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湖蓝色的部分鼠标双击,点开后以下拉框形式出现可选项,按照实际的人员信息选中所需要的选项即可。
(4)需要将已经选中的选项修改为不填,或从其他地方复制粘贴相关内容,可将原有信息保存并关闭后,重新打开时“禁用宏”即可。
三、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指标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共14项指标(“序号”一栏不需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指标含义和口径如下:
1、机构名称:指本人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名称(全称)。如有合署或挂牌等多个名称的,原则上只填第一机构名称。
2、隶属处(科、室、股):填写本人在本机关、事业单位隶属的处(科、室、股)。如一人兼多部门职务,只填写其中一个部门,不得重复。(如局长助理兼人事处处长,其隶属处填写人事处)
不兼任何实职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本栏填写“调研员室”。
本栏填写的范围为经批准的单位内设处(科、室、股)的正式名称,未经党委、政府和编委批准的内设处室不得填写。
单位领导和不宜放入内设机构中的领导同志(如专职局长助理等),本栏填写“部门领导”。
以通编发[2007]14号文件为依据,凡属统一派驻管理的纪检监察编制人员由纪委统一填写,派驻单位不采集。未实行统一派驻的单位内设纪检监察人员本栏填写“纪检组”。
非在职人员如借用、长期病休等人员填写“其他”
没有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本项填写内容与“机构名称”相同。
3、姓名:指在本单位工作,由本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员姓名(含保留身份者)。兼职的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不占编制、提前离岗的人员信息不采集。
在人大、政协任职,编制关系已转入但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人员,仍由原单位采集填报。
填写时,名字前后、中间均不加空格或其他符号。
在职人员信息采集数据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
4、身份证号码:根据实际填写。
此栏较容易出错,请对本栏加以特别重视。如果出现填报错误,将引起严重后果。
5、参加工作时间:指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填写格式为1999-10。
6、编制类别:选项:国家行政编制、派驻纪检编制、政法专项编制、行政附属编制(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差额补助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其他。
事业单位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填写相应的事业编制,不填工勤人员编制。
7、领导职数:选项:部门正职、部门副职、内设(下设)机构正职、内设(下设)机构副职。
不使用领导职数的人员,本栏不填写。
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数的,填写其中较高的一个。
使用领导职数人员同时兼任其他不占用领导职数的职务时,仍然填写其实际使用的领导职数。如某机关处长经任命为副调研员,在正式免去处长职务前,仍然占用内设(下设)机构正职职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