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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双语教学课程要以自然班为单位开课,不允许合班授课.
    6.学校组织有关专家,每学期对双语教学课程进行听课抽查,检查双语教学的教学质量,并向教务处,教师所在学院通报有关情况,对于相应课程的双语教学给予评价,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被抽查的教师不胜任双语教学的,有关专家可以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提出终止该教师进行双语教学的资格.
    第三条 双语教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1.担任双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讲师以上职称,有较为深厚的英语语言功底,口语能力较强.学校鼓励国外留学归来教师积极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2.课程所在学院应根据双语教学教师的基本条件及双语教学授课(试讲)情况,审查认定双语教学的教师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不能采用双语教学.
    3.对同一门双语教学课程连续两次学生评教成绩为70分(含)以下的教师,不能再用双语讲授该门课程.
    第四条 双语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经学校考核认定的双语教学课程,且教学质量评价合格,其教学工作量乘系数2.0.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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