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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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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作者:Ke Cha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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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定每二年进行一次.
    已在某专业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视需要少数可同时在二个专业中担任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填写《博士生导师跨专业招收博士生申请表》,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其他规定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人在评审本人申请过程中应回避,不参加评审及领导组织工作.
    各博士点的招生计划数和上岗招生指导教师数由主管校长会同研究生处根据年度招收博士生计划数,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及指导教师和生源的具体情况确定.每年五月之前,确定第二年上岗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名单由各博士点所属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提出并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
    在本校兼职的教授和与本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校外专家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视本博士点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学科建设的需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两院院士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所属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备案并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研究生者,或出国2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者,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即自动取消.对严重失职者,或严重违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师德规范的,可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撤销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在外校已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后调入我校的,可由本人提出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经导师组长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新增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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