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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于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的各项事宜.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完成索赔工作,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五,单台(件)5万元以下设备的随带资料原件应存入设备档案袋,由使用单位保管;单台(件)5万元以上设备的技术资料原件交资产管理部保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
    一,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使用与保管,要坚持"专人管理,责任到人,资源共享"的原则.要建立单台设备的完整挡案(包括技术资料,订购合同,使用,维修,计量记录等).使用人员必须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时,当事人不得擅自处理,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考核,评估指标.
    三,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对于锅炉,电梯,无线设备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定期检审.
    四,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升级工作,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对于使用多年,性能落后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延长寿命等工作,由使用单位提出其技术,经济和效益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资产管理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实施.
    五,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需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库.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设备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使用和保养水平,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一般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要事先向实验实训中心申请,申请批准后,在实验实训中心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非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由资产管理部组织进行.
    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实训中心写出报告说明原因,提出修理方案,报资产管理部审核,经技术鉴定和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一,资产管理部负责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二,本单位内部的调拨工作,由单位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资产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院内单位之间的调拨工作,必须由调拨双方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批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调拨仪器设备,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坏,丢失等资产流失,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院内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管理人员办理借出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学院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院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向院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主管领导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2%~5%收取罚款.
    三,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给私人使用,不得私自带出院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院外者,需按规定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一,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二)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三)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四)修复费用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者.
    二,仪器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组织进行技术鉴定.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资产管理部审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或大批量的报废,由主管院长审批.
    三,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违者按设备资产原值处罚.
    第十五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必要的折旧费)标准,报资产管理部审批,其收入按规定上交学院财务.
    第十六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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