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約翰科技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甄選要點
98年1月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 為配合國家長期發展,拓展學生國際視野,增進與海外學校交流之專案計畫,選送本校優秀學生參加海外研習課程並修抵在校學分,特訂定本甄選要點。
2、 研修機構及時程
列名教育部所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港、澳地區);研修時程不得少於1學期(學季),至多以1年為原則。
3、 申請人資格
1.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本校學生。
2.須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於國外研修完畢須返回本校並取得學位。
3.語言能力經推薦或檢定合格並符合國外學校之要求者。
4.在校學業成績以每班前30%,或在專業領域有研究著作或具體獲獎事蹟者為原則。
5.操行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
6.身心健康,足堪出國留學者。為顧及學生在當地留學時安全,請家長與學生主動配合告知有無曾經受身心重大疾病之就診紀錄。
7.報名者若於報考前已知其簽證有問題以致無法出國交換留學,不予接受報名。
8.除前列規定外,法令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 申請所需資料
1.聖約翰科技大學選送學生出國研修申請表乙份。
2.具結書乙份。
3.中、英文自傳各乙份。
4.中文歷年成績單乙份(需註明系所排名)。
5.中、英文出國研修計畫書各乙份(詳述出國研修之內容、動機、進修計畫)。
6.有效之外語能力證明(以研習國語文為主,如無特別規定則以英語為主)。
7.師長推薦函二封。
8.其他有利之具體獲獎證明。
9.除前列規定外,法令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5、 申請暨審查作業
1.具有赴國外意願的同學備齊申請文件於截止期限前送技術合作處彙辦。
2.如申請人數未達薦送名額,得直接簽請校長核定後薦送;若申請人數超出總額將由技術合作處召開甄選委員會,於審查後再簽請校長核定。薦送名額以各專案公告名額為限。
3.甄選委員會成員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技術合作處處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並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6、 選送生應遵守以下規定
1.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出國前欲轉換研修國家或大學校院者,須提出具體說明,向本校申請轉換1次,經本校核定後不得再次申請變更。
2.選送生需於出國研修前1個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3.赴國外研修期間須維持本校學籍,並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之義務。
4.具役男身份之在學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5.選送生應於國外研修期滿後1個月內須返國。
6.選送生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依照本校經費核銷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7.選送生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繳交在海外研修心得報告乙份至技術合作處。
8.選送生於國外修讀學分須為本校採認。
9.學生於在學期間自行辦理出國修習學分者,仍應遵循本辦法之規定。
7、 本要點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本校與獲補助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8、 有關選送生出國研修學分處理事宜,悉依雙方協議、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9、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