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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语言:Traditional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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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Daphne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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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管辖权
    前言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基於主权平等原则,任一国家不可能於其他国家之主权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分为二种:
    管辖权行使之界线
    逮捕权乃是一国主权之表现,因此一国不得於他国领土上行使逮捕权.
    立法管辖(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之自由
    由於主权乃是平等独立之行使,故一国有权将任何事项列入其国内法范畴.
    立法管辖是没有界线的,但受到主权绝对性的限制,亦即受到执行管辖的限制.

    管辖权之大原则:属地主义(领域管辖)为主,属人主义为辅
    《案例》莲花号案(PCIJ, Series A, 1927, No.9)
    法国籍船舰在公海上与土耳其籍船舶发生碰撞,该船进入土耳其港口时,法船之大副即遭土耳其逮捕.土耳其胜诉.船舶碰撞之发生地於公海,应由何国得管辖权
    土耳其:被害人国籍管辖原则
    法国: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
    国际习惯法上并未确立由船旗国取得『专属』管辖之原则.
    由於法国未举证证明国际法禁止其他国家(非船旗国)在船上行使管辖权,因此土耳其之管辖权虽及於法国之管辖权范围,却未违反国际法.
    直到1982年的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才明确赋予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本案之法院在当时系认为法,土二国应可共同行使管辖权,法国败诉系因其无法证明船旗国之专属管辖权已形成国际习惯法.
    类型
    领域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国家对於在其领域内之人和财产及在其领域内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享有充分管辖权;但不得在他国领域内从事任何主权行为.
    A.主观的领域管辖:行为地(主体)
    中华民国刑法§4 隔地犯
    B.客观的领域管辖:结果地(客体)
    中华民国刑法§3 属地主义
    中华民国刑法§7但书,本国人在外国犯罪,依行为地法律不罚者,本国无管辖权.
    这是因为管辖权以领域管辖为原则,故在某些状况下选择放弃管辖权.
    国籍管辖(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个人国籍所属国有义务防止具有该国国籍的某甲从事违法行为,因此国家对於在外国犯罪之本国国民有管辖权.
    海牙公约(1930年关於国籍法冲突之若干问题公约)
    §1:每个国家皆可以国内法确定其国民.
    国际法规则:(1)结婚妇女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丧失本国国籍.
    (2)外侨长期居住国外,得於一段期间后选择放弃其本国国籍.
    《案例》诺特朋案 (Notterbohm case)(ICJ,1955)
    诺特朋因出生取得德国国籍,后来在瓜地马拉定居及经商,1939年申请加入列支敦士登之国籍(以金钱买得).二战爆发后,瓜地马拉加入二战并对德国宣战,於1943年认为诺特朋是敌侨,便将其逮捕并驱逐至美国,以及没收其财产.最后,诺特朋请求列支敦士登为他行使外交保护.
    国家对其国民於外国遭受侵害时,得采取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n).
    本案中,法官认为国家要行使外交保护,除被害人须为该国国民外,尚需被害人与该国有真实联系(genuine link)方可.

    补充:一国国民於外国遭受侵害后,循当地所有救济程序皆无法受偿,得请求其本国行使外交保护.即使两国无邦交,亦不影响外交保护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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