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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
    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的通知
    2008年9月22日 川建发[2008]10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促进建筑领域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计价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纠纷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处理.
    第四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投诉及其处理中.可依法聘请律师为非诉讼代理人.
    第二章 投诉
    第六条 在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投诉: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行为的;
    (三)不按合同约定计价,或违反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的;
    (四)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无依据有意抬高,压底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七)计价人员无相应的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的:
    (八)造价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九)在工程计价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计价定额,标准规范的.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权益的事项,内容:
    (五)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等证明材料和有效证据.
    投诉书必须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造价人员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工程计价行政处理的进行.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九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职责的分工受理投诉,对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当责令其受理.对计价争议较大,金额较大的投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计价纠纷当事人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民事权利及相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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