissan)則只跌7%,本田汽車(Honda)跌幅高達23.3%。   而主要銷售低價車的南韓現代汽車(Hyundai)則是唯一出現銷售上升的業者,9月銷量猛增27%。

      

     

    貳、證券暨期貨相關訊息

    • 外資新聞稿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8年9月1日至98年9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01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3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8年9月1日至98年9月30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2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67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8年開盤至98年9月30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8,003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4,284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3,719億元。   (二)98年開盤至98年9月30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249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087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162億元。   四、外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8年9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435.67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淨匯入:1,434.91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76億美元),較98年8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365.01億美元增加約70.66億美元。

     
    • 預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提升證券期貨業之營運效率及降低作業成本,金管會研擬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將現行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範圍,由現行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內部稽核,放寬至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等業務。對證券及期貨部門經理人兼任之範圍,由現行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部門經理人,放寬至辦理期貨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亦得由符合期貨經理人資格且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兼任。

      配合本次修正,一併參酌證券業及銀行業等規定修正本規則相關內容,以使法規趨於一致,重點包括:將從事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及風險管理人員納入期貨商業務員之範圍、調整期貨商經理人及總經理之積極資格條件、增訂期貨商之負責人兼任職務之規範及內部稽核工作之禁止行為等。

      前開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俟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參、金融與保險相關訊息

    • 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本注意事項事項之適用範圍:對於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因其法律性質係屬有價證券範疇,爰將上開金融商品排除於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範圍外;另本會業於本年7月23日訂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為避免重複規範,爰明訂該管理規則所稱「境外結構型商品」亦不適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

      二、  引進客戶分級管理制度: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所面對之客戶,其資產規模、專業能力、風險承擔能力及承作商品皆有顯著差異,為符合實務需求,同時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有關專業投資人之定義,將客戶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二大類型加以管理,強化對一般客戶交易流程之規範,以減少糾紛、健全市場發展;對專業客戶則考量其專業性及對創新之需求,故銀行與專業客戶間之交易則回歸既有之市場慣例及風險管理制度,減少因行政規範所導致之交易成本,以強化金融機構之競爭力。

      三、  增訂結構型商品相關規範:考量結構型商品之交易量及流通餘額較大,一般客戶承作比重較高,結構型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較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更顯重要,爰本注意事項業參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對銀行辦理該項業務額外增訂相關規範,俾使投資人購買類似商品能獲得同等保障。

      四、  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範:原條文第二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證券商業務規則)相關規定,惟鑒於銀行與證券商業務屬性不同,實務上銀行準用證券商相關規定時可能衍生疑義,為使相關規範更加明確,爰參考證券商業務規則,於本注意事項中增訂台股股權衍生性商品相關規定,明確訂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應遵守之規範。

      五、  為強化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規範,明訂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六、  明訂銀行與交易相對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若有提前終止之情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得採取之方式,並規定相關條件應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相關檔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 預告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均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精算及研究發展工作小組所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定期檢討本保險費率,依據該報告費率精算結果,顯示近年本保險整體損失率情況大幅改善,探究其原因除受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外,亦為本會自96年起持續實施本保險差異化管理機制與強化本保險全面性稽核機制之雙重效益所致。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之機車整體平均調降7%、汽車整體平均調降11.2%,汽機車整體平均調降9.5%。

      另為加強被保險人之權益保障,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到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本保險時,因並未利用保險公司之通路服務,故應享有扣除通路成本之保險費優惠,亦即保險公司應給予該汽車強制責任保險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至少73元之保費優惠,機車一年期者至少60元之保費優惠,機車二年期者至少80元之保費優惠,但前述優惠金額應以法定之保險人業務管理費用為上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87年實施迄今,已逾十一年,根據保發中心統計資料,截至98年6月底止,投保本保險之汽機車車輛數已超過1,730萬輛,其中包括汽車725萬輛及機車1,005萬 輛;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已超過171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約新臺幣1,327億元,此外,已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之補償件數為16,965件,累積補償金額約54億元,在在顯示本保險對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頗具幫助,且已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之重要一環。

      本保險自87年開始施行以來,除分別於89年8月10日將死亡及最高殘廢給付由120萬元提高至140萬元,94年3月1日再調升為150萬元外,並已分別於90年7月、92年1月、93年1月、94年3月、95年3月、97年3月及98年3月共七次調降費率,累計降幅達33.6%,如將99年3月費率調降幅度計入,則累計降幅已達43.1%。本建議草案之各車種總保費與現行費率比較表如附件。

      本次費率調整建議草案於預告完畢後,將續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提請本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預定於本(98)年11月底前完成本會與交通部之會銜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之行政程序作業。關於本案之施行日期,仍須考量保險公司提供被保險人本保險之續保通知作業需3個月之前置作業時間,故援例自明(99)年3月1日開始施行。

      相關檔案:附件-99年度強制車險建議費率與現行費率比較表

        

     

    肆、稅務相關訊息

    • 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仍應有投資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公司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該局查核轄區某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於當年度進行國外投資,已報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惟進一步核對投資款匯款資料,其匯款性質為「償還國外借款本金」,且無法提供國外被投資公司增資、驗資完成相關證明文件,核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數百萬元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公司進行國外投資,雖已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仍應有投資款實際匯款之事實,方能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盈餘分派,應依據已生效之章程為依據。《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  準此,股東會依法變更章程中關於盈餘分派方法後,雖未經登記,而董事會依據變更後章程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並已踐行公司法第228條、第229條及第230條規定者,依上述說明自無不可。惟若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未先為盈餘分派議案之承認,即先行變更章程,並於同次股東會決議依變更後章程分派上年度盈餘時,即與前揭規定不合。  另按公司法第22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議案,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由董事會提案經股東會決議,乃寓有僅准予就上年度盈餘為1次分派之意,即現行公司法尚不允許就上年度未分派盈餘為2次以上決議分派股息或紅利,目前實務上亦如此處理。

     
    • 有對價關係之給付,而取得捐贈收據,不得列報捐贈扣除額《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對某財團法人附設養護中心之捐贈扣除額15萬元,經該局審理以其中12萬元實係申請人母親之養護費用,為對價服務關係之給付,非屬捐贈性質,乃予否准認列,並補徵其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其母93年間入住該養護中心,雖未符合免費入住之條件,惟該中心仍願意免費讓其入住,甲君為感念該中心大力幫助,始為系爭捐贈,純係自發性行為,並未與該中心達成給付對價之意思表示合致;又系爭捐贈,該中心係用於其他未捐贈之院民身上,確已增進公共利益,並非徒具形式,已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之立法目的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捐贈應以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因受贈而受有實質上利益,始為捐贈之成立;否則,雖徒具捐贈之形式,惟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曾為對價服務,並非純受有實質上利益,以增進公共利益,捐贈人卻可享有形式上捐贈而生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優惠,即無法確保國家稅收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要與該法條立法目的不符,更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要求。查本件受捐贈養護中心之收入來源係由政府及社會大眾捐助,其養護對象有分公費、免費、自費及部分負擔等,以自費方式入住者,該中心收費最高限額每月2萬元,另尿布、副食品等需另外付費,均以捐贈方式開給收據。次查甲君之母93年度未符合該中心免費入住條件,渠於93年間入住該中心6個月,依該中心自費入住每月2萬元計算,甲君取具該中心開立之93年度捐贈收據15萬元,其中12萬元應屬甲君母親之養護費用,因有對價服務關係,是該局剔除12萬元捐贈扣除額,並無不合,乃判決甲君敗訴。

     
    • 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成本始可分年攤提費用《賦稅》2009/10/09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產業環境下,公司為吸引技術人才,再創事業高峰,技術入股已成為近年來公司激勵員工,吸納人才的熱門管道。不過,公司如接受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作價投資換取的無形資產,在法律上沒有專利年限,因此其成本不可分年攤提。     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某家能源科技公司於92年間辦理增資,其中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之專門技術作價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為股本投資,該科技公司因此於帳上認列無形資產9,000萬元,並自93年度起分20年攤提, 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該項技術入股成本之攤提費用450萬元,該局查核認為該無形資產於取得時,並未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只是一項專門技術,雖然該公司主張以股權交換取得之無形資產,亦屬出價取得範圍,惟國稅局查明該無形資產係A君等人以專門技術作為取得該科技公司股權之對價,並未取得專利權,故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的規定,因此,核定剔除該科技公司的攤提費用450萬元,補徵稅款112餘萬元。     該科技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繼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科技公司仍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     行政法院於判決理由指出,A君等人以「熱能應用節能技術」及「細菌污染防治空氣潔淨設備技術」等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權,惟該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無形資產僅限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 5項,並依其規定年數計算攤折,因此,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分年攤折費用規定之適用。     北區國稅局籲請各營利事業注意,未取得專利權之技術入股,並無攤折費用之適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予剔除,以免被調整補稅。

     
    • 轉售無追索權應收帳款差額應認列利息收入《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98)年8月27日發布解釋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的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財政部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有關營業人折價收買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應按其折價金額,視為利息收入,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規定,因未明確規範統一發票開立時點、對象及金額,自前揭財政部令發布日起廢止。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營業人的收入,主要是基於未來催收或處分時,實際收取金額高於購買成本的利益部分,並非購入時的折價金額,故財政部做更明確之解釋,營業人折價收買應收帳款時,尚未收取利息收入,而於催收收回金額或轉售該應收帳款大於購買成本時,才視為收取利息收入,才需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無追索權之應收帳款金額100萬元,由甲公司以60萬元折價收買,並於6個月後以70萬元轉售,折價收買時無需開立統一發票,應於轉售時按其差額10萬元(70萬元減60萬元)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儘速完成本年度之專業訓練 《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依據「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取得執業資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務必於今(98)年底前完成24小時之專業訓練,以取得明(99)年繼續執行業務之執業資格。  該局強調,「記帳士法」施行後,除了經由考試取得資格之記帳士及登錄繼續執業並完成各該年度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其他人均不得擅自執行報稅代理業務,違者將由主管機關分別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或商業會計法第74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同時說明,該局近期將就轄區內已申請登錄而尚未完成專業訓練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寄發「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惟為免疏漏,仍籲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如尚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逕行上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x.gov.tw)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查詢經各國稅局核准之專業訓練單位名單,並逕自向各專業訓練單位洽詢相關上課事宜。  該局呼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及早完成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以免因疏忽未及時完成專業訓練而喪失明年之執業資格。

     
    • 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該局查核轄區內○○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800餘萬元,經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5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該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15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有關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指出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問題《賦稅》2009/1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務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請儘速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俾使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課稅致及公平。但如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規定為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路銷售者,依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其每月銷售額若未達新臺幣20萬元,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之實際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若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則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金額者,若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除了補徵所漏稅款外,將被處罰1至10倍罰鍰,網友不可不慎。

     
    • 營利事業持有證券化商品及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應否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賦稅》2009/1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證券化商品(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及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短期票券利息所得,皆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債券所取得之利息,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而持有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之利息則採分離課稅,造成課稅不一致情形。為使上述各種利息所得之課稅方式一致,以維護租稅公平,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依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證券化商品及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之各種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指出,為因應前項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3款亦配合修正,明定營利事業持有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於轉讓日或兌領日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換言之,營利事業持有短期票券(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及99年1月1日起持有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將視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時始計入,修法前後扣繳稅款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間點亦有所不同。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隨時注意稅法修正訊息,以免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賦稅》2009/1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明確定義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財政部於98年9月3日發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重點說明如下:  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於營利事業指依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  (一)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者。  (二)提供勞務之行為,需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始可完成者。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前項所稱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  助始可完成,指需提供設備、人力、專門知識或技術等資源。但  不包含勞務買受應配合提供勞務所需之基本背景相關資訊及應行  通知或確認之聯繫事項。  該局指出,依據上述認定原則,明定以勞務提供地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基準;其中,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包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所得、執行專門職業取得之所得及其他因提供勞務所取得之補償性報酬或福利等。營利事業則於符合前述所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當營利事業提供之勞務係同時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雖在境外進行但需國內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能完成者,基於同一交易行為不宜割裂處理之考量,亦應認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來源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之行為,屬上述情形(二)或(三)者,其如能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得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部分之報酬。另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行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認定營業利潤。  該局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應依同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不予認定《賦稅》2009/10/0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折舊費用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剔除該費用,補徵稅款50萬元,A公司不服,主張該提列折舊費用之生財器具,係94年底向B公司購買,雖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但有付款事實,應依事實認定,提起復查,該局以其未經取得原始憑證,依查核準則第67條第1項規定,否准認列折舊200萬元並無不合,駁回其之申請。  該局指出,前揭生財器具交易金額1,200萬元,A公司於94年底取得時,即遭該局以「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交易金額5﹪罰鍰,且嗣後年度提列折舊費用、或報廢時,皆不得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務必依規定取得合法交易憑證,以免支出遭剔除補稅,併處行為罰。

     
    • 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計算規定《賦稅》2009/10/0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申報課稅,其中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在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適用書面審核;但當年度有出售房屋之非營業收入,不得併入營業收入淨額,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   該局查得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餘元及非營業收入200萬餘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餘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60萬餘元,惟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經該局將出售房屋增益200萬餘元不併計非營業收入淨額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為248萬餘元【800萬餘元×6%+200萬餘元】,補稅40萬餘元。  該局呼籲,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增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規定,單獨計算屬出售房屋之損益,不得按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於收取佣金時列報當年度佣金收入《賦稅》2009/10/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應將收取佣金列報當年度收入,如短漏報佣金收入,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查得甲公司從事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替國外A公司居間仲介銷售貨務,其仲介交易方式是由國內買方B公司訂購之貨物運抵國內時,B公司即將貨款匯給國外賣方A公司,該A公司再依甲公司指示,將佣金匯入甲公司負責人個人帳戶內,甲公司96年度佣金收入計5佰萬餘元,未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進出口買賣仲介業務以收取代價,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以佣金收入入帳,並依規定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籲請營利事業應依稅法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以投資款實際匯出年度及金額為準《賦稅》2009/10/05

      為提升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避免國內產業發展失衡,政府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中公司如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還可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藉以提早列報投資損失並降低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有助於公司資金之靈活運用,至於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何時提列?又應如何提列及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7款之規定,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換句話說,得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公司,應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其投資款匯出金額之20﹪額度內提撥本項準備。而進行國外投資時,除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或備查,並應於實行國外投資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該核准或備查及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提撥損失準備。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240萬元,經公司說明係96年度進行國外投資1,200萬元,依查核準則規定按投資總額20%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惟國稅局進一步就其所提示之相關資料審核後發現,該公司經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國外投資之金額雖為1,200萬元,然96年度實際匯出投資金額僅200萬元,依規定96年度得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應為40萬元,乃就差額200萬元否准認列,予以補稅50萬元。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時,務必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 「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賦稅》2009/10/05

      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納稅人詢問兩者所得稅課稅是否有所不同?     該局表示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而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因為兩者性質不同,因此課稅方式也不一樣,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可適用盈虧互抵。惟依規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無兩稅合一之適用。     至於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規定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因此具有營利之性質,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故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且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醫療法人,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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