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管质安字〔2005〕3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试行)》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试行)》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省建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试行)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管局反馈.
附件:
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试行)
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试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试行)
本考核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鲁建管发[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1.考核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按照《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任职安全生产考核.
1.2 本标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等.
1.2.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行政负责人等.
1.2.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方可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1.3.1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1.3.2热爱本职工作,职业道德良好;
1.3.3经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1.3.4具备下列学历,职称,阅历,执业资格等条件:
1.3.4.1法定代表人,依法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证书》;
1.3.4.2最高行政负责人,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的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条件执行;
1.3.4.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
(1)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施工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施工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4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施工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施工劳务分包一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2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施工劳务分包二级企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1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3.4.4项目负责人,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按规定复审合格;
1.3.4.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或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
2.考核内容
2.1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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