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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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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 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 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 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 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 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 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 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 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 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 并足额存入按本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 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 (二) 单项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或完成三分之二施工量时,经 分期检查核实,一直保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合格标准 的,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10%支付,未达劈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三) 工程竣工后,经检查核实,施工期间一直保持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合格标准的,将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的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余额全部支付;否则,不予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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