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第59I章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59章第7條)
[1978年7月21日]
(本為1978年第159號法律公告)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I
導言 VerDate:30/06/1997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建築地盤(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28/11/2003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人”(workman) 指從事建築工程的人;
“工作平台”(working platform) 包括工作台架; (1983年第238號法律公告)
“工作地方”(place of work) 指任何人為以下目的而使用的地方—
(a) 建築工程;或
(b) 任何由建築工程產生或與建築工程有關的工作活動,
並包括該人於工作時可進入的地方; (199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工業裝置”(plant) 包括任何工業裝置、設備、裝置、機械、器具或儀器,或其任何部分;
“升降或作懸吊之用”(raising or lowering or as a means of suspension) 指以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升起或降
下負荷物,或以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作懸吊負荷物之用;
“用”或“使用”(used, in use),就任何工業裝置而言,指用於建築工程或在建築工程中使用;
“安全帶”(safety belt) 包括安全吊帶; (199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安全操作負荷”(safe working load),就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而言─
(a) 指現行有效的測試證明書所指明的操作有關的機械或裝置的適當安全操作負荷,而該證明書是為施行本規例由合資格檢驗員就該機械或裝置而按認
可格式發出的;或 (1994年第21號法律公告)
(b) 如無規定須有上述證明書,則指適合該起重機械或起重裝置的安全操作負荷; (1978年第280號法律公告)
“吊重機”(hoist) 指裝有運載架、平台或機籠的起重機器,不論其是否由機械動力推動,且運載架、平台或機籠的活動是由一條或多於一條導軌限制的;亦指與
吊重機的操作及安全有關所需的支持物、井道及圍封,運載架、平台或機籠,以及整套機電器具(如有的話);但不包括建築工地升降機或塔式工作平台;
(1978年第280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552號法律公告)
“吊船”(suspended working platform) 指《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AC)所指的吊船;
(1999年第76號法律公告)
“合資格的人”(competent person) 就本規例規定須由合資格的人執行的職責而言,指符合下述情況的人─
(a) 由承建商指定執行該職責,而本規例規定該承建商須確保該職責由合資格的人執行;及
(b) 因其所受的實質訓練及實際經驗而有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