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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1
    <报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
    <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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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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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号>=第3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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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刑法学泰斗高铭暄讲解单位犯罪的三大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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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本报讯(学生通讯员 韦学磊)11月6日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走上模拟法庭(一)的主讲台,为我校师生解读单位犯罪的几大问题。校党委副书记齐文远主持学术报告会。
                            村委会、居委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出于单位的意志,通过它的主管人员,所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法的社会组织,有一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工作场所,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可供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村委会、居委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高铭暄教授认为,村委会、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当前,我国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三大立法缺陷,首当其冲的是将国家机关纳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犯罪是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高铭暄教授称,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器,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统治秩序,因此,不能说国家机关有犯罪意志,只能说国家机关有人有犯罪意志。如果国家机关犯罪,执行很困难,执行的后果也不堪设想。如乌鲁木齐铁路法院被检察院起诉了,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后果怎么样呢?在上级的干预下,最后撤诉了。即使判了法院有罪,能说明什么问题,说明法院是犯罪机关?既然自己本身都被判了刑,还怎么判别人?另外,关于国家机关的罚金问题,国家机关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你罚了它,又要上缴国库,岂不多此一举。
                               增加几个单位犯罪的罪名
        另外,单位犯罪还存在罚金不清的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处罚金,仅有两个罪名有明确的数额,除此之外,都无规定,这就产生了单位犯罪判处50亿的天价罚金。“空判、瞎判,想判多少,就判多少,判的执行不下去”。
      最后一个缺陷就是现行单位犯罪罪名存在漏掉的问题。一个单位决定盗窃能源,单位负责人命令该单位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对这个案件如何判?判单位,法律无关于单位犯盗窃罪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判个人,这个技术人员也是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命令,在为单位谋利益,所有的好处都归单位,显然也不合理。高铭暄教授建议,应转变观念,根据现实的发展情况,不妨增加几个单位犯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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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
    <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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