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指南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已正式发布实施。为了便于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办法》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已有的VIN编制规则进行制、修订工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机构)制定了编制指南。本编制指南分别对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车辆指示部分(VIS)的编制方法进行了介绍,车辆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编制指南的说明,制、修订各自已的VIN编制规则。
本编制规范适用于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可参照使用。
出口车辆VIN的编制应符合车辆进口地的要求。
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使用
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的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的WMI。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车辆的VIN中仅允许使用经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国的国际代理机构分配,并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备案的WMI。
2 车辆说明部分(VDS)的编制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车辆的VIN中VDS部分应尽量按照以下要求根据自身实际产品情况进行编制,选择相应的车辆特征描述项目和描述内容,具体代码可由车辆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检验位的使用应符合GB
16735-2004 附录A 的规定。本编制规范分别对乘用车、客车、货车(含半挂牵引车)、非完整车辆、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并对大型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的VDS编制进行了规范。
2.1 乘用车
2.1.1 车辆品牌或车型系列
2.1.2 车辆类型
乘用车的车辆类型可分为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旅行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
2.1.3 车身类型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乘用车车身外形、承载方式和/或车厢车门特征进行描述。
车身外形可分为长头、短头、平头;承载方式可分为承载式车身、半承载式车身、非承载式车身;车厢数车门数可采用“N厢N门”方式进行描述。
2.1.4 发动机特征
车辆生产企业可对发动机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L)或功率(kW)、缸数、燃油类型、供油方式、发动机布置型式等特征进行描述,其中必须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燃油类型进行描述,此时可采用区间方式对发动机排量或功率进行描述。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