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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诉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以及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投诉涉及的工程双方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人仲裁或诉讼程序的.
    投诉不予受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投诉工程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若拒绝,隐匿或伪报有关资料及情况,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则不能以提出新的证据为由对同一事项提出再投诉.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事项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不予撤回,并查处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驳回投诉,并记录人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依据的,退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工程计价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三)投诉情况属实,工程计价工作中确实存在不符合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行为的,不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拒不纠正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条 投诉计价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诉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五章 投诉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毒在关联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诉处理结果记录入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定额解释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 0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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